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防火技术措施(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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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防火技术措施(标准
版)
Security technology is an industry that uses security technology to provide security services to society. Systematic design, service and management.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881
建筑工程防火技术措施(标准版)
1.组织管理
1.1.坚决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于自防自救,坚持安全第一,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施工现场设立义务消防分队组织,并设专(兼)职消防人员进行检查监护。
1.2.施工现场实行分级防火责任制,落实各级防火责任制,各负其责。项目经理为施工现场防火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工作,班组长是各班组防火责任人,对本班组的防火负责。工地防火检查员(消防员)每天班后进行巡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消除或汇报。施工现场成立防火领导小组(见附件-4)。
1.3.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宣传教育,增强消防观念。
1.4.施工现场设置防火警示标志、消防平面布置图,施工现场张挂防火责任人,防火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防火制度等标牌。
1.5.动用明火按用火管理制度之规定进行审批,落实措施后方可,并设专人监护。
1.6.施工现场楼层、配电箱、配电间、易燃易爆等作业处,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消防器材及时检查和更换,并设专人进行保管使用、维修。
1.7.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之规定,建立学习、培训、评比、考核、事故隐患整改巡逻值班后台帐记录等。
2.火源管理
2.1.焊割作业、熬制沥青等临时动火,必须报项目部安全科审批后,方能动火作业,并由监护人实行全过程监护。
2.2.焊割作业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不得私自操作。
2.3.动火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十不"、"四要"、"一清理"要求。
2.3.1.动火前"十不"
2.3.1.1.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2.3.1.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
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
2.3.1.3.割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
2.3.1.4.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
2.3.1.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准进行焊、割。
2.3.1.6.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音、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2.3.1.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2.3.1.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焊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2.3.1.9.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
2.3.1.10.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2.3.2.动火中"四要"
2.3.2.1.动火前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
2.3.2.2.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
2.3.2.3.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要及时抢救。
2.3.2.4.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2.3.3.动火后"四清理"
动火人员和安全监护人员在动火结束后,必须及时彻底清理现场火种,方能能离开现场。
2.3.3.1.高处焊、割作业时设专人监焊、落实防止焊渣飞溅、切割物下落的安全措施。
2.3.3.2.动火作业前后要告知防火检查员或值班人员。
2.3.3.3.装修工程施工期间,在施工范围内不准吸烟,严禁油漆及木制作业与动火作业同时进行。
2.3.3.4.乙炔气瓶应直立放置,使用时不得靠近热源,应距明火不少于10m,与氧气瓶应保持不少于5m的距离,不得露天存放,曝晒。
3.电气防火管理
3.1.施工现场的一切线路、设备必须由持上岗操作证的电工安装、维修,并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电安全规范》GB50194-93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规定。非电工严禁私自拉线接电。
3.2.电线绝缘层老化、破损要及时更换。
3.3.严禁使用铜丝或其他不符合规范的金属丝作电路保险丝。
3.4.严禁在外脚手架上架设电线和使用碘钨灯,因施工需要在其他位置使用碘钨灯,架设要牢固,碘钨灯距易燃物不少于2m,且不得直接照射易燃物。当间距不够时,应采取隔离措施,到施工完毕要及时拆除。
3.5.电气设备和电线不准超过安全负荷、接头处要牢固、绝缘性良好。室内外电线架设应有瓷瓶与其他物体隔离,室内电线不得直接敷设在可燃物、金属物上。
3.6.照明灯具下方不宜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堆放物品水平距离不得少于80cm。
3.7.临时建筑设施内的照明,不准使用60w以上的照明灯具。
3.8.每栋临时建筑以及临时建筑内每个单元的用电必须设有电源总开关和漏电保护开关,做到人离电断。
3.9.凡是能够产生静电引起爆炸或火灾的设备容器,必须设置消除静电的装置。
4.易燃易爆物品防火管理
4.1.施工现场不宜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如工程确需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按照防火规定设置,并经项目部安全科审批同意后,方能存放,存放量不得超过3天的使用总量。
4.2.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必须设专人看管,严格收发回仓登记手续。
4.3.在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物品场所,严禁动火作业;禁止在作业场所内分装、调料;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乙炔发生器作业。
4.4.木加工场内木屑、刨皮等必须及时清理。严禁在油漆间、木工棚及其他堆放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吸烟取火。
4.5.食堂内柴煤等应堆放整齐,离明火应有足够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