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改厕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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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村改厕工作管理办法
附件1
农村改厕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改厕管理工作,加快农村改厕进程,进一步改进农村环境卫生,保障农村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农村户厕的新建或改建工作。
第三条农村改厕工作遵循政府组织、部门负责,财政补贴、多方筹资,社会参与、群众动手,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全国爱卫办统一管理全国农村改厕工作,协调卫生、建设、农业、环保、财政等爱卫会委员部门共同参与,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团体的作用,全面开展农村改厕工作。
第五条省、地市、县级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管理农村改厕工作,制定改厕发展规划,协调卫生、建设、农业、环保、财政等爱卫会委员部门共同推进改厕工作。
第六条各级爱卫办负责农村改厕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导检查和考核验收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和群众需求,制定改厕计划,建立健全农村改厕效果评价体系,推进农村改厕工作。
第三章技术培训与健康教育管理
第七条各级爱卫办负责农村改厕技术培训、健康教育活动的组织管理,组织技术部门,动员社会机构、团体及志愿者,深入持久地开展群众性农村改厕活动。
第八条根据全国爱卫办的部署和地方各级爱卫办的实际需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农村改厕的不定期技术指导。
第九条省、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所辖地区农村改厕的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粪便无害化效果监测与卫生学评价。检测、分析、评价方法按照《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执行。
第十条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农村改厕技术工作,包括对施工单位与个人、检查验收人员、基层干部等相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指派专业技术人员承担相关的健康教育工作等。
第十一条各级健康教育机构要充分利用农村各类宣传载体,采用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改厕相关健康教育活动,促进群众自我管理、正确使用卫生厕所等健康行为的形成。
第十二条技术培训内容包括:粪便无害化原理、厕所建造技术、厕所使用与管理要求、厕所建造质量的现场检查与验收方法、厕所的卫生学评价方法、改厕与肠道传染病等防控相关卫生知识以及传播技巧等。
第四章产品安全和质量保障管理
第十三条省、地市、县级爱卫办负责监督本地区改厕产品的质量、相关企业后续服务等。承担厕所建设的单位与个人,在持有资质证明前提下,必须经技术培训合格后,方可在规定范围内开
展承建、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选择整体结构或预制产品,需经相关部门进行安全性检测、评价并出具报告报省级爱卫办备案。
第十五条厕所的结构、材料均应符合《农村改厕技术规范(试行)》的规定,不得任意改变规范技术要求与施工质量。不宜使用对农田土壤、居民环境、人体健康具有影响的材料。
第十六条企业参与产品供应投标时,应提供产品说明书、合格证等资料和样品。中标产品在未经申报批准的情况下,不得改变产品的质量,企业对售后服务应有明确的文字承诺。
第十七条新改厕的地区,应先建造“示范厕所”,经省级爱卫办认可后,方可在该地区推广。
第五章检查与验收管理
第十八条省、地市、县级爱卫办负责对本地区新、改建厕所的检查验收,开展不定期检查、监督与技术指导,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辖区内改厕的验收。
第十九条验收时,由爱卫办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参与。检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1.一般情况:组织机构、示范活动、健康教育计划与内容、经费使用等。
2.技术能力:审核图纸、使用材料质量、工程队资质或工匠培训情况。
3.质量评估:检查建厕选址、建造规格和质量是否符合技术
规范的要求。
4.后续管理:厕所的正确使用与管理状况。
5.群众调查:群众改厕防病知识知晓率、卫生行为改变率、对改厕工作满意度。
第六章综合与长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改厕工作应实施档案管理。档案的内容包括:组织机构与管理、技术培训、健康教育、效果检测记录等。对新、改建的户厕要建立电子户籍制度,动态掌握农村户厕分布情况。
第二十三条建立奖惩制度。各级爱卫会定期对按时完成改厕任务、成绩显著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随意改变计划、未完成改厕任务、重复建设、套取或挪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各级爱卫办要结合新农村规划、疾病防控工作,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加强农村基本卫生设施建设和卫生管理,改进农村环境卫生,从源头上防控传染病发生和流行。
第二十五条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包括农村改厕可持续管理运行机制,资金投入机制,加强改厕应用的跟踪检查。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全国爱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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