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区地上停车场备案程序有关规定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住宅区地上停车场管理规定》(示范文本)的通知-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住宅区地上停车场管理规定》(示范文本)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住宅区地上停车场管理规定》(示范文本)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大连市住宅区地上停车秩序,保障停车管用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大连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大连市物业管理实际,现将《大连市住宅区地上停车场管理规定》(示范文本,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本《规定》适用于住宅区召开业主大会时,为全体业主决定住宅区内地上停车管理相关规定提供参考。
2、本《规定》为示范文本,其中的条款可以根据业主大会决议,在不违反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和停车管理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删减和增补。
3、本《规定》作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合同,并作为住宅区办理地上停车场备案的要件之一,报项目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住宅区地上停车场管理规定(示范文本)住宅区于年月日召开业主大会,大会决议,在本住宅区设立地上停车场,由本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管理,具体内容如下: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大连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规范本住宅区地上停车秩序,保障停车管用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制定本住宅区地上停车场管理规定。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座落位置(标明楼号):建筑面积: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规划要求配置的地上停车设施及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地上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管理。
住宅小区地上停车场管理规章制度(3篇)
住宅小区地上停车场管理规章制度一、停车场护管员负责指挥车场内的车辆整齐停放、存放、监护,并在《停车库车辆进出登记表》上做好记录。
二、应确保停车场内的设备、设施和停放车辆的安全,保证车场内整齐有序。
三、小区内所有客户的机动车辆必须登记备案。
四、当有车辆驶入地下车库时,值班人员应迅速指引车辆慢行,安全地停放在指定的车位上,并提醒司机关锁好车门、窗,并将车内贵重物品随身带走,无车辆停放许可证的车辆不得停放。
五、每隔半小时或临时详细检查车辆的车况,发现漏水、漏油、未关好车门窗、未上锁等现象及时处理并通知车主。
六、严密注视车辆情况和驾驶员的行为,若遇醉酒驾车者应立即劝阻,并报告班长及时处理,避免交通意外事故发生。
七、车辆出库时,仔细核对出库之车和驾驶员(车主),有疑问时,应立即到车挡面前向司机敬礼,再有礼貌盘问。
八、当停车库发现可疑人员时,保安岗应急时前往对可疑人员进行查问,同时巡视检查停车所有车辆,有无丢标志,车辆有无损伤,车门窗、后备箱有无撬痕。
小区停车场管理制度一、指挥进入车辆慢行,按规定行驶方向行驶,停放车辆位置适当,使车场车辆停放整齐。
二、指挥开出车辆按规定方向行驶,慢行开出停车场。
三、随时巡检地面车辆情况,发现门、窗未关好,有漏油、漏水,刮蹭现象应及时通知车主,并做好记录。
四、夜间应对停放在小区停车场内的车辆进行登记,以保证车辆的安全状况。
五、留意进入车场的车辆情况,对带有危险品车辆,禁止进入车场。
六、如有特殊情况及时上报。
停车场、车库管理制度停车场、车库,如果没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就不能把车辆管好。
健全的管理制度应该包括:门卫管理制度、车辆保管规定等。
一、车辆管理负责人职责1.依法循章对住宅区(大厦)、交通、车辆进行管理。
2.负责按物价部门收费规定收取车辆保管费。
3.熟悉掌握住宅区(大厦)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署安排,优先保证业主使用车位。
4.负责监督和落实员工岗位职责,对员工进行日考核,填写《员工日考核表》。
小区车辆停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一)法规依据为规范本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的停放秩序,维护小区环境,保障小区内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民法典》、《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停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某某小区(以下简称:小区)的机动车辆停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力(二)小区现状目前小区业主在册登记的车辆数,已远超小区现有已建成的车位数量。
停车位超负荷运营,车满为患的状况已经严重影响了小区正常的道路通行,堵塞消防通道,严重影响了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因此重新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由小区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委托小区物业组织实施。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本办法适用于本小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辆的停放和管理。
小区所有停车位实行有偿使用,小区业主及来访车辆的使用人在小区停车须遵守本办法,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停车费。
第二章申请对象月卡、月临卡使用管理实施车主身份与车牌号码联动管理,在停车月卡、月临卡办理时核实业主、业主直系亲属、租户身份以及车辆信息,并运用车牌识别系统杜绝月卡被非持卡人使用的情况。
业主、业主直系亲属、租户办理车辆月卡应提交以下资料:(一)业主本人车辆办理。
需提供其本人的身份证、房产证、车辆行驶证,三证相互印证,认定为业主本人车辆,蛰验原件并上交复印件,且完成物业备案的车辆。
(二)直系亲属车辆办理(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X需提供业主的身份证和房产证、户口簿、结婚证等,证明该亲属与业主关系的材料,以及本人身份证和车辆行驶证,查验原件并交复印件,且完成物业备案的车辆。
(三)租户车辆办理。
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上的出租人名字与房产证业主的名字相匹配,业主本人的身份证和房产证,租户本人身份证和车辆行驶证,查验原件并交复印,且完成物业备案的车辆,符合要求的租户一律排队办理地面停车月卡。
租户办理月卡后,需暂停业主原月卡,直到租户退卡后,业主方能再排队办卡。
(四)公司车辆办理。
需提供包括业主(租户)名下公司车辆、公司配发给业主(租户)的车辆,业主(租户)长期租赁的租赁公司车辆。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8.31•【文号】建城[2016]193号•【施行日期】2016.08.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建城[2016]19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国土委、交通委,天津市建委、规划局、国土房管局,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国土局、交通委,重庆市建委、市政委、规划局、国土房管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等文件要求,合理配置停车设施,提高空间利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充分挖潜利用地上地下空间,推进建设用地的多功能立体开发和复合利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加快城市停车场建设,逐步缓解停车难问题。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调控(一)科学编制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停车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规划部门编制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合理布局停车设施。
专项规划应符合《城市停车规划规范》《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要求。
编制专项规划同时,应对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适时调整,调整后的停车配建标准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专项规划要突出重点。
专项规划应坚持设施差别化供给原则,按照城市中不同区域的功能要求和城市综合交通发展策略,合理确定停车设施规模。
对于老旧居住区等停车设施供需矛盾突出的重点区域,应结合片区停车综合改善方案,合理确定停车方式和停车规模;对于公共交通发达地区,应合理控制停车设施建设规模。
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通知
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通知现将《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护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
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有条件的小型公共建筑须配建自行车停车场。
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规划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施工。
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根据需要配建相应的停车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
应当配建停车场而未配建或停车场地不足的,应逐步补建或扩建。
第六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占用停车场作为非停车之用时,应征得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改变停车场的使用性质,须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第七条需要利用街道、公共广场作为临时停车场地的,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
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业经2012年9月4日市政府十四届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万才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适应车辆停放需求,维护车辆停放者和停车场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配建停车场、单体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配建停车场是指根据停车场建设规划、计划与各类建筑配套建设的供车辆停放的场所;单体停车场是指根据停车场建设规划、计划独立选址建设的供车辆停放的场所;临时停车场是指临时利用土地、建筑、业主共有道路等设置的供车辆停放的场所;道路停车泊位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的供车辆停放的场所。
各类停车场中,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为公共停车场;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停放的为专用停车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设置、经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但是公共交通、道路客运及货运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除外。
第四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建设与管理并重、方便群众、确保交通安全畅通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以配建停车场为主、单体停车场为辅、临时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为补充。
第五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建立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住宅区地上停车场备案程序有关规定5篇》
《住宅区地上停车场备案程序有关规定5篇》第一篇:住宅区地上停车场备案程序有关规定住宅区地上停车场备案程序有关规定一、申请(一)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管理住宅区地上停车场,应向住宅区所在地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各区分局,以下简称辖区分局)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1、住宅区地上停车场备案申请(制式文本);2、大连市住宅区地上停车场备案申请表(统一格式);3、大连市住宅区地上停车场备案表(一式三份)4、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5、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6、《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7、《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复印件至少两份,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提供);8、住宅区地上停车场管理规定(参照示范文本,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提供);9、业主大会决议或征求意见情况说明(有临时停车位的小区提供);10、住宅区地上停车场管理规章制度(参照文本);11、住宅区地上停车场消防处理预案(参照文本);12、业委会备案回执(复印件,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提供);13、原收费许可证(复印件);14、停车场平面位置图(一式四份)。
(二)上述资料中的停车场平面位置图,是指经规划局批准的本住宅区详规图复印件(无详规图的旧住宅区,申请单位应绘1制规范的住宅区总平面图)一式四份;如详规图过大,可提供一份详规图,并另附四份示意图,用红笔画出固定停车位,用蓝笔画出临时停车位,一个停车位一个方框,并在方框下逐个标注车位数量,车位总数与提交备案数量及现场实际位置相符,同时加盖物业服务企业印章及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印章。
经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以下简称市局)备案盖章后,物业服务企业、辖区分局、市局、市价格主管部门各存一份备案。
二、现场核实辖区分局受理后三日内到现场予以核实,符合条件后区分局在停车场备案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报市局。
三、备案经现场核实后,市局在停车场备案表上签字盖章,转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发住宅区车辆停放管理费收费许可证。
住宅小区地上停车场管理规章制度(四篇)
住宅小区地上停车场管理规章制度1. 停车场使用范围:地上停车场仅限于小区内的业主、租户及其客人使用。
非小区内人员严禁进入地上停车场停车。
2. 车辆登记:所有停放在停车场的车辆,必须在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处登记并领取停车证。
3. 停车位指派:停车位根据业主或租户的需求,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处指派。
任何未经授权占用他人车位的行为都是违规的。
4. 停车时间限制:地上停车场为短期停车,不得长期停放,禁止存放长时间不使用的车辆。
长时间停放需提前向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处提交申请并获得批准。
5. 违停处理:违规停放的车辆将被贴上警告通知,并有限定时间内移车。
逾期未移车的车辆将被罚款、拖离停车场或者采取其他适当的处罚措施。
6. 车辆安全:停车期间,所有车辆的安全由车主自负。
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处不负责车辆的损失、被盗或其他任何损害。
7. 环境卫生:车主应保持停车位及周边环境的卫生和整洁,禁止乱扔垃圾、吐痰等行为。
8. 停车费用:停车费用根据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处规定的费用标准收取。
费用原则上由车主自行缴纳,并按时足额缴清。
9. 管理权: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处有权进行停车位的调整、划拨、收回等管理措施,并向业主或租户公示和通知。
10. 违章处理:针对严重违反停车场规章制度的行为,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扣停车证等。
以上是一些建议的住宅小区地上停车场管理规章制度,具体执行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调整和制定。
住宅小区地上停车场管理规章制度(二)一、停车场有专职管理服务人员管理,配备适当消防器材,并定期检验合格。
专职管理服务人员佩带统一标志实行____小时值班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1、严格执行省、市有关停车场经营管理的法规、规章的规定。
2、遵守停车场经营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文明服务。
3、车辆每次进入小区和停放时,应与车辆驾驶员共同检查车辆状况。
如发现问题,应告知车辆驾驶员并做好记录。
住宅区地上停车场备案程序有关规定-大连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住宅区地上停车场备案程序有关规定一、申请(一)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管理住宅区地上停车场,应向住宅区所在地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各区分局,以下简称辖区分局)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1、住宅区地上停车场备案申请(制式文本);2、大连市住宅区地上停车场备案申请表(统一格式);3、大连市住宅区地上停车场备案表(一式三份)4、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5、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6、《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7、《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复印件至少两份,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提供);8、住宅区地上停车场管理规定(参照示范文本,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提供);9、业主大会决议或征求意见情况说明(有临时停车位的小区提供);10、住宅区地上停车场管理规章制度(参照文本);11、住宅区地上停车场消防处理预案(参照文本);12、业委会备案回执(复印件,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提供);13、原收费许可证(复印件);14、停车场平面位置图(一式四份)。
(二)上述资料中的停车场平面位置图,是指经规划局批准的本住宅区详规图复印件(无详规图的旧住宅区,申请单位应绘制规范的住宅区总平面图)一式四份;如详规图过大,可提供一份详规图,并另附四份示意图,用红笔画出固定停车位,用蓝笔画出临时停车位,一个停车位一个方框,并在方框下逐个标注车位数量,车位总数与提交备案数量及现场实际位置相符,同时加盖物业服务企业印章及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印章。
经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以下简称市局)备案盖章后,物业服务企业、辖区分局、市局、市价格主管部门各存一份备案。
二、现场核实辖区分局受理后三日内到现场予以核实,符合条件后区分局在停车场备案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报市局。
三、备案经现场核实后,市局在停车场备案表上签字盖章,转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发住宅区车辆停放管理费收费许可证。
申报资料由市局登记备案。
四、变更住宅区地上停车场发生下列情形,物业服务企业应持相关要件至辖区分局核实后,到市局办理变更备案手续:1、停车位数量发生变更时,填写《住宅区地上停车场变更备案表》,并提供第一条第(一)款中第1、3、6、8、9、12、13、14项材料。
经营性停车场备案
经营性停车场备案一、事项名称经营性停车场备案二、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1、公安部、建设部一九八八年十月三日颁布《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2、《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三、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无审批数量限制,申请方式为直接向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申请。
四、行政审批条件1、有相应的办公场所及通讯设施;2、有水泥、沥青等材料硬化的场地,场地四周有金属等材料的封闭围栏,停车场内划出停车场并编号,保留行车道,配备停车场标志牌和照明设施;3、配备安全有效的消防设施和设备;4、符合建设部门规划用地要求;5、设立组织机构和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停车场的经营和安全管理工作;6、建立健全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等制度,并在停车场内明显位置张贴悬挂;7、制定紧急事故处置预案,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够做好救援工作;8、有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并在停车场内公示;9、在停车场收费处显著位置公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投诉电话:83045424、83045419和悬挂《机动车停车场备案证书》。
五、申请材料1、开办停车场申请书(详细说明办公场所、通讯设施、场地、围栏、标志牌、照明设施、消防设施和设备、环境保护措施、管理人员情况等);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停车场负责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及原件(原件核定后退还)、公安消防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或其认可的消防配备方案;3、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室内场地房屋所有权证及总平面图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规划红线图复印件;待建工地改为临时停车场的:国有拆迁土地待建工地持房管部门、集体转征土地待建工地持有国土部门同意开办证明及规划红线图复印件;4、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或证明材料(待建工地改为临时停车场的除外);5、停车泊位位布置图和场地的街道位置示意图;6、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紧急事故处理预案。
六、申请表格申请人需提交《成都市新都区机动车停车场备案表》,表格可在区政府政务中心交通窗口或交通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交通部门政务公开网站或政务中心网站下载。
住宅区停车场、车库管理制度
住宅区停车场、车库管理制度1. 引言住宅区停车场、车库管理制度是为了解决住宅小区中停车场和车库管理方面的问题,确保停车场资源合理利用、提高车位使用效率、维护住宅区的秩序和安全。
本文将详细介绍住宅区停车场、车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运行方式。
2. 停车场、车库分配2.1 停车位归属住宅区停车位归属原则上为业主专有,但可根据特殊情况进行规划分配,如商业区停车位等。
停车位归属划分应综合考虑业主数量、车辆情况等因素进行公平合理分配。
2.2 停车位分配原则停车位分配原则包括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序。
具体原则如下:• 2.2.1 公开原则:停车位分配应公开透明,不得偏袒个人或特定群体。
• 2.2.2 公平原则:停车位分配应公平合理,不得偏袒特定户数、层数或楼栋。
• 2.2.3 公正原则:停车位分配应公正公正,在有限资源下兼顾各方需求,避免不正当行为。
• 2.2.4 有序原则:停车位分配要有条不紊,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
2.3 停车位分配程序停车位分配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核、发布和使用等环节,具体步骤如下:• 2.3.1 申请:业主向物业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停车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2.3.2 审核:物业管理部门审核业主的停车位申请,核实业主身份和车辆信息。
• 2.3.3 发布:物业管理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将停车位分配情况及车位编码公示。
• 2.3.4 使用:业主根据分配的车位编码停放车辆,确保按规定使用和停放。
3. 停车场、车库管理规定3.1 停车场、车库使用规定• 3.1.1 停车场使用规定:业主停放车辆时,应按指定车位停放,不得随意占用他人车位。
• 3.1.2 车库使用规定:车库仅用于停放车辆,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3.2 停车场、车库安全管理• 3.2.1 监控设施:停车场、车库应安装摄像头等监控设施,保障停车场安全。
• 3.2.2 出入口管理:严格管理停车场、车库的出入口,确保无关人员无法进入。
• 3.2.3 安全巡查:定期对停车场、车库进行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住宅区机动车停放管理公约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它管理者进行管理。
狭义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委托合同进行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卫生、交通、生活秩序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活动;广义的物业管理应当包括业主共同管理的过程,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的管理过程。
下面一起看下为大家整理的精选物业管理文章。
为了充分利用和管理好本小区机动车,有效地为住户服务,维护车主的利益,特制定本公约。
一、本小区停车场为地下停车场,外来车辆入内超过10分种按时收费。
二、本停车场采取租用车位、固定车位与临时停车位三种方式,实行全封闭式统一管理,请各位住户先在物业管理处办理好车位租用手续,领取IC 卡后方可使用停车场。
三、车辆进出停车场时,保安人员认卡对车,IC卡与车辆牌号不符者,禁止车辆出入,所在以请车主认真保管好IC卡,并随身携带,如IC卡一旦丢失或损坏,车主应及时书面报请物业管理处进行处理,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任何后果将由车主自负。
四、停入车场的车辆内不要遗留贵重物品、重要文件等,离车时要锁好门窗,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五、进出本停车场的所有车辆不允许有任何原因的冲栏行为。
对于冲栏行为,管理人员将按破坏和盗车嫌疑坚决予以扣车进行调查、索赔、处理或送公安机关处理。
六、进入小区时车辆应保持谨慎,避免碰撞车场设施和其他车辆,否则应主动向值班人员报告并进行妥善处理。
对于隐瞒不报、擅自离场,经发现、举报或其他方法查出者,除责令其负责赔偿外,还将视情节进行处理。
七、进入小区的车辆不要鸣喇叭,应按规定车位停放,并接受管理人员引导,不要越位,更不要停放在通道位置。
对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经劝阻无效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2024年住宅小区地上停车场管理规章制度
2024年住宅小区地上停车场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小区地上停车场的管理,维护小区环境秩序,确保车辆停放秩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2024年起所有住宅小区地上停车场的管理。
第三条住宅小区地上停车场的管理参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并结合本规章制度进行。
第四条住宅小区地上停车场的管理责任由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
第五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所有。
第二章停车位的规划和分配第六条住宅小区地上停车场的规划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求,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第七条住宅小区地上停车场停车位的分配按照住户的房屋面积、车辆数量和居住人口等因素进行。
第八条住宅小区地上停车场的停车位分配原则为公平、公正、公开,不得存在任何歧视。
第九条住宅小区地上停车位的分配结果应向小区业主委员会公示,并定期更新。
第十条住宅小区地上停车位的分配结果应告知住户,并提供停车位相关的使用手册。
第三章停车位的使用第十一条住宅小区地上停车位的使用者应当是小区住户或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住宅小区地上停车位的使用需办理相关手续,并缴纳相应停车费。
第十三条住宅小区地上停车场的使用者应当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和停车场管理制度,确保车辆停放安全和秩序。
第十四条住宅小区地上停车场的使用者应当遵守停车位使用时间限制,不得占用他人停车位。
第十五条住宅小区地上停车场的使用者应当遵守慢行行驶、礼让行人、不得随意停车等交通规则。
第十六条住宅小区地上停车场的使用者应当保护停车场设施设备,并不得破坏或污染停车场环境。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七条住宅小区地上停车场的使用者发生以下违规行为之一的,应当按规定接受相应处理措施:(一)占用他人停车位超过规定时间的;(二)未按规定办理停车手续的;(三)非法停放车辆或占用消防通道的;(四)违反交通法规或停车场管理规定的;(五)破坏或污染停车场环境的;(六)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十八条住宅小区地上停车场的使用者发生违规行为的,小区业主委员会有权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口头警告;(二)书面警告;(三)限期整改;(四)停车位暂时封锁;(五)停车位长期封锁;(六)其他相应措施。
北京市住宅小区停车场备案登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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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一个详细的流程指南,逐步介绍了整个备案登记过程。
1. 确定申请资格。
首先,申请方需要确认其是否符合停车场备案登记的资格要求。
一般来说,只有符合相关规定的住宅小区才能进行停车场备案登记。
2. 准备材料。
在开始申请过程之前,申请方需要准备一系列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住宅小区地上停车场管理规章制度
住宅小区地上停车场管理规章制度地上停车场的管理规章制度是为了保证住宅小区停车秩序,提供安全便利的停车环境,减少停车纠纷等问题而制定的。
具体规定如下:
1. 停车场使用范围:停车场仅供小区业主和住户使用,外来人员需经许可方可使用。
2. 停车证办理:住户需向物业处办理车辆停车证,停车证应悬挂在车辆内侧前挡风玻璃处。
3. 停车位划定:停车场内划定固定车位,每个住户拥有一个固定车位,严禁占用他人车位。
4. 停车费用:停车费用由物业公司根据小区情况制定,业主需要按时缴纳停车费用。
5. 停车场管理:停车场应保持干净整洁,严禁乱扔垃圾等行为。
禁止在停车场内修车、洗车等违规操作。
6. 禁止停放违章车辆:禁止停放没有合法行驶证和驾驶证的车辆,禁止停放报废车辆。
若发现上述情况,物业公司有权对车辆进行移车处理。
7. 交通秩序:停车场内应遵守交通规则,禁止超速行驶、逆行、乱停乱放等违规行为。
8. 安全措施:物业公司应加强对停车场的安全管理,安装监控设备、照明设备等,确保停车场的安全。
9. 违规处理:对于长期不缴费、违规占用他人车位、严重扰乱停车秩序等行为,物业公司有权采取警告、罚款、暂停使用停车证等处理措施。
10. 宣传教育:物业公司应定期向业主和住户进行停车管理相关的宣传教育,提高停车秩序和安全意识。
上述规章制度的执行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加强管理,促进住宅小区地上停车场的有效利用和管理。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管理居住小区配建地下停车场出售、出租行为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管理居住小区配建地下停车场出售、出租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22•【字号】大政办发〔2016〕81号•【施行日期】2016.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管理居住小区配建地下停车场出售、出租行为的通知大政办发〔2016〕8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居住小区配建地下停车场管理秩序和经营行为,保障停车场经营者和停车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市政府2012年123号令,以下简称123号令)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管理居住小区配建地下停车场出售、出租行为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已出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充用地批复手续时,应明确居住小区配建地下停车场的使用性质。
申请作为可售停车位的,按照《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地下(半地下)停车场、车库土地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国土房屋发〔2005〕170号,以下简称170号文)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作为小区内公共停车场和规划为大型公建项目配建地下停车场的,以出让方式供地,不收取土地出让金,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出售、出租和改变使用用途。
二、在建和已建居住小区配建地下停车场采取出售、出租方式经营的,应向机动车停车场管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停管办)提供国土部门下达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地批复手续。
对用地批复中已确定为可售停车位的,停管办给予办理经营性停车场备案手续;对用地批复中确定为小区内公共停车场的,停管办应告知企业到国土部门办理停车场补充用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再予办理经营性停车场备案手续。
对按照小区内公共停车场使用的,停管办给予办理小区公共停车场备案手续,有效期为1年。
居住小区配建地下停车场的停车服务费标准按价格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住宅区地上停车场备案程序有关规定
住宅区地上停车场备案程序有关规定一、申请(一)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管理住宅区地上停车场,应向住宅区所在地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各区分局,以下简称辖区分局)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1、住宅区地上停车场备案申请(制式文本);2、大连市住宅区地上停车场备案申请表(统一格式);3、大连市住宅区地上停车场备案表(一式三份)4、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5、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6、《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7、《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复印件至少两份,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提供);8、住宅区地上停车场管理规定(参照示范文本,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提供);9、业主大会决议或征求意见情况说明(有临时停车位的小区提供);10、住宅区地上停车场管理规章制度(参照文本);11、住宅区地上停车场消防处理预案(参照文本);12、业委会备案回执(复印件,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提供);13、原收费许可证(复印件);14、停车场平面位置图(一式四份)。
(二)上述资料中的停车场平面位置图,是指经规划局批准的本住宅区详规图复印件(无详规图的旧住宅区,申请单位应绘 1制规范的住宅区总平面图)一式四份;如详规图过大,可提供一份详规图,并另附四份示意图,用红笔画出固定停车位,用蓝笔画出临时停车位,一个停车位一个方框,并在方框下逐个标注车位数量,车位总数与提交备案数量及现场实际位置相符,同时加盖物业服务企业印章及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印章。
经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以下简称市局)备案盖章后,物业服务企业、辖区分局、市局、市价格主管部门各存一份备案。
二、现场核实辖区分局受理后三日内到现场予以核实,符合条件后区分局在停车场备案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报市局。
三、备案经现场核实后,市局在停车场备案表上签字盖章,转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发住宅区车辆停放管理费收费许可证。
申报资料由市局登记备案。
四、变更住宅区地上停车场发生下列情形,物业服务企业应持相关要件至辖区分局核实后,到市局办理变更备案手续:1、停车位数量发生变更时,填写《住宅区地上停车场变更备案表》,并提供第一条第(一)款中第1、3、6、8、9、12、13、14项材料。
民法典关于小区停车位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小区停车位的规定第一条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停车收费行为,促进汽车消费,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号)和《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物业管理公司依法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范围内提供停车管理服务,可按本办法收取停车管理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住宅小区,就是指达至一定规模,基础设施服务设施比较齐全的定居生活区,包含居住区、小区、组团。
第四条住宅小区停车应具备停车场地,并配建照明、通讯、排水、消防等设施,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明显标志标线,保障车辆安全进出。
例如须要在住宅小区内道路设置停车场地的,在不能影响正常交通和业主、居住用人正常采用的情况下,请示业主管委会同意后,方可划设车位。
住宅小区道路停车场地仅限于本住宅小区内业主、住用人停车和外来人员临时停车;禁止在住宅小区道路停车场地包月停放大客车、1吨及以上货车和外来车辆。
第五条停放管理服务内容和职责:(一)创建、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二)对车辆出入展开备案;(三)保护车辆通行和停车秩序,对停车的车俩展开巡查;(四)负责管理公共停车场地的卫生及其修理;(五)定期清点场内车辆。
第六条停车管理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一)产权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公共停车场地和业主、居住用人所有的停放车位(库)的停放管理费推行政府定价;(二)产权属物业管理公司所有(或物业管理公司代理)的停车场地和停车车位(库)的停车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七条产权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公共停车场地的停放管理收费标准:(一)室内集中车库停车管理费(1)住宅小区居住用人车辆收费标准:7座以下客车和3吨以下货车每辆每月元;7座及以上客车每辆每月元。
二轮、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月30元。
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每月20元。
(2)外来车辆收费标准:7座以下客车和3吨以下货车每辆每月元;7座及以上客车每辆每月元。
二轮、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月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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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区地上停车场备案程序有关规定
一、申请
(一)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管理住宅区地上停车场,应向住宅区所在地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各区分局,以下简称辖区分局)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住宅区地上停车场备案申请(制式文本);
2、大连市住宅区地上停车场备案申请表(统一格式);
3、大连市住宅区地上停车场备案表(一式三份)
4、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6、《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7、《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复印件至少两份,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提供);
8、住宅区地上停车场管理规定(参照示范文本,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提供);
9、业主大会决议或征求意见情况说明(有临时停车位的小区提供);
10、住宅区地上停车场管理规章制度(参照文本);
11、住宅区地上停车场消防处理预案(参照文本);
12、业委会备案回执(复印件,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提供);
13、原收费许可证(复印件);
14、停车场平面位置图(一式四份)。
(二)上述资料中的停车场平面位置图,是指经规划局批准的本住宅区详规图复印件(无详规图的旧住宅区,申请单位应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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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规范的住宅区总平面图)一式四份;如详规图过大,可提供一份详规图,并另附四份示意图,用红笔画出固定停车位,用蓝笔画出临时停车位,一个停车位一个方框,并在方框下逐个标注车位数量,车位总数与提交备案数量及现场实际位置相符,同时加盖物业服务企业印章及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印章。
经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以下简称市局)备案盖章后,物业服务企业、辖区分局、市局、市价格主管部门各存一份备案。
二、现场核实
辖区分局受理后三日内到现场予以核实,符合条件后区分局在停车场备案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报市局。
三、备案
经现场核实后,市局在停车场备案表上签字盖章,转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发住宅区车辆停放管理费收费许可证。
申报资料由市局登记备案。
四、变更
住宅区地上停车场发生下列情形,物业服务企业应持相关要件至辖区分局核实后,到市局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1、停车位数量发生变更时,填写《住宅区地上停车场变更备案表》,并提供第一条第(一)款中第1、3、6、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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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项材料。
2、物业服务企业发生变更,新物业服务企业需按本规定第一条要求重新办理停车场备案。
3、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协议)、停车场管理规定,或业主大会决议发生变化,提供变更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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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停车场取消,原物业服务企业填写《住宅区地上停车场变更备案表》。
五、具体要求
1、设置住宅区地上停车场应符合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2、开发商或业主大会在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上停车场经营管理内容进行约定,确定经营管理单位、收费标准等相关事项。
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应参照《大连市住宅小区地上停车场管理规定》(示范文本)制定本小区地上停车场管理规定。
3、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配置的地上停车位为固定停车位,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及其他场地增设的停车位为临时停车位。
未召开业主大会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可以办理固定停车位备案。
办理临时停车位备案,需经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有效比例)共同决定,提供业主大会决议或征求意见情况说明。
4、设立住宅区地上停车场应符合以下要求:
⑴不得堵塞住宅区内消防通道;
⑵不得影响居民正常通行及紧急疏散;
⑶各出入口不得设置停车位;
⑷车库前宽度不足7米不得设置停车位;
⑸道路宽度不足7米时不得设置停车位。
5、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在停车场显要处设置醒目的停车标志,并悬挂收费标准和管理规定;行车线和车位线应清晰明显。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