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03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修订福建省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2年版)部分条款的通知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修订福建省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2年版)部分条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4.04.26•【字号】闽水规〔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水利厅关于修订福建省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2年版)部分条款的通知闽水规〔2024]5号各设区市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水利局:为适应福建省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信用管理相关要求,暂时停止信用分应用。
现对福建省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有关信用分应用部分进行修订,主要如下:一、福建省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2年版)修订内容1. 删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7.1“中标候选人公示”(5)(6)中提到的“投标人信用分”以及“信用分取值”(第44页)。
2. 删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附件二“开标记录表”中的信用分栏(第50页)。
3.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4(1)“商务评分标准(满分10分)”,信用分与商务评分挂钩,信用满分为10分。
暂停信用得分对所有施工企业的使用,全部按0分计算(第59~61页)。
4. 第三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2.2“详细评审标准”中“投标价(评标价)评审方法”P2点用到投标人信用系数。
为考虑后期重新启用信用评价体系,范本中公式保持不变,p2分数以1.0分计算(第72页)。
5. 删除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一节“资格文件格式”的“十六、投标人承诺书”中“保证《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平台》公布的填报资料内容真实、准确,为我单位的真实意愿表达。
”相关内容(第174页)。
二、福建省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2年版)修订内容1. 删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7.1“中标候选人公示”(5)(6)中提到的“投标人信用分”以及“信用分取值”(第41页)。
水利部令第52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质量、设计质量、施工质量和监理质量负责。
检测、监测单位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供应商等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分别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单位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供应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水利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水利工程建设中发生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均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八条鼓励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提升工程质量水平,创建优质工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提升水利工程质量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九条水利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对职工进行质量管理教育培训,按照规定开展上岗作业考核,强化质量意识,提高质量管理能力。
第二章项目法人的质量责任第十条项目法人应当根据水利工程的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明确质量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责任,实施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当将工程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项目法人与参建单位签订的合同文件中,应当包括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工程质量要求,并约定合同各方的质量责任。
项目法人应当依法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不得迫使市场主体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项目法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及开工备案手续,并书面明确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3.07.03•【字号】闽水规〔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水规〔2023〕2号各设区市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福建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23年6月28日第6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水利厅2023年7月3日福建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评审标准第三章申请条件和程序第四章动态监管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福建省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福建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水利部《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等四类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有关工作的通知》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通过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员全过程参与,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工作,实现安全健康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并持续改进。
第三条本省范围内所有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初步设计批复工期2年以上的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具有水利水电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单位、水文监测单位和水利后勤保障单位,福建省各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含河湖管理单位、农村水电站)可对照本办法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上述单位以下统称申请单位。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闽常_[2002]40号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和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施工方法和管理方法,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加强对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岗位培训,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提高质量责任意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五条建设单位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一)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施工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二)将一个单项工程的勘察或者设计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三)专业工程不按照工程项目需要任意划分标段分别发包。
第六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承包单位垫资承包。
建设单位应当向承包单位提供按时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建设单位可以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工程质量担保。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八条建设单位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立项批准文件;(二)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和勘察设计合同副本;(三)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和主要初步设计文件;(四)施工图设计文件;(五)结构计算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查结论;合格的,发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3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水利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的意见》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的意见》的通知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的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深化水利改革,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事权,建立健全责任明确、权责一致、上下协调、运转高效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机制,保障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水利部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现就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提出以下意见:一、基本原则(一)分级管理的原则。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实行分级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二)权责一致的原则。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必须在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履行监督职责,依法实施监督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分工协作的原则。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做好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在落实责任的基础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避免监管脱节。
(四)全面覆盖的原则。
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实施项目管理的水利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均要落实政府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实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全覆盖。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闽水〔2021〕14号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正文:----------------------------------------------------------------------------------------------------------------------------------------------------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闽水〔2021〕14号各设区市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规范水行政处罚裁量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福建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水利厅2021年12月22日福建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规范本省水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执法实际,制定本裁量基准。
第一条全省各级水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裁量基准。
涉水招投标、涉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和涉水安全生产领域的行政处罚裁量,除本基准有规定外,适用招投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相应主管部门制定的裁量基准。
第二条本裁量基准所指的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水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工作,制定本裁量基准。
各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本裁量基准,制定本地区的裁量基准,公布后遵照执行。
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定期评估和适时调整。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层级监督,并将规范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纳入依法行政年度考核内容。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河湖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河湖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2.06•【文号】办河湖〔2024〕48号•【施行日期】2024.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河湖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办河湖〔2024〕48号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河长制办公室,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河长制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党组关于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的安排部署和2024年全国水利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河湖管理工作,水利部制定了《2024年河湖管理工作要点》。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水利部办公厅2024年2月6日2024年河湖管理工作要点2024年河湖管理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全国水利工作会议部署,坚持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底线思维,坚持预防为主,坚持系统观念,坚持创新发展,持续强化河湖长制,严格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规范河道采砂管理,着力建设安全河湖、生命河湖、幸福河湖,为全面提升国家水安全保障能力作出贡献。
一、强化河湖长制1.召开水利部河长制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河湖长制的决策部署,研究制定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和年度工作要点,压实责任、凝聚合力,推动各地各部门一以贯之强化落实河湖长制。
2.发挥流域省级河湖长联席会议机制作用。
制定流域省级河湖长联席会议工作指引。
指导流域管理机构协同有关省份,召开流域省级河湖长联席会议,研究重大问题,加强议定事项跟踪督办,推进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联防联控联治。
3.强化重点流域区域统筹协调。
指导长江水利委员会商有关省份建立完善丹江口库区及其上游流域跨界河湖管理保护协作机制,督促有关省份压实丹江口库区及入库支流各级河湖长责任。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农村水利水电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农村水利水电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2.01•【文号】办农水〔2024〕30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农村水利水电工作要点的通知办农水〔2024〕30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水利工作会议部署安排,扎实做好2024年度农村水利水电工作,特制定《2024年农村水利水电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水利部办公厅2024年2月1日2024年农村水利水电工作要点2024年农村水利水电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积极践行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水利工作会议的安排部署,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真抓实干、久久为功,集中力量抓好办成一批群众可感可及的实事。
深刻认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是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动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标志,坚持城乡统筹,加快推动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强化规划引领,全面落实农田灌溉发展规划,深入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大力推进灌区现代化建设改造,夯实粮食安全水利基础;落实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决策部署,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快推进小水电转型升级绿色发展,夯实农村水利水电高质量发展基础。
一、加快推动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1.加快编制完善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规划。
各省份要以提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规模化供水工程覆盖农村人口比例为目标,以完善“3+1”标准化建设和管护模式(城乡供水一体化、集中供水规模化、小型供水工程规范化,县域统一管理和专业化管护)为重点,强化目标指标管理,抓紧组织编制、完善省级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规划,力争6月底前完成省级规划编制工作。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水建〔2021〕3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水建〔2021〕3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建设质量强国”战略,全面提升水利工程质量,加快推进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85号)的要求,我厅制定了《关于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水利厅2021年8月26日关于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85号)精神,提升水利工程质量,加快推进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落实质量责任1.强化项目法人质量首要责任。
全面落实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管理的首要责任和竣工验收的主体责任,明确项目法人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质量管理职责,严禁违法发包、肢解发包工程、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约定,降低工程质量。
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期间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质量责任公示牌,竣工验收合格后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识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3.21•【文号】办建设〔2024〕101号•【施行日期】2024.03.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办建设〔2024〕101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落实2024年全国水利工作会议、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今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现将《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水利部办公厅2024年3月21日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按照全国水利工作会议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治水思路,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底线思维,坚持预防为主,坚持系统观念,坚持创新发展,加快推动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工程质量管理,守牢水利工程建设安全底线,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完善水利工程建设体制机制法治,着力构建现代化水利基础设施体系,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
一、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方面1.强化组织管理。
督促各地严格落实项目法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首要责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监管责任,组织流域管理机构加强对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切实提升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2.加快建设进度。
组织各地加快实施防洪关键控制性枢纽、重大引调水、重点水源、新建大型灌区等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逐项目制订年度建设目标和实施方案,动态监控进度滞后项目,分析解决制约关键因素,确保重大水利工程年度投资完成率达到90%以上。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7号)现发布《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钮茂生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和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受水利部的委托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
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
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20•【字号】闽政[2005]15号•【施行日期】2005.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闽政[2005]1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二00五年八月二十日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为加强水能资源管理,规范水能资源开发利用,严格水电项目建设程序,实现开发与保护相结合,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加强规划,促进水能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一)水能资源是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水能资源的开发必须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防洪规划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相衔接。
(二)已经审批的流域综合规划,要结合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省建设的需要,进行修改完善,并定期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价。
尚未编制规划的流域,要抓紧组织编制规划。
新编、修编流域综合规划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三)流域综合规划实行分级管理。
流域面积500平方公里以上或跨设区市的河流综合规划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改委编制并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论证后报省政府审批,已编制的流域综合规划要重新组织论证后报省政府审批。
其他流域综合规划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重新论证后报省水利厅会同省发改委审批,审批前须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流域综合规划未经重新审批的,应停止审批或核准水能开发项目。
(四)流域综合规划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
《福建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为深化水利改革,规范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行为,提升水利建设质量和效益,提高水利建设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36号)等文件精神,我厅制定了《福建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经与省发改委会商,现予正式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水利厅2021年1月26日福建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水利改革,规范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行为,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提高水利建设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划范围内,对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三个阶段或者设计、施工等两个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工程总承包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全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明确跨设区市水利建设项目总承包行为的监督管理所承担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行为的监督管理,并对辖区内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总承包行为监督管理权限进一步明确。
第二章发包和承包第六条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组织实施的水利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自行决定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或者初步设计报告批复后,实施工程总承包发包。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2024年第三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现场核查结果的通告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2024年第三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现场核查结果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24.05.07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5.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
正文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2024年第三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现场核查结果的通告根据《福建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公告》(闽水规〔2023〕1号)规定,近期我厅组织现场核查组对三明市闽源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福建省环宇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福建固顺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福建省中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等4家单位开展了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现场核查。
现将现场核查结果予以通告(详见附件)。
对于核查不通过的2家检测单位,依法注销其已获得的《资质等级证书》,分别为:三明市闽源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混凝土类乙级资质等级证书(证书编号:水质检资字第12022352B026号)、福建省环宇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金属结构类乙级资质等级证书(证书编号:水质检资字第12024353B001号)。
附件:2024年第三批福建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
核查结果表
福建省水利厅
2024年5月7日。
福州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强化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强化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21.12.08•【字号】•【施行日期】2021.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福州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强化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水利(农业农村)局、高新区农林水局、局属各单位、各有关中介服务机构:为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前期服务质量和审批效率,规范中介服务机构从事市级水行政审批事项的质量管理行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根据《福建省水利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规范省级水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和《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加强省级水行政审批事项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强化中介服务质量管理工作。
一、工作目标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中介服务机构从事市级水行政审批事项的质量管理行为,提升建设项目前期服务质量和审批效率,加强水利中介市场主体监管,进一步完善我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
二、适用范围凡从事市级水行政审批项目的报告(报告书)或方案(以下简称项目报告)等编制的中介服务机构,均须开展市级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质量管理工作。
三、工作要求(一)涉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规定,要按照《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的要求,在机构设立、执行行为、执业人员管理、收费等方面加强规范管理。
(二)根据《福州市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中介服务机构应申请入驻“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超市”,如实提供机构简介、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经营范围、人员构成、联系方式等材料,并做好主营业务相关办事指南的绑定和维护等工作。
(三)严格按照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等级、评价范围承担中介工作。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2.23•【文号】办运管〔2024〕58号•【施行日期】2024.0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办运管〔2024〕58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深入贯彻落实2024年全国水利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2024年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各项工作,现将《2024年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水利部办公厅2024年2月23日2024年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工作要点2024年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工作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按照2024年全国水利工作会议部署,坚持底线思维、系统观念、预防为主、管住为王,做好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各项工作,确保工程运行安全和效益充分发挥,为推进水利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加快构建现代化水库运行管理矩阵1.大力推进先行先试。
全面推进试点水库、先行区域实施全覆盖、全要素、全天候、全周期“四全”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法治、责任制“四制(治)”体系,强化预报、预警、预演、预案“四预”措施,加强除险、体检、维护、安全“四管”工作,强化数字赋能,积极探索路径,率先实现突破,取得阶段性成果。
二、不断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2.强化安全管理责任。
全面落实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分级公布大、中、小型水库政府责任人、水库主管部门责任人和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名单。
切实落实小型水库防汛“三个责任人”,全覆盖开展责任人培训。
全面落实堤防、水闸防汛行政首长负责制、安全运行责任制。
3.排查整治工程隐患。
全覆盖开展水库、堤防、水闸汛前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治,对水库大坝、溢洪道、放空设施、堤防险工险段、穿堤建(构)筑物等关键部位工程隐患做到早排查、早整治、早消除。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7.05•【文号】办农水〔2024〕211号•【施行日期】2024.07.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通知办农水〔2024〕211号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农村供水工程事关亿万群众农村饮水安全保障,灌区工程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生产的主阵地,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
近年来,各地农村供水和灌区工程等农村水利工程建设改造加快推进,工程体系不断完善,但随着大规模工程建设,个别工程也暴露出项目法人组建不规范、设计和施工质量不达标、建设监理不到位等问题,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为进一步落实《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要求,加强农村供水和灌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各方责任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各地强化农村供水、灌区工程建设监管,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分别对工程的勘察质量、设计质量、施工质量、监理质量、咨询服务质量负责。
检测、监测单位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供应商等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分别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二、加强项目法人管理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农村供水和灌区工程项目法人的组建和监管,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不得直接履行项目法人职责,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法人单位任职期间不得同时履行水利建设管理相关行政职责。
由社会资本方组建的项目法人,组建方案需按照国家关于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经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同意。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2022年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巡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2022年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巡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2.03.24•【字号】•【施行日期】2022.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2022年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巡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水利(水务)局,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局,公共服务局,厅机关有关处室、事业单位,厅直有关单位:现将《2022年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巡查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水利厅2022年3月24日2022年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巡查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水利监督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我省在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管理,督促工程参建各方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思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围绕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的目标要求,以发现问题、消除隐患、保障水利工程质量安全为主要任务,结合工程建设实际,充分发挥省、市、县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和安全监督作用,紧盯重点环节,严肃责任追究,切实提升水利建设工程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各类质量和安全事故发生。
二、工作任务1.省水利厅。
2022年,计划安排3批次重点在建项目质量安全巡查。
(1)对2022年度省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和国家确定的172项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和150项重大水利工程涉及我省的在建项目巡查全覆盖(不与稽察项目重复检查)。
(2)对每个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和雄安新区)抽查不少于2个重点在建项目(市管或县(市、区)管项目各1个)。
(3)委托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抽检不少于100个水利建设项目。
2.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1)对本级所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巡查全覆盖,对本地区县管项目抽取不少于项目总数的一半。
福建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福建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福建省相关法规、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福建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其他水利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按照规模和性质实行省、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和项目法人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验收制。
第五条凡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项目勘测设计、工程施工、建设监理、质量检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水利建设市场准入条件,并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依据核定的经营范围和企业资质、个人执业资格参加水利工程建设活动。
第二章项目法人第六条项目法人是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
项目主管部门或有关地方政府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工程开工前,应当组建项目法人,明确法人代表。
项目法人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应当与所承担工程的规模、重要性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以实现专业化管理。
第七条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程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
项目法人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任意压缩工期。
施工中涉及初步设计重大变更,项目法人应当报原初步设计批准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批不得实施。
第八条项目法人应执行施工图审查制度,按照福建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要求,将审查出具的福建省水利工程施工图审查报告书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未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第九条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应具备开工条件,按审批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并获得批准。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调水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调水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1.19•【文号】办调管〔2024〕18号•【施行日期】2024.0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调水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办调管〔2024〕18号部机关有关司局,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持续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按照2024年全国水利工作会议部署,扎实做好2024年调水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2024年调水管理工作要点》。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水利部办公厅2024年1月19日2024年调水管理工作要点2024年调水管理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按照2024年全国水利工作会议部署,以提升水资源优化配置能力、江河湖泊生态保护治理能力为重点,深入推进水资源统一调度、调水工程管理、调水管理信息化建设等重点工作,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贡献调水管理力量。
一、持续复苏河湖生态环境1.持续维护河流健康生命。
组织健全永定河生态补水机制,保持永定河全年全线有水。
力争实现西辽河干流全线过流。
继续实现漳河全线贯通。
2.持续强化流域区域生态调度。
实施黄河生态调度,科学向清水沟、刁口河生态补水。
继续加强西北内陆河生态调度,确保黑河东居延海、塔里木河台特玛湖维持一定水面面积。
强化汉江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提高丹江口库区水质安全保障和汉江中下游生态流量保障程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福建省水利厅
时间:2013年5月3日
各设区市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水利部《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2〕581号),提升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水平,结合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年活动,现就加强我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要求如下:
一、高度重视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2012年2月,国务院出台了《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水利部制定了《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2〕581号),对今后一段时期的质量发展做了明确规定,对质量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加强质量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质量管理工作氛围,确保大规模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水利部决定在2013年开展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年活动。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紧迫性和必要性,特别是要结合当前我省大规模水利建设的形势,把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摆在首要位置,牢固树立质量第一、安全为先的理念,进一步强化质量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提升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能力和水平,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和效益。
二、严格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控制
(一)严格设计质量管理。
设计单位要组织有效力量,采取技术咨询、聘用专家等方式,提升工程设计质量。
在确保设计质量的前期下,加快前期工作进度,避免因盲目追求进度造成设计质量低劣。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建专门的项目审查机构或项目审查专家组,对项目的设计报告进行严格把关,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项目的审查审批工作,确保项目设计的合理性和工程造价的准确性;要督促设计单位,严格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报批,对设计质量成果低劣的项目,应及时上报省水利厅,由省水利厅在省级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对设计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
(二)严格施工质量管理。
施工单位作为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质量安全管理;要落实企业领导带班制度,按照标准、规范科学组织施工,积极开展质量通病治理;要切实加强安全隐患排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
工。
监理单位要严格履行职责,加强事中控制、旁站监理,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认真做好检查验收工作。
检测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确保所出具的检测报告真实可靠。
(三)严格竣工验收程序。
竣工验收是国家基本建设的重要程序,是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与投资效益的关键环节。
目前,部分完工项目存在验收管理不到位、验收进度滞后等问题。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快各类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帮助项目法人解决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同时,要强化竣工检测工作,所有大中型项目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确保工程质量,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四)实行责任主体公示制度。
工程施工期间,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明显位置应公示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等信息;工程竣工验收后,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的单位名称、主要责任人姓名,接受社会监督。
三、强化政府质量监督管理
(一)加强队伍和能力建设。
市、县两级水利部门要以本次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年活动为契机,抓紧成立质量监督机构,落实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以适应大规模水利建设的需求。
要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争取落实质量监督工作经费,为质量监督工作的开展和监督队伍的稳定提供保障。
要加强质量监督机构考核和人员培训工作,重点抓好对一线质量监督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业务知识和质量控制等方面培训,培养一支业务精通、作风过硬、廉洁自律的优秀质量监督管理队伍。
(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各地要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各级质量监督站相关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手册,进一步明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内容和程序,严格落实质量监督申报制度、质量监督交底制度、项目划分确认制度、施工质量核定制度、质量监督台账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规范质量监督工作。
(三)建立水利建设诚信体系。
着力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要把诚信守法作为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石,搭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公布水利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提高市场信用信息意识,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信用监管体系,营造水利行业诚实守信的良好环境。
(四)完善建设质量管理体制机制。
要结合新形势新要求以及本地区工作实际,完善建设质量管理体制机制。
在中小型水利工程推行集中建管模式,提升项目管理水平;改进监督方式方法,把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与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结合,及时公开各类工程质量监督信息以及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提升参建单位的质量安全意识;进一步完善
质量监督手段,加快推进现代技术和高端设备在质量监督过程中的应用。
(五)强化质量检测工作。
各类水利工程必须委托具有水利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自检、监理平行检测和法人抽检等各类检测。
要深入开展全省在建水利工程质量飞行检测工作,加大质量检测抽检力度,对关键部位、重点环节实行强制性检测。
强化对检测机构资质、人员、设备的管理,杜绝无资质、超资质开展检测业务工作,确保检测报告的真实性。
福建省水利厅 201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