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组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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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年3月1日
地点:乡党委会议室
参加人员:中心组成员
主持人:李桂林
授课人:李乔信
内容:马克思主义人口理论
一、“两种生产”理论及其相互关系
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生产分为物质资料生产和人类自身生产,即“两种生产”。

物质资料生产是人类为改造自然、征服自然、创造物质财富而进行的生产活动。

人类自身生产是人类为养育自身和延续后代而进行的另一种生产活动。

这两种生产都要受社会生产方式的制约和社会发展的支配。

物质资料的生产作用于人类自身生产并对其起决定性的作用;人类自身生产又反作用于物质资料生产并对其起加速或延缓的作用。

马克思主义人口理论的一个基本观点,就是物质资料生产和人类自身生产必须相互适应,相互协调。

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发展对人口变动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不同的社会生产方式有着不同的人口增长规律。

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每一种特殊的、历史的生产方式都在特殊地、历史地作用于人口规律。

”人口变动反作用于经济的发展,对经济发展起促进或延缓的作用。

时间:2006年10月20日
地点:乡党委会议室
参加人员:中心组成员
主持人:李桂林
授课人:陈艳永
内容: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我们把计划生育当作一个战略问题。

”党的十二大把计划生育确定为我国长期实行的基本国策,这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的,是我国到下世纪中叶分三步走的战略目标要求决定的,是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决定的。

它有以下特点:一是稳定性。

实行计划生育是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关系到千千万万的家庭和群众的切身利益的大政策,因此,它不能朝令夕改,它必须具有相对稳定性。

历史经验证明,计划生育政策的任何反复都会给工作带来不利的影响。

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们在新时期的计划生育工作基本思路中要强调坚持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不变的原因。

二是长期性。

党的十三大指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至少要经历上百年,十四大又提出党的基本路线100年不动摇,我国的人口问题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都将是一个突出的问题,因此控制人口增长,实行计划生育,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

时间:2007年03月10日
地点:乡党委会议室
参加人员:中心组成员
主持人:李桂林
授课人:陈艳永
内容: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一条生育必须在国家的指导下按计划进行
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经县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鉴定,报市(地)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经鉴定患不育症,婚后五年以上不育,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上,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河南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四)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
作业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十三条农业人口除适用第十二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家庭又确有困难的;
(二)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其父母的(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三)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四)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

第十四条夫妻一方为农业人口,只生育一个女孩,且为农业人口的,按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的,仍鼓励和提倡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女方年龄应在28周岁以上,并有四年以上间隔时间。

时间:2007年10月20日
地点:乡党委会议室
参加人员:中心组成员
主持人:李桂林
授课人:陈艳永
内容: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八条实行生育证制度,持有生育证的夫妻方可生育。

生育证由河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随生育计划逐级下发。

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生育证。

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又要求生育的,夫妻双方应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签定生育合同书,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经女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发给生育证。

第十九条人口生育统计必须实事求是,如实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弄虚作假、伪造或者篡改统计数字。

第二十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时间:2008年03月10日
地点:乡党委会议室
参加人员:中心组成员
主持人:李桂林
授课人:张建柱
内容: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条城市居民和农民计划外超生子女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超生一个子女的,按夫妻年总收入的20—30%征收超生费7年,违反本条例规定超生两个以上子女的,按夫妻年总收入的30—40%征收超生费14年;
(二)承包国营、集体工商企业的,可以取消承包;
(三)农民超生的第一个子女在7年以内、超生的第二个子女在14年以内,不分给口粮田、责任田、自留地、自留山等;具备分户条件的,也不再分给宅基地。

第四十一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违犯本条例规定超生的,除按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处罚外,终止享受独生子女的全部待遇,并收回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其它奖励。

第四十四条伪造、变造、出卖生育证、节育证或其他有关计划生育证明的,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时间:2008年10月20日
地点:乡党委会议室
参加人员:中心组成员
主持人:李桂林
授课人:张建柱
内容:中央决定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道路
我国30多年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践积累了丰富经验,主要是:必须坚持长期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稳定和完善人口政策和生育政策;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充分发挥党和政府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宣传教育与利益导向、行政管理与群众工作、整体推进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加强并改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坚持理论创新、体制创新、管理创新、科技创新,不断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行政、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坚持以开放务实的姿态开展国际人口与发展合作交流,树立负责任人口大国的形象。

“十一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新阶段。

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既要坚持多年来行之有效的基本经验,又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研究新情况、
解决新问题,不断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思路、内涵和途径。

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先投资于人的全面发展,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引导人口合理分布,保障人口安全,促进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本强国转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难点在农村。

我国农村生产力还不发达,公共事业发展滞后,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群众生育意愿尚未根本转变,基层基础工作发展不平衡,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缺乏有效手段,稳定低生育水平面临诸多困难,人口结构性矛盾和深层次问题愈益突出。

因此,必须坚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把农村作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中之重,将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开创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局面。

时间:2009年03月10日
地点:乡党委会议室
参加人员:中心组成员
主持人:李桂林
授课人:张建柱
内容: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事关千家万户的幸福,事关国家和民族的未来。

要科学制定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规划及行动计划,加强出生缺陷干预能力建设,全面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实行定期评估、通报制度。

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与医疗保健机构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密切配合,大力宣传和普及预防出生缺陷科学知识,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加强婚育咨询和指导,积极开展婚前和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产前筛查和诊断、产后访视、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康复等工作;促进住院分娩和母乳喂养,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和安全接生。

倡导科学婚检。

加强性病和艾滋病防治工作,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

对影响出生缺陷的生物遗传、社会环境、不良生活方式等重大危险因素进行研究、评估和干预。

大力普及婴幼儿抚养和家庭教育的科学知识,开展婴幼儿早期教育。

强化独生子女社会行为教育和培养
时间:2009年10月20日
地点:乡党委会议室
参加人员:中心组成员
主持人:李桂林
授课人:张建柱
内容:五、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出生人口性别比过高、持续时间过长,必然影响社会稳定,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要建立党政负责、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标本兼治工作机制,加强综合治理的过程评估和责任考核。

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

以消除性别歧视为重点,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少生优生等文明婚育观念,普及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知识。

制定有利于女孩健康成长和妇女发展的社会经济政策,促进男女平等就业和共同参与社会经济活动。

对农村计划生育女儿户给予奖励,在扶贫济困、慈善救助、贴息贷款、就业安排、项目扶持中对计划生育女儿户予以倾斜,推动“幸福工程”、“春蕾计划”等社会公益活动。

鼓励男到女家落户,依法保护妇女的宅基地、房屋等继承权和土地承包权等权益。

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建立B超检查和人工终止妊娠登记、孕情检测、孕产过程管理等制度。

完善执业资质认证和B超使用准入制度。

时间:2010年03月10日
地点:乡党委会议室
参加人员:中心组成员
主持人:李桂林
授课人:张建柱
内容: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
目前,我国已进入老龄社会,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1.44亿人,占总人口的11.03%。

要制定和落实老龄事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把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点,构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照料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

农村要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

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政府、集体和社会共同参与的养老服务机构。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老年父母,按规定提供适当补助。

对军烈属、鳏寡及其他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按规定给予养老救助。

城市要逐步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构建多层次的城镇养老保障体系。

积极发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知识和经验密集型服务业,为老年人提供力所能及参与社会的机会。

提高养老服务机构在城市规划中的比重,发展社区老年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

时间:2010年10月20日
地点:乡党委会议室
参加人员:中心组成员
主持人:李桂林
授课人:张建柱
内容:一、清醒认识全面加强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当前,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形势总体是好的。

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人口发展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低生育水平面临反弹的现实风险。

21世纪上半叶,将迎来总人口、劳动年龄人口和老年人口高峰。

今后十几年,人口惯性增长势头依然强劲,总人口每年仍将净增800-1000万人;人口素质总体水平不高,难以适应激烈的综合国力竞争的要求;劳动年龄人口数量庞大,就业形势更加严峻;人口老龄化日益加重,社会保障面临空前压力;出生人口性别比居高不下,给社会稳定带来隐患;流动迁移人口持续增加,对公共资源配置构成巨大挑战;贫困人口结构趋于多元,促进社会均衡发展的任务十分艰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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