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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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落实《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维护《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违法建设,包括城镇违法建设和乡村违法建设。

城镇违法建设是指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城镇建设工程,以及逾期未拆除的城镇临时建设工程。

乡村违法建设是指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乡村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的违法建设当事人,包括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实施,组织、协调、监督违法建设制止和查处工作,将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情况纳入相关考核。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具体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查处工作。

第四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制定、公布规划许可动态清单目录,负责查处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复杂违法建设案件,指导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城乡规划工作和辖区内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查处工作。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制定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流程、执法程序和标准,开展违法建设查处基层执法培训。

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相关工作。

第五条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为行政执法机关)具体承担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下列情形的查处:(一)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或者临时建设逾期未拆除的;(二)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经取得选址意见书、规划综合实施方案等规划文件,未按照前述规划文件内容进行建设的;(三)其他不属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的情形。

北北京市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工作方案

北北京市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工作方案

北京市联合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和城乡规划管理,及时、有效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加大执法监察工作力度,按照《北京市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联动管理若干规定》和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的总体工作安排,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联合查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工作,同时进行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信息共享平台工程建设,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严格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要求,通过信息化手段,创新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机制,打破原有壁垒,实现跨部门、跨系统的资源共享,整合全市执法资源,形成合力、齐抓共管,使查违信息平台成为北京市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联动管理工作的重要抓手,实现政府组织、部门协作、信息互通、行政执法与行政监察相结合的联动工作新机制。

二、工作目标:(一)建立全市查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联动工作体系1、建立市一级的联动工作机制。

2、责成区县政府建立相应的联动工作机制,强化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职责,实现属地管理功能。

3、明确各联动单位的权利与义务、责任与任务,建立完善的机构体系。

4、建立完善的监督和考核体系,(二)建立全市查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联动工作信息共享平台1、建立全市性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数据体系,为各相关部门的执法工作提供依据,实现数据共享。

2、建立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举报平台,实现各职能部门的联动和快速反应机制。

3、建立市级相关部门的信息互通、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市级机关的联合查处功能。

4、建立市、区(县)和乡镇三级信息平台,实现纵向联动。

5、建立监察机关监督平台,实现阳光执法。

三、工作原则:(一)总体规划、统一协调按照总体规划、统一协调、部门协作、突出重点、分工负责、分步实施的指导思想实施项目。

“信息平台”是为北京市联合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相关部门提供管理与决策的信息平台,是政府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实现政府部门间信息资源的共享,实现市政府与有关部门信息的直接对接,同时为区县政府提供服务和指导。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庆县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庆县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庆县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18•【字号】延政发[2012]8号•【施行日期】2012.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庆县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办法的通知(延政发〔2012〕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市属垂直部门:现将重新修订的《延庆县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延庆县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土地和城乡规划管理,及时有效地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切实维护我县城乡建设与管理秩序,确保《延庆新城规划(2005-2020)》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的实施,落实“县景合一”构想、有序建设“绿色北京示范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延庆县行政区域内对所有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查处。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包括城镇违法建设和乡村违法建设:(一)城镇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城镇建设工程,以及逾期未拆除的城镇临时建设工程;(二)乡村违法建设是指依法应取得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乡村建设工程,以及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建设,违反规划许可管理的村民住宅。

何洪潮与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何洪潮与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何洪潮与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1【案件字号】(2020)京01行终7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锋王春光魏浩锋【审理法官】赵锋王春光魏浩锋【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何洪潮;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人民政府【当事人】何洪潮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何洪潮【当事人-公司】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高丽娟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高丽娟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高丽娟【代理律所】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何洪潮【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适用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根据适用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证明改判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适用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根据适用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该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应当是符合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案中,根据业已查明的事实,涉案水韵风情庄园小区A区、B区之间规划四号路系市政道路。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各相关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管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2017年3月17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管控工作方案为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加强对新生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管控力度,坚决守住违法建设零增长的底线。

巩固近年来取得的管控成果,保持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高压态势。

按照市政府"十三五"期间违法建设拆除任务,逐步消化历史存量。

二、组织领导区委区政府成立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动工作总指挥部。

区委书记、开发区工委书记谈绪祥担任政委,区委副书记、区长,开发区工委副书记崔志成担任总指挥,区人大主任邵恒、区政协主席吴问平担任顾问,区委、区政府相关领导担任副总指挥,各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以及各相关部门行政一把手为成员,负责全区打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统筹协调工作。

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委,区委常委、副区长王荣武担任办公室主任,区住建委主任何景涛担任办公室副主任,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宣传部、区监察局、国土分局、规划分局、城管执法局、住建委、农委、发改委、经信委、市政市容委、水务局、园林绿化局、公路分局、动监局、法制办、信访办、安监局、公安分局、公安消防支队、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新媒体基地管委会、生物医药基地管委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局等部门关于处理违法用地问题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局等部门关于处理违法用地问题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局等部门关于处理违法用地问题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4.28•【字号】京政发[1997]12号•【施行日期】1997.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局等部门关于处理违法用地问题意见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97]12号1997年4月28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对全市土地执法结果提出的建议,市房地局、市规划局、市监察局、市农业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关于处理违法用地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处理违法用地问题的意见市人民政府:1996年9月召开的全市土地执法检查动员会议,要求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来的土地执法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是清查1993年至1995年各类非农业建设违法用地问题。

据土地变更调查统计和土地执法检查初步汇总;在此期间,全市非农业建设各类违法占用耕地约十多万亩。

违法行为主要是越权审批、化整为零审批、以耕(地)报非(耕地)和未批就占等。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评议意见》中提出的处理建议,我们会向市计委、市规划委、市建委、市政府农林办等有关部门研究,对违法用地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考虑到前几年经济发展的客观环境和多种因素,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区别情况,依法认真处理,补办有关手续。

(二)1996年9月17日全市土地执法检查动员会议前的违法用地问题,据其该项目对城市总体规划影响的程度以及审批者和使用者自查自纠的情况,视其违法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处理;隐瞒不报的,经查实依法从重处理。

(三)1996年9月17日全市土地执法动员会议后发生的违法占地问题,依法从重处理。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正文:----------------------------------------------------------------------------------------------------------------------------------------------------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禁止违法建设,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违法建设以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

本规定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统称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的建设。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超越或者变相超越职责权限核发规划许可证件以及其他有关部门非法批准进行建设的,违法批准的规划许可证件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无效,违法批准进行的建设按照违法建设处理。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禁止违法建设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并负责本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对违法建设进行调查和处理。

本市城市管理监察组织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权限,调查违法建设行为,责令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给予行政处罚。

本市城乡建设、房屋土地、工商行政、市政、监察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依法对违法建设进行治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市或者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本市城市管理监察组织接到有关违法建设行为的举报时,应当及时调查和处理。

违法建设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并为其保密。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中坚决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通知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中坚决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通知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中坚决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01•【字号】房政办发[2010]99号•【施行日期】201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中坚决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通知(房政办发〔2010〕99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区直属各单位:近年来,我区不断加大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

随着功能区建设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在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中抢栽、抢种、非宅违法建筑等违法现象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三化两区”战略的顺利推进。

为坚决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0〕1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城乡结合部建设中坚决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紧急通知》(京政办发〔2010〕13号)精神,区政府决定成立房山区坚决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组长:祁红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副组长:高言杰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李江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赵军区委常委、区委办主任马丽英区政府副区长吴会杰区政府副区长(常务副组长)成员:王聚成区“三化两区”建设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房山公安分局局长任振秋区“三化两区”建设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房山国土分局局长游来清区委政法委副书记、区综治办主任、区维稳办主任刘宝忠区农委主任曹磊区住建委主任任正宽区市政市容委主任孔庆远区园林绿化局局长吴宝祥区农业局局长李博房山规划分局局长刘金区城管大队大队长王和群区经管站站长杨建坡区种植中心主任李进伟区委宣传部副部长各乡镇(街道)行政正职领导小组下设2个工作组。

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整治工作方案

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整治工作方案

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整治工作方案一、背景分析随着城市化建设的推进和经济发展的加快,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问题日益突出,已经成为城市管理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不仅危害城市生态环境,而且给城市管理带来很大的压力,给城市规划和发展带来很大的隐患。

因此,加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整治工作,维护城市的良好秩序,保护生态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整治目标1.清理整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恢复土地原貌,保障公共利益。

2.加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监管和执法,严格处罚违法行为。

3.加强规划和土地利用管理,合理规划城市发展,保障土地资源的持续利用。

三、整治方案1.建立健全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查处机制首先,建立健全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查处机制,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做到信息共享,实现工作协同,提高工作效率。

其次,加大检查力度,完善检查制度,加强巡查,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确保及时处理违法行为。

2.加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监管和执法对于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监管和执法部门要具体负责,并按照统一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令其对违法行为者形成强有力的威慑。

同时,对于已经建成的违法建筑,可以依照《城市房屋拆除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拆除和重建。

3.加强土地资源的综合利用和管理加强规划和土地利用管理,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投入到土地利用复垦、生态修复和农村土地整理等方面。

加大对城市规划的研究和展望,制定合理的城市规划,实行城市用地管制,确保城市用地的合理利用。

4.完善城市管理体系将城市管理从传统的单纯的行政管理转向综合管理,多部门联动、协同作业。

完善城市管理体系,强化对城市空间的总体规划和布局,加强对城市环境和生态的保护,提高城市的生态可持续性。

四、政策保障1.政府加大对整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资金支持和扶持力度。

2.切实加强执法力度,保证违法者受到严厉的处罚和惩罚。

3.鼓励社会各方参与到城市治理中,共同推动城市管理水平的提高。

4.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合法规范土地利用行为,提高公众对城市治理的认识和信心。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清理整治利用集体土地违法建设销售(变相销售)住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清理整治利用集体土地违法建设销售(变相销售)住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清理整治利用集体土地违法建设销售(变相销售)住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01•【字号】通政发[2012]38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清理整治利用集体土地违法建设销售(变相销售)住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通政发〔2012〕3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现将《通州区清理整治利用集体土地违法建设销售(变相销售)住宅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一日通州区清理整治利用集体土地违法建设销售(变相销售)住宅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京政发[2010]15号)、《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市政府第228号令)、《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共同查处利用集体土地违法建设销售住宅行为责任机制的通知》(京政发[2011]50号,以下简称50号文件)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目前已经开展的清理整治利用集体土地违法建设销售(变相销售)住宅工作情况,区政府决定,对行政区域内利用集体土地违法建设销售(变相销售)住宅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任务和目标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任务是通过集中清理整治利用集体土地仍然违法建设销售(变相销售)住宅,及时遏制我区利用集体土地违法建设销售(变相销售)住宅行为。

对在建的利用集体土地仍然违法建设销售(变相销售)住宅停工、停售,查封工地,拆除售楼处,查封施工机械,遣散施工队伍;对在售的利用集体土地仍然违法建设销售(变相销售)住宅停售,拆除售楼处、查封已建未售房屋;查处设计、测绘、施工、销售、代理销售单位责任,除相应处罚,应予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首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首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首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15•【字号】京政办发[2013]40号•【施行日期】2013.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首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4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首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管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7月15日关于加强首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管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全市生态文明和城乡环境建设工作部署,加强首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深入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有效解决城市环境问题,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城管执法体制改革全面加强首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发〔2012〕10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2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管的重要意义随着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管理问题日益突出,环境秩序问题屡治屡返,影响了首都城市形象,制约了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管,及时发现城市环境秩序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市有关部门和属地政府履行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责任,对于发现城市管理盲区和环境死角、有效维护城市环境秩序、加强首都生态文明和城乡环境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管的运行体系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协调领导小组(简称市城管执法协调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下,建立健全以属地管理为主体、行业部门和权属单位负主责、执法部门积极履责、城管部门执法监管、综合部门指导评价的工作运行机制,促进市有关部门、属地政府落实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责任,及时解决问题,形成城市管理合力。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0【案件字号】(2021)京03行终1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董巍陈静胡林强【审理法官】董巍陈静胡林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当事人】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当事人-公司】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代理律师/律所】崔文东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徐盼盼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崔猛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崔文东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徐盼盼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崔猛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崔文东徐盼盼崔猛【代理律所】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本院观点】第一,《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的各项建设工程,指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城乡市政和交通工程。

根据适时有效的《北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第五条第(十二)项及《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朝阳城管局具有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查处的法定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变更行政处罚勘验笔录质证关联性合法性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审法院已将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随案移送本院。

经审查,本院同意一审法院的认证意见并对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适时有效的《北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第五条第(十二)项及《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朝阳城管局具有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查处的法定职权。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管理局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紧急通知》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管理局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紧急通知》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管理局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紧急通知》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02.06•【字号】京政发[1993]2号•【施行日期】1993.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管理局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紧急通知》意见的通知(京政发[1993]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市土地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严格控制乱占、滥用耕地的紧急通知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发布以后,本市耕地面积锐减的势头得到有效控制。

近年来,首都的经济、建设发展迅速,不可避免地要占用部分耕地。

各区、县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的通知精神,严格控制建设占地的数量,严格执行占用耕地的审批制度。

要坚持以项目带开发的原则,按项目审批土地。

建立各类开发区均需由区、县政府认真研究并提出可行性报告,报市政府批准。

各区、县正在建设的开发区,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力求不占或小占耕地。

在成片开发中,不能大量占用高产粮田和菜田,不要只顾局部和眼前的利益,牺牲全局和长远的利益。

各区、县政府要切实保证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

各级领导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土地管理工作。

一九九三年二月六日北京市土地管理局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紧急通知》的意见市政府: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中发[1986]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发布以来,本市加强了对土地的管理,并制定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乱占、滥用耕地现象得到初步控制。

1985年到1990年,全市基本建设占用耕地从2260公顷(合3.39万亩)下降到1740公顷(合2.61万亩)。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政办发[2013]41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7.16【实施日期】2013.07.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4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7月16日北京市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近年来,本市持续开展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动,成绩显著,但历史遗留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数量巨大,新增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在有些地区仍屡禁不止。

为维护首都安全稳定,消除重大安全隐患,改善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市成立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指挥部,负责对专项行动进行统一指挥和部署。

专项行动指挥部总指挥由市委常委、副市长陈刚担任,副总指挥由副市长林克庆、张延昆担任。

专项行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委,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秘书长担任。

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商务委、市卫生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文物局、市园林绿化局、市民防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城管执法局、市政府督查室、市公安局消防局、市监狱局等部门,及各区县政府为专项行动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农委、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民防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消防局为专项行动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单位。

市国土局、市规划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安全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局的分管领导参加专项行动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城市规划区内联动管理违法建筑工作实施意见

城市规划区内联动管理违法建筑工作实施意见

城市规划区内联动管理违法建筑工作实施意见为预防和控制违法建筑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违法建筑管理的要求,推行违法建筑联动管理,切实控制违建源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行政管理职能下沉,将社会服务资源纳入违法建筑联动管理系统,实现网格化管理模式,以社区为重点,拓展并延伸至街道、小区,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总体要求,构建市直、街办、社区防违建筑“三级联动” 管理体系,整合多元社会力量,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最大限度的整合现有资源,按照“一岗多责、一人多能,一人负责、多人协同”和“简单高效、易操作”的工作要求,设计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三级联动”管理体系简单易行、长效执行,达到分管区域无盲点,分管对象不遗漏,服务内容多元化,事务办理零距离,形成逐级负责、各尽其责、各司其职的管理机制。

三、总体目标实现违法建筑长效管控机制,以创建“无违建街道”为载体,按照“分级管理、社区包干、属地负责、联合防控”的原则,建立违法建筑防控“责任网、发现网、查处网、监督网”,实现防控查处工作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

实行防控巡查规范化、全覆盖、零距离、无盲点的管理新模式,达到街办、社区无新违建的工作目标。

四、实施范围区域范围:略防控内容:影响市容环境、街面秩序的违法建筑行为;不符合城市规划、未经审批、私占公共用地,妨碍交通、市民反响强烈的独立和相对独立的违法建筑行为;擅自对房屋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行为;在耕地、林地上违法建筑行为;在征地拆迁范围进行违法建筑,骗取拆迁补偿行为;利用宅基地、荒地、荒山与他人合伙违法建筑或出售给他人违法建筑行为;其他相关违法建筑行为。

五、联管机制逐级设立防违建联动管理办公室,负责现场信息采集、分类派遣、指挥协调责任单位处理案件,对防违建管理工作全方位、全时段的监控,随时掌握现状、出现的问题及处置情况。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京绿城发[2013]3号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京绿城发[2013]3号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京绿城发〔2013〕3号)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局属各单位,北京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和城乡环境建设的部署要求,遏制和清理全市绿地、林地、公园景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还绿于民,营造安全、优美、和谐的园林绿化环境,市园林绿化局研究制定了《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13年5月3日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根据全市生态文明和城乡环境建设动员大会精神,为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方案》,切实遏制和清理全市绿地、林地、公园景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有效维护绿地、林地、公园景区内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营造安全、优美、和谐的城市生态景观环境,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率先实践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紧紧围绕建设世界城市、首善之区、宜居城市目标,依据城乡规划、园林绿化、林业和湿地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加快落实《北京市绿地系统规划》、《北京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以遏止、清理绿地、林地、公园景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为突破,以建立健全园林绿化长效养护管理机制为基础,扎实推进规划建绿、拆违建绿,不断拓展绿色空间,增加城市绿量,着力提升园林绿化精细化、科学化管理水平。

二、组织领导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成立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周剑平副局长任组长,城镇绿化处、规划发展处、公园风景区处、林场处、造林营林处、林业工作总站、法制处、监察处、森林公安局、园林绿化执法监察大队、各区县园林绿化局为成员单位。

北京市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北京市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北京市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11年4月27日发布)为进一步加大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力度,有效防范遏制各类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强化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国办发…2011‟11号文件、京政发…2010‟40号文件、市政府228号令等精神,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制止违法建设,坚决取缔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依法严惩非法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维护首都安全稳定,为迎接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创造良好环境。

二、重点范围和重点内容重点范围:人员密集场所、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冶金等重点行业(领域)。

重点打击内容: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特别是要把违法建设,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轨道交通、地下管线、地下空间(以下简称“三地”)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非法盗采矿产资源和非法违法建筑拆除工程等作为重中之重予以严厉打击。

三、组织机构市政府成立“打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打非”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工作。

组长由副市长苟仲文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戴卫、市安全监管局局长张家明担任。

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市规划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市政市容委、市交通委、市商务委、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工商局、市安全监管局(北京煤监分局)、市民防局、市公安局交管局、市公安局消防局、市城管执法局等安委会成员单位主管领导。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等日常工作。

各区县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落实责任部门和工作人员。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土地权属与登记统计【发文字号】京政发[2004]10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04.03.25【实施日期】2004.03.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4]1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依法用地、合理用地、集约用地,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严厉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现就进一步治理整顿全市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土地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全面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要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学习和宣传,进一步增强依法保护和节约土地资源的意识,切实提高土地的综合利用效率,调整优化城乡用地结构,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土地管理工作,坚持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将土地管理纳入干部考核体系,进一步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土地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二、加强土地规划管理,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加快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抓紧区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建设规划的衔接,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加强规划管理,坚持做好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确保土地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加强土地用途管制。

对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建设用地规模实行总量控制。

征用和占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并纳入建设用地利用年度计划。

严格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土地审批,杜绝土地征用和占用的违规操作。

【国土意见】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违法违规用地工作机制的意见

【国土意见】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违法违规用地工作机制的意见

【国土意见】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违法违规用地工作机制的意见【国土意见】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违法违规用地工作机制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违法违规用地工作机制的意见为适应新形势下加强违法违规用地监管的要求,根据有关YYY 和省政府《关于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粤府(xxxx]100号)、市政府《关于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实施意见》(汕府[xxxx] 54号)、区委区政府《关于建立土地执法监察长效管理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澄委发[xxxx]5号)等文件精神,贯彻土地监管工作“重心前移、依法行政、源头治理”的原则,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完善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农用地上进行非农建设的违法违规用地(下称违法违规用地)的查处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违法违规用地查处整改和管理责任各村(社区)是本村(社区)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是本村(社区)范围内集体土地管理和保护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加强土地巡查监管工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用地应及时制止并落实整改;对本村(社区)范围内乱占公地、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违法违规建设等行为,必须主动运用法律手段采取保护措施。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内依法管理土地的责任主体,是落实违法违规用地整改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领导,组织牵头镇(街道)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日常巡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并协调组织好辖区内违法违规用地的整改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是查处违法违规用地的执法主体,负责监督检查全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及对违法违规用地的查处工作。

二、规范违法违规用地查处整改工作流程各镇(街道)和村(社区)要配备配强巡查监管队伍,加强所辖区域的土地巡查工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要立即制止,并在当天报告所在村(社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土资源部门。

国土资源部门在接到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调查核实,对达到立案条件的,应在调查核实后5个工作日内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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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发[2010]1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府印)二O一O年五月二十日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土地和城乡规划管理,及时、有效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加大执法监察工作力度,确保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信息互通、行政执法与行政监察相结合的联动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条市政府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府督查室、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农委、市水务局、市工商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文物局、市园林绿化局、市民防局、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必要时邀请金融监管机构参加。

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组织召开。

第四条联席会议的组织工作由联席会议工作小组负责。

联席会议工作小组由市规划委会同市国土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管执法局组成。

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视情况参与工作小组的工作。

工作小组会议每月召开一次。

市规划委负责联席会议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联席会议负责确定全市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责任目标;部署全市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任务;监督检查各区县政府控制违法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提出对各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考核的初步意见;通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信息和查处情况;研究重大违法案件的处理意见;协调解决联动协作配合中的重要问题;针对全市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对策并向市政府提出工作建议;协调落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建立信息月报制度。

联席会议工作小组每月将全市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有关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第七条建立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信息共享机制。

各区县政府和市国土局、市规划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要充分利用城市网格化管理信息系统、卫星遥感监测、电子政务网络、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手段和信息资源,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信息平台,将巡查发现、举报、信访、媒体反映等渠道获得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线索和信息进行梳理统计,为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提供基础数据,实现各平台之间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

联席会议工作小组利用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信息平台,建立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信息专网,实现全市查处违法案件情况的信息互通、共享,定期将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查处情况报告联席会议,并在相应范围内公告。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八条【市国土部门】市国土部门全面负责违法用地查处和土地监管工作。

市国土部门负责查处本市行政区域内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违法用地行为。

市国土部门负责对相关区县政府履行《坚守耕地红线依法依规用地责任书》的情况提出考核初步意见;利用卫星遥感监测、动态巡查等手段,监管农村集体土地与新增建设用地变化,建立乡村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及时向市、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耕地保护和土地执法监管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移送(交)土地违法案件、申请强制执行;对城市(乡镇域)规划建设区范围内未经立项、规划、用地、建设许可等审批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不予受理土地审批、土地权属登记申请等。

第九条【市规划部门】全面负责城乡规划监察执法和指导全市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市规划部门负责查处城镇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但未按照规定内容进行建设,或者已取得规划意见书并进入审批程序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以及临时建设工程逾期未拆除的违法建设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罚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等决定,并将有关决定报告市政府并函告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进行日常检查,做好规划核验等监督工作。

市规划部门负责利用卫星遥感等手段监测城乡违法建设情况,并及时向相关执法部门通报;组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乡镇政府建立违法建设监督检查业务工作机制,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将违法建设信息在专网上登录并报告联席会议工作小组;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乡镇政府在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中的执法行为进行督查督导、业务培训和考核等。

第十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工作分工,负责对城镇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并处罚款等决定。

区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承担区县政府责成的查封施工现场和强制拆除等工作。

第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查处;负责对未取得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文件,擅自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查处;负责对发现的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为加强监管;负责对已实行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不依法制止或报告违法建设的行为进行监管;负责对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等影响房屋质量、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存在违法建设的工程不予办理初始登记,对已办理初始登记后擅自进行建设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等。

第十二条【水务、文物、园林绿化等部门】水务、文物、园林绿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其他部门】民防、环境保护、消防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办理相关许可或验收手续。

工商、文化、卫生、税务等部门在办理相关许可证照或登记手续时,对发现的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件、房屋产权证或者申报用途与规划许可证件和房屋产权证记载用途不一致的,应及时向联席会议工作小组通报。

市政市容管理部门负责对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供气和供热的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和单位加强监督管理。

水务部门负责对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供水的单位加强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农村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设施农业建设标准的制定和验收工作,收回违法、违规涉农用地项目的政策资金,并配合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公安机关和金融监管机构应按照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做好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配合保障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区县政府】区县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控制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

(一)区县政府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逐级签订责任书,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并对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

(二)建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组成的日常巡查监控制度,实时监控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

(三)负责组织实施相关控制处理措施;对国土部门依法作出查处决定的,应当积极组织落实,配合相关工作。

(四)建立和完善违法建设强制执行工作程序,责成区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等部门对违法建设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五)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信息管理机制,定期向联席会议通报相关信息。

(六)参照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相应的联动管理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乡镇政府】乡镇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控制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

(一)乡镇政府负责对现状及规划村庄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以及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违反规划许可管理的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和组织拆除工作。

(二)组织实施相关控制处理措施;对国土部门依法作出查处决定的,应当积极组织落实,配合相关工作。

(三)建立乡镇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责任制,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制定考核奖惩等措施。

(四)市国土部门所属的国土所应按照工作职责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制止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并向市国土局和区县政府报告相关情况。

乡镇政府所属规划、建设机构应与国土所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土地、规划、建设工作。

(五)指导村委会制定村规民约,督促其开展日常巡查,曝光并及时制止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做好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控制工作。

(六)发现违法建设或接到上级部门通知、村委会报告、群众举报后,应立即调查,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监督落实情况。

逾期不改正的,组织拆除,公安等部门应予以配合。

(七)定期向区县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情况,并向市规划委派出机构报告控制违法建设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制止管辖区域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组织、协调和配合规划、国土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做好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

(一)建立以社区为单位的巡查控制机制,开展日常巡查工作。

(二)发现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或接到群众举报后,应立即到达现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区县政府相关执法部门报告。

(三)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制止区域内违法建设,及时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规划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等单位报告。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巡查机制,建立装修管理档案。

发现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对制止无效的,及时取证并向执法部门报告,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第十七条【监察部门】监察部门依法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参与专项联合执法行动和预警约谈等工作,受理并查处联席会议交办和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移送的涉及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联动管理工作第十八条【一般要求】在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中,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积极配合、迅速行动、不得推诿,切实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拆除,将违法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

第十九条【首查责任和案件移送】实行违法案件首查责任制和案件移送制。

发现或者接到违法行为举报的执法部门为首查责任单位。

首查责任单位应及时到达现场核实、制止;首查案件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首查责任单位应当依法予以处理;首查案件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同时违反其他法规规定的,首查责任单位应在现场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通报其他执法部门,其他执法部门应依法分别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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