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承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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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摄制协议

甲方:

住所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

传真: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甲乙双方方是依法注册成立的法人单位;

2.甲方委托乙方承制电影片《》(下称“电影片”)并发行,由乙方递交国家广电总局审核通过开拍此片,片名以国家广电总局审核后的片名为准。

甲乙双方根据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电影片总投资预算确定为¥万元整。

第二条甲方应按时、足额的履行出资义务。协议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30%的制作费用,开机一周内向乙方支付50%的制作费用,距杀青前三天向乙方支付剩余20%的制作费用。如甲方不能按时支付电影片的制作费用,所产生的损失均有甲方承担。

第三条因联合摄制电影片所形成的全部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及其衍生权利,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均属甲方所有。

其中,无形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电影片著作权、商业运作中衍生出来的其他具有财产性质的著作权、商品名称使用权和商标权等。

第四条本协议期限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电影片的主要拍摄地点为,变更新的地点应当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

第六条乙方委派作为专职负责人参加电影片的拍摄,由其全权负责电影片拍摄的日常管理工作;财务支出的票据和其他财务报销单据。

第七条本协议生效后,所有与电影片有关而订立的合同均由乙方签署。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就联合摄制电影片与第三方订立合同或协议;否则,擅自越权订立合同或协议的一方应当承担因其越权订立合同或协议所引起的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法律责任。

第八条电影片经过电影审查机构的审查并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甲乙双方、导演、演员等演职员名字由甲乙方双方协商,制片人、编剧以及鸣谢单位等在电影片字幕及相关衍生产品中的署名的格式、具体位置和字体大小由甲方确定。

第九条发行和宣传

1、本片的发行由乙方为主负责海内外发行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院线、网路、TV、DVD、VOD、EVD、Blue Ray等衍生物.本片的宣传费用由甲乙双方负责,不计入投资总成本,宣传方案由甲、乙双方共同确定并执行。

2、在本片正式发行前,未经甲、乙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私自使用本片完成片或其他可能导致盗版的任何行为。

3、在本片正式发行之前发生的任何盗版,经调查核实,如因任何一方造成,则视为任何一方违约,任何一方应向其他方支付相当于其他两方投资总额的100%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他方受到的损失,任何一方有义务另行支付赔偿金。本片正式发行之后发生的任何盗版,甲、乙双方应共同打击盗版行为。

第十条参展

本片摄制除应重视商业性外,还应突出思想性与艺术性。各种级别的评奖,如乙方有优势,甲方可以授权乙方负责,若本片获得奖项,则所得荣誉,由甲、乙双方及乙方代表人共享,单项奖荣誉及奖金归个人享有。

第十一条若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的一方的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的期限内自动延长,延长等同于中止期间,该方无须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发出通知后的__7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以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双方应就不可抗力立即进行协商,寻求一项双方认可的解决方案,尽力将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降至最低。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使得本合同一方部分或完全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罢工、暴动、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等。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持续超过__7__天,且未达成双方认可的解决方案,任何一方皆可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第十三条非因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出现本合同第二十条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以外的双方当事人不能控制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天气反常以及电影片主要演员生病、受到意外伤害或死亡等,致使电影片的拍摄迟延,甲乙双方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协商确定拍摄计划顺延的时间;因此而未能按原拍摄计划完成电影片的拍摄,甲乙双方均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若本条规定的情况致使电影片的拍摄迟延超过__7__天,任何一方皆可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而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等,均应按照本合同扉页所列明的通讯地址、传真以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第十五条本协议是甲乙双方就联合摄制电影片所达成的惟一合同,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此之前的任何协议、承诺、修订、协商或者陈述,如果在本合同中没有明确提出,则一律无效。未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不得对本合同进行更改。

第十六条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

1.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2.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十八条未尽事宜,由双方当事人另行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由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都应对投资金额保密,不得对第三方公布影片投资金额。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_________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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