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通知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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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7.12•【字号】豫政办〔2024〕35号•【施行日期】2024.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4〕35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建设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7月12日河南省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建设行动方案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24〕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进新旧动能转换,推动高质量发展,围绕推动全省循环经济体系提级、提档、提质、提效,加快完善废旧物资回收网络,发展资源循环利用产业,推动再生资源精深加工产业链合理延伸,提升废弃物循环利用价值,保障再生资源供应和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促进绿色低碳转型,助力全面建设美丽河南。

到2025年,初步建成覆盖各领域、各环节的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主要废弃物循环利用取得积极进展。

到2027年,全省尾矿、粉煤灰、煤矸石、冶炼渣、工业副产石膏、建筑垃圾、秸秆等大宗固体废弃物年利用量达到2.5亿吨,新增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5%;废钢铁、废铜、废铝、废铅、废锌、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玻璃等主要再生资源年利用量达到2500万吨;报废汽车年规范回收拆解量较2023年增加约一倍,废旧家电年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30%,资源循环利用产业规模达到2000亿元。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资源保障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资源保障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资源保障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26•【字号】豫政办[2012]144号•【施行日期】2012.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资源保障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2〕14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土地资源保障专项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河南省土地资源保障专项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应对当前复杂的经济形势,提升土地资源保障能力,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省政府总体工作部署与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围绕中原经济区建设,贯彻“有效保护、有序开发”和“三保一高”(严格保护耕地、基本保障建设用地需求、保护农民合法土地权益、实现土地高效利用)总体要求,以“扩需求、创优势、破瓶颈、惠民生”为着力点,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整治、节约集约用地与严格监督管理机制,着力提升土地资源保障能力,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注重统筹兼顾,加快改革创新,重点抓好以下四方面工作,为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与保障。

(一)保障重点扩需求。

优先保障重大工程、重要基础设施、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重点民生工程建设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企业的用地需求,保障国家和省级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城市新区等重点区域的合理发展空间。

(二)节约集约创优势。

针对我省存量土地利用效率总体不高的现状,加大节约集约利用力度,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引导城镇走内涵集约型发展之路,促进人口集中、产业集聚和用地集约,努力拓展科学发展空间。

(三)改革创新破瓶颈。

以实施《国土资源部河南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促进中原经济区建设合作协议》为核心,加快落实国家赋予中原经济区的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政策,着重探索土地综合整治和新型农村社区用地动态管理新模式,有序推进人地挂钩政策试点工作,加快制度供给和政策创新。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规范管理市场化运作方式的通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规范管理市场化运作方式的通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规范管理市场化运作方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1.04•【字号】豫国土资办发[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规范管理市场化运作方式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3〕1号)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近年来,各地努力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稳定了耕地数量,提升了耕地质量,但一些地方在占补平衡市场化运作、项目实施管理、新增耕地地类变更等方面仍需改进和提高。

为进一步规范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规范占补平衡项目市场化动作方式。

要依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规定,以公开、公平招标竞争的方式确定社会投资参与补充耕地的项目单位及补充耕地收益分配,不得单独协商确定,防止暗箱操作、弄虚作假。

有条件的地方,要充分争取金融机构的支持,建立融资平台解决补充耕地资金不足问题。

对于市场化补充耕地,国土资源部门不仅要严把项目立项、实施管理、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更要规范指标转让、挂钩、注销等程序,尤其是指标的转让,只能是县(市、区)政府或委托的部门机构,不得由项目社会投资单位直接出让补充耕地指标。

各地要探索建立补充耕地指标公开出让制度,今后跨省辖市易地出让补充耕地指标,县(市、区)应附公开招标投资开发合同、新增耕地《土地变更调查记录统计表》。

增强易地补充耕地交易价格的透明度。

收缴耕地开垦费必须遵守财务规定,坚持收支“两条线”,防止和杜绝擅自收取或截留、挪用耕地开垦费等问题。

二、切实做好补充耕地项目的选址工作。

要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补充耕地项目,统筹安排补充耕地项目选址和布局,优化项目设计方案。

开发丘陵、滩涂,可行性研究时应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评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变化,论证新增耕地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制订生态保护方案和应对措施,避免或减轻由此造成的水土流失等生态环境问题。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矿业权和矿山整顿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3]60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矿业权和矿山整顿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3]60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矿业权和矿山整顿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矿业权和矿山整顿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3〕60号)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厅机关有关处室:为进一步规范和提高矿业权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水平,促进矿产资源的规模化集约化和高效开发利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2012-2015年)的通知》(豫政办〔2013〕6号)和省政府领导指示精神,现就开展矿业权清理和做好矿山整顿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开展对矿业权的清理工作由于历史原因,我省各级矿业权登记数据库中存在大量的过期矿业权数据和冗余数据,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省矿业权管理工作。

对此,各级登记发证机关要认真细致地对矿业权登记数据库进行整理,做好对有效和过期矿业权的清理工作。

(一)2013年8月底前,由省厅对省级发证探矿权进行清理。

对过期的探矿权,经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和厅地勘基金项目办公室核对后予以公告,并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通知原探矿权人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逾期未办理注销手续的,按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三十条执行。

(二)2013年10月底前,由省厅对省级发证采矿权进行清理。

对过期的采矿权,经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核对后予以公告,并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通知原采矿权人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逾期未办理注销手续的,按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二条执行。

(三)2013年12月底前,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参照省厅采矿权的清理方式对市、县发证采矿权进行清理,并在清理完毕后向省厅专题报告。

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

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

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在保护耕地和占补平衡制度背景下,新增建设用地,除了可以向耕地后备资源和农村低效建设用地复垦要补充耕地之外,还可以向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要补充耕地。

今天我们就来详细解析一下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

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的由来矿产资源开发在为国民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的同时,也对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

据统计,2009年我国有1亿多亩因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未复垦,而且每年新增损毁土地435万亩,其中60%以上是耕地或其他农用地,严重威胁着我国的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

2012年,原国土资源部出台《关于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45号),开始在河北、山西、内蒙古等十个省(自治区)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并将工矿废弃地的复垦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

2015年,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原国土资源部出台了《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5〕1号),对工矿废弃地复垦试点工作进行了较为系统、详细的规定,并在全国实施。

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制度根据《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是指将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地包括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废弃地等加以复垦,在治理改善生态环境基础上,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合理调整建设用地布局,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利用更集约,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土地整治措施。

”工矿废弃地复垦所针对的是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并与建新占地规模(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

这一点,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度有相似之处。

即工矿废弃地(原“旧”建设用地)通过复垦增加了耕地,从而换取同等规模的建新占地(即新增建设用地)。

在增减挂钩制度之下,城市新增建设占用的耕地通过复垦工矿废弃地而增加的耕地来进行平衡,工矿废弃地复垦实际上也是占补平衡制度下补充耕地的途径之一。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0]3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0]3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0〕34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河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总体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三月三十日河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第一部分概述为促进全省矿产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提高重要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程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国土资源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49号)、《河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0〕17号,见附件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河南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10〕32号,见附件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0〕25号,见附件3),制定河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总体方案。

(一)矿产资源概况河南省跨华北陆块和秦岭造山带两个大地构造单元,地层出露齐全,岩浆活动强烈,地质构造复杂,成矿作用多样,是全国矿产资源较丰富的省份之一。

截至2008年底,全省已发现矿种129种(含亚矿种159种),查明资源储量的有89种(含亚矿种104种),主要矿产产地1122处,共伴生矿产产地661处。

豫国土资发〔2009〕113号

豫国土资发〔2009〕113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豫国土资发〔2009〕113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的实施意见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以下简称《规定》),切实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1号),结合《河南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暂行)》和《河南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提出如下实施意见,望一并遵照执行。

一、基本规定(一)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1 —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的预防和治理恢复,适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恢复的相关规定。

(二)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省辖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四)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矿山企业,下同)负责治理恢复,治理恢复费用列入生产成本。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人灭失的,由矿山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专项资金进行治理恢复。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资金补助。

二、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规划(一)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组织编制全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

(二)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开展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

依据全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结果,编—2 —制各市、县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

各市、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由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发布实施,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3]13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3]13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3〕13号)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以下简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确保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有序开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审查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规划申报材料各地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等部门,对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规划涉及的项目区土地平衡情况、拆旧区实施计划、资金安排、拆旧区农民补偿安置方案、建新区是否符合规划、拟安排建设项目性质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听证、协议签订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组织审查前,要派专人对建新区是否开工建设进行实地踏勘;涉及使用“三项整治”指标的,还要对现状地类及是否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等情况进行现场踏勘和台账审查。

联合审查后,要针对上述情况出具具体的审查意见和现场踏勘报告,踏勘报告要经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审查意见和现场踏勘报告随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规划一并上报,各省辖市、各直管试点县(市)要对相关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对于建新区在上报审批前已实质开工或已建成的,不得上报。

二、严格依法依规用地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98号)要求,在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内严禁安排禁止类项目以及高耗能、高排放、产能过剩行业等淘汰类项目用地。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13]10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13]10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正文:----------------------------------------------------------------------------------------------------------------------------------------------------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13〕10号2013年3月1日)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已于2012年12月11日由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公布,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办法》,加强土地复垦管理,保证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要充分认识《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2011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土地复垦条例》后,国土资源部紧密联系实际出台了《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在方案的编制与论证、资金的计提与监管、复垦的实施与验收等方面分别做出了新规定,明确了新要求,并与国家颁布实施的一系列有关土地复垦重要法规制度相衔接,全面体现和贯彻了中央提出的新精神和新要求,具有很强的科学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对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复垦管理,规范土地复垦行为,确保土地复垦任务落实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土地复垦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复垦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将学习贯彻《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抓好落实。

二、要切实加强土地复垦工作的组织领导土地复垦是一项融法规、政策、工程技术于一体的综合性工作,涉及面广,管理难度大,各地必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土地复垦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

一是要组建或者指定专门机构负责,配备专职人员,明确岗位职责;二是要积极组织开展土地复垦业务培训,努力提高单位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三是要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充分发挥各行业部门在土地复垦管理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四是要建立由高学历、高职称、多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队伍,及时指导、研究和解决复垦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以保证土地复垦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0]25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0]25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意见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0〕25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促进全省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2004年我省开展煤炭、铝土矿资源整合工作以来,在压减矿山数量、优化矿山开发布局、提高矿产资源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改善矿山安全生产状况和矿山生态环境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矿产资源开发领域一些深层次矛盾还没有得到解决,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小而散、投入偏少,矿山企业规模过小、大中型矿山企业少,矿产资源开采粗放、产业集中度和规模化程度低等问题依然存在,煤、铝、钼、铁等矿种的整合还需进一步加强,对其他重要矿种和重要矿区的整合亟需全面展开,探矿权整合工作需要抓紧启动。

进一步推进我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是我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是调整矿产开发结构、推动产业升级、促进资源高效开发利用的有效途径。

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面临矛盾多、操作难度大。

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通知》及有关文件精神,充分认识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增强做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确保全面完成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任务。

二、目标任务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要坚持以规划为依据,以资源为基础,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在以往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基础上依法推进。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01.02•【字号】•【施行日期】2024.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地质局,省林业局、省测绘地理信息技术中心,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局):《河南省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管理办法》已经厅党组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年月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与审查第三章实施管理第四章竣工验收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河南省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河南省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的土地复垦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以下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建设项目施工等临时使用造成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原地类或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办公用房、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材料堆场;施工及运输便道、其他临时生活用房、工棚用地;架设地上线路、敷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农用地表土剥离的储备堆放场所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施工过程中临时性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第四条土地复垦应遵循国家及河南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

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要求,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2.25•【字号】豫国土资发[2013]9号•【施行日期】2013.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3〕9号)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各核实评估单位、储量评审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有效保护矿产资源,确保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审批原则(一)建设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并已通过建设项目立项批复。

(二)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三)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四)依法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二、评估单位资质要求及相关程序(一)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需国土资源部审批的,建设单位应委托省内具有甲级固体矿产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核实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报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意见书、经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由省辖市国土资源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出具核实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二)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需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的,建设单位应委托省内具有甲级固体矿产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评估报告》,报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意见书、经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由省辖市国土资源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出具初审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三)不需进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的建设项目(含不作压覆处理情形)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省内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的固体矿产勘查资质单位编制《评估报告》,省辖市国土资源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出具审查意见(编写格式详见附件1),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处依据省辖市国土资源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的审查意见在用地预审、用地审批会审时直接签署会审意见。

《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最终稿)20210821报告》

《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最终稿)20210821报告》

《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最终稿)202x0821报告》第一篇: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最终稿)202x0821报告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推进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是指将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地以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废弃地等加以复垦,在治理改善生态环境基础上,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合理调整建设用地布局,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利用更集约,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土地整治措施。

第三条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生态优先、合理利用。

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应当以改善生态环境为出发点,坚持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和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提高土地资源的综合承载能力。

(二)科学规划、规范运作。

在调查摸清工矿废弃地资源现状、利用潜力和做好确权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科学编制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强化整体管控。

按照“限定范围、控制规模、项目管理、定期考核”的要求,封闭运行,严格监管。

(三)保护耕地、节约用地。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采取综合措施确保复垦耕地质量,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坚持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总量、控制增量、综合利用、提高效率,防止片面增加城镇建设用地规模。

(四)统筹推进、形成合力。

建立政府组织、部门合作、群众参与、利益共享的工作机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社会组织投资土地复垦。

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土地整治等工作统筹推进,发挥政策组合效应。

第四条申请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的市、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潜力较大,且待复垦土地相对集中连片;(二)工矿业活动对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较大,群众对改善生态环境和生产生活条件的要求迫切;(三)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区域协调发展用地供需矛盾突出,需要对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进行调整优化;(四)当地政府重视,土地管理严格规范,近两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用地被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问责或约谈。

矿山企业编报“二合一方案”问题的探讨

矿山企业编报“二合一方案”问题的探讨

矿山企业编报“二合一方案”问题的探讨摘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及土地复垦方案的合并对于我国矿山企业发展来说是一次重要的方案整合,合并编制后减少管理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矿山企业负担,对矿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对河南省和陕西省两个地区的合并方案编制情况做出对比分析,对二者的异同点认真剖析,为不同区域的矿山编制“二合一方案”提供参考。

关键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土地复垦;二合一方案引言2015年12月,原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矿山土地复垦方案和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有关的通知》,对河南省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及土地复垦方案的合并编报做出规定。

2016年底,原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对全国范围的矿山两类方案的合并编报做出规定。

陕西省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方案的编制。

本文根据对河南、陕西两省的“二合一方案”编报的依据和程序进行对比分析,总结出不同区域的治理保护工程措施和复垦措施的侧重关系及规律。

1方案的起源1.1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起源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

《规定》强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采矿权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矿区范围、矿种或者开采方式发生变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服务期满时,均应编制或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采矿权人应当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治理恢复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2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起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生产建设项目造成土地损毁应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并列入足额投资预算,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履行复垦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5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5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关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地矿厅(局),计划单列市土地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当前经济工作的一系列政策和部署,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力度,实现土地开发整理产业化,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增长,在总结各地土地开发整理经验的基础上,现就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补充耕地储备制度,做到建设占用耕地先补后占为使建设占用耕地真正做到占补平衡,必须实行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的制度。

在进行耕地后备资源调查,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的基础上,经过论证审查,确定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按不同规模建立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各层次的项目库。

制定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方案时,可在项目库里筛选。

有条件的地区,运用土地开发整理资金,可以先行组织实施开发整理项目,储备补充的耕地。

建设用地项目占用耕地时,建设单位确实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规定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可以购买储备的耕地补偿指标,实现先补后占。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增加的耕地相应核减,并反映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

收取的耕地开垦费用于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形成从项目组织实施到补充耕地储备,向建设项目提供补充耕地,资金回收后再投入新项目滚动开发整理的循环运行机制。

二、实行土地置换政策,促进农村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各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要求,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整理。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省部主要领导会谈涉及具体事项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3]40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省部主要领导会谈涉及具体事项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3]40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省部主要领导会谈涉及具体事项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省部主要领导会谈涉及具体事项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3〕40号)厅机关各处室:5月20日,谢伏瞻省长赴京拜访国土资源部,与姜大明部长举行了工作会谈。

徐德明、汪民、王寿祥、胡存智、张德霖等部领导及有关司局负责同志,省政府秘书长郭洪昌、省国土资源厅厅长盛国民等参加了会谈。

会谈中,省部领导通报了有关情况,就进一步做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部有关司局负责同志就我省请求支持的事项进行了答复。

现将会谈涉及的具体事项予以分解,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进一步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一、关于构建国土资源管理新格局的问题姜大明:要把国土资源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上,紧紧抓在党委、政府手中,列入议事日程进行深入研究,遇到重大问题及时解决。

上一届中央政治局在学习过程中,提出要构建国土资源管理新格局--“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

如果这个格局真正形成,我们就会形成很多工作共识,落实共同责任也会共同有一些配合,把事情办好。

反之,如果省长不重视,很多事情就不好办了,国土资源部门一家搞不成事。

责任处室:调控监测处牵头、各业务处室配合落实。

二、关于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的问题姜大明:要破解难题,就是要节约集约。

如果真下功夫的话,存量增量加在一起,很多问题都会解决的。

废弃地、低丘缓坡、“三旧”改造等都可以挖潜。

所以我们讲要以省为单位,开展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现在讲“亩产倍增”不是指粮食,而是指经济效益。

再一个是城镇化,不要“摊大饼”,不能只有土地的城镇化,可以先把现有城镇化的基础打牢、工作做好。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2〕45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2〕45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45号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江苏、安徽、河南、湖北、四川、陕西省(自治区)国王资源厅:为了落实节约优先战略,促进耕地保护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拓展建设用地空间,保障经济社会义好又快发展,部次定开展工矿玻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是将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地以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废弃地加以复垦,在治理改善矿山环境基础上,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盘活和合理调整建设用地,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措施。

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是在新形势下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严格保护耕地基本国策,统筹保障发展与保护耕地的重大举措,是实施资源节约优先战略、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途长,是加强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试点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土地资源利用相协调为根本目的,创新土地管理方式,通过废弃地复垦,合理调整建设用地布局,促进土地资源节约、合理和高效利用,改善生态环境,提升土地资源的综合承载能力。

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上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要求,实行专项管理,并遵循以下原则:一要坚持统一规划、统筹部署。

要根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工矿废弃地现状与利用潜力,科学编制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强化规划的整体管控。

二要坚持封闭运行、严格考核。

要严格按照“限定范围、控制规模、项目管理、定期考核”的统一要求,合理确定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的范围和规模,实行信息化管理。

三要坚持明晰产权、维护权益。

要按照确权在先的要求,切实做好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的权属管理和变更登记,保障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

涉及集体土地的,要通过告知、听证等程序征得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同意,并依法做好补偿和安置。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8.29•【文号】国土资发[2008]176号•【施行日期】2008.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及有关直属事业单位:十多年来,全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从起步到全面推进,在补充耕地、保护耕地资源,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优化农用地结构,保障粮食和生态安全,惠民利民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供需矛盾突出,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面临严峻挑战。

当前,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还存在目标单一、补充耕地力度不够,占补平衡任务没有完全落实,规划统筹乏力、资金征收使用还有差距、监管工作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切实加大补充耕地力度,部从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出发,按照规划引导、政策激励、多元投入、规范管理的思路,进一步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使其真正成为实施土地利用规划的基本手段,推进开源节流的重要抓手,统筹城乡发展的基础平台,既保护耕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又促进新农村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取得成效。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补充耕地,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年度补充耕地计划,切实组织完成补充耕地任务,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低于规划规定的保有量任务。

要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各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应立足于本市、县行政区域内补充完成。

对于后备资源少确实难以完成的,可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在省域内统筹安排,严禁跨省(区、市)补充耕地。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补偿工作的意见-豫国土资规〔2016〕1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补偿工作的意见-豫国土资规〔2016〕1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补偿工作的意见正文:----------------------------------------------------------------------------------------------------------------------------------------------------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补偿工作的意见豫国土资规〔2016〕1号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各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为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依法维护国家权益和矿业权人的合法权利,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3〕101号)、《河南省土资源厅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14〕22号)、《河南省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省地勘基金项目有关工作的意见》(豫国土资办函〔2014〕102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补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建设项目压覆国家出资探明的无矿业权矿产地,经论证无法避让的,由建设单位按有关要求自行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核实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依法批准后,不予补偿。

二、建设项目压覆已设置矿业权的,由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协商一致,签订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协议,按协议进行补偿。

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无法签订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协议的,由建设单位所在地的县级政府负责协调,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承办,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报告》,委托有资质的矿业权评估机构按照豫政办〔2013〕101号文件明确的补偿范围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三、建设项目压覆省财政资金(省地勘基金,下同)设立的勘查项目实行分类处置:(一)建设项目压覆省财政资金项目中的基础性、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项目区,已经结束调查工作没有发现矿产资源的项目区,以及已设立但尚未开展工作的项目区,由建设单位提供《建设项目压覆财政资金项目情况说明书》,不作压覆处理,不补偿。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8.01.19•【字号】皖国土资规〔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各市及广德、宿松县国土资源局:开展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是落实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举措,是盘活工矿废弃地资源优化调整建设用地布局的重要手段。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1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序推进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范围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应当是无土地复垦义务人、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时已经明确为建设用地但尚无法利用的建设用地,包括各类工矿企业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毁损的土地,因交通、水利设施和建筑物废弃等遗弃荒芜的土地,废弃的农村砖瓦窑等用地及特殊用地等废弃的建设用地。

纳入复垦利用试点范围的土地应当权属清晰,因政策原因被政府关停和整合的工矿企业损毁土地,可以定为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

具体认定程序,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执行。

二、科学编制专项规划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由市、省直管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论证,出具审查意见后,由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对于复垦潜力仅集中于个别县域内的,可由县单独编制专项规划,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论证,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实施,并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专项规划实施过程中涉及项目区布局、规模、用途等原则性内容变更的,应当编制规划修改方案,按原报批程序批准。

没有编制专项规划或者专项规划到期后未及时重新组织编制的,不得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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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豫国土资发〔2012〕63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工矿废弃地
复垦利用试点工作通知的意见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
为促进耕地保护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拓展建设用地空间,国土资源部决定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下发了《关于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45号)。

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工矿废弃地利用试点工作。

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是将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地以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废弃地加以复垦,并调整到城镇使用的一项政策措施。

做好工矿废弃地
复垦利用,对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以及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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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等基础设施废弃地复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具有重要作用。

各地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抓紧向政府领导汇报,申请工作经费,安排技术协作单位,确保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顺利开展。

二、严格界定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范围。

按照《土地复垦条例》的有关规定,应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的工矿废弃地,不得纳入试点范围。

各地必须严格界定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范围,对于弄虚作假等行为,省厅将停止该市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

三、抓紧时间编制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

各地要按照国土资发〔2012〕45号文件要求,抓紧时间组织本辖区相关县(市、区)对工矿废弃地潜力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在4月20日前完成调查任务。

省辖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潜力调查分析,向省厅提出试点申请,经省厅同意后,编制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方案,并组织工矿废弃地复垦潜力较大、试点积极性高、政府重视的相关县(市、区)编制专项规划,上报省厅。

对于具备条件的省直管试点县(市),可以直接编制专项规划上报省厅。

附件: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45号)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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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国土资源土地利用意见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2012年4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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