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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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服务项

目价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价费[2005]213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5.08.04

【实施日期】2005.09.01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部分失效依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修订)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苏价费〔2005〕213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卫生局,省管医疗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计价格[2000]962号)和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药价格监管减轻社会医药费负担有关问题的通

知》(发改价格[2004]2190号)等文件精神,为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逐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体系,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减轻患者不合理负担,促进医疗卫生事1 / 2

业发展,经过价格听证会和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规范和调整。现将《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规范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改进医疗服务价格管理。

这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规范调整的基本原则是:改革机制,完善办法;归并项目,规范行为;总量控制,结构调整,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和《医院医疗服务成本测算办法》的规定要求,在开展医疗服务成本调查测算,统一归并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以及组织实施价格听证的基础上,确定对接国家统一规范的医疗服务项目共3916项,制定形成《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见附件一)。在规范的基础上,适当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其中:提高体现医护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手术、麻醉类、护理类和反映医疗技术进步的经血管介入诊疗类价格标准;降低过高的磁共振扫描、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彩色多普勒超声特殊检查等大型设备检查项目标准;放开部分带有医学美容性质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其他基本医疗服务项目衔接我省现行价格水平及邻省水平。

改进医疗服务价格定价形式和管理办法,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逐步分类实行政府指导价。为引入竞争机制,拉开差价档次,有效配置卫生资源,合理引导患者分流医院,对手术麻醉类和护理类项目,实行分类(三级医院执行三类医院标准,二级医院执行二类医院标准,一级医院执行一类医院标准),分地区即苏南(宁、镇、苏、锡、常)、苏中(通、扬、泰)、苏北(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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