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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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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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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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组织职责 (5)
第三章业务规则 (9)
第四章业务人员管理 (10)
第五章风险管理 (11)
第六章账户管理 (12)
第七章基金销售业务基本规定 (12)
第八章事后监督及差错处理 (16)
第九章基金销售业务系统管理 (16)
第十章会计和资金清算管理制度 (17)
第十一章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监控 (17)
第十二章档案管理 (17)
第十三章基金销售信息技术内部控制 (18)
第十四章附则 (19)
附件: (19)
附件1.《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办法》 (20)
附件2.《基金销售业务客户服务标准管理办法》 (28)
附件3.《基金销售业务员工行为规范管理办法》 (30)
附件4.《基金销售业务应急处理措施管理办法》 (35)
附件5.《基金销售业务内审实施办法》 (39)
附件6. 《基金销售业务风险控制制度》 (43)
附件7. 《基金销售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53)
附件8. 《基金销售业务操作权限管理办法》 (56)
附件9. 《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办法》 (59)
附件10.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办法》 (66)
附件11. 《基金销售业务反洗钱管理办法》 (71)
附件12.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内部监督管理办法》 (7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工作顺利进行,进一步规范业务操作和管理,防范交易风险,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制度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代理销售的证券投资基金,是指基金管理公司通过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由银行、券商为销售人进行代理销售,同时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进行直接销售的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以下简称基金销售业务),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商业银行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作为基金的销售机构,在商业银行的基金销售网点(以下简称销售网点)渠道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收取基金销售手续费,并且提供相应配套服务的一项中间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基金销售业务包括两类:交易类业务与非交易类业务。
(一)交易类业务:指可以直接导致投资者可用的基金份额权益发生变动的业务。
包括:基金的认购、申购、定时定额申购、赎回、份额冻结、份额解冻、分红方式变更、转换、转托管等;
(二)非交易类业务:指只与客户资料、账户状态有关,而不会导致投资者基金份额权益发生变动的业务,包括开户、销户、登记、撤销、账户冻结、账户解冻、资料变更、非交易过户等。
第五条基金销售业务的管理原则:统一组织,授权经营,分级管理,集中运作。
(一)统一组织:总行统一组织、推广、指导和管理全行基金销售业务的开展;
(二)授权经营:申请开办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网点需经总行审批;
(三)分级管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管理实行按总行、营业网点(支行)两级管理;
(四)集中运作:由于总行实现数据集中管理,各销售网点基金交易均可实现集中运作,实时交易。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管理机构和销售网点。
本行从事基金销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遵守基
金合同、基金销售协议的约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二章组织职责
第七条总行财富管理中心是本行基金销售业务主责部门,负责组织部署、协调管理和实施推动基金销售业务。
财富管理中心为本行基金销售业务的管理部门,各营业网点为专门的销售机构。
业务支持部门包括:、办公室、主办行、远程银行部,监督管理部门包括:、、内审办公室。
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配合基金销售业务的实施。
第八条财富管理中心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全行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对基金管理公司的销售合作协议初步审查;
(三)负责制定年度业绩指标;
(四)负责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营销,确定与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合作范围和方式,审核基金产品风险并确定销售产品,审核与基金管理公司的销售合作协议;
(五)根据全行经营计划的要求制定年度基金销售计划,并负责对各销售网点的基金销售业务进行培训、指导、检查和考核;
(六)负责全行基金销售业务的营销策划、宣传推广,制定营销宣传及增值服务等方案并推进实施;
(七)协调总行有关部门做好销售业务的营销、推广工作;
(八)负责制定对销售网点手续费分配和奖励方案;
(九)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基金销售业务收入分配方案,根据综合经营计划的要求,对基金销售业务进行全面考核;
(十)负责基金销售业务中业务差错、客户咨询、投诉、特殊事件等情况的处理和各项协调工作;
(十一)负责全行基金销售业务的统计分析;做好销售基金产品的市场调研、销售调研,跟踪、评估、分析基金销售后的运行情况,并根据各方反馈意见,提出改进方案;
(十二)负责收集、分析基金业务相关政策、法规,关注基金业务市场动态、同业发展情况,及时提出应对策略和业务方案及业务需求,定期为基金销售相关人员提供产品信息;
(十三)负责对分支机构销售基金业务资格的审查,并对销售柜台交易进行监管;
(十四)根据《银行代理基金销售业务操作规程》,负责每日全行基金销售业务的资金清算等工作;
(十五)负责监管部门数据的统计、报送工作;
(十六)负责未使用凭证的管理及发放工作。
第九条职责包括:
(一)负责协助制定基金销售业务资金清算办法;
(二)负责设置基金销售业务的相关科目;
(三)负责对基金销售网点的人工作业操作业务凭证和账务核算进行事后监督;
(四)核对销售网点传递的各项业务凭证,并做好差错处理,审核操作的合规性和核算的准确性;
(五)负责汇总经办行和总行相关部门报送的反洗钱数据并上报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第十条职责包括:
(一)协同财富管理中心进行基金产品的资金调拨;
(二)随着基金代理业务发展产生的其它职能。
第十一条内审办公室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全行基金销售业务内审制度;
(二)负责执行各销售网点基金销售业务的内审工作。
第十二条职责包括:
(一)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系统的开发、升级、维护等工作;
(二)保证计算机网络系统和应用系统正常安全稳定日常运作,保障基金销售业务数据安全、及时地传输;
(三)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系统的技术风险防范,及时处理基金销售系统和账务系统的故障或差错;
(四)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系统的设备选型、配备、开发、安装、测试、维护、优化、升级等工作;
(五)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基金销售系统的软、硬件测试、验收及全辖系统推广工作。
第十三条职责包括:
(一)规章制度的合规性、风险性进行审查,对各项业务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负责制定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第十四条远程银行部职责包括:
(一)受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电话投诉,并根据《银行客服中心投诉处理操作规程》及时反馈相关部门;
(二)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基金销售业务的电话咨询工作。
第十五条办公室职责包括:
(一)负责联系确定基金销售业务宣传渠道;
(二)会同财富管理中心确定基金销售业务对外宣传的内容,并负责宣传
内容的审定与报备;
(三)参与和管理基金销售业务中与本部门相关的其它事项。
第十六条主办行职责包括:
(一)主办行负责基金销售专用账户的开立,并根据业务管理部门款项划转指令具体实施基金认/申购、基金赎回/分红、基金待划转款项、基金挂账款项账户间资金的划付、记账工作;
(二)负责基金销售手续费收入资金的划转、记账工作;
(三)负责处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差错。
第十七条销售网点职责包括:
(一)根据总行下达的基金销售业务操作规程及其他各项办法、规定开展基金销售业务,受理基金投资者的各类交易申请;
(二)根据总行制定的营销方案,向投资者正确宣传基金,推进基金销售业务的开展;
(三)根据总行的统一要求,领取、发放和管理各种业务单据、业务凭证、业务资料和宣传材料;
(四)根据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系统提供的信息,向投资者正确公示前一基金开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
(五)负责日常业务操作、凭证汇总、轧平账务,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六)如果销售业务发生差错,及时向总行财富管理中心上报;
(七)负责处理本销售网点基金销售业务的客户投诉、咨询以及组织和管理其它客户服务工作;
(八)负责本销售网点基金销售系统的维护工作;
(九)负责本销售网点基金销售业务的授权管理工作;
(十)协助总行做好市场调研和基金新业务品种的开发研究工作;
(十一)负责辖内网点业务资格和代理发行的管理工作和对辖内各网点投资者相关基金业务的管理;
(十二)管理基金销售业务中其它与本销售网点相关的事项。
第三章业务规则
第十八条本行销售基金须选择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基金产品,并由总行统一负责基金公司的选定及基金产品的引入,各支行不得自行选定基金公司及基金产品。
第十九条业务基本规定。
(一)基金销售业务的销售对象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居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二)基金交易时间为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9:30 — 15:00),或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时间(我行有时钟服务器,定时同步基金代销系统时间);
(三)个人投资者申请建立客户资料、开立基金账户须本人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理;
(四)机构投资者申请任何交易须到资金账户开户网点办理;
(五)用于基金交易的借记卡的挂失和解挂,按本行相应的业务管理办法办理;
(六)投资者在销售网点发起的所有交易均以注册登记中心登记注册确认为准;
(七)交易手续费。
认购、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转换等交易的手续费,按基金契约有关规定向投资者收取(收费标准将另文下发)。
第二十条各支行开办基金销售业务,须经总行批准,并由总行统一进行管理。
(一)开办条件。
1.具有较强的业务管理水平及风险防范能力;
2.具有专职业务营销人员,岗位设置与人员配备符合相关规定;
3.营销人员必须具备基金销售资格证书。
(二)开办程序。
总行向具备开办条件的支行下发经分管行长签字授权的开办基金销售业务授权书,支行方可开办。
第四章业务人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行基金销售业务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基金销售活动所必需的法律法规、金融、财务等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根据有关规定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不得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基金销售业务营销人员必须取得基金销售资格,并应当熟悉所推介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发行公告、产品特征以及基金销售业务流程。
第二十三条基金销售业务营销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所在机构的业务制度,忠于职守,规范服务,自觉维护所在机构及行业的声誉,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其从事基金销售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少于两人,互为补充,防止销售工作出现缺岗现象。
第二十四条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相关人员应做到:
(一)保密原则。
严格为投资者保守秘密,不得泄漏投资者买卖、持有基金份额的信息以及在本行留存的其他信息;
(二)诚实守信原则。
真实、客观地宣传销售基金,向投资者作风险提示,
不得夸大或片面宣传基金业绩、或向投资者作违规承诺,造成对投资者的误导;
(三)勤勉尽职原则。
基金销售业务人员应当本着对投资者高度负责的态度执业,认真履行各项职责;
(四)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销售人员应当忠实于投资者,以诚实和公正的态度并以合法的方式执业,如实告知投资者可能影响其利益的重要情况;
(五)遵守操作规范。
基金销售人员在基金销售业务中不得挪用客户资金,不得从事与其所在机构及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五章风险管理
第二十五条基金销售业务风险主要包括违法违规经营风险、决策风险、交易风险、系统风险、服务风险等。
(一)违法违规经营风险是指销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故意或疏忽大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销售协议》以及银行规章制度等引发的纠纷、赔偿、行政或刑事处罚的风险;
(二)决策风险是指决策部门体制不健全,权限不清,制度不严或决策人综合素质不高,信息不准确,甚至主观臆断,决策随意等原因而形成的风险;
(三)交易风险是指由于业务人员非主观故意所为,使交易结果违背投资者意愿造成经济损失而形成的风险;
(四)系统风险是指系统发生故障不能及时修复或通讯、电力中断等非正常情况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造成的风险;
(五)服务风险是指因服务质量等原因而造成的风险。
包括:业务处理时经办人员的操作速度过慢,对突发事件处理不当所带来的损失;投资者不满意银行服务而转托管到他行造成的无形经济损失。
第二十六条总行设专人对基金管理公司之间清算数据、资金往来进行对账,并
与基金管理公司保持有效的专人联络,及时互通信息,保证资金划拨的准确。
第二十七条本行作为基金销售机构,在基金买卖清算中不垫付资金。
如出现清算数据与资金不一致的情况,本行在查明原因补足款项前将暂停资金支付及划拨。
第二十八条上述风险的控制见附件6《基金销售业务风险控制制度》。
第六章账户管理
第二十九条投资者在本行办理基金业务,须在本行开立用于基金业务资金清算的银行结算账户。
同一投资者在本行只能签约一个结算账户用于基金交易的资金结算。
签约资金账户的相关业务操作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投资者买卖基金,应按基金管理公司的要求在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开立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是指进行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的机构。
同一投资者可开立多个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账户。
但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基金账户。
详细的账户管理制度见附件1《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办法》。
第七章基金销售业务基本规定
第三十一条银行资金账户签约。
投资者在本行办理基金业务前,须本人与本行约定唯一的资金账户用于办理与基金业务有关的资金扣收与划付。
该签约资金账户应为投资者在本行开立的人民币结算账户。
第三十二条基金账户开户和登记。
(一)投资者在本行进行基金交易,应拥有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开立的基金账户。
对于不同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投资者可以拥有不同的基金账户;
(二)投资者未在拟办理交易的基金所属注册登记机构开立过基金账户,
可在本行申请开立;如已在其他销售机构开立过该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账户,可在本行进行登记,以办理基金交易。
第三十三条基金账户销户和撤销登记。
投资者申请销户或撤销登记基金账户,须本人亲自办理,其基金账户内应无基金余额、无权益、无冻结、无在途交易,否则不能办理。
第三十四条银行资金账户解约。
投资者申请银行资金账户解约,该账户应无对应的处于开户或登记状态的基金账户,否则不能办理。
第三十五条基金认购。
(一)已签约基金业务的投资者,可通过柜面渠道认购本行代理的且处于认购期的基金产品;
(二)投资者认购基金所需资金,委托成功后,系统自动从客户签约的资金账户扣划认购资金;
(三)基金成立后,投资者实际认购的份额自动划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
如基金募集失败,投资者认购资金由银行代理基金公司连本带息转入投资者签约资金账户。
第三十六条基金申购。
(一)已签约基金业务的投资者,可通过柜面渠道申购本行代理的且处于开放期的基金产品;
(二)投资者申购基金所需资金,委托成功后,系统自动从客户签约的资金账户扣划申购资金;
(三)申购委托经基金公司确认后,投资者申购的份额自动划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
未确认的申购,投资者申购资金自动划入投资者的签约资金账户。
第三十七条基金赎回。
(一)已签约基金业务的投资者,可通过柜面渠道申请赎回其基金账户下
处于开放期内的基金份额;
(二)赎回成功后,赎回资金在基金公司规定的期限内由银行划入投资者的签约资金账户;
(三)赎回申请时,需确认巨额赎回时未成交部分的处理方式:包括“取消”和“顺延”。
第三十八条巨额赎回。
(一)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净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根据该基金当时的现金情况,通知我行决定采用全额赎回或赎回延期支付。
(二)若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公司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在得到中国证监会同意后,可以通知我行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同时对于已正式受理的赎回申请赎回延期支付,延期支付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三十九条基金公司根据有关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拒绝、暂停、恢复赎回申请或延缓赎回款项的,我行按照基金公司要求办理。
第四十条基金分红。
(一)基金分红包括两种方式: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
(二)选择现金分红,银行在基金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将投资者应得的现金红利划入其签约的资金账户。
选择红利再投资,银行在基金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将投资者应得的份额划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
1、现金红利的计算:
现金红利=持有基金份额x每基金单位红利金额
税金=现金红利x所得税率(目前暂不征收所得税)
实际红利=现金红利-税金
2、红利再投资份额的计算
红利再投资基金单位份额=实际红利金额÷红利分配日基金资产净值(三)T日提出的申购申请,该部分份额不享受分红,而T日提出的赎回申请,则该部分份额仍旧参与分红。
第四十一条基金转换。
签约投资者可以通过柜面申请将其持有的某基金转换为同一基金注册机构下的另一基金。
进行基金转换的两只基金应属于同一基金公司,且登记于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并且只能在两只基金均由本行销售的情况下予以受理。
第四十二条基金转托管。
若基金公司及注册登记机构对销售机构开放基金转托管业务,签约投资者可通过银行网点柜面申请将其基金份额转至其他销售机构或申请将其在其他销售机构的份额转至本行。
第四十三条基金非交易过户。
(一)若基金管理公司及其注册登记机构对销售机构开放非交易过户业务,本行可代办因司法执行、继承和赠予等活动产生的相关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二)进行非交易过户的转出方和转入方都须在本行开设有基金业务的资金账户及相关的基金账户,并须向本行出示相关的法律文件正本及相关复印件。
第四十四条基金账户/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一)若基金管理公司及其注册登记机构对销售机构开放基金账户/份额的冻结和解冻业务,本行可办理相关基金的账户/份额冻结或解冻业务;
(二)基金交易账户冻结后,不能进行除基金账户解冻外的任何交易;基金份额冻结后,不能对该部分冻结份额进行委托交易。
第四十五条投资者资料修改。
投资者本人可修改其在本行的基金业务投资者信息,其中个人投资者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不能修改,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者名称和机构投资者机构类型及机构代码不能修改。
第四十六条投资者查询。
投资者的基金业务的交易信息,可通过柜面查询。
第四十七条柜员查询。
各支行业务人员可根据自身权限,在基金销售系统中进行基金交易查询、基金销售业务量、手续费收入等的查询。
第八章事后监督及差错处理
第四十八条销售网点及相关部室业务凭证、账务核算纳入事后监督和检查辅导的范围,由总行事后监督进行事后监督。
监督工作必须涵盖基金销售的主要工作环节,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金销售业务的业务凭证的监督;
(二)基金销售业务的账务核算的监督。
第四十九条基金销售业务差错处理必须遵循《银行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九章基金销售业务系统管理
第五十条总行负责基金销售系统的管理,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