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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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技改项目立项

企业技改项目立项
企业技改项目立项
20XX annual summary report of production engineering department
2021年5月
目 录
1 技术改造项目定义 2 项目全生命周期 3 项目分类 4 法律依据 5 申请材料 6 立项流程
01
技术改造项目定义

术 1 什么是技术改造
对于不新征土地、不新建厂房,且不属 于博山区限制类发展的行业的零增地技 术改造项目不用提交项目联审会审核。
网上办理阶段
项目通过联审会并拿到同意建设的 联审意见后,进入网上办理阶段。
备案赋码:在山东省投资项目在线 审批监管平台(网址: http://221.214.94.51:8081/) 注册登录---项目申报栏“县(市) 级联合办事大厅”---淄博市---博 山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其他 --权限内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经信委赋码)---在线办理---单 位登录。
(一)为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进行产业化改造,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 (二)对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配套设施进行更新改造, 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安全 生产保障能力;(三)为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发展先进产能进行升级改造, 优化产业结构; (四)对研发、设计、生产、管理、服务等环节进行信息化改造,推 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 (五)为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防治环境污染进行节能减 排改造,促进绿色发展; (六)为推动产业协作和行业集聚发展,对布局分散的产能 进行整合改造,优化产业布局; (七)国家鼓励的其他技术改造领域。
项目申请核准申请材料原来需要提 交5项材料,分别是乡镇转报红头 文件、企业营业执照、项目申请报 告、用地预审意见和城市规划意见 。
现在

技改项目办理立项程序

技改项目办理立项程序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管理程序1、技术改造的定义《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技术改造(以下简称技改)是指现有企业利用各种资金,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等,对生产设施及相应配套设施进行改造、更新,以达到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创汇,增强市场竞争能力,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搞好资源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改善劳动条件,提高经济或社会效益等目的的投资活动。

2、技术改造的范围主要包括:(一)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检测手段的更新改造;工程设施、建筑物的更新改造,以及与生产性主体工程配套设施的建设;(二)现有企业调整产品结构、提高技术水平或产品档次而建设的新的生产装置和生产线;(三)现有企业为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治理“三废”污染、资源综合利用或防止职业病而建设的工程设施;(四)现有企业由于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或专业化协作的需要而进行的迁建工程。

3、技术改造管理的方式除企业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技改项目外一律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1)核准制项目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高耗能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59号)规定,钢铁、铝冶炼、铜冶炼、铁合金、电石、焦炭、水泥、煤炭、电力、造纸、烧碱、玻璃等高耗能行业技改项目,须提交省固定资产投资联席会议研究,除按规定应转报国家核准的外,由省经信委核准或备案。

2)备案制项目根据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实行核准制,范围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制。

4、具体程序1)注册技改项目管理一律实行网上管理。

各企业先登陆省经信委网站,网址是:,在“处室之窗”中,点击“规划与技术改造处”,然后点击“技改项目管理登陆”,进行注册。

填写企业基本信息,并上传“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企业营业执照”。

2)登陆企业注册成功后,以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为用户名,进行登陆。

登陆后,企业按照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可以进行项目备案、项目核准、项目免税以及企业基本信息维护等操作。

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24年修订)

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24年修订)

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7•【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已于2024年3月27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3月27日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4年4月21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3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4年3月27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第三章企业科技创新第四章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五章科学技术人员第六章区域科技创新与国际科技合作第七章科技基础条件与服务能力建设第八章保障措施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创新第一动力、人才第一资源的作用,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科学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等与科学技术进步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学技术事业的全面领导。

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应当坚持科技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坚持科技自立自强,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实施科教强鲁、人才兴鲁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新时代科技强省,打造区域创新高地和科技创新策源地。

关于推进化工企业自动化控制及安全联锁技术改造工作的意见

关于推进化工企业自动化控制及安全联锁技术改造工作的意见

关于推进化工企业自动化控制及安全联锁技术改造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08]149号各市安监局,各县(市、区)安监局,各化工企业,有关设计、安全评价单位:为加快推进化工企业本质安全化进程,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促进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发[2008]17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68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推进全省化工企业自动化控制及安全联锁技术改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推进化工企业自动化控制及安全联锁技术改造工作我省是化工大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量大面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任务十分艰巨。

近年来,全省各级安监部门和广大化工企业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狠抓“两个主体”责任落实,不断深化安全标准化建设,严格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加强中小企业安全监管,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但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仍然薄弱,特别是一些高危险工艺化工企业没有配置自动化控制及安全联锁,工艺装置的本质安全水平较低,事故险情不时出现,较大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化工生产过程大多涉及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一旦出现异常且控制不当,极易引发恶性事故。

实施化工生产过程的自动化控制及安全联锁技术改造,是规范安全生产管理、降低安全风险、防止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也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的有效途径。

对此,各级安监部门、各化工企业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把推进化工企业自动化控制及安全联锁技术改造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装改造步伐,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企业改革中国有产(股)权管理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企业改革中国有产(股)权管理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企业改革中国有产(股)权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9.12•【字号】鲁政发[2002]62号•【施行日期】2002.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企业改革中国有产(股)权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2]62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促进省属企业改革,搞好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现就省属企业改革中国有产(股)权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国有产(股)权管理的原则(一)适应经济管理国际化要求,理顺产权关系,明确国有资本出资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促进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二)调整国有经济布局与发展民营经济相结合,突出外经贸、高新技术、民营经济“三个亮点”,发展壮大支柱产业、优势企业、名牌产品,提高省属企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

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和外商参与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对处于一般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充分进入,参与竞争,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快速发展。

(三)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以优化结构为主要目的,把国有资本集中到有利于提高我省综合竞争力的相关领域。

通过减持或退出国有产(股)权,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国有股可采取委托经营的方式,实行国有民营,使国有经济进而有为,退而有序,以实现国民经济结构的优化调整。

二、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政策(一)国有企业改制时,由职工购买企业净资产的,可采取全部转让或部分转让的方式。

(二)国有企业产(股)权转让,可在国有企业间进行无偿划转或有偿转让,也可有偿转让给外商、民营企业或自然人。

山东企业技术改造条例

山东企业技术改造条例

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条例《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条例》于2017年12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本条例共六章三十六条,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技术改造推进第三章技术改造实施第四章鼓励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企业技术改造,优化投资结构,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山东制造强省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技术改造的推进、实施及其相关管理与服务,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企业技术改造,是指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模式,对现有设施、技术工艺、管理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淘汰落后产能,实现内涵式发展的活动。

第三条企业技术改造应当以企业为主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实行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优化存量资源配置与扩大优质增量供给相结合、改造提升传统动能与发展壮大新动能相结合,全面提升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工作机制,制定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技术改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企业加快技术改造。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税务、统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企业技术改造相关工作。

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等功能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批准的职责和权限,负责本辖区内企业技术改造相关工作。

第二章技术改造推进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科学制定重点行业和领域发展规划,完善和落实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的财政、金融、土地、节能、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品牌建设等政策,引导企业开展下列技术改造:(一)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进行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二)推进制造业与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深度融合,拓展网络信息技术的深入应用;(三)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劳动生产率,对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配套设施进行更新改造;(四)提高供给质量和水平,发展先进产能,进行产品品种、品质提升改造;(五)推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对落后、低效产能进行淘汰、置换、改造;(六)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防治环境污染、加强安全生产,进行资源节约、循环利用、环境保护和安全设施改造;(七)推动产业链延伸和产业集聚发展,对布局分散的产能进行整合改造;(八)国家和省鼓励的其他技术改造活动。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省级“技改专项贷”贴息和担保补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省级“技改专项贷”贴息和担保补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省级“技改专项贷”贴息和担保补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公布日期】2022.01.27•【字号】鲁财工〔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省级“技改专项贷”贴息和担保补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财工〔2022〕2号各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地方金融监管局、税务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条例》,我们研究制定了《省级“技改专项贷”贴息和担保补助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2022年1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三章合作银行管理第四章贷款贴息、担保补助及股权投资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省级“技改专项贷”贴息和担保补助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条例》,发挥财政资金激励作用,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加快全省产业转型升级步伐,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的“技改专项贷”,主要用于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淘汰落后产能,实现内涵式发展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省级统筹本级财政预算等资金,实施省级“技改专项贷”贴息和担保费补助。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对省级“技改专项贷”业务开展好的金融机构,组织加大再贷款、再贴现资金支持力度。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四条享受省级“技改专项贷”支持的项目,须为省级统计体系和省级技改导向目录项目库,且在我省依法办理核准备案等手续、符合“绿色门槛”要求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关于推进化工企业自动化控制及安全联锁技术改造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08】149好文.doc

关于推进化工企业自动化控制及安全联锁技术改造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08】149好文.doc

关于推进化工企业自动化控制及安全联锁技术改造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08]149号各市安监局,各县(市、区)安监局,各化工企业,有关设计、安全评价单位:为加快推进化工企业本质安全化进程,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促进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发[2008]17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68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推进全省化工企业自动化控制及安全联锁技术改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推进化工企业自动化控制及安全联锁技术改造工作我省是化工大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量大面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任务十分艰巨。

近年来,全省各级安监部门和广大化工企业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狠抓“两个主体”责任落实,不断深化安全标准化建设,严格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加强中小企业安全监管,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但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仍然薄弱,特别是一些高危险工艺化工企业没有配置自动化控制及安全联锁,工艺装置的本质安全水平较低,事故险情不时出现,较大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化工生产过程大多涉及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一旦出现异常且控制不当,极易引发恶性事故。

实施化工生产过程的自动化控制及安全联锁技术改造,是规范安全生产管理、降低安全风险、防止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也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的有效途径。

对此,各级安监部门、各化工企业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把推进化工企业自动化控制及安全联锁技术改造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装改造步伐,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关于做好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

关于做好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

关于做好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有关审批事项办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局、建设局、环境保护局、安监局、气象局、消防大队,平度市、高新区行政审批局:根据省经信委等七部门《关于做好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实施工作的通知》(鲁经信改〔〕号),本着“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做好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有关审批事项办理工作通知如下:一、项目范围本通知中的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工业企业在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前提下开展的技术改造项目(其中包含扩建、改建、单纯购置等技术改造项目类型),且项目不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青岛市年本)》(青政发〔〕号)规定的技术改造项目,不属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新增产能技术改造项目,不属于煤炭、传统燃油汽车等国家严格控制新增产能行业的新增产能技术改造项目。

二、办理事项(一)项目备案事项. 备案范围及程序: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青岛市1 / 24年本)》(青政发〔〕号)规定的核准目录清单外涉及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青岛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提交项目备案信息,备案机关应严格按照办理时限要求,根据信息提供情况在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备案赋码或驳回工作。

对完成备案赋码的项目,企业可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自行打印备案证明。

. 化工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根据《山东省化工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鲁政办字〔〕号),严格做好化工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工作,具体办理程序和要求按《关于重点做好化工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工作的通知》(青经信规〔〕号)执行。

(二)节能审查事项. 节能审查及验收: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吨标准煤(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或电力消费量在万千瓦时以上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编制项目节能报告,并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2.25•【字号】鲁政发[1998]109号•【施行日期】1999.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鲁政发[1998]109号1998年12月25日)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学院:现将《〈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执行《条例》和本细则。

《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凡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合同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实行招标投标的,执行《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

招标投标的具体管理工作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同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实施。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业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履行如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招标投标规定并监督实施;(二)监督、检查、指导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三)查处省管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撤销违反规定的定标结果;(四)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资质审批和管理;(五)对所管理的项目按《条例》第四条规定实施具体管理。

第五条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履行如下职责:(一)根据国家、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二)监督、检查、指导辖区权限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三)查处辖区权限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撤销违反规定的定标结果;(四)负责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资质初审;(五)积极配合做好省管项目招标投标事宜,对应管项日按《条例》第四条规定实施具体管理。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细则【模板】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细则【模板】

______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全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___号,以下简称核备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__号,以下简称核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___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全省工业和信息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在______省行政区域内,使用自己筹措资金,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投资建设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技术改造是指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淘汰落后产能,实现内涵式发展的投资活动。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全省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不含XX市,下同)办理项目核准和备案手续,适用本实施细则。

国家或省另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省人民政府发布的《______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确定。

国家或省另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实行核准管理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除国家或省另有规定外,项目备案按照属地原则由地级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办理,跨行政区域项目由项目实施地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办理。

各类园区有关管理机构、不设县的市所属镇(街),可以根据授权办理项目备案。

第五条依据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具有项目备案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备案机关。

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

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

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5.09.29•【字号】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0号•【施行日期】2005.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已于2005年9月29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9月29日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2005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高新技术的发展,发挥高新技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及其产业化和与之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高新技术,是指列入国家和省高新技术发展领域的技术。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应当将高新技术的发展作为重要内容,制定扶持高新技术发展的政策,协调、解决高新技术发展的重大问题,推进高新技术快速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发展工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第六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高新技术研究开发规划和计划,实施高新技术自主创新工程,提高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增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储备。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高新技术项目的研究开发,应当符合国家和省高新技术发展规划和发展方向。

各类科技研究开发计划应当重点突出高新技术研究开发。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建设不同高新技术领域的重点实验室和中间试验基地。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重点实验室和中间试验基地实行等级管理、动态考核。

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4年4月21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3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保障科教鲁战略方针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坚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者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方针,确立振兴经济要先振兴科学技术的指导思想,依靠科学技术进步振兴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

第三条加快科学技术体制与经济体制的综合配套改革,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符合科学技术自身发展规律的科学技术新的体制和机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领导,优先发展和支持科学技术事业,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目标,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确立科学技术的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应当充分听取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实行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级科学技术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六条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都应当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保护知识产权,支持科学技术活动,参与科学技术实践,为科学技术进步贡献力量。

第二章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靠科学技术进步振兴农村经济,加快对传统农业的改造和对农业科学技术园(区)、星火技术密集区以及综合试验示范基地建设,配套实施国家关于科学技术的“星火计划”、“丰收计划”和“燎原计划”,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的现代化农业。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对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引进的管理和扶持,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15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15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150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山东省化工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8月28日山东省化工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化工投资项目管理,促进化工产业安全绿色、集约集聚、高端高效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化工,包括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25大类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其中2524煤制品制造、2530核燃料加工、2542生物质致密成型燃料加工除外),26大类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671炸药及火工产品制造除外)和291中类橡胶制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实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四条仓储、经营、运输类化工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按照全省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专项行动开展之前的核准备案权限和程序办理。

国家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投资原则第五条先进性原则。

化工投资项目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支持发展鼓励类项目,严格控制限制类项目,严格禁止淘汰类项目。

第六条安全环保原则。

化工投资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生产评价,确保投资项目中的安全、环保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七条集聚集约原则。

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

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

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第一条为了促进和保障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遵循经济发展规律,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发展实体经济为着力点,激励创新、优化服务,提高全要素生产率。

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应当发挥企业主体作用。

鼓励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创新能力建设,注重对新生产要素的运用,优化对能源资源、土地空间等传统生产要素的利用,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提高核心竞争力。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旧动能转换促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规划实施、人才培养、项目推进、招商引资、招才引智、督导考核等工作机制,明确任务目标,制定推进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全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生产力布局,组织实施新旧动能转换相关规划和计划,综合指导和协调推进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等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旧动能转换的指导、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完善可预期的环保、能耗、水耗、安全、质量、技术等标准,加强财税、金融、价格、土地等政策的协调配套,完善去产能奖补机制,鼓励产能置换指标市场交易,构建调节产能和能耗的市场化长效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去产能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企业兼并重组、企业升级改造相结合的原则,提高企业重组基金使用效率,加快处置僵尸企业,创新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化解等配套政策。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用地、用水、能耗、污染物排放等单位资源要素产出效益为导向的企业绩效评价制度,实行差异化资源配置机制和节能降耗激励机制。

省人民政府建立全省统一的能耗大数据平台,为单位能耗产出效益评价和用能权交易等提供基础支撑;推进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建立用能指标省级统一调配制度。

山东省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办法(试行)-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8号

山东省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办法(试行)-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8号

山东省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办法(试行)正文:---------------------------------------------------------------------------------------------------------------------------------------------------- 山东省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办法(试行)(1992年11月1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8号)为了推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尽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经营机制,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落实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权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和国家宏观计划指导,自主确定生产经营范围和为社会提供服务。

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特殊规定的外,各级政府、部门有关限制企业生产经营范围的规定一律废止。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企业调整生产经营范围的报告后,必须在一周内办妥变更登记手续。

对国务院计划部门管理的少数指令性计划产品,由省计划部门编制下发产品目录,并组织供需双方签订合同或签订国家订货合同。

省计划部门确需下达的极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指令性计划产品,实行保质保量不保价,生产企业按计划提供产品,价格由供需双方商定,并签订合同。

除国务院和省政府计划部门外,各市地、县及其他部门不得向企业下达或追加指令性计划。

第二条落实企业产品、劳务定价权对国务院和省政府直接管理价格的个别日用工业消费品和少数生产资料产品,由省物价部门编制下发产品目录,目录以外的产品价格全部放开,由企业自主定价。

市地、县物价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非经省政府授权,不得行使企业产品定价权。

第三条落实企业产品销售权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指令性计划以外的产品以及指令性计划超产部分,自主确定销售渠道、销售对象和销售方式。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字〔2020〕23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字〔2020〕23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2020年11月9日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原则、资金投向和方式等应符合《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

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政府投资条例》和本办法及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二章政府投资计划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储备情况和年度工作任务,编制政府投资计划。

其中,发展改革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其他有关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本行业、本领域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项目计划。

第六条政府投资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绩效目标、资金安排方式等事项。

第七条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规定。

第八条政府投资计划编制完成后,应当及时下达,同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工业转型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工业转型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工业转型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中共山东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1.29•【字号】鲁财工〔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企业改革正文山东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工业转型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工〔2022〕3号各市财政局、党委军民融合办、工业和信息化局、国资监管机构、能源主管部门,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有关部门:为规范省级工业转型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工业转型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中共山东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2022年1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算编制第三章预算执行第四章资金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山东省省级工业转型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工业转型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工业转型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加快推进我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转型发展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促进全省工业转型升级、能源清洁高效利用以及国企改革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工业转型发展资金管理使用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四条工业转型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与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能源局(以下简称“省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新增纳统企业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新增纳统企业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新增纳统企业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8.16•【字号】鲁发改服务〔2024〕648号•【施行日期】2024.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新增纳统企业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鲁发改服务〔2024〕648号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更好发挥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作用,现组织开展新增纳统企业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方向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采取定额补助方式,择优支持新增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在建项目。

二、申报条件(一)新增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服务业企业,依法纳税。

2.2023年度和2024年度新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在库企业统计,今年继续保持在库纳统。

3.企业或法定代表人近三年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没有骗取、套取财政扶持资金行为,未列入“绿色门槛”、重大税收违法、征信等负面清单。

(二)申报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为新增纳统企业服务业发展领域的项目。

2.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上,建设规模合理、手续完备、建设条件落实,已开工建设,能够按时建成投产。

三、申报程序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申报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申报项目并编制资金申请报告(附件1),结合部门职责对项目进行审核把关,汇总上报申报企业。

各市要重点审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是否符合支持方向和申报条件要求,核实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环评、用地、规划、节能、安全评价等)手续是否已经完成且符合有关规定,核实项目投资进度。

四、有关要求1.引导资金支持项目建设为一次性补助资金,同一建设项目不得重复申请省级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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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条例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技术改造推进
第三章技术改造实施
第四章鼓励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企业技术改造,优化投资结构,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山东制造强省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技术改造的推进、实施及其相关管理与服务,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企业技术改造,是指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模式,对现有设施、技术工艺、管理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淘汰落后产能,实现内涵式发展的活动。

第三条企业技术改造应当以企业为主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实行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优化存量资源配置与扩大优质增量供给相结合、改造提升传统动能与发展壮大新动能相结合,全面提升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工作机制,制定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技术改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企业加快技术改造。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税务、统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企业技术改造相关工作。

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等功能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批准的职责和权限,负责本辖区内企业技术改造相关工作。

第二章技术改造推进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科学制定重点行业和领域发展规划,完善和落实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的财政、金融、土地、节能、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品牌建设等政策,引导企业开展下列技术改造:
(一)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进行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
(二)推进制造业与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深度融合,拓展网络信息技术的深入应用;
(三)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劳动生产率,对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配套设施进行更新改造;
(四)提高供给质量和水平,发展先进产能,进行产品品种、品质提升改造;
(五)推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对落后、低效产能进行淘汰、置换、改造;
(六)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防治环境污染、加强安全生产,进行资源节约、循环利用、环境保护和安全设施改造;
(七)推动产业链延伸和产业集聚发展,对布局分散的产能进行整合改造;
(八)国家和省鼓励的其他技术改造活动。

第七条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产业政策、重点领域和产业发展规划,定期制定并发布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指南和重点项目导向目录,引导社会资金等要素投向,激发企业自主升级改造的动力。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发布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指南和重点项目导向
目录,确定企业技术改造重点项目,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属于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的,依法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手续,由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国家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
平台办理。

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许可目录清单并简化许可手续,为企业技术改造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实行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承诺制度。

对不新增建设用地且属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许可目录清单以外的项目,企业在办理承诺手续后即可开工建设。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承诺制度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应当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制度,并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分类管理名录外的建设项目,除环境影响或者环境风险较大的新兴产业外,不需要履行环评手续。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并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建设的项目,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未发生国家规定的重大变动情形的,不需要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能源消耗、污染排放、安全生产等控制指标和约束措施,建立以单位土地面积实际产出效益为导向的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制度,限制低效产业的土地、能源等要素供应,加快落后产能淘汰和低效企业改造提升。

第十二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要求逐步建立能源消耗、污染排放市场化有偿交易制度,鼓励高耗能、高污染行业通过有偿交易进行整合重组和技术改造。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等功能区质量认证、试验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的升级改造,推动龙头企业与配套企业的协同改造,支持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营销服务等环节的全产业链技术改造。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加强技术改造相关资金项目绩效管理,开展绩效评价和政府投资项目监督检查,优化资金投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加强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统计工作,做好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的监测、分析和发布,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章技术改造实施
第十六条企业技术改造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注重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和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绿色发展。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发挥技术改造主体作用,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省产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确定本企业的技术改造目标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规模以上企业应当制定技术改造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技术改造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应当坚持创新和改造相结合,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加强人才培养引进和职工科技创新成果开发利用,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提升企业创新发展能力。

第十九条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应当运用先进适用技术,加强对生产全过程的改造,注重向研发、设计、营销、服务等领域延伸,向产业链协作的专业化、规模化、集聚化转变,推进新模式、新业态跨界融合发展。

第二十条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应当依法有序推进,按照土地利用、环境保护、能源和资源节约、安全生产、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执行项目资本金、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规定。

第二十一条企业实施财政扶持资金技术改造项目,应当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严格按照计划进度实施,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施工进度,确保按时建成投产。

财政扶持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申请财政、税收、融资等政策优惠,应当如实提供信息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依法如实向统计部门报送技术改造投资统计情况或者信息,并对提供的信息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鼓励措施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安排资金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创新和优化资金使用及
管理方式,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新旧动能转换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技术改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设立产业引导基金、科技投资风险补偿资金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企业技术改造。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土地供应上优先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通过优化增量、盘活存量,统筹安排项目用地,保障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合理用地需求。

第二十六条企业实施技术改造,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专用设备抵免等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产业政策与信贷政策的统筹协调,引导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加大对企业技术改造的融资支持力度,通过财政贴息、风险补偿、创新抵质押模式、提高授信额度等方式加大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投入。

第二十八条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探索实行差异化金融信贷方式,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提供多元化融资支持。

第二十九条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根据企业技术改造的需要开发保险品种,并通过债权投资、股权投资、股债结合等方式,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建设。

第三十条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发挥专业优势,建立并完善知识产权、人力资源培训、管理咨询、融资担保等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技术改造提供服务。

第三十一条支持企业通过发行股票、私募股权、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募集资金,实施企业技术改造。

第三十二条鼓励和支持企业完善经营管理人才引进和使用机制,建立更加开放灵活的人才培养、培训制度,改善企业科技人员和技能型人才待遇,激励职工开展技术创新和技术改进。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策优惠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收回或者追缴其获得的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并发布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指南和重点项目导向目录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进行核准、备案的;
(三)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未予查处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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