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讲_破产财产的变价、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实施、破产程序的终结、实质合并
破产法的三种程序与时间表
破产法的三种程序与时间表新破产法规定了三种破产程序,即重整程序、和解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
重整程序是现代国际破产法的潮流,美国破产法开了重整制度的先河,老牌西方国家与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破产法纷纷跟进,无不以破产法中有重整的内容为骄傲;破产清算是破产法最古老的程序,人类早期的破产就产生于个人债务人财产的清算,后来逐渐扩展为公司的破产清算,到今天,破产清算已经成为破产法最核心的程序;而和解制度则是原大陆法系破产法的一个重要内容,现在,在引进了重整制度之后,德国、日本等国家的破产法都废止了和解制度,只有我们国家的破产法保留了和解程序。
一、三种程序1、重整程序: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破产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该重整模式与美国破产法第11章下规定的重整程序相似,并借鉴了美国破产法的DIP制度(DebtorinPossession)。
重整计划不被债权人类别组通过时法院有强制批准权。
2、和解程序:债务人可以依照破产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3、破产清算程序: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破产法规定清理债务。
清算也导致强制分配公司的财产,并委任破产管理人来处理破产事务。
人民法院依照破产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破产清算受偿顺序是什么
破产清算受偿顺序是什么很多公司由于经营不善,或者其他的问题,导致公司经营不下去,需要进⾏破产处理,那么关于破产清算受偿顺序是什么呢,多了解⼀些法律程序还是⽐较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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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受偿顺序是什么是指破产⼈或债务⼈依法向众多情况的债权⼈清偿债务的先后顺序,⽽且,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前⼀顺位对特定财产实施分配后还有剩余财产时,后⼀顺位的债务才可能得到清偿或部分清偿。
顺序为:(1)破产费⽤;(2)共益债务;(3)有优先受偿权的⽋付⼯程款;(4)应先于担保债权优先受偿的职⼯债权;(5)有财产担保的债权;(6)职⼯债权;(7)税款及其他劳动保险费⽤;(8)其他债权。
⼀般⽽⾔,破产时所谓的优先受偿权,主要指的则是以上第六顺序以前的债权的优先受偿权。
破产费⽤1.偿付。
实践中,破产费⽤⽀出⼏乎全凭借债维持,因为企业破产,⽆论是破产企业⾃⼰申请或者是因债权⼈申请,企业破产前账⾯⼏乎全⽆现⾦,所以费⽤⽀出只能由管理⼈借款筹集。
现破产法规定:(1)破产费⽤由债务⼈财产随时清偿;(2)债务⼈财产不⾜以清偿破产费⽤的,管理⼈应当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2.分配:(1)当破产财产分配时不存在抵押债权或其他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时,破产费⽤的清偿可直接从破产财产变现所得的合计数中扣除。
(2)如果破产财产的变现是将不同属性的资产分组拍卖分别实施,就必须将破产费⽤进⾏分解,分摊到特定的破产财产组合中。
分摊破产费⽤有直接扣除和按⽐例分摊两种⽅法:(1)直接扣除。
对于与特定优先受偿债权相对应的破产财产组合变现时⽀付的破产费⽤,例如拍卖费⽤、销售税⾦、过户费⽤等,可按照变现时的实际开⽀作为各特定财产组合的破产费⽤;(2)按收⼊⽐例分摊。
对于案件受理费、律师费、审计评估费、破产⼯作⼈员⼯资和办公费等其他各项费⽤,可按照收⼊与费⽤相配⽐的原则,按收⼊⽐例分摊到各特定财产组合中。
破产清算清偿顺序,法律如何规定
破产清算清偿顺序,法律如何规定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热门城市:乌兰浩特市律师东光县律师湖州律师红山区律师舟山律师绍兴律师宏伟区律师突泉县律师衢州律师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明显不具备清偿能力时,就可以申请公司破产,那么,破产清算清偿顺序是怎样的呢,作为公司员工的大众的利益是否可以在第一时间得到保障呢?今天小编在文中将会为大家解答这些疑问,下面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
一、破产清算清偿顺序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4、其他规定: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不享有与欠缴税款相同的优先受偿地位。
对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予清偿。
二、破产清算1、概念: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
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
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
相关法律《公司法》中的破产清算是指处理经济上破产时债务如何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即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破产财产分配顺序是怎么样的
破产财产分配顺序是怎么样的企业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法律常识:企业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如下:《企业破产法》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分配顺序是怎么样的法律常识:破产财产分配顺序如下:1、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2、欠职工的工资、本应划入职工账户的社保费用及经济补偿金;3、所欠的员工社保费用以外由公司负担的社保费用、欠缴的税款;4、普通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一百一十三条一款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与规则一、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与规则(一)破产人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是指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对企业财产进行变卖或处置,以获取资金用于清偿债务的一种方案。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介绍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实施步骤、注意事项和风险防范措施。
一、实施步骤1.评估财产价值:在进行破产清算前,需要对企业所有财产进行评估,包括固定资产、存货、应收账款等。
评估结果将决定变价方案的实施方式和预期收益。
2.确定变价方式:根据评估结果和市场情况,确定变价方式。
常见的变价方式有公开拍卖、私人议定、委托代理等。
3.制定变价计划:根据变价方式和评估结果,制定详细的变价计划。
包括拍卖时间、地点、起始价格等信息。
4.公告拍卖信息:根据法律规定,在进行公开拍卖时需要提前公告相关信息。
公告内容包括拍卖物品名称、数量、起始价格等信息。
5.执行变价计划:按照制定的变价计划执行,确保所有财产得到充分变卖。
6.分配收益:根据法律规定,将变价所得的资金优先用于清偿优先债权和担保债权,剩余部分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配。
二、注意事项1.合理评估财产价值:评估结果将直接影响变价方案的实施和预期收益。
因此需要选择专业的评估机构,并确保评估过程公正透明。
2.遵守法律程序:在进行破产清算时需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包括公告、拍卖等环节。
否则可能会导致变价结果被撤销或诉讼风险增加。
3.选择合适的变价方式:不同的变价方式有各自的优缺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合适的方式。
例如,在市场行情不佳时,公开拍卖可能无法达到预期效果,此时可以考虑私人议定或委托代理等方式。
4.确保变价过程公正透明:在进行公开拍卖时需要确保竞拍人能够充分了解物品信息和竞价情况,并避免出现内外勾结等不正当行为。
三、风险防范措施1.加强对财产的保管:在变价前需要加强对财产的保管,避免财产损失或遗失。
2.严格审核竞拍人资格:在进行公开拍卖时需要严格审核竞拍人资格,避免不良竞拍人参与。
3.签订合同:在进行私人议定或委托代理等方式时,需要签订相关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变价结果。
第55讲_破产财产的变价、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实施、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十四单元破产清算程序考点01:破产财产的变价(★)(P352)1.在破产宣告后,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2.破产财产处置应当以价值最大化为原则,兼顾处置效率。
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原则上以拍卖方式进行,但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人民法院要积极探索更为有效的破产财产处置方式和渠道,最大限度提升破产财产变价率。
采用拍卖方式进行处置的,拍卖所得预计不足以支付评估拍卖费用,或者拍卖不成的,经债权人会议决议,可以采取作价变卖或者实物分配方式。
变卖或者实物分配的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处理。
(2019年新增)3.破产财产的变价出售必须以价值最大化即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不能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挂钩,职工安置是政府应负责解决的问题,不允许以低价向购买者出售破产财产的方式换取其对职工的就业安置,以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方式解决政府的财政与工作困难。
(2019年新增)考点02: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P353)1.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3)职工债权(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4)纳入社会统筹账户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5)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
【解释1】根据《破产审判会议纪要》的规定,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合理确定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用于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
(2019年新增)【解释2】根据《破产审判会议纪要》的规定,由第三方垫付的职工债权,原则上按照垫付的职工债权性质进行清偿。
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5.竞买报名:有意向的购买者可在公示期内报名参加竞买;
6.竞买报价:竞买者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报价,报价应高于评估价值的50%;
7.确定买受人:根据报价结果,确定买受人;
8.签订转让合同:买受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与破产企业签订财产转让合同;
4.对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六、风险防范与应对措施
1.对破产财产进行全面调查,确保财产权属清晰。
2.加强评估机构独立性,防范评估结果失实。
3.建立完善的竞买人资格审查制度,防范恶意竞买。
4.建立风险应对机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判与应对。
七、方案调整与实施
1.如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需对方案进行调整,应报债权人会议审议。
3.变价公告:在国家级媒体及破产企业所在地媒体发布变价公告,公示期不少于30日。
4.报名与资格审查:意向购买者应在公示期内报名,并由破产管理人进行资格审查。
5.竞价方式:采用公开竞价或密封报价等方式进行竞价。
6.确定买受人:根据竞价结果,确定买受人。
7.签订转让合同:买受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与破产企业签订财产转让合同。
3.透明公开原则:变价过程全程公开,接受债权人及社会监督;
4.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变价方案的合法合规性。
四、变价程序
1.财产评估: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破产财产进行评估,确定财产的市场价值;
2.制定变价方案:根据财产评估结果,结合财产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变价方案;
3.变价方案审批:将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实施;
二、破产财产范围
1.破产企业在破产申请受理时所有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破产财产的相关法律范围及其认定
破产财产的相关法律范围及其认定作者:陈胤霖来源:《职工法律天地》2024年第07期随着全球化经济的深入发展以及市场竞争日益加剧,企业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因经济问题容易面临破产。
在此背景下,破产财产的范围及其认定,涉及如何通过法律手段优化资源配置,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的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对破产财产的规定,体现了对保护债权人权益的重视以及合理处置破产主体财产的要求。
鉴于此,本文通过探讨《民法典》背景下的破产财产范围及其认定,为完善我国法律体系、促进市场经济稳定发展提供一定的借鉴。
一、《民法典》背景下破产财产的法律定义破产财产在《民法典》及相关破产法律框架中被定义为破产主体在宣告破产时所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其现金、银行存款、股权、债权、不动产及其他有形或无形的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定:“破产财产还应包括破产程序中产生的财产,如债务人破产后的应收账款、解散分配资产等。
”在确定破产财产范围的过程中,法律对破产财产规定了具体的程序与标准,即要求启动破产程序后,由破产管理人负责清查,评估债务人的财产,并形成破产财产清单,向法院申请破产。
该过程不仅需要依据《民法典》《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还需参照《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破产财产认定的全面性与准确性。
二、破产财产认定程序(一)程序启动阶段法院接到破产申请后,应立即指定破产管理人。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破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包括清查债务人的财产、编制财产清单、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并在第一次召开债权人会议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等。
在这一环节中,破产管理人应进行实地调查,查阅债务人的财务记录,全面掌握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为保障企业破产财产评估结果的公正性与准确性,破产管理人可以聘请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财产评估。
(二)财产清查阶段破产管理人需将企业破产财产清查和评估结果整理成破产财产清单,并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概述破产是指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被宣告破产后需要对其财产进行清算,以偿还其债务。
在破产清算中,财产变价是一种常见的情况,即破产财产在拍卖、评估等过程中发生价值变化,需要采取相应的变价方案进行处理。
本文将介绍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相关内容,包括变价的定义、变价的原因、变价的方式以及变价的影响等。
变价的定义破产财产变价指的是破产清算过程中,破产财产在拍卖、评估等过程中发生的价值变化。
变价可以是正变价和负变价,即破产财产的价值上涨或下跌。
破产财产变价通常会导致破产清算计划的调整,因此需要采取相应的变价方案进行处理。
变价的原因破产财产变价的原因多种多样,以下是几种常见的情况:1.市场因素破产财产的价值受到市场供求关系、货币政策等多种因素影响,市场因素是造成破产财产变价的主要原因之一。
2.评估因素评估破产财产的过程中,可能存在评估不准确等问题,导致破产财产价值在清算过程中发生变化。
3.拍卖环节在拍卖破产财产的过程中,竞拍人的数量、价格等因素的变化也可能导致破产财产的价格变化。
变价的方式破产财产变价的方式有多种,以下是几种常见的方式:1.补价补价是指在拍卖破产财产的过程中,竞拍人之间的竞价已经结束,但最高报价人由于某种原因无法如期履行购买义务,因此需要补价。
2.重新评估如果原来的评估结果存在问题,导致破产财产的价值无法反映其实际价值,需要重新进行评估。
3.调整清算计划如果破产财产的变化对原来的破产清算计划造成影响,需要对清算计划进行相应的调整。
变价的影响破产财产变价通常会对破产清算产生影响,以下是常见的几种情况:1.影响债权人得到偿付如果破产财产变价过大,可能会对债权人的偿付造成影响,因此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影响破产清算计划如果破产财产变价对原来的破产清算计划造成影响,需要对清算计划进行相应的调整,以确保清算计划的顺利进行。
3.影响竞拍和购买如果破产财产变价过大,可能会影响竞拍人和购买人的决策,导致破产清算的难度加大。
一文读懂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
一文读懂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破产是指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资不抵债的状态。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债权需要按照一定的清偿顺序进行清偿。
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财产如何分配给债权人的问题。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主要按照以下几个原则进行:一、破产费用和优先清偿债权破产费用优先清偿。
破产程序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包括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审计费用、法律顾问费用等。
这些费用在破产程序中优先得到清偿,确保程序的顺利进行。
优先清偿债权也是破产程序中的一个重要原则。
优先清偿债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优先清偿债权主要包括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及其他与劳动者有关的费用、国家和其他单位的税款、罚款以及其他债务人应当优先偿还的债权。
二、一般清偿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破产财产清偿的第二顺序是一般清偿债权。
一般清偿债权是指除了破产费用和优先清偿债权之外的其他债权。
一般清偿债权按照等顺序进行清偿,即同等地位的债权按照比例分配。
三、股东及其其他债权股东的权益和其他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得到清偿。
在破产清偿中,股东的权益处于最后的位置。
只有在清偿完破产费用、优先清偿债权和一般清偿债权之后,才能清偿股东及其其他债权。
需要注意的是,破产清偿顺序并不是绝对固定的,根据不同的破产程序和具体的情况,可能会有一定的变化。
此外,破产财产的清偿也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如债务人的资产情况、债权人的债权金额等。
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是保障债权人权益的重要环节。
按照破产费用和优先清偿债权、一般清偿债权以及股东及其其他债权的顺序进行清偿,可以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得到相应的权益保障。
同时,了解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对于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合法权益的维护和保护也具有重要意义。
破产清算赔偿的顺序
破产清算赔偿的顺序破产清算是指企业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而无力偿还债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清算,以偿还债权人的一种程序。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债权人的赔偿顺序是十分重要的,这直接关系到各债权人能否以及何时能够获得赔偿。
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破产清算赔偿的顺序如下:1. 优先受偿债权:这里主要包括劳动者的工资、福利以及社会保险费用等。
在破产企业清算时,首先要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及时获得应得的工资等福利待遇。
这是因为劳动者的权益通常是最为脆弱的,而且对于他们来说,工资等福利是日常生活的重要来源。
2. 优先受偿担保债权:这主要涉及到以破产企业的财产为担保所形成的债权。
在破产清算中,这些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他们可以优先获得债务的清偿。
担保债权通常会在清算财产中按照其担保的价值进行分配,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3. 实际受偿债权:这部分债权指的是没有任何担保的债权。
在破产清算中,这些债权人通常相对弱势,由于没有任何担保,他们在赔偿顺序上排在了较后的位置。
清算时,按照债权债务的大小进行比例分配,每个债权人按照其债权的比例分得破产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在优先受偿债权和实际受偿债权之间,还有一个诉讼费用和清算费用债权。
当破产清算程序完成后,法院、管理人或其他相关机构根据破产法规定可以获得一定的费用。
这些费用通常会优先扣除,然后再进行其他债权的清偿。
总的来说,在破产清算中,债权人的赔偿顺序是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旨在保护特定群体的权益以及确保债权人能够按照一定的次序得到补偿。
然而,由于清算财产有限,在清算过程中,优先受偿债权可能无法完全得到清偿,实际受偿债权则需要分得较少的赔偿金额。
需要强调的是,以上仅是一般情况下破产清算赔偿的顺序,实际情况可能因具体案例而有所不同。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法律、合同等特定情况进行具体破产清算程序的执行。
破产清算保护了不同债权人的利益,并有利于企业倒闭后的资产的合理分配。
建设工程公司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建设工程公司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一、前言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工程行业一直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对于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由于市场竞争的激烈、资金链断裂、经营不善等原因,一些建设工程公司难以为继,不得不申请破产清算。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如何进行破产财产的变价处置,既要尽可能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最大程度地实现破产财产的价值,实现破产清算的最终目标,这就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二、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必要性1. 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在破产清算中,债权人是最为重要的利益相关方,他们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充分的保护。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制定,可以通过有效的变价处置,为债权人争取更多的利益。
2. 最大程度地实现破产财产的价值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目的就是要最大程度地实现破产财产的价值,通过变价处置,将破产财产变成合法有偿的资产,为破产清算提供充分的资金支持。
3. 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建设工程公司的破产清算不仅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还可能对员工、供应商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影响。
通过科学合理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
三、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制定原则在制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 最大化债权人的权益,尊重债权人的利益顺序,按照法律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进行处置。
2. 公平合理,不偏袒任何一方利益,保障债权人、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3. 规范化管理,严格依法依规处理破产财产,确保变价处置的合法合规。
4. 合理公平,变价处置应该公平公正,不能歧视任何一方,确保利益最大化。
5. 做到科学、合理,充分考虑企业经营情况、市场环境等因素,制定变价处置方案。
四、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实施步骤1. 确定变价处置目标首先要明确变价处置的目标是什么,是为了还债,还是为了清算,还是为了继续经营。
不同的目标会影响变价处置的策略和方式。
2. 分析财务状况对破产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全面分析,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以及企业经营情况、市场环境等因素的分析,了解破产财产的实际价值和变价处置的必要性。
破产清算受偿顺序是什么
破产清算受偿顺序是什么破产财产受偿的先后顺序是: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
随着社会的发展,很多年轻人并不能满足去打工的现状,有条件的就想要自己成立公司,但是因为经营不善就会导致破产。
当企业破产后就会进行财产清算,然后就会确认公司的清偿顺序,这样可以最大化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很多人对破产清算受偿顺序的知识并不是很了解。
▲一、破产财产受偿的先后顺序是: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抵押的债权在抵押物上优先于其他债权,如果公司已破产,甲某本人的财产除有抵押的部分外只用来偿还个人债务,债权没有优先之说,都是平等的。
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企业职工的权利首先应当得到保护,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应当优先支付,以保障广大职工重新就业前基本的生活需要。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税收是国库的收入,税收的多少直接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关系到国家的利益,因此,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也应当优先清偿。
3、破产债权。
主要指破产还债企业所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款项。
企业法人清偿财产时,前一清偿顺序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才开始后一顺序的清偿。
以此类推,一直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完毕。
在同一顺序中,各个债权人的权利是平等的,他们之间不存在顺序先后。
如果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则按债权的比例偿付债权人的债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7.程序终结: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管理人向行职责,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
2.债权人应积极配合管理人工作,共同推进破产程序。
3.债权人有权依法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4.债权人有权监督破产财产分配过程,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
六、财产分配程序
1.财产调查:管理人全面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编制详细财产清单。
2.债权申报与审核: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管理人负责审核确认。
3.方案制定:管理人根据财产调查和债权审核结果,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4.债权人会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审议并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5.财产变现:根据债权人会议决议,管理人负责破产财产的变现。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第1篇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一、背景
鉴于债务人因经营不善导致资不抵债,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为确保债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二、财产分配原则
1.公平原则:确保所有债权人按照法定顺序和债权比例公平受偿。
2.顺序原则:按照法律规定,优先偿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然后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各类债权。
完毕。
2.共益债务: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所产生的债务。
3.劳动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4.税款:债务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
5.无财产担保债权:债务人欠缴的普通债权。
6.财产分配:管理人按照分配方案进行财产分配。
7.程序终结:财产分配完毕后,管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程序终结。
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中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7条规定的破产清偿顺序为:(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依清偿顺序逐一分配,前一顺序债权全部清偿之前,后面顺序的债权不予分配。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权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时及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人所有的供破产清偿的全部财产,其着眼点是财产的构成与来源。
那么在企业还有债务的时候,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是怎样的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三十八条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破产财产的分配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内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可供破产分配的财产种类、总值,已经变现的财产和未变现的财产;(2)债权清偿顺序、各顺序的种类与数额,包括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的数额和计算依据,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还应当说明职工安置费的数额和计算依据;(3)破产债权总额和清偿比例;(4)破产分配的方式、时间;(5)对将来能够追回的财产拟进行追加分配的说明。
破产财产分配次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7条第2款和《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第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下列几种情况参照这一顺序清偿:第一,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或者依据劳动合同对企业享有的补偿金请求权;第二,债务人所欠非正式职工(含短期劳动工)的劳动报酬;第三,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予保护。
第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破产分配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破产分配是指破产程序中,破产财产依法按照一定的顺序和比例分配给债权人、破产人及其家属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过程。
破产分配是破产程序中最为关键的一环,关系到债权人、破产人及其家属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破产法》对破产分配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明确,本文将从破产分配的概念、原则、顺序、比例、方法、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破产分配的概念破产分配是指破产程序中,破产财产依法按照一定的顺序和比例分配给债权人、破产人及其家属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过程。
破产分配的目的在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三、破产分配的原则1. 公平原则:破产分配应当公平、合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 优先原则:破产分配中,优先清偿有担保债权,再清偿无担保债权。
3. 顺序原则:破产分配应当按照法定顺序进行。
4. 比例原则:破产分配中,债权人按照债权比例获得清偿。
5. 程序原则:破产分配应当遵循法定程序。
四、破产分配的顺序1. 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受理费、公告费、律师费、审计费等。
2. 债务人欠缴的职工工资及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3. 税款和罚款:破产分配中,应优先清偿破产人欠缴的税款和罚款。
4. 有担保债权:破产分配中,有担保债权应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得到清偿。
5. 无担保债权:破产分配中,无担保债权按照债权比例进行清偿。
五、破产分配的比例破产分配的比例按照债权比例确定。
有担保债权和无担保债权按照各自债权比例进行分配。
六、破产分配的方法1. 直接分配:破产财产直接分配给债权人。
2. 转移分配:破产财产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变现,所得款项分配给债权人。
3. 现金分配:破产财产变现所得款项以现金形式分配给债权人。
4. 货物分配:破产财产变现所得货物直接分配给债权人。
七、破产分配的程序1. 破产财产的确认:破产管理人应当对破产财产进行确认,并编制破产财产清单。
破产法三大程序
破产法三大程序我国破产法根据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借鉴他国先进经验,完成了重整程序和和解程序的制度设计,实现了以清算主导型的破产程序制度向以再生主导型的破产程序制度的转变。
那么破产法三大程序呢,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破产法三大程序中国新破产法规定了三种破产程序,即重整程序、和解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破产重组,是指当企业资不抵债时,管理层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组。
法律允许由同一个企业的管理层向债权人提出一个重组方案,延期归还债务,停止发放股息。
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
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
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法律、评估师等。
破产和解,是指债务人在出现破产原因时,与债权人会议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经法院审査认可后中止破产程序,避免破产清算的法律制度。
和解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避免破产发生,给债务人以重整事业的机会。
二、破产和解的效力破产和解方案生效后,其法律效力可分为:破产程序终了的程序上效力;对破产企业和破产债权人产生的实体上效力。
程序终了我国现行破产法规定破产和解方案一旦生效后,破产程序中止,并未终结破产程序,这一规定对破产企业是非常不利的。
因为企业一旦处于破产程序中,就没有人敢与其发生业务关系,其融资、产品销售等将会遇到极大的困难。
可以预见,虽然破产企业达成了破产和解,如果只是中止破产程序,那么企业也不可能获得再生。
因此,笔者认为,破产和解效力应使破产程序终了,但作为破产债权人会议,仍必须处理此前破产程序所剩下的事务。
效力基于破产和解的生效,在破产程序终了的同时,破产企业将恢复行使破产清算组所属财产的管理处分权。
但是,如果在破产和解条件中对管理处分权设有限制,破产企业就必须服从该限制。
企业破产的清偿顺序
企业破产的清偿顺序论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与物权作者:刘娅青单位:云南民族大学摘要:本文先介绍了企业破产的清偿顺序,然后从阐述企业破产程序中债权的类别和物权关系入手,对破产程序中涉及的债权与物权关系及其特点,作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对企业破产程序中一些难点问题的解决,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企业破产;破产债权类别;物权关系;债权与物权关系前言债权问题是整个企业破产程序中的核心问题。
企业破产必然引起破产人或他人财产权的转移,这就表明企业破产程序,不仅是对债权债务关系的调整,也关系到物权关系的调整。
为此,认真研究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与物权及其相互关系,对于保障企业破产法的正确实施,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企业破产法对清偿顺序规定(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一)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两者对比,发现后出台的《企业破产法》中,完善《民事诉讼法》中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定义,其中第四十一、四十二条进一步规定(二)破产费用: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三)公益债务: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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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单元破产清算程序考点01:破产财产的变价(★)(P352)1.在破产宣告后,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2.破产财产处置应当以价值最大化为原则,兼顾处置效率。
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原则上以拍卖方式进行,但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人民法院要积极探索更为有效的破产财产处置方式和渠道,最大限度提升破产财产变价率。
采用拍卖方式进行处置的,拍卖所得预计不足以支付评估拍卖费用,或者拍卖不成的,经债权人会议决议,可以采取作价变卖或者实物分配方式。
变卖或者实物分配的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处理。
(2019年新增)3.破产财产的变价出售必须以价值最大化即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不能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挂钩,职工安置是政府应负责解决的问题,不允许以低价向购买者出售破产财产的方式换取其对职工的就业安置,以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方式解决政府的财政与工作困难。
(2019年新增)考点02: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P353)1.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3)职工债权(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4)纳入社会统筹账户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5)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
【解释1】根据《破产审判会议纪要》的规定,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合理确定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用于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
(2019年新增)【解释2】根据《破产审判会议纪要》的规定,由第三方垫付的职工债权,原则上按照垫付的职工债权性质进行清偿。
债务人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债务人拖欠的职工工资性质清偿。
(2019年新增)2.特殊规定(1)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返还绩效奖金形成的债权,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因返还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形成的债权,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清偿;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2)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不享有与欠缴税款相同的优先受偿地位;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予清偿。
(3)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4)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清算时,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例题1·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债务中,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从破产财产中按第一顺位获得清偿的是()。
(2012年)A.破产人所欠职工的伤残补助B.破产人所欠税款C.破产人所欠红十字会的捐款D.破产人所欠环保部门的罚款【答案】A【例题2·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商业银行破产分配顺序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0年)A.破产财产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本息B.破产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本息C.破产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本息D.破产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后,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本息【答案】C【例题3·单选题】甲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已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其尚未清偿的下列债务中,应当优先偿还的是()。
(2014年)A.购买办公设备所欠货款B.企业账户中的存款本金及利息C.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及利息D.欠缴监管机构的罚款【答案】C【例题4·单选题】破产企业甲公司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滞纳金,下列关于该滞纳金在破产程序中清偿顺位的表述中,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14年)A.该滞纳金属于普通债权,受偿顺位劣后于欠缴税款B.该滞纳金劣后于普通债权受偿C.该滞纳金与欠缴税款处于相同受偿顺位D.该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予清偿【答案】A考点03: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实施(★)(P355)1.无法通知且无法直接交付或者经通知债权人还是无法直接交付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
该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2.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
管理人依照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该债权人。
3.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依争议标的额将其分配额提存,按照诉讼或者仲裁结果处理。
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2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相关链接】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者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考点04:破产程序的终结(★)(P355)1.人民法院终结破产清算程序应当以查明债务人财产状况、明确债务人财产的分配方案、确保破产债权获得依法清偿为基础。
2.破产申请受理后,经管理人调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且无人代为清偿或者垫付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管理人申请宣告破产并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3.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五单元关联企业合并破产考点01:实质合并与程序合并的区别(★)(P356)1.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分别实质合并与程序合并两种模式。
实质合并是对关联企业资产与负债的合并,即将多个关联企业视为一个单一企业,在统一财产分配与债务清偿的基础上进行破产程序,所有企业同类债权人的清偿率按相同原则确定,各企业的法人人格在破产程序进行期间不再独立。
在目前我国的实践中,实质合并主要以各关联企业资产与负债严重混同导致法人人格混同为适用条件。
2.程序合并是多个破产案件程序的合并审理,体现为对不同法院管辖的多个企业破产案件的程序并案审理、整体重整或者破产清算,通过统一制定集团各企业相互协调衔接的重整计划、清算方案乃至整个集团企业合一的整体重整计划,达到企业挽救目的,或者使破产财产实现更高的价值。
在程序合并中,各关联企业仍保持法人人格的独立,资产与债务清偿比例等分别确定。
考点02: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P357)1.《破产审判会议纪要》指出,对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要审慎适用。
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应当尊重企业法人人格的独立性,以对关联企业成员的破产原因进行单独判断并适用单个破产程序为基本原则。
当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可例外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
2.人民法院收到实质合并申请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利害关系人并组织听证,听证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间。
人民法院在审查实质合并申请过程中,可以综合考虑关联企业之间资产的混同程度及其持续时间、各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债权人整体清偿利益、增加企业重整的可能性等因素,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实质合并审理的裁定。
3.相关利害关系人对受理法院作出的实质合并审理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受理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采用实质合并方式审理关联企业破产案件的,应由关联企业中的核心控制企业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核心控制企业不明确的,由关联企业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多个人民法院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5.人民法院裁定采用实质合并方式审理破产案件的,各关联企业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各成员的财产作为合并后统一的破产财产,由各成员的债权人在同一程序中按照法定顺序公平受偿。
采用实质合并方式进行重整的,重整计划草案中应当制定统一的债权分类、债权调整和债权受偿方案。
考点03:关联企业程序合并破产(★)(P359)1.程序合并破产在《破产审判会议纪要》中称为协调审理。
根据纪要规定,多个关联企业成员均存在破产原因但不符合实质合并条件的,人民法院可根据相关主体的申请对多个破产程序进行协调审理,并可根据程序协调的需要,综合考虑破产案件审理的效率、破产申请的先后顺序、成员负债规模大小、核心控制企业住所地等因素,由共同的上级法院确定一家法院集中管辖。
2.协调审理不消灭关联企业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对关联企业成员的财产进行合并,各关联企业成员的债权人仍以该企业成员财产为限依法获得清偿。
但是纪要规定,在程序合并中,也要利用其他法律手段解决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尚不构成法人人格严重混同的不当资源配置关系,如关联企业成员之间不当利用关联控制关系形成的债权,应当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顺序清偿,且该劣后债权人不得就其他关联企业成员提供的特定财产优先受偿,即物权担保无效。
【本章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