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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主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目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主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目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主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12.14•【字号】苏价农[2009]398号•【施行日期】2009.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主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目录》的通知(苏价农〔2009〕398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及近年来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调整情况,我们重新编制了《江苏省主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目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印发的《江苏省主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目录》,截止2009年12月经清理后允许继续执行的国家和省两级设定的主要涉农项目,今后如有变更和调整,省局将及时修订印发。

二、各级价格部门要按照本次印发的《江苏省主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目录》,对本地的主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目录进行认真清理和审核后向农民公布。

对《江苏省主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目录》中不涉及本地区的项目,可以在本地的公示目录中剔除或加以说明。

三、列入本地公示目录中的由地方管理的项目必须合法有效,凡是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价格管理权限规定的项目,必须坚决取消,严禁进入公示目录;凡收费项目发生变化的,必须及时变更和调整。

四、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搞好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真正做到让广大农民群众都知道涉及农业生产、农民生活的主要价格和收费的项目及标准,增强其维权意识。

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严格执行有关涉农价格和收费的法规政策,规范价格收费行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附件:《江苏省主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目录》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附件:部门序号收费项目名称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立项征收对象一、农林部门1检验(检疫)费(1)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费价费字[1992]452号,苏价费[1998]56号、苏财综[1998]154号,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2009]45号具体收费标准见文国家生产者经苏锡常:15元/部.月其他市:12元/部.月。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全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全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全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4.12.31•【字号】苏价服[2004]364号、苏财综[2004]159号、苏交财[2004]56号•【施行日期】2005.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全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政策的通知(苏价服[2004]364号、苏财综[2004]159号、苏交财[2004]56号)各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各公路收费经营管理单位: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交通部、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降低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622号)及交通部《关于发布交通行业标准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的通知》(交科教发[2003]143号),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车型分类,鼓励发展高效运力,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全省车辆通行费征收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后全省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标准及收费标准1、高速公路车型划分及收费标准对装运2只20英尺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的收费,按以上40英尺集装箱车辆收费标准执行。

二、适当降低我省公路载货汽车计重收费标准(一)正常车辆与超限车辆判别标准计重收费货车是否超限按照总轴限(或总质量限)来判别。

当车辆总轴重同时超过规定的总轴限和总质量限时,按超限比例大者计费。

1、总轴限判别标准。

总轴限标准根据不同货车的轴、胎型按照以下轴限标准计算: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7000千克;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000千克;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2000千克;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000千克。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价格异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价格异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价格异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10.24•【字号】苏价监[2006]374号•【施行日期】2006.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价格异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价监[2006]374号)各市、县物价局:为进一步做好价格异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规定》、《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实施办法》和《江苏省价格异动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省局制定了《江苏省价格异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六年十月二十四日江苏省价格异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有序地开展价格异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保持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规定》、《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实施办法》和《江苏省价格异动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价格异动,是指突发公共事件、严重自然灾害、战争、国际市场价格大幅波动及其它因素引发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非正常波动。

第三条在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时,按本细则实施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

第四条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省价格异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辖区内的价格异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

第五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常备不懈、快速反应、灵敏应对的原则,制定预警和应急监测预案,有序开展当地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布置的应急监测工作。

第二章工作机构第六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在应对价格异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立监测预警工作机构,具体负责价格异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

第七条省、市价格监测预警工作机构内部应分别或综合设立监测预警、分析预测和技术保障工作小组。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降低、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苏价服〔2017〕152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降低、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苏价服〔2017〕152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降低、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正文:----------------------------------------------------------------------------------------------------------------------------------------------------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降低、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苏价服〔2017〕152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气象局、省台办、省电力公司,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苏政发〔2016〕156号)和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号)精神,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经研究,省物价局决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取消4项经营服务性收费,降低3项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放开11项经营服务性收费。

对取消的收费项目,相关收费单位不得继续收取,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收费;对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省物价局将另行发文明确;对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各相关专业服务机构应遵循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原则,为委托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信息,不得在标价之外或者合同约定价格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落实上述规定。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监管,研究制定相关的价格行为规范规则,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规范相关收费单位的收费行为;要及时调整更新收费目录清单,做好收费政策宣传和解读,并向社会公布;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价格举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价格举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价格举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5.08.29•【字号】徐价检[2005]181号•【施行日期】200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价格举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徐价检[2005]181号)各市物价局:为认真贯彻《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进一步规范价格举报工作,建立健全价格举报制度,我们制定了《江苏省价格举报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价格举报工作暂行规定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江苏省价格举报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价格举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下列价格和收费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价格违法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部门)举报,价格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予以受理:(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三)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行为;(四)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五)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行为;(八)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九)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十)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十一)违反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十二)接受价格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十三)应当由价格部门受理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5.12.31•【字号】苏价服[2005]397号、苏财综[2005]109号、苏交公[2005]126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05]397号、苏财综[2005]109号、苏交公[2005]126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省交通厅公路局(省高速公路路政总队):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近几年来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对原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进行了修订、完善和统一,现将《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所有公路包括跨江桥梁。

原《江苏省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标准》(苏价费[1998]50号、苏财综[1998]25号、苏交公(1998)11号,苏价费[2000]303号、苏财综[2000]167号)以及各高速公路、跨江桥梁执行的其他赔(补)偿标准同时废止。

公路赔(补)偿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下达。

本通知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附件二:《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使用说明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二:《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使用说明1、路面(1)污染路面①、污染路面面积按最大宽度X最大长度计算。

油污染不分汽油、柴油、润滑油等污染。

②、泥砂、玻璃等污染指除上述酸、碱类腐蚀性污染和油污染外其它形式的污染。

③、对于汽、柴油类带状或块状严重污染沥青路面的情况,按酸、碱类腐蚀性项目取。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3.12.18•【字号】苏价费[2003]408号、苏财综[2003]157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3]408号、苏财综[2003]157号)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为了加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的培训收费管理,规范各类非学历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培训的收费行为,维护办学单位和受教育者的权利,现将各类培训收费有关规定明确如下:一、关于国家机关举办的培训收费项目和标准。

国家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以及省政府有关规定进行的各类培训,其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收费标准从严控制,课时费标准不超过每课时4元,教材资料费按实收取。

国家机关直接组织的系统内业务培训原则上不收费,经费有困难的可适当收费,但课时费标准不得超过上述水平。

国家机关的培训收费标准应严格控制在省定收费标准内,由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的法定培训收费项目及标准。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经国家机关授权或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开展的培训,属于法定培训,具有强制性,其收费应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法定培训收费项目目录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公布,对申请列入法定培训收费项目目录的项目,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由其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级财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核定。

法定培训可由国家机关直接开展,也可以由国家机关授权或委托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开展,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未取得授权或委托文件而开展的培训,一律作为经营性收费管理。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7.12.19
•【字号】苏价法〔2017〕232号
•【施行日期】2017.12.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苏价法〔2017〕232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
为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价格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及“放管服”工作要求,我们对江苏省物价局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予以公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清理是在2015年11月2日《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苏价规〔2015〕3号)的基础上,对1994年至2017年11月期间制定的161件价格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保留规范性文件83件、需要修改规范性文件35件、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43件。

二、列入本次清理范围的文件主要是规定、办法和意见等类型的价格规范性文件,对转发、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未列入此次集中清理范围,此类文件将根据国家和省要求另行清理。

附件:
1.保留的价格规范性文件
2.需要修改的价格规范性文件
3.废止(失效)的价格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物价局
2017年12月19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物价局价格异动监督检查应急制度》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物价局价格异动监督检查应急制度》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物价局价格异动监督检查应急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3.07.18•【字号】苏价检[2003]232号•【施行日期】200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物价局价格异动监督检查应急制度》的通知(苏价检[2003]232号)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为了进一步做好应对价格异动时期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更好发挥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在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持社会稳定中的作用,省局制定了《江苏省物价局价格异动监督检查应急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对照执行,并及时提出修改补充意见。

二○○三年七月十八日江苏省物价局价格异动监督检查应急制度为及时应对价格异动,适时开展监督检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证人民群众正常生活,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价格异动监督检查应急制度(以下简称应急制度),是针对市场发生的价格异动情况,紧急开展阶段性价格监督检查各项工作的制度。

价格异动,是指因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市场部分商品或服务供求一时失衡,出现相关价格异常波动、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的情况。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应急制度,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承办具体工作。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应急制度:(一)国家或省宣布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实施应急制度的;(三)本地出现价格异动情况,重点商品和服务价格已经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经书面请示当地政府或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启动应急制度程序:(一)建立应急指挥系统,明确分工和责任;(二)研究制定应急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三)向社会公布实施应急制度的有关信息和政策;(四)调查核实市场相关价格异动情况;(五)其他必要的相关工作。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4.07.27•【字号】苏价工[2004]297号•【施行日期】2004.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苏价工[2004]297号)省电力公司,各市物价局,有关发电企业:今年以来,为缓解煤、电价格矛盾,调节电力供应,促进电力发展,国家和省采取了一系列电价改革措施。

为进一步贯彻好国家和省有关电价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上网电价(一)发电企业在省物价局苏价工[2004]219号文件实施前的电费结算按下列办法处理:各发电企业上网电量以2003年计划电量,超发电量(含省内市场采购电量)为基数进行折算,计划电量按省物价局下达的电价标准执行;超发电量按超发电价标准执行,即今年1-3月份按每千瓦时0.22元执行,4-6月14日按每千瓦时0.24元执行;超过2003年实际折算电量部分按每千瓦时0.33元执行。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电费=2003年计划上网电量×166天/366天×核定的上网电价标准+2003年超发上网电量×91天/366天×超发上网电价标准0.22元/千瓦时+2003年超发上网电量×75天/366天×超发上网电价标准0.24元/千瓦时+[今年6月14日前的实际上网电量-(2003年的计划上网电量+2003年的超发上网电量)×166天/366天]×0.33元/千瓦时(二)根据我局苏价工[2004]219号文件规定,发电企业从2004年6月15日起执行新的电价政策,即从2004年6月15日起,发电企业一律按核价发电小时数5500小时进行折算,5500小时以内的电量按国家和省核定的电价标准执行,超过5500小时的电量部分按每千瓦时0.28元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7.09.12•【字号】•【施行日期】2007.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各辖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教育文体局、社会事业局),各有关高等学校:现将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07]270号、苏财综[2007]68号、苏教财[2007]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物价局常州市财政局常州市教育局二ОО七年九月十二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物价局、财政局,部、省属驻宁各高等学校:为加强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江苏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高等学校要对照《办法》有关规定,认真清理本校所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格规范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行为。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二〇〇七年八月八日江苏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高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和《江苏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是指高校在正常教学之外为在校学生以及校外人员、单位提供自愿选择的非教学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7.12.26•【字号】苏价规〔2017〕12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7〕12号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为规范供热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江苏省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江苏省物价局2017年12月26日附件江苏省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供热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主管部门对供热经营者实施供热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供热,是指供热经营者通过一定的供热设施将热量供给用户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供热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热力生产、输配和销售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供热定价成本监审,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经营者成本,核定政府制定供热价格成本(以下简称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供热定价成本,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经营者供热的合理费用支出。

第四条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定价权限范围内的供热成本监审,履行主体责任,对成本监审结论负责。

供热行政管理部门、经营者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成本监审工作。

第五条核定供热定价成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乡镇法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乡镇法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乡镇法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1997.07.04•【字号】苏司办[1997]074号•【施行日期】1997.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乡镇法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1997]178号、苏财综[1997]102号、苏司办[1997]074号)各市物价局、财政局、司法局: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计价费(1997)284号《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精神,现将调整后的《江苏省乡镇法律服务业务收费标准》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乡镇法律服务所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收费管理规定和收费标准,明码标价,规范收费行为,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二、乡镇法律服务所收取服务费,应当持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发的《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到所在地物价部门统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收费专用票据。

三、乡镇法律服务所每年从收费总额中提取10%上交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主管部门作管理费。

管理费由县级主管部门于次年元月底前统一收取,逐级上交。

其中县级主管部门提取总额中的6.5%;省辖市级主管部门提取总额中的2.5%;省级主管部门提取总额中的1%。

四、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上限为最高收费标准,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不超过最高收费标准的前提下,制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收费标准,并抄报省备案。

五、原“收费标准表”停止执行。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新的《乡镇法律服务业务收费标准》,特此通知。

附:江苏省乡镇法律服务业务收费标准1997年7月4日附:江苏省乡镇法律服务业务收费标准一、提供法律咨询不涉及财产关系5-10元涉及民事、商业财产关系10-20元二、代写法律事务文书申请书、申明书、声明书、委托书等8-20元遗嘱、赠与及其他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文书 20-40元民事合同、契约等20-60元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申诉状及其他诉状和申请仲裁书等20-50元制作法律事务文书一式三份,如需增加份数,另加工本费。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2013)-苏价费[2013]421号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2013)-苏价费[2013]421号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2013)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13〕421号)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司法局:为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并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更好地保障律师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物价局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律师服务收费性质、分类和标准(一)收费性质和分类律师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1、下列案件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详见附件1)。

(1)代理民事诉讼案件;(2)代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3)代理国家赔偿案件;(4)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5)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6)代理各类仲裁案件。

2、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以及提供其他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计费方式律师服务收费分为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以及协商收费。

1、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仅适用简单案件。

2、计时服务收费及收费标准适用全部法律事务,但必须征得委托人同意和认可,并按照《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规定执行。

《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由江苏省律师协会制定,并报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备案后执行。

3、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

江苏省物价局、省旅游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关于规范酒店客房市场价格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旅游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关于规范酒店客房市场价格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旅游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关于规范酒店客房市场价格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旅游局•【公布日期】2010.12.16•【字号】苏价服[2010]394号•【施行日期】2010.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物价局、省旅游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关于规范酒店客房市场价格的意见》的通知(苏价服[2010]394号)各市物价局、旅游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加强酒店客房市场价格的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酒店客房价格秩序,促进旅游等服务业健康发展,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了《关于规范酒店客房市场价格的意见》(发改价格〔2010〕2243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江苏实际,明确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对规范酒店客房市场价格管理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群众旅游消费日趋增长,酒店客房价格已成为旅游消费的重大支出,成为与广大消费者密切相关的民生价格,江苏省不仅是旅游大省,而且是旅游消费大省,旅游服务产业不断发展和日趋成熟,酒店客房行业得到稳步、健康发展,价格水平总体平稳,价格秩序基本规范,但也有少数经营者在重点旅游目的地、旅游高峰期间,大幅提高酒店客房价格,采取不规范的价格行为,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酒店客房市场造成不良影响。

各级物价、旅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提高认识,按照职能分工,相互配合,通力合作,将酒店客房价格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价格,加强监管,稳定水平,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酒店客房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提升我省旅游大省旅游强省的形象。

二、规范重点时段、重点地区的酒店客房价格各地价格、旅游、工商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做到对重点时段、重点地区的酒店客房价格进行重点规范。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物价局局领导接待日制度》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物价局局领导接待日制度》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物价局局领导接待日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9.04•【字号】苏价办[2008]295号•【施行日期】200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物价局局领导接待日制度》的通知(苏价办〔2008〕295号)本局各部门:根据《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对1999年制定的《江苏省物价局局领导接待日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四日江苏省物价局局领导接待日制度(2008年9月修订)为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密切与社会公众的联系,认真做好群众来访接待工作,根据《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信访条例》,进一步规范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切实解决涉及民生的价格热点、难点问题,加强勤政廉政建设,努力提高价格系统执法行政水平。

二、具体实施办法(一)接待时间与地点每月1、16日为局领导接待日,如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接待时间:上午9:00-11:00,接待社会群众来访;下午15:00-17:00,接待本局干部职工。

接待地点:省物价局信访接待室。

(二)参加接待人员局领导接待日由局领导轮流接待。

每个接待日由局办公室负责安排有关处室负责同志参加。

(三)接待日受理内容接受人民群众对价格政策的咨询;听取如何提高我省价格管理水平、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各项建议和意见;反映价格系统队伍建设及勤政廉政建设情况;其他工作事项。

(四)接待程序1、局办公室提前2天安排局领导接待日工作,报告轮值接待的局领导并通知有关处室人员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准备工作包括:上网公告局领导名单、接待时间、参加接待人员等内容。

2、局领导接待日不能解决的问题,由相关处室在规定的时间内研究提出解决的处理意见,限时答复。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表彰2006-2007年度全省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表彰2006-2007年度全省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表彰2006-2007年度全省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6.04•【字号】苏价检[2008]199号•【施行日期】2008.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表彰2006-2007年度全省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苏价检[2008]199号)各市、县(区)物价局: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评选2006-2007年度全省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苏价检〔2008〕104号)要求,经过推荐和考核,评选出了2006 -2007年度全省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先进集体40个和先进个人50名,现予表彰奖励。

一、全省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先进集体徐州市物价局检查分局镇江市物价局检查分局南京市物价局检查分局无锡市物价局价格检查局盐城市物价局检查分局扬州市物价局检查分局南京市鼓楼区物价检查所南京市江宁区物价局检查分局南京市建邺区物价检查所南京市秦淮区物价检查所无锡市惠山区物价检查所无锡市滨湖区物价检查所宜兴市物价局价格检查局徐州市云龙区物价检查所新沂市物价局检查分局沛县物价局检查分局常州市武进区物价局价格检查局溧阳市物价局价格检查局张家港市物价检查所昆山市物价局检查分局吴江市物价局检查所海门市物价局检查分局通州市物价检查所如东县物价局检查分局赣榆县物价局检查分局灌南县物价局检查分局淮安市淮阴区物价局检查分局淮安市楚州区物价局检查分局涟水县物价局检查分局盐城市盐都区物价局检查分局阜宁县物价局检查分局响水县物价局检查分局江都市物价局检查分局高邮市物价局检查分局扬中市物价局检查分局丹阳市物价局检查分局靖江市物价检查所姜堰市物价局检查分局泗阳县物价局直属检查分局泗洪县物价局检查分局二、全省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先进个人薛应山省物价局检查分局管云省物价局检查分局张启明南京市雨花台区物价检查所戴宁南京市栖霞区物价检查所姜鲁平南京市白下区物价检查所钱丽明南京市玄武区物价检查所王祖礼南京市下关区物价检查所乙万江南京市浦口区物价检查所汪雪松高淳县物价检查所宫巨辉无锡市物价局价格检查局张顺根无锡市新区物价检查所丁建萍江阴市物价局价格检查局朱洪华徐州市泉山区物价检查所冯奇邳州市物价局检查分局段佳君睢宁县物价检查所欧锋铜山县物价局检查分局朱建华丰县物价局检查分局陈征常州市物价局价格检查局祁洪明常州市物价局价格检查局虞兴常州市钟楼区物价局冯鲁明金坛市物价局价格检查局周骏苏州市物价局检查分局徐龙苏州市相城区物价检查所周建林苏州市吴中区物价检查所顾智强太仓市物价检查所曹卫新常熟市价格举报中心李明南通市物价局检查分局陆平南通市物价局检查分局黄伟启东市物价检查所吉祖军海安县物价检查所周程连云港市物价局检查分局朱展盛灌云县物价局检查分局王乃成淮安市物价局检查分局成季春淮安市清浦区物价局检查分局邵正贵洪泽县物价局检查分局孙伟民盐城市物价局检查分局商中俊盐城市物价局检查分局马志超建湖县物价局检查分局孙澄清滨海县物价局检查分局卜平扬州市物价局检查分局曾晓巍仪征市物价检查所周青山宝应县物价局检查分局张涛镇江市物价局检查分局潘建荣镇江市丹徒区物价局检查分局洪伟句容市物价局检查分局钱学军泰州市物价局检查分局于静芳姜堰市物价局检查分局严卫群泰兴市物价检查所侍剑锋宿迁市物价局检查分局胡仁礼宿迁市宿豫区物价局检查分局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不断创新,锐意进取,为我省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再上新台阶作出新的贡献。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22•【字号】苏政办发[2000]126号•【施行日期】2000.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12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于印发。

2000年9月22日江苏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9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0]16号),设置江苏行物价局。

省物价局是省政府负责全省物价工作的行政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下放的职能将部分商品价格及收费的管理权限下放给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二)强化的职能1.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在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负责向省政府提出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的建议。

2.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和公益性服务价格,建立听证会制度,并负责主持价格听证会;加强对行业组织价格自律工作的指导,依法规范经营价格行为。

(三)转变的职能进一步减少政府制定价格(收费)的品种和范围,建立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弱化对竞争性商品和服务价格直接管理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物价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草拟全省价格管理的法规和规章;制订并组织实施全省价格改革方案。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深化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深化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深化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12.18•【字号】苏价费[2009]406号•【施行日期】2009.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深化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苏价费[2009]406号)各市、县物价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的精神,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00号)的要求,我们制定了《深化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深化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00九年十二月十八日附:深化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各项政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09]2844号)的精神,现就我省深化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立足省情,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坚持鼓励产品和技术创新,保护和扶持中医药发展,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控医药价格水平,逐步理顺价格关系,深化医药价格管理体制和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促进我省医药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药卫生需求。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评估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评估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评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9.18•【字号】苏价规〔2017〕6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评估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7〕6号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财政局: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动态管理,进一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和《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制定了《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评估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2017年9月18日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评估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动态管理,进一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以上价格、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评估,适用本办法。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评估,由制定政策的价格、财政部门负责实施。

必要时,上级部门可以对下级部门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组织实施评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评估,是指县级以上价格、财政部门对已经实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执行情况、目标实现情况、存在的问题等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提出继续执行、调整、撤销等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评估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下列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应当作为评估对象:(一)实施时间五年以上的;(二)对经济社会有重大影响的;(三)涉及面较广、与民生关系密切的;(四)矛盾集中、社会负面影响较大的;(五)引发严重收费违法行为的;(六)根据年度计划或上级有关部门要求拟进行调整的;(七)价格、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实施评估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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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职业(工种)技能鉴定类别调整表
职业(工种) 广告设计师
原鉴定类别 第一批 第四类 第二批 第二类 第一批 第六类 第一批 第三类 第一批 第四类 工艺美术品 制作人员 计算机管理与 应用人员 商业服务人员
调整后鉴定类别 第三批 第一类 第三批 第一类 第三批 第一类 第三批 第五类 第三批 第五类 编辑设计人员 计算机管理 与应用人员 企业管理人员
全国信息调查师、全国信息分析师,全国建设弱 位技能水平的证明,是国家职 信息专项技能认 证类 电工程师、全国电源工程师、全国综合布线工程 业资格证书的 重要延伸 和补 师、全国信息艺术网页设计师、全国信息艺术包 充,并与之具有同等效能。 装设计师、全国信息艺术景观设计师、全国信息 艺术家具设计师、全国信息艺术动画设计师 全国客户服务管理资讯师、全国营养资讯师、全 资 讯 专 项 技 能 认 国二手房评估资讯师、全国生产管理资讯师、全 证类 国质量管理资讯师、全国物流管理咨询师、全国 心理保健资讯师、全国房地产管理资讯师、全国 商务策划资讯师 经纪专项技能 认证类 预算专项技能 认证类 全国经纪策划师、全国汽车经纪师 全国土建预算师、全国安装预算师、全国装饰装 修预算师、全国园林预算师
会展专项技能 认 全国会展策划管理师、全国会展营销师、全国会 定中心统一内容,具体包括通 第六类 证类 展展示设计师 采 办 专 项 技 能 认 全国运输管理师、全国仓储管理师、全国采购管 三个部分。级别 证类 单片机专项技能 认证类 理师 全国单片机硬件设计师、全国单片机 C 语言程序 总分界定。考试合格者,发给 设计师、全国单片机汇编语言程序设计师、全国 《 CETTIC 职 业 培 训 合 格 证 (PLC)可编程控制器程序设计师 书》 该证书是从业人员就业岗 ,
职业(工种)
备注
理财规划师、企业文化师、信用管理师、黄金投资 该 类 职 业 ( 工 种 ) 鉴 定 ( 考 分析师、采购师 电切削工、数控机床维修工、船舶电焊工、汽车 电工、船舶电工、镀层工 核), 已改为国家统考
机车司机(电力机车司机、内燃机车司机)
房地产策划师、智能楼宇管理师、公共营养师 畜禽产品检验员、粮油质量检验员、印染工艺检验 工 家用纺织品设计师 水准测量、航测外业控制测量、航测外业调绘、航 测内业测量、地图编绘、地图清绘、工程测量、控 制测量、地形测量、地籍测量、数字化测图、GPS 测量、房产测量
附件:1、新增职业(工种)技能鉴定类别表 2、职业(工种)技能鉴定类别调整表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 ○ ○ 六 年 七 月 四 日
附件 1:
新增职业(工种)技能鉴定类别表
职业技能鉴定类别 第一类 企业管理人员 机械设备加工 维修装备人员 铁、公(道) 第二类 路运输机械设 备操作及有关 人员 社会服务人员 检验人员 工艺制作人员 第三类 测绘行业特有 工种
粮油食品制作 人员
1
实。 一、本通知公布新增的“CETTIC”类认证作为一种专项能力认证 (包括 8 类 43 个工种) ,是对前沿产业应用领域新知识、新技能职 业岗位培训的认证,经相关技能鉴定合格后,发放的职业培训合格 证书,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能,其收费按第六类收费标 准执行。 二、各有关收费单位开展本文公布的部分职业(工种)技能鉴定 前,要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 并分别按照新定和调整后的类别,执行上述文件有关收费规定。 三、原鉴定类别调整后,属于职业准入控制工种的,性质不变, 管理要求不变。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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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江
苏 苏
省 省
物 财
价 政
局 厅文件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苏价费〔2006〕232 号 苏财综〔2006〕41 号 苏劳社财〔2006〕2 号
计算机辅助设计绘图员 加油站操作员 蜜蜂饲养工、乳品预处理工、制米工、制粉工 发动机维修师、变速机维修师、底盘系统维修师、 该类单项认证考试,采取国际 电子电器系统维修师、汽车碰撞修复师、汽车配 化的一卷一费制进行。考试按 件营销师、汽车估损师、汽车维修企业管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 用知识、实务知识、实践技能 的评定以学员参加考试获得的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第三批职业(工种) 关于印发第三批职业(工种)技能鉴定 分类及相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近期公布的国家职业标准及开考的新职 业,结合当前我省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际情况,按照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 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价费[2004]465 号、苏财综[2004]160 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新增及调整部分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分 类(详见附件 1、2)及相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请抓紧组织贯彻落
服装、洗染人 员 购销人员 第四类
服装制板工、服装制作工、缫丝工 汽车配件销售员 车站值班员、客车检车员、货车检车员、接触网
铁路运输人员
工、铁路信号工、内燃机车钳工、车辆钳工、制 动钳工、桥隧工、道口工
计算机应用人 员 社会服务人员 第五类 种植、畜牧生 产人员 汽车维修专项技 能认证类
备注 该工种技能鉴定(考核)已 改为国家统考 同上
网络编辑员 营销师 (原推销员) 切筑工等 16 种职业 (工种) 制油工等 10 种职业 (工种)
同上 原鉴定类别调整后,属于
工程施工人员
工程施工人员 职业准入控制工种的,性 质不变,管理要求不变 粮油食品制 作人员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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