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基金销售行为规范及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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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基金销售行为规范及信息管理
1、基金销售机构应遵循的原则包括:①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②全面性原则;③客观性原则;④及时性原则;⑤有效性原则;⑥差异性原则;
2、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包括:
①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的方式和方法;
②对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进行设置、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价的方式和方法;
③对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的方式和方法;
④对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人进行匹配的方法。
3、基金管理人的宣传推介材料:(1)应当事先经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督察长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2)自向公众分发或者发布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4、基金宣传推介制料登载过往业绩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基金合同生效6个月以上但不满1年的,应当登载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的业绩。
(2)基金合同生效1年以上但不满10年的,应当登载自合同生效当年开始所有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宣传推介材料公布日在下半年的,还应当登载当年上半年度的业绩。
(3)基金合同生效10年以上的,应当登载最近10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
(4)业绩登载期间基金合同中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改变的,应当予以特别说明。
5、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客户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基金经营机构应妥善保存客户交易终端信息和开户资料电子化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基金经营机构应妥善保存交易时段客户交易区的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6、私募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
7、同一资产管理人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个资管计划,投资者人数应合并计算。
例如:同一个管理人管理的2个相同投资方向的私募基金,一个完成募集100人,另一个还在募集中的人数限制是100人;
8、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应当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9、基金产品风险评价依据因素:①基金招募说明书所明示的投资方向、范围和比例;②基金的历史规模和持仓比例;③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基金净值的历史波动程度;④基金成立以来有无违规行为发生;
基金产品的风险评价,可以由基金销售机构的特定部门完成,也可以由第三方的基金评级与评价机构提供。
10、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
11、对直接负责的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
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或建议公司或机构免除有关高管人员的职务。
12、使用基金宣传推介材料违规情形可采取的行政监管处罚措施有:提进行改正;出具监管警示函;责令进行整改,暂停办理相关业务,并对其立案调查等;
①建立并管理投资人基金份额账户;②负责基金份额的登记;③基金交易确认;
④代理发放红利;⑤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⑥登记代理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17、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所使用的语言表述应当准确清晰:
(1)在缺乏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不得使用业绩稳健,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表述;(2)不得使用从享财富增长、安心享受成长,尽享牛市等易使基金投资人忽视风险的表述;(3)不得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
(4)不得使用“净值归一”等误导基金投资人的表述。
18、投资者适当性匹配:(一)投资者风险识别与承受能力评估;(二)私募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