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版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2021年人保车险条款
2021年人保车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1.1本保险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本条款以及本公司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就本保险合同的补充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2.1本保险合同仅适用于中国境内机动车辆。
被保险车辆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必须通过年度检验并持有有效的行驶证。
除非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以下车辆的保险责任:(1)无行驶证的车辆;(2)被政府或其它执法机构扣押的车辆;(3)未通过年度检验的车辆;(4)未取得注册登记证书或临时行驶证的车辆;(5)驾驶员没有驾驶资格的车辆;(6)报废车辆。
2.2本保险合同适用于以下类型的机动车辆:小型汽车、微型客车、轻型货车、微型货车、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等。
不适用于牵引车、拖挂车等非机动车辆。
2.3投保人须向保险公司提供真实、准确的车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车辆品牌、型号、车牌号码、车架号、发动机号码等。
第三条:保险期限3.1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一年。
3.2除非投保人在保险期满前30天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否则本保险合同将自动续保一年。
3.3保险公司有权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届满前30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变更条款、取消续保、修改保险费率等事项。
第四条:保险责任4.1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盗抢险等。
4.2车辆损失险:保险公司承担因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事故、损坏、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造成的直接损失。
4.3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承担因被保险车辆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引起的赔偿责任。
4.4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公司承担因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导致车上乘客受伤或死亡的赔偿责任。
4.5盗抢险:保险公司承担因被保险车辆被盗、抢造成的损失。
4.6保险公司在承担保险责任时,有权对损失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五条:免赔额和赔偿限额5.1对于车辆损失险和盗抢险,投保人须承担一定比例的免赔额。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造成的保险车辆的损失;(四)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造成的保险车辆的损失;(五)全车被盗抢,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六)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第二条下列情况下,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被盗窃、推毁;(三)车辆损失险列明的免赔额。
第三条保险车辆发生本条款第一条列明的保险事故,涉及多个被保险人或多人伤亡的,各被保险人或受伤人员可根据事故责任共同协商确定赔偿金额,被保险人根据事故责任确定事故损失,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保险公司按照本条款第二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超过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第四条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被保险人应:(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二)立即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当地公安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三)协助保险公司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第五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一)因玻璃单独破碎,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每次事故无赔款限额,赔款计入其车辆损失险的赔款责任;(二)车身表面油漆单独损伤。
如果车身表面油漆单独损伤经重新喷漆,但必须达到与车辆配合颜色基本一致;(三)灯具单独损坏。
但灯具的玻璃或灯罩破碎除外;(四)发动机及附属设备自身故障。
但所更换部件的质量应符合制造厂家规定的标准或原车技术性能。
但因人为原因导致的发动机及附属设备的故障除外;(五)标准配置车辆零配件更换非标准配置同类型新部件或因不同品牌同类型部件替换造成的差价部分。
但因被保险人为减少或消除安全隐患而进行的维修或更换所产生的费用不属于本项赔偿范围。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甲方:(保险人名称)乙方:(被保险人姓名/机动车所有人)丙方:(承保车辆销售商/经纪人/代理人)鉴于以下事实,各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双方的基本信息1. 甲方信息(1)保险人名称:(2)经营许可证号码:(3)地址:(4)电话:2. 乙方信息(1)姓名:(2)身份证号码/机动车所有人:(3)联系方式/电话:(4)住址:3. 丙方信息(1)名称:(2)地址:(3)联系方式/电话:第二条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 甲方身份:甲方为承担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公司。
2. 乙方身份:乙方为机动车所有人或被保险人。
3. 丙方身份:丙方为车辆销售商、经纪人或代理人,负责向乙方提供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服务。
4. 权利:(1)甲方有权收取乙方保险费用,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2)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条款享受甲方的保险保障。
5. 义务:(1)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服务;(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并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车辆信息和个人信息。
6. 履行方式:(1)乙方可以直接通过丙方或者其他渠道购买本合同规定的机动车辆损失保险;(2)甲方通过电子保单系统或者其他方式向乙方提供保险单据;(3)乙方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甲方,并且向甲方提供事故发生地、时间、原因等相关信息。
7. 期限:本合同的生效期为:(保险期限)8. 违约责任:(1)甲方在保险期内未能按照本合同承担保险责任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乙方在合同期内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支付保险费用的,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3)各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出现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解决。
第三条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中的所有条款和规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5篇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5篇篇1甲方(保险人):__________乙方(被保险人):__________鉴于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服务,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一、定义与解释1. 机动车: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用于载客或运货的各类车辆。
2. 车辆损失:指机动车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如火灾、爆炸、暴风雨等)等原因造成的损毁或灭失。
二、保险标的本保险合同的标的为乙方所有的机动车,车辆信息如下:车辆品牌:__________车型:__________车牌号:__________车辆识别码(VIN):__________发动机号:__________三、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1. 乙方投保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元。
2. 赔偿限额:根据保险事故的具体情况,按照车辆实际价值或其他约定标准进行赔偿。
四、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的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
五、保险费用及支付1. 保险费用为人民币_____元。
乙方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用。
2. 保险费用支付方式:__________ (如: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
支付周期:______ (如:季度/半年/年)。
甲方对乙方因保险事故导致的机动车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进行赔偿。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 碰撞、倾覆;2. 火灾、爆炸;3. 自然灾害(如暴风雨、洪水等);篇2一、保险合同概述本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由投保人(以下简称“甲方”)与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甲方同意按照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投保机动车辆损失保险。
二、保险标的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甲方所有的机动车辆(以下简称“保险车辆”),保险车辆的类型、数量和价值由甲方在投保时明确告知乙方,并记录在保险单上。
1.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乙方负责赔偿:a. 火灾、爆炸;b. 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c. 碰撞、倾覆;d.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e. 运输过程中的意外事故。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机动车辆事故的增多,这给车主带来了巨大的财务压力。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应运而生。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是指车主为了保护自己的车辆免受意外损失的保险形式。
它可以帮助车主在车辆发生碰撞、被盗、自燃等意外情况时得到相应的赔偿。
保险合同条款是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的核心内容,它规定了保险公司和车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首先,保险合同条款规定了保险的范围和责任。
一般来说,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分为全车损失险和部分损失险两种。
全车损失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车辆发生的一切意外损失负责,而部分损失险则只对特定的损失进行赔偿,比如碰撞、盗窃等。
保险合同条款明确了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范围,车主在购买保险时应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适合的保险种类。
其次,保险合同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和车主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公司有权要求车主提供真实、详尽的车辆信息,并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
车主有义务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此外,车主还有义务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车辆,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
保险合同条款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助于保证保险合同的有效执行。
此外,保险合同条款还规定了保险赔偿的方式和条件。
一般来说,保险公司在车辆发生损失后,会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方式进行赔偿。
赔偿方式可以是修理、更换或者支付相应的金额。
保险合同条款还规定了车主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和赔偿条件,比如报案证明、修理发票等。
车主在理赔时需按照保险合同条款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以便保险公司能够及时、准确地进行赔偿。
最后,保险合同条款还规定了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和终止条件。
保险合同一般有一定的有效期限,车主需要在合同到期前续保,否则保险合同将自动终止。
此外,保险合同还规定了一些终止条件,比如车主故意造成事故、提供虚假材料等,保险公司有权终止保险合同并拒绝赔偿。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2篇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2篇篇1甲方(保险人):__________乙方(被保险人):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机动车辆损失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第一条本保险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为乙方所有的机动车辆,车辆信息详见本合同的附件一。
二、保险责任第二条保险人对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1. 火灾、爆炸;2. 雷击、暴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3. 碰撞、倾覆、坠落等意外事故;4. 第三方责任事故。
第三条保险人不承担以下损失的责任:1. 保险标的的自然磨损、朽蚀、腐蚀;2. 车载货物掉落、溢出等造成的车辆损失;3. 车辆被盗抢期间造成的损失;4.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
三、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第四条保险金额由乙方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具体金额详见本合同的附件一。
保险费由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保险期限、风险等级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如乙方未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四、保险期限第六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险期限届满之日止。
五、理赔事宜第七条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乙方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积极配合保险人进行查勘、定损、理赔等工作。
第八条乙方申请理赔时,应提供保险合同、驾驶证、行驶证、理赔申请书、损失清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如乙方提供的证明材料不齐全,保险人有权拒绝理赔。
第九条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核定损失范围后,按照保险金额与损失程度比例进行赔付。
第十条对于未能及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实际缴纳保险费与应缴纳保险费的比例进行赔付。
对于超出保险金额部分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第十一条在保险期限内,乙方如需解除本保险合同,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相关手续。
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
有关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5篇
有关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5篇篇1合同编号:[具体编号]甲方(投保人):[甲方姓名/公司名称]乙方(保险人):[乙方保险公司名称]鉴于甲方就其机动车辆(以下简称“保险车辆”)向乙方投保车辆损失险,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一、合同目的及定义本合同旨在明确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乙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及相关事宜。
本合同所指的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是指保险人对于保险车辆因碰撞、倾覆、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约定原因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二、保险标的及保险金额1. 甲方就其所拥有的机动车辆(详见保单信息)向乙方投保,该机动车辆为保险标的。
2. 保险金额按照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或其他约定价值确定。
具体保险金额详见保单。
三、保险责任与赔偿处理1. 保险责任范围包括:因碰撞、倾覆、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约定原因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
2. 赔偿处理:保险事故发生后,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事故相关证明材料。
乙方将在材料齐全后,按照本合同及保单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四、不赔事项乙方对下列损失不负责赔偿:1.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导致的损失;2. 因保险车辆的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的损失;3. 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4.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五、保险费及支付方式1. 保险费金额根据保险金额、车辆类型、使用年限等因素确定,具体金额详见保单。
2. 甲方应按照保单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保险费。
六、合同期限及续保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期限详见保单。
2. 合同到期前,甲方可选择续保,乙方将根据市场情况和保险条件为甲方提供续保服务。
七、合同变更与解除1.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书面变更。
2. 在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若需解除合同,应提前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
八、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版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新版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前言为了更好地保障车主的利益,保险公司一直在不断地完善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最近,保险公司又发布了新版的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条款内容更加明确,更加细致,也更加注重保障车主的利益。
本文将介绍新版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的主要内容。
一、保险责任范围根据新版条款,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车辆本身的损失;2.第三者财产损失;3.第三者人身伤害。
如果您的车辆在保险期内发生了以上任何一种情况,保险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故意造成损失或者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保险公司将不会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险费用计算新版条款对保险费用的计算方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1.车辆种类和价值:车辆种类和价值是决定保险费用的主要因素。
通常来说,车辆价值越高,保险费用越高。
2.使用性质:车辆的使用性质也会影响保险费用。
比如,私家车的保险费用要低于商业用车。
3.驾驶员的驾驶经历:驾驶员的驾驶经历也是保险费用的一个重要因素。
如果驾驶员的驾龄较短,或者曾经有过交通事故记录,那么保险费用就会相应地增加。
需要注意的是,保险费用的计算方式可能因不同保险公司而异。
因此,在购买保险时,建议多询问几家保险公司,比较不同保险公司的报价,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方案。
三、保险理赔流程当您的车辆发生意外时,您需要尽快联系保险公司,并按照流程完成报案、勘验、定损等步骤。
新版条款对保险理赔流程也进行了详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报案:车辆发生意外后,尽快向保险公司报案,提供与事故相关的资料、证据等。
2.勘验:保险公司会派遣专业的勘验人员对车辆进行勘验,确定损失程度和相应的赔偿金额。
3.定损:保险公司会根据勘验结果和相关的条款规定,确定最终赔偿金额。
4.理赔:在相关手续齐全后,保险公司会按照协议进行理赔。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新版条款,理赔过程中车主应提前承担部分费用。
2021年人保车险条款
2021年人保车险条款2021年人保车险条款人保车险条款是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制定的车辆保险的保险合同条款,下面将对2021年人保车险条款进行详细解析。
第一章:车辆保险的定义和范围本章主要对车辆保险的定义、保险范围及保险事故的处理等进行介绍。
车辆保险主要包括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机动车车损保险。
第二章: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本章详细阐述了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的保险责任、免赔额以及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等。
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是指对保险车辆全车的盗抢风险进行保险的一种车险保障。
第三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本章重点介绍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事故处理等内容。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对保险车辆行驶中发生的损害第三者财产及人身伤亡事件进行保险的一种车险保障。
第四章:机动车车损保险本章主要介绍了机动车车损保险的保险责任、保险事故处理、责任免除等方面的内容。
机动车车损保险是指对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导致车辆损失的风险进行保险的一种车险保障。
第五章:保险费的计算和支付本章详细说明了保险费的计算方法、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保险费的退还等问题。
保险费是指被保险人为购买车险而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一定金额。
第六章:保险事故的处理本章主要阐述了保险事故的处理程序、理赔申请的要求、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等方面的内容。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损失或责任导致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利益受到损害的事件。
第七章:索赔追偿的权利和义务本章主要介绍了车险索赔时被保险人和第三者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说明了保险公司在索赔追偿过程中的权益和义务。
第八章: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本章详细讲述了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情况,包括保险合同续期、保险合同的解除条件和终止义务等内容。
第九章:争议的解决本章主要阐述了保险合同争议产生时的解决方式,包括协商解决、仲裁解决和诉讼解决等。
总结:以上是对2021年人保车险条款的简要解析。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3篇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3篇篇1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一、保险标的及其范围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车辆,即投保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机动车辆。
2. 保险标的范围包括机动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因以下原因导致的损失或损害:(1)交通事故导致的车辆损坏或被盗抢;(2)自然灾害(如火灾、水灾、爆炸、地震等)导致的车辆损坏;(3)人为破坏导致的车辆损坏。
3. 本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的情形除外。
二、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率1. 投保人应根据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并按照保险公司规定的费率交纳保险费。
2. 保险金额应符合投保人的合理要求和保险公司的审核标准,不得低于被保险车辆的市场价值。
3. 保险费率将根据被保险车辆的品牌、型号、使用年限等因素确定,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公司规定的费率进行缴费。
三、保险责任1. 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损失或损害的赔偿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的修理费、零部件更换费、车辆残值、拖车费等相关费用。
2. 保险公司将根据被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情况进行审核核定,并在合理的时间内向投保人进行赔偿。
3. 投保人在索赔时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交通事故证明、车辆维修发票等。
否则保险公司有权对赔偿进行拒绝或延迟处理。
四、保险免赔责任1.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投保人故意制造事故;(2)投保人酒后驾驶或醉酒驾驶;(3)投保人未经允许将车辆借给他人驾驶,导致车辆受损;(4)投保人未按时交纳保险费,导致保险合同解除。
2. 投保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应遵守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违反约定的情况,保险公司有权对赔偿进行免赔处理。
五、保险期间及续保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投保起生效至次年同日终止。
2. 投保人在保险期满前30天内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续保申请,否则保险合同将自动终止。
3. 保险公司有权对被保险车辆进行重新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保险费率。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甲方:乙方:签订地点:签订时间:合同编号: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殊商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伺的商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其次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和特种车,另有商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人根据承保险别担当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缘由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崩塌;(四)暴风、龙卷风;(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遇自然灾难(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削减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须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担当,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状况下,不论任何缘由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战斗、军事矛盾、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二)比赛、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维修、养护期间;(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状况下驾车;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历证书。
有关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4篇
有关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4篇篇1第一条合同目的与定义本合同旨在明确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关于机动车辆损失的保险关系及相关权利义务。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是指保险人对于因意外事故或特定自然灾害造成的被保险机动车辆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保险。
第二条保险范围与对象本合同所指的机动车辆损失保险适用于下列范围内的机动车辆:1. 私家车;2. 商务用车;3. 其他特定用途机动车辆。
保险对象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本身损失、车辆上所载货物的损失等。
第三条保险期限与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保险金额由双方根据车辆价值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四条保险责任与赔偿限额保险人承担下列责任:1. 意外事故导致的车辆损失;2. 火灾、爆炸、雷击、暴风、暴雨、台风、龙卷风等自然灾害导致的车辆损失;3. 碰撞、倾覆等交通事故导致的车辆损失。
赔偿限额根据保险金额及保险单约定的免赔额计算。
第五条被保险人义务被保险人应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法律法规,安全驾驶车辆;2. 及时向保险人报告车辆变动情况;3. 在事故发生时立即通知保险人,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4. 提供真实、完整的索赔资料。
第六条除外责任下列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1.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失;2. 车辆的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3. 因涉水行驶导致发动机损坏等造成的损失;4. 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约定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
第七条赔偿处理1.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按照保险人的要求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2. 保险人在收到完整索赔资料后,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损失,在约定的时间内履行赔偿义务;3.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
第八条免赔额与免赔率根据车辆的价值和使用情况,双方在保险单中约定免赔额或免赔率。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甲方(保险人):__________乙方(被保险人):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机动车辆损失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第一条本保险合同涉及的机动车辆(以下简称“保险车辆”)为乙方所有或合法占有的机动车辆,车辆信息详见本保险合同首页。
二、保险责任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生效后,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1. 火灾、爆炸;2. 雷击、暴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3. 意外事故造成的碰撞、倾覆;4. 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5. 其他保险事故。
三、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第三条保险金额按照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
具体金额详见本保险合同首页。
在保险期间内,甲方对保险车辆的损失最高赔偿限额为保险金额。
四、保险期间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五、保险费与支付方式第五条乙方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金额及支付方式支付保险费。
具体金额详见本保险合同首页。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六条乙方应履行以下义务:1. 乙方应如实告知甲方保险车辆的重要事项,如车辆使用性质、改装情况等。
2. 乙方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
3. 乙方应妥善保管保险车辆及相关证件。
4.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七、赔偿处理第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甲方应及时对保险车辆的损失进行核定。
如保险车辆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甲方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八、免责条款第八条在下列情况下,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1.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等原因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2. 保险车辆从事竞赛、测试等活动造成的损失;3.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公共道德的行为导致的损失;4.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
九、争议解决第九条如发生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
2021年人保车险条款
2021年人保车险条款第一条:保险标的人保车险的保险标的包括保险车辆以及保险车辆的附属设备、配件和其他装置。
保险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动车辆要求。
第二条:保险责任1.人保车险提供以下保险责任:全车盗窃保险、车辆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司机责任保险、乘客责任保险、玻璃单独破碎险等。
具体保险责任和赔偿限额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2.对于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标的,人保车险将提供相应的赔偿服务。
但在特定情况下,人保车险有权拒绝提供赔偿,如保险标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损失等。
第三条:保险费和费率人保车险的保险费根据车辆的性能、用途、驾驶人的驾驶记录等因素来确定。
保险费率由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在合同中注明。
第四条:保险期间和终止1.人保车险的保险期间一般为一年,双方约定的保险期间可以有所不同。
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均可获得赔偿,保险期间届满时自动终止。
2.保险合同可以在以下情况下提前终止:-被保险人提出解约申请并经保险公司同意;-合同约定的缴费期限已过,被保险人未缴纳保险费;-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不再存在或丧失保险价值。
第五条:保险条款的变更和补充人保车险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保险条款进行变更和补充。
变更和补充内容需要提前通知被保险人,并经被保险人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六条:保险事故的处理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2.在保险事故处理过程中,被保险人应积极配合保险公司的调查和评估工作,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人保车险的保险争议一般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保险监管机构提出申诉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以上所述为2021年人保车险条款的一部分,具体内容请以实际保险合同为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编号:JY-HT-094792021版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The role of the contract is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of both parties from damage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编订:MZYUNBO设计2021版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伺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和特种车,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暴风、龙卷风;(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八)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第七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四)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自燃是指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七)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八)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九)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十)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十一)摩托车停放期间因翻倒造成的损失;(十二)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十三)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第九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折旧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不计折旧。
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
(三)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四)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
新增设备随保险车辆一并折旧。
保险期限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二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卜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四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改装、加装或非营业用车辆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否则,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
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发生保险事故后犷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第十九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车辆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
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处理的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二十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车辆,应当尽量修复。
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
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二十一条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赔偿:(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1.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三)施救费用的赔偿方式同本条(一)、(二),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保险车辆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三条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四条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在依据条款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下列免赔率免赔:(一)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X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5%。
(二)单方肇事事故免赔率为20%。
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三)保险车辆发生第四条(一)、(二)、(三)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20%。
(四)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5%;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经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车辆的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可以自行选择修理厂修理,也可以选择保险人推荐的修理厂修理。
保险人所推荐的修理厂的资质应不低于二级。
保险车辆修复后,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的委托直接与修理厂结算修理费用,但应当由被保险人自己负担的部分除外。
第二十六条因第三方对保险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保险车辆重复保险的,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八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十九条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支付赔款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一)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三)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
保险费调整第三十条上一保险年度未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的保险车辆续保,且保险期限均为一年时,按下列条件和方式享受保险费优待:(一)上一保险年度未享受无赔款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为10%;上一保险年度已享受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在上一保险年度优待比例外增加10%;保险费优待比例最高不超过30%。
(二)上一保险年度享受保险费优待的车辆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按以下公式计算,直至保险费优待比例为零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