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煤集团矿业权办理管理考核办法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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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煤集团矿业权办理管理考核办法精编

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

同煤集团矿业权办理管理考核办法

为了加强矿业权办理管理工作,实现矿业权办理工作的及时、高效开展,保证集团公司各类矿井(生产矿井、新建矿井、筹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依法办矿,保证集团公司矿井接替的顺利进行,实现依法勘探、依法建设,特制定该管理考核办法,要求各单位遵照执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集团公司各类矿井必须按照申请程序,开展采矿权、探矿权申请办理工作。

第二条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集团公司总工程师牵头,集团公司地质处下设矿业权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矿业权办理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及管理考核工作。

第三条各矿为矿业权办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单位,地质处等业务主管部门为矿业权办理工作的协助单位及管理考核的职能部门。

第四条各矿在矿业权办理过程中,矿长是第一负责人。各子公司必须成立专门的矿业权办理主管部门,各矿必须指定专人开展矿业权办理具体工作,并有一名业务技术人员参与配合。在未征得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及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中途不得随意更换办理人员。

第五条业务主管部门、各子公司及各矿要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各自的工作。因互相推委、扯皮或不积

极主动工作影响矿业权办理进展的,将视情况追究第一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各矿在矿业权办理工作中,对有时间限制要求的各类支持性文件必须提前向集团公司行文汇报,并按有关规定的期限开展好招标委托手续。矿业权价款的处置方式须经集团公司领导批准,经集团公司财务部、地质处审核后实施。

各矿负责完成矿业权办理所需支持性文件报告的招标委托,并完成审批,取得批文。对于上报的资料要确保质量、真实可靠、及时高效。

第七条各子公司、各矿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矿业权的上报文件,必须由各单位以正式文件请示集团公司,经集团公司领导签发后,方可出具集团公司文件报各级部门。

第八条各矿必须明确矿业权办理的工作目标,每年年底编制下一年度矿业权办理工作计划,上报集团公司地质处矿业权管理办公室。集团公司地质处矿业权管理办公室统一审核汇总后,编制并下发集团公司年度矿业权办理计划。

第九条集团公司按照年度矿业权办理计划规定的进度要求按月度进行考核。每月在集团公司办证例会上通报各矿当月办理进展情况并进行考核。

第十条各子、分公司及各矿必须于每月23-25日将当月矿业权办理工作进展情况、下月计划及存在的问题上报集团公司地质处矿业权管理办公室,将电子版材料上报至邮箱即可。

对于弄虚作假、不上报或不按时上报的矿,将视情节情况在集团公司各项主要会议上通报批评,并酌情处罚1-5万元。

第十一条办证主体单位因工作中不作为或工作力度不够,未完成年度总体计划目标的,酌情处5-100万元罚款。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集团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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