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宪法重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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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各学科复习要点总结

法硕考研各学科复习要点总结

法硕考研各学科复习要点总结法硕考研各学科复习要点总结1.法理复习需先易后难2.宪法理论复习注意知识点比较不过这也不能作为我们忽视的借口,宪法理论虽然简单,但里面的细小知识点却特别容易混淆,所以考生一定要把宪法法条常备身边,复习的时候还可以专门做一些知识点的比较。

此外《选举法》也比较重要,同样不能忽视。

3.刑法复习要有的放矢刑法的脉络比较清晰,复习起来比较容易。

总则和分则同等重要,每年考试出分值各占50%。

刑法拿高分的最主要办法就是在复习过程中要抓住重点,做到有的放矢。

刑法重点很好判断,它们都有一些特征,可以帮助大家判断哪些地方是可能的出题点。

特征如下:有明显大写的一、二、三……,大写的标题下有小标题的数字,如123……,小写的1、2、3下多涉及法律方面重要的概念。

这些部分一定要想办法理解并且背熟。

分则当中各罪里有很多详细解释的要点。

如抢劫罪中,什么是以非法目的占有?什么是暴力?什么是以其他方法?都要学懂、学通,这点很重要。

以往有考生,考完刑法之后觉得答的不错,感觉四个要点都写出来了,但最后得分却不高。

而失分的地方往往就是需要答出来、且没有好好解释的地方。

4.民法复习重在理解民法的复习重在理解,只有真正理解了才能答好民法题。

考生先要清楚,民法学是整个大陆法系理论体系的核心内容,搞好民法是弄通所有其他法律的前提与基础。

而民法的体系又是由民法的调整对象所决定的,所以考生一定要时刻注意,民法主要调整的无非是横向的财产关系。

换句话说,我国的民法是以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为其主要调整对象的,简单地说,民法就是调整市场经济中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最一般的规则。

总之,民法正是适应调整商品交换关系的内在需要,才形成了民事主体制度,所有权制度和债及合同制度,即传统法民学中所说的“人、物、债”三大部分,从而构成了民法最基本的内容。

所以,考生学好民法学的本质就是理解“人、物、债”之间的联系。

5.法制史复习莫要细扣文言文对于初学者来说,法制史复习最大障碍可能是生僻的文言文,可是每年法硕入学考试考察的重点恰恰不在这。

北师大法硕宪法考试重点

北师大法硕宪法考试重点

1、言论自由的四项功能2、出版自由与言论自由的关系出版自由受破坏的手段多于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权利的主体多于言论自由:出版商、编辑、作者等影响出版内容的人出版自由优先于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大于言论自由:出版自由过程实体化,易被干涉,还包括出版内容、出版过程等言论自由则较抽象,思想不易控制3、私有财产权,征收与征用的特点及其与征税的区别,宪法13条,征收物品可以给予第三人实现公共利益4、死刑是否符合宪法?(一)正当性根本来源:人的尊严——对严重侵害他人生命法益的犯罪人施以死刑,不仅是古典自由主义对人的尊严予以尊重的要求,也是现代社会契约理论对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必然推演。

不仅如此,在我国,对严重侵害生命法益的犯罪设置死刑最高刑还具有尊重民意的现实意涵。

在刑法上,对实行违反法律行为的犯罪人施以与他所施加于受害人的恶害等量的刑罚,即犯罪人使他人失去什么,他本人就应该失去什么,因而如果犯罪人使他人失去生命,他本人就应当承受失去生命的死刑惩罚。

(二)正当性现代来源:社会契约——卢梭认为,虽然人的生命具有神圣性,任何人都没有创造自己生命的能力,因而不得将其生命置于他人的任意处置之下,但当一个人以非法的方式剥夺另外一个人的生命之时,这个人其实已经丧失了人之所以为人的理性,因而可以被作为一个猛兽处以死刑。

在一个社会或国家中,人们享有与生俱来的生命权,但这一权利并不是绝对的,它可以因为严重侵害他人的生命法益而丧失,因为当一个人侵犯他人的生命法益之时,他已经破坏了他和其他所有人进入社会、联合成为国家的原始的社会契约,因而他事实上将自己排除出既存的公民联合体,丧失了他的人类地位和公民地位,也从而丧失了他因契约而享有的国家对他的生命权的保护。

(三)一分为二看问题。

在一些故意杀人等针对他人人身权利的暴力犯罪等来看,死刑的存在似乎有一定的必要,但对一些受害人有一定过错的犯罪、尤其是财产犯罪的犯罪人施加较为严苛的刑罚,如死刑、无期徒刑等。

09考研法律硕士宪法学重点难点分析(二)

09考研法律硕士宪法学重点难点分析(二)

09考研法律硕士宪法学重点难点分析(二)一、宪法学复习的难点古代中国和西方在运用“宪法”一词时,既有相近之处,也有不同之处。

相近之处在于二者都有法律的含义,并有优于一般法律的倾向;不同之处在于古代西方“宪法”一词的含义侧重于组织法方面的意义,而古代中国“宪法”一词的含义则没有这方面的内容。

但无论如何,近现代意义上的宪法是在资产阶级革命以后才出现的,与古代宪法的含义有着根本的不同。

2.宪法是近现代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部门,具有一般法的特点,但是宪法又具有自身的基本特征,使之区分于一般法律。

宪法何以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何以是民主事实的法律化的基本形式,以及宪法的本质何以在于集中表现了各种政治力量(注:这里用的是“政治力量”,而不是“阶级力量”)的对比关系,是宪法学的难点所在,考生应当用心体会。

近代宪法产生的条件考生应当结合世界近现代史理解。

我国现行宪法的制定和修改,考生应结合相关的背景材料来体会。

宪法的基本原则较为抽象,是考生理解的难点所在。

宪法规范的特点、宪法与宪政的关系以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的有效途径、宪法的实施、宪法实施保障以及完善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体系是考生应掌握的重点,也是考试复习的难点。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坚持和完善问题是当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民主能否真正实现的关键。

4.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既有优越性,也有一定程度的局限性,优越性体现在选举权的真正普遍性和无记名投票原则。

局限性体现在城乡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差别较大和直接选举范围有限的方面。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的发展,人民民主意识的增强和文化素质的提高,我国选举制度的优越性会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局限性会日益缩小。

5.宪法与人权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宪法中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

09法律硕士联考宪法主观题重点难点汇编二

09法律硕士联考宪法主观题重点难点汇编二

09法律硕士联考宪法主观题重点难点汇编二1、分析:我国宪法是如何体现法治原则的? (1)法治原则的基本含义。

(2)宪法序言关于宪法地位的规定。

(3)宪法第五条关于宪法与法律文件、宪法与组织和个人关系的规定。

(4)1999年宪法修正案关于法治国家的规定。

(5)宪法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

(6)宪法关于平等原则的规定。

(7)宪法关于法院和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规定。

2、分析:我国宪法是如何体现权力制约原则的? (1)权力制约原则的基本含义。

(2)宪法关于选民与代表关系的规定。

(3)宪法关于公民批评、建议、检举、控告权的规定。

(4)宪法关于人民代表大会与人大常委会关系的规定。

(5)宪法关于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之间关系的规定。

(6)宪法关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三者之间关系的规定。

3、分析:以修正案方式对宪法进行修改的意义。

(1)以修正案方式对宪法进行修改由美国首创。

我国1988年、1993年、1999年三次对宪法进行修改采用了这一方式。

(2)宪法修正案方式的含义。

(3)优点。

(4)缺点。

4、简答:国体与政体的关系。

(1)国体的概念、政体的概念。

(2)国体决定政体。

但同时受其他因素的影响。

(3)政体反作用于国体。

(4)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5、简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

(2)人民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

(3)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

(4)人民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

(5)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最终目的。

(6)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

预祝大家金榜题名!。

湖南省考研法律硕士专业复习资料宪法学核心内容总结

湖南省考研法律硕士专业复习资料宪法学核心内容总结

湖南省考研法律硕士专业复习资料宪法学核心内容总结宪法学是法律硕士专业中的一门重要课程,也是法学领域的基础学科之一。

对于正在准备湖南省考研法律硕士的同学们来说,深入了解和掌握宪法学的核心内容非常重要。

本文将对湖南省考研法律硕士专业的宪法学核心内容进行总结,以助于同学们的复习备考。

第一部分:宪法的基本概念与特征宪法是一个国家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具有以下几个基本概念和特征:1)国家的最高法律地位,具有权威性和强制力;2)具有基本权利和保障公民权益的功能;3)是一部原则和基本制度的法律文件;4)具有变革性和稳定性;5)遵循宪政原则,包括分权制衡、选举制度等。

第二部分:宪法的起源与发展宪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希腊和罗马时期的法律制度,随着时间的推移,宪法逐渐发展演变。

从近现代的角度来看,宪法的发展主要经历了英国的《大宪章》、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等重要事件和法律文件。

第三部分:宪法的基本原则与价值追求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权力分立、人民主权、宪法至上、法治原则等。

另外,宪法也追求一些基本价值,比如平等、自由、民主、公正等。

这些原则和价值是宪法制度的核心内容,也是现代国家法治建设的基石。

第四部分:宪法中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宪法保障了公民的一系列基本权利与自由,如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言论自由、新闻出版自由等。

这些权利与自由的保障是国家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宪法学中的重要研究内容。

第五部分:宪法的解释与审查宪法的解释与审查是宪法学中的重要议题。

宪法的解释可以分为文字解释、历史解释和制度解释等。

而宪法的审查主要由宪法法院负责,审查包括宪法合宪性审查和宪法实施监督两个方面。

第六部分:宪法与国际人权法宪法与国际人权法之间存在一种互动关系。

国际人权法对国家的宪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而国家的宪法又成为给予国际人权法实施的基础和保障。

尤其是当国际人权法的规定与国家宪法产生冲突时,如何协调这种矛盾成为一个重点问题。

09法律硕士联考宪法主观题重点难点汇编四

09法律硕士联考宪法主观题重点难点汇编四

09法律硕士联考宪法主观题重点难点汇编四1、分析:城乡之间代表人口数的差别与平等的关系。

(1)我国选举法关于城乡之间代表人口数的规定:关于这一规定的变化。

(2)城乡之间的规定是不平等的,但这种不平等的规定属于合理的差别。

在平等原则下承认合理的差别。

(3)城乡之间不平等规定的根据是:我国的国家性质、我国工人阶级的人口数、我国社会的发展方向。

(4)这种不平等是形式上的不平等,是为了保证实质上的平等。

(5)未来将根据社会的发展缩小以至消灭这种差别。

2、分析:汉族与少数民族在代表人口数上的差别与平等的关系。

(1)我国选举法关于汉族与少数民族代表人口数的规定。

(2)上述规定的根据: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都应当有代表参与国家的管理,参与地方事务的管理,而少数民族在人数上比汉族要少,需要作照顾性规定。

(3)上述规定的根据属于合理的范畴,因此并不违反平等原则。

3、简答:我国单一制的基本特征。

(1)单一制的含义。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

(2)单一制的基本特征。

(3)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除具备这些特征外,还以民族区域自治处理民族关系、以特别行政区制度处理历史问题。

4、简答: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内容。

(见教材) 5、分析: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1)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属于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2)中央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体现国家主权的事务。

(3)中央管理特别行政区作为地方的事务。

(4)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是中央依法授予的。

(5)特别行政区是一个特殊的行政区域。

预祝大家金榜题名!。

《宪法学》重难点精选三

《宪法学》重难点精选三

《宪法学》重难点精选三mmq五、宪法解释(一)宪法解释的体制近现代各国解释宪法的机关不尽一致,综合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1.由立法机关解释。

这一制度源自英国。

英国自从建立议会制度以后,就将议会作为主权机关,因而不允许司法机关****议会所制定的法律;同时在英国,宪法和法律没有明显区分,所以宪法和法律的涵义如何,也只能由议会作出解释。

我国的宪法解释权由立法机关行使,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解释权。

2.由司法机关解释。

这一制度源自美国。

现今世界各国中,采行这一制度的国家很多,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菲律宾、印度、巴基斯坦、阿根廷、巴西、智利、墨西哥等国家,都是由司法机关解释宪法。

被动解释。

3.由特设机关解释。

这一制度起源于奥地利,推行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也是当代最为流行的制度之一。

如奥地利、西班牙、德国、意大利、俄罗斯等国就建立了宪法法院,法国、韩国等建立了宪法委员会。

实行这一制度的理由在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解释宪法是国家最重要的权力,因而行使这一权力的机关应该居于普通机关之上,使其以超然地位解决所发生的问题,以保障宪法的尊严。

(二)中国宪法的解释体制中国现行宪法解释体制属于立法机关解释体制。

这种宪法解释体制是由1978 年宪法首先确认和建立的。

1982 年现行宪法再次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宪法解释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这与我国的宪法体制是相吻合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部分,享有解释宪法的权力,使得宪法解释具有立法性质和普遍的约束力,也使得宪法解释成为一种经常性的行为,而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比其他国家机关更了解宪法的原意和精神。

但是,我国现行宪法解释体制还存在一定问题,最突出的表现是缺乏具体的程序,应当建立和完善具体的解释程序,将宪法解释进一步规范化。

六、我国现行宪法的修改从1988 年起,我国开始采用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对宪法个别内容予以修改和完善。

这种修宪方式,有利于保持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是对外国有益宪政经验的合理借鉴,反映了我国民主宪政建设的进步。

《宪法学》重难点精选一

《宪法学》重难点精选一

《宪法学》重难点精选一mmq一、宪法的形式特征(一)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共性宪法首先是法,同刑法、民法等法律一样,是法的一个部门,宪法同其他法律部门共同构成特定国家的法律体系。

具体来说,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共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宪法与普通法律一样都是统治阶级利益和意志的体现,都是阶级统治的工具;都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宪法与普通法律一样,其内容主要取决于有利于统治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二)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是主要的,表现为宪法的特征。

(1)内容的根本性。

宪法规定的内容是有关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主要问题,包括国家主权的归属、政治过程的基础和形态、国家权力机关的设置及界限、公民的权利及范围、基本国策等范畴。

宪法内容的根本性表明宪法规范对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总体运行的规制和约束,并主要与国家机关、各政党、各种政治力量和公民的社会活动和政治活动直接联系。

宪法主要规范以下内容:第一,国家主权的归属和政治统治的形态和基础,如人民主权原则、国体、政体等制度。

第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权力范围界限和具体内容。

第三,国家生活中的基本体制和原则,如国家结构形式、行政区划、选举制度、政党制度、国家标志等制度。

通过对上述方面的调整和规制,宪法发挥根本法的作用。

(2)效力的最高性。

总体而言,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一方面,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表现为对法的最高法律效力。

首先,表现为宪法是其他一般法律的立法基础,是其他一般法律制定的依据和基础,为其提供立法原则。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规定其他法律的立法原则,为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的构建提供准则、依据和基础,所以在这个意义上宪法又被称为“母法”,而普通法律则被称为“子法”,表明宪法和普通法律之间的内在关联。

其次,宪法具有的最高法律效力表明,任何其他的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如果同宪法有所抵触,该法律即为无效。

我国《宪法》第 5 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浙江省考研法学复习宪法与行政法重难点分析

浙江省考研法学复习宪法与行政法重难点分析

浙江省考研法学复习宪法与行政法重难点分析在浙江省考研法学的考试中,宪法与行政法是两个重要的考试科目。

宪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对于我们的日常生活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行政法则涉及到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行政行为等,是整个行政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针对浙江省考研法学中宪法与行政法的复习重难点进行分析。

一、宪法复习重难点分析1. 对宪法的基本概念理解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它规定了国家的组织结构、权力范围和限制、公民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内容。

复习宪法的重点是掌握宪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例如国家主权、人民主权、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等。

2. 宪法的修改和解释宪法是可以被修改和解释的,了解宪法的修改程序和宪法解释的方式对于理解宪法的作用和意义非常重要。

复习时需要重点掌握宪法的修改和解释的相关规定以及实际应用。

3. 宪法中的基本权利保障宪法对于公民的基本权利提供了保障,包括人身自由、言论自由、财产权利等。

复习时需要重点关注这些基本权利的内容、范围和限制,以及宪法对这些权利的保护和实施。

4. 宪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宪法作为国家的最高法律,与其他法律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系。

复习时需要深入理解宪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了解宪法对其他法律的效力和约束力,以及宪法对其他法律的解释和适用。

二、行政法复习重难点分析1. 行政行为和行政机关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对外界采取的具体行为,包括命令、决定、通知、批复等。

复习时需要重点了解行政行为的特点、效力和救济方式,并能够辨析不同行政行为之间的区别。

2. 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等主体之间因行政活动而产生的具有法律性质的关系。

复习时需要理解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性质和特点,以及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等相关规定。

3. 行政责任和行政监督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对于行政行为的违法或错误承担的法律后果。

复习时需要了解行政责任的种类、适用条件和追究方式,以及行政监督的目的、方式和制度安排。

09法律硕士联考宪法主观题重点难点汇编三-fashuo.doc

09法律硕士联考宪法主观题重点难点汇编三-fashuo.doc

1、简答:为什么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适宜的基本政治制度?(1)我国的国体。

与这一国体相适宜的基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从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

(3)从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4)从人民代表大会的责任。

2、分析:人大与人大常委会与党组织的关系。

(1)宪法规定了四项基本原则,其中包括坚持共产党的领导。

包括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在内的国家机关都要坚持党的领导。

(2)人大及人大常委会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3)党应当尊重和维护人大及人大常委会的地位和权力。

(4)党要善于将党的意志变为国家的意志。

3、分析:人大常委会与法院和检察院的关系。

(1)人大常委会的性质。

(2)人大常委会与法院和检察院的一般关系。

(3)人大常委会对法院和检察院进行宏观监督。

(4)人大常委会对法院和检察院的个案进行监督。

(5)人大常委会对个案进行监督的目的、原则与法院和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

4、简答:我国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1)选举权普遍性原则的含义。

(2)对选举权的正当限制外,没有其他限制。

(3)被羁押状态的人的选举权问题:并没有因为处于被羁押状态而停止所有人的选举权。

己决犯中,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而没有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有选举权;未决犯中除被检察院和法院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的人外都有选举权;其他被行政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人都有选举权,如行政拘留、劳动教养。

(4)华侨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选举。

5、简答:我国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1)选举权平等性原则的含义。

(2)我国选举权平等性的表现:一人一票;每一个代表都代表一定的人口数。

2。

考研法律硕士之宪法重点指南

考研法律硕士之宪法重点指南

考研法律硕士之宪法重点指南一、考研法硕重难点攻破宪法条文本身晦涩难懂,更增添了这门学科的神秘性。

不过依据2014年法律硕士大纲分析,中国宪法学的考试内容其实仍然比较简单,除了第一章和第二章以外,剩下的章节全部都是关于国家机构的划分和职能、公民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规定,这些内容均能够从我国宪法及其相关法律条文中找到答案。

究竟如何高效复习宪法?笔者建议在阅读分析的基础上多翻看和记忆宪法及其相关法律的相关法条。

首先需要注意的是,哪些属于宪法及其相关法律?根据历年真题和多年辅导经验,主要包括1982年《宪法》及其四个修正案、《立法法》、《选举法》等法律。

二、采取比较方法来记忆法律条文跨考网校名师认为应采取比较方法来记忆法律条文。

例如,在掌握宪法条文时要注意多比较。

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主席、军事委员会主席等属于我国中央国家机构,但它们之间仍存在隶属关系。

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常设机构,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国家主席(含副主席)、军事委员会主席均是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国务院及其组成人员均是由国家主席提名,经全国人大决定。

这种横向比较有助于学生加深印象,若是学生们能够联系实际则可能印象更深。

如每年全国人大只在每年三月开一次会,而剩下的事均是常设机构来处理,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除了存在全国人大,还存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原因。

再次,复习宪法条文需要格外细致和小心。

宪法既然属于一国根本大法,这就意味着宪法条文的表述都是经过反复推敲而最终确定的。

宪法条文表述的精确性也可以通过修宪的难度看出来。

这就要求同学们在对待宪法条文时尤其关注每个法律条文的定语和谓语,谨防命题老师在设计选项时对这些条文进行偷梁换柱。

比如:“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适当补偿。

”这句话虽然与宪法法律条文表述几乎一致,但是并非“适当”补偿,而是仅有“补偿”二字等。

法硕指导:宪法基本理论的问题

法硕指导:宪法基本理论的问题

法硕指导:宪法基本理论的问题这一期我们来谈谈宪法学中宪法基本理论的问题。

可以把这个知识点分为八个小要点来复习掌握:(1)宪法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2)宪法的产生和发展:英、美、法三国宪法的产生及其特点,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3)现行宪法的修正:迄今为止,我国现行宪法共进行过四次修改,形成了31条宪法修正案;(4)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衡原则;(5)宪法的分类:宪法的实质分类(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宪法的形式分类(资本主义类型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宪法);(6)宪法规范的特性:内容的政治性,效力的最高性,立法的原则性,实施的多层次性;(7)宪法的作用:保障人权,保障民主,保障法治,保障经济制度;(8)宪法和宪政: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生命,也可以说,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

下面我们结合历年真题来分析一下:2006年真题:17.下列关于英国宪法构成的表达,正确的是(D) A.由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等构成 B.由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等构成 C.由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等构成 D.由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等构成[分析]英国宪法由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等构成,形成了具有特色的没有统一、完整的宪法典形式的不成文宪法,故本题答案为D项。

18.依据宪法制定机关的不同,可以将宪法分为(C) A.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B.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C.钦定宪法、协定宪法与民定宪法 D.纲领性宪法与确认性宪法[分析]钦定宪法是由君主或以君主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与国民或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

考研法学宪法与行政法重点考点回顾

考研法学宪法与行政法重点考点回顾

考研法学宪法与行政法重点考点回顾法学是人们对法律和法律制度的研究,也是培养律师、法官和法学研究人员的专业学科之一。

而考研法学是通过考研的方式来深入学习和研究法学理论和实践问题。

在考研法学的过程中,宪法与行政法是重要的考点之一。

本文将针对考研法学宪法与行政法的重点考点进行全面回顾。

一、宪法基本原理回顾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具备以下基本原则:(这里可以细分为几个小节,分别介绍宪法的民主原则、法治原则、平等原则等原则,每个小节分别介绍并阐述对应的考点)二、宪法的主要内容回顾宪法包含着国家各个领域的基本规定,包括国家制度、国家机关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内容。

其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这里同样可以细分为几个小节,介绍宪法中涉及的国家机构、国家制度、公民权利与义务等内容,每个小节可以列举相应的考点)三、行政法基本概念回顾行政法是研究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和制度的学科,涉及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作用、行政行为的性质和规范、行政责任的界定等内容。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主要包括:(这里同样可以细分为几个小节,介绍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行政权力、行政诉讼等基本概念和相关考点)四、行政法的制度与程序回顾行政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其制度与程序也是重要的考点之一。

行政法的制度与程序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回顾:(这里可以分别介绍行政法的行政监察制度、行政契约制度、行政诉讼制度等方面,并列举相应的考点)五、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回顾宪法和行政法都是法学中的重要领域,在考研法学中经常会涉及到两者的交叉和联系。

理解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对于准确回答相关考题非常重要。

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回顾:(这里可以介绍宪法对行政法的制约作用、行政法对宪法的具体实施等方面)综上所述,考研法学宪法与行政法是需要着重复习和回顾的重点考点。

通过对宪法基本原理、宪法的主要内容、行政法基本概念、行政法的制度与程序以及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进行全面回顾,可以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提高应试能力。

法硕辅导:宪法重要知识点讲解

法硕辅导:宪法重要知识点讲解

法硕辅导:宪法重要知识点讲解一、如何理解传统宪法分类?答:在对宪法进行分类时,可以基于不同的标准。

分类标准的不同,必然导致分类结果的不同。

西方国家法学家通常以宪法的形式特征作为分类标准,把宪法分为:(—)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从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将宪法分为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这是英国法学家布赖斯于1884年首次从宪法的表现形式上对宪法所作的分类。

所谓成文宪法,是指以一个或几个法律文件的形式所表现出来的宪法。

所以成文宪法又称为“文书形式的宪法”。

成文宪法一般以单一的法律文件(宪法典)表现(如美国宪法、我国现行宪法),但也有以几个法律文件形式表现的。

例如,法国1875年宪法即包括1875年2月至7月所陆续颁布的三个法律文件,即:《公共机关的组织法》、《参议院的组织法》和《公共机关的关系法》。

奥地利和瑞典王国宪法也是由几个宪法文件组成的。

所谓不成文宪法,是指以国家的一般法律、惯例或法院判例形式出现的宪法。

一般将英国宪法作为不成文宪法的例子。

另需注意的是,不能将不成文宪法理解为绝对没有书面形式,如实际上英国宪法也只是一部分表现为宪法惯例、习惯和判例等,另一部分则表现为堵如《权利法案》等法律文件的形式。

(二)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根据宪法的效力与修改程序的不同,可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这是布赖斯于1901年对宪法所作的分类。

所谓刚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或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

刚性宪法又可分为三种情况:(1)制定和修改宪法必须召开专门的制宪会议,普通立法机关(议会)无权制定或修改宪法;(2)普通立法机关虽有权制定或修改宪法,但需得到其他机关的批准,或须经过全民公决的特别程序;(3)普通立法机关有权制定或修改宪法,但在表决时需要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的绝对多数通过。

美国宪法是刚性宪法的典型例子,我国宪法也属刚性宪法。

刚性宪法通常都是成文宪法;但成文宪法不一定是刚性宪法,如意大利宪法。

柔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或程序都与普通法律相同,即由国家的立法机关议员按普通立法的形式通过,就可制定或修改宪法。

法律硕士复习指导宪法学重要知识点详解

法律硕士复习指导宪法学重要知识点详解

一、宪法与其他法律有何异同?答:宪法虽是法律的一种,但由于它调整的对象不同,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同,因此宪法又不同于普通法律。

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就其法律属性来说,和普通法律的区别在于:第一,宪法规定的内容与普通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定的法律规范调整着一定的社会关系。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它的内容在于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是国家的总章程。

宪法所规定的内容都是国家生活中最重大和根本的问题,它是国家和公民活动的法律基础。

正因为宪法的内容在于确认一国的根本制度,因此有的国家就把宪法与根本法等同起来。

基于宪法的根本法特征,宪法不能像普通法律那样具体。

第二,在法律效力上与普通法律不同。

法律效力即指法律所具有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国家赋予法律以约束力和强制力是法律具有生命力之所在,也是法律得以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

违反宪法的行为,同样必须依法予以制裁。

同时,由于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因此,宪法不仅具有一般的法律效力,而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第三,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与普通法律不同。

宪法的这一特点是由以上两个特点引申出来的。

为了体现宪法的权威性,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多数国家对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规定了不同于普通立法的特定程序。

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权力(即所谓制宪权)是一种最高的国家权力,体现着国家的主权。

宪法的以上特征表明了它和普通法律的区别和它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二、如何理解宪法的概念及其本质?答:在本质上,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

但是,在一个已消灭了阶级对抗的社会,宪法本质的表现形式将发生变化。

所以,从更广泛意义上说,宪法客观地反映着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

宪法与政治力量对比和政治形势发展变化的关系,表现为:首先,宪法是在政治斗争中取得了胜利的那个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

任何一部宪法的产生,都是阶级斗争的结果和总结。

没有阶级斗争的胜利,没有取得政权并建立起阶级统治的国家,就不可能制定出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代表统治阶级利益的宪法。

吉林省考研法律硕士复习资料宪法学重点条文解析

吉林省考研法律硕士复习资料宪法学重点条文解析

吉林省考研法律硕士复习资料宪法学重点条文解析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一部国家的根本大法。

宪法的条文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人权保障、国家机构的组织运作等重要内容,对于法学专业的考研生来说,熟悉宪法的条文是必不可少的复习内容。

本文将对吉林省考研法律硕士宪法学的重点条文进行解析,帮助考生更好地复习备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社会主义国家。

解析:这一条明确了中国的国家性质是社会主义国家。

作为考研法律专业的学生,我们要深入理解社会主义的含义,了解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这对于理解宪法的其他条文以及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解析:这一条规定了国家的权力归属,强调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具有最高的权力。

在学习这一条时,我们可以对比其他国家的宪法,了解不同国家的权力分配方式,加深对我国宪法的理解。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解析:这一条明确规定了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我们可以解析该条文中的关键词,深入研究我国的民主集中制度和运行方式,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政府制度、人民法院制度以及人民检察院制度等。

第二章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解析:这一条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基本义务,强调了依法守法的原则。

我们可以通过研究我国法律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法规,进一步了解宪法和法律的关系,以及公民和组织应当如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义务。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开展的各项活动必须以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为宗旨。

解析:这一条规定了中国对外开展活动的宗旨,强调了和平和发展的重要性。

我们可以研究中国的外交政策和国际地位,深入理解中国对外开展活动的原则和目标。

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解析:这一条规定了国家的立法机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宪法学》重难点精选二

《宪法学》重难点精选二

《宪法学》重难点精选二mmq三、宪法的基本原则(一)人民主权原则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

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

在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看来,主权是公意的具体表现,人民的公意表现为最高权力;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国家是自由的人民根据契约协议的产物,而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

因此,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治理者只是受人民委托,因而主权只能属于人民。

人民主权学说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主义的锐利思想武器,是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核心。

因此,从1776 年美国《独立宣言》宣布人的天赋权利不可转让、1789年法国《****宣言》宣布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以来,西方国家在形式上一般都承认人民主权,并将其作为资产阶级民主的一项首要原则,而且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主权在民。

但这些形式上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广大人民群众已经享有当家作主的权利了。

只有在废除生产资料私有制,建立起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之上,人民主权才有可能实现。

各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都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这是无产阶级在创建自己的政权过程中,批判性地继承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基础上,对人民主权原则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实质上也就是主权在民。

关键的区别在于对于“人民”概念的理解。

(二)基本****原则****是在17、18 世纪首先由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

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公开推行等级特权和不平等。

封建社会末期,新兴的资产阶级强烈要求摧毁君权神授学说,建立以自由、平等为核心的社会秩序。

因此,17、18世纪的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赋****”学说,强调人人生而享有自由、平等、追求幸福和财产的权利。

在启蒙思想家提出的天赋****学说的指导下,资产阶级开始进行了争取****的斗争。

在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以及革命胜利后,****口号逐渐被政治宣言和宪法确认为基本原则。

一般认为,资产阶级以****的普遍性掩饰****的阶级性。

考研法硕宪法学重点解析 2

考研法硕宪法学重点解析 2

考研法硕宪法学重点解析 22016考研法律硕士宪法学重点解析 2一、宪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是什么?答:1.宪法典宪法典是实行成文宪法制国家主要的宪法规范渊源。

世界上绝大多数有成文宪法的国家,都将其宪法内容以宪法典的形式规定下来,这是宪法规范最基本的表现形式。

1787年,美国制定了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开创了以宪法典为其规范内容基本表现形式的先例,并对其后各国的宪政运动及成文宪法的制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2.宪法性法律宪法性法律一般是指有宪法规范存于其中,但在形式上不具备最高法律效力及严格制定和修改程序的法律。

一般认为,宪法性法律是不成文宪法国家最主要的宪法规范的渊源,如英国即是。

此外,在有成文宪法典的国家,往往也颁布一些宪法性法律,作为对宪法典的补充,宪法性法律虽然不像宪法典那样内容广泛,有的只涉及某一个或某几个方面的问题,但它是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的延伸和具体化。

在我国,关于国家机凯程考研,中国最权威的考研辅导班构的组织法以及涉及公民宪法权利的法律,一般被视为宪法性法律。

3.宪法惯例宪法惯例是指在国家长期的政治生活中形成的、涉及国家根本问题,调整相应基本社会关系,为社会普遍承认和遵循的、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习惯和传统。

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宪法惯例一般不会被破坏。

宪法惯例在英国的宪政体制运作中尤显重要。

在成文宪法制国家,宪法惯例也是存在且必不可少的。

这是由于宪法的各项规定比较原则和概括,而且一般不能应时而变,而当把这些原则性和概括性的条款适用于复杂而变动的政治生活时,就需要宪法惯例来调节。

可以说,宪法惯例是使宪法具有适应性的手段之一。

在我国,政凯程考研,中国最权威的考研辅导班协的全体会议在全国人大会议之前先行召开,政协委员列席全国人大会议等,也是多年形成的惯例。

4.宪法解释所谓宪法解释,是指由法定的机关对宪法条文的内容、词义以及适用范围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宪法解释是法律解释的一种形式,也是宪法规范渊源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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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政就是指以民主事实为政治内容的宪法实施。

宪政内容的核心就是如何创制一部好的宪法,如何使一部好的宪法得到具体的实施和如何保障在实施中的宪法充分发挥其根本法的作用。

2、宪政只产生和存在于资产阶级革命后,这句话是对的,因为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并且存在两种宪政,资本主义宪政和社会主义宪政,这两者存在根本不同。

3、宪政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和实现人权。

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

4、宪法和宪政的关系表现为两个方面(1)宪法是一国宪政运动的表现,又是一国宪政的规范形式和依据。

(2)宪政是宪法实施的结果和状态。

二者有联系也有区别,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和基础,宪政是宪法的生命。

此考点为2010年新增,估计要考简答题。

5、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6、在资本主义宪法原则体系中,处于核心和主导地位的是人民主权原则。

7、马克思称《独立宣言》是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

10、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8、新中国成立初期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政治基础是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9、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11、一般来说成文宪法基本上都是刚性宪法,不成文宪法基本上都是柔性宪法。

我国宪法是成文宪法,但却是柔性宪法。

12、英国因为只存在不成文宪法,而宪政的前提就是制宪,所以英国不存在宪政。

请判断对错。

13、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分类是谁首次提出来的?14、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的分类是谁首次提出来的?
15、关于我国1982年《宪法》的结构,下面的判断是否正确:这部宪法由序言、正文和附则构成的。

16、因宪法是母法,是根本法,所以其只有确认和巩固的作用,而没有限制和规范的作用。

请判断此论断正误。

17、制宪机关就是宪法起草机关,请判断此论坛是否正确。

再问我国的制宪法机关是?
18、1954年第一部宪法的制宪机关是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我国制宪权仅仅行使了一次,那就是1954年制宪。

那我国进行了几次修宪呢?
19、宪法实施由两个方面构成:一是宪法的执行和适用,二是宪法的遵守。

20、我国的宪法解释权由立法机关行使,就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

问全国人大是否有宪法解释权?
21、1982年宪法是否是对1954年宪法的全面修改?
2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而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人大常委会。

主要是因为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之间的效力等级是一样的。

23、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注意不能改变。

国务院有权改变或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24、国务院、军委会、最高法、最高检、省级人大常委可以提出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及司法解释是否违宪的审查要求。

而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及公民只能提出审查的建议。

25、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

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

分配原则是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26、矿藏、水流属于国家所有。

27、三个文明是指: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2004修宪增加。

28、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是?核心是?关键是?
29、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其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原则。

30、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选举委员会的领导。

31、间接选举的地方,是由人大常委会主持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而直接选举的地方,是由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的。

32、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33、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均实行差额选举。

34、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直选的地方,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赞成票即为当选。

35、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政党制度。

37、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

36、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爱国统一战线和多党派合作的重要组织形式。

38、民族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39、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按照当地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40、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全国适用41、居委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42、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
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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