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第三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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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新公司关于使用第三方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提高公司的项目建设及经营的工作时效,科学合理选定服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是指我公司投资为主投入实施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服务机构是指因公司投资项目建设工程中需要由社会第三方提供专业技术性资料或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

1、规划编制机构;

2、工程设计机构;

3、工程咨询机构;

4、工程勘察机构

5、施工图审查机构;

6、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7、造价咨询机构;

8、维护运行服务机构;

第四条公司对于第三方机构选择、使用、管理遵循“公开择优,综合评价、动态管理”原则。

第五条建立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司共同会议制度,会议由鹿新公司请主管部门鹿泉区财政局主管部门及领导共同研究存在问题和决议事项。

第六条公司依据相关法律及相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选定。

第七条选定的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第八条依法登记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服务项目相应的的资质;

第九条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第十条近三年内的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第十一条与第三方签订的服务协议中应明确规定1、符合公司内部控制、安全管理及其他相关制度要求;2、规定对第三方服务商服务持续性的要求;3、符合知识产权法,不得侵权;4、规定第三方的服务范围;5、签订相关服务规范及保密协议;

第十二条对第三方提供的评估报告,应符合相关行业部分及市场运行相关规定,并经监管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要通过绩效等形式评估第三方公司服务响应速度、服务质量、是否按照合同规定的服务条款进行服务、是否符合公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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