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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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基本原则 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制定和实施体现了以
下基本原则: 1、尊重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原则 2、平等互利原则 3、参照国际惯例原则 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地位
外商投资企业经过中国政府批准,登记 后即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和 管百度文库。
三、外商投资企业权利和义务
• (一)外商投资企业权利 7项 • (二)外商投资企业义务 5项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基本原则
二、合营企业的设立
1、设立合营企业的条件 设立合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
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 建设。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主权的; (2)违反中国法律的; (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4)造成环境污染的;
准。 • 中外合营者用作投资的机器设备和其他物料,必须为自己所有、
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并应当出具其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 效证明。 • 任何一方不得以他人的财产、以合营企业的名义取得的贷款、租 赁的财产作为出资,也不得以该企业或投资他方的财产权益为自 己的出资作担保。 • 3、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外方应报审批机构批准。 • 4、土地使用权:合同期限内,作为投资的场地使用费不得调整。 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 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概念、特点 (一)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
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 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 其它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1、合营的主体具有不同的国籍。 2、合营企业所在地在中国境内,并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3、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 4、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 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方面的全国平衡的。 依照前款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报对外贸 易经济合作部备案。
三、中外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 1、注册资本 •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
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一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合营
• (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 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 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3、注册资本中出资额的转让
• (1)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 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 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各方约定的外币表示。 •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
于25%。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 损。 • 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因投资总额和生 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 • 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应当由董事会会议通过, 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合营企业工会的权利主要包括: • (1)合营企业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有权代表职工同合营企业
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 (2)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讨论合营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
动等重大事项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 要求。 • (3)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 劳动保护和保险等问题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董事会应 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 (4)根据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合营企业解 雇职工时,要征求工会的意见,工会认为不合理的,有权提出异 议,并派代表同总经理协商,协商不成的,工会有权向当地政府 劳动管理部门请求仲裁,如不服仲裁裁决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 (一)原则 • (二)要求 • (三)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 (四)出资 • (五)审批和登记 • (六)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
• (七)反垄断审查 • 八、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 • (一)战略投资的原则和要求 • (二)战略投资的程序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方式进行战略投资的 • (三)战略投资的管理 • 九、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保护
2、投资总额
•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含企业借款) ,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 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 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
• 包括两部分:出资额+借款
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
• (1)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 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事的任期为4年,可以连任。 • 3、董事会负责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
举产生,中方担任董事长的,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长是公司的法人代 表。 • 4、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授权 副董事长或董事召集。 • 会议应定期召开,至少每年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经2/3以上董事提议, 可召开临时会议。 • 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 (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遵循的原则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当遵守中国有 关法律、法规,并按照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 记关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 效。
• (三)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要求 • (四)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审批与登记
七、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 5、决议:须半数通过。特殊事项须一致通过。
董事会
• 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2)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 (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4)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 其他事项,可以根据合营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作出决议。
(二)经营管理机构
❖ (4)注册资本在3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含100 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3年内,应将资本全 部缴齐;
❖ (5)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出资期限由审批机关根 据实际情况审定。
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的出资期限
• 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的外 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 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 购买金。
• 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合营企业董事会聘请,可以由中国公民 担任,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
• 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合营企业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 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者副 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
(三)工会
(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 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2、设立程序
• (1)申请,中国合营者向主管机关申请。 • (2)呈报,中国合营者向审批机关报送文件
。 • (3)审批,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 (4)注册,收到批准证书1个月内办理。 • 合营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
• (2)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 ,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 (3)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 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 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四、出资方式与出资期限
• (一)出资方式 • 1、现金:中方,外币或人民币;外方,外币。 • 2、实物:外方以实物出资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应经报审批机构批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
• (一)鼓励类 • (二)限制类 • (三)禁止类 • (四)允许类
• 五、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及期限 •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 •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 •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
六、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
• (一)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原因导致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原因.
府批准。 种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外商投资企业法及其调整对象
外商投资企业法是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在组建、 组织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主要调整以下范围内的经济关系: • 1、调整国家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经济管理关系 。 • 2、调整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外其他企业、事业单 位之间或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所发生的经济协 作关系。 • 3、调整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之间的经济关系。 • 4、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内部的关系。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规范
1979年7月1日公布实施《中外合资经营 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通过《中外合资经营 企业法》(修正),并发布实施中外合资经营 企业法实施条例。
1988年通过《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2000年10月31日通过《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修正)。
1983年颁布《外资企业法》 , 2000年 10月31日通过《外资企业法》 (修正) 。并 发布《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概述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外资企业法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一节 概述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种类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
境内直接投资举办的企业。其特征: 1、外商直接投资举办的企业。 2、是吸引外国私人投资举办的企业。 3、是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设立,经中国政
• 合营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副总经理协助 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处理重要问题时,应当同副总经理协商 。
• 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企业的日 常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对外代表合 营企业,对内任免下属人员,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2、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总期限规定
❖ (1)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下(含50万美元)的,自营业 执照核发之日起1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 (2)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的(含100 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1年半内,应将资本全 部缴齐;
❖ (3)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以上、300万美元以下(含300 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2年内,应将资本全部 缴齐;
• (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 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 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 (3)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 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 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者均须按合同规 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骤缴付认缴的出资额 。
• 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出资期限比照 上述规定执行。
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一)董事会 • 合营企业实行的是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 1、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其成员不得低于3人。 • 2、董事:名额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成员由各方委派。董
(二)出资期限
1、对新成立的企业,应在合同中规定出资期限 ➢ 在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从
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交清。 ➢ 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
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 且 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交清出资 。 ➢ 合营各方未能按规定的期限缴付出资的,则视 为合营企业自动解散,合营企业批准证书自动 失效。
投保。
3、审批机关
(1)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 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
(2)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国 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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