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房屋出租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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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中出现的征管弊端及建议

税务稽查中出现的征管弊端及建议

税务稽查中出现的征管弊端及建议随着税收征管改革不断深化发展,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更加科学规范,税收收入稳步增长,国家经济及各项建设发展资金得以保障。

经济形式的多样化发展,给税收征收管理也带来一些新的问题。

我们从多个稽查案例中发现,有些税收案件的形成与税收征管存在弊端有很大关系。

现就所发现的税收征管弊端及加强征管的建议试作浅显探讨。

一、税收征管存在的弊端(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划分的弊端。

实行企业所得税改革后,新设立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征收。

但是由于规定不够明确、具体,导致国、地税争夺税收管辖权的现象时有发生。

新注册企业认定标准的出台,部分范围内解决了国、地税争夺企业所得税征管权问题,但国、地税在企业所得税征管权上的争议仍然存在,不利于税收征管上的协调配合。

另外,由于国税和地税在所得税的征管范围上存在交叉、职责不清,极容易产生国税和地税争税源或出现漏管户等不正常现象,严重影响了企业所得税正常的征管秩序,增加了税务机关内部和企业之间的矛盾。

(二)税收政策宣传缺乏针对性和及时性。

新的征管法不再要求税收管理员为企业做纳税鉴定,税务部门只有广泛宣传税收政策的义务,并且设定了税收宣传月。

这种宣传方式往往形式上热闹,虽然会产生一定的社会效应,但因为缺乏针对性,对一般纳税申报少有指导意义。

如对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大多数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对税收政策不熟悉,对应税收入不明确,该扣除的不扣除,该申报的未申报,计算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方法五花八门。

税收政策随着经济发展会经常调整变化,但税务部门缺乏及时让纳税人知晓的途径,特别是一些部门法规。

如:土地使用税税率和等级变更后未及时通知纳税人,纳税人仍按以前税率和土地等级申报;纳税人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政策缺乏认同感,自行纳税申报不普遍。

(三)税收征管基础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一是税务登记不全面。

税收检查中发现大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按规定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也未完全申报纳税,而仅仅是作为代扣代缴人扣缴部分个人所得税。

《个人房屋租赁业税收征管调研报告》

《个人房屋租赁业税收征管调研报告》
(二)征管政策规定及我县征管办法
按照相关税收法规政策规定,纳税人发生出租房屋行为,以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征收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按房屋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缴纳土地使用税;自有房屋经营的按核定计税余值缴纳房产税、按房屋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缴纳土地使用税。但在实际征管过程中,由于纳税人实际取得的收入税务机关无法准确认定和掌握,因此我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其采用核定应税收入的方法,计算应缴纳的地方各税税额。目前我县在县城区、建制镇、工矿区分别按地段、分街道,突出税负与出租房产坐落地的繁华程度、租金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结合该地段、街道的经济繁华程度来划分房屋土地等级并以出租房屋的实际面积在每平方米每月10元—50元的标准内公平、合理核定其年租金收入额,按出租住房5%,出租非住房12%的综合征收率对其实行全年一次性征收地方各税税额。出租面积按实际测量面积确定。从税务机关具体征管来看,我县主要采取按区域划分管片,由不同的税收管理员实施税源、费源管理,管理员按各自管理范围,根据个体经营者办理税务登记时采集提供的房产土地信息资料,对从事生产经营中的个体经营户进行定期清理应缴税房产;核实缴税房产纳税人、计税面积,发出核定缴税通知书,房产所有人或承租人按双方约定持缴税通知到征税大厅办理缴税。
二、房屋租赁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就目前我县对该行业的税收征管情况来说,我们依法依规做了一些大胆的尝试和征管办法的创新改革,无论是税款入库率、征缴率,还是税收征管过程中的一些做法、经验,都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由于该行业涉及面广、税源零星分散,政策规定不明确,纳税人纳税意识、税务人员综合征管能力不足等原因导致对该行业的税收征管难度较大,与“公平税负、应收尽收”的目标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让广大纳税人理解支持,积极主动纳税还有一段艰难的过程。

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情况汇报范文(二篇)

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情况汇报范文(二篇)

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情况汇报范文房产税是指对房产单位依法征收的税款。

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是指对房屋出租产生的纳税义务人进行房产税征收管理的工作。

一、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义房产税作为一种财产税,是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对于保障税收的公平性、提高税收的稳定性、推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还可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限制房价过快上涨,保护住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房地产市场逐步走向规范化、健康发展。

二、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1.纳税人登记和信息管理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第一步是对纳税人进行登记和信息管理。

纳税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企事业单位。

征收管理部门需要建立完善的登记系统,对纳税人的个人信息进行登记和维护,并及时更新。

登记系统还应与其他相关部门的信息系统进行对接,确保纳税人的信息准确、完整。

2.税务宣传和培训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离不开纳税人的自觉配合。

税务部门需要定期开展税收宣传和培训工作,让纳税人了解房产税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纳税义务,履行纳税义务。

同时,税务部门还需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咨询和解答工作,及时回应纳税人的疑问和需求。

3.税收征管和监督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核心是对纳税人的房产税进行征收和征管。

税务部门需要建立健全的税收征管制度,确保房产税的公平征收。

征收管理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配合,确保房产税的全面征收。

同时,还需要建立监督制度,加强对税务人员的监督和考核,防止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发生。

三、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推进情况1. 广泛开展税收宣传和培训工作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部门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广泛开展税收宣传和培训工作。

积极组织纳税人培训班和座谈会,向纳税人讲解法律法规和政策,答疑解惑。

定期发布税收宣传材料,向社会大众普及税收知识,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意识。

2. 完善登记系统和信息管理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部门建立了完善的登记系统,并与其他相关部门的信息系统进行了对接。

个体房屋出租税收征管问题与对策

个体房屋出租税收征管问题与对策
维普资讯
个 体房 屋出 税 收 征 管 问

_I 膏 出 王 税 收 征 管 概 况 且
经 纪 人 出 租 房 屋 .大 多 数 个 人 出 租 住 宅 用 房 和 一 小 部
随 着 我 国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的 快 速 发 展 和 小 城 镇 分 营 业 用 房 的 出 租 采 用 这 种 方 式 。 中 介 出 租 的 租 赁 双 建 设 规 模 的 不 断 扩 大 , 个 体 出 租 营 业 用 房 和 住 宅 用 房 方 一 般 也 都 签 订 有 租 房 合 同 , 房 屋 租 金 一 般 也 都 通 过
工 作量 大 ,点面难 以兼 顾 ,效果 很不理 想 , 款流失 现 在 租金 已付而 承 租期 限 未满 的情 况下 ,承租 方 由于 突 税
象还 比较严 重 。
发 原 因或 其他 经 济利 益 原因 而将 所 租赁 房屋 再转 租给
1 .根 据 房 屋 租 赁 用 途 的 不 同 ,个 体 房 屋 出 租 可 划 他 人 的方 式 。 由 于 住 宅 用 房 的 租 金 额 度 普 遍 较 低 , 绝 且 分 为 营 业 用 房 出 租 、办 公 用 房 出 租 和 住 宅 用 房 出 租 三 大 多 数 是 按 月 或 按 季 付 租 的 ,发 生 转 租 和 再 转 租 现 象 种 类 型 。其 中 , 业 用 房 的 承 租 人 大 多 是 从 事 经 营 活 动 相 对 较 少 。 转 租 和 再 转 租 现 象 主 要 集 中 在 租 金 额 度 较 营 的 纳 税 人 , 税 务 机 关 在 办 理 有 关 税 务 登 记 手 续 时 比 较 高 且 按年 付 租的 营业 用 房的 租赁 业务 中。 由于转 租 和 容 易 发 现 其 房 屋 租 赁 行 为 , 从 而 可 以 及 时 有 效 地 采 取 再 转 租 房 屋 的 承 租 人 往 往 继 续 利 用 原 承 租 人 已 有 的 营 有 针 对 性 的 税 收 征 管 措 施 , 其 税 收 的 征 管 工 作 比较 到 业 证 照 进 行 经 营 活 动 ,这 种 现 象 一 般 也 较 难 发 现 。 并

“42号公告”涉税风险应对研究

“42号公告”涉税风险应对研究

“42号公告”涉税风险应对研究“42号公告”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规定,出租房屋等个人所得税涉税,对租金收入不足20万元的纳税人可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举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也让涉税风险应对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之一。

本文将对“42号公告”涉税风险进行研究,并探讨相应的风险应对策略。

我们需要了解“42号公告”在税收政策中的地位和作用。

该公告可以说是对个人所得税纳税规定的明确指引,为纳税人提供了如何计算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具体办法。

而且,针对不同类型的所得,公告中还有不同的计税方法和税率,对于纳税人来说,非常有价值。

公告还明确了税务部门对个人所得税的监管和执法力度,使纳税人更难以规避税款缴纳责任。

虽然“42号公告”为个人所得税征收提供了明确的依据,仍然存在一些涉税风险,需要纳税人注意和加以应对。

对于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申报,很多纳税人存在理解不清、不熟悉税法等情况,容易出现计算错误或错报漏报等问题。

个人所得税税务管理部门的执法力度加大,对于不法行为一旦发现,将严格追究纳税人的责任,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罚。

纳税人需要对“42号公告”中的相关规定加以认真学习,并严格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避免涉税风险。

对于“42号公告”中存在的涉税风险,纳税人应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应对策略。

要加强对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了解所得税税率和免税额的计算方法,确保计算准确无误。

对于符合免税条件的租金收入,要及时申报享受免税政策,避免错报漏报,降低税务风险。

纳税人还可以通过请税务专业人士进行辅导和咨询,及时了解税收政策,避免因理解偏差而导致漏报税款的情况发生。

在涉税风险应对中,企业和个人还应当搭建起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流程,加强财务会计核查,降低税务风险发生的可能。

要做好税务纳税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确保税收数据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备税务部门的查验。

对完善房屋租赁税收管征的思考

对完善房屋租赁税收管征的思考
私 房 出租 人 钻 政 策 的 空 子 , 办法 将 出租 用房 说 成 自 想
据 以征 收 房屋 租 赁 税 收 。 时结 合 房屋 出租 的租 金 核 同
定 及征 税 工作 , 强化 房屋 出租 发票 管理 , 房屋 出租 的 对

营 用房 , 以达 到 少缴 税 的 目的 。 城 乡结合 部 还发 生 个 在 别 私房 出租 户 阻挠 - - 7难税 务 人 员甚 至拒 不缴 纳税 款 等
地 税 部 门要 加 强 与银 行 、 安 等 有 关部 门协 调 配 公
合 , 逃 避 检 查 或屡 催 不 交 的 纳税 人 , 对 采取 银 行 扣 款 ,
权 人 了解 房 屋 租 赁 要 缴 纳哪 些 税 、 何 申报 等 政 策规 如
定, 以取 得 社会 各 界 的理 解 和 支持 。 时公 开曝 光 房屋 同
位 和 个 人 依 法 申报 缴 税 的 自觉性 , 全社 会 营造 了 一 在 种 良好 的房 屋 租赁 税 收征 收 氛 围 。 ( ) 理 核 定 计 税 租 金 标 准 , 格 房 屋 出租 发 票 三 合 严
查封 出租房 屋 等 强制执 行 措 施 ; 少数 屡 查屡 犯 、 对 明知 故犯 的 “ 子 户” 利 用新 闻媒 体 曝 光 , 节严 重 的移 交 钉 , 情 司法机 关 处理 , 而 建立起 良好 的依 法治 税 环境 。 时 从 同
租 赁税 收偷 逃 税 案件 , 过 以案释 法 , 高房 屋 出租 单 通 提
书》 《 、税务登记表》 宣传资料 , 和 并通知纳税人限 时办
理税 务 登 记 。 已收 回的表 格 填 报 内容 进 行核 对 , 对 并把
税 务 登记 证 发 放 至 出租 户 手 中。 时结 合 税 务 登 记 工 同

全面规范房屋出租税收管理经验总结(精华)

全面规范房屋出租税收管理经验总结(精华)

全面规范房屋出租税收管理经验总结(精华)篇一:房屋出租税收房屋出租税收一、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间等)应缴纳以下税款: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

2.营业税:以租金收入(不动产租赁业)的5%计算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

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计算缴纳。

4.个人所得税:按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是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和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5.印花税:按财产租赁合同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

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二、个人出租住房应缴纳以下税款,根据财税〔2008〕24号文件(对房产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分别做以下优惠):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4%计算缴纳。

2.营业税: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计算缴纳。

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计算缴纳。

4.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免征印花税。

三、企业纳税人出租,房产承租方用于经营应缴纳以下税款: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

2.营业税:以租金收入的5%计算缴纳。

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计算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12.12•【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发展壮大,现就税收征管若干事项公告如下:一、关于欠税滞纳金加收问题(一)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二)本条所称欠税,是指依照《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44号修改)第三条、第十三条规定认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的税款。

二、关于临时税务登记问题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三、关于非正常户的认定与解除(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

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处理。

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二)对欠税的非正常户,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追征税款及滞纳金。

(三)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

四、关于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税收征管问题(一)税务机关在人民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下同)、滞纳金及罚款。

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房地产企业税收是国家和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

近年来,房地产业发展迅速,成为拉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和地方税收新的税源增长点,其税收征管也日益成为了税务部门关注的重点和难点。

由于其范围广、税费项目繁多、重复课税、税负不公、收入分散且隐蔽性强,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多的困难。

漏征漏管的多,房地产企业税收流失严重,已成为制约产业经济发展的“瓶颈”。

一、稽查过程中发现的若干问题(一)关于未售商品房的问题1、根据国税发(2003)83号文件,房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然而该文件明确视同销售收入确认的时限为“开发产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我们在房地产企业税收稽查中发现大部分房地产企业将自己的开发产品用于自用时,根本没有将该产品转为固定资产。

甚至一些企业根本就不承认将开发产品转为了自用。

所有权或使用权没有转移;稽查人员也难以核实到底有没有实际取得利益权利以及什么时间取得了利益权利。

难以对该部分转自用的开发产品计征企业所得税及房产税。

2、房地产企业将未售商品房用于出租,根据相关税法规定,房屋出租不但要缴纳营业税,还要缴纳12%的房产税。

许多房地产企业就在房产税上打主意。

房地产企业一般会在自己开发的小区或物业上成立隶属于自己的物业管理公司,这为房地产企业偷逃房产税提供了便利。

许多房地产企业人为地将租金定的很低,却又将物业管理费定得很高,从而达到少缴房产税的目的。

(二)关于房地产企业拆迁安置费如何确认的问题根据房地产企业税收的相关法律规定,除工资以外,企业的各项成本费用均应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入账。

而房地产企业的拆迁安置费大部分是支付给了个人,无法提供合法的发票或收据给房地产企业。

这也为房地产企业虚列开发成本提供了便利。

许多房地产企业借支付拆迁安置费之名,大肆以白条虚列拆迁安置费,导致应纳税所得额及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大幅减少,甚至使企业所得税及土地增值税无税可征!因为无法一一核对这些数额巨大的拆迁安置费的真实性,税务机关面对这种情况往往也无可奈何。

浅议个人房屋出租税收征管的难点与对策

浅议个人房屋出租税收征管的难点与对策

报 奖励制 度 。税 务机关要 在私 房 出租现 象相对 集 中的地段 和 小 区内的显著位 置定 期公布 私房 出租 税收 的征管 信息 。
对 于知情 者举报 揭发私 房 出租 人的偷逃 税违法 行为 ,经税 务 机关查 实后 ,可对举报 人按 有关规 定给予奖 励 ,以发动 社会 力量加 强对 私房出租业务的监督和管理 。
理法规 和监控 机制 为突破 口, 多管 齐下 ,整合 治理 ,为进

的地 区,税务 机关可 设专人 负责私房 出租税 收的征收管理 工作 ,建立房 屋 出租税 收 的定 期巡查制 度或者 不定期组织 开展房 屋 出租 税收 的专项检 查, 以进一 步加 强对 零星 、临
时税源和漏征漏管户的税收征管 。
1 个人出租房 屋税 收征 管现状
个人 房屋 出租 税源 主要来源 于个人营业 用房和 住房 出 租 。从 该项税 收收入结 构分析 , 目前该 区个 人房屋 出租税 收收入 丰要 由三部分组 成:一是 需代开票 纳税人和 一部分 纳税 意 识 较强 主 动上 门 申报 的纳 税 人 ,缴 纳税 款 占比约
九是建 立健全 以公安 、工商 、房管 、物 业 、房屋租 赁 中介 机构 、街道居 委会等 为依托 的私房 出租 税收代征 网络
和协 税护税 网络 ,税务机 关可从代 征税款 中提取一 定比例
的手 续 费给 代 征单 位 。 另外 ,可 与 当地 财 政部 门达成 协
议 ,对这 部分租赁 收入所 征税款可 以由当地 政府确 定分配 比例 ,以激 发代征 单位 的积极性 。同时 ,积 极发动群众 检 举揭 发偷漏 税 ,从而进一 步提高对 个人房屋 出租 的源泉 监
定 ,个 人 出租 房屋 ,在 取得租赁 收入后 ,应依法 具实到 当 地税 务机关 申报 缴纳各 项税费 。但 实 际上,除承 租方是企 业或 单位性质 的 ,财 务管理 比较 规范 ,在支付租 金后索取 正规 发票作 费用入账 ,出租方 为个人 的必须到地 税部 门 申 报缴纳税 款后才 能办理 代开发票 手续 ,税 款流失情 况相对 较 小外 ,承租 方也 为个 人的 ,双 方只凭 一纸协议 就可完成 交 易,不需要 受到相关 部 门监控 的 附带 条件 ,税 收征管难 度明显增大,税收流失严重。

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情况汇报(4篇)

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情况汇报(4篇)

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情况汇报房产税是指对个人或企业所拥有的房产进行征税的一种税收制度。

作为一种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房产税在维护国家财政稳定、调节房地产市场发展、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有效征收房产税,各级政府部门开展了一系列的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

一、法律法规制度的完善为规范房产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各级政府部门建立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制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税法》、《房地产税征收管理办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房产税的征收范围、税率、征收主体及对象、税收优惠政策等内容,为房产税征收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二、信息登记及核对工作信息登记及核对是房产税征收管理的关键环节。

各级政府部门通过建立房产税信息登记系统,及时收集个人和企业的房产信息,并与房产登记信息进行核对,确保征收对象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同时,政府部门加强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购房者等相关主体的信息核查工作,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税收征管体系的建立为了提高房产税的征收效率,各级政府部门建立了完善的税收征管体系。

通过建立房产税征册、房产税清册管理系统,实现了房产税的集中征收,提高了征收效率。

政府部门还加强了与各金融机构、电信运营商等单位的协作,共享房产税征收相关信息,提高了征收管理的便捷性和准确性。

四、纳税人服务与宣传为提高纳税人对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的了解与配合度,各级政府部门加强了纳税人服务与宣传工作。

通过开展税收政策宣传活动、征收纳税咨询等方式,向纳税人普及房产税的税收政策和相关管理措施,提高纳税人对房产税征收工作的认知,增强了纳税人的合作意愿。

五、监督与执法为加强对房产税征收工作的监督与执法,各级政府部门建立了相应的监督机制。

从上级政府到各级税务机关,都对房产税的征收工作进行了严格的监督与管理,确保房产税的征收工作合法、规范、公正。

政府部门还加强了与司法机关的协作,对于逃税、偷税等违法行为进行惩处,维护了税收的公平与公正。

房屋租赁业税收征管调研报告

房屋租赁业税收征管调研报告

房屋租赁业税收征管调研报告近年来,中国的房地产市场一直处于高速发展时期。

房租承租人数量不断增加,租房行业也随之迅速崛起。

随着房屋租赁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房屋租赁业税收成为了国家税收管理的重要一环。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进行了一项名为“房屋租赁业税收征管调研”的工作。

在这份报告中,我们结合了官方数据和对该行业从业者的访谈,得出了以下几个结论。

一、租房中介的市场占有率逐渐提高随着房地产市场逐渐成熟,越来越多的租房中介开始出现在市场上。

随着市场竞争的增强,大型租房中介的市场占有率逐渐提高。

这些租房中介在为租房提供服务的同时,也为房屋租赁税收提供了渠道,有助于提高市场秩序,同时也促进了税收的增长。

二、政府部门应加强征税监管在目前房屋租赁市场中,有很多的中介机构和房东并没有按照规定缴纳税收。

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于缺乏有效的征税监管导致的。

因此,政府应该加强对房屋租赁业的纳税监管,防止相关行业漏税和逃税现象的出现,为国家税收提供保障。

三、税收的增加有助于推动行业发展租赁房屋业是一个市场经济,在市场上必须被认为是具有盈利性的企业。

随着租赁市场的不断扩大和房屋租赁量的逐年增加,税费的增加也成为了当然的。

然而,增加税收并不仅仅是税收收入的增加,更重要的是它为了整个行业的发展提供了保障。

通过增加税收,国家有更多的资金来促进房屋出租市场的发展,增加了政府部门对租房市场的关注和优论,加强了对租房行业从业者的资质和管理要求,同时增强了国家税收对这个行业的关注度和管理力度。

综上所述,房屋租赁业是创建经济和税收的主要来源之一,同时也是国家税收管理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随着市场持续的快速发展和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强,租房税收的迅速增长有助于控制市场秩序、促进租房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我们呼吁国家机关加大对房屋租赁税收征管的管理,并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以便让更多的公司和企业在租房市场上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为房屋租赁业的长远发展做出贡献。

房屋出租税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房屋出租税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房屋出租税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沈胜君郭炜近年来,随着我国城乡一体化改革试点的逐步推进和农村小城镇建设进程加快,大量农村劳动力涌入都市经商和就业,都市私房出租也日渐兴盛。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将闲置的办公室、厂房、住宅或门面房出租已司空见惯。

由于现行私房出租业税收征管模式远远落后于形势进展,私房出租业税款流失问题比较严峻,如何加强私房出租业税收征管,已成为当前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房屋出租税收征管的现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连续、快速进展和住房体制改革的深化,都市建设规模越来越大,都市流淌人口愈来愈多。

目前,房屋出租在都市、郊区乃至乡镇,差不多上十分普遍的现象,且出现出快速进展的态势。

一是房屋出租因素复杂。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连续、快速进展和住房体制改革的深化,都市建设规模越来越大,都市流淌人口愈来愈多。

目前,私房出租在都市、郊区乃至乡镇,差不多上十分普遍的现象,且出现出快速进展的态势。

房屋出租是指个人将其拥有产权的房屋在约定的时刻内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其支付一定租金(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益)的一种经济行为。

由于近两年房价的攀升,个人出租房屋取得收益也水涨船高,有专门大比例的人群由于家庭、工作等方面的缘故,以及经济利益的促使,为让房屋增值、保值提早把房屋购买下来,将房屋出租,由于私房出租的因素专门复杂,目前尚没有一个部门能够全面、准确地统计出实际出租的房屋间数、面积、居住的人口及租金的总收入。

二是房屋租赁情形不同。

依照房屋租赁用途的不同,可将房屋出租业务划分为营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和住宅用房出租三种类型。

其中,因为营业性用房的承租人大多是从事经营活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办理有关税务登记(包括验证、换证)手续时比较容易发觉其房屋租赁行为,从而能够及时有效地采取有针对性的税收征管措施;办公用房的出租行为隐藏性相对较大,专门是当承租人对外事务较少时,税务机关一样专门难及时发觉,其税收的征收治理难度要相对大一些;住宅用房的出租行为隐藏性最大,专门是在一些人口较密集的居民区内,人们之间即使相邻而居也专门少交往或者交往的范畴专门小,一样专门难发觉。

房屋出租中的国有资产流失现象及对策

房屋出租中的国有资产流失现象及对策

房屋出租中的国有资产流失现象及对策[在近年来的审计中发现,国有房屋出租现象越来越多,无论在企业、事业单位还是机关。

这一问题,应该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并且严加管理、堵塞漏洞。

否则,不但扰乱了财经秩序、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还会引发其他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发生。

一、房屋出租中的国有资产流失现象(一)房屋出租无书面合同、租金收取标准存在随意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在审计工作中,遇到的房屋出租期限大多超过六个月,而有的却没有按合同法的规定签定书面租赁合同。

这往往造成收多少租金存在随意性,缺乏透明度。

在单位内部只有极少数人或个别人知道或说了算,也就是暗箱操作,造成内部管理失控。

(二)有合同,但随意变更,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存在随意性有的虽然签订了合同,但执行中多数随承租人的意愿而变更合同。

而变更的结果往往是造成国有资产出租方吃亏或损失。

这种现象出现多数是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公对私的情况下较多。

而变更的结果往往是损了公家、肥了私家。

(三)有合同,但流于形式,其后果是应收不收。

合同法明确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审计中常常会遇到这种情况,虽有租赁合同,但承租人却常常不交租金,而出租人既不解除合同,也不采取其他措施,使国有资产白白地被他人无偿地使用。

(四)有合同,但合同显失公平,租金收入收不抵支审计中时常会遇到这种情况的出租人,所收租金不能抵顶承租人承担的与出租房屋有关的一些费用支出。

甚至有的连承租人使用中发生的一些费用,如水电费、电话费也由出租方承担,很是令人费解。

如若了解其原因,出租单位会说出很多理由,诸如费用不好分割、用量不好计量、对方会不租等等,使合同中有关的条款形同虚设。

(五)有合同,租金实际已收,但未入帐,使租金收入流失表现形式:1.收取租金不动用货币资金,双方抹帐,出租方将租金收入作为招待费吃掉。

出租屋税收工作情况汇报

出租屋税收工作情况汇报

出租屋税收工作情况汇报十二月份出租屋税收工作情况汇报尊敬的领导:十二月份出租屋税收工作情况汇报如下:一、税收收入情况根据统计,本月出租屋税收收入较上月有所增长。

主要原因是房屋出租率有所提升,部分新租户入驻,带来了新的税收收入。

同时,本月税务部门加大了对出租屋税收征收的力度,对逃税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取得了较好的征收效果。

二、税收征管情况本月税收征管工作稳步推进。

税务部门继续开展出租屋纳税人的登记、核查和征收工作,加强了对拖欠税款的催收工作。

同时,税务部门还对出租屋行业进行了重点检查,发现并纠正了一些征收管理不规范的问题,提高了税款的征收质量。

三、纳税服务情况本月税务部门继续加强了纳税服务工作,为出租屋纳税人提供了更加便捷的纳税服务。

通过电话、网络和窗口等多种方式,及时解答纳税人的疑问,提高了纳税人的满意度。

同时,税务部门还积极组织了出租屋税收政策宣传活动,帮助纳税人了解税收政策,提高了纳税人的自觉纳税意识。

四、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在开展出租屋税收工作中,我们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1. 部分纳税人依然存在逃避税款的现象,出现了一些偷逃、漏税的情况。

对此,我们将继续加大征收工作力度,加强对有逃税行为的纳税人的惩处力度,引导他们依法诚实纳税。

2. 出租屋税收管理仍存在一些不规范的现象,包括登记核查不完善、税费征收不到位等问题。

为此,我们将继续加强对出租屋税收征管工作的督导检查,规范税收征管行为,提高税费的征收质量。

3. 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存在一定的偏差,部分纳税人对税收政策不够了解,容易出现误解。

鉴于此,我们将加强对出租屋税收政策的宣传解读,提高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认识度,减少纳税人的误解和疑虑。

五、下月工作计划为了进一步提高出租屋税收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下月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 进一步加大征管力度,加强对出租屋税收征管的监督检查,确保征收管理的规范和到位。

2. 继续加强纳税服务工作,针对纳税人的诉求和疑问,加强解答,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

房屋出租税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反馈意见)

房屋出租税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反馈意见)

房屋出租税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近年来,房屋出租涉及面越来越广范,房屋出租隐蔽性强,尤其是私房出租,假合同、假协议等现象比较普遍,给税务机关征管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一、房屋出租税收存在的问题一是房屋产权难以认定。

房产的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导致纳税人难于落实出租房屋的房产税以房屋所有人为纳税人,但在现实征管工作中,房产所有人的流动性情况较多,税务机关与房产所有人难以联系,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二是税源无法摸清。

由于房屋出租分布面广,承租人又来自四面八方,税源零星分散,加上租赁双方大多采取口头协议,现金支付的形式,从而导致房屋出租税收流失。

租房协议不真实或业主不提供,给税务机关取证、核实收入、征税造成很大难度。

为达到少缴税金的目的,受利益驱动,还有的纳税人故意隐瞒个人房屋租金收入,双方往往签订真假两份合同,用假合同应付税务机关。

最终因纳税人申报情况不实而导致税收流失。

三是计税依据不易确定。

由于房屋出租涉及面广、税源分散、周期短,变动性大,给税源监管带来了很大难度。

私房出租大多采用现金收付,不开具税务发票,也没有什么账簿可查,税务机关对租金收入的取证、核实相当困难,因而地税部门在对私房出租的税收管理上缺乏必要的监控手段或办法,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税源监控机制,只能眼睁睁地看着私房出租税收流失。

四是纳税人纳税意识普遍较差。

私人出租房屋行为分散、隐蔽,又是现金交易,税务部门难以发现,有的纳税人就少报、瞒报租金收入甚至隐瞒不报,不主动纳税。

还有许多人认为纳税与自己无关,自己没有办营业执照,也从来不和税务机关打交道,压根没把自己和纳税人联系起来,即使有些人知道应该纳税,也不会主动去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抱着“能逃则逃,能少则少”的心态。

因而对个人出租房屋征税,一直是税收征管的一个难点问题,加之部分税务干部认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难度大,能收多少就算多少,久而久之,疏于对出租房的征管。

二、房屋出租税收征管对策一是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增强自觉纳税意识。

创新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对策

创新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对策
2 011 年第 48 期 ( 总第 2 392期)
暂行办法 � ( 鲁地 税函[ 2 008] 5 6 号 ) 规定, "纳 税人出租住房 , 不区分用途, 其租金收入达不到
创新个人出租房屋税收 征管的对策
苏如飞
营业税起征点 的, 税收 及附加的 综合征收 率为
Hale Waihona Puke � 4% 5 % ; 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 税收及 附加的 � 综合征收率为 5 . 5 75 % 6 .6 6 5 % � 纳税人出租
其他房屋 , 其租金收入达不到营业税起征点的 , � % 税收及附加的综 合征收率 为 12 一� 改革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制度, 降低税收 15 % ; 达到
营业税起征点 的, 税收 及附加的 综合征收 率为 2 0% � " 综合上述两类做法, 建议对个人出租房屋按 不同用途实行综合征税, 并以营业税的起征点为 基准, 对个人出租房屋用于居住时, 租金收入未 达到营业税起 征点的, 综合征收率为 5 % ; 达到 营业税起征点的则为 8% � 用于经营时 , 租金收 2 % ;达 入达不到营业税起征点, 综合征收率为 1 到营业税起征点的, 则为 1 5% � 二� 推进个体出租房屋社会综合治税, 打击 偷逃税行为 � 个体出租房屋税收涉及面广, 为了降低税务 部门的税收执 法风险, 要深化 社会综合 治税体 制, 构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部门协作机制 �税 务机关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 加强与外来 人口管理� 乡镇政府 � 街道办事处� 居 ( 家) 委会� 房地产管理等部门的协作配合, 充分利用这些部 门熟悉情况 � 联系广泛的特点, 通过联合办公的 方式, 构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部门协作机制, 形成各方面齐抓共管 � 社会综合治税的局面� 税务机关要针对个人出租房屋纳税人纳税 意识淡薄, 税收流失严重的情况, 加大个人出租 房屋税收宣传的力度, 利用各级媒体, 采取人民 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 , 注重税法宣传的针对性和 实效性 , 让出租人明白自己的纳税义务和纳税的 途径� 同时, 还要让承租人明白自己有监督出租 人缴纳税款并开具发票的权利, 更有义务协助和 配合税务机关查清产权人或出租人的租赁情况, 使社会形成个人出租房屋纳税的良好意识 � 另外, 应集中人力与时间对个人出租房进行 专项检查与治理, 加强对偷逃税行为的处罚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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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近几年来,随着房地产业的一再升温,房产和土地价格不断攀升,因此大部分个体工商户和少数企事业单位暂时买不起合适的经营或办公用房,致使房产出租业越来越活跃,形式也趋于多样化,这就给我们地税部门的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了一个新的课题。

对我县来说,房屋出租业税收特别是个人应纳的房屋出租业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一直是一个难点,也是弱点。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房屋出租业涉及的税种较多,纳税人特别是个体纳税人对此知之甚少。

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出租房屋应纳以下几种地方税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另外,凡在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出租房屋的还应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还应缴纳印花税。

据我们调查统计,个人出租房屋的,70%以上的除出租房屋外不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税务部门在进行税法宣传时,往往忽视了对这个群体的宣传,他们也根本不关心税收,好象税收与他们无关。

正因如此,他们一般不能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的征税行为,更谈不上主动到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2、房屋出租双方签订的房屋出租合同税务部门很难掌握,这给税务机关确定计税依据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还有几种情况,其一,纳税人拒不提供出租合同;其二,纳税人单方面伪造一份假合同提供给税务机关,故意降低合同载明的房屋租金;其三,出租双方在签订出租合
同时首先达成口头协议,在正式合同中故意降低合同中载明的房屋租金,专门用于欺骗有关部门,而承租方在支付租金时却按双方达成的口头协议约定的金额;其四,有些出租房屋双方根本不签订正式合同,只达成口头协议,这种情况为数不少,约占30%,多见于出租双方是熟人或者有中间人担保。

不管属于以上哪种情况,虽然税务机关都有权核定其营业额,但因核定的营业额往往会有偏差,致使征纳双方矛盾加剧,给税务部门的征管工作带来了被动。

3、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不好确定。

房屋出租双方一般没有在出租合同中单独注明出租房屋占用的土地面积,只注明几间房屋,使得税务机关难以掌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确切计税面积。

有房屋出租行为的个人,一般是将自己拥有使用权的、闲置的临街房地产出租出去,往往只是其拥有使用权的土地的一部分。

其土地使用证上不可能单独注明这片出租土地的面积,这就使税务机关在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时无据可查,给征收工作造成困难。

4、部分纳税人故意抬高房屋租金收入中的扣除费用以少缴税款。

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房屋租金收入中包含的水电费、电话费等,凡单独计价的可予以扣除。

部分纳税人正是看准了这一规定,在签订房屋出租合同时,故意抬高这部分费用的金额,想用此方法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但事实上,据我们了解,大约90%的承租人的水电费、电话费等都是由其自己直接交到有关部门,与出租人和房屋租金没有关系,出租合同中约定的金额根本不包括这些代垫费用。

5、某些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结算房屋租金时不采取货币结算方式,这
又给税务部门的征税行为设了一道坎。

有的承租人对出租人的房屋进行了修理、装修,以修理和装修费用抵顶一部分房屋租金;有的承租人为出租人提供了某种劳务或支付了某种商品,以劳务和商品价值抵顶一部分房屋租金。

这些情况,承租人一般不能向税务部门提供准确无误的凭据以证明其支付的劳务、商品的价值或费用的金额。

税务部门需要核定房屋出租业的计税营业额,这无形之中就给税务部门增加了工作量。

6、相当一部分个体纳税人采取“软抗税”的方式来对付税务人员。

他们不以实施明显的暴力为手段而以各种借口拒绝缴纳房屋出租业应纳的各项税款,与税务人员软磨硬泡,或者托关系、找门路向税务人员说情,或者通过社会各个方面向税务人员施加压力,想方设法、千方百计,能拖就拖,能漏就漏。

象这样在无明显暴力事实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也拿他们没办法,况且我们的日常征税工作也不可能都靠公安机关的配合。

不管怎么说,这种“软抗税”现象往往会造成欠税甚至死欠却是不争的事实。

针对目前房屋出租业税收征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以后的工作中应着重采取以下措施:
1、进一步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全面增强全体公民而不仅仅是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了,税法宣传我们年年搞,当前,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较过去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毕竟还很淡薄,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化的要求还相差甚远,税法宣传工作依然任重道远。

在税法宣传方面,在注重对纳税人宣传的同时,还要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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