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环保厅绩效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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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保厅绩效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考核管理工作,推动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确保政令畅通和年度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组部、人事部《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机关作风优化政务环境全面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决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绩效考核的范围、对象、原则
本办法所指绩效考核,是指建立以体现科学发展要求和岗位职责管理的绩效为核心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重点体现工作实绩)。通过考核实施和考核结果运用,健立正确的导向机制、客观的评价机制、有效的激励机制和严格的约束机制,并作为对被考核对象管理、监督、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考核的范围和对象,为厅机关处级(含处级)以下公务员以及厅属事业单位的班子成员。
绩效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民主公开的原则;实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标准和程序进行。
二、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围绕省委、省政府、环保部以及有关上级部门和单位交办的重点工作,推进和落实相关工作情况;
(二)围绕厅党组中心工作和交办事项,推进和落实相关工作情况;
(三)围绕岗位职责、目标任务、重点难点工作和突发性、紧急性任务,推进和落实相关工作情况;
(四)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作风和勤政廉政情况;
(五)被考核人受到奖惩、服务对象投诉、群众反映情况。
三、绩效考核的评鉴和等次标准
绩效考核采取定期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定期考核作为年终考核的基本基础。
(一)定期考核的评鉴。
定期考核采取每周、每月、每半年的周期依此进行,主要考核晋环发[2010]10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厅机关政务督查工作的通知》中督查事项反馈通报制度的建立情况和阶段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二)年终考核的等次标准
年终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事业单位班子成员的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优秀:业绩突出,熟悉业务;工作积极主动,质量较高;办事规范,作风务实;服务热情,群众反映好;纪律性强,清正廉洁。(参考分值:85 -100分)
称职(合格):业绩明显,比较熟悉业务;工作比较主动,质量符合要求;服务态度好,群众比较满意;办事较为规范,遵守纪律。(参考分值:70-84分)
基本称职(合格):业绩不明显,业务不够熟练;工作不主动,工作质量基本符合要求;能服从领导安排,工作表现不突出;有工作差错或者群众投诉。(参考分值:60-69分)
不称职(合格):工作质量不符合要求,不熟悉业务;工作闲散,办事拖拉;群众投诉和不良反映较多;有违反工作纪律或廉政纪律的行为。(参考分值:59分以下)
四、绩效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按照设定工作任务、目标责任分解、督查立项、情况反馈、效能督查、督办通报、年终考核、立卷归档等步骤组织实施。
(一)设定工作任务。厅机关根据省委、省政府、环保部的工作目标和本厅的工作职能,按年度制定内容全面详尽、工作重点突出的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实行目标管理。
(二)目标责任分解。厅办公室根据年度工作任务,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把目标责任分解到各处室和单位,具体以年度印发的《环保工作任务分解表》为准。各承办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承担的每项工作任务尽可能进行细化、量化、具体化,并落实到责任人(未进行责任分解落实的处室或单位,所在处室或单位负责人为责任人)。
(三)督查立项。各处室或单位承担的重要政务,由厅办公室进行督查立项,向相关处室或单位发出《督查立项办理单》,限期完成交办任务,并按规定时间上报督办事项落实情况。
(四)情况反馈。按照晋环发[2010]107号文件要求,严格落实督办事项和重点工作报告反馈制度。各承办单位在收到《督查立项办理单》后,要按照相关要求,分别在5个工作日、10个工作日或一个月内反馈落实情况,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反馈;对承担的重点工作,要按时上报《周处务会纪要》、《月工作动态》和《年度重点工作完成和落实情况》;各承办单位每年在省政府最少发一个文件,通过省政府来推动有关问题的解决。
(五)效能督查和督办通报。厅办公室负责对承办单位上报的反馈情况和办理结果进行效能督查,并适时汇总有关情况,报厅领导审阅后,以《督查快报》的方式向各处室、各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每半年对各承办单位落实督办工作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并将有关情况抄送人事处和机关党委。
(六)年终考核和立卷归档。人事处和机关党委根据年度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和定期考核情况,负责在年终对考核对象进行综合计分;人事处负责绩效考核的立卷归档工作。
绩效考核实行百分制,年终考核计分60分,定期考核计分40分。
1、年终考核计分。人事处和机关党委负责对各承办单位报送的《年度重点工作完成和落实情况》和年度《环保工作任务分解表》进行汇总核验,被考核对象承办事项完成数/承办事项数×60=年终考核分值。
2、定期考核计分。以厅办公室调度报告制度情况、《督查通报》情况、被考核人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作风和勤政廉政情况以及受到奖惩、服务对象投诉、群众反映情况为依据建立积分制。
(1)承办单位在收到《督查立项办理单》后,承办人未按有关要求及时反馈落实情况,每有一次扣2分;
(2)承办人未按时上报《周处务会纪要》、《月工作动态》和《年度重点工作完成和落实情况》,每有一次分别扣1分、2分和5分;
(3)承办事项连续两次收到《催办通知书》或《督查快报》中受到通报批评,每有一次扣5分;
(4)不能按时完成上级安排的工作任务或领导指示办理事项、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对所承担的落实事项曲解误办,办理过程中不深入调查研究、弄虚作假、反映情况不属实的;涉及多个处室办理、主办处室不主动协调、协办处室不积极配合而影响工作的,每有一次扣10分;
(5)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在厅机关考勤抽查中迟到、早退或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的,每有一次扣5分;
(6)被服务对象投诉或收到群众不良反映查实的,每有一次扣5分;对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有一次扣10分;
(7)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绩效考核,经教育仍拒绝参加考核的,定期考核计0分;
(8)在承办事项中做出突出成绩,或在每半年的汇总统计中受到表彰奖励的,每有一次加5分;
(9)受到省部级以上、地厅级以上或其他部门(单位)表彰奖励的,每有一次分别加3分、5分、10分;
(10)在完成重点难点工作和突发性、紧急性工作任务中表现突出,经考核组认可,每有一次加10分。
五、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公务员年度考核拟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必须从绩效考核为优秀的人员中产生。
(二)绩效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的人员,年度考核相应定为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
(三)绩效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发放年终奖励工资;定期绩效考核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扣发当年年终奖励工资,不能作为年度各级各类评比表彰的推荐人选,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诫勉、批评教育和组织处理。
(四)绩效考核结果将装入其个人档案,并作为对被考核对象管理、监督、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六、考核的管理和监督
(一)成立省环保厅绩效考核领导组,领导组组长由党组书记、厅长刘向东同志担任,其他厅领导及办公室、人事处、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室处室负责人组成。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由办公室、人事处、机关党委有关人员组成,按照《绩效考核办法》承担各自职能,人事处负责绩效考核领导组办公室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二)实行复核申诉制度。考核对象对绩效考核等次有异议的,可向厅绩效考核领导组提出申诉。
七、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