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浙0782破59号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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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青海碱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及报告-次-新编.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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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碱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2014)青碱破管字第52号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破产财产第一次分配方案的报告青海碱业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根据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有关处分变现青海碱业有限公司(下称青海碱业)剩余破产财产的批复,本管理人在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已完成对青海碱业破产财产的变价工作。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拟订《青海碱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第一次分配方案》,特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

特此报告附:《青海碱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第一次分配方案》青海碱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五日主题词:青海碱业管理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报告抄报:海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青海碱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2015年4月25日青海碱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第一次分配方案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9日依法裁定受理青海碱业有限公司破产(下称青海碱业)申请,于2015年4月11日依法裁定宣告青海碱业破产。

截止到2015年4月10日,青海碱业破产管理人对破产人的财产清理、审计、评估和清算工作已经基本结束,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第114条、第115条的规定,拟订如下分配方案。

一、青海碱业资产财务清查、评估、审计、及清算情况1、经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部门对青海碱业破产财产进行评估并进行财务审计,截止2015年4月10日,青海碱业帐面资产总额271,360,653.73元,负债总额6,871,585,340.07元,所有者权益-6,600,224,686.34元,资产负债率2,532.27%。

2、青海碱业破产清算期间累计发生清算费用5,060,387.08元(其中审计评估费用180万元,预付管理人报酬300万元)。

3、截止2015年4月10日,清收资金和变现资产共计178,655,699.13元(系减除取回权58,576,321.95元和前期所发生破产清算费用及共益债务后的余额)。

其中变现实物资产及无形资产115,847,524.00元;库存现金19,629.05元;银行存款35,668,225.37元;尚未兑付的应收票据款27,120,320.71元。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移送破产程序的会议纪要(三)》的通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移送破产程序的会议纪要(三)》的通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移送破产程序的会议纪要(三)》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4.07•【字号】温中法办〔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04.0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移送破产程序的会议纪要(三)》的通知温中法办〔2020〕17号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移送破产程序的会议纪要(三)》已经中院第六次审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4月7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移送破产程序的会议纪要(三)为充分发挥破产程序功能,进一步实现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有效衔接和运行顺畅,明确执行部门和破产审判部门职责,加强协作,提升质效,积极推进办理破产便利化,优化温州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与破产程序衔接推进破产清算案件简易审理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二)》等相关规定,结合温州实际,制定本纪要。

第一条立案、审判、执行、破产各部门应当以纠纷化解的程序融通为导向,依法履职、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立审执破兼顾的工作格局。

第二条执行部门和破产审判部门应当以“应移尽移、应立尽立”为原则,进一步完善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机制,最大限度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三条包含以企业法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未征求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是否移送破产审查意见的,不得对该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执行案件按以下方式结案:(一)案件中仅有一个被执行人的,在做出移送决定书后,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企业法人被裁定宣告破产后,立“执恢”案号并终结执行结案。

(二)案件中存在多个被执行人,其他被执行人执行完毕、和解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具备时,对全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关于印发《管理人选聘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关于印发《管理人选聘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关于印发《管理人选聘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公布日期】2022.12.29•【字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关于印发《管理人选聘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各地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各会员单位: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规范管理人选聘审计、评估、涉税服务、工程造价咨询、鉴定、诉讼代理等其他社会中介机构的行为,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提高破产效率,降低破产办理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我省破产工作实际,特制定《管理人选聘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工作指引(试行)》。

该文件已征求业务主管单位意见,并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现予以全文印发。

实践中若遇到相关问题,请及时向协会反馈。

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2022年12月29日管理人选聘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工作指引(试行) 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规范管理人选聘审计、评估、涉税服务、工程造价咨询、鉴定、诉讼代理等其他社会中介机构的行为,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提高破产效率,降低破产办理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我省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一条管理人在办理破产案件过程中,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或经备案登记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从事审计、评估、涉税服务、工程造价咨询、鉴定、重大诉讼代理等专业性较强的工作,辅助管理人履行职责。

第二条管理人选聘其他社会中介机构的,应当坚持必要性以及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管理人认为确有必要聘请其他社会中介机构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报告,并向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披露。

第四条管理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参照相关行业标准,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及其他社会中介机构的报价金额确定其服务费用。

(2019)浙0782破50号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2019)浙0782破50号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2019)浙0782破50号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申请人:浙江省义乌市东华油墨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9年12月26日,浙江省义乌市东华油墨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制作的《浙江省义乌市东华油墨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请求本院依法裁定。

本院认为:管理人提供的《浙江省义乌市东华油墨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该分配方案(其中管理人报酬部分,本院将另行通知管理人确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浙江省义乌市东华油墨有限公司管理人制作的《浙江省义乌市东华油墨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不包括管理人报酬部分内容)予以认可。

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宣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本页无主文】附:《浙江省义乌市东华油墨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浙江省义乌市东华油墨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2019年11月14日,义乌市人民法院于作出(2019)浙0782破申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浙江省义乌市东华油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油墨公司或破产人)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2019)浙0782破申50决定书,指定浙江商城天马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在法院的指导监督下,管理人依法履职,管理人对东华油墨公司财产进行了接管、调查、管理。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拟定《浙江省义乌市东华油墨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如下:一、破产债权确认情况截至2019年12月18日,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各类债权共计131,602,065.57元。

其中:1.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2笔,债权金额为2420万元(超过最高额抵押部分的债权列为普通债权);2.工程款优先受偿权1笔,债权金额为1784656元(超过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列为普通债权);3.税收债权1笔,债权金额为767741.37元(滞纳金列为普通债权);4.普通债权17笔,债权金额为104,849,668.2元。

2020年浙江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2020年浙江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2020年浙江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3.17•【分类】其他正文2020年浙江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目录案例1:祐康系十家企业合并破产重整案案例2:河田集团有限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案例3:嘉善三浦灵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案例4:湖州红剑聚合物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案例5:浙江中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绍兴汇金酒店有限公司合并破产清算案案例6: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八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合并破产清算转重整案案例7:浙江家园门业有限公司等三公司合并破产清算案案例8:温岭市阳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案例9:浙江正和造船有限公司等四公司合并破产重整转清算案案例10:蔡某宝个人债务重整案祐康系十家企业合并破产重整案【关键词】“整体合并+部分重整”模式;互联网+;府院联动【受理法院】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合议庭成员:沈柏生、朱若君、陈维专)【管理人】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北京高朋律师事务所、北京高朋(杭州)律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浙江万邦分所【基本案情】以祐康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为中心的祐康系企业主要生产冷冻制品、速冻制品、饮料制造等,是国内著名的食品生产商。

后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因盲目扩张、市场形势等多种因素叠加导致企业资金紧张。

2015年起,因受房地产业务、山东版块投资业务拖累及实际控制人因病去世的影响,祐康集团陷入资金链困局,企业危机爆发。

2017年,祐康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等祐康系五家企业分别向江干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江干法院经审查后分别裁定受理。

同年,经债权人申请,杭州中院裁定受理祐康食品(杭州)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由江干法院审理。

【审理情况】祐康系企业关联程度高,管理人接管后,对祐康系企业开展了全面的梳理,除已受理破产的六家企业外,对于祐康系企业四家主要平台公司也申请纳入合并破产范围。

经江干法院审查,于2018年9月11日裁定祐康系十家企业合并破产清算。

浙江法院2019年破产审判工作报告暨十大典型案例

浙江法院2019年破产审判工作报告暨十大典型案例

浙江法院2019年破产审判工作报告暨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3.18•【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浙江法院2019年破产审判工作报告暨十大典型案例党的十九大提出要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2019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加快形成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

同月,浙江省委召开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为企业解忧、助力、赋能。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2019年,围绕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在最高法院有力指导下,浙江高院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导向,以推动常态化为工作落脚点,深化完善破产审判工作体制机制,继续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在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实现优胜劣汰、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高水平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2019年浙江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基本情况1.受理、审结破产案件数量和案件类型分析2019年,全省法院共受理破产申请审查案件2777件,法院经审查后正式立案受理破产案件2373件,占比85.5%。

其中破产清算2318件(97.7%)、破产重整54件(2.3%)、破产和解1件;共审结破产案件1704件,其中破产清算1654件(97.1%)、破产重整48件(2.8%)、破产和解2件(0.1%)。

从近五年全省法院受理和审结的破产案件情况可见四大特征——其一,基本数量逐年上升,受理案件数量2017年突破1000件,2018年突破2000件。

收案数量的逐年攀升体现了破产市场化的推进成果,也体现了“执转破”数量增多及工作成效;其二,收结案数总体快速增长,2016年受理和审结的数量比2015年分别上升37.4%和35.1%,2017年受理和审结的数量比2016年分别上升91.5%和69.1%,2018年受理和审结的数量比2017年分别上升24.5%和105.4%,而2019年受理和审结的数量比2018年分别上升17.2%和14.9%;其三,受理和审结的破产案件中清算案件占绝对多数,2017年占比97.6%、2018年占比96.8%、2019年占比97.4%;其四,2015—2017年受理和审结破产案件的数量的缺口逐年增大,从图表看呈“喇叭”状,2018年起缺口有所收缩,2015至2017年法院的存案工作压力大增,案多人少矛盾突出,2017年以来,随着审结案件数量提升,收、结案缺口有所缩小,但考虑到在审案件体量总体较大、历年存案累积规模较大、破产审判力量有限等因素,破产案件存案工作量压力持续加大。

(2018)浙0782破41号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2018)浙0782破41号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2018)浙0782破41号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申请人:义乌市不一样箱包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2月17日,义乌市不一样箱包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制作的《义乌市不一样箱包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表决均未通过,请求本院依法裁定。

本院认为:管理人提供的《义乌市不一样箱包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其中管理人报酬部分,本院将另行通知管理人确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义乌市不一样箱包有限公司管理人制作的《义乌市不一样箱包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不包括管理人报酬部分内容)予以认可。

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宣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本页无主文】附:《义乌市不一样箱包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义乌市不一样箱包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义乌市人民法院、各债权人:义乌市人民法院2018年10月31日作出(2018)浙0782破申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义乌市中新力合担保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义乌市不一样箱包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作出(2018)浙0782破申41号决定书,指定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管理人对义乌市不一样箱包有限公司债务清理、财产变价工作已经基本结束,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规定,拟定以下分配方案:一、债权基本情况经相关债权人申报、管理人核查以及法院裁定,现根据债权性质,确认以下二类债权参与破产财产分配:(一)税收债权1户,计135052.64元;(二)普通债权16户,计127854409.1 元。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舟山市华力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吴炜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舟山市华力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吴炜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舟山市华力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吴炜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6【案件字号】(2020)浙09民终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红兵陈吉谢佑【审理法官】周红兵陈吉谢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舟山市华力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张其华;吴炜【当事人】舟山市华力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张其华吴炜【当事人-个人】张其华吴炜【当事人-公司】舟山市华力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孙菁雄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菁雄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菁雄【代理律所】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舟山市华力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张其华【被告】吴炜【本院观点】双方争议焦点为:一、吴炜与华力公司劳动关系是否解除;华力公司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广泛的决定权,包括选择管理者,其形成的决议体现的是公司的意志,相关决议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为有效。

从事实层面看,华力公司2018年1月13日的股东会决议已明确载明,解除吴炜的公司法人代表和公司总经理职务后,新法人代表由股东张其华选派。

股东向公司借款系华力公司股东分红的重要方式,采取的是先借后处理消化原则。

【权责关键词】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附条件附期限合同诉讼代表人证据交换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清算拍卖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除上述事实以外,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焦点为:一、吴炜与华力公司劳动关系是否解除;华力公司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华力公司主张吴炜向公司所借170000元与经济补偿金抵销是否成立。

关于争议焦点一,双方对华力公司股东会以决议的形式最终确定于2018年4月底前解除与吴炜的劳动合同无争议,但华力公司认为解聘经理的职权在董事会,不在股东会,且吴炜直接参与表决,并非善意相对方,吴炜解职程序不合法。

随州市电扇厂破产清算公告

随州市电扇厂破产清算公告

随州市电扇厂破产清算公告
根据随州市电扇厂管理层决定和法院批准,随州市电扇厂将进行破产清算。

一、破产清算委员会成立
随州市电扇厂破产清算委员会已成立,负责破产清算工作。

二、债权申报
所有债权人(包括员工工资、供应商及其他债权人)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向破产清算委员会申报债权,逾期将不予受理。

三、债权核查
破产清算委员会将对申报的债权进行核查和确认。

四、破产财产处置
破产清算委员会将根据清算结果,对随州市电扇厂的破产财产进行处置。

五、破产清算报告
破产清算委员会将制定破产清算报告,并向法院提交。

请各方务必按照指定时间和程序完成相关申报和配合工作,以确保破产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谢谢大家的支持和配合!
破产清算委员会
日期: [发布日期]。

浙江高院发布2023年浙江法院企业破产审判工作报告暨典型案例

浙江高院发布2023年浙江法院企业破产审判工作报告暨典型案例

浙江高院发布2023年浙江法院企业破产审判工作报告暨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25•【分类】其他正文浙江高院发布2023年浙江法院企业破产审判工作报告暨典型案例4月25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2023年度浙江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2023年度浙江法院企业破产审判工作报告》和《2023年度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报告》及典型案例。

《2023年度浙江法院企业破产审判工作报告》2023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

党的二十届二中全会提出进一步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有效防范化解重大经济金融风险。

2023年,浙江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精神,在省委正确领导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力指导下,紧密围绕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推进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专业化、简易化、信息化的总体工作思路,着力推动企业破产审判工作走在前列、再谋新篇。

一、2023年浙江法院企业破产审判工作基本情况(一)受理、审结破产案件数量和案件类型分析2023年,全省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4543件,其中破产清算4487件、破产重整52件、破产和解4件;共审结破产案件5237件,其中破产清算5151件、破产重整79件、破产和解7件。

全省法院破产案件收结案情况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收案数量高位运行。

近年来,全省法院破产案件收案数量持续上升,在2020年至2023年的四年中连续突破2000件、3000件和4000件大关。

2023年,收案数量同比上升14.17%,增幅较之前一年度有所增加。

充分发挥破产案件化解大量诉讼、执行案件的功能,为近年来全省法院深入推进诉源治理、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提供了有力支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解答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解答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解答(浙法民二(2010)15号)问题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知情权与公司的商业秘密权益相冲突时,应当侧重保护哪一方的权益?(杭州江干法院、淳安法院)股东知情权是股东权的重要内容,也是行使股东其他权利的基础。

修订后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强化了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保护。

审判实践中,要运用利益平衡理念,妥当行使自由裁量权,在保障股东知情权的同时,也要防止股东以行使知情权为手段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权利。

股东请求查阅会计原始凭证的,应提出足以信服的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股东作出保密承诺作为行使查阅权的条件。

对于股东提出由他人代为查阅或者对公司进行审计等要求的,应征得公司的同意。

股东和相关人员、机构违背保密承诺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的,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在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知情权与公司的商业秘密保护关系问题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征求意见稿)》拟写了如下意见,可供学习参考:第十二条(查阅原始凭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请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及与会计帐簿记载内容相关的原始凭证或者记帐凭证等材料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公司提供证据证明股东查阅原始凭证或者记帐凭证等有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第十三条(聘请他人查阅的处理)人民法院审理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股东请求聘请他人与其共同查阅公司有关文件材料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征得公司同意。

公司不同意股东聘请的他人查阅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股东的申请指定双方同意的专业人员查阅。

股东拒绝人民法院指定专业人员查阅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聘请他人查阅的申请。

第十四条(行使知情权的义务——保守商业秘密)公司以股东行使知情权后违法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并给公司造成损失为由起诉请求股东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公司诉讼请求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2:一方实际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但双方未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且实际出资人亦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享有股东权利的,能否确立实际出资人的股东地位?(宁波海曙法院、文成法院、兰溪法院)公司法修订前,我庭浙法民二(2002)21号《关于公司法适用若干问题的理解》第六个问题(在出资证明、股东名册、公司注册登记文件等对股东的记载有冲突时,何者证明力更强?)、第七个问题(违法出资义务的股东的法律地位如何?)等提出了原则意见;我庭浙法民二(2005)12号《关于民商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的理解》第十一个问题(如何确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结合修订后公司法精神补充、修订了相关意见,强调结合公司法作为团体法的特征,在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认定问题上,对于不同的团体法律关系,适用不同的认定原则:在涉及公司外部法律关系时,应遵从保护善意第三人和交易安全原则,体现商法的公示主义和外观主义的要求。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合作共同推进企业破产(重整)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合作共同推进企业破产(重整)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合作共同推进企业破产(重整)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12.03•【字号】•【施行日期】2019.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合作共同推进企业破产(重整)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经济、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合作框架协议》、《关于印发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办理破产便利化行动方案的通知》(浙高法〔2019〕139号)、《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企业破产重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杭银发〔2017〕169号)精神,依法积极稳妥处置企业风险,加快实现市场出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国家法律政策,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依托各自职能,经充分研究协商,在前期合作框架协议的基础上,就进一步深化合作共同推进企业破产(重整)工作达成以下共识。

第一条人民银行督促金融机构依据管理人提供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和身份证原件,开设管理人账户。

管理人账户期限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期限设定。

管理人账户到期后需续期的,根据管理人提交的申请书续期。

如破产程序中涉及外汇业务的,可根据管理人的申请开设管理人外汇账户。

第二条人民银行督促金融机构依据管理人提供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依法及时将破产企业在受理银行开立的账户内款项划入上述管理人账户中。

第三条人民银行督促指导金融机构依据管理人提供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查询破产企业的征信报告和账户流水明细电子版。

如需查询破产企业关联企业的征信报告,管理人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和人民法院调查令,到当地人民银行查询。

黄颖、徐镜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颖、徐镜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颖、徐镜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4【案件字号】(2020)浙07民终51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玉强高丽霞覃仕辉【审理法官】黄玉强高丽霞覃仕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颖;徐镜园【当事人】黄颖徐镜园【当事人-个人】黄颖徐镜园【代理律师/律所】叶水荣浙江泽鼎律师事务所;黄路路浙江泽鼎律师事务所;张国华浙江凌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叶水荣浙江泽鼎律师事务所黄路路浙江泽鼎律师事务所张国华浙江凌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叶水荣黄路路张国华【代理律所】浙江泽鼎律师事务所浙江凌凯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黄颖【被告】徐镜园【本院观点】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案涉借款协议是否有效以及一审对利息的认定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实际履行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徐镜园未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经关联检索,除本案纠纷外,徐镜园在本辖区两级法院作为原告的民间借贷案件另有2件,分别于2017年和2019年提起诉讼。

徐林斌在本辖区两级法院作为原告的民间借贷案件1件,于2017年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案涉借款协议是否有效以及一审对利息的认定是否正确。

关于借款协议的效力,徐镜园未按照程序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根据本院核实的徐镜园和徐林斌作为原告的民间借贷案件情况,徐镜园的出借行为不具有反复性、经常性,黄颖以徐镜园系职业放贷人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依据不足。

本案借款系徐镜园出借,指示其子徐林斌交付。

虽然在出借时徐林斌尚有抵押贷款未归还,但综合贷款时间以及徐林斌在黄颖还款前即还清贷款并转贷等事实,一审认定本案出借款项并非来源于银行贷款合理有据。

关于做好破产、兼并、转让、租赁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破产、兼并、转让、租赁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计划经济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破产、兼并、转让、租赁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浙劳力〔1994〕168号〔1994〕财工94号)各市、地、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经委(计经委)、体改委、财税局、省级有关部门: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和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展开,企业破产、兼并、转让、租赁等情况日渐增多。

妥善安置这些企业的职工已成为当前企业产业结构、组织结构调整的一大难点,也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维护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方面。

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统筹安排,妥善处理。

为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各地的实践经验,现就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工作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兼并、转让、租赁企业职工的安置,实行随产权转移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分渠道分流的原则。

各地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认真做好安置工作。

二、企业被兼并、转让、租赁以后,原有的职工应由兼并方、受让方、承租方负责安置;其中是合同制工人的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是临时工的应予以辞退;符合离退休条件的,应及时办理离退休手续;符合离岗退养条件的,可以办理内退。

三、对少数确实无法安置的正式职工,兼并方、受让方、承租方要缴纳安置费。

其费用按人计提,一次性交给当地劳动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用于接收安置职工的临时生活补助费或转拨给接收安排失业职工的单位。

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

四、企业破产解散过程中,当地政府应指定有关部门组织力量成立专门工作班子,负责职工的安置工作。

五、被企业购买方、兼并方和受让方、承租方接受安排的职工,实行所在企业的劳动、人事、工资分配制度,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六、破产、兼并、转让、解散、租赁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由接收财产单位或者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

没有接收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由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管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受理费标准相关事宜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受理费标准相关事宜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受理费标准相关事宜的通知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受理费标准相关事宜的通知本省各级人民法院: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如何交纳案件受理费,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还是按照非财产案件按件交纳,审判实践中争议较大。

为统一标准,现通知如下:1.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条规定,按照财产案件标准交纳诉讼费。

劳动争议案件除外。

2.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审查债权,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可以按照有争议部分(金额或者性质)的债权金额计算诉讼费。

3.管理人债权审查的结论以及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的诉讼结果应当作为确定管理人履职能力和执业水平的重要因素,并在确定或者调整管理人报酬时加以考虑。

4.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审理完毕后,确定由债务人企业承担的诉讼费用,结合破产案件审理的具体情况,可以参照《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的“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中合理确定其清偿顺序。

本通知执行中的问题,请层报省高院立案庭、民五庭。

最高人民法院有新的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5月29日——结束——。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移送破产程序的会议纪要(二)》的通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移送破产程序的会议纪要(二)》的通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移送破产程序的会议纪要(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6.07•【字号】温中法办〔2016〕16号•【施行日期】2016.06.0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移送破产程序的会议纪要(二)》的通知温中法办〔2016〕16号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衔接的会议纪要》已经中院第十八次审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6月7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移送破产程序的会议纪要(二)为进一步推进执行移送破产工作,加强执行与破产程序衔接,提高资产处置效率,尽力缩短破产案件审理期限,充分发挥破产程序在解决执行难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结合温州法院工作实际,纪要如下:一、执行部门在启动执行移送破产程序时应优先考虑如下因素:1.时间因素:优先选择正在执行程序中的案件以及执行程序终结时间在近几年的案件;2.财产因素:优先选择能实质上减轻执行工作量或有利于提高债权人分配率的案件;二、破产案件审理中,确有需要查控破产财产的,经破产审判部门报中院执行局审核,可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控。

中院破产审判部门直接向中院执行局申请;基层法院破产审判部门报所在法院执行部门,由其向中院执行局申请。

三、当事人自行申请破产的案件,破产审判部门在预审查时,应注意审查债务人涉执情况,并及时与有关执行部门沟通,了解执行程序处置债务人企业资产的情况,尤其是有无抵押物等资产正在执行程序处置中。

如债务人有抵押物等资产正在拍卖流程中的,在不影响债务人重整或和解,或排除债务人重整、和解可能性的情况下,为提高资产处置效率,可以根据拍卖进程灵活选择破产案件立案时机。

寿杭丽、寿杭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寿杭丽、寿杭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寿杭丽、寿杭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9【案件字号】(2020)浙06民终25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单卫东孙世光王晗莉【审理法官】单卫东孙世光王晗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寿杭丽;寿杭生;陈如坤【当事人】寿杭丽寿杭生陈如坤【当事人-个人】寿杭丽寿杭生陈如坤【代理律师/律所】邓鸣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王巧燕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章伯浙江靖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邓鸣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王巧燕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章伯浙江靖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邓鸣王巧燕章伯【代理律所】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浙江靖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寿杭丽;寿杭生【被告】陈如坤【本院观点】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浙江台越纺织制品有限公司因经营发展需要,由总经理寿杭霞联系、洽谈,具体经手借款,法定代表人廖芳滨在部分借款凭证上补签名字,非法吸收资金,其中包括于2009年9月30日前,以月息1.8分,向陈如坤吸收资金500万元,浙江台越纺织制品有限公司系被告单位,寿杭霞、廖芳滨系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均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并返还受害人。

【权责关键词】无效胁迫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证明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破产清算清算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浙江台越纺织制品有限公司因经营发展需要,由总经理寿杭霞联系、洽谈,具体经手借款,法定代表人廖芳滨在部分借款凭证上补签名字,非法吸收资金,其中包括于2009年9月30日前,以月息1.8分,向陈如坤吸收资金500万元,浙江台越纺织制品有限公司系被告单位,寿杭霞、廖芳滨系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均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并返还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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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2破59号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申请人:浙江运东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6月30日,浙江运东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制作的《浙江运东实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未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请求本院依法裁定。

本院认为:管理人提供的《浙江运东实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该分配方案(其中管理人报酬部分,本院将另行通知管理人确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浙江运东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制作的《浙江运东实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不包括管理人报酬部分内容)予以认可。

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宣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本页无主文】
附:《浙江运东实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草案)》
浙江运东实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2018)运东破管字第32号
2018年11月22日,义乌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浙江运东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东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在义乌市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下,管理人已完成对破产财产的变价工作。

现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运东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定分配方案如下: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情况
破产债权的债权人名称、债权性质与债权额等具体情况,管理人已制作《运东公司参与分配债权人表》(详见附件一)。

本《运东公司参与分配债权人表》是以义乌市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人名称、债权性质与债权额为依据的。

二、破产财产情况
截止2020年6月,运东公司共取得破产财产收入414440.45元,具体情况如下:
1.无形资产处置收入
运东公司名下拥有三十四个注册商标(其中有二个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申请撤销),管理人通过司法拍卖方式,处置了三十二个现行有效的注册商标,拍卖成交款收入共计262236元。

2. 应收账款追收所得
经管理人发函催收,收回应收账款共151006.46元。

3.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截止至2020年6月,管理人账户的存款活期利息收入为1047.99元。

4.动产处置收入
截止至2020年6月,管理人处置运东保险柜两只,成交价150元。

三、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
根据《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破产费用由下列费用组成: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截止2020年6月,产生的破产费用: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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