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钢企业标准Q274-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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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企业标准

Q/ASB 274-2005

代替Q/ASB 274-2004

耐大气腐蚀结构用热连轧

钢板和钢带

2005-06-01发布 2005-06-01实施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发布

前言

本标准非等效采用GB/T 4171—2000《高耐候结构钢》和TB/T 1979-2003《铁路车辆用耐大气腐蚀钢订货技术条件》。本标准的相应指标达到或超过了上述标准的要求,可作为订货标准,如按上述标准订货时,应按本标准组织生产。

本标准代替Q/ASB 274-2004《耐大气腐蚀结构用热连轧钢板和钢带》。

本标准与Q/ASB 274-200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将适用范围扩大到1700机组生产线;

——加严尺寸、外形及允许偏差、力学性能指标。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鞍山钢铁集团公司科技质量部提出。

本标准由鞍山钢铁集团公司科技质量部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鞍钢集团公司热轧带钢厂、鞍钢集团公司科技质量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谷春阳、朴志民、翟永彬、郑英杰

本标准水平等级标记Q/ASB 274-2005 Y

本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ASB 274-1999、Q/ASB 274-2003、Q/ASB 274-2004。

耐大气腐蚀结构用热连轧钢板和钢带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耐大气腐蚀用热连轧钢板及钢带的定义、分类、代号、订货内容、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鞍钢集团公司热轧带钢厂生产的厚度不大于14mm的耐大气腐蚀用热连轧钢板及钢带,产品用于制造铁路车辆、建筑、塔架和其它结构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22-1984 钢的化学分析用试样取样法及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GB/T 223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T 228 金属材料室温拉伸试验方法(eqv ISO 6892)

GB/T 229金属夏比缺口冲击试验方法(eqv ISO 148、ISO 83)

GB/T 232 金属材料弯曲试验方法(eqv ISO 7438)

GB/T 2975 钢及钢产品力学性能试验取样位置及试样制备(eqv ISO 377)

GB/T 4171 高耐候结构钢

GB/T 4336 碳素钢和中低合金钢的火花源原子发射光谱分析方法(常规法)

GB/T 6394 金属平均晶粒度测定方法

GB/T 10561 钢中非金属夹杂物显微评定方法

YB/T 081 冶金技术标准的数值修约与检验数值的判定原则

Q/ASB 81 热连轧钢板及钢带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

Q/ASB 269 热连轧钢板和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1780、2150)

Q/ASB 318 热连轧钢板和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1700)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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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SB 274-2005

耐大气腐蚀钢:耐大气腐蚀钢也称高耐候钢,是在钢中加入一定含量合金元素,如Cu、P、Cr等促使产品表面形成保护性氧化物覆盖层,从而提高钢在大气中使用的耐腐蚀性能。

4 分类和代号

4.1 分类

耐大气腐蚀钢板和钢带按主要元素分为两类:铜磷钢、铜磷铬镍钢。

4.2 代号

符合国内标准钢的牌号沿用老牌号表示法,如:09CuPTiRE—A,还可用代表“屈服强度”和“高耐候”的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及屈服强度的数值组成,铬镍类耐大气腐蚀钢在牌号后面加代号“L”,如:Q345GNHL

5 订货内容

5.1 订货时,用户应提供下列信息:

a) 订货标准号;

b) 牌号;

c) 产品类型(直发卷、商品卷、切边板、毛边板、切分直发卷);

d) 规格及尺寸精度;

e) 用途;

f) 特殊要求。

5.2 标记示例

按本标准订货的牌号为09CuPTiRE-A、厚度为4.0mm、宽度为1250mm的钢带,其标记为:Q/ASB 274—2005 09CuPTiRE-A 4.0×1250×C

6 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钢板及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其允许偏差,1780、2150线应符合Q/ASB 269的规定,1700ASP线应符合Q/ASB 318的规定。

7 技术要求

7.1 牌号及化学成分

7.1.1 钢的牌号及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应符合表1的规定。本标准牌号与原企业标准及国内相关标准牌号的对照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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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SB 274-2005

表1

7.1.2 成品钢材的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应符合GB/T 222的规定。

7.2 交货状态

钢板和钢带以热轧或控制轧制状态交货。

7.3 力学性能和工艺性能

7.3.1 钢板和钢带的力学和工艺性能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7.3.2 弯曲试验后,试样的外侧应无目视可见的裂纹。

7.3.3 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钢板和钢带的屈强比应符合表2的规定,此时牌号后应加“Q”。

7.3.4 当钢板不能取全尺寸(10mm×10mm×55mm)的冲击试样时,可用10mm×7.5mm×55mm 及10mm×5mm×55mm小尺寸冲击试样代替,其冲击功规定值分别不小于表2规定值的5/6和2/3。当钢板厚度小于6mm时,不做冲击试验。

7.3.5 钢板和钢带的V型缺口冲击试验的冲击功适用于三个试样的算术平均值,允许其

中一个试样的试验值比规定值低,但不应低于规定值的70%。

7.4 晶粒度

钢板和钢带的晶粒度应不低于7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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