新版《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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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解读 新版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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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八、解惑答疑
新规解读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邀请了中央纪委法规室负 责人就新《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网友提问。
1、关于《条例》第88条“关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行为的处 分规定”第3项“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作为违纪情形之一列 示的具体说明。
回答:首先这里要明确的是,《条例》并没有改变原来条例的规定。原条例第 77条第2项规定‚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是违纪的情形之一,这与本条第一款开 头规定的‚违反有关规定‛在文字表述上存在重复。修订中,我们只是从立法技 术上删除了‚个人违反规定‛这一内容,没有改变原来条例的规定。 关于买卖股票问题,我们经历了一个从一律禁止到逐步放宽的过程。在1993 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准买卖股 票的规定。当时在我们国家证券市场监管机制还不够健全的历史条件下,这一规 定对于促进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保证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 的作用。随着我国证券业监管制度的逐步健全,特别是《证券法》的颁布实施, 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越来越规范了。为此,在2001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有限 制地放宽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买卖股票的规定,出台了《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 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五、内容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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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廉洁纪律 共25条 以权谋私;违反接受礼品礼金和服务等;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违反工作生活待遇规定等;违规占有、使用公款公务等;违反厉行 节约反对浪费规定;全色交易等 新增:权权交易、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身边工 作人员谋利等 违反群众纪律 共8条 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利益;侵害群众知情权等 新增:损害群众利益、模式群众诉求、强迫命令、办事不公、 侵害群众民主权利等

最新《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全面解读

最新《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全面解读

最新《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全面解读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做好新时代党的政法工作,近期,中共中夫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这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重要举措。

作为党员干部,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辰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失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完中夫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坚决捍卫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三义制度,维护先法法律权威,支持政法单位依法行职责,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确保政法队伍全面正确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使命。

《条例》主要内容《条例》共九章、三十九条,明确了党领导政法工作系列重大问题,主要包括:一是明确了制定《条例》目的是坚持和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做好新时代党的政法工作,依据是党章、宪法和有关法律,阐明了政法工作的性质、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原则等重大问题。

二是明确了政法工作的领导主体及职责,规定了党中央对政法工作实施绝对领导等重大职权,以及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的主体责任等。

三是明确了党领导政法工作的运行机制,规定了政法工作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决策和执行、监督和责任等制度。

《条例》出台的背景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增强依法执政本领,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加强和改善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

”2018年2月,《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年)》将制定《条例》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和改善党对政法机关领导的重要举措,要求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不动摇,加强党中央对政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阐明党领导政法工作方针政策,规范党领导政法工作体制机制、主要内容、方式方法,明确党委政法委职能定位,支持和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新版条例重点讲解

新版条例重点讲解

新版条例重点讲解新版条例于近期颁布,下面将重点讲解其中的关键要点。

1. 法律适用范围新版条例适用于所有在本国领土内从事商业活动的个人和组织。

无论是本国企业还是外国企业在本国的分支机构,都需要遵守新版条例。

2. 主要变化新版条例相较于之前的版本,有以下几个主要变化:- 数据保护要求更加严格:个人信息的处理必须经过明确的合法依据,并需获得数据主体的同意。

同时,个人信息的处理过程中需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 用户权益得到加强:用户有权查询、更正、删除自己的个人信息,也有权拒绝个人信息被无关方收集和使用。

对于违反用户权益的行为,将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 数据跨境传输需满足条件:对于将个人信息传输到境外的情况,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包括事先获得数据主体的明示同意,确保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数据保护水平不低于本国的标准等。

- 数据主体对于个人信息处理有更多的掌控权:数据主体有权关注和参与个人信息的处理过程,并可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3. 遵守新版条例的建议为了遵守新版条例并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建议企业和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明确合法依据: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必须明确合法依据,如用户的明示同意、法律法规的要求等。

- 加强安全措施: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组织措施,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和保密,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 建立隐私政策和信息管理制度:制定并公布隐私政策,明确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存储和保护方式。

同时,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制度,确保个人信息的合规处理。

- 加强员工培训:加强对员工的数据保护意识培养,教育员工遵守相关规定和政策。

- 响应用户请求:及时回应用户对个人信息的查询、更正、删除等请求,并确保操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 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定期对个人信息处理过程进行风险评估和调整,确保符合新版条例的要求。

以上是对新版条例的重点讲解及建议,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如需更详细的信息,请参阅新版条例全文。

2024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读

2024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读

患者及其家属
若故意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或侵犯医务人员人身 安全、人格尊严等行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处罚种类及适用条件
根据医疗事故情节严重程度,可 对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处以一定 数额的罚款。
若医疗事故涉及犯罪行为,依法 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警告 罚款
吊销执业证书 刑事责任
针对情节较轻的医疗事故,可对 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给予警告处 罚。
赔偿程序 患者或其家属可向医疗机构提出赔偿要求,医疗机构应当 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答复。若双方无法达成赔偿协议,患者 或其家属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05
案例分析与实践指导
Chapter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医院因手术操作失误导致患者死亡
案例二
某医院因用药错误导致患者出现严重过敏反应
案例三
某医院因医疗器械故障导致患者受伤
当前存在问题和挑战
医疗事故鉴定难度大
由于医学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存在较大的主 观性和争议性。
赔偿标准不统一
不同地区、不同医疗机构之间的赔偿标准差异较大,导致赔偿结果 的不公平性和不合理性。
预防措施不足
目前对医疗事故的预防措施重视不够,缺乏系统性的风险防控机制和 有效的预警系统。
未来发展趋势及建议
涉及人员及责任
涉及人员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患者及 其家属等。
患者及其家属应当积极配合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的治疗,如实提供病史和相关信息,尊重医务人员 的劳动成果,共同维护医疗秩序和安全。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
一旦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 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 损害,防止损害扩大,并主动向患者及其家属说明 情况,积极协商处理。

学习新《条例》体会

学习新《条例》体会

学习新《条例》体会新《条例》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文件,对我们日常生活和社会发展都有重要影响。

通过学习新《条例》,我深刻地体会到了它的重要性和意义。

以下是我对新《条例》的学习体会。

首先,新《条例》体现了国家法制建设的成果。

作为一项法律法规,新《条例》是通过广泛征求意见、综合各方利益平衡、经过层层审批才最终通过的。

这说明了我国法制建设的成熟和健全。

新《条例》不仅对各方利益进行了权衡,也考虑到了社会的发展和民众的需求,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适应性。

其次,新《条例》强调了社会公正和公平。

新《条例》对于社会中的各类不正之风和不公平现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禁止。

比如,新《条例》对于腐败行为的定义和处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通过加大惩治力度来维护社会公正和权益。

新《条例》也加强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规定了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促进了社会的公平和稳定。

再次,新《条例》推动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新《条例》对于经济发展、环境保护、教育、医疗、科技创新等领域都进行了规范和引导。

比如,新《条例》对于科技创新给予了充分的支持和鼓励,为科技人才提供了更好的发展环境和机会,推动了科技创新的进步。

新《条例》对于环境保护也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促使企业和个人更加注重环境保护,推动了可持续发展。

同时,新《条例》也强调了法治意识的培养和教育。

新《条例》明确规定了法律宣传教育的重要性,并提出了加强法律教育和培训的具体举措。

通过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可以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素质,增强大家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推动社会的文明进步和法治建设。

最后,我感受到学习新《条例》要求我们不仅了解法规内容,更要注重实践和应用。

新《条例》对于各类违法行为和责任追究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想要真正做到守法遵纪,还需要加强实践和培养正确的法律意识。

只有在实践中不断学习、总结和应用,才能真正将新《条例》的要求落实到具体行动中,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贡献。

总之,学习新《条例》让我深刻地体会到法律的重要性和作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最新版解读2023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最新版解读2023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最新版解读202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最新版解读设立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依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本标准(即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敖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设立医疗机构的条件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应具备六项条件:(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开业执照,进行监督管理,并收取管理费。

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必须获得开业执照方得开业。

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应严格按批准的地点、诊疗科目及业务范围执业,变更地点、诊疗科目、业务范围和诊所名称,应报发照机关批准。

到外省、市、县开业者,必须到所到地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业执照。

凡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可申请个体开业:(1)获得高等医学院毕业文凭,在国家和集体医疗机构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牙科、针灸、推拿2年以上),经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者。

(2)按卫生部关于卫生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和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取得医师资格后,在国家和集体医疗机构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牙科、针灸、推拿2年以上),经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者。

(3)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考试和考核,取得医师、中医师资格,并在国家承认的医疗机构边疆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牙科、针灸、推拿2年以上),经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者。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学习解读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学习解读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学习解读近日,中共中央印发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以下通过问答的形式对条例进行深入学习。

《条例》修订的背景和意义?农村基层党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坚持党管农村工作、重视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

1999年2月颁布实施的《条例》,作为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基本法规,为推进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夯实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提供了重要制度保证。

近20年来,农村经济社会发生很大变化,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动农业农村发展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发生了历史性变革,在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农村基层延伸上取得重大进展,积累了重要经验。

党的十九大对新时代党的建设作出重大部署,明确提出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

对这些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需要修订完善。

按照党中央要求,中央组织部认真做好《条例》修订工作。

2017年以来,我们先后到21个省区市调研,同时委托各省区市党委组织部调研,广泛听取各级党委及组织部门同志,特别是县乡村党组织书记和基层党员、群众的意见,梳理汇总修改建议1000多条。

在此基础上对《条例》逐章逐条修改,并征求30家中央单位和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的意见。

《条例》稿先后报经党的建设制度改革专项小组、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修改。

2018年11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条例》稿。

12月28日,党中央印发《条例》。

新修订的《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章和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是新时代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基本遵循。

《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打赢脱贫攻坚战、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提高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质量,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最新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释义与解读

最新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释义与解读
在诊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应当互 相尊重,维护自身权益应当遵守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 【释义】明确了国家的职责范围,强
团结 信赖 创造 挑战
• 第六条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 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 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
•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 调解工作。
• 【释义】本条建立了完善的医疗风险分 担机制。鉴于医学的不确定性,不论医疗 机构的技术水平高低,只要存在医疗行为 ,就必然存在医疗风险,患者、医疗机构 及医务人员都需要科学、理性地面对风险 。购买医疗责任保险是分团散结风信险赖 、创造填挑补战损
• 第八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 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常识的宣传, 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报道医疗 纠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 正。
•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完善医疗风险的 识别、评估和防控措施,定期检查措施落实情况,及时 消除隐患。
• 【释义】本条是对医疗机构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 旨在强调医疗机构要加强医疗质量的日常管理,加强对 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
团结 信赖 创造 挑战
团结 信赖 创造 挑战
二、《条例》的起草过程
2015年1月, 原卫计委向国务院报送了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送审稿)》, 原国务院法制办先后两次征求有关部门、地 方政府、部分高校和医疗机构的意见,向社 会公开 征求意见;赴深圳、北京、江西、 湖北等地调研;就重点问题召开专家论证会 ,并进行了部门协调。在此基础上对送审稿 进行了反复修改,形成了《医疗纠纷预防和
五章五十六条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总则 医疗纠纷预防 医疗纠纷处理
01至8条 09至21条 22至44条

最新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释义与解读

最新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释义与解读

五章五十六条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总则 医疗纠纷预防 医疗纠纷处理
01至8条 09至21条 22至44条
第四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附则
45至53条 54至56条
团结 信赖 创造 挑战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 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 安全,制定本条例。
三、《条例》的总体思路
一是平衡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 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是关口前移,通过加强医疗质量安全 管理,畅通医患沟通渠道,从源头预防和 减少纠纷。
三是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解决医疗纠纷 中的主渠道作用,倡导以柔性方式化解医 疗纠纷,减少医患对抗,促进医患和谐。
团结 信赖 创造 挑战
四、《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释义
• 【释义】将医疗纠纷的预防提升到立法目的层面 。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 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 【释义】条例的调整范围为“医疗纠纷”。 医疗 纠纷的范围远远大于医疗事故, 涵盖了所有医患 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团结 信赖 创造 挑战
• 第三条 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 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诊 疗活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 量,预防、减少医疗纠纷。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法 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的培训 ,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 【释义】该条规定旨在通过提高医务人员的 职业素养来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除强调诊疗 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外, 还规定了严格遵守医疗卫生团法结律信、赖法创规造、规挑战章
•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 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 职人员,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 的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新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读

新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读

新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读首先,新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了医疗事故的定义。

它指出,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的技术活动和操作行为导致患者受到的人身伤害。

这一定义明确了医疗事故的范围,强调了医疗行为对患者健康和安全的重要性。

其次,新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医务人员的责任追究。

它规定了医务人员在医疗事故中应承担的主体责任和相关责任。

例如,对于直接责任,医务人员应承担的责任包括损害患者健康的直接原因;对于间接责任,医务人员应承担的责任包括违反规定、违法行为和职业责任等。

这些规定明确了医务人员在医疗事故中的责任,有利于加强医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三,新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赔偿补偿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它明确了医疗事故后的赔偿责任和赔偿方式。

例如,对于医疗事故造成的患者损害,医疗机构应承担基本的赔偿责任;对于故意犯罪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于无过错的患者受伤,医疗机构应给予适当补偿。

这些规定既保护了患者的合法权益,也对医疗机构提出了要求,促进了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新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鉴定评定制度进行了完善。

它规定了鉴定评定的程序和要求。

例如,对于需要鉴定评定的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应主动报告;对于涉及刑事责任的医疗事故,需要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这些规定强调了鉴定评定的重要性和权威性,有利于准确查明医疗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综上所述,新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处理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和完善。

它明确了医疗事故的定义,规定了医务人员的责任追究,明确了赔偿补偿的责任和方式,完善了鉴定评定制度。

这些规定有助于加强医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责任意识,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2020年新版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政策解读_规章制度_

2020年新版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政策解读_规章制度_

2020年新版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政策解读江苏省的高速高速条例有什么意义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年新版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政策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一、《条例》修订的背景和意义《条例》自2019年3月1日施行以来,较好地规范了我省高速公路的运营、管理与服务,推动了我省高速公路快速发展,为改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促进我省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目前,全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近4400公里,基本形成了覆盖全省各市、县,联网运行的高速公路网络。

但随着国家公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我省高速公路全面联网运行,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社会和群众对高速公路服务与管理也提出了不少新要求,迫切需要适时修订《条例》,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出行需要,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契合上位法要求,需要对《条例》设定的有关管理主体进行调整。

《条例》修订前,我省高速公路路政、养护、经营的监督管理主体为省交通运输部门。

2019年7月1日施行的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在强化公路安全保护的同时,授权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江苏省公路条例》据此于2019年进行了修订,并对公路管理机构的执法主体进行了授权性规定。

为契合上位法要求,并与我省其他公路管理法规相衔接,有必要对《条例》的有关管理主体及时进行调整。

二是需要进一步强化安全保障,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安全、有序通行高速公路新的更高的要求。

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一直是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工作的首要目标。

这些年来,高速公路运行中出现了一些涉及安全隐患的新情况、新问题,既有公路有关配套设施的完善问题,也涉及到如何创新、优化服务和管理措施,特别是在交通安全和通行管理上,还面临着不少压力,一方面需要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另一方面也需要不断总结实践工作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并明确到《条例》中去,上升为法规规定,以保障我省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江苏最新安全生产法条例解读

江苏最新安全生产法条例解读

江苏最新安全生产法条例解读篇一:《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22最新版《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22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在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确定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责任考核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加强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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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处分条例》解读纪律处分条例的修改情况原《党纪处分条例》是在1997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2003年12月颁布实施。

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对违反党章、损害党章权威的违纪行为缺乏必要和严肃的责任追究。

二是纪法不分,近半数条款与刑法等国家法律规定重复,将适用于全体公民的法律规范作为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标准,降低了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

三是有必要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将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内容纳入条例。

基于以上情况,亟须对《廉政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这两项关联度更高的法规先行修订。

通过修订,真正把党规党纪的权威性、严肃性在全党树起来,切实唤醒广大党员干部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

新修订后的《条例》共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等3部分。

《条例》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作为“负面清单”,强调他律,重在立规。

新修订的《条例》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做到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强调他律,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

这是新修订的《条例》最突出的亮点。

具体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1、党纪处分条例的“五大亮点”亮点之一:纪法分开是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原《条例》存在纪法不分问题,把公民不能违反的法律底线作为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底线,降低了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

新修订的《条例》去除与国家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强调把纪律挺在前面。

其一是纪法分开。

凡国家法律法规已经规定的内容不再作重复规定,共删除70多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条款。

其二是纪严于法。

新修订的《条例》对党员违纪行为作出比法律更严格的规定,一些尽管属于不违法的行为但要受到党纪约束。

其三是纪在法前。

新修订的《条例》在总则中明确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作为党纪处分工作的原则,规定要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

同时,在删除与国法相重复的内容后,对于如何追究党员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的党纪责任,新修订的《条例》分别用专门条款分别作出规定,实现党纪与国法有效衔接。

例如,之前与刑法等重合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内容,不再单独规定于党纪中亮点之二:划定红线新修订的《条例》将原来规定的10类违纪行为,整合修订为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行为等6类。

在“分则”部分,分设“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等6章。

把党章关于纪律的要求具体化,并在分则各章中按照同类相近和从重到轻的原则进行排序。

亮点之三:政治纪律位列之首就是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党的各类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打头、管总的。

不管违反哪方面的纪律,任其发展,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能力,最终都会破坏党的政治纪律。

必须把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首要位置。

新修订的《条例》更加强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中增设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组织或者参加迷信活动、搞无原则一团和气以及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违纪条款。

修订后的《条例》把政治纪律列为六大纪律之首,特别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违纪条款。

这些都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面从严治党的过程中,结合“打虎”“拍蝇”的实践所丰富的内容。

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等情形被明令禁止亮点之四:八项规定写进条例八项规定写进《条例》“通奸”字眼将被废止新《条例》将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方面的问题增加到了“廉洁纪律”一章中,充分体现了十八大以来实践成果的有效固化,使得执行八项规定、反对“四风”上升到了党内法规保障的层面上,对下一步继续遏制“四风”问题蔓延起到了“有规可依”的作用。

原《条例》中的“通奸”的字眼在新《条例》中被删除,与之相关的新条文一个是在违反廉洁自律一章中第103条“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规定,另一个是在违反生活纪律一章中的“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行为,造成不良后果”。

亮点之五: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首次提出新《条例》第114条首次提出了“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这个说法。

以往我们强调的都是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

据介绍,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范围更宽、标准更高、责任更大、要求更高,不仅包括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还要落实到思想建党、制度治党、纪律立党、组织建党、人才兴党等管党治党的各领域和全过程,坚决防止组织软弱、队伍涣散、党风退化、纪律松弛等问题。

下一步,如何在实践中强化“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值得关注。

2、党纪处分条例的具体内容党纪处分条例:纪律底线2016年1月1日施行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党纪处分条例:原则及适用范围五项原则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惩前苏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适用范围: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纪律处分运用规则: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从重或者加重处分负面清单:六大纪律党纪处分条例:条例实施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

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3、负面清单:六大纪律违反政治纪律发表危害党的言论等;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等;损害中央权威、妨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实施;对抗组织审查;组织和参加迷信活动;叛逃及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违反政治规矩等。

新增: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

第一,政治纪律政治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和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

在党的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是打头、管总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

因为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5类纪律,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能力,关系到人心向背和是否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说到底都是破坏党的政治纪律。

实践证明,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始终保持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的高度一致,是我们党从一个只有50多名党员的小党发展成拥有8700多万名党员的大党,从挫折中奋起、在战胜困难中不断成熟,夺取革命、建设和改革胜利的根本保证。

新修订的《条例》根据当前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新要求,针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充实完善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纪律处分条款,专章规定了18条。

其中,增加了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对抗组织审查,组织、参加迷信活动,搞无原则一团和气以及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有关党的规矩的违纪条款。

这些违纪行为的设定,既是把党章对党员的政治要求具体化,又针对突出问题,内容更加丰富,制度的笼子更加严密。

同时,《条例》还对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规定了较重的处分档次。

比如,对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的,规定从严重警告开始直至开除党籍处分,以发挥党纪处分在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方面的威慑作用,真正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立起来、严起来,并通过抓政治纪律这个纲,带动其他纪律严起来。

违反组织纪律违反组织纪律共17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侵犯党员权利;违反组织工作原则等;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在国(境)外擅自脱离组织等。

新增:非组织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

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

我们党是按照马克思主义建党原则建立起来的政党,以民主集中制为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党章规定的“四个服从”,既是党最基本的组织原则,也是最基本的组织纪律。

党的力量来自组织,组织能使力量倍增。

组织严密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

组织纪律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战斗力的重要保证。

在新修订的《条例》中,“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是在原《条例》第七章“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主要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违背“四个服从”要求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

原《条例》第七章共12条,修订后的《条例》关于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共17条,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作了修订:一是将原《条例》中一些不属于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条文调整到政治纪律和工作纪律之中。

比如,将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和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行为归入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之中。

二是将原《条例》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七条关于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内容和第一百四十九条关于“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内容调整到组织纪律之中。

三是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新增了6条内容。

如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搞非组织活动,违规取得国(境)外居留权或者外国国籍,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等等。

违反廉洁纪律共25条:以权谋私;违规接受礼品礼金和服务等;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反工作生活待遇规定等;违规占有、使用公款公物等;违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权色交易等。

新增:权权交易、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利等。

廉洁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是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

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

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党章还明确规定了党的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反对官僚主义,反对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廉洁纪律一直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新修订的《条例》中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主要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以权谋私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在保留原《条例》廉洁自律专章的基础上充实完善了廉洁纪律方面的规定,可以从三个方面对廉洁纪律进行概括:一是“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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