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8号
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正文:----------------------------------------------------------------------------------------------------------------------------------------------------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8号)《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已于2021年12月3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价第三章审查第四章跟踪评价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从源头上预防、减轻规划实施对环境的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与审查、规划实施后的跟踪评价以及其他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国土空间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统称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统称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全面、公正公开、分类管理的原则,注重专家审查与公众参与相结合,统筹考虑规划实施对生态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督导检查、跟踪评价和信息共享制度,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2024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通关考试题库带答案解析
2024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通关考试题库带答案解析单选题(共45题)1、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下列内容中,不属于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应包括的内容()。
A.环境影响评价结论B.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C.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D.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和预测以及相关规划的环境协调性分析【答案】 A2、依据《土地管理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是( )A.国务院B.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C.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答案】 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以下建设项目属于“海岸工程”的是()。
A.滨海大型养殖场B.跨海桥梁工程C.围填海工程D.海底隧道工程【答案】 A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A.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B.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C.审批该项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D.审批该项目环评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答案】 D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和相关文件,关于跟踪评价的要求,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2013年真题]A.跟踪评价的结论应当是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包括的内容B.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应当包括公众对规划实施所产生的环境影响的意见C.实施五年以上的产业园区规划,其编制部门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D.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将评价结果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答案】 D6、2018-3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后评价时段的说法,正确的是()A.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后三年内开展B.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后三年至五年内开展C.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运营后三年内开展D.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运营后三至五年内开展【答案】 D7、依据《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试行)》,下列属于生态空间的是()。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及配套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一)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义及原则(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与报批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熟悉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人员的行为准则。
(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五)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六)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了解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四、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熟悉生产建设项目(活动)开办(实施)前、实施过程中和结束后应采取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2)熟悉野生动物保护的有关规定。
(二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了解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工程设施防洪的有关规定;(2)了解防洪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法律定义。
2022-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环评法律法规》预测试题17(答案解析)
2022-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环评法律法规》预测试题(答案解析)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壹卷一.综合考点题库(共50题)1.《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规定:有()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修改并重新审查的意见。
A.基础资料、数据失实的B.评价方法选择不当的C.对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不准确、不深入,需要进一步论证的D.未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或者不采纳公众意见的理由明显不合理的E.内容存在其他缺陷或者遗漏的正确答案:A、B、C、D 本题解析:暂无解析2.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十二五”环境保护主要目标中的具体指标不包括()。
A.地表水国控断面劣V类水质的比例B.七大水系国控断面水质好于Ⅲ类的比例C.重点控制区城市光化学烟雾影响的比例D.地级以上城市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以上的比例正确答案:C本题解析: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十二五”环境保护的主要指标有6个:①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②氨氮排放总量;③二氧化硫排放总量;④地表水国控断面劣V类水质的比例和七大水系国控断面水质好于Ⅲ类的比例;⑥地级以上城市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以上的比例。
3.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关于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和修复施工单位管理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拆除的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置B.修复施工期间,应当设立公告牌,公开相关情况和环境保护措施C.修复施工单位转运污染土壤的,应当制定转运计划,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D.转运的污染士壤属于危险废物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置正确答案:D本题解析:第四十一条:转运的污染土壤属于危险废物的,修复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监管,保障生态环境的健康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项目的各类组织、个人。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资源节约、保护生态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应当按照科学规划、公开透明、风险可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进行。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五条从事建设项目的组织、个人,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明确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提出防治措施。
第六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涵盖建设项目的各个阶段,包括选址、设计、施工、运营等。
第七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的监督和意见,并作出适当的调整。
第八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评价结论、环境影响防治措施、环境保护投资等内容。
第三章建设项目审批和核准第九条从事建设项目的组织、个人,应当依法进行建设项目的审批和核准。
第十条建设项目的审批和核准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果,综合考虑项目对环境的影响以及社会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的审批和核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的审批和核准应当与环境影响评价程序衔接,形成有机整体。
第四章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与运营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建设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营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营应当保证其正常、稳定、有效地运行,并及时进行维护和更新。
第五章环境监控和排污达标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应当建立环境监控系统,对排放的污染物进行实时监测和数据记录。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排污应当遵守国家发布的排污标准,确保排放的污染物含量在规定范围之内。
第六章环境应急管理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应当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做好事故防范和应急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应当建立环境监测预警系统,及时发现和报告环境风险和突发事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境内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包括建设工程、城市规划、土地利用等各类项目。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三条环境影响评价的必要性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估项目在建设、运营和退役等阶段对当地环境的影响。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环境影响评价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评审等程序进行,确保科学、公正、公开。
第五条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环境影响评价应包括建设项目的环境基线调查、环境影响预测、环境效益评估、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
第三章环境保护措施第六条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建设项目应建立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包括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设施、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等。
第七条建设用地保护建设项目应尽量选择非农用地,对农用地的占用应经过合理规划并支付土地补偿。
第八条排污治理和减排措施建设项目应配备相应的污染治理设施,并采取减少污染物排放等措施,保证环境质量不受影响。
第四章环境监督与处罚第九条环境监督责任地方政府应建立健全环境监督机构,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相关责任方应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停工整顿等。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法损害补偿对因建设项目环境破坏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相关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
第十二条环境损害修复对因建设项目环境破坏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方应采取相应的修复措施,恢复生态环境的稳定。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法律法规的衔接对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具体实施细则,应根据本条例进行制定,并与已有的法律、法规相衔接。
第十四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已经开展的建设项目应在一定时期内进行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继续进行。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41号――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41号――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的公
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06.04
•【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41号
•【施行日期】2014.09.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环境标准
正文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4年第41号)
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的公告
为贯彻《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保护环境,防治污染,规范和指导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现批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以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 130-2014)。
该标准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HJ/T 130-2003)自2014年9月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环境保护部2014年6月4日。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导读:本文是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希望能帮助到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称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建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资料实行信息共享。
第五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的费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支出管理,接受审计监督。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对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重大不良环境影响,有权向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
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章评价第七条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对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以下内容:(一)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二)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三)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定,并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的意见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2.30•【文号】环发[2015]178号•【施行日期】2015.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的意见环发[2015]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总体部署,为落实《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有关规定,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规划环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项目环评)工作的指导和约束,推动在项目环评审批及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中落实规划环评成果,实现强化宏观指导、简化微观管理的目标,现就加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联动工作的总体要求(一)切实加强规划环评工作,从决策源头预防环境污染,是创新管理方式,做好项目环评审批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手段。
加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是指进一步强化规划环评对项目环评的指导和约束作用,并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中落实规划环评的成果,切实发挥规划和项目环评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
(二)加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必须以提高规划环评工作的质量为前提。
各级环保部门在召集审查小组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时,应将规划环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规划环评结论的科学性作为审查的重点,充分关注规划环评结论对于建设项目环评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三)对于已经完成规划环评主要工作任务的重点领域规划,可以实施规划环评与规划所包含的项目环评的联动工作。
经审查小组审查发现规划环评没有完成主要工作任务的,应采用适当方式建议有关部门对规划环评进行完善并经审查小组审查后方能开展联动工作。
(四)本意见所指重点领域的规划环评是指包含重大项目布局、结构、规模等的规划环评,暂限定于本意见(五)至(九)中所列的相关领域规划环评。
1环评法规-第二章规划环境影响评价2
• 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与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 重大分歧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 等形式进一步论证。
•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 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 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
2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
• 1)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草案的报送 • 2)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
1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和评价要求
• 1)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 • 2)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 1)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
• (1)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类别 • (2)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
• (1)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类别
– 其一,《环评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 •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 的土地利用的有 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 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 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 说明与报告书异同:都要求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 环境 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价(估),并且提出预 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 措施;但环境影响 报告书必须有环境影响评价的明确结论。
• (2)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责任主体
– 《规划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 环境影响评价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由 规划编制机关编制或者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 机构编制。
第二章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 200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行了重大拓展 ;
– 2009年8月17日,国务院颁布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 例》,标志着环境保护参与综合决策进入了新 阶段。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是我国政府近几年来出台的一项重要环保法规。
其主要目的是规范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行为,促进建设与环保的协调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一条例的全文内容和重要意义。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评价、论证和决策的过程。
该过程的目的是科学、客观地评价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
条例要求,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之前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公开评价结果,征求公众对评价结果提出意见。
同时,建设单位还应该根据评价结果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避免或减少对环境的损害。
二、建设项目环境污染控制建设项目的环境污染控制是指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建设项目对环境的污染。
建设单位必须遵守相关环保法规,采取技术、管理和法律手段,控制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污染物的排放。
同时,还要对建设过程中环境污染的情况进行监测和管理。
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实施程序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实施过程中,必须按照规定程序依法实施。
具体程序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环保审批程序、环保监管程序、环境污染应急响应程序。
这些程序的目的是规范建设项目环保管理,强制推进环境保护行为,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责任建设项目环保责任主要包括5个方面的责任:立项责任、环保审批责任、环保工程质量责任、环境污染控制责任、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各层级的管理人员和建设单位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确保环保工作的推进和实施。
五、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管环保监管主要目的是保障环保法律法规的实施,有效防止建设项目对环境带来的危害。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环保监管制度,对建设过程中可能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管。
同时,还要公开环保监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六、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奖惩建设项目环保奖惩制度是促进建设单位积极开展环保工作和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的重要手段。
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8.07.16•【文号】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已于2018年4月16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2018年7月16日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和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第三条国家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遵循依法、有序、公开、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听取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鼓励建设单位听取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之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六条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和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过程的公众参与,对公众参与的真实性和结果负责。
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和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范文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称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建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资料实行信息共享。
第五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的费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支出管理,接受审计监督。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对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重大不良环境影响,有权向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
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章评价第七条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对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以下内容:(一)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二)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三)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定,并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试行)word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试⾏)word3.1 ⽣态环境质量指数反映被评价区域⽣态环境质量状况,数值范围0~100。
3.2 ⽣物丰度指数指通过单位⾯积上不同⽣态系统类型在⽣物物种数量上的差异,间接地反映被评价区域内⽣物丰度的丰贫程度。
3.3 植被覆盖指数指被评价区域内林地、草地、农⽥、建设⽤地和未利⽤地五种类型的⾯积占被评价区域⾯积的⽐重,⽤于反映被评价区域植被覆盖的程度。
3.4 ⽔⽹密度指数指被评价区域内河流总长度、⽔域⾯积和⽔资源量占被评价区域⾯积的⽐重,⽤于反映被评价区域⽔的丰富程度。
3.5 ⼟地退化指数指被评价区域内风蚀、⽔蚀、重⼒侵蚀、冻融侵蚀和⼯程侵蚀的⾯积占被评价区域⾯积的⽐重,⽤于反映被评价区域内⼟地退化程度。
3.6 环境质量指数指被评价区域内受纳污染物负荷,⽤于反映评价区域所承受的环境污染压⼒。
3.7 林地指⽣长乔⽊、灌⽊、⽵类等的林业⽤地。
包括有林地、灌⽊林地、疏林地和其他林地。
单位:km2。
数据来源:遥感更新。
3.8 有林地指郁闭度⼤于30 %的天然林和⼈⼯林,包括⽤材林、经济林、防护林等成⽚林地。
单位:km2。
数据来源:遥感更新。
3.9 灌⽊林地指郁闭度⼤于40 %、⾼度在2 m 以下的矮林地和灌丛林地。
单位:km2。
数据来源:遥感更新。
3.10 疏林地指郁闭度为10 %~30 %的稀疏林地。
单位:km2。
数据来源:遥感更新。
3.11 其它林地包括果园、桑园、茶园等在内的其它林地。
单位:km2。
数据来源:遥感更新。
3.12 草地指以⽣长草本植物为主,覆盖度在 5 %以上的各类草地,包括以牧为主的灌丛草地和郁闭度在10 %以下的疏林草地。
单位:km2。
数据来源:遥感更新。
HJ/T192-200523.13 ⾼覆盖度草地指覆盖度⼤于50 %的天然草地、改良草地和割草地,此类草地⼀般⽔分条件较好,草被⽣长茂密。
单位:km2。
数据来源:遥感更新。
3.14 中覆盖度草地指覆盖度为20 %~50 %的天然草地和改良草地,此类草地⼀般⽔分不⾜,草被较稀疏。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管理,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境内从事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三条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凡有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项目实施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评价结果进行环境保护措施的规划和实施。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评价建设项目对生态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建议。
第三章环境保护设施第五条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合理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并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第六条排污许可证的取得建设项目涉及的排污行为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排放标准进行排放。
第四章生态保护第七条生态补偿建设项目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应当依法承担生态补偿责任,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修复和恢复。
第八条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建设项目所涉及的生态保护区,应当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五章环境监测第九条环境监测的实施建设项目应当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对环境污染物进行监测和数据记录,并按照规定进行报告和公示。
第十条环境监测数据的使用环境监测数据应当及时上报和公开,供政府、社会公众和相关单位使用。
第六章环境应急管理第十一条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建设项目应当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并按照预案进行应急演练和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环境事故的报告和处理一旦发生环境事故,建设项目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并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应急处理,并按照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法行为的处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从重处罚,包括罚款、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并可能承担民事、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赔偿责任因建设项目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进行环境修复和恢复工作。
环评规划及环评流程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及编制要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是在规划编制阶段,对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价,并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过程。
其目的就是在规划编制和决策过程中,就充分考虑拟议的规划可能涉及的环境问题,预防规划实施后可能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条规定,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同时在该法第十二条中还要求,规划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权益的规划,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通过组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并对意见的采纳情况要给予说明。
依据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细化,环评的内容具体包括了对规划的分析;环境现状与分析;环境影响识别与确定环境目标和评价标准;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针对规划方案,拟定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确定环境可行的推荐规划方案;开展公众参与;拟订监测、跟踪评价计划和编写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等内容。
要求在环评中必须坚持科学、客观和公正的原则,要综合考虑对各种环境要素和生态系统的影响;应当把与规划相关的政策、规划、计划以及相应的项目联系起来进行整体考虑;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和主张;评价的结论要有可操作性等。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三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此条款一是明确审查的时间在审批规划草案前进行。
二是明确审查的组织者。
三是传递程序。
在自治区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实施意见中进一步明确:综合规划、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篇章或说明的审查,由规划审批机关在组织规划审查时一并进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审批、建设与运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管理以及环境监测、评估等方面。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述建设项目是指投资方或者开发商以新建、改建、扩建、重建或者搬迁等形式进行的民事活动,包括土地利用、城镇规划、建筑设计、施工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管理原则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应当遵循“防治污染、资源合理利用、生态保护、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五条环评审批进行环评的建设项目,必须在环保部门的审批下方可启动。
环评应当全面、准确地评价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以及采取的环保措施的有效性等内容。
第六条公众参与进行环评时应首先面向公众开展环评公告和听证会等工作,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确保监察公开、透明。
环评报告书中应当充分体现公众参与的意见、建议和批评。
第三章环境保护管理第七条环境管理方案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方案应当确定具体的保护措施、保护标准和管理制度,重点关注对大气、水、土壤、噪音、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等方面的管理措施。
第八条环境监测建设项目应当建立环境监测系统,包括大气、水、土壤、噪声等监测指标,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报监测结果。
第九条处理环境污染事件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在处理环境污染事件时,应当尽量利用环保技术手段,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行政处罚环保部门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依照权力和程序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同时,公众有权举报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应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民事责任对于环境损害的赔偿问题,建设项目应当根据相应规定向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补偿,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二条刑事责任对于故意污染环境或者违反国家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和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和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的加速,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得到了广泛应用。
那么,环境影响评价是怎样被规范的呢?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萌芽早期,由于环保意识的不足,更不要说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到70年代初,美国首先提出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于1970年通过“国家环保法”,正式将其确立为一种程序。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环保意识的提高,环境问题得以更好地解决。
1980年代,中国开始在国内试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先后在10多个省市开展了相关工作。
二、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法律1989年起,我国陆续颁布《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旨在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规范。
《环保法》指出,建设项目必须经过环境影响评价,环评报告书应当提交环保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并向社会公开。
在环境影响评价的全过程中,应当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对环评的内容、程序、审批和监督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其中,对于环评报告书的编制要求、评价指标、投资安排的限制等做了准确的阐述。
《城市规划法》对于城市规划中的环境问题,也有了更具体的要求。
建设规划在编制过程中,必须进行环境分析和评价。
环评结果应当贯彻到规划的各个环节,影响规划的修改和设计。
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相关制度为了更好地保障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施,我国还出台了相关制度,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国家环保部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该办法对环评的组织实施、严格审批程序、评价指标的选择、报告书的审核等方面作出了更具体的规定。
除此之外,各个省市也都制定了自己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不同地区的制度有所不同,但都基本遵循国家层面的法规要求,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作出适当的改进。
四、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不足尽管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日趋完善,但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
主要表现在:1.环评报告书的质量存在差异。
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14号)
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近年来,各类产业园区在促进经济发展、改善投资环境、引导产业集聚、引领科技创新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部分产业园区缺乏对产业布局、结构和规模与环境保护的统筹,少数园区环境保护监管不力,环境保护基础设施滞后,引发了区域性生态环境问题和环境隐患。
为了从源头预防产业园区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贯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产业园区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条例》以及《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环发〔2004〕98号)有关规定,国务院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边境经济合作区等开发区以及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等产业园区,在新建、改造、升级时均应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产业园区定位、范围、布局、结构、规模等发生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应当及时重新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二、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批准设立该产业园区人民政府所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查。
各省(区、市)对于省级以下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另有规定的,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三、产业园区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应体现“合理布局、统一监管、总量控制、集中治理”的原则,注重评估规划实施可能对区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对环境以及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以及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协调。
需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规划与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划的协调性分析。
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称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建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资料实行信息共享。
第五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的费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支出管理,接受审计监督。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对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重大不良环境影响,有权向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
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章评价第七条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对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以下内容:(一)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二)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三)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定,并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9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已经2009年8月12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九年八月十七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称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建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资料实行信息共享。
第五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的费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支出管理,接受审计监督。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对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重大不良环境影响,有权向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
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章评价第七条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对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以下内容:(一)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二)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三)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定,并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编制综合性规划,应当根据规划实施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编制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编制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本条第二款所称指导性规划是指以发展战略为主要内容的专项规划。
第十一条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主要包括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和预测以及与相关规划的环境协调性分析。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主要包括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政策、管理或者技术等措施。
环境影响报告书除包括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主要包括规划草案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规划草案的调整建议。
第十二条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规划编制机关编制或者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编制。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规划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采取调查问卷、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
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与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重大分歧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进一步论证。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
第十四条对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章审查第十五条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综合性规划草案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六条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规划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七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在审批前由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审查小组应当提交书面审查意见。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依法设立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但是,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的专家,不得作为该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小组的成员。
审查小组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少于二分之一的,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无效。
第十九条审查小组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地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审查小组的召集部门不得干预。
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基础资料、数据的真实性;(二)评价方法的适当性;(三)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可靠性;(四)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五)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的合理性;(六)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
审查意见应当经审查小组四分之三以上成员签字同意。
审查小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录和反映。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修改并重新审查的意见:(一)基础资料、数据失实的;(二)评价方法选择不当的;(三)对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不准确、不深入,需要进一步论证的;(四)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存在严重缺陷的;(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或者错误的;(六)未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或者不采纳公众意见的理由明显不合理的;(七)内容存在其他重大缺陷或者遗漏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不予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一)依据现有知识水平和技术条件,对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的程度或者范围不能作出科学判断的;(二)规划实施可能造成重大不良环境影响,并且无法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或者减轻对策和措施的。
第二十二条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规划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逐项就不予采纳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备查。
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可以申请查阅;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已经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可以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分析论证情况予以简化。
第四章跟踪评价第二十四条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将评价结果报告规划审批机关,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规划实施后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预测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之间的比较分析和评估;(二)规划实施中所采取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有效性的分析和评估;(三)公众对规划实施所产生的环境影响的意见;(四)跟踪评价的结论。
第二十六条规划编制机关对规划环境影响进行跟踪评价,应当采取调查问卷、现场走访、座谈会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向规划审批机关报告,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
经核查属实的,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采取改进措施或者修订规划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规划审批机关在接到规划编制机关的报告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建议后,应当及时组织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采取改进措施或者对规划进行修订。
第三十条规划实施区域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的,应当暂停审批该规划实施区域内新增该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划编制机关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规划审批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依法应当编写而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综合性规划草案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予以批准的;(二)对依法应当附送而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项规划草案,或者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审查小组审查的专项规划草案,予以批准的。
第三十三条审查小组的召集部门在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时弄虚作假或者滥用职权,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审查小组的专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中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由设立专家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取消其入选专家库的资格并予以公告;审查小组的部门代表有上述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重失实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要求本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人民政府对其组织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