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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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办法
一、《办法》制定背景
我省水利工程始终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建设方针,把抓好水利工程质量作为工程建设的重中之重,建立、健全了“项目法人负责,企业保证,监理控制,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在抓工程质量中,特别注重于组织保证和措施保证,工作方法上抓好现场检查监督、质量指标检控、验收评定三个环节,先后出台了<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浙江省实施《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评定规程(试行)》办法>、《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试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及《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试验室资质标准细则》等有关规定。按照这些规定,同时着重采取了三项措施,一是对水工建筑物外观质量分五类制定了评定标准,对外观质量检验项目、数量、评定标准及标准分值的取定均作了详细规定;二是实施监理单位必须通过检测手段平行抽检被验工程原材料及工程施工质量指标,复核施工单位施工质量等级评定的基础资料及质量等级评定结果;三是对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派驻工地质量监督员;这些规定和措施进一步强化了质量管理和控制,极大地提高了我省水利工程的外观和内在质量,使全省水利工程质量上了一个新台阶,取得了显著成效。
随着市场经济不断深化发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进以及我国加入WTO和我省水利面貌发生的显著改变,我省水利施工企业已被推向市场以及检测机构正在推向市场,我省作为社会经济发展较快地区,市场意识较强,建筑及检测市场已初步形成,但还不完善,个别施工企业经营思想不够端正,在经济利益驱动下,放松对质量自检的要求;有的测试单位为抢占检验市场出现了忽视检测质量的现象,随意降低标准,甚至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也时有发生;监理平行抽检,自身尚不具备测试条件,抽检的质量指标可靠性不高。这些都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十分不利,已经与当前的水利形势和发展趋势不相适应。因此,为进一步强化水利工程质量及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水利工程检测活动,提高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如何按照市场化管理和适应形势变化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水利工程的检测范围、内容、标准和数量等以及检测机构的资质条件、能力要求、行为规范、公正等事项作出统一制度安排,已成为当前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迫切要求。
为此,我中心从2001年开始,认真总结了十余年来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经验,详细分析存在的问题和新形势下建筑市场变化走向,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先后召开多次座谈会,听取和书面征求有关施工单位、检测机构和各市质监站的意见,收集整理和研究有关资料,在充分征询厅有关职能处室意见的基础上,历经修改,形成本《办法》送审稿。
二、《办法》制定的指导思想
本《办法》对水利工程的检测范围、内容、标准和数量等以及检测机构的资质条件、能力要求、
行为管理、从业规范以及监督管理作了明确规定。《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完善构筑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营造倡导诚信意识环境,提升水利工程质量及品位和推进检测活动的市场化进程,保证和提高水利工程质量发挥积极的作用。目的在于:
一是有利于促进企业加强自律及检测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为提高工程质量营造良好质量行为氛围。二是有利于企业讲诚信保质量,进一步提升工程质量及品位和提高检测工作质量,促进打造“信用水利”;三是有利于进一步树立政府监督的权威性,规范政府监督管理职能;四是有利于进一步理顺政府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及检测机构的管理职责,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长效管理机制。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范围、内容、数量及标准强制执行。其检测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
2、本《办法》明确水利水电工程V等、拦河水闸工程Ⅳ等、灌溉、排水泵Ⅲ等、堤防工程4级、引水枢纽Ⅲ等、灌、排建筑物和渠沟3等及以上工程须进行检测,其余工程可参照执行。
3、条文提出有条件的市也可建立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并明确省级以上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可从事全省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市级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可从事市、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监工程的质量检测。
4、明确质量指标测试分三个层次进行。施工企业试验室按国家、行业规范规定的内容、数量自行测试;监理工程师按施工企业试验室测试内容平行抽检试验数量的10%~20%;检测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检测工程原材料及产品质量,其检测数量为施工企业试验室测试数量的2%左右。
5、提出了“飞检”条文。检测单位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不定期的一定数量的突检。
6、为做好工程质量的事前、事中监督,及时发现工程质量隐患,堵漏补缺,做到防患于未然,条文明确,我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经工程质量监督单位认可,可视其实际情况,在工程建设中分部或分阶段实施。
7、条文明确规定:对存在工程安全、可能形成质量隐患或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检测结果,检测单位应将检测报告立即送质量监督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
8、本办法对省外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在我省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或有关专业质量检测单位在我省从事对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及特殊工种内容等质量检测,实施事前许可制度。
9、检测活动规范化。本办法按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要求明确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合同的事项和内容、检测方法和抽样方式、检测报告等内容外,增加了“样品应当在工程现场由检测单位自行抽取,抽样人员不得小于二人,并应向被检测单位出示岗位证书和检测单位的委托抽样任务书”及检测报告内容增列“检测现场图象或照片”条文。
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心
2002年10月28日
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办法
1 总则
1.1 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提高水利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等要求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所指水利工程是指我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的防洪(潮)、排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及其配套与附属工程的总称。
1.3 本办法所指水利工程质量是指水利工程建设符合国家、省颁布的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以及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的对工程安全、耐久、适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
1.4 本办法所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或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测量、检查、试验或度量等,并对检测结果依据有关标准或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与判定,以确定其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对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测量、检查、试验或度量等也可由有关专业质量检测单位承担。
本办法所规定的仲裁检测是指按有关规定设立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根据委托对有质量争议的水利工程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飞检”是指检测单位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不定期的一定数量的突检。
1.5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是指依法取得相应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格的单位。
1.6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是质量监督、验收的重要手段,省内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具有检测单位出具的相应规定检测内容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后方可进行质量评定。
1.7本办法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Ⅴ等、拦河水闸工程Ⅳ等、灌溉、排水泵站Ⅲ等、堤防工程4级、引水枢纽Ⅲ等、灌、排建筑物和渠沟3等及以上工程,其余工程可参照执行。
1.8 法律、行政法规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检测单位与人员
2.1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依据《水利水电工程与新产品的安全、质量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立,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相应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并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从事相应业务范围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省外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在我省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或有关专业质量检测单位在我省从事对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等质量检测及特殊工种内容需要检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