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期间,大学生绝对不能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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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期间,大学生绝对不能做的事

各位同学:

一年一度的高考即将拉开帷幕。近日,公安部门已接到相关线索反映有在校大学生替考高考。对国家来说,一切作弊行为都是对教育公平的挑战,都要给予坚决的打击;对个人来说,一切作弊都是个人品德的堕落,诚信的丢弃。诚信教育、诚信考试在我校开展多年,我们相信“诚信”已深入每一个同学心中,但仍旧不免担心,有同学踩高考替考雷区,在此,我们将相关严重性告诉大家,希望同学们引以为戒。

1、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自2015年1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简称《刑九》)开始施行,其中对组织考试作弊的犯罪进行了更明确的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以上规定,总结下来就是,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实施以下四种行为将会受到法律制裁:组织作弊的;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

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

2、作弊受到刑法惩处案例

案例一:2016年5月,段某(江西某大学学生)、刘某昌商议找人代替刘某(刘某昌之子)参加“2016年高考”。之后,段某联系易某代替刘某参加2016年高考,并承诺事后给易某人民币5000元作为报酬。同年6月7日,易某在代替刘某参加数学考试过程中,被抓获。该案件由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审理,易某、刘某昌犯代替考试罪,段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同时被判刑并处以罚金。

案例二:2018年4月,尚某通过网络联系女大学生詹某,发送考生信息并指使詹某大量招募替考者,詹某通过组建微信群、QQ群招募在校大学生,丁某等多人成为“枪手”。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当天,丁某等人在提考试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经武汉市江夏区法院审理,尚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詹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丁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同时被判刑并处以罚金。

同学们,在校大学生参与高考舞弊、替考等是违法行为。一经查出,不仅要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一律开除学籍,而且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同学们严于自律,勿踩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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