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旅游局关于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的暂行办法
文化和旅游部资源开发司关于开展新一批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认定工作的函
文化和旅游部资源开发司关于开展新一批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认定工作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公布日期】2024.06.25•【文号】•【施行日期】2024.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文化和旅游部资源开发司关于开展新一批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认定工作的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十四五”旅游业发展规划》任务要求,打造一批文化特色鲜明的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决定开展新一批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认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定对象具有鲜明的文化主题和地域特色,具备旅游休闲、文化体验和旅游公共服务等功能,融合观光、餐饮、娱乐、购物、住宿、休闲等业态,能够满足游客和本地居民游览、休闲等需求的城镇内街区。
二、申报要求(一)申报时间2024年时间为即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止(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以后年度统一集中申报受理时间为每年度5月1日至31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主体旅游休闲街区所在区(县)或街道(镇)人民政府。
(三)申报条件1.符合《旅游休闲街区等级划分》(LB/T082-2021)行业标准及评分细则关于国家级的相关达标要求;2.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到位;3.文化和旅游特色鲜明,文化资源、文化景观、文化展示空间和活动丰富,旅游休闲业态种类多样、形式创新,经营单位数量充足,经营状况良好;4.功能完善,旅游公共设施与信息服务体系健全,服务效果良好;5.访客综合满意度较高;6.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7.安全管理措施到位,符合国家各项相关要求,街区相关各类主体及其运营行为通过全部相关必要手续;8.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社会反响强烈的负面舆情事件;9.已是省级旅游休闲街区。
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
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旅游局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了规范旅游度假区的等级管理,提升旅游服务质量,保护游客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等级评定第二条旅游度假区的等级评定依据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核:1. 基础设施:包括道路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的完善程度。
2. 服务质量:包括餐饮住宿、导游接待、旅游景点的规模和质量等。
3. 环境质量:包括旅游度假区环境卫生、生态环保等。
第三章等级划分标准第三条旅游度假区按照等级划分标准进行评定,分为5个等级,包括: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
第四条五星级旅游度假区:基础设施完善,服务质量卓越,环境质量优良,能够提供高品质的旅游度假体验。
第五条四星级旅游度假区:基础设施较为完善,服务质量较好,环境质量较好,能够提供良好的旅游度假体验。
第六条三星级旅游度假区:基础设施一般,服务质量一般,环境质量一般,能够提供普通的旅游度假体验。
第七条二星级旅游度假区:基础设施较差,服务质量一般,环境质量一般,能够提供一般的旅游度假体验。
第八条一星级旅游度假区:基础设施差,服务质量差,环境质量差,无法提供良好的旅游度假体验。
第四章等级评定程序第九条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应遵循以下程序:1. 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向旅游部门提出等级评定申请;2. 旅游部门组织评委进行评定现场考察;3. 评委根据考察结果,提出评定意见;4. 旅游部门根据评定意见,决定等级评定结果,并下发等级证书。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十条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等级评定工作的管理与监督,确保评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旅游度假区的监管工作,督促其按照等级要求提供优质的旅游服务。
第六章惩罚与奖励第十二条对违反等级管理办法的旅游度假区,将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对符合等级要求、提供优质服务的旅游度假区,将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称号。
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旅游部门所有。
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
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旅游度假区的认定和管理,促进旅游度假区高质量发展,推动世界级旅游度假区建设,更好满足大众旅游时代人民群众旅游度假需求,参照《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度假区,是指依托优质旅游度假资源、设施、服务与环境,为旅游者提供度假休闲服务,具有明确的空间边界和独立管理机构的区域。
第三条省级旅游度假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省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四条省级旅游度假区的认定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自愿申报、规范认定、动态管理。
第二章申报与审批第五条申报省级旅游度假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地域界限明确,面积大小适宜,原则上不小于5km2,不大于30km2。
区内及周边半径3公里内无洪涝、滑坡、泥石流、崩塌等可预测性自然灾害威胁,无明显的旅游度假安全隐患和污染源。
(二)旅游度假区应编制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其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要求。
(三)旅游度假区应有统一有效的管理机构,市场运营主体清晰,自成立以来累计完成旅游度假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总投资达到30亿元以上。
(四)旅游度假设备设施齐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业态丰富,满足游客的住宿、餐饮、康体、娱乐、休闲、文化体验等旅游度假需求。
各类住宿设施总房间数不少于500间,其中高品质酒店、精品民宿的房间数不少于1/2,其中拥有一定比例的度假酒店或国内外品牌酒店。
(五)旅游度假公共服务完善,具备智慧化管理手段、旅游安全紧急救援与公共卫生防疫能力,提供优质的旅游交通、信息咨询、安全保障、便民惠民、公共行政等服务,能满足老人、儿童、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需求。
区内2A级及以上旅游厕所数量占比不少于1/2。
(六)旅游度假市场结构合理,年接待过夜游客不少于25万人天,其中省外游客比重不低于1/3,过夜游客平均停留1.5夜以上。
品牌形象的识别度、知名度、美誉度高,游客满意率90%以上。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广东省国民旅游休闲计划的若干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广东省国民旅游休闲计划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21•【字号】粤府[2009]19号•【施行日期】2009.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广东省国民旅游休闲计划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1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旅游业改革与发展建设旅游强省的决定》(粤发〔2008〕20号)和《国家旅游局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局省紧密合作机制备忘录》精神,加快我省全国旅游综合改革示范区和旅游强省建设步伐,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和《国务院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的批复》(国函〔2008〕12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率先试行国民旅游休闲计划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试行国民旅游休闲计划是我省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国内有效需求特别是居民消费需求,促进就业的重要举措;是我省提升旅游行业整体服务水平,推进旅游产业快速健康发展,加快实现从旅游大省向旅游强省转变的有效途径;是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的生活质量,让全体居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迫切需要,同时也是进一步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和居民综合素质,推动社会和谐发展、全面进步的重要载体。
试行国民旅游休闲计划,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十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积极探索,稳步推进;全面实施,务求实效”的原则,通过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订和落实扶持政策,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调动全社会参加旅游休闲活动的积极性,逐步培育国民旅游休闲意识,加快形成积极健康的生活情趣和消费习惯。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下发《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下发《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旅游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4.05•【文号】旅办发〔2015〕81号•【施行日期】2015.04.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景区管理正文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下发《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5〕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按照《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评定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我局将依照《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国家标准,开展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评定工作,引导和规范旅游度假区发展。
现将《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2015年4月5日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序推进旅游度假区发展,加强度假区等级管理,提高旅游度假区发展总体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2010)及相关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对象,是指具有独立管理和服务机构的综合性旅游度假区,不单独对度假村、度假酒店等独立度假设施进行等级评定。
第三条旅游度假区的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和省级旅游度假区2个等级。
第四条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开业从事旅游度假经营业务2年以上的旅游度假区,均可申请省级旅游度假区。
公告为省级旅游度假区1年以上的度假区,可申请国家级旅游度假区。
第六条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的制订工作,对全国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的实施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评审组织第七条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委托“全国旅游资源规划开发质量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旅资委”),具体负责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工作的组织和评审,授权并督导省级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机构开展评审工作。
国家旅游局公告2017年第34号——旅游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家旅游局公告2017年第34号——旅游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旅游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06•【文号】国家旅游局公告2017年第34号•【施行日期】2017.1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旅游局公告2017年第34号旅游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法规清理工作的函》(国法函〔2017〕84号)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函》(国法秘协函〔2017〕742号)要求,国家旅游局对局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7年10月30日国家旅游局第1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规章的废止和修改将按照规章制定程序另行逐一公布,现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布如下:经清理,截至2017年10月底,继续保留规范性文件47件;保留并拟修改规范性文件17件;废止规范性文件11件(具体目录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2017年国家旅游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旅游局2017年11月6日附件2017年国家旅游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保留的规范性文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施行日期1外国政府旅游部门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旅办发〔1998〕27号1998年06月30日1998年06月30日2关于下发《关于禁止出境旅游团队参与境外赌博活动的规定》的通知旅管理发〔2005〕135号2005年06月01日2005年06月01日3关于印发《旅游资源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07〕131号2007年09月04日2007年09月04日4关于加强旅游行业节能工作的通知旅管理发〔2008〕238号2008年08月26日2008年08月26日5关于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报考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旅办发〔2008〕174号2008年11月29日2009年01月01日6关于“一程多站”旅游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旅办发〔2009〕89号2009年05月31日2009年05月31日7关于启用出境旅游组团社签证专办员互联网审批管理系统及更换签证专办员卡的通知旅办发〔2010〕62号2010年05月14日2010年05月14日8关于印发《国家旅游局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0〕93号2010年07月01日2010年07月01日9关于开展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个人旅游的通知旅办发〔2011〕75号2011年06月22日2011年06月22日10关于赴台旅游跨区域组团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2011〕227号2011年11月07日2011年11月07日11关于降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交存数额有关事项的通知旅办发〔2012〕197号2012年04月26日2012年05月01日12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补充协议九》有关旅游措施的通知旅办发〔2012〕566号2012年12月19日2013年01月01日13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内旅游“一日游”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旅发〔2013〕55号2013年01月17日2013年01月17日14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统一规范旅游质监执法标志的通知旅办发〔2013〕102号2013年06月04日2013年06月04日15国家旅游局关于执行《旅游法》有关规定的通知旅发〔2013〕280号2013年09月02日2013年09月02日16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旅行社责任保险投保信息报送和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3〕185号2013年10月30日2013年10月30日17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旅游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旅办发〔2013〕193号2013年11月15日2013年11月15日18国家旅游局关于严格执行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的通知旅发〔2013〕362号2013年12月16日2013年12月16日19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旅游行业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4〕10号2014年01月15日2014年01月15日20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2014年版《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和《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旅发〔2014〕72号2014年04月14日2014年04月14日21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版《团队境内旅游旅办发2014年2014年合同(示范文本)》、《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和《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简化版本的通知〔2014〕176号09月19日09月19日22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旅游局信访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旅办发〔2014〕228号2014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23国家旅游局关于对赴台旅游业务有关违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通知旅发〔2014〕243号2014年12月15日2014年12月15日24关于发布《〈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关于内地在广东省与香港(澳门)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涉旅游措施的公告国家旅游局公告(2015年5号)2015年02月15日2015年03月01日25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下发《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5〕81号2015年04月05日2015年04月05日26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治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通知旅发〔2015〕95号2015年05月15日2015年05月15日27国家旅游局关于落实简政放权和行政审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的通知旅发〔2015〕96号2015年05月19日2015年05月19日28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旅办发〔2015〕181号2015年07月17日2015年07月17日29国家旅游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旅发〔2015〕164号2015年07月29日2015年07月29日30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完善“导游人员从业资格证书核发”行政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旅办发〔2015〕202号2015年08月05日2015年08月05日31国家旅游局关于放宽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旅发〔2015〕211号2015年09月22日2015年09月22日32国家旅游局关于打击旅游活动中欺骗、强制购物行为的意见旅发〔2015〕217号2015年09月29日2015年09月29日33国家旅游局关于打击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的意见旅发〔2015〕218号2015年09月29日2015年09月29日34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积极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旅游领域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旅办发〔2015〕316号2015年12月02日2015年12月02日35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境外旅游宣传推广工作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5〕319号2015年12月03日2015年12月03日36国家旅游局关于规范出境游保证金有关事宜的通知旅发〔2015〕281号2015年12月23日2015年12月23日37国家旅游局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导游专座等有关事宜的通知旅发〔2016〕51号2016年04月11日2016年04月11日38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6〕139号2016年05月26日2016年05月26日39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出境旅游管理规范出境旅游经营的紧急通知旅办发〔2016〕199号2016年07月27日2016年07月27日40国家旅游局关于深化导游体制改革加强导游队伍建设的意见旅发〔2016〕104号2016年08月19日2016年08月19日41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旅游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6﹞274号2016年09月13日2016年09月13日42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旅游诚信建设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的通知旅办发〔2016〕296号2016年11月14日2016年11月14日43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换发电子导游证等相关事宜的通知旅办发﹝2017﹞60号2017年03月15日2017年03月15日44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境游市场监管的通知旅办发﹝2017﹞133号2017年05月26日2017年05月26日45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换发电子导游证相关事宜的补充通知旅办发﹝2017﹞135号2017年05月27日2017年05月27日46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领队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旅办发〔2017〕213号2017年08月14日2017年08月14日47国家旅游局关于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维护游客合法权益的通知旅发〔2017〕130号2017年09月05日2017年09月05日保留并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施行日期1国家旅游局外交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施行《中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旅办发〔1998〕105号1998年06月03日1998年06月03日2关于贯彻实施《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2009〕111号2009年05月04日2009年05月04日3关于实施《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旅监管发〔2009〕231号2009年07月10日2009年07月10日4关于旅行社设立分社增存质量保证金数额的批复旅监管发〔2009〕265号2009年08月26日2009年08月26日5关于旅行社设立分社有关事宜的通知旅办发〔2010〕56号2010年04月26日2010年04月26日6关于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旅游有关问题的通知旅发〔2001〕91号2001年12月29日2002年01月01日7关于旅行社组织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旅游有关问题的通知旅管理发〔2002〕142号2002年09月19日2002年10月01日8关于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名称和备案管理等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2009〕215号2009年06月22日2009年06月22日9关于印发《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09〕149号2009年09月09日2009年09月09日10关于印发《旅行社公告暂行规定》的通知旅办发〔2010〕185号2010年12月17日2011年01月01日11关于印发《旅行社统计调查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0〕211号2010年12月30日2011年02月01日12关于旅行社分社经营出境游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2010〕254号2010年12月29日2010年12月29日13关于印发《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2〕166号2012年04月16日2012年04月16日14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申请办理大陆居民赴台旅游领队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旅办发〔2013〕83号2013年05月10日2013年05月10日15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乘邮轮从港台赴日本或韩国旅游组团事项的通知旅办发〔2013〕146号2013年08月15日2013年08月15日16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修改为《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3〕170号2013年09月26日2013年09月26日17国家旅游局关于内地旅行团乘邮轮从香港赴台湾后前往日本和韩国旅游事项的公告国家旅游局公告(2015年6号)2015年02月15日2015年03月01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施行日期1关于试行新版导游证的通知旅管理发〔2002〕13号2002年03月18日2002年04月01日2关于实行导游人员计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旅管理发〔2002〕14号2002年03月18日2002年04月10日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导游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旅办发〔2006〕151号2006年11月27日2006年11月27日4关于取消导游IC卡工本费收费的通知旅办发〔2009〕26号2009年02月10日2009年02月10日5关于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区域范围的复函旅办函〔2009〕323号2009年10月29日2009年10月29日6关于出境旅游领队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2010〕5号2010年01月08日2010年01月08日7关于印发《国家旅游局信访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旅办发〔2010〕151号2010年07月02日2010年07月02日8关于修订《导游IC卡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等事项的通知旅办发〔2011〕181号2011年11月16日2012年01月01日9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旅办发〔2013〕212号2013年12月20日2013年12月20日10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修改《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5〕117号2015年04月30日2015年04月30日11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港澳游和赴台游团队名单表电子化试点工作的通知旅办发〔2015〕199号2015年08月05日2015年08月05日。
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细则
各等级旅游度假区需达到如下条件:
细则一
强制性指标
综合评价表 (100 分)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
达标
85
省级旅游度假区
达标
70
细则二
总分(1000 游客分( 100
分)
分)
900
85
750
70
细则一:旅游度假区等级基础评价评分细则
说明: 1、本细则共两部分, 第一部分为强制性指标, 主要依据《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 国家标准( GB/T26358-2010 )中规定的旅游度假区的基本条件;第二部分为资 源环境与度假产品综合评价。 2、进行第一部分强制性指标评价时,须对每一项指标进行评分,结果分为“达 标”和“不达标”两种: 10 项指标均达标时,总评为“达标” ;有任意一项或以 上指标不达标,总评为“不达标” 。 3、进行第二部分资源环与度假产品综合评价时,由评定组成员分别对评价项目 计分,最后计算算术平均分。 4、第一部分强制性指标,国家级和省级旅游度假区均须“达标” ;第二部分资源 环境与度假产品综合评价,国家级旅游度假区须达到 85 分,省级旅游度假区须 达到 70 分。
1.2 1.2.1 1.2.2 1.2.3
评定项目
所在区域无统一旅游营销,无品牌和度假氛围 区域规划 度假区作为区域旅游发展规划的重点项目 作为省级或市级重点旅游发展区
度假区周边用地的功能对度假区无负面影响
区域旅游统筹 所在城市整体打造为一个旅游目的地,具有统 一的目的地服务体系和营销体系,度假区应包 括在其中 度假区与区域内的其他旅游产品交通便利并建 立良好合作关系
产品
体疗养类、夜游类、常态化节庆演艺活动等,
( 15 分) 品质高,能区别于一般城市同类产品,能满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2019年版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2019年版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认定和管理,促进旅游度假区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旅游度假休闲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度假区,是指为旅游者提供度假休闲服务、有明确的空间边界和独立管理机构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是指符合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相关要求,经文化和旅游部认定的旅游度假区。
第三条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认定和管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度假休闲旅游发展水平,推动旅游业转型升级。
第四条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认定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遵循自愿申报、规范认定、动态管理和示范引领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认定和管理由文化和旅游部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及相关细则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文化和旅游部资源开发司承担。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初审推荐和日常管理,以及省级旅游度假区的认定和管理。
第六条鼓励旅游度假区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及相关细则要求,积极开展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建设和申报工作。
第七条申报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及相关细则要求;(二)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三)度假设施相对集聚,经营状况良好;(四)旅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健全;(五)游客综合满意度较高;(六)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七)土地使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八)主要经营主体近3年无严重违法违规等行为记录;(九)近3年未发生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十)被认定为省级旅游度假区1年以上。
第八条申报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应当经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向文化和旅游部提交下列材料:(一)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推荐文件;(二)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认定申请报告书,包括旅游度假区基本信息(含名称、管理机构、空间范围、面积、总览图等)、度假设施分布和经营状况、旅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游客综合满意度、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等内容;(三)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自评报告及相关说明材料(含文字、图片和视频);(四)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关于土地使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相关材料;(五)近3年无严重违法违规等行为记录和未发生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的承诺书;(六)文化和旅游部要求的其他材料。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认定和管理,促进旅游度假区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旅游度假休闲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度假区,是指为旅游者提供度假休闲服务、有明确的空间边界和独立管理机构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是指符合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相关要求,经文化和旅游部认定的旅游度假区。
第三条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认定和管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度假休闲旅游发展水平,推动旅游业转型升级。
第四条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认定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遵循自愿申报、规范认定、动态管理和示范引领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认定和管理由文化和旅游部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及相关细则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文化和旅游部资源开发司承担。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初审推荐和日常管理,以及省级旅游度假区的认定和管理。
第六条鼓励旅游度假区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及相关细则要求,积极开展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建设和申报工作。
第七条申报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及相关细则要求;(二)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三)度假设施相对集聚,经营状况良好;(四)旅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健全;(五)游客综合满意度较高;(六)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七)土地使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八)主要经营主体近3年无严重违法违规等行为记录;(九)近3年未发生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十)被认定为省级旅游度假区1年以上。
第八条申报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应当经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向文化和旅游部提交下列材料:(一)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推荐文件;(二)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认定申请报告书,包括旅游度假区基本信息(含名称、管理机构、空间范围、面积、总览图等)、度假设施分布和经营状况、旅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游客综合满意度、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等内容;(三)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自评报告及相关说明材料(含文字、图片和视频);(四)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关于土地使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相关材料;(五)近3年无严重违法违规等行为记录和未发生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的承诺书;(六)文化和旅游部要求的其他材料。
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
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是指对于旅游度假区的等级分级、认定与管理所采取的措施。
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的实施能够规范旅游度假区的运营,提升旅游度假区的服务品质和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效益,引导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一、旅游度假区的等级分类按照旅游度假区的规模、设施、服务水平、旅游资源条件、文化底蕴等因素,将旅游度假区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
1. 一星级旅游度假区,一般具备较为基础的游客接待能力和服务水平,有一定的旅游资源和娱乐设施,可以满足游客的基本旅游需求。
2. 二星级旅游度假区,一般具备更加完善的游客接待能力和服务水平,更丰富的旅游资源和娱乐设施,能够吸引更多的游客前来旅游度假休闲。
3. 三星级旅游度假区,能够提供高水平的游客接待服务,设置更加完善的娱乐设施和旅游资源。
提升游客的旅游体验和度假品质,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4. 四星级旅游度假区,具有高水平的旅游接待设施和服务,有更加丰富的旅游资源和娱乐设施,可以满足不同游客的需求,提供优质的旅游度假体验。
5. 五星级旅游度假区,是具有顶级接待设施和卓越服务水平的旅游度假区,拥有丰富的旅游资源和高端娱乐设施,提供极致的旅游和度假体验,成为旅游业的翘楚。
二、旅游度假区的等级认定旅游度假区等级认定的程序一般是:规划立项核准、站点筛选、材料提交审核、等级评审和公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旅游度假区的等级认定,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旅游度假区的规模达到等级认定标准,包括设施、服务、旅游资源条件、文化底蕴等各方面的综合数据。
2. 旅游度假区必须合法注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经营管理能力。
3. 旅游度假区必须遵守国家旅游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运营安全和游客权益。
4. 旅游度假区必须具备联网接入旅游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全区旅游资源信息管理和共享的技术条件。
5. 旅游度假区必须建立健全管理架构,确保旅游业务覆盖的各个环节的质量和服务水平。
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8)
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1.29•【字号】•【施行日期】2018.11.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十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变更和撤销第三章规划和建设第四章保护和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加强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资源,是指具有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的山岳、河流、湖泊、海洋、地质、地貌、森林、动植物、天文、气象等自然景观和历史遗址、革命纪念地、宗教寺庙、雕刻、园林、建筑物及有关工程设施等人文景观及其所处环境。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风景名胜资源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划定范围,供人们游览、观赏、休息或者进行科学文化等活动的地域。
第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主管部门,行使下列风景名胜区管理职权,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一)组织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和评估;(二)审查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审批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三)审查风景名胜区设立;(四)监督检查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实施;(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落实《关于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工作方案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落实《关于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工作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日期】2023.12.01•【字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落实《关于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3〕36号),全面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进一步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更好发挥旅游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全力推进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顺应旅游消费升级趋势,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丰富优质旅游供给,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提升行业发展能力,加快发展入境旅游,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旅游业在优化经济结构、扩大有效需求、改善民生福祉、促进就业增收、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为助力文化和旅游消费市场繁荣复苏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奋力推进更高水平的文化强省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示范省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任务(一)丰富优质旅游供给1.组织文艺演出进景区。
组织厅属相关文艺院团,各地级以上市文旅局所属院团,组成文艺“轻骑兵”,共同开展专业文艺院团进景区演出活动,丰富旅游景区人文内涵和业态,促进旅游空间的二次消费。
2.推动“非遗+旅游”融合发展。
支持各地举办各类非遗主题活动,鼓励“非遗进景区”,丰富旅游产品供给,培育非遗特色旅游线路,推动民俗和节庆旅游发展。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87]城城字第281号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正文:----------------------------------------------------------------------------------------------------------------------------------------------------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1987年6月10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87)城城字第28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国发〔1985〕76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风景名胜资源系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的山河、湖海、地貌、森林、动植物、化石、特殊地质、天文气象等自然景物和文物古迹、革命纪念地、历史遗址、园林、建筑、工程设施等人文景物和它们所处环境以及风土人情等。
风景名胜区系指风景名胜资源集中、自然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命名、划定范围,供人游览、观赏、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第三条风景名胜资源须经过调查、评价,确定其特点和价值。
风景名胜资源调查内容和评价的要求见本办法附件一。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按《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程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别审定。
各级风景名胜区的条件分别为:(一)具有一定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环境优美,规模较小,设施简单,以接待本地区游人为主的定为市(县)级风景名胜区;(二)具有较重要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景观有地方代表性,有一定规模和设施条件,在省内外有影响的定为省级风景名胜区;(三)具有重要的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景观独特,国内外著名,规模较大的定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申报列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材料要求见本办法附件二。
第五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地方县级以上城乡建设部门主管风景名胜区工作,对各级风景名胜区实行归口管理,其主要任务是在所属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风景名胜资源调查和评价;申报审定风景名胜区;组织编制和审批风景名胜区规划;制定管理法规和实施办法;监督和检查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管理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十四五”旅游业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十四五”旅游业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2.16•【字号】粤府办〔2022〕41号•【施行日期】2022.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十四五”旅游业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22〕4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十四五”旅游业发展规划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文化和旅游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2月16日广东省“十四五”旅游业发展规划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旅游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加快推进“十四五”期间我省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和旅游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以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旅游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抢抓粤港澳大湾区、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双区”和横琴、前海、南沙三大平台建设重大机遇,优化旅游发展布局,丰富旅游产品供给,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努力建成更高水平的旅游强省,为广东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走在全国前列、创造新的辉煌作出积极贡献。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旅游强省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旅游业发展水平不断提升,现代旅游业体系更加健全,旅游业主要指标持续走在全国前列。
旅游智慧化水平明显提高,高品质旅游供给更为丰富,大众旅游消费需求得到更好满足。
文化和旅游实现更广范围、更深层次、更高质量的融合发展,建成一批富有文化底蕴的世界级旅游景区和度假区,打造一批文化特色鲜明的省级以上旅游休闲城市和街区。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日期】2021.09.13•【字号】粤文旅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的通知粤文旅规〔2021〕1号《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已由我厅审议通过,并经省司法厅审核,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2021年9月13日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各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以及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全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省各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则。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和救济权。
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比例原则,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管辖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对同一违法行为,可以适用多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规则。
深圳市旅游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实施我市旅游业分级管理暂行方案的通知》的决定
深圳市旅游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实施我市旅游业分级管理暂行方案的通知》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旅游局•【公布日期】2002.08.20•【字号】深旅办[2002]48号•【施行日期】1997.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旅游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旅行社营业部管理的通知》等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8月20日深旅办[2002]48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旅游管理局和深圳市贸易发展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旅游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加强旅行社营业部管理的通知》(深旅字〔1997〕31号)等8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原深圳市旅游管理局和贸易发展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旅游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旅游局(注)关于实施我市旅游业分级管理暂行方案的通知(注:深圳市贸易发展局其旅游管理职能在2001年市机构改革中已列入深圳市旅游局。
)(1997年8月11日深旅字[1997]35号)各区旅游局:现将《深圳市旅游业分级管理暂行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旅游业分级管理暂行方案为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简政放权,增强行业审批和管理的透明度,充分发挥各区旅游局的作用,促进我市旅游事业的发展,按“统一审批、分级管理”的原则,特制定以下方案:一、深圳市旅游局(以下简称市局)是深圳市旅游行业的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深圳市旅游行业发展规划、审批旅游建设及配套项目、管理行业经营业务以及员工培训、宣传促销、行业统计业务,负责处理旅游投诉及旅游咨询业务。
二、罗湖、福田、南山、宝安、龙岗各区旅游局是区级政府的职能部门,业务管理须接受市局的具体指导,其基本职能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条例,结合本区实际研究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经批准后监督执行;(二)制定本区旅游业发展战略,编制全区旅游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区政府及市局批准后实施,并检查计划执行情况;(三)对辖区内旅游行业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协助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处理旅游投诉事宜;(四)负责辖区内重大旅游投资项目的咨询服务工作,帮助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市场的宣传、促销;(五)建立辖区旅游企业统计制度并按时向市局报送有关统计数据;(六)配合消防部门完成辖区旅游企业安全生产的指导、检查和督促工作;(七)根据国家旅游局、国家技术监督局《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分标准》的要求,对各区二星以下酒店(含二星级)进行星级初评及复查工作,经市局复查审议后上报省旅游局备案;会同市局检查评定辖区内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酒店。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9.12.20•【字号】文旅资源发〔2019〕143号•【施行日期】2019.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为了规范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认定和管理,促进旅游度假区高质量发展,我部制定了《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2019年12月20日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认定和管理,促进旅游度假区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旅游度假休闲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度假区,是指为旅游者提供度假休闲服务、有明确的空间边界和独立管理机构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是指符合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相关要求,经文化和旅游部认定的旅游度假区。
第三条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认定和管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度假休闲旅游发展水平,推动旅游业转型升级。
第四条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认定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遵循自愿申报、规范认定、动态管理和示范引领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认定和管理由文化和旅游部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及相关细则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文化和旅游部资源开发司承担。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初审推荐和日常管理,以及省级旅游度假区的认定和管理。
第六条鼓励旅游度假区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及相关细则要求,积极开展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建设和申报工作。
广东省旅游局关于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旅游局关于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的暂行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8(000)003
【摘要】第一条为加强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加快旅游设施建设,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国家旅游局《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3页(P47-4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5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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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旅游局关于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的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旅规[2018]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旅游局
【发布日期】2018.01.11
【实施日期】2018.0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旅游局关于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的暂行办法
(粤旅规[2018]1号2018年1月11日)
第一条为加强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加快旅游设施建设,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国家旅游局《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旅游度假区,是指地域界限明确,符合旅游度假要求,能够为国内外旅游者提供高质量的度假、休闲、观光、娱乐等综合性服务的旅游经济区域。
第三条省级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对象,是指具有独立管理和服务机构的综合性旅游度假区,不单独对度假村、度假酒店等独立度假设施进行等级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开业从事旅游度假经营业务2年以上的旅游度假区,均可申请省级旅游度假区。
第五条省旅游局委托“广东省旅游资源开发质量评定(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旅资委”),具体负责省级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工作的组织和评审。
第六条“省旅资委”根据本管理暂行办法、《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国家标准
(GB/T26358-2010)和细则,按照"自检-申报-推荐-资料审核-基础评价-现场检查-公示-授牌"的程序开展省级旅游度假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