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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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协议书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制

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甲方)工程监理机构:(以下简称乙方)资金监管银行:(以下简称丙方)

根据《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69号)等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现就甲方开发并拟预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事宜订立本协议:

一、甲、乙、丙三方从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事项,将严格遵守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接受房地产、城乡建设和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预售商品房概况

三、预售资金监管范围

凡本协议第二条所述本次预售商品房的预售资金收入均属监管范围。

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项目通过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后,预售人进行商品房销售所获得的房价款。

四、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设立

1、按照渝府办发[2013]169号文件规定,本项目建设总规模和可以设立的监管账户数量为下列第()项:

(1)本项目建设总规模小于10万平方米,只能设立一个监管账户;

(2)本项目建设总规模大于10万平方米(含),可以设立不超过三个监管账户。

2、本项目前期已设立监管账户情况为下列第()项:

(1)本项目前期未设立监管账户;

(2)本项目前期已设立一个监管账户:

账户名称:账号:。

(3)本项目前期已设立二个监管账户:

a、账户名称:账号:;

b、账户名称:账号:。

3、本次申报预售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为下列第()项:

(1)甲方在丙方新设立监管账户:

账户名称:账号:。

(2)甲方沿用在丙方已设立的监管账户:

账户名称:账号:。

4、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甲方应以一个预售许可证为单位,向丙方申请在监管账户下设立该预售许可证的预售资金子账户。子账户开立后,丙方应向甲方出具开立子账户证明,子账户证明应说明对应的预售许可证号。

五、预售资金的收存管理

1、甲方应在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收取购房款的当日,将按揭购房首付款或一次性付款等购房人已支付的购房款全额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向丙方提供对应的子账号信息和购房人明细,丙方应即时将该笔款项调整到对应子账号中。

2、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时,丙方应配合甲方,按栋、按套提供本次预售许可证已销售房屋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入账证明》。

六、预售资金的支出管理

1、预售资金的使用按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甲方申请使用预售资金时需乙方出具工程进度等证明的,乙方应及时予以配合。

2、丙方应依据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凭有效用款证明,于2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划款。

七、违约责任

1、因甲方未按规定缴存预售资金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2、因乙方出具虚假证明或者丙方监管不当,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由过错方与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八、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项处理:

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重庆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九、协议的终止

1、本协议自项下工程完成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时为止。

2、本协议在履行期间,因乙方或丙方被管理部门禁止从事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或因其他情形需提前终止的,甲方应签订新的《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乙方或丙方应配合解除原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3、本协议在履行期间提前终止,如涉及丙方变更的,甲方应按照规定签订新的《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并及时将新的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和监管账户、账号通知丙方;丙方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原监管账户资金全额转入新开设的监管账户。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协议三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不得对本协议条款做实质性修改。

十一、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两份,乙、丙双方各一份。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约时间:

抄送:市建委,人民银行营管部,市银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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