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玉——关于上市公司股份限售期(锁定期)规定的总结
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及减持规定
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及减持规定在当今的金融市场中,上市公司的股份锁定期安排和减持规定是至关重要的制度设计。
它们不仅影响着公司内部股东的行为和利益,也对广大投资者的决策和市场的稳定运行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股份锁定期。
简单来说,股份锁定期就是在一定的时间内,特定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被限制出售或转让。
这一安排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公司在刚刚上市或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等关键时期,股东能够保持稳定,减少短期内大量股份抛售对股价造成的冲击,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通常情况下,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的核心管理层在公司上市后的一段时间内会面临股份锁定期的限制。
例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上市后 3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这是因为他们对公司的经营和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力,如果他们过早地减持股份,可能会让投资者对公司的未来发展失去信心。
对于公司的董监高人员,也有相应的股份锁定期要求。
他们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这样的规定有助于防止公司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获取短期利益,损害公司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除了上述常见的锁定期安排,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公司进行非公开发行股票、重大资产重组等,参与的相关方也会被要求设定一定的股份锁定期。
接下来,我们再谈谈上市公司股份的减持规定。
减持,顾名思义,就是股东减少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为了规范减持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监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
在减持数量方面,大股东、特定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在减持信息披露方面,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减持前 15 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包括减持的数量、方式、时间区间等。
企业发行上市股份限售期锁定期的规定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第二十七条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 在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一(二( 通,在前项规定期满后,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企业发行上市股份限售期(锁定期)的规定一、相关法律法规及窗口指导年修订)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老公司法是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条:142第。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三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所持本公司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不得转让其所持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监事、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有的本公司股份。
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年修订)2005证券法(2.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由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股东,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但是,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年保荐代表人培训窗口指导内容3. 2010审核有关问题IPO一、主板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1前原股东持有股份上市后锁定IPO)根据上市规则,1(年;3锁该等增资部分的股份应锁个月内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12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前)2(个月期限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并非上市之日)起计算;36个月。
该36定个月锁定36个月之前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不受前述12)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前3(期的限制;个月的审核节奏来看,上述“刊登招股说明书9~7要注意的是:根据目前中小板通常。
股东股份锁定、减持及信息披露要求总结
股东股份锁定、减持及信息披露要求总结一、概述在股票市场中,股东股份锁定、减持以及信息披露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措施。
股份锁定可以限制股东在特定时期内的股份转让,以稳定公司股价;减持则是股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通过减少持股比例获得现金流;信息披露要求则旨在确保市场信息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二、股份锁定1. 锁定期:股东在公司上市或增发股份后,需按照相关规定锁定其持有的股份,锁定期通常为几个月至几年不等。
锁定期内,股东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
2. 锁定对象:股份锁定主要针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股东。
这些股东的股份锁定有助于维护公司股价稳定,防止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
3. 锁定解除:锁定期满后,股东可按照相关规定解除股份锁定,并在二级市场进行股份转让。
但需注意,解除锁定后的股份减持仍需遵守减持规定。
三、股份减持1. 减持计划:股东在减持前需制定详细的减持计划,包括减持数量、减持时间、减持方式等,并提前向交易所报备。
2. 减持比例:股东在减持时需遵守相关法规规定的减持比例限制,以防止因大量减持导致公司股价波动过大。
3. 减持方式:股东可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等方式进行减持。
其中,大宗交易适用于较大规模的股份转让,而集中竞价则适用于小额、零散的股份转让。
4. 减持后信息披露:股东在减持完成后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告减持结果及对公司的影响。
四、信息披露要求1. 定期报告:上市公司需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定期披露财务报告、业绩预告等信息,以便投资者了解公司经营状况。
2. 临时公告:发生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需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如股东减持、股份锁定解除、重大资产重组等。
这些公告有助于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动态,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3.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在信息披露过程中需确保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股东限售股锁定期规则
股东限售股锁定期规则一、主要规定1、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持有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总数的25%;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所持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5.1.5、《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5.1.6、《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5.1.6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深交所特别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满一年后,经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交易所同意,可以豁免上述承诺: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方提出的重组方案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受让方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对于作为实际控制人亲属的股东所持的股份,应当比照实际控制人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3、根据《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锁定期安排》等,对于发行人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的,为确保发行人股权结构稳定、正常生产经营不因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而受到影响,审核实践中,要求发行人的股东按持股比例从高到低依次承诺其所持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直至锁定股份的总数不低于发行前股份总数的51%。
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位列上述应予以锁定51%股份范围的股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适用上述锁定36个月规定:员工持股计划;持股5%以下的股东;根据《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锁定期安排》可不适用上述锁定要求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
关于上市公司股份限售期(锁定期)之规定
[转载]知识点总结(2):关于股份限售期(锁定期)之规定(2014-09-12 16:33:12)转载▼分类:投行标签:转载原文地址:知识点总结(2):关于股份限售期(锁定期)之规定作者:sudi010一、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证监会保代培训等对股份限售期(锁定期)之规定:股票锁定期分别在现行的不同的法律法规中规定:有《证券法》规定的公司高管的股票锁定期,有《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发起人、股东的锁定期,有《上市规则》规定的实际控制人、定向增发、配股的新股东的锁定期,还有其他一些法规,例如《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对境外战略投资者的锁定期等等。
现将其做个总结归纳:(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142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法条解读】:(1)董、监、高所持有公司股份锁定期为1年,不论其是否离职;(2)离职后半年内不能转让其股份,只要董、监、高在公司上市后半年内离职的,其股份锁定最短为1年,否则时间会更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关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
【标题】上市公司股分锁定期相关法规文件文档范本【正文】一、引言本文档旨在提供一份关于上市公司股分锁定期的最新最全的文档模板范本,以供有需要的机构和个人参考使用。
本文档涵盖了上市公司股分锁定期的定义、相关的法律法规、具体的解释和说明,并且对于各种可能涉及到的问题和情形都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和解答,旨在匡助读者更全面地了解和掌握有关上市公司股分锁定期的相关知识。
二、股分锁定期的定义及法律法规1.股分锁定期的定义股分锁定期,是指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增发股票后,为保证公司股价稳定和市场公正公开,限制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特定对象在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转让的制度。
根据《上市公司股分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的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在发行前6个月内不得转让股票,发行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股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在发行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股票,12个月后每6个月只能减持不超过1%的股分。
2.股分锁定期相关的法律法规(1)《公司法》《公司法》第159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增加注册资本时,应当向社会公开辟行。
发行股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2)《证券法》《证券法》第63条规定:“股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在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在发行前6个月内不得转让股票,在发行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股票。
”(3)《上市公司股分转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分转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所持有的股票在发行前6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有的股票在发行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发行人在首次公开辟行股票后12个月内,如要转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应当向所在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在公告中明确转让数量、转让方式和用途。
关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
关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股份锁定期是指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后,特定股东在一定时间内无法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的限制期。
在中国的股份制度中,股份锁定期被广泛采用,旨在稳定股市,平衡股权关系,保护小股东利益,并规范上市公司运作。
首先,股份锁定期有助于稳定股市。
在上市初期,特定股东持有大量股份,如果可以随意转让,可能导致股价剧烈波动,甚至出现恶意炒作的情况。
而股份锁定期的设立,可以有效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使市场价格更加稳定。
其次,股份锁定期有利于平衡股权关系。
在上市过程中,公司创始人、高管或其他机构投资者往往持有大量股份,他们的行为对公司决策具有重要影响力。
然而,这种集中股权可能导致公司决策效率低下、利益分配不公等问题。
通过设立股份锁定期,可以让这些特定股东无法将其股份随意转让,从而平衡股权关系,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再次,股份锁定期有助于规范上市公司运作。
上市公司为了吸引投资者、增加上市公司的价值和信誉,通常会设立一些股份锁定期限制。
这些限制对于上市公司有利,可以使公司管理层持有股份与公司的利益一致,提高管理层的激励机制和责任感,从而促进公司的长期发展。
然而,股份锁定期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首先,特定股东的股份锁定期可能限制了他们对股份的流动性,导致他们无法根据市场变化进行有效调整。
其次,一些特定股东可能通过其他方式绕过股份锁定期的规定,例如,以其他名义进行股权转让,这可能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
最后,股份锁定期的时长和具体规定也存在一定争议,一方面应该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另一方面也应该给予原始股东一定的自由。
总结来说,股份锁定期在上市公司经营中起着积极作用,有助于稳定市场、平衡股权关系和规范公司运作。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也需要注意平衡各方利益,制定合理的规定和时长,以实现股份锁定期的最佳效果。
此外,股份锁定期也有助于保护小股东的利益。
在上市初期,一些机构投资者、创始人或高管持有大量股份,而小股东数量较多、份额较少,他们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
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和减持规定
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和减持规定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和减持规定简介在中国的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和减持规定是指对于上市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规定了其在一定时期内不允许出售或减持的期限和方式。
这一机制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市场稳定,引导上市公司股东合理行使股权,防止大股东的股份过快减持导致股价波动过大。
股份锁定期安排股份锁定期是指股东在上市公司股票发行后一定时限内不得转让股份的期限。
根据《上市公司股票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股份锁定期一般为3年。
股份锁定期的设立主要是为了维护公司股价稳定,防止大股东在上市后短时间内大量减持,造成股价大幅下跌,从而损害市场利益和小股东权益。
股份锁定期的设立能够给予投资者一定的保护,稳定市场信心。
减持规定减持是指股东在股份锁定期内、期满后或其他规定条件满足时,按照相关规定减少其持股比例的行为。
减持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减持方式:股东可以通过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减持。
2. 减持数量限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规定,上市公司限制股东在一定时期内的减持数量。
一般情况下,减持数量不得超过一定比例的流通股份,以保护股东利益和市场稳定。
3. 减持时间限制:根据《上市公司股票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股东持股满3年后,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减持。
在股份锁定期满后,股东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和市场行情合理选择减持时机。
4. 减持披露:减持行为需要经过证券监管机构的批准和公告披露,以保证市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防止信息不对称和市场操纵。
5. 其他减持限制:除了股份锁定期外,上市公司股东在信息披露期和临时停牌期等也有可能面临减持限制。
影响因素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和减持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经济因素:经济环境的变化和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发展前景等经济因素会对股东的减持决策产生影响。
ipo上市股份锁定期限规定
股份锁定期的问题很多人很多次做过总结,小兵自己认为这份资料可能在很多地方可以给大家更多的启发。
一、一般法律规定(一)公司法第142条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二)上交所规则5.1.51、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3、老的规则还有“刊登招股说明书之前十二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新增股份”的规定,但是新的规则对此做了修订,但是根据证监会的意见,并不认同交易所的修改,还是要按照老的法规锁定三年。
(三)深交所规则5.1.61、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公告上述承诺。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承诺:(1)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2)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3)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发行上市股份限售期(锁定期)的规定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企业发行上市股份限售期(锁定期)的规定一、相关法律法规及窗口指导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142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老公司法是三年)。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2. 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3. 2010年保荐代表人培训窗口指导内容一、主板IPO审核有关问题(1)根据上市规则,IPO前原股东持有股份上市后锁定1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锁3年;(2)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前12个月内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该等增资部分的股份应锁定36个月。
该36个月期限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并非上市之日)起计算;(3)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前12个月之前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不受前述36个月锁定期的限制;要注意的是:根据目前中小板通常7~9个月的审核节奏来看,上述“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前12个月内”的提法基本可以换算表述为“申报材料前3~5个月内”。
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及减持规定
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及减持规定在我国股市中,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及减持规定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政策,旨在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本文将就此话题展开讨论。
一、股份锁定期安排的背景和意义股份锁定期安排是指在特定时间内,上市公司的股东无法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出售或转让。
这一制度的设置有以下几个背景和意义:首先,股份锁定期安排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
如果股东在公司股份刚上市时就可以进行抛售,可能引发恶性循环和恶性竞争,破坏市场稳定和投资者信心。
其次,股份锁定期安排有助于减少投机行为。
一些投机者短期内大量购买公司股份,并在稍后以高价抛售,从中获取利润。
这种投机行为不仅对公司经营造成干扰,也可能导致市场的异常波动。
最后,股份锁定期安排有助于稳定公司的治理结构。
在上市初期,公司需要一个相对稳定的股权结构,以便更好地进行经营管理和战略规划。
股份锁定期能够确保核心股东在公司初期对企业有更长远的投资计划和持续的经营支持。
二、股份锁定期的具体规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锁定期的时长:根据不同情况,股份锁定期可以为6个月、12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
通常情况下,创业板上市公司的锁定期要相对较长。
2. 锁定期的执行方式:股份锁定期一般采取依法强制执行的方式,即在股份解禁之前,相应的股份无法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
3. 可解除锁定期的情况:一些情况下,可以解除部分或全部股份的锁定期限,比如股东重大减持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的情况下。
三、减持规定的主要内容减持是指上市公司股东在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在合规范围内以合法的方式减少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我国上市公司股东的减持行为受到严格的法律法规限制,具体规定如下:1. 减持计划的制定:股东必须提前制定减持计划,并在股份减持之前向证券监管机构备案。
减持计划要明确股东减持的股份数额和时间安排等重要内容。
2. 减持比例的限制:根据法律法规,减持股份的比例受到限制,一般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一定比例,以及特定时期内的减持比例。
限售期规定
限售期规定限售期规定,是指在某些资本市场中,对于特定股东所持有的股票,规定了一定时间的限制,禁止其在该期间内进行出售交易。
这是为了维护市场的稳定与公平,避免因大量股票的大规模抛售导致股价暴跌,对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限售期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市场稳定。
在某些情况下,特定股东持有的股票如果一次性抛售,可能会导致股市的剧烈波动,引发市场的不稳定。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限售期规定可以有效地控制股票的供求关系,防止大规模的股票抛售,从而保持市场的稳定。
此外,限售期规定还可以保护投资者利益。
如果没有限售期规定,一些大股东可能会在股票价格较高时突然抛售,使小散户无法及时反应,造成利益的严重损失。
通过设立限售期规定,可以让所有股东在同一时间内平等地对股票进行交易,保护所有投资者的权益。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限制销售的方式有两种,一是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即新股,其初始限售期为一年;二是增发、配股、可转债转股股票的限售期为六个月。
在限售期内,相关股东不得擅自进行转让或出售。
超出限售期后,相应的股票将可以自由交易。
值得注意的是,限售期规定并非是对特定股东完全的禁锢,市场也提供了一些例外情况。
例如,上市公司自愿放弃限售期、为员工股权激励或其他公募资金购买的股票等情况,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特殊处理。
总之,限售期规定在资本市场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既保护了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权益,又提高了市场公平性。
在实践中,应该加强对限售期的监管力度,确保规定的有效执行,为市场创造更加健康、透明的交易环境。
同时,还需要根据市场的发展情况和实际需要,不断完善和调整限售期规定,以适应不同情况下市场的发展和变化。
关于A股锁定期的总结_全
16.
(创业板)自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董事、监事和高管持有的股份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
深交所《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
17.
(创业板)自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董事、监事和高管持有的股份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实践中证监会内部的审核原则
5.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实践中证监会内部的审核原则
6.
(主板/中小板)首次公开发行前12个月内(以刊登招股书为基准日)增资扩股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
自增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
《上市规则》(深交所)于2008年修订时删除此规定,但实践中继续沿用此要求
锁定期要求
相关依据
一、首次发行前的锁定期
1.
发起人持有的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
《公司法》
二、首次发行中的锁定期
2.
全体股东/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公司法》、《上市规则》
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上市规则》
4.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持有的股份
证监会内部的审核原则
12.
首次公开发行前12个月通过公积金转增或送红股取得的股份
自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
无明文要求,根据网络资料分析,视同为增资扩股;未区分上市板块
13.
对发行人业务有一定影响的股东,或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股份
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及减持规定
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及减持规定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及减持规定1、引言本文档旨在规定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和减持规定,以保障上市公司的稳定发展,促进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2、股份锁定期安排2.1 锁定期概述2.1.1 定义:股份锁定期是指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后,股东需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转让其持有的股份。
2.1.2 目的:锁定期的设立旨在稳定上市公司股价,防止股价波动过大,维护市场秩序。
2.2 锁定期安排的主体2.2.1 股东:上市公司的股东应遵守股份锁定期安排。
2.2.2 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应明确股东的锁定期,落实锁定期政策。
2.3 锁定期的界定2.3.1 锁定期的起始时间:锁定期应自上市公司股份发行完成之日起计算。
2.3.2 锁定期的长度:锁定期的长度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通常为一年,可根据需要设定不同的时长。
2.4 锁定期的例外情况2.4.1 公司重大变动:若上市公司发生重大变动(如股权变更、重组等),可以提前解除股份锁定期。
2.4.2 法律法规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可以解除股份锁定期。
2.5 锁定期违规处罚措施2.5.1 违规行为:股东违反股份锁定期规定,擅自转让股份。
2.5.2 处罚措施:对于违规股东,可以采取罚款、取消优先购买权等措施进行处罚。
3、减持规定3.1 减持概述3.1.1 定义:减持是指股东在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按照相关规定合法减持其持有的股份。
3.1.2 目的:减持的目的是鼓励股东实现个人财务规划,提高股东的流动性。
3.2 减持限制3.2.1 减持比例:减持股东应按照一定比例逐年减持,具体比例应根据股东的持股比例和市场情况确定。
3.2.2 减持方式:减持股东可选择公开竞价、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减持。
3.3 减持申报和审批3.3.1 减持申报:减持股东应在减持前向上市公司申报减持计划,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申报。
3.3.2 减持审批:上市公司应审核减持申报材料,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
关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
关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关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1:引言在上市公司股份发行过程中,为了维护市场秩序、稳定股价,并保护投资者利益,在一定时期内对大股东、关联方和内部人士的股份进行锁定,即股份锁定期。
本文将详细介绍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的定义、相关规定以及影响等内容。
2:股份锁定期的定义股份锁定期是指股东在公司上市后,一段时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的限制期限。
该期限的设立是为了防止上市后大股东、关联方等抛售股份,导致股价波动过大,损害市场稳定和投资者利益。
3:股份锁定期的相关规定3.1 法律法规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发行股份前,应向监管机构提交股份锁定方案,并在股份发行文件中进行披露。
股份锁定期一般为一定的时间段,通常为6个月、1年或更长。
3.2 上市公司规定不同的证券交易所对股份锁定期有不同的规定,股份锁定期一般由公司章程或上市规则等规定。
根据交易所的规定,大股东和股份持有人需要在股份解禁前保持股份不动产,不得转让。
3.3 股份锁定方案上市公司应该根据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定制定股份锁定方案,明确股份锁定的时间、范围和对象等。
股份锁定期的计算一般从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计算。
4:股份锁定期的影响4.1 市场稳定股份锁定期的设立可以有效维护市场的稳定。
通过股份锁定期的限制,可以避免因大股东减持或抛售股份而导致的股价剧烈波动。
4.2 投资者保护股份锁定期的设立可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锁定期内,大股东和内部人士不能进行股份转让,避免了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等行为,保护了广大小股东的利益。
4.3 公司治理股份锁定期的设立有助于规范公司治理。
大股东和内部人士在锁定期内不得变动股份,有利于保持公司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附件:1:公司章程2:股份锁定方案法律名词及注释:1:上市公司:指经过证券交易所审核并上市流通的公司。
2:股份锁定期:指上市公司股份发行后,大股东、关联方和内部人士不得转让股份的限制期限。
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及减持规定(13 页面)
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及减持规定(13 页面)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及减持规定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改革,上市公司的股份锁定期安排及减持规定成为投资者和公司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就这一话题进行探讨,并对相关规定进行解读和分析。
一、股份锁定期安排的意义和目的股份锁定期是指上市公司股东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转让自己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股份锁定期的设置有其重要的意义和目的。
首先,股份锁定期有利于稳定股市并防止恶意炒作。
股份锁定期可以防止公司股东在上市后立即抛售股份获取高额利润,从而导致股价的大幅波动。
同时,股份锁定期也可以降低市场风险,减少恶意炒作和操纵市场的可能性,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其次,股份锁定期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和稳定公司治理。
通过设置股份锁定期,可以吸引有实力和长期发展愿望的股东入股,并减少投机和短期利益导向的股东。
这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长期稳定性和发展前景。
最后,股份锁定期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在上市初期,中小投资者的信息获取能力相对较弱,容易受到信息不对称的影响。
股份锁定期可以减少大股东的减持行为,防止投资者在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盲目跟风,从而提高中小投资者的投资安全和信心。
二、股份锁定期的安排股份锁定期是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来设计的。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股份锁定期的最小期限为12个月,最长期限为36个月。
在股份锁定期内,股东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但可以进行质押、借贷等涉及股份资本运作的行为。
这样既可以保证股份的流动性,又可以控制股份的转让和流通。
股份锁定期的具体安排一般根据公司的上市形式、实际情况和监管要求进行设计。
一般来说,创业板和中小板上市公司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主板公司的股份锁定期为12个月。
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股东可以自由进行股份转让。
三、减持规定的意义和目的减持是指公司股东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为了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以一定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上市锁定期小结
上市锁定期小结一、当前关于持股锁定的具体规则(一)全体股东所有股东(不区分大股东和小股东,也不区分增资进入的股东和受让老股进入的股东),上市之后均应锁定12个月。
该12个月期限自上市之日起计算。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该等股东在上市之后应锁定36个月。
该36个月期限自上市之日起计算。
(三)董监高股东对于非董监高范围的管理人员,需要遵守创业板股票上市后一年内不得转让的股份锁定要求;对于董监高范围内的管理人员,需要遵守以下锁定要求:–自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且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至多转让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但是上市后短期内离职的需要增加锁定时间,其中:上市后6个月内申请离职的,自申请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上市后第7至第12个月之间申请离职的,自申请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四)重要股东对发行人业务有一定影响的股东,或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股东,虽然其成为股东的期限已超过首发前十二个月,也可能要延长上市锁定期,锁定三十六个月。
(五)上市前以增资扩股方式进入的股东1.创业板规定申报材料前6个月内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该等增资部分的股份应锁定36个月。
该36个月期限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并非上市之日)起计算。
申报材料前6个月之前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不受前述36个月锁定期的限制。
2.中小板规定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前12个月内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该等增资部分的股份应锁定36个月。
该36个月期限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并非上市之日)起计算。
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前12个月之前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不受前述36个月锁定期的限制。
根据目前中小板通常7~9个月的审核节奏来看,上述“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前12个月内”的提法基本可以换算表述为“申报材料前3~5个月内”。
3.转增、送红股IPO前十二个月内进行过转增、送红股,视同增资扩股,锁定三十六个月(从新增股份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起算)。
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及减持规定
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及减持规定一、引言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及减持规定是证券市场监管的重要环节,旨在维护市场公平、公正、透明,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本文将就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及减持规定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实践提供参考。
二、股份锁定期安排1、股份锁定期的定义与目的股份锁定期是指上市公司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锁定,不得在公开市场上进行自由交易的期限。
股份锁定期的目的在于防止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保障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稳定。
2、锁定期的设定上市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等情况下,股东所持有的股份需要进行锁定。
锁定期的设定通常根据股东的类型、持股比例、交易行为等因素来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年。
3、锁定期的执行上市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告股东的持股情况,并督促股东履行锁定期承诺。
股东在锁定期内不得进行股票买卖,也不得进行质押、担保等处置。
三、减持规定1、减持的定义与原则减持是指上市公司股东在锁定期满后,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开市场上进行出售的行为。
减持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原则,防止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维护投资者权益和市场稳定。
2、减持的限制与要求股东减持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告,并遵守以下限制和要求:(1)减持比例限制:股东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2)减持价格限制:股东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3)减持通知义务:股东减持前应提前15个工作日通知上市公司,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4)减持期间限制:股东在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前六个月内不得减持股份。
3、减持的执行与管理上市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减持管理制度,规范股东减持行为,防止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
股东在减持过程中应遵守相关规定,如出现违规行为,将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四、结论与建议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及减持规定是证券市场监管的重要环节,对于维护市场公平、公正、透明,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锁定期规定汇总
一、发起人及不同股东所持股份发起人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普通股东(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新三板公司若挂牌公司股改后未满一年的,发起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所持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公司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持股的,比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锁定期的规定,锁定36个月。
新三板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股票转让限制解除规定可简单总结为“两年三批次”。
即挂牌公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除适用上述关于股东锁定期的规定以外,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仍需(一) 所有A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在任职(二) 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三)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四) 关于新三板挂牌公司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转让限制,《业务规则》并未专门作出规定。
但应当按照四、刊登A股招股说明书前取得的股份针对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证监会要求,对于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前12个月内通过增资扩股引入的股东,其所针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证监会要求,对于公司提交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6个月内通过增资扩股引入的股东,其所五、刊登A股招股说明书前通过转增、送红股取得的股份 证监会规定将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前12个月内进行的转增、送红股视同增资扩股,股东取得的股份自完成工商变六、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取得的股份(A股上市公司)A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境内外战略投资者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七、新三板并购重组中收购人获得的股份转让制度股份 新三板挂牌公司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在公众公司收购中,八、境外战略投资者持有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 境外战略投资者通过定向增发、协议转让等方式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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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股份限售期(锁定期)规定的总结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142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老公司法是三年)。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二、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三、2010年保荐代表人培训窗口指导内容1、主板IPO审核有关问题(1)根据上市规则,IPO前原股东持有股份上市后锁定1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锁3年;(2)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前12个月内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该等增资部分的股份应锁定36个月。
该36个月期限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并非上市之日)起计算;(3)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前12个月之前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不受前述36个月锁定期的限制;2、创业板IPO审核有关问题(1)申请受理前6个月增资的股份,自[工商登记]日起锁定3年;[对比主板:1年前增资的锁3年](2)申请受理前6个月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受让的股份,自[上市]日起锁定3年;(3)申请受理前6个月从非控股股东处受让的股,自[上市]日起,锁定1年;(4)控股股东的关联方的股份,[上市]日锁定3年;(5)不能确定控股股东的,按股份大小排列锁定不低于51%股份,3年;(6)董监高:上市后1年锁定在职每年25%限制离职后半年不得转让离职后一年内不超过50%;(7)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送股、转增形成的股份,锁定期同原股份。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5.1.1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5.1.6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控股股东36个月的是来源于上市规则),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09年6月5日,深证上〔2009〕45号)5.1.5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5.1.6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5.1.7如发行人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六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除需遵守5.1.5条的规定外,还需在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申请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50%。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2007年5月8日,深证上〔2007〕61号)第十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上市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0年7月28日,深证上〔2010〕243号)3.8.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上市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3.8.1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0年7月28日,深证上〔2010〕243号)3.8.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下列承诺: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在离任六个月内不得转让的条件下,进行延长锁定期的规定)3.8.7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上市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09年10月15日,深证上〔2009〕106号)3.7.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上市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十、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2008年4月28日深证上〔2008〕49号)1、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承诺其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2、自上市公司向深交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的两个交易日内起,离任人员所持股份将全部予以锁定。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任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
十一、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创业板适用)--2010-11-4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六、自上市公司向本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信息之日起,离职人员所持股份将按本通知规定予以锁定。
自离职人员的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职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
(面对离职潮,创业板规定越来越严格)十二、总结1、全体股东所有股东(不区分大股东和小股东,也不区分老股东和新进股东),上市之后最基本标准是锁定12个月。
该12个月期限自上市之日起计算。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论创业板还是中小板、无论直接持股还是间接持股)该等股东在上市之后均应锁定36个月。
该36个月期限自上市之日起计算。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不论直接持股还是间接持股)均比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锁定36个月。
该36个月期限自上市之日起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一致行动人也应比作关联方,锁定36个月。
4、董、监、高涉及到公司董、监、高锁定期的规定较为复杂,不过可以归纳为下面一句话:上市后1年锁定在职每年25%的出售限制离职后半年不得转让离职6个月后12个月内不超过50%。
需要强调的是,面对创业板离职潮的现象,深交所新的规定更为严苛,要求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没说间接持有)至于上市后,董、监、高新增的股份则按照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实施75%(上市满一年)和100%(上市未满一年)的锁定。
5、上市前增资入股中小板规定: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前12个月内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该等增资部分的股份应锁定36个月。
该36个月期限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并非上市之日)起计算。
创业板规定:申报材料前(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并获正式受理之日)6个月内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该等增资部分的股份应锁定36个月。
该36个月期限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并非上市之日)起计算。
自上市后依然锁定12个月,且24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