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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若干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若干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若干意见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 4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我省是矿产资源大省,是全国重要的能源、原材料生产基地。

近年来,全省矿产开发规模不断扩大,资源配置效率不断提高,矿业及其后续加工产业己成为重要的经济支柱,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目前我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矛盾和问题,矿产资源的深部查明程度不高,煤炭、石油、天然气、铝土矿、铁矿、金矿等重要矿产的后备资源严重不足,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程度仍然偏低,乱采滥挖、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等违法违规现象仍时有发生。

为转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式,提高矿产资源保障程度,合理保护和高效利用矿产资源,推动全省经济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总体要求和主要口标(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有效保护矿产资源、基本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和实现矿产资源高效利用为核心,切实加大地质勘查力度,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深入推进资源整合,健全市场配置机制,深化地勘体制改革,壮大矿业经济实力,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为实现中原崛起提供有力的资源支撑。

(二)主要口标。

到2012年,争取达到以下口标:通过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省内新增资源储量:煤炭100-150亿吨,铝土矿1. 5-2亿吨,铝金属40-50万吨,金金属>0-100吨,铁矿石2-3亿吨。

在省外、境外建立一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基地。

通过合理开发矿产资源,使矿产资源供应量能够支撑原煤年生产能力达到2. 2亿吨,氧化铝达到900万吨,铝金属达到3. 5万吨,金金属达到25吨。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矿业权和矿山整顿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3]60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矿业权和矿山整顿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3]60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矿业权和矿山整顿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矿业权和矿山整顿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3〕60号)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厅机关有关处室:为进一步规范和提高矿业权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水平,促进矿产资源的规模化集约化和高效开发利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2012-2015年)的通知》(豫政办〔2013〕6号)和省政府领导指示精神,现就开展矿业权清理和做好矿山整顿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开展对矿业权的清理工作由于历史原因,我省各级矿业权登记数据库中存在大量的过期矿业权数据和冗余数据,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省矿业权管理工作。

对此,各级登记发证机关要认真细致地对矿业权登记数据库进行整理,做好对有效和过期矿业权的清理工作。

(一)2013年8月底前,由省厅对省级发证探矿权进行清理。

对过期的探矿权,经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和厅地勘基金项目办公室核对后予以公告,并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通知原探矿权人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逾期未办理注销手续的,按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三十条执行。

(二)2013年10月底前,由省厅对省级发证采矿权进行清理。

对过期的采矿权,经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核对后予以公告,并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通知原采矿权人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逾期未办理注销手续的,按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二条执行。

(三)2013年12月底前,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参照省厅采矿权的清理方式对市、县发证采矿权进行清理,并在清理完毕后向省厅专题报告。

河南省矿山环境治理规定

河南省矿山环境治理规定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实施意见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以简称《规定》),切实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1号),结合《河南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暂行)》和《河南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提出如下实施意见,望一并遵照执行。

一、基本规定(一)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的预防和治理恢复,适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恢复的相关规定。

(二)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省辖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四)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矿山企业,下同)负责治理恢复,治理恢复费用列入生产成本。

二、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规划(一)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组织编制全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

(二)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开展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

依据全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结果,编制各市、县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

各市、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由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发布实施,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和发展趋势;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重点工程;5.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相协调。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0]3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0]3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0〕34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河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总体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三月三十日河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第一部分概述为促进全省矿产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提高重要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程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国土资源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49号)、《河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0〕17号,见附件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河南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10〕32号,见附件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0〕25号,见附件3),制定河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总体方案。

(一)矿产资源概况河南省跨华北陆块和秦岭造山带两个大地构造单元,地层出露齐全,岩浆活动强烈,地质构造复杂,成矿作用多样,是全国矿产资源较丰富的省份之一。

截至2008年底,全省已发现矿种129种(含亚矿种159种),查明资源储量的有89种(含亚矿种104种),主要矿产产地1122处,共伴生矿产产地661处。

豫国土资发〔2009〕113号

豫国土资发〔2009〕113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豫国土资发〔2009〕113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的实施意见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以下简称《规定》),切实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1号),结合《河南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暂行)》和《河南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提出如下实施意见,望一并遵照执行。

一、基本规定(一)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1 —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的预防和治理恢复,适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恢复的相关规定。

(二)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省辖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四)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矿山企业,下同)负责治理恢复,治理恢复费用列入生产成本。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人灭失的,由矿山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专项资金进行治理恢复。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资金补助。

二、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规划(一)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组织编制全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

(二)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开展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

依据全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结果,编—2 —制各市、县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

各市、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由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发布实施,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决定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决定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决定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01•【字号】豫政[2006]51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决定的意见(豫政〔2006〕5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增强资源保障能力和服务功能,促进地质工作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一项重大决策。

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一、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全省地质工作(一)重要意义。

地质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的先行性、基础性工作,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

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我省的地质工作取得了巨大成绩,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以地质工作和矿产资源开发为基础,我省相继建成了一批重要的能源、原材料生产基地,培育了煤炭、电力、有色、建材、化工等优势产业,支撑了我省经济的稳步增长。

但是,目前我省地质工作仍不能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适应,存在着体制不顺、机制不活、保障不够、功能不强和人才缺乏等问题,特别是矿产资源勘查工作滞后,重要矿产可采储量下降,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

加强地质工作是缓解资源约束、保障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城乡建设、开展国土整治的重要基础,是防治地质灾害、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手段,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力实现中原崛起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地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地质调查、矿产勘查和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等工作。

(二)总体要求。

加强地质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按照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统筹地质工作部署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公益性地质调查与商业性地质勘查,统筹矿产地质勘查与环境地质勘查,统筹省内地质事业发展与地质领域对外开放。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地质勘查基金地质勘查类项目监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地质勘查基金地质勘查类项目监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地质勘查基金地质勘查类项目监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3.18•【字号】豫国土资发[2011]16号•【施行日期】2011.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地质勘查基金地质勘查类项目监审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1〕16号)各地勘单位主管局、地勘单位,各有关矿业企业,有关单位:现将《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地质勘查类项目监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国土资源厅。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地质勘查类项目监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省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项目的监督审查工作,保证项目实施的工作质量及资金的使用效果,根据《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建〔2007〕226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6〕11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及国家出资的其他地质勘查项目的监审工作(以下简称项目监审)。

中央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已有专门监审办法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国土资源厅设立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负责项目立项审查、设计审查、项目监审、野外验收和成果报告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聘请经省厅审定的监审专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第四条建立项目监审专家库。

监审专家分为专职监审专家和兼职监审专家。

监审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应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务资格;(二)担任并提交过中型规模以上矿区勘查报告的技术负责,相关勘查专业技术负责,从事过主管局、大队地质勘查的组织管理工作,或承担过多个大中型矿产勘查项目的资源储量评审工作;(三)熟悉本专业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四)能够承担并完成委托的监审任务,胜任野外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3]10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3]10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3〕10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7号)等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是重要的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对避免、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保障支撑能力,推进建设项目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意义,进一步转变管理理念和工作方式,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既要有效保护矿产资源,又要有利于建设项目实施,维护国家和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审批范围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是针对我省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附录所列34种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批。

建设项目压覆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导致其不能开发利用的,要按规定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一)建设项目压覆区与矿业权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不需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0]25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0]25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意见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0〕25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促进全省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2004年我省开展煤炭、铝土矿资源整合工作以来,在压减矿山数量、优化矿山开发布局、提高矿产资源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改善矿山安全生产状况和矿山生态环境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矿产资源开发领域一些深层次矛盾还没有得到解决,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小而散、投入偏少,矿山企业规模过小、大中型矿山企业少,矿产资源开采粗放、产业集中度和规模化程度低等问题依然存在,煤、铝、钼、铁等矿种的整合还需进一步加强,对其他重要矿种和重要矿区的整合亟需全面展开,探矿权整合工作需要抓紧启动。

进一步推进我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是我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是调整矿产开发结构、推动产业升级、促进资源高效开发利用的有效途径。

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面临矛盾多、操作难度大。

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通知》及有关文件精神,充分认识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增强做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确保全面完成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任务。

二、目标任务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要坚持以规划为依据,以资源为基础,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在以往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基础上依法推进。

《河南省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豫国土资发【202x】8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严格落实耕地保护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土地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明将增减挂钩项目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整合,对田、水、路、林、村统筹规划,综合整治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项目管理政策、计划下达、项目规划及设计审查论证以及省级重大项目审查、验收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二)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省级重大项目的组织及申报工作,负责省级重大项目以外所有土地综合整治(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立项批准、规划设计批复与概算审查,指导项目实施,负责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三)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和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

对项目管理和实施的合法性、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选址,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及概算的编制审查、监督管理项目实施、组织实施权属调整,组织项目初验等工作;(四)县级国土资源土地整理机构为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建设履行法人责任,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等工作;(五)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项目法人可委托项目所在地乡(镇)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项目实施。

第二章项目库管理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后备资源状况和国家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政策,制定本地区土地综合整治规划和阶段性整治方案。

第五条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建立项目库制度。

指导项目申报单位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

第六条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上报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可进入项目库。

入库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充实。

箱七条项目申报条件(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综合整治规划)以及当地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等相关规划;(二)土地相对集中连片,片块一般不超过2片,具备基本的农业生产条件;(三)项目区无土地权属纠纷,经项目涉及地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 197 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 197 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监督管理的通知2010-01-18 | 作者: | 来源:地质环境司 | 【大中小】【打印】【关闭】国土资发[2009] 197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受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近年来,中央财政在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及使用费中安排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专项资金逐年增加,带动各级地方财政投入逐步增加,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为规范中央财政支持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保证实施效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制度,规范管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职责,高度重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加强治理项目的监督管理。

对批准进行治理的项目,要建立管理制度,规范管理。

(一)明确项目任务,抓好项目设计。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批准文件下发后,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各项目承担单位下达项目任务书,明确项目目的任务、主要实物工作量、工期时限等。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任务书,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设计,并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二)规范招投标管理,接受公众监督。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招投标管理规定,确定项目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

从2009年12月份下达的中央财政支持项目起,治理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资质。

开始施工前,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区设立公示牌,公布项目名称、批准部门、资金数额、承担单位、施工期限、项目区现状与治理效果对比图以及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项目基本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三)严格项目验收,确保工程质量。

项目应在规定的实施期限内完成。

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验收时,应提交以下资料:1.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及任务书;2.经批准的项目设计;3.项目中标通知书及合同;4. 工程参加单位相应的资质复印件;5. 开工报告、施工日志、工程竣工图、施工总结;6. 工程监理报告;7. 施工质量评定及验收评定表;8. 重大质量事故处理资料;9. 项目成果数据库(包括工程有关的影像图片资料);10. 工程进度付款凭证复印件及其汇总表,工程费用调整文件及其批准意见,工程决算及审计报告;11. 承担单位对工程验收的意见;12. 其他必须提供的有关文件。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3.12.12•【字号】豫财环资〔2023〕112号•【施行日期】2023.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正文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环资〔2023〕112号各省辖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生态环境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郑州市生态环境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分局,各县(市)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28号)、《河南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豫财环资〔202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河南省省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3年12月12日附件河南省省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28号)、《河南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豫财环资〔202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壤污染防治资金(以下简称防治资金)是指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开展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土壤污染综合防治等促进土壤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资金。

第三条防治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以下原则和要求:(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明确的土壤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突出支持重点。

(二)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国家及我省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省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等,统筹考虑有关工作总体预算安排。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2.25•【字号】豫国土资发[2013]9号•【施行日期】2013.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3〕9号)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各核实评估单位、储量评审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有效保护矿产资源,确保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审批原则(一)建设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并已通过建设项目立项批复。

(二)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三)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四)依法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二、评估单位资质要求及相关程序(一)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需国土资源部审批的,建设单位应委托省内具有甲级固体矿产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核实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报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意见书、经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由省辖市国土资源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出具核实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二)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需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的,建设单位应委托省内具有甲级固体矿产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评估报告》,报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意见书、经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由省辖市国土资源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出具初审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三)不需进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的建设项目(含不作压覆处理情形)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省内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的固体矿产勘查资质单位编制《评估报告》,省辖市国土资源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出具审查意见(编写格式详见附件1),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处依据省辖市国土资源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的审查意见在用地预审、用地审批会审时直接签署会审意见。

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条例

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活动,均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露天矿山,包括在建、已建露天矿山,以及有责任主体废弃露天矿山和历史遗留露天矿山。

本条例所称历史遗留露天矿山,是指露天矿山生态修复责任主体灭失或者因政策关闭且已经废弃的露天矿山区域。

第三条 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应当坚持科学规划、源头控制,分类管理、系统修复,依法监管、绿色发展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实现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工作,监督有关主体履行露天矿山综合治理、生态修复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水利、农业农村、应急、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开展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的科学研究、技术应用,支持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约,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 规划管控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应当按照从严控新、优化布局、促进整合的原则对露天矿山布局、规模进行管控,严格控制新设露天矿山,禁止新设开采只能用作普通建筑石料的砂石土等小型规模露天矿山。

对关系到经济安全、国计民生和国民经济命脉的矿产资源,确需新设小型规模露天矿山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编制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专项规划,纳入同级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按照分类施策、防治结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的原则,对露天矿山进行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_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2011-55号文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_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2011-55号文

豫国土资发【2011】55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有关县(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利用管理的若干意见》(豫政[2011]27号,以下简称《意见》),为加快推进我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进一步服务省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站位全局,明确目标各地要充分认识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重大意义,要站位全局将土地综合整治作为今年实施“八策并举”工作抓手。

土地综合整治在首先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坚守耕地红线的前提下,通过挖潜农村建设用地,以“增减挂钩”服务产业集聚区及大招商等用地需求;通过整治农村基础设施,推进全省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完善承接产业转移环境;通过土地有偿流转,扩展农民增收、农村建设、农业发展的资金投入渠道;通过引导社会投资,创新土地综合整治投入机制,规范土地综合整治市场运作,促进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调、群众参与、乡村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分工协调,强力推进,努力破解河南省当前存在的“钱从哪里来,人往哪里去,粮食怎么保,民生怎么办”等突出问题。

二、借力先行,科学规划各地要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的原则全面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整治规划要做好与耕地保护、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新农村建设、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行业规划的有效衔接。

并严格按照《河南省千村土地整治(试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豫土综治发[2009]1号)规定,抓紧组织项目规划编制以及项目申报工作。

1、整合政策,借力先行省财政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全面启动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即“千村整治”示范工程,大力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

列入《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建设的意见》(豫发[2009]28号)确定的350个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村、按照《2011年河南省加快产业集聚区建设专项方案》(豫政201132号)启动的500个城乡一体化改造的迁村并点项目,优先安排。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豫国土资发〔2020〕18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地质勘查基金地质勘查类项目绩效考评暂行方法的通知各地勘单位主管局、地勘单位,各有关矿业企业,有关单位:现将«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地质勘查类项目绩效考评暂行方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国土资源厅。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地质勘查类项目绩效考评暂行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对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的治理,提高地质勘查水平及找矿成效,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指地质勘查基金地质勘查类项目是由省财政出资、省国土资源厅下达项目任务书并实施治理的地质勘查类项目,包括2004年以来省内地质矿产勘查、基础地质调查评判类项目,以及省外、国外矿产勘查项目。

第三条绩效考评是对地质勘查项目完成情形和项目成果效益情形的综合考评。

第四条绩效考评分为项目时期〔年度〕绩效考评、项目总体考评和地勘单位绩效考评三种。

第二章考评的原那么和依据第五条绩效考评工作应遵循公平、公平、客观、真实的原那么。

第六条项目绩效考评的要紧依据:〔一〕国家及省关于地质勘查工作的方针、政策;〔二〕适用于地质勘查工作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文件;〔三〕适用于地质勘查工作的各类项目治理方法及技术规范;〔四〕适用于地质勘查项目的各项财务制度;〔五〕项目立项申报材料或投标书、合同、项目设计批复文件;〔六〕项目检查结果及有关批复、项目成果验收报告、项目资金决算报告。

第三章考评内容与标准第七条绩效考评的内容要紧包括立项质量、工作量及工作进度、工作质量、成果目标完成情形、资金使用、投入产出效益、资料保管与汇交等,具体见附件1和2。

第八条考评标准按上述内容分项分值,总分按100分设置〔具体见附件3〕;考评结果共分四级,即60分以下为不合格,60~74分为合格,75~90分为良好,90分及以上者为优秀。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矿产资源【发文字号】豫政[2007]17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7.03.02【实施日期】2007.03.0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意见(豫政〔2007〕17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全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第一阶段工作检查验收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有效保护、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是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的基本原则。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2005年以来先后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等文件。

2006年8月,国务院召开全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会议,对整顿和规范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明确提出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好新形势下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坚决刹风治乱,强化资源整合,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管理体制,促进我国矿产资源开发走上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效的矿产资源保障。

2004年以来,我省通过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严厉打击了无证采矿、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并率先在全国开展了煤炭、铝土矿资源整合,治乱、治散、治本一齐抓,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得到了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委的充分肯定。

河南省矿山土地复垦与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方案编制内容及附件

河南省矿山土地复垦与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方案编制内容及附件

河南省矿山土地复垦与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方案编制内容及附件矿山土地复垦与地质环境爱护治理方案评审申请登记表附件2矿山土地复垦与地质环境爱护治理承诺书我单位承诺:一、严格按照批预备案的«矿山土地复垦与地质环境爱护治理方案»,严格履行土地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复原治理义务,做好土地复垦与矿山地质环境爱护治理工作。

二、依照核定的土地复垦费、矿山地质环境复原治理保证金数额,按时足额储备土地复垦费、矿山地质环境复原治理保证金。

责任单位〔采矿权人〕:〔盖章〕责任人〔法人代表〕签字:联系人: 联系:年月日附件3矿山土地复垦与地质环境爱护治理方案备案表填表说明:专家评审意见由专家组长填写,意见要明确矿山土地复垦和地质环境爱护治理工程部署、工程量及其费用,评审结论要明确。

专家组长与各位专家需本人签名。

附件4«河南省矿山土地复垦与地质环境爱护治理方案»编制技术要求1 定义与适用范畴河南省矿山土地复垦与地质环境爱护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为河南省«矿山地质环境爱护与复原治理方案»与«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制的«方案»。

«方案»名称定为:矿山企业名称+矿种+矿山土地复垦与地质环境爱护治理方案。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河南省级与省级以下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山的«方案»编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技术要求执行«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TD/T 1031.1—2020通那么和露天煤矿、井工煤矿、金属矿、石油天然气项目、铀矿、建设项目等分那么〕和«矿山地质环境爱护与复原治理方案编制规范»〔DZ/T 0223—2020〕及其规范性引用文件。

补充以下文件为本技术要求的规范性引用文件。

鼓舞使用引用文件的更新版本,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要求。

TD/T 1036 土地复垦质量操纵标准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TD/T 1044 生产项目土地复垦验收规程DZ/T0261 滑坡倒塌泥石流调查规范DZ/T0286 地质灾难危险性评估规范DZ/T0288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技术规程河南省矿山地质环境复原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技术要求〔试行〕〔豫国土资发〔2021〕99号〕«河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与«河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制图标准»〔豫国土资发〔2020〕105号〕«河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豫财综〔2021〕80号〕3 总那么3.1 «方案»编制坚持〝建设绿色矿山、严格爱护耕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破坏、谁治理、谁损毁、谁复垦〞原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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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重点工程项目实施及资
金管理的意见
豫财建〔2011〕8号
省辖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有关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我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重点工程(以下简称“重点工程”,包括资源枯竭型城市重点工程及中央财政资金安排的其他重点工程)监督管理,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及工程质量,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重点工程的通知》(财建[2010]175号)要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对我省重点工程项目实施及资金管理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及时细化项目实施方案。

组织实施单位根据省财政厅支出预算文件及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的项目任务书,及时细化项目实施方案。

二、严格遵守招投标管理规定。

组织实施单位应按照招投标管理规定,选择具有相应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任务。

三、认真编制重点工程设计方案及项目预算。

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技术规程编制重点工程设计方案,经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初审后报省国土资
源厅及省财政厅批准。

项目设计的重大变更,须报原设计审批部门审查同意。

设计方案中的项目预算编制应主要参考以下定额或标准:
(一)《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建…2005‟169号)、《河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试行)(豫财综…2010‟110号);
(二)《国土资源调查预算标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建…2007‟52号);
(三)《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水利部,水总…2002‟116号);
(四)《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
(五)《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计价格…2002‟10号)
四、按要求报送重点工程总结报告。

每季度末5个工作日内,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要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报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确认,省辖市国
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以正式会签文件形式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

总结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简介,招投标情况,设计、施工、监理等情况,当前工作进度和完成的工作量、资金使用情况、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和下一季度工作计划等。

五、按规定组织验收。

重点工程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完工后,组织实施单位应及时向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验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及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
(二)经批准的项目设计;
(三)项目中标通知书及合同;
(四)工程参加单位相应的资质复印件;
(五)开工报告、施工日志、工程竣工图、项目竣工报告;
(六)工程监理报告;
(七)施工质量评定表;
(八)重大质量事故处理资料;
(九)项目成果数据库(包括工程有关的影像图片资料);
(十)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十一)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

项目完工后,承担单位应及时编制项目竣工决算,竣工决算编制应主要参照第三款所列定额或标准。

组织实施单位提请有关单位对初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管理等问题进行整改,并经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合格,并出具初步验收意见后,向省国土资源厅及省财政厅提出最终验收申请。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专家进行最终验收。

六、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监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重点工程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并不定期对重点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97号)要求,加强对重点工程实施情况及实施效果的监管,并不定期对重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及时汇交项目成果资料。

项目竣工验收后,组织实施单位应及时将项目成果资料汇交省国土资源厅,并指定单位负责工程的管理和维护。

二O一一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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