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子公司管理办法(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集团子公司管理办法
(草)
一、目的:进一步完善组织结构,强化集团决策,资源配置和调控服务职能,规范和加强子公司的管理
二、范围:集团内各子公司
三、内容
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集团组织,规范集团内各组织的行为,加强集团整体的市场竞争力,激活集团下属公司经营活力,促进集团各单位的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为了集中各类资源力量,充分发挥各营业组织的经营能力,并充分发挥管理部门集中管理的专业化效能,以厦门舫昌集团有限公司为母公司的舫昌集团,采取集团化管理模式,实行分权与集权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对子公司进行全面管理。
第三条管理项目分为三大类,即事权、人权、财物权。
第四条相关项目的管理,采取集中实施、按制度分权实施、参照标准分权实施、自主实施四种类型。
第五条事权包括会议制度、股权管理、预算计划、集团制度的制定、实施、检查、信息管理与信息交流、客户管理、广告、后勤、内部计算机系统、法务、档案等方面。
事权管理主要采取集中实施模式。其中会议制度、股权管理、法务、档案、广告、内部计算机系统由集团统一制定并执行。预算计划、集团制度的制定、实施、检查,采取上下结合原则。信息管理与信息交流、客户管理、后勤,集团制定统一的制度,子公司按照标准执行。
第六条人权即人力资源的全部内容,含招聘、调动、解聘、人事档案管理、教育培训、定员定编、薪资、福利、奖励、考核晋升等。
人权管理采取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模式。其中,招聘、调动、解聘、教育培训、定员定编由子公司与母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共同负责。薪资、福利、奖励、考核晋升等项目,母公司制定标准,子公司参照标准自主确定到相关员工,并报母公司相关部门备案;若因生产经营需要须由子公司自主确定标准,应组织专案报母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人事档案管理执行母公司制度。
第八条财物权包括资金、信贷、采购、销售、库存、仓储运输、财务、固定资产、物品采购与领用、费用、应收帐款等。
财物权管理采取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模式。在合理有偿的基础上,资金由集团进行统一调配。突出公司品牌,信贷原则上实行统一集中,在条件不成熟的时期实行部分分权。采购和销售按权限表规定自主进行。库存管理实行分权管理,由集团制定原则标准,各业务单位制定管理细则。仓储和运输原则上向集中方向发展,在条件不成熟的时期先实行分权,由子公司自主进行。
子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部门,业务上接受母公司的指导和监督。集团建立固定资产添置、使用、报废管理制度,子公司统一执行该制度。物品采购与领用按集团制度执行。应收帐款由集团制定管理办法,子公司遵照执行。
第九条厦门舫昌集团的每个成员都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都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不得违法经营。
第十条本制度参考了集团子公司管理的通用原则,归纳了公司现有关于子公司管理的文件,并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整理、修正,提出管理思路,进一步明确母子公司的权责范围,保证各项制度的更好执行。部分管理内容尚未有明确的管理文件,今后将会视公司发展需要逐步完善,逐步到位。
第一章母公司的组织结构
第十一条厦门舫昌(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文所称子公司的母公司。
第十二条母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在经营体制上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第十三条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母公司设业务部若干;根据管理需要,母公司设管理、服务部门若干。
第二章子公司的生成与组织构成
第十四条子公司由母公司控股经营,子公司股东除母公司外,还可包括若干主要经营者,机构和其他自然人。
第十五条子公司设董事会,法人代表原则上由主要经营者担任。子公司设监事,由母公司委派。子公司股东人数少,可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由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职权。
第十六条子公司依《公司法》召开股东会及董事会,监事列席股东会、董事会。
第十七条子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经营规模较大的子公司设副总经理一名,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子公司董事会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职权依照《公司法》和集团有关规定。
第三章子公司的经营权
第十八条依照《公司法》规定,子公司拥有独立的经营权。
第十九条依照《公司法》规定,子公司的主要经营决策权在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十条子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行使股东会赋予的召集、主持董事会的职权,并可以在合法缺席会议时依法指定会议的召集、主持人。
第二十一条子公司总经理职权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总经理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和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制订公司具体规章;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聘任或者解聘其他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子公司设监事一名,由集团总裁委派,向子公司董事会及集团总裁负责。监事依《公司法》规定,随时检查公司帐目及销售记录,并就相关问题向公司有关人员提出质询,有关人员必须尽快作出合理答复。如该监
事认为答复不合理,应立即报告子公司董事会及集团总裁。
第二十三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由集团推荐,子公司董事会聘任。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可就公司经营管理中的所有问题向公司有关人员提出质询,有关人员必须尽快作出合理答复。如该财务负责人认为答复不合理,应立即报告子公司董事会及集团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非经子公司董事会特别会议决定,并报母公司董事会确认,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十五条非经子公司董事会特别会议决定,并报母公司董事会确认,子公司不得将资金借贷给他人。
第四章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
第二十六条母公司设立人事管理部门,为子公司提供招聘、调动、解聘、人事档案管理、教育培训、学习材料采购、定员定编、薪资、福利、奖励、考核晋升工作岗位标准、人事管理制度等管理服务。子公司可视经营规模和实际管理需要指定专人专职或兼职管理本公司人事工作,业务上接受母公司人事部门指导。
第二十七条子公司一般员工需求计划,人力资源发展计划由子公司总经理根据上年经营业绩及经营规模并结合新一年度的预算提出方案,经母公司人事管理部门审核,依照有关授权标准规定报权限人批准,子公司在批准方案范围内自主决定或委托集团招聘人选。子公司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或重要岗位主管的试用和录用按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有关权限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子公司负责建立一般员工的工作档案,组织对员工的考核,签订劳动用工合同。
第二十九条母公司制定员工福利计划和标准,子公司员工福利由子公司总经理参照该计划和标准拟订,按权限表执行。子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办理公司员工的社会保险。
第三十条子公司新进员工,视地域和工作特性可选择集中至母公司或就地进行文化、业务培训。
第三十一条子公司员工薪资结构原则上执行母公司薪资结构。子公司薪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