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对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项目中涉及建设部有关项目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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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的复函办市函

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的复函办市函

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的复函办市函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的复函建办市函[2003]573号北京国电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的请示》(华北电工企[2003]120号)收悉。

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我部曾在《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说明的函》(建市函[2003]161号)中做了说明,现重申如下:按照我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的规定,《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废止之后,对从事工程总承包业务的企业不专门设立工程总承包资质。

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

因此,工程设计企业可以在其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但工程的施工应由具有相应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抄送: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附: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说明的函建市函[2003]161号江苏省建设厅、上海市建委:在《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取消了工程总承包资格核准的行政审批后,为加强对工程总承包工作的监督管理,我部今年印发了《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

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废止之后,对从事工程总承包业务的企业不专门设立工程总承包资质。

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

因此,中国寰球工程公司可以在其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但工程的施工应由具有相应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三年七月十三日????抄送: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3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3年)

(91)建建工字第25号 建城[1991]352号
—9—
序号
文件名称
97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程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98 关于加强地铁和轻轨交通工程建设前期工作的通知
99 关于加强城市机动车辆停车场建设的通知
100
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贯彻《全民所有制建筑安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 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30 关于印发《对建筑企业资质审查中几个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31 关于建筑企业资质审查中几个问题的意见
32 关于发布《混凝土建筑构件厂营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33 关于印发城乡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技术业务人员培训工作规划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34
关于印发《建筑企业升级实施办法》(试行)和《国家级建筑企业及混凝土建筑构件企业 标准》(试行)的通知
(84)城园字第203号
89 关于颁发《在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判废暂行规定》的通知
(85)城公字第180号
90 关于颁发《城市煤气工作暂行条例》和《发展城市煤气的技术政策》的通知
(85)城字第325号
91 关于颁发《城市节约用水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86)城城字377号
92 关于加强城市煤气安全工作的通知
—3—
文号 建办[1999]50号 建办[2001]103号 建办〔2004〕107号 建办〔2011〕35号 建办厅〔2010〕36号 建办综〔2003〕33号 建法〔2004〕110号 (85)城科字第212号 (87)城科字第268号 (87)城科字第543号 (87)城科字第83号 (88)建科字第330号
52 关于换发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
53 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对昌吉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对昌吉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对昌吉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公布日期】2004.04.29•【字号】新建法函[2004]26号•【施行日期】2004.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对昌吉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新建法函[2004]26号)昌吉市房产局:你局《关于昌吉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由于《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中取消了城市房屋租赁核准的行政审批事项,《自治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新政发[1997]97号修订)第14条中规定的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对房屋租赁备案行政审批,应停止执行。

该办法其他条款不受影响。

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时可以按自治区计委、建设厅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计价房[2002]441号)执行,收取房屋租赁手续费。

三、依据《自治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2条的规定,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持书面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件以及市(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四、城市房屋租赁,每宗租赁行为应以单个租赁合同来划分宗数。

五、对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擅自出租房屋的,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32条规定处以罚款,具体额度由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等因素自由裁量,但不得超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规章设定行政罚款处罚限额的规定。

2004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公告送达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的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公告送达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的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公告送达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6.04.28
•【文号】建市设函[2016]49号
•【施行日期】2016.04.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关于公告送达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的函
建市设函[2016]49号胡长远:
你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在天津市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申请注册时实际工作单位为中国建材国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依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我部拟撤销你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因《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市行撤告字〔2016〕6号)无法送达你本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到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领取《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你可在《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我部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人:王三星刘精华
联系电话:************,5893445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6年4月28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公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公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0.09.23
•【字号】2020年第107号
•【施行日期】2020.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发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
公告
根据省政府“互联网+政务服务”优化提升工作部署,我厅会同省审改办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梳理规范。

现将《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9月23日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

住建部844个取消的文件

住建部844个取消的文件

第 1 页,共 27 页
序号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文件名 对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的复函 对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的复函 对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局的复函 对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的复函 对秦皇岛市建设委员会的复函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立法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对杭州华联商厦工程留置权问题的意见 关于对江西省建设厅有关建筑企业安全资格认证和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等管理问题请示的复函 对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复函 对《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几点修改意见 关于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管理问题的复函 对光大国际交通工程总公司的复函 对广州市建设委员会的复函 对东阳市建设局的复函 对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的复函 对辽宁本溪满族自治县建设委员会的复函 对枣庄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复函 对湖北省罗田县建设委员会的复函 对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的复函 对《关于请求解释<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函》的意见 关于城镇房屋所有权证书颁发问题的复函 关于发展我国质量保证事业组建长安质量工程保证有限责任公司的函 给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答复 关于推荐海南民生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燃气环保汽车项目的函 关于了解中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公司的批复情况的函 关于直管公房应否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答复 关于山东省建设厅请求解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复函 关于注销房产证是否属行政处罚问题的复函 关于《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请示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福建省建设厅“执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关于印发《建设部行政应诉工作规程》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设部行政复议工作规程》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对建设系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护部关于颁发《城乡建设档案密级划分暂行规定》和《城乡建设档案保管期限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部文书立卷、归档工作细则》与《建设部机关、直属单位档案保管期限暂行规定》 2 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部直属单位档案工作的几点意见》和《建设部直属单位档案工作协作组章程》的 3 通知 4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企业档案目标管理的通知 5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档案目标管理工作计划的通知 6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拟定的城建档案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7 建设部关于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暂行规定 8 关于发布《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9 关于发布《全民所有制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10 关于发布《全民所有制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备案的函 11 关于建设系统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情况的函 12 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13 关于对执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有关问题的答复 14 关于城市用水单位自行投资建设供水管道产权划分问题的答复 15 对《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16 关于就“有偿划拨国有非住宅用房给使用单位所有”问题请示的答复 17 关于深圳市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征求意见函的答复 18 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国大中城市推行建筑业行业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19 关于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部门分工问题的复函 20 关于《关于在行政执法中依照<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对非法转包工程进行查处职责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21 对吉林市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22 关于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 23 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释义请示的复函 24 对四川省富顺县代寺区乡镇建设房地产管理所的复函 25 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26 对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复函 27 对莒县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复函 28 对上海市第三建筑发展总公司的复函 29 对福建省建设委员会的复函 30 对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复函 31 对中国建设银行安徽省分行的复函

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

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

《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审投发[1996]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审计厅(局)、计(经)委、财政厅(局)、建设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审计署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驻国务院部门审计局: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和新会计制度的要求,严格执行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审计署、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检查有关共性问题的处理意见》(审基发[1990]252号)同时废止。

其它建设项目审计处理规章和政策性规定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九六年四月五日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严格执行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国家计划安排的银行贷款和利用外资等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各级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中,发现有违反国家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者,应当依照本规定和国家其它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三条凡属国家规定必须进行开工前审计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审计机关出具开工前审计意见书而擅自开工建设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并履行审计手续;不按规定时限履行审计手续的,视情节处以总投资1%以下的罚款,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

第四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中发现有以下问题的,不予出具同意开工的审计意见书;(一)项目资本金来源及其它资金来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未按时到位;资金不落实。

(二)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和手续不完备。

关于改进规范投资项目核准行为加强协同监管的通知(发改投资[2013]2662号)

关于改进规范投资项目核准行为加强协同监管的通知(发改投资[2013]2662号)

关于改进规范投资项目核准行为加强协同监管的通知发改投资[2013]26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局)、环境保护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委)、银监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精神,国务院发布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简称“《目录》”),进一步缩小了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范围,取消和下放了部分核准事项。

为切实做好取消、下放后的规范核准和协同监管工作,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和金融机构要简化审核内容、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实现放管并重、上下联动、纵横协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落实管理责任(一)充分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对于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各地方和有关部门要简化备案手续、推行网上备案,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审批。

除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禁止发展、需报政府核准的项目外,均应当予以及时备案。

(二)切实履行核准职责。

按照国务院《目录》规定,对于下放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明确省内各级地方政府的核准权限;《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各级项目核准机关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核准手续。

(三)同步下放核准前置条件审批权限。

对于取消核准或者下放核准权限的项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权限的通知》、《环境保护部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同步取消和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做好前置条件的办理工作。

(四)严格遵循国家化解产能过剩政策要求。

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严禁建设新增产能项目。

2022电大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机考题

2022电大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机考题

一、单项选择题A. 1.平安措施方案的范围不包括(D.识别危险源)。

2.平安技术措施方案的作用不是(D.保证平安技术措施的有效实施)。

3、平安控制的主要措施中不包括(B、工程投保)。

4.平安生产必须把好“六关〞,这“六关〞包括(A. 措施关、交底关、教育关、防护关、检查关、改良关)。

5.平安生产是指使(A.生产过程)处于防止人身伤害、设备损坏及其他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危险)的状态。

6.按索赔的目的分类,索赔可分为〔B. 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7.按先行施工管理制度规定,工地现场安装的危险性较大的起重机设备安装完毕,必须经(D.专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方能使用。

8.按现行有关规定,应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平安的材料及施工内容进行(B.见证取样检测)。

9.按照规定开支范围对施工费用进行归集,计算出施工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并根据本钱核算对象,采用适当的方法计算出该施工工程的总本钱和单位本钱。

该项工作是指( C.本钱核算)。

10.按照国际惯例,常用的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包括(A.实际费用法)。

11.按(国发Ez00315号)?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工程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工程管理方式?的规定:“取消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经理资质核准,由(C.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立过渡期。

〞12.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计算工程进度款,单价的计算方法有(A.工料单价法和综合单价法)。

B. 1.(A.比拟法)又称“指标比照分析法〞,就是通过技术经济指标的比照,检查目标的完成情况,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进而挖掘内部潜力的方法。

2.不属于施工本钱编制依据的是(D工程概算)。

C. 1.常见的工程质量统计分析方法包括(A. 分层法C. 图示分析法)。

D. 1. 大气中的粒子状态污染物可分为(C.降尘和飘尘)。

2.大中型工程工程按照子工程组成编制施工本钱方案,将施工工程总本钱分解的顺序为( A.单项工程一单位工程一分部工程一分项工程)。

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的复函-建办市函[2003]573号

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的复函-建办市函[2003]573号

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的复函建办市函[2003]573号北京国电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的请示》(华北电工企[2003]120号)收悉。

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我部曾在《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说明的函》(建市函[2003]161号)中做了说明,现重申如下:按照我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的规定,《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废止之后,对从事工程总承包业务的企业不专门设立工程总承包资质。

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

因此,工程设计企业可以在其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但工程的施工应由具有相应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抄送: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附: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说明的函建市函[2003]161号江苏省建设厅、上海市建委:在《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取消了工程总承包资格核准的行政审批后,为加强对工程总承包工作的监督管理,我部今年印发了《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

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废止之后,对从事工程总承包业务的企业不专门设立工程总承包资质。

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

因此,中国寰球工程公司可以在其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但工程的施工应由具有相应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三年七月十三日抄送: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

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为了深化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培育发展专业化的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现提出指导意见如下:一、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是国际通行的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清理行政许可收费若干问题的函》的复函-国法函[2004]253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清理行政许可收费若干问题的函》的复函-国法函[2004]253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清理行政许可收费若干问题的函》的复函正文:----------------------------------------------------------------------------------------------------------------------------------------------------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清理行政许可收费若干问题的函》的复函(国法函[2004]253号)财政部:你部《关于清理行政许可收费若干问题的函》(财综函[2004]2号)收悉。

经认真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现函复如下:一、关于判断行政许可的标准以及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的关系问题。

我办于2004年1月2日公布的《行政许可法有关问题解答》(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国贯彻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简报》第1期)已经对此作了解答。

各部门实施的具体行政许可项目,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确认的项目为准。

二、关于确定资格、资质举行的国家考试是不是行政许可问题。

国家考试本身不是行政许可,而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判定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一种审查程序。

但这些国家考试需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进行规范。

三、关于检验、检测、检疫是不是行政许可的问题。

检验、检测、检疫不是行政许可,但属于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和手段或者是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

凡是为决定是否批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对被许可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所进行的检验、检测、检疫,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关于实施行政许可收取费用的限制性规定。

但是行政机关以外的专业技术组织不是作为实施行政许可主体的,其进行的检验、检测、检疫的收费除外。

四、关于行政许可收费的清理和同类行政许可收费政策的协调问题。

行政许可法第58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建筑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上)

建筑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上)

【释解】
一、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 二、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十三条 (资质审查制度)
[相关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 (节录)
[相关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发 布自 2000年9月25日起施行)(节录)
[相关规定] 《招标投标公证程序细则》 (1992年10月19日) [相关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 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2000年5月3日国办发〔2000〕34号) [相关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2000年6月 30日建设部令第79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2000年7月1日国家 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 项暂行规定》 (2001年6月18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9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
[相关规定] 《关于注册建筑师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函》 (1997年4月17 日建设部发布)
[相关规定] 《关于印发〈回国(来华)定居专家注册建筑师资格确认与
【释解】
一、执业资格制度概述 二、注册建筑师 三、监理工程师 四、注册结构工程师 五、造价工程师 六、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执业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 动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节录)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正)(略)

国务院批复通知(1992)-国办通[1992]31号

国务院批复通知(1992)-国办通[1992]31号

国务院批复通知(1992)正文:---------------------------------------------------------------------------------------------------------------------------------------------------- 国务院批复通知(国办通[1992]31号)建设部、轻工业部:建设部《关于明确建筑装饰行业有建设部归口的管理的请示》和轻工业部《关于室内装饰行业归口管理问题的报告》均收系,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现就建筑装饰业与室内装饰业分工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筑装饰业由建设部管理,建筑装饰工程止于墙壁六面的处理,不再向室内装饰空间延伸。

室内装饰业侧重于室内装饰用品的成套供应、环境设计和空间处理(其中包括室内装修装饰工程的设计与施工)以及室内用品的陈设布置,仍由轻工业部管理。

保留全国室内装修装饰行业领导小组和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及其办公室,发挥综合协调作用。

有关装修装饰材料的生产、供应的宏观管理,应同国家建材局密切合作。

二、室内六面涉及建筑装饰工程的定额和标准,仍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其中的国家级标准,由建设部同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

轻工业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一九九零年联合发布的《全国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管理规定》、《全国室内装饰工程预算定额》、《全国室内装饰设计取费办法》和《室内装饰工艺规程和质量验收办法》等规定,因与建筑装饰业及建筑施工业、园林建设业有较多重叠,应商建设部做适当调整或修订。

三、对装修装饰企业的资质审查,由各地方政府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登记办证机构和办法,建设部和轻工业部等部门都不得干预。

四、有关部门要协同合作,互相支持,制发文件和部门规章如涉及其他部门职能范围内业务时,必须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在未协商一致前不得下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一九九二年九月三日——结束——。

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发布部门:发布文号: 国发[2002]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决定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以来,各部门、各地区按照《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3号)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在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积极认真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目前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经过广泛深入地审核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

各部门、各地区要研究并及时处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认真做好有关工作的后续监管和衔接,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要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目标和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继续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要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政府机构改革、实行政务公开和“收支两条线”管理以及其他有关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努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体制要求的行政管理体制。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89项)二○○二年十一月一日附: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89项)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国家计委1不需政府投资、除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农业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国务院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的通知》(国发(1991)43号)2不需政府投资、除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林业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国务院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的通知》(国发(1991)43号)3不需政府投资、除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水利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国务院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的通知》(国发(1991)43号)4不需政府投资、除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气象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国务院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的通知》(国发(1991)43号)5不需政府投资、除重大项目和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交通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国务院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的通知》(国发(1991)43号)6不需政府投资、除重大项目和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能源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国务院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的通知》(国发(1991)43号)7不需政府投资、除重大项目和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原材料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国务院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的通知》(国发(1991)43号)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国家计委8不需政府投资、除重大项目和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机械电子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国务院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的通知》(国发(1991)43号)9不需政府投资、除重大项目和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轻工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国务院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的通知》(国发(1991)43号)10不需政府投资、除重大项目和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纺织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国务院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的通知》(国发(1991)43号)11不需政府投资、除重大项目和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高技术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国务院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的通知》(国发(1991)43号)12特许权项目试点审批《国家计委、电力工业部、交通部关于试办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外资(1995)1208号)13中央管理的厂丝定价《国家物价局关于颁布〈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轻工商品目录(1992年修订本)〉的通知》((1992)价工字541号)14边销茶定价《国家物价局关于颁布〈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管理价格的农产品目录(1992年本)〉的通知》((1992)价农字390号)15食糖定价《国家计委关于加强食糖价格管理的通知》(计价格(1994)1116号)16大型发电设备主机定价《国家物价局关于颁布〈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重工商品和交通运输目录(1992年本)〉的通知》((1992)价工字474号)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国家计委17国产农膜原料定价《国家物价局关于颁布〈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轻工商品目录(1992年修订本)〉的通知》((1992)价工字541号)18人民日报、解放军报定价《国家物价局关于颁布〈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轻工商品目录(1992年修订本)〉的通知》((1992)价工字541号)19足金饰品定价《国家物价局关于颁布〈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轻工商品目录(1992年修订本)〉的通知》((1992)价工字541号)20天然橡胶定价《国家物价局关于颁布〈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重工商品和交通运输目录(1992年本)〉的通知》((1992)价工字474号)21发电用煤定价《国家计委关于对电煤实行国家指导价格的通知》(计价管(1996)249号) 22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普通客房定价《国家计委、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修订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1)1168号)国家经贸委23重点铁矿和有色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补助费管理《财政部关于提高重点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财工(1990)第234号)24轮胎企业增资扩股的核准《化学工业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轮胎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化计发(1997)668号)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国家经贸委25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认可《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管理办法》(化督发(1994)493号)26经国家批准定点生产企业申报轿车国产化率核准《海关总署、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实施〈关于运用税收优惠促进小轿车国产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0)署税字第495号)27经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批准立项的企业生产的轻型客车的国产化率审核《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机械工业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运用关税手段促进轻型客车国产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税委会(1997)19号)28对利用外资项目增资行业审查《指导方向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第5号)2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预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30化纤行业主要生产能力核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纺织部、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关于严格控制棉纺、毛纺生产能力和加强化纤生产能力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2)4号) 31工程勘察设计评优初审《建设部关于开展2000年度优秀勘察设计评选活动的通知》(建设(2000)123号)32工程设计咨询资质审查《建设部关于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单位资质换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设(2001)18号)33建筑装饰资质审查《建设部印发〈关于加强建筑装饰设计市场管理的意见〉和〈建筑装饰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建设(2001)9号)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国家经贸委34轮胎生产企业成立审核《化学工业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轮胎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化计发(1997)668号)35直属二级以下建筑业企业施工资质审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8号) 36直属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审批《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建(1995)1号)37直属工程建设单位行业监理资质审批《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建设部令第16号)38甲乙级环境工程专项设计资格初审《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防治工程专项设计资格证书评审办法〉的通知》(环计(1996)176号)39乙级造价咨询资质审批《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标(1996)133号)40直属工程咨询单位项目年检《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3号) 41直属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资质审核《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管理工作联系单位的通知》(建办设(2001)5号)42直属勘察设计、咨询单位项目年检《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年检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设(1999)17号)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国家经贸委43直属施工企业资质审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8号)44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审批《建设部关于建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及开展试点工作的通知》(建设(1998)194号)45有色金属经营企业资格审查《国务院关于加强有色金属管理的决定》(国发(1989)30号) 46部分实行“双限”管理的工业原材料商品的管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下达2001年限定用途、限定数量进口暂定税率商品及第一批数量的通知》(税委办(2001)2号)47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内贸部关于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发(1993)76号)48劳务项目审批《对外贸易合作部关于下放劳务项目审批权有关事宜的通知》((1999)外经贸合发第333号)49《用电检查资格证书》的监制《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50黄金企业引进外资合作开发国内黄金资源项目建议书审查《国家经贸委黄金管理局关于黄金行业引进外资有关政策及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经贸金规(2000)63 号)51审批黄金工业基本建设项目《国家黄金管理局关于颁发〈黄金矿山设计若干原则规定(试行)〉的通知》(国金基字(1989)第004号)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国家经贸委52黄金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审批《冶金工业部黄金管理局关于颁发〈黄金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冶黄生(1996)38号)53黄金工业工程建设施工企业或施工队伍资格登记《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8号)54工业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审批《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通知》(建监(1995)737号)55首饰印记的发放《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金银饰品质量检验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8)1821号)56室内装饰行业企业资质审查《国家经贸委关于转发国家轻工业局〈关于加强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产业(1999)177号)57罐头厂出口代号的审批《中国轻工总会、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重申审批出口罐头厂代号有关事项的通知》(轻总食纸(1995)2号)58硅酮结构密封胶生产、销售与进口检测核准《国家经贸委、国家建材工业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建设部、国家工商局、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加强硅酮结构密封胶管理的通知》(国经贸贸(1997)354号)59重要矿产资源开发的审核(开发黄金矿产除外)《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60军工配套生产许可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民用部门军品配套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科工法字(2000)481号)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国家经贸委61限制类(乙)项目建议书批复《指导方向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第5号)62开办煤矿企业审批《开办煤矿企业审批办法》(煤炭工业部令第3号)63开办旧货企业和旧货市场的审批《国内贸易部、公安部关于发布〈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贸行一联字(1998)第6号)64(全国性)非贸易展览会《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7号)65外国牌号碳酸饮料浓缩液进口登记《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关于碳酸饮料取消进口许可证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贸(1997)294号)66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证《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67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决算审核备案《国家经贸委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的通知》(国经贸内贸(1999)185号)68进出口金精矿审批《国家经贸委黄金管理局关于印发〈含金物料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金生(1999)61号)教育部69高等学校聘请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政要、知名人士、高级公务员以外的人士为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的审批、备案《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当前聘请名誉教授问题的通知》((87)教师管厅字008号)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教育部70中小学校长培训机构资格认定《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教育部令第8号)71直属企业设立、合并、变更、终止等事项的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72全国劳动模范免试进入成人高校学习的审批《教育部关于印发〈2000年全国各类成人高校招生规定〉的通知》(教学(2000)4号)73具有招收保送生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审批《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的暂行规定〉的通知》((88)教学字002号)74具有招收艺术特长生资格的高校的确定《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关于同意清华大学等六校招收艺术特长生的通知》(教学司(1996)43号)75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和着名运动员免试入学的审批《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部分普通高等学校试行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87)教学字008号)76可招收小语种(非通用语种)的高等学校的确定《国家教委高校学生管理司同意外国语学院非通用语种单独招生的复函》((89)教学司字003号)77公费培养的大专以上在校生、未达到服务期的毕业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核准《国家教委印发关于自费出国留学有关问题的通知》(教留(1993)81号)78各省(区、市)考试机构申请在本地区独立开办面向社会的非学历考试的审批《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国家教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与国家教委考试中心合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教人厅(1994)23号)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科技部79常设技术交易场所的审批《国家科委关于加强技术交易会管理的通知》(国科发市字(1997)193号)80农村技术市场工作试点单位的审批《国家科委关于印发〈“九五”全国技术市场发展纲要〉的通知》(国科发市字(1996)470号)81全国科技成果展览会及技术交易会的审批《技术交易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10号)82技术经纪人资格认定《国家科委关于印发〈技术经纪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和〈全国技术经纪人培训大纲〉的通知》(国科发市字(1997)433号)83全国技术市场金桥奖的评奖《国家科委关于开展第四届全国技术市场金桥奖评奖工作的通知》(国科发市字(1997)229号)国防科工委84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定点审批《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5号)85核建设(含改扩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行业预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86民爆器材临时调拨审批《国家物资局、兵器工业部、公安部印发〈统配民用爆破器材购销管理规定〉的通知》((84)物化字225号)87民爆器材专用生产设备企业凭照审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2号)88民爆生产企业改建、扩建及验收(不扩大生产能力、不增加品种)审批《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4)5号)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国防科工委89民爆器材技术转让(含向境外技术转让)审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2号);《中国兵器工业总关于下发〈民用爆破器材技术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兵总爆(1994)85号)90民爆器材科研项目立项审批《中国兵器工业总关于印发〈民用爆破器材科研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兵爆(1996)73号)91民爆器材新产品设计定型审批《中国兵器工业总关于印发〈民用爆破器材新产品定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兵总爆(1996)705号)92民爆器材新产品准产证审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2号)93民爆器材产品生产定型、试生产及生产线验收审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2号);《中国兵器工业总关于印发〈民用爆破器材新产品定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兵总爆(1996)705号)94爆破工程现场混制炸药审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2号)国家民委95民族地区改革开放试验区的审定《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1993年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国发(1993)16号)96民族地区改革扶贫开发试验区、联系点的审定《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1993年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国发(1993)16号)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国家民委97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金项目审批《国务院批转国家民委、国务院贫困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少数民族地区扶贫工作有关政策问题请示的通知》(国发(1989)62号);《国家民委、财政部关于国家财政安排“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民委(经)字(1990)第317号);《国家民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金人民银行专项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委(经)字(1990)第508号)98国家民委科技进步奖评审《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科技部令第2号)99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试点企业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70号);《国家民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的通知》(民委(经)字(1997)269号)100少数民族特需白银分配指标审核《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70号);《国务院批转国家民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供应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1)16号)101跨省(市)用工计划审批《劳动部关于颁布〈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58号)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公安部102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设立治安审核《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1号)103按摩服务场所的设立审批《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按摩服务场所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的通知》(公通字(1998)85号)104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核发《公安部关于执行〈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83)公发(治)31号)105匕首佩带证核发《公安部关于执行〈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83)公发(治)31号)106管制刀具经销审批《公安部关于执行〈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83)公发(治)31号)107特种刀具购买证核发《公安部关于执行〈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83)公发(治)31号)108自行车分合式牌照登记发牌《公安部关于加强自行车治安管理和启用分合式牌照工作的通知》(公通字(1997)68号)109进口彩色复印机审批《国家贸易委员会、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多色复印机进口管理的通知》(国经贸机(1995)898号)110设立旧货企业、旧货市场及个体工商户经营旧货特种行业许可《国内贸易部、公安部关于发布〈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贸行一联字(1998)第6号)111设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特种行业许可《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号)112设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特种行业许可《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公安部113设立印刷企业特种行业许可《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114守库押运人员的审查培训和资格审批《邮电部、公安部关于印发〈邮电局(所)安全防范规定〉的通知》(邮部联(1997)794号)115国有企业保卫人员上岗合格证审批和保卫机构负责人任免的备案《公安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7)55号)116军工产品公路运输安全免检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工委办公厅、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政治部保卫部关于印发1999年国防科研大型任务安全保卫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公治(1999)656号)117民警服装定点生产企业审批《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警着装规定〉和〈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人员着装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0)11号)118运钞车运营免检通行证核发《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停止使用121免检通行证的通知》(公通字(1997)37号)119民警队伍的组建、撤销审批《国务院转发公安部等六个部门关于建立民警的实施方案》(国发(1980)310号)120氯酸盐类混合炸药生产审批《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4)5号)121苏蒙朝探亲邀请书核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关于苏、蒙、朝公民来华探亲事》((87)公六(1)第333号)122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0)25号)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公安部123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消防专业审核《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和〈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7)60号)124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消防专业审核《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公安部、建设部关于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1)67号)125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储存、经营消防安全许可证核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8号)(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规定,经贸、交通等部门将从不同环节,采用新的管理手段实施监管)126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核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8号)(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规定,经贸、交通等部门将从不同环节,采用新的管理手段实施监管)127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维修保养资格许可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128消防产品备案《公安部关于改进和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1997)67号)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公安部129消防产品生产、维修立项审批《消防监督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7号);《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消防器材生产管理的通知》((80)公发(消)字第203号,(80)工商总字第169号)130灭火器维修许可证核发《公安部消防器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对灭火器维修产品实行维修许可证制度的通知》((1988)公消许发字第024号)131进口消防产品登记注册和安装使用前的质量复检《消防监督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7号)132消防产品审核发证《公安部关于对消防产品逐步实施认证的通知》(公消(1993)29号);《公安部关于对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型式认可管理制度的通知》(公消(2001)174号)133邮政车辆特许通行核准《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8)19号)134个人从事印刷活动特种行业许可《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135摩托车乘员头盔生产许可证换(取)证核发《国务院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计资[1984]1684号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计资[1984]1684号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1984年8月18日计资<1984>1684号)为了贯彻国务院总理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的指示,现通知如下:一、需要国家审批的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审批程序,原为五道手续,即: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

根据简政放权的要求,现简化为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两道手续。

需要国家计委审批的项目的限额,在没有统一修订以前,暂按现行规定办理。

二、凡列入长期计划或建设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应该有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凡列入五年计划的项目,应该有批准的设计任务书。

三、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利用外资、引进技术项目,按国际通常做法采用可行性研究报告形式,其内容和要求与设计任务书相同)的内容和要求是:(一)项目建议书各部门、各地区、各企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行业规划、地区规划等要求,经过调查、预测、分析,提出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建设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

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还要说明国内外技术差距和概况以及进口的理由。

2.产品方案,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

3.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和引进国别、厂商的初步分析。

4.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

利用外资项目要说明利用外资的可能性,以及偿还贷款能力的大体测算。

5.项目的进度安排。

6.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的初步估计。

(二)设计任务书(利用外资引进技术项目仍采用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部门、地区或企业负责组织可行性研究,对项目在技术、工程、经济和外部协作条件上是否合理和可行,进行全面分析、论证,作多方案比较,认为项目可行后,推荐最佳方案,编制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决定取消和承接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决定取消和承接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决定取消和承接
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洛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5.29
•【字号】商政发〔2014〕32号
•【施行日期】2014.05.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决定取消和承接一批行
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日前,省政府决定,先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涉及我市的共179项,现将我市贯彻落实省政府决定取消和承接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政府决定取消涉及我市的93项行政审批项目(见附件1),我市一律予以取消。

二、我市承接省政府下放管理层级的86项行政审批项目(见附件2),市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与上级主管部门的对接,抓紧制定监管措施和操作办法,细化明确市、县区两级权限,确保承接落实及时到位。

三、对省政府决定取消的涉及我市的行政审批项目,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得再行实施审批或通过其他形式变相审批。

对我市承接省政府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制定和公开行政审批流程图,进一步优化审批程序,降低收费标准,提高审批效率。

市审改办要切实加强跟踪督查,严格落实纪律要求,确
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

附件:1.我市贯彻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2.我市承接省政府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商洛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9日附件:
附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和改变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方式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和改变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方式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和改变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方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30•【字号】鲁政发[2004]36号•【施行日期】2004.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和改变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方式的通知(鲁政发[2004]36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的要求,经省政府批准,决定对《山东省省级行政审批事项改革方案(第一批)》(省政府令第119号)、《山东省省级行政审批事项改革方案(第二批)》(省政府令第127号)保留(下放)的部分行政审批事项作进一步精简,其中取消行政审批事项136项、改变管理方式审批事项21项,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事项取消调整后有关工作后续监管和衔接,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积极认真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政府机构改革、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电子政务建设、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廉洁、勤政、务实、诚信、高效”政府。

附件:1.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136项)2.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1项)山东省人民政府二00四年四月三十日附件1: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136项)省发展计划委员会1.企业用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及市场融资投资建设的竞争性项目依据:《国务院关于严格限制新开工项目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源头控制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6号);《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693号);《国家计委关于核定在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等问题的通知》(计建设[1996]1154号)省物价局2.省级储备食用植物油(料)收购定价和销售定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1号)3.明信片资费确定依据:《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国家计委令第11号)4.价格鉴证人员资格依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国清[2000]3号)省经济贸易委员会5.民爆器材临时调拨审批依据:《国家物资局、兵器工业部、公安部印发<统配民用爆破器材购销管理规定>的通知》([84]物化字225号)6.民爆器材专用生产设备企业凭照审批依据:《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2号)7.民爆生产企业改建、扩建及验收(不扩大生产能力、不增加品种)审批依据:《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4]5号)8.民爆器材技术转让审批依据:《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2号);《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关于下发<民用爆破器材技术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兵总爆[1994]85号)9.民爆器材科研项目立项审批依据:《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关于印发<民用爆破器材科研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兵爆[1996]73号)10.民爆器材新产品设计定型审批依据:《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关于印发<民用爆破器材新产品定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兵总爆[1996]705号)11.民爆器材新产品准产证审批依据:《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2号)12.民爆器材产品生产定型、试生产及生产线验收审批依据:《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2号);《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关于印发<民用爆破器材新产品定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兵总爆[1996]705号)省教育厅13.省属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依据:《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9年颁布)>的通知》(教高[1999]7号)14.省属高等学校聘请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政要、知名人士、高级公务员以外的人士为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的审批依据:《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当前聘请名誉教授问题的通知》([87]教师管厅字008号)省科技厅15.举办全省性技术交易会和专利展览会依据:《技术交易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科委令第10号);《关于加强专利广告出证管理的通知》(工商广字[1998]40号)16.科技查新机构资质认定依据:《科技查新咨询工作管理办法》(国科发计字[8000]544号)17.在省内举办全国综合性技术交易会依据:《技术交易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科委令第10号)18.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审核(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6号);《专利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专发管字[1997]67号)省公安厅19.设立旧货业、旧货市场及个体工商户经营旧货特种行业许可依据:《国内贸易部、公安部关于<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贸行一联字[1998]第6号)20.设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特种行业许可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21.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消防专业审核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和<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7]60号)22.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消防专业审核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公安部、建设部关于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1]67号)23.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资格许可依据:《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24.灭火器维修许可依据:《公安部消防器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对灭火器维修产品实行维修许可证制度的通知》([1988]公消许发字第024号)25.建立经济民警队伍依据:《国务院转发公安部等六个部门关于建立经济民警的实施方案》(国发[1980]310号)省民政厅26.社会团体兴办实体依据:《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团体开展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社发[1995]14号)27.婚姻介绍机构的设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7]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鲁政办发[1995]48号)省人事厅28.事业单位工效挂钩审批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指标挂钩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计发[1995]51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78号)29.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指标审批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计委、人事部、劳动部职能分工问题协调意见的复函》(国办函[1990]12号);《人事部关于印发规划财务司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人发[1998]66号)30.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审批依据:《关于发布<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1985]11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国发[1989]31号) 31.实行企业化管理(不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的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计划的审批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人事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107号)32.省直机关有关部门部分老艺术家生活补贴的审批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给予部分老艺术家生活补贴的通知》(组通字[2000]34号)33.省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依据:《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发[1994]4号);《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53号)34.引智成果推广示范项目的审批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外国专家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76号)35.外国专家证明书审核依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使用<外国专家证明书>的通知》(外专发[1994]1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36.非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跨省流动就业中介服务审批依据:《劳动部颁发<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58号)37.省属就业训练机构和劳动预备制培训基地资格认定依据:《关于印发{就业训练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90号);《关于印发“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的通知》(劳部发[1998]36号)38.用人单位招用外省农村劳动者依据:《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58号)省国土资源厅39.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74号)40.测绘项目立项许可依据:《国家测绘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测法字[1997]10号)41.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认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勘察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地质矿产部令第14号)42.B级土地估价机构资质认证依据:《土地估价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国土籍字[1993]第29号)43.限额以上测绘任务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44.企业改制的土地估价报告依据:《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局令第8号)省建设厅45.境外企业进鲁施工资质依据:《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32号);《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建建[1994]第410号)46.城市供水企业资质依据:《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6号)47.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依据:《城市燃气与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1号) 48.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由注册建造师代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建建[1995]1号)49.城市车辆清洗站运营证依据:《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7号)省交通厅50.省际、省内跨区零担货运线路及货运配载线路专营依据:《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6]1039号);《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6]109号)51.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除外)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关于发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交公路发[2000]225号);《关于发布<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公路发[2001]154号)52.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质依据:《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暂行规定》(交基发[1997]47号);《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交公监发[1997]162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质管理暂行办法》(交基质监字[1998]16号)53.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依据:《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交基发[1996]29号)省海洋与渔业厅54.以招标或拍卖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审批依据:《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颁发<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93]财综字第73号)55.渔业船舶修理企业资质等级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船修造厂认可办法》(农渔检[1994]2号)56.鱼粉(饲料用)生产许可证依据:《鱼粉(饲料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农业部1998年6月25日发布);《农业部关于做好鱼粉(饲料用)产品生产许可证复查换证工作的通知》(农市发[1998]4号)57.大麻哈鱼加工企业资格依据:《关于大麻哈鱼来料加工审批办法的通知》(渔政[1996]4号)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58.外派劳务培训中心的设立依据:《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规定(修订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二00二年第1号);《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培训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外经贸合发[2001]446号)59.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主办单位资格审核依据:《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7]25号);《关于审核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主办单位资格的通知》(外经贸政发[1997]711号)省文化厅60.县级以上国家机关设立的文艺表演团体进行跨地区营业性演出审批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14号,1998年3月5日发布)61.发布演出广告核准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25号,2002年7月26日发布)62.地方性的有赞助的美术品比赛、展览、展销审批依据:《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8号)63.设立美术品拍卖单位的审批依据:《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8号)64.举办美术品拍卖活动的审批依据:《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8号)省卫生厅65.卫生用品审批依据:《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66.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审批依据:《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67.辐照食品新品种审批依据:《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7号)68.强化食品审批依据:《卫生部关于颁发<食品中辛硫磷最大残留量标准>等食品卫生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的通知》(卫监发[1994]第7号)69.特殊营养食品审批依据:《卫生部、国家中医管理局关于颁发<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87]卫防字第57号)70.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合格证核发依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3号)71.化妆品生产人员健康证发放的审批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部令[1989]第3号);《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1]第13号)72.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证发放的审批依据:《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1995]第41号)省地方税务局73.对纳税人计税工资扣除标准限额调整的审批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58号)74.对纳税人上交的各类基金税前扣除的审核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94]财法字第3号)75.对纳税人按规定支出的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核准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94]财法字第3号)76.对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的审核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77.对内资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的备案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94]财法字第3号)78.城市维护建设税审批依据:《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85]财税字第143号)79.指定发票承印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省广播电视局80.省级以下综合音像资料馆的设立依据:《音像资料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1号)省体育局81.体育经营活动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家体委关于加强体育市场管理的通知》([94]体计经管字201号);《国家体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体政字[1996]031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82.经纪人资格认定依据:《经纪人管理办法》(国家工商局令第36号)83.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依据:《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国家工商局令第57号、第86号)84.设置广告显示屏依据:《广告显示屏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9号)85.商标代理组织机构依据:《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国家工商局令第91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86.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合约依据:《关于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7]171号)87.饲料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批准<饲料(骨粉、肉骨粉)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单位及实施细则>的通知》(技管许发[1992]01号)88.液氮生物容器生产许可证依据:《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同意公布<低温生物容器(YDS系列1L—60L)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和检验单位>的复函》(工许发[1987]007号)89.兽医注射针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一九八九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8]246号)90.天然橡胶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一九九0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9]560号)91.脂松香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一九八九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8]246号)92.不锈钢材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一九九0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9]560号)93.核级设备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一九八九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8]246号)94.广播电视接受机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一九八九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8]246号)95.家用音响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一九八九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8]246号)96.通讯设备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一九八九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8]246号)97.民用爆破器材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工作进度情况表>(1998年度)的通知》(全许办[1998]06号)98.民用枪弹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一九八九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8]246号)99.煤矿井下支护设备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一九八九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8]246号)100.煤电钻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工作进度情况表>(1998年度)的通知》(全许办[1998]06号)101.矿灯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一九九一年发放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91]095号)102.矿井安全仪器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工作进度情况表>(1998年度)的通知》(全许办[1998]06号)103.刮板输送机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工作进度情况表>(1998年度)的通知》(全许办[1998]06号)104.轮胎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一九九0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9]560号)105.输血(液)器具用软聚氯乙烯塑料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工作进度情况表>(1998年度)的通知》(全许办[1998]06号)106.纺织机械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工作进度情况表>(1998年度)的通知》(全许办[1998]06号)107.自行车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工作进度情况表>(1998年度)的通知》(全许办[1998]06号)108.电熨斗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一九九一年发放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91]095号)109.食用盐生产许可证依据:《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精制盐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单位>的批复》(工许发[1987]035号)110.荧光灯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一九九一年发放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91]095号)111.铝箔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一九九一年发放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91]095号)112.消防器材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批准<消防产品生产许可复查换证实施细则及检验单位>的通知》(全许办[1996]29号)113.安全玻璃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一九九0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9]560号)114.防盗报警器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工作进度情况表>(1998年度)的通知》(全许办[1998]06号)115.锚链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工作进度情况表>(1998年度)的通知》(全许办[1998]06号)116.船用配电箱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一九八九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8]246号)117.空调器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一九九二年发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92]143号)118.防爆照明灯具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工作进度情况表>(1998年度)的通知》(全许办[1998]06号)119.出口包装用瓦楞纸箱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一九九一年发放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91]095号)120.电表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批准电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及检验单位的通知》(技管许发[1994]21号)121.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依据:《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批准一次性使用输液系列产品生。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项目中涉及建设部有关项目的复函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项目中涉及建设部有关项目的复函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项目中涉及
建设部有关项目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3.11.08
•【文号】
•【施行日期】2003.11.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
项目中涉及建设部有关项目的复函
(2003年11月8日)
四川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项目中有关取消“村镇住宅建设审批”、“城镇个人建造住宅许可”问题的请示》(川建[2003]96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第259项“取消村镇住宅建设审批”是指取消依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村镇建设管理暂行规定》([85]城乡字第558号)所规定的“村镇住宅建设审批”项目。

村镇规划建设要严格执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村镇住宅审批制度。

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第320项“取消城镇个人建造住宅许可”是指取消依据《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
法》(1983年5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83年6月4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所规定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许可”。

进行城镇住宅建设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许可手续。

此复。

项目取消批复(精选18篇)

项目取消批复(精选18篇)

项目取消批复(精选18篇)项目取消批复篇1X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件》等有关文件要求,经局务会研究,现将《关于花垣县民乐矿区渗滤液处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花环评〔20xx〕13号)等18个建设项目环评批复文件(具体见附件)予以撤销。

X县环境保护局20xx年3月16日项目取消批复篇2X市国土资源局:报来《关于撤销部分项目用地批准文件的请示》(郴国土资〔20xx〕107号)收悉。

鉴于市房产局等八个单位共12个项目目前仍不具备发放《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条件,经研究,市政府同意你局依法撤销市房产局等八个单位共12个项目用地批准文件。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项目取消批复篇3各监察分局(站),局机关有关处室,各有关煤矿企业:为严格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批复工作,切实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xx〕44号)中“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后,1年未进行施工的,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重新申请审查”的规定,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对20xx年5月1日前两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已批复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专篇及安全设施设计(以下简称安全设施设计),但未开工的煤矿建设项目进行了清理。

经研究,决定对鄂托克旗巴音乌素煤矿等26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批复予以撤销(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此次被撤销安全设施设计批复的煤矿建设项目如开工建设,施工前必须向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重新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待批复后按有关规定向内蒙古煤矿安监局等部门履行开工备案手续方可开工建设。

煤矿建设项目施工时,必须按重新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内容。

如受资金短缺、煤炭市场低迷以及遇到不可抗拒自然灾害等因素影响停止建设时,应书面告知驻地监察分局(站)。

二、局机关相关业务处室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切实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批复工作,适时开展煤矿建设项目专项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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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对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项目中涉及建设部有关项
目的复函
【法规类别】基本建设
【发文字号】建法函[2003]111号
【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3.05.15
【实施日期】2003.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建设部关于对国务院取消行政
审批项目中涉及建设部有关项目的复函
(建法函[2003]111号)
江苏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项目若干问题的请示》(苏建函法[2003]233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中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国发[2002]24号文中第259项取消的“村镇住宅建设审批”,其设定依据是《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村镇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85]城乡字第558
号)。

村镇规划建设要认真执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村镇住宅审批制度。

二、国发[20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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