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销售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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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规章制度
【篇一: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活动,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销售,包括基金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活动。
基金销售机构是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就其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
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包括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注册登记服务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基金合同、基金销售协议的约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五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基金投资人的交易结算资金,涉及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监督的机构不得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相关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基金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基金销售活动进行自律管理,并对基金销售人员进行资格管理。
基金销售机构及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应当加入基金业协会,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金销售机构
第八条基金管理人可以办理其募集的基金产品的销售业务。
商业银行(含在华外资法人银行,下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第九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二)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
(三)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
(四)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技术设施,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的有关要求,基金销售业务的技术系统已与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应的技术系统进行了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五)制定了完善的资金清算流程,资金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
(六)有评价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风险等级的方法体系;
(七)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销售人员执业操守、应急处理措施等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
(八)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商业银行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资本充足率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二)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
(三)最近三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四)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
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
(二)净资本等财务风险监控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三)最近两年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四)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最近三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五)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六)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
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
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公司主要分支
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第十二条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
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三)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
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四)持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3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
(五)最近三年没有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买卖的行为;
(六)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
期间;最近三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七)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八)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
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取得基
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
者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公司主要分
【篇二:基金销售业务会计管理制度】
基金销售业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资金管理 (2)
第三章会计运行规则 (3)
第四章会计核算规则 (4)
第五章会计账务处理 (5)
第六章会计档案管理 (7)
第七章会计监控方式 (8)
第八章附则 (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增财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开放式基金销售业务的会计核算,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会计信息,促进基金销售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宗旨在于运用会计工具准确、及时的反映认购、申购、赎回、分红等与基金交易有关的资金交收情况。
第三条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内容主要包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分红业务款项和费用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资金划拨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以及其他收入、费用的会计处理和核算。
第四条实施会计监督,保证基金销售业务的会计核算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维护基金持有人的权益。
第五条定期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表,并向有关监督部门出具会计报告,提供可靠、真实的会计信息。
第六条认真、安全、完整地做好基金交易业务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金管理
第七条为保证基金销售资金的结算工作安全、高效地进行,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在监督银行中国民生银行
开立销售归集总账户,作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存放投资者交易资金
及办理结算资金划付的专用资金账户。
第八条销售归集总账户专用于办理基金业务时相关款项的定向划
付,完成与注册登记机构的清算账户、支付结算机构的支付结算总
账户、投资者结算账户之间的资金交收,与公司自有资金账户严格
分开。
基金销售合同、代销协议规定的各种手续费等费用,按照约定,由公司自有财务账户管理。
第九条销售归集总账户只能办理转账结算,任何人均不能将该账户
内的资金用作与基金销售无关的消费、账户间转账及提取现金等其
他用途。
第十条销售归集总账户由公司基金清算部管理,严格执行“岗位隔离、双人管理、全面复核、主管授权”的资金划付管理制度和严密的
清算、划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销售归集总账户实行每日对账制度,随时监控其变化情况,如发现资金或业务核对不符应立即查明原因并予以处理,重大情况
须直接上报总经理室。
第三章会计运行规则
第十二条会计政策
(一) 会计核算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实际
发生的资金交收业务,及时地进行会计核算、会计处理。
(二) 清算会计记账采用借贷复式记账法,对有关会计事项均予以记载。
基金交易业务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元以后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三)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月份均以公历起
止时间为准。
会计期间按年度、月份和日分期结算账目,按年度、
半年、季度、月份和日编制相关的会计报表。
(四) 会计核算应当按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及时进行,处理方法
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如需变更须向总经理室提交书
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记录留存。
(五) 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清晰明了,会计指标口径应一致,相互
可比。
(六) 会计核算须遵循如下规定:
1、会计核算质量要达到账账、账实、账证、账表全部相符;
2、会计核算必须经过复核;
3、会计核算必须实行事后监督。
第四章会计核算规则
第十三条财务核算在保证投资者基金交易资金安全方面的基本原则为:投资者基金交易资金和公司自有资金分离原则、不得挪用投资
者基金交易资金原则、保证及时和准确地划付资金原则、稳健原则、控制风险原则。
第十四条基金销售业务的财务核算由基金清算部的清算会计岗负责
管理。
第十五条使用银行存款以及应收应付业务款项等一级科目,用于核
算和反映公司代销基金发行买卖的资金清算款项。
在一级科目项下
设置二级科目,按照不同注册登记机构设置明细分户,三级科目按
基金产品进行分类设置。
第十六条使用应收应付手续费一级科目核算和反映代理基金销售业
务中产生的手续费收入,在应收应付手续费科目项下按照费用类型、基金公司、基金产品设置明细账,用于区分、核对和统计从各合
作基金公司收取的基金销售业务手续费收入。
第十七条根据业务生成符合会计制度规定格式的所有会计科目的明
细报表和余额表等,以便进行账务核对和上报备案。
第十八条日终核对各种报表,并经过审核,保持资金确认数据与报表的一致,保
证销售专户账户余额与实际银行存款余额一致。
第十九条月末清算
会计将每日的资金汇划明细表装订成册,附上银行对账单等原始凭
证和余额表。
第二十条按时间打印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季报表和年报表并
按要求装订成册。
第五章会计账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投资者资金存入或易宝交易款到账
借:银行存款——销售归集总账户—监管银行
贷:预收账款
第二十二条认购业务
(一) 认购确认成功
借:预收账款
贷:应付认购款—注册登记机构—基金产品
(二) 认购资金划转给注册登记机构
借:应付认购款—注册登记机构—基金产品
贷:银行存款——销售归集总账户—监管银行
(三) 认购确认失败
借:预收账款
贷:其它应付款—应付认购退款
(四) 认购退款划转给投资人结算账户
借:其它应付款—应付认购退款
贷:银行存款——销售归集总账户—监管银行
(五)认购成立失败
【篇三:某某私募基金公司销售管理制度模板仅供参考】 ****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业务的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公司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
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
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
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二条本公司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
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
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
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第三条下列投资者视为本公司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
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
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本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本公司私
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
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
(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本公司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
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第四条本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第五条本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第六条本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本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
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
第七条本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第八条投资者应当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填写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承诺文件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