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施工人员意外伤害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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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人员意外伤害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公司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防控公司安全事故经济风险,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公司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施工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均需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章范围及方式

第三条所属各项目或劳务分包队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

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应当覆盖工程施工全过程,承保人员为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受到的意外伤害,以及由于施工现场施工直接给其他人员造成的意外伤害。已在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需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条各项目部结合所在驻地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最低保险金额。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足量的经济补偿。劳务分包队伍或班组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

第五条项目施工管理和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以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为单位进行投保。项目部计划合同部在与劳务分包队伍或班组签订劳务合同时,应附加购买建筑意外伤害险的条款,劳务分包单位和班组根据合同的约定由相应的义务人出资投保。

第六条各项目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或单项工程施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施工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在意外伤害保险购买且生效后,方能进入现场作业,由项目安全监督部负责监督检查。

第七条建筑意外伤害险的投保方式

(一)不记名和不计人数方式投保

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由所属项目部统一办理,分包单位或班组合理承担投保费用。

(二)实名制记名方式投保

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相对稳定、流动性不大,投保应实行实名制记名的方式。

1.分包单位负责人或班组长应当在作业工人入场/离场前按照项目所在地住建局或保险公司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及增减信息,在项目安全监督部处申报增加/减少意外伤害保险。

2.项目安全监督部根据分包单位负责人或班组长提供的工人增减信息在 24 小时内(节假日顺延)申报增加/减少工人意外伤害保险。

3.保险系统产生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项目部安全监督部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应及时通知分包单位负责人或班组长,在此期间该不得安排未参保的施工人员进入施工场地进行作业。

4.分包单位负责人或班组长每日必须到项目安全监督部核对工人信息,确认工人增减情况。项目安全监督部根据现场施工作业人员增减情况不定期对分包队伍或班组的意外伤害险购买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条意外伤害险的购买和台账的建立由各项目财务部负责办理。

第三章理赔办理

第九条理赔办理

(一)事故申报: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人员意外伤害事故时,项目计划合同部应在 3 日内通知保险公司办理相关索赔事宜。

(二)项目计划合同部应在医疗终结起 6 个月内完善意外伤残认定相关资料并提交到指定或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

(三)经鉴定,伤残等级达到 1 至10 级,项目计划合同部应在接到鉴定结论或者报告之日起 15 日内到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相关待遇核准手续,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条除业主特别指定的保险公司外,各项目应选择诚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进行投保,以保证事故后能及时补偿与事故前能主动防范。

第十一条意外伤害险理赔相关手续均由各项目计划合同部牵头,项目安全监督部协助办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涉及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规章制度,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或相关单位最新修订的版本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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