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与个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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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与个人安全

一、三个案例

2005年9月15日,重庆在校女大学生陈易发出了一则题为“卖身救母”的帖子,帖子发出后,她的遭遇得到广大网民的理解和同情,很快收到各地网友超过10万元的捐款。但一封“揭发”真相的帖子随即在网络世界引发了一场轩然大波。一时间,抨击谩骂之声不绝,更有网友借捐赠者的身份前往重庆调查。然而,事情尚未尘埃落定,陈易之母病逝,一些人士遂将事件的前因后果归结为“网友集体杀人”。

2006年2月28日,网民“碎玻璃渣子”在网上公布了一组虐猫视频截图,图片迅速引起网友愤怒,随后踩猫女子的照片被制作成“宇宙通缉令”,愤怒的网民以各种手段、方式自发调查出虐猫地点及虐猫女子的身份并公诸于众。此后,网民们除了在网上进行批判之外,还以打电话等方式谴责、痛骂当事人,有的还进行人身威胁,其所在单位也不断接到要求开除当事人的电话。

2006年4月13日晚,一网名为”锋刃透骨寒”的网民在网上发表帖子,声称其妻子“幽月儿’,在玩((魔兽世界》的过程中,与游戏公会的会长“铜须’,发生了出轨行为。此事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在尚未获知真相的情况下,不少玩家刷屏声讨丑闻当事人“铜须’,,有人建议“以键盘为武器砍下奸夫的头,献给那位丈夫做祭品’,,甚至有人在游戏里组织起针对“铜须”所在公会进行静坐、游行、谩骂、集体自杀等抗议行动。很快,网友们动用了包括黑客在内的手段,将“铜须’的学校网站真名地址等等一切都挖了出来,用各种方式羞辱其尊严,把他逼出大学校园,甚至迫使其家人不敢出门和接听电话,天涯网站也贴出《江湖追杀令》,发布“铜须”的照片和视频,“呼吁广大机关企业、公司、学校、医院、商场、公路、铁路机场冲介物流、认证,对xx及其同伴甚至所在大学进行抵制。不招聘、不录用、不接纳、不认可、不承认、不理睬不合作。在他做出彻底的冷大众可信的悔改行为之前,不能对他表示认同’,当事人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天涯、MOP大杂烩等各大相关网站论坛涌现出大量的“膜拜者”、“追杀者”、“谴责者”..…事态往不可控制的方向扩散,为了平息事端,“铜须’,用长达六分钟的视频来否认桃色事件,而那位“受害者”丈夫也承认对其妻红杏出墙的说法多有不实之处,从而请求网民取消追杀,但还是无法平息这场惊天动地的网络骚乱。

二、网络暴力的原因

(一)网络暴力及其特征

广义上的“人肉搜索”指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机器搜索伪人找人、人问人的网络社区活动。基于对“人肉”对象基本信息的了解,公众则充当道德审判官的角色,对在他们眼中“有失道德”的人以口诛笔伐,甚至呼吁将虚拟的网络追捕在现实中付诸实施(打恐吓电话、发恐吓信件等)。随着“人肉搜索”的日益流行,越来越多的恶性“人肉”事件被推到受众面前,“人肉搜索”正呈现出有增无减的趋势。

“人肉搜索”的运行机制是这样的:它利用人问人、人寻人的人际传播模式,不断地更新当事人的信息,为网络舆论提供了一个又一个新鲜材料,促使网络舆论一浪高过一浪,最终导致事态发展到难以控制的局面。虽然有人欢呼“人肉搜索”很好很强大,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一种有效途径,然而,对于“人肉搜索”事件中逐步暴露出来的侵犯隐私权、影响当事人正常学习生活的弊病,又有人惊呼:“人肉搜索”很猛很暴力,已成为网络世界的暴政。

《人民日报》总结出了“网络暴力”三大特征::

1、以道德的名义,恶意制裁、审判当事人并谋求网络问题的现实解决;

2、通过网络追查并公布传播当事人的个人信息(隐秘,煽动和纠集人群以暴力语言进行群体围攻;

3、在现实生活中使当事人遭到严重伤害并对现实产生实质性的威胁。

(二)原因

1、部分网民过于情绪化,缺乏理性分析能力。他们容易受到表面信息的左右,对事物的判断和评价有跟风和过激倾向。根据“沉默的螺旋”理论,人作为一种社会动物,总是力图从周围环境中寻求支持,避免陷入孤立的状态。所以面对部分网友围攻当事人,他们就会屈于环境压力而附和占上风的“暴民领袖”。

2、网络虚拟性、匿名性特征,使得违法代价过低,而维权成本太高,因而成为一些极端网络行为不被有效遏制的重要因素。这也使得网民对言行的自律程度大大降低。此外,由于互联网本身公开性及传播迅速的特点,一旦个人隐私通过互联网公布出去后,其影响和消除都是现实侵权难以做到的。

3、某些商业网站缺乏职业道德,盲目追求点击率,未尽到监管责任。为了追求点击率,网络媒体一向着力于策划议题,越有争议性越有“创意”。他们用吸引眼球的大图片和惊心动魄的大标题、细节故事的夸张放大为手段,将本来新闻价值不大的新闻事件进行炒作,这种情况几乎覆盖整个网络媒体行业。

4、中国社会一些传统的弊病,如缺乏法制意识、权利意识与对他人权利的尊重等与现代信息技术相结合,成为网络暴力形成的因素之一。未经当事人同意的“人肉搜索”是建立在对他人道德观与价值观不宽容、不尊重的基础上。

5、网络相关的法律体制不完善。虽然我国公布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但是,面对互联世界的高速发展,相关配套法律极不完善,这导致许多网络事件不能追究行为人的责任,也不能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在互联网技术上的网络空间,其技术本质也是繁衍网络暴力的另一个“温床’。

三、预防网络暴力,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对策

(一)国外做法

1、美国

为规范与监督美国联邦政府与联邦政府下属各机构对个人信息采集与个人信息保护,美国政府

制定了以下法规:

(1)《1974年隐私法案》,它规定了收集、保存、披露个人信息的条件,并规定了对通过姓名或标识符检索到的个人确切信息的访问权、修改权,以及个人信息保护声明和记录保存的要求。

(2)《1988年计算机查找和隐私保护法案》,它对1974年隐私法案进行了修正,增加了对人事和福利相关信息系统的电子比较。

(3)在《美国法典》中《1995年减少纸张作业法案》以及《1996年信息技术管理改革法案》,这两项法案都要求各机构在处理个人信息问题时要考虑信息技术和个人信息资源管理。这两项法案还赋予了联邦政府下属各机构的首席信息官)在本机构中有确保贯彻实施保护个人信息程序的责任。

(4)2002年电子政府法案要求各机构对新启用的或改装的信息技术系统对电子信息收集活动做个人信息影响评估,并将保护个人信息策略置于网页的主要入口。

除以上法案外,美国联邦《信息资源管理政策》也大量涉及政府信息资源管理中必须注意保护个人信息,特别是为确保公务员通晓隐私法以及该法在本机构的实施规则,美国政府要求对公务员进行隐私法培训,并要求每年度都要对公务员对隐私法的理解与执行进行检查,还要让总统了解隐私法执行的相关情况。此外,该法还要求政府机构负责人应向行政管理与预算局局长每年提交一份包括本机构涉及隐私法的活动的年度报告,以监督联邦政府各机构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2、加拿大

2.2加拿大

加拿大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极为重视,制定的相关法律就有3部:《隐私权法》、《隐私与数据保护》以及《隐私影响评估》。加拿大《隐私权法》为公民提供获取由政府掌控的个人信息的权利,并保护这些信息不被越权使用和泄露。在政府范围内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管理,由财政部部长负责。加拿大的《隐私权法》规定,在实施一项计划或服务的时候,将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披露限制在最小的程度。《隐私影响评估》要求所有政府部门对所有新的或重新设计的服务可能产生的个人信息侵犯问题进行评估,并必须提交评估报告给信息专员办公室及在相应的网上发布评估结果。

加拿大还修订了《加拿大证据法》,使其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要求政府在实施一项计划或服务时应将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披露限制在最小的程度。加拿大《政府信息管理指南》专门设有“隐私行为法规”规定政府机构应在隐私法允许的范围内收集个人信息,在对政府信息计划检查时,必须检查有无依据隐私法对个人信息的使用作出限制,有无保护个人信息不被越权使用和泄露。此外,在加拿大《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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