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农林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作物种子价格管理办法
江苏省物价局、省农林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作物种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法规类别】农业品价格管理【发文字号】苏价农[2007]72号、苏农业[2007]10号【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农林厅【发布日期】2007.03.12【实施日期】2007.03.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物价局、省农林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作物种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农〔2007〕72号、苏农业〔2007〕10号)各市、县(区)物价局、农林(业)局: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农作物种子价格行为,加强种子价格监管,促进农作物优良品种生产、推广和使用,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江苏省定价目录》等规定,结合近几年我省种子市场变化和价格管理的实际情况,我们对2001年印发的《江苏省农作物种子价格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江苏省农作物种子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作物种子(以下简称种子)价格管理,规范价格行为,保持种子价格合理水平,促进农作物良种生产、推广和使用,保障种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江苏省定价目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江苏省境内发生的农作物种子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种子价格管理的原则:(一)坚持为农业生产服务,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二)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保持种子价格基本稳定,促进种子产业发展;(三)坚持以种子生产经营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等为依据,实行优质优价;(四)坚持合理的利益分配原则,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列入《江苏省定价目录》的水稻、小麦和棉花种子(包括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子原种和大田用种)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他种子购销价格由经营者根据市场行情确定。
当种。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6.29•【字号】苏食药监食通〔2015〕155号•【施行日期】2015.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副产品购销正文关于印发江苏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苏食药监食通〔2015〕155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为全面建立和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切实加强我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监管工作实际,省局制定了《江苏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食品质量安全的源头是食用农产品,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从讲政治、讲大局、讲责任的高度,切实加强辖区内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的监管工作。
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协作,明确监管职责,责任落实到人,不断提升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广大群众的饮食安全。
二、积极试点,稳步推进。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结合本地监管实际,制定实施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责任;要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学习,引导经营者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经营操作规范,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提升日常经营管理水平;要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年内可选择部分县区或一些基础较好的大型商场超市、批发市场等先行试点,并注意收集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为下一步省局修改完善《指导意见》和贯彻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拟定下发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办法》奠定基础。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与行为规范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与行为规范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3.09.26•【字号】苏价规[2013]3号•【施行日期】201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与行为规范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3]3号)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现将《江苏省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与行为规范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特殊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江苏省物价局2013年9月26日江苏省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与行为规范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指导商业银行搞好服务价格的明码标价,建立健全公平、公正、公开的商业银行竞争环境,促进金融服务的稳健发展,维护消费者和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原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反价格垄断规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境内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设立的银行。
第四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金融消费者提供的各类服务;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接受商业银行服务的个人、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金融服务对象;本暂行办法所称服务价格,是指商业银行向金融消费者提供服务时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商业银行开展政府指导价的服务,应严格执行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调整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行改变标准收费,或将政府指导价的服务项目转为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对农产品平价商店进行标准化、规范化、经常化管理的通知-苏价工字[2013]171号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对农产品平价商店进行标准化、规范化、经常化管理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对农产品平价商店进行标准化、规范化、经常化管理的通知(苏价工字〔2013〕171号)各市、区物价局(办):我市的农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经过近三年努力,已圆满完成省下达的298家建设任务。
今后,农产品平价商店的日常运行管理成为一项经常性主要工作和长期任务。
为加强农产品平价商店日常运营管理,不断提高管理质量和水平,确定对农产品平价商店日常运营进行标准化、规范化、经常化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农产品平价商店日常运营标准化、规范化、经常化管理十分必要农产品平价商店要保持持续有效运营,发挥保供稳价、惠民利农的作用,靠的是日常运营管理工作的落实和到位。
对农产品平价商店进行标准化、规范化、经常化管理,是巩固农产品平价商店建设和政府实事工程建设成果,坚持长期价格惠民,调控未来农产品价格异动的客观需要;是进一步落实各项标准规定,加强日常管理的有力措施。
一要充分认清农产品平价商店管理是一项长期任务。
农产品平价商店是各级要求、政府实事工程、价格惠民和调控农产品价格异动而建设的,是价格部门今后一个时期一项长期工作,不是临时性任务或权宜之计。
因此,各级价格部门和农产品平价商店应有长期的思想准备和工作行动。
二要充分认清农产品平价商店日常运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农产品平价商店长期运营管理涉及产供销有效对接、市场价格状况、经营成本、人员素质、管理方法手段改进、经济效益、群众得益程度等方方面面,向管理要质量求效益是重中之重。
抓日常运营管理是促进保持长期平稳运营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平价商店日常运行管理的通知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平价商店日常运行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农副产品【发文字号】苏价工字[2012]74号【发布部门】苏州市物价局【发布日期】2012.05.14【实施日期】2012.05.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苏州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平价商店日常运行管理的通知(苏价工字〔2012〕74号2012年5月14日)各市、区物价局(办):农产品平价商店建设逐步起到保供稳价、引导市场农产品价格、加强产供销对接和利农惠民作用。
抓好农产品平价商店日常运行管理,是农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的重中之重,对整个农产品平价商店建设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平价商店日常运行管理,根据《江苏省农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办法》、《创建“示范平价商店”活动实施方案》、《苏州市农产品平价直销网点日常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农产品平价商店建设实际,对农产品平价商店日常运行管理进一步作如下规范,并列入日常考评和年度考核内容。
一、产供销一体及对接大力发展农产品平价直销商店产供销一体和产供销直接对接。
在建和待建的农产品平价商店,其建设主体的资格条件,必须具备农业生产合作社(合作联社)经营主体(蔬菜类)、农产品规模型批发市场、农民种养殖大户及其它符合产销一体和产销直接对接的资格,为农产品大型销售企业的,应具有与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产品规模型批发市场的产供销协议,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为不符合开办农产品平价商店的主体资格条件。
二、种类品种根据《江苏省农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办法》,平价商店经营种类主要包括:蔬菜、粮食、食用油、猪肉、鸡蛋等五大类。
蔬菜不得少于15个品种(按规定大型超市农产品平价直销区每天还应推出不少于5个价格在1元∕500克以下的品种);农产品平价集贸市场经营的农产品不得少于50个品种。
各农产品平价商店应销售规定内的平价品种,并选择与季节相适应的品种,一般不得用非目录内品种替代,高端高价品种不得列入平价品种销售范围,调味品等品种不得替代目录内品种,确需使用替代品种的,应经批准和选用较低价格的普通品种。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04.19•【字号】苏价规[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2]1号)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为维护平价商店经营秩序,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平价商店的经营与日常管理,保证平价商店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价格管理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在广泛调研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农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农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办法二0一二年四月十九日江苏省农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农产品平价商店(以下简称:平价商店)建设,规范平价商店经营和管理,促进平价商店健康发展,发挥平价商店“稳价、惠民”的作用,根据国家和省价格管理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平价商店,是指在政府引导下,以市场为主导,通过产销对接促进农产品产供销一体化,以相对稳定、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销售群众生活必需农产品的商店。
第三条平价商店设立方式包括: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民种养殖大户进城开办的农产品平价直销店;农副产品经营企业在社区开办的平价配送店;超市与农业生产基地通过产销对接建立的农产品平价直销区;城市集贸市场与农业生产基地对接的非盈利性平价集贸市场和其它有利于农产品平价直销形式的商店。
第四条凡在江苏省县以上(含县城)范围内开办并经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平价商店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五条平价商店实行属地管理,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平价商店管理办法的制定,指导全省平价商店建设;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平价商店建设与管理并负责所辖县(市、区)平价商店建设工作的指导;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平价商店建设与日常管理。
江苏省农副产品市场标准化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副产品市场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农副产品市场经营行为,保障农副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农副产品市场的规划、建设、
运营和管理。
第三条农副产品市场标准化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
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章市场规划与建设
第四条农副产品市场规划应符合城乡发展规划,合理布局,满足居民
生活需求。
第五条市场建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设施、环境卫生、安全防护等方面。
第三章市场运营
第六条市场经营者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经
营活动。
第七条市场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农副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农副
产品来源可追溯、质量可控。
第八条市场内经营者应遵守市场管理规定,不得销售假冒伪劣、过期
变质等不合格农副产品。
第四章市场监管
第九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农副产品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行为。
第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场经营者,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江苏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旨在通过标准化管理,提升江苏省农副产品市场的运营水平,保障农副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农药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修订)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农药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修订)【法规类别】农业品价格管理【发文字号】苏价农[2009]359号【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09.11.02【实施日期】2009.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农药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农[2009]359号)各市、县(区)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农药价格行为,保持农药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维护农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江苏省定价目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近年来我省农药市场变化和价格管理实际,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我们重新修订了《江苏省农药价格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农药价格管理办法二○○九年十一月二日江苏省农药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农药市场价格行为,保持农药价格基本稳定,维护农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定价目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发生农药价格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药价格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品等价格。
第四条列入管理目录的农药品种为吡虫啉、毒死蜱、噻嗪酮、多菌灵、三环唑、乙草胺、草甘磷。
市、县需要增加管理品种的,应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农药品种更新以及生产量与使用量变化情况,对列入管理目录的农药品种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江苏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苏价服〔2018〕9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江苏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
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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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江苏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苏价服〔2018〕9号
省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
为规范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快建立完善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的要求和2017年12月27日发布的《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依据新修订的《江苏省定价目录》(苏价规〔2017〕10号),现将《江苏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共19类31项,其中,省级政府定价管理的11类20项,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管理的8类11项。
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在本目录清单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及时编制调整本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三、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收费政策有变动的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要通过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适时向社会公布,切实维护企业和消费者价格权益。
四、本目录清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出台新政策,按国家政策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
2018年1月26日——结束——。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重要商品和服务定调价成本监审规则》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重要商品和服务定调价成本监审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5.11.03•【字号】苏价本[2005]329号•【施行日期】2005.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重要商品和服务定调价成本监审规则》的通知(苏价本[2005]329号)各市、县(区)物价局:为规范成本监审行为,促进成本工作的深入开展,现将《江苏省重要商品和服务定调价成本监审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三日江苏省重要商品和服务定调价成本监审规则第一条为规范重要商品和服务定、调价成本监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重要商品和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对重要商品和服务定、调价进行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的行为适应本规定。
第三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地方成本监审目录及相关商品和服务的成本核算方法,对目录所列商品和服务、依法进行价格成本监审。
接受国家发改委委托的监审任务。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定价目录规定权限范围内所列商品及服务的成本监审,接受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委托的监审任务。
第四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成本调查机构负责成本监审工作的具体事务。
成本监审实行内部持证上岗制度,成本监审人员应当参加由国家统一命题的资格考试,由国家统一发放成本监审资格证书。
成本监审资格证书是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从事成本监审工作的内部资格证明。
第五条实行定调价监审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经营者报送的成本监审申请报告之日起,五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初审不合格的,应当书面向经营者说明理由,并做出不予受理或补充材料再审的决定。
初审合格的,发出成本监审通知书。
第六条实行定期监审的,由价格主管部门向生产经营者下达成本监审通知书,其中,经营者数量众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选定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并向选定经营者下达成本监审通知书。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7.12.19
•【字号】苏价法〔2017〕232号
•【施行日期】2017.12.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苏价法〔2017〕232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
为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价格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及“放管服”工作要求,我们对江苏省物价局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予以公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清理是在2015年11月2日《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苏价规〔2015〕3号)的基础上,对1994年至2017年11月期间制定的161件价格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保留规范性文件83件、需要修改规范性文件35件、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43件。
二、列入本次清理范围的文件主要是规定、办法和意见等类型的价格规范性文件,对转发、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未列入此次集中清理范围,此类文件将根据国家和省要求另行清理。
附件:
1.保留的价格规范性文件
2.需要修改的价格规范性文件
3.废止(失效)的价格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物价局
2017年12月19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平价商店建设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平价商店建设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04.18•【字号】苏价农[2012]135号•【施行日期】2012.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平价商店建设规划的通知(苏价农[2012]135号)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现将《江苏省平价商店建设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二年四月十八日江苏省平价商店建设规划去年5月份以来,全省价格系统以稳价安民为宗旨,大力推动平价商店建设,目前,已发展到800多家。
为建立健全平价商店建设长效机制,明确平价商店建设方向和重点,增强平价商店建设的前瞻性和科学性,促进平价商店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进一步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44号)等规定,制定本规划。
一、平价商店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平价商店是在政府引导和扶持下,通过产销对接,以相对稳定和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销售农副产品的合法经营场所。
平价商店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稳价安民为宗旨,以产销对接为核心,以市场运作为导向,以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为支撑,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深入推进平价商店建设,着力构建稳价安民长效机制的载体和抓手,稳定农副产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
通过适度扶持,规范管理,强化监督和服务等,营造公开透明的政策环境,调动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平价商店建设的积极性。
--坚持产销对接。
从实际出发,引导建立形式多样、长期稳定的产销对接关系,促进平价农副产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一体化,减少中间环节,降低流通成本,增强平价商店市场与价格竞争能力。
--坚持惠民利企。
平价商店履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在坚持以平价惠民为宗旨的同时,企业自愿参与,自主经营,实现经营者、生产者、消费者共赢。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农贸市场价格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价市字[2013]167号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农贸市场价格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农贸市场价格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价市字〔2013〕167号)各市、区物价局(办):为进一步加强农贸市场价格管理,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农贸市场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0〕1号)和苏州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贸市场摊位费管理的通知》(苏价市字〔2013〕12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特制定《苏州市区农贸市场价格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苏州市区农贸市场价格管理考核办法(试行)2.苏州市区农贸市场价格管理考核评分标准表苏州市物价局2013年12月19日附件1:苏州市区农贸市场价格管理考核办法(试行)为加强农贸市场价格管理,维护农贸市场价格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农贸市场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0〕1号)和苏州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贸市场摊位费管理的通知》(苏价市字〔2013〕125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苏州市区农贸市场价格管理考核办法。
一、考核目的进一步提升农贸市场价格管理水平,落实农贸市场摊位费备案公示、明码标价等长效管理措施,督促和鼓励各农贸市场主办方(经营者)认真履职,担当责任,规范日常运行,推进争先创优,对农贸市场价格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励。
二、考核原则农贸市场价格管理考核坚持“公开透明、客观公正、立足惠民、注重长效、规范管理、鼓励先进”的原则,采取实地考察和查阅台账资料相结合、日常考核和年度总评相结合、社会调查和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各农贸市场等次,并以此作为奖励的依据。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推进平价商店建设稳定菜篮子价格的意见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推进平价商店建设稳定菜篮子价格的意见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价农[2011]20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1.06.24
【实施日期】2011.06.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推进平价商店建设稳定菜篮子价格的意见
(苏价农〔2011〕205号)
各省辖市物价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苏政发〔2010〕143号)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完善价格政策促进蔬菜生产流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958号)精神,建立健全农产品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长效机制,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现就推进平价商店建设,稳定菜篮子价格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设平价商店的重要意义
稳定农产品价格事关经济平稳发展和社会安定。
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城开设平价商店直销农产品,有利于畅通农产品产销渠道,缓解农民“卖菜难”问题;有利于减少中间环节,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和销售价格,缓解居民“买菜贵”的问题;有利于培育保供稳价载体,引导和规范农产品流通秩序与价格秩序。
二、平价商店的建设目标、形式和资质条件
(一)目标
到2011年底,全省平价商店不少于150家,每个省辖市至少建立10家。
到2015年,基本形成覆盖全省城市社区的平价商店网络,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平价商店准入、扶持、运营和管理体系,稳定农产品价格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二)基本形式
1、在消费群体集中的社区建立平价商店(直销店);
2、依托大型超市建立农产品。
2016年第二季度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考核通报
2016年第二季度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考核通报
6月21日至23日,发改委价格管理科会同财政局、价格协会价格监督站对全市31家农产品平价商店(乐活农副产品商店在2016年6月注销关店)开展了2016年第二季度检查考核。
在检查中根据《江苏省农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办法》、《江苏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考核奖励办法》及《关于贯彻落实上级“平价商店规范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分别对各平价商店的销售价格、品种、公示牌、产品质量、明码标价、台账建立等方面逐一开展了考核打分,现将考核打分作以下通报(见附件):优秀4家、良好6家、合格18家,不合格1家,另有两家内部装修暂停营业。
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商店负责人立即整改,且在一周内必须整改到位,同时将考核结果记入该商店的年度综合考核中。
附件:常熟市平价商店2016年第二季度考核得分表
发改委价格管理科
2016年6月30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01.31•【字号】苏价农[2007]37号•【施行日期】2007.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的意见(苏价农[2007]37号)各市、县(区)物价局:全省农村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以来,各级价格部门积极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减负增收,维护了农村社会的稳定,受到了农民群众的普遍欢迎。
但是,当前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仍存在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是有些地方对公示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思想麻痹,工作松懈;二是动态管理不到位,公示内容更换不及时。
三是公示形式老套,仍然是老模式,老办法,不适应形势的发展。
为加强和改进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要求,特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公示的主动性近两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农民负担得到了明显减轻。
但是,我们也要清醒看到,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减轻农民负担仍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有些地方乱收费有所抬头;一些支农惠农政策不能及时落实或落实不到位;有些地方在拆迁安置和失地农民补偿过程中,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仍然存在。
因此,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新形势下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公示制度,巩固公示成果,切实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二、更新公示内容,扩大公示范围(一)凡涉及农民的国家行政机关收费、公益事业性收费及省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涉及农民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均要进行公示。
(二)对农村中小学收费、农民建房收费、计划生育收费、农民外出务工收费、农用车辆收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水价、电价、医疗价格、殡葬收费、电信收费、有线电视收费等在乡镇政府或收费单位要进行重点公示。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商品交易市场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商品交易市场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4.06•【字号】苏工商市[2006]123号•【施行日期】2006.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商品交易市场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工商市[2006]123号)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近几年来,全省工商系统市场监管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创新监管方式,紧紧围绕“一二二一”工作机制,即建立一套江苏省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经营者监管者行为规范,选准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两个突破口,抓好市场主体即开办者经营者和客体即上市商品两个准入,制订一套合同示范文本的管理工作机制,在实施商品交易市场标准化管理、提升我省市场监管水平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及市场监管者行为,提高市场监管效率,适应我省现代服务业发展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市场监管实际,制定了《江苏省商品交易市场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并按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一、工作目标用2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实现市场秩序规范有序、市场设施配套完善、市场主体诚信自律、市场监管职能到位的目标,初步建立责任清晰、制度完善、科学规范、监管到位、具有江苏特色的商品交易市场标准化监管体系,努力营造放心、安全的消费环境,为实现江苏十一五期间由市场大省向市场强省的跨越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实施步骤1、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4月份)。
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江苏省商品交易市场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筛选并确定相关试点单位,及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召开动员会议,深入宣传发动,进行试点工作部署,使市场管理干部和市场开办者、经营者掌握标准化管理的基本内容,明确目的意义及要求。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顺价销售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顺价销售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政办发[1999]119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9.09.20
【实施日期】1999.09.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粮食顺价销售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苏政办发〔1999〕119号1999年9月20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物价局、财政厅、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制定的《江苏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顺价销售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顺价销售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粮食局省农发行一九九九年九月十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199
8〕3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扭亏增盈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为了促进粮食顺价销售,做好压库促销工作,现就我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原粮及其加工成品粮的顺价销售价格管理暂作如下规定:
一、顺价销售原则
(一)坚持顺价销售政策,兼顾市场实际情况和企业的实际困难,支持和引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适应市场变化,抓住机遇,促进粮食顺价销售,做好压库促销工作。
(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顺价销售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
不。
江苏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7.12.25•【字号】苏价本〔2017〕242号•【施行日期】2017.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价格正文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苏价本〔2017〕242号各设区市、各农本调查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145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标准完成农本调查工作任务农产品成本调查(以下简称农本调查)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本调查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
继续坚持县(市、区)、设区市、省价格主管部门三级负责制度,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深入了解辖区农业生产情况,将上级要求与本地实际结合起来,加强对基层农本调查工作和调查对象的培训、指导、督查,抓好调查样本代表性、调查对象登记规范性、汇总核算准确性、分析资料可用性等关键环节。
各调查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及,早、精、准”的工作要求,切实把好农本调查工作源头的质量关,要按照省局的统一部署,按时按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切实履行农本调查为农业供给侧改革服务职能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主要农产品成本收益预报预警办法》,坚持在常规、直报、专项、预测、生猪动态月报等高质量调查的基础上,加强主要农副产品成本收益预报预警工作。
地方特色农产品收益调查是农本调查工作服务地方“三农”的具体体现,应继续扎实开展并提高质量,要及时将调查成果向当地党委、政府上报,提升农本调查工作在服务农业供给侧改革决策中的地位。
江苏省物价局、省农委、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联社
江苏省物价局、省农委、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联社平价店(直销店)发展的意见
【法规类别】农业品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苏价农[2011]17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1.05.19
【实施日期】2011.05.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物价局、省农委、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联社平价店(直销店)
发展的意见
(苏价农〔2011〕171号)
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农工办(农委)、供销合作总社: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和《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苏政发〔2010〕143号),稳定市场价格,安定群众生活,现就扶持农民专业合作联社平价店(直销店)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平价店(直销店)稳价惠民的积极作用
农民专业合作联社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联合体。
农民专业合作联社进城入社区开
设平价店(直销店)销售农产品,有利于减少中间环节,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有利于促进市场竞争与价格竞争,引导和规范市场行为,并为政府在非常时期实施价格调控提供载体和依托。
发展农产品平价店(直销店)有利于促进合作社开展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拓展销售渠道,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目前,我省农民专业合作联社平价店(直销店)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各级价格、农业、供销部门要把服务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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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副产品
【发文字号】苏价规[2012]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2.04.19
【实施日期】2012.05.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价规[2012]1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
为维护平价商店经营秩序,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平价商店的经营与日常管理,保证平价商店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价格管理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在广泛调研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农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农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办法
二0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江苏省农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农产品平价商店(以下简称:平价商店)建设,规范平价商店经营和管理,促进平价商店健康发展,发挥平价商店“稳价、惠民”的作用,根据国家和省价格管理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平价商店,是指在政府引导下,以市场为主导,通过产销对接促进农产品产供销一体化,以相对稳定、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销售群众生活必需农产品的商店。
第三条平价商店设立方式包括: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民种养殖大户进城开办的农产品平价直销店;农副产品经营企业在社区开办的平价配送店;超市与农业生产基地通过产销对接建立的农产品平价直销区;城市集贸市场与农业生产基地对接的非盈利性平价集贸市场和其它有利于农产品平价直销形式的商店。
第四条凡在江苏省县以上(含县城)范围内开办并经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平价商店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五条平价商店实行属地管理,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平价商店管理办法的制定,指导全省平价商店建设;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平价商店建设与管理并负责所辖县(市、区)平价商店建设工作的指导;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平价
商店建设与日常管理。
第六条平价商店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城市常住人口和农产品生产、流通、消费等情况合理布局。
平价商店的选址应符合国家交通、环保、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七条平价商店开办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
(二)有相对独立具备一定规模的经营场所。
其中,平价直销店经营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平价商品面积不得少于平价商店总面积的二分之一);平价配送店经营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大型超市内的农产品平价直销区经营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