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7对外贸易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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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口方:简化手续和改善财务报表。
一方面出口货物收的是现汇,制定出口价 格时不考虑附加的信贷手续费等费用,另 一方面,收入为现汇,没有应收帐款,在 一定程度上改善了财务报表。
进出口企业在选择买方信贷与卖方信贷的 比较
出口卖方信贷是由出口商银行向本国出口商提供, 风险相对比较小,手续也相对出口买方信贷简便 灵活。
福费廷业务的基本作法
出口商向进口商供货,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
出口商同时与本国银行商定,由银行提供资金 融通;
出口商发货后,将全部单据寄给进口商,同时 向进口商开出远期汇票;
进口商接到汇票后,要承兑,同时要请当地银 行为其担保或承兑,然后将承兑后的汇票寄给 出口商;
出口商接到承兑的汇票后,到约定的银行,将 汇票无追索权地出售给银行;
1987年10月,中国银行与德国贴现和贷款公司签 定了国际保理总协议。1992年2月,中国银行加 入国际保理商联合会。
保理业务的操作程序
出口商与保理商事先签定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关系。
出口商在以商业信用出卖商品的交易磋商中,首先将进 口商和交易的有关情况通知本国保理商。
出口方保理商将有关资料整理后,通知进口方保理商。
银行经过审核后,扣除利息,将款项一次性付 给出口商。
福费廷业务的特点
福费廷业务中的债权凭证如汇票,本票等产生于 合法的国际贸易往来中。
出口方把远期应收帐款债权一次性卖断给福费廷 公司,同时也把进口方的信用风险,担保风险, 进口国国家风险,利率和汇率风险,应收帐款等 都转移给福费廷公司。
福费廷公司对出口方的融资为无追索权融资,如 果债务人拒付,福费廷公司不能向出口商追讨货 款。因此,福费廷公司要求出口方必须为进口方 找一家福费廷公司可以接受的大银行或金融机构 为出卖的债权提供担保。
从风险角度,对于出口商,买方信贷下出口商为 即期收汇,既无收汇风险,又无利率汇率风险, 但在出口卖方信贷下,出口商虽然可投出口信用 险,但仍需要承担较大风险。
在使用出口卖方信贷时,由于出口商直接借款远 期收汇,在其资产负债表上表现为一笔负债和一 笔应收帐款,会影响出口商以后的筹资;而在出 口买方信贷下不会出现此情况。
7对外贸易信贷
出口信贷
是指一国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对本国出口商或外国进口方(或银行) 提供利率优惠的贷款,以增强出口商 品竞争能力,支持本国大型机器设备 等资本性货物出口,从而达到扩大出 口的目的。
出口信贷是一种中长贸易融资形 式,期限最长可达10年。
对进口方:一方面,买方信贷费用由进 口方银行和出口方银行商定,并由进口方 银行支付给出口方银行,其费用往往少于 卖方信贷下由出口方支付给进口方的费用; 另一方面,进口方集中精力进行贸易谈判, 将信贷手续和有关费用问题交银行处理, 可以提高效率。
福费廷业务
福费廷业务(Forfeiting)又称包买业 务或卖断业务。指在国际贸易中,出口方 把经过进口方承兑和进口方银行担保的期 限在6个月至10年的远期汇票或本票,在 无追索权的基础上,出售给出口地银行或 金融机构,提前取得现金的一种融资方式。 福费廷业务中提供融资的银行或金融公司 称为福费廷公司或包买商,常常是国际性 大银行的附属银行。
3 保理商代替出口商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 为出口商决定是否向进口商提供商业信用,以扩大 商品销售,提供了可靠依据。
福费廷融资是一种中长期融资,融资期限一般在 半年到10年。
保理业务
保理业务(Factoring),又称保付代理。指出口商 以商业信用形式出卖商品,在货物装船后,立即 将发票,汇票,提单等有关单据,卖断给保理商, 受进全部或部分货款,从而取得资金融通的业务。
国际贸易中,保理业务为贸易双方提供了便利, 促进社会各部门向更高效率,更细化分工发展, 提高了世界经济的运行效率,扩大了国际贸易的 整体规模。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口方保理商负责向进口商催收货款,并向出口方保理 商进行划付。
保理业务的特点
保理商承担了信贷风险。出口商将单据卖断 给保理商,则在进口商拒付货款或不按期付 款等情况下,保理商不能向出口商行使追索 权,全部风险由其承担。
保理业务是一种广泛的综合业务,保理组织 要承担资信调查,托收,催收帐款甚至代办 会计处理手续等。
预支货款。典型的保理业务是出口商在出卖 单据后,会立即收到现款,得到资金的融通。 但是,也有经双方协议,保理商先支付部分 货款,等票据到期后,再支付余款的做法。
保理业务的作用
对出口方的好处:
1出口商发货后就可卖断票据,获得现金,从 而 加速资金周转,缓解出口方资金紧张。
2 出口商采取赊销方式,可以增强出口竞争 力。
二是出口国私人银行向进口方(或其 银行)提供融资,而由EAC 以保险,担 保和利息补贴等方式规避私人银行可能遇 到的进口国政治风险和进口商的商业风险。
大多数国家的出口信贷业务是结合上 述两种方式的。
1980年由中国银行开办出口卖方信贷业务, 1984年颁布《中国银行出口卖方信贷暂行 办法》, 1983年开办出口买方信贷。 国务院在1994年4月26日成立中国进出口 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1994年7月1日正式营业, 提供出口信贷业务,支持卫星,船舶,飞 机,输变电设备,仪器仪表等大宗高附加 值商品的出口。
进口方保理商对进口商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 结果及可向进口商提供赊销金额的具体建议通知出口方 保理商。
如果进口商资信无问题,出口方保理商将调查结果通知 出口商,并对出口商与进口商之间的交易加以确认。
进口商与出口商签定合同(支付方式为赊销)。
出口商装运后,把有关单据卖断给保理商,保理商扣除 有关费用,在双方约定的日期将货款支付给出口商。
对出口方银行:买方信贷是 进口方银行提供的银行信用高于 商业信用,出口方银行贷款的安 全性较高。
对进口方银行:做买方信贷 可拓宽银行与企业的联系,扩大 业务量,增加收益。
西方发达国家,政府都积极参与出口
信贷业务并制定有关的出口信贷计划,政 府参与的方式可概括为两种:
一是政府成立出口信贷机构ECA (Export Credit Agency),ECA直接向 进口方(或其银行)提供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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