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与招标代理机构的区别与作用
什么叫部门集中采购?
什么叫部门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有什么不同?... 集中采购是指由 ... 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 ... 采购中心)依据 ... 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受采购人的委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原则,以及必须采取的市场竞争机制和一系列专门操作规程进行的统一采购。
它是 ... 采购的主要形式;部门集中采购是指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活动。
前者是 ... 行为,依据 ... 采购法和各地区自行制定的 ... 集中采购细则及规定的 ... 采购目录范围予以实施;后者是单位自己的管理规定,可以在 ... 采购的范围内,也可以扩大设备物资的品目范围,按照本部门的工作职责和要求所制定的管理措施,对所属及下属单位进行管理的一种措施。
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的区别1、从采购项目特征看。
列入集中采购的项目往往是一些大宗的、通用性的项目,一般采购单位都会涉及并需要采购,或者是一些社会关注程度较高、影响较大的特定商品、大型工程和重要服务类项目。
而列入分散采购的项目往往是一些在限额标准以上的、专业化程度较高或单位有特定需求的项目,一般不具有通用性的特征。
2、从采购执行主体看。
集中采购,采购单位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单位不得擅自自行组织采购,其中部门集中采购可以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集中采购。
而分散采购,采购单位可以依法自行组织实施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具有 ... 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采购单位不需支付任何采购代理费用,而如委托社会中介代理机构采购的,则需要按规定支付一定的采购代理费用3、从采购的目和作用看。
集中采购具有采购成本低、操作相对规范和社会影响大的特点,目的可以发挥 ... 采购的规模优势和政策作用,体现 ... 采购的效益性和公共性原则,也有利于 ... 的集中监管和对分散采购的良好示范作用。
分散采购目的可以借助单位的技术优势和社会中介代理机构的专业优势,可充分调动单位 ... 采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采购效率,同时也有利于实现 ... 采购不断“扩面增量、稳步渐进”的工作目标。
《政府采购法》及《招标投标法》在实践中的冲突与解决对策
《政府采购法》及《招标投标法》在实践中的冲突与解决对策一、政府采购领域及招标投标领域的司法实践现状(一)政府采购领域的司法实践现状我国在政府采购领域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众多,目前发挥效力的主要为《政府采购法》,除此之外,国务院针对政府采购工作前后出台过四个行政法规,分别是1999年6月1日出台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国务院各部门机关试行政府采购的意见》,2002年10月7日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2003年8月18日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及2009年4月10日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
而旨在改变目前政府采购领域法律法规不健全现状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目前仍在征求意见中。
(二)招标投标领域的司法实践现状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招标投标法》。
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而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规定:对于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中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和受理投诉,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及其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活动的执法监督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因此国务院各部门也各自出台了相关规章制度对其所辖范围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如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科学技术部颁布的《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颁布的《民政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
具体到笔者所在省市,在招标投标领域浙江省在2005年颁布了《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宁波人民政府2003年通过了《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后来宁波市发改委又印发了《宁波市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宁波市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等法律规范文件。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主要区别有哪些?《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是用于指导招标投标活动的一部程序法。
《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是专门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制定的一部实体法。
两部法律的主要对象、调整范围不同,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两法的联系《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
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
两法的区别《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一是规范主体不同。
《政府采购法》规范的对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招标投标法》规范的采购主体无限制,涵盖了在我国境内进行招投标活动的任何主体,包括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是采购方式不同。
《政府采购法》规范的是政府采购行为,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还包括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等非招标方式。
《招标投标法》规范的是招标投标行为,是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投标的方式,公开选择卖方的一种交易方式。
三是法律责任不同。
《政府采购法》属于行政法的范畴,规范的是采购人的政府采购行为,强调的是行政责任;《招标投标法》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招标投标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强调的是民事责任。
四是实施程序不同。
政府采购包括采购预算编制、计划编报、采购意向、采购需求、招标采购、合同备案、履约验收、质疑投诉、复议诉讼、资金支付等环节。
招标投标的程序开始于招标文件的制作到投标结束后供应商的确定。
对招投标与政府采购的管理关系及机构设置有关问题的探讨
与相近的。
与政 府 采 购 中 心 统 一 为 一个 市 场 的可 能性 。 以我 们 认 所 为有 必 要 把 有 形 建 筑 市 场 的 工 程 交 易 范 围 扩 大 , 现 这 实
些资源设施的综合利用 , 让有形建筑市场进驻政府政务
场管理体系将会更加完善。 本文 仅是我们 结合 多年来 的工作经验 和对 有形建 筑市场 的进一步发展谈的个人体会 , 当之处可作进一 不
步 的探 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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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 2 20 / 06
由此 可 见 , 标投 标 法 和政 府 采 购 法 调 整 的 范 围 是 招
集体企业 、私人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以及其他非法人组 织等的招 投标 ,不论招标主体的性质 、 招标采购 的资金 性质 、招标采购项 目的性质如何 ,都要适用 《 招标投标 法》 的有关规定 ; 从项 目资金来 源上说 , 包括利用 国有资 金 、国际组 织或外 国政府贷款及援助资金 , 企业 自有资 金, 商业性或政策性贷款进行招标。《 政府采购法》 第二 条第二款规定 :“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 ,是指各级 国家机 关 、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使用财政性 资金 采购依法制
采购行为的最重要最基本的方式。两者有一定的联系 , 但
是从 两 法 的法律 关 系 和调 整对 象来 看 , 投标 活 动 和政府 招 采购 行 为是 有很 大 区别 的 , 有 以 下几 个方 面 : 具体
( ) 投 标 活动 和 政 府 采 购行 为 主体 及 范 围不 同 一 招
采购链条来看 ,要 比招标投标法规定的链条更长 ,除工
境 内进 行 的招 标 投 标 活 动 , 括 政 府 机 构 、 包 国有 企 事 业 、 形建筑市场 ( 即建 设 工 程 交 易 中 心 )进 驻 政 务 大 厅 的 可 能 性 。我 个 人 认 为 是 完 全 有 可 能 的 。如 果 实 现 了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设 施 工 程 、 通 、 利 、 交 水 电力 等 专 业 工 程 的 统 一进 场交 易 , 政 务 大 厅 工程 交 易 中心 的统 一 安 排 协 在
招标代理公司的理解(3篇)
第1篇一、招标代理公司的定义招标代理公司,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企业。
招标代理公司应当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如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办公场所等。
招标代理公司作为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等各方之间的桥梁,为招标活动提供专业、高效的服务。
二、招标代理公司的作用1. 规范招标市场:招标代理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协助招标人制定招标文件、组织招标活动,确保招标过程的合法性、合规性,维护招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2. 提高招标效率:招标代理公司凭借丰富的招标经验和专业知识,为招标人提供专业化的招标方案,缩短招标周期,提高招标效率。
3. 降低招标成本:招标代理公司通过优化招标流程、提高招标透明度,降低招标过程中的各项成本,如招标公告费、投标保证金等。
4. 促进市场竞争:招标代理公司为投标人提供公平、公正的竞争平台,有助于吸引更多优质企业参与投标,促进市场竞争。
5. 提高招标质量:招标代理公司对招标文件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招标文件内容完整、准确,提高招标质量。
三、招标代理公司的类型1. 综合性招标代理公司:这类公司业务范围广泛,涵盖工程、货物、服务等多个领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招标代理服务。
2. 专业性招标代理公司:这类公司专注于某一特定领域,如工程招标代理、货物招标代理等,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招标代理服务。
3. 国际招标代理公司:这类公司具备国际招标资质,能够为客户提供跨国招标代理服务。
四、招标代理公司的运作流程1. 接受委托:招标代理公司接受招标人的委托,明确招标项目的需求、范围、预算等。
2. 制定招标方案:招标代理公司根据招标人的需求,制定合理的招标方案,包括招标方式、招标文件、评标标准等。
3. 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代理公司将招标方案报送招标人审核后,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
4. 组织投标:招标代理公司组织投标人进行投标,包括投标文件编制、投标保证金缴纳等。
5. 组织开标、评标:招标代理公司组织开标、评标会议,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区别是什么?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区别是什么?《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两者调整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有严格的区别。
政府采购是政府改革财政支出管理、调节经济运行的一种基本制度,其着重点是要解决政府内部财政资金如何支出的问题,属于政府内部事务;而招标投标是业主率先提出工程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格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
在不熟悉的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情况下,我们经常将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混为一谈,下面谈谈它们之间的区别。
《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给予了明确的定义,它从内涵上明确了三个关键问题:采购实体、资金来源和采购方式的转变,即由财政供给经费、各预算管理单位分散购买改为在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下,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统一购买。
实现了政府采购对财政资金的管理由价值形态延伸到实物形态,有利于对财政资金支出的管理和节约财政资金。
从特点来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资金来源的公共性。
政府采购资金来源于纳税人的税收和政府公共服务费,因此在很大程度上,政府采购部门充当了管理人的职能。
二是非营利性。
政府采购是非商业性、非营利性的购买行为,采购目的是通过购买物资等为政府部门提供消费品和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
三是规范性。
现代国家都制定了一整套较完善的政府采购法规和条例,政府的任何采购活动都必须按规定的形式进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四是政策性。
政府采购是政府施政行为的体现,也是政府落实方针政策的关键环节,政府的多项方针政策都可以通过政府采购来实现。
政府采购制度已形成财政、审计、供应商和社会各方位参与的机制。
这些与招标投标有着本质的区别,政府采购具有相对独立的运行和管理制度,以上特点是招标投标所不具备的。
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在法律规范上有着本质的不同,因为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活动分别属于两部不同的法律规范,其立法宗旨、目标、性质、实施主体、组织形式等方面是完全不同的。
《招标投标法》是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制定的用于指导招标投标活动的程序法,《政府采购法》是2003年全国人大专门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制定的一部实体法。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比较分析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比较分析(1)政府采购的定义政府采购(Government Procurement),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在有关财政部门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对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购买。
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的管理制度。
(2)政府采购的特点政府采购具有以下特点。
·资金来源的公共性;·采购主体的特定性;·采购活动的非商业性;·采购对象的广泛性;·政策性;·规范性;·影响力大。
此外,财政部门实行全方位的监督,也是政府采购的一个重要特征。
(3)政府采购的目标政府采购的目标主要有以下几点。
·加强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宏观调控手段;·保护民族产业;·保护环境;·稳定物价;·促进就业;·促进国际贸易;·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
此外,规范交易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也是政府采购的重要政策目标之一。
(4)政府采购的原则政府采购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和有效竞争原则,这是政府采购的核心原则;·物有所值原则(Value for Money);·推动国内竞争和促进产业发展原则;·防腐倡廉原则;·支持政府其他政策的原则。
此外,国民待遇和非歧视性原则是己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政府采购协议》成员必须遵循的两个重要原则。
(5)政府采购的程序国际经验表明,各项采购无论采取什么方式,也不论涉及多大金额,都要按规定的步骤进行。
一个项目的完整采购程序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确定采购需求;·预测采购风险;·选择采购方式;·资格审查;·执行采购方式;·签订采购合同;·履行采购合同;·验收;·结算;·效益评估。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思考与建议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思考与建议任京萍【摘要】本文作者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学习,结合自己在一线组织政府采购工作的实践提出了相关修改建议。
政府采购制度在我国实施以来,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的监管,就一直成为招投标市场和政府采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关键所在。
特别是2014年8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政府采购法修正案》,取消了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
【期刊名称】《中国政府采购》【年(卷),期】2017(000)005【总页数】5页(P17-21)【关键词】管理办法政府采购市场采购代理招投标市场政府采购方式代理服务招标代理行政许可采购文件委托代理【作者】任京萍【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2.45的学习,结合自己在一线组织政府采购工作的实践提出了相关修改建议。
政府采购制度在我国实施以来,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的监管,就一直成为招投标市场和政府采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关键所在。
特别是2014年8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政府采购法修正案》,取消了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
由此,代理机构数量急剧扩增,专业能力、技术水平和职业素质出现明显差异,采购代理市场竞争激烈已成为一种新常态。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3月1日出台,对采购代理机构做出明确的定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健康发展将会对政府采购市场的法制化和阳光采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
因此,如何加强采购代理机构的行业自律,提升采购代理机构的专业化、科学化、法制化水平,促进招标采购服务专业化、精细化、系统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引导采购代理机构的代理服务行业的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显得更为突出和紧迫。
因此,行业和市场期待着一部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方面的有力法规制度尽快出台,为实现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科学管理和有序监督检查带来指导性文件。
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及其监管模式
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曾在建国初期,政府采购已经 开始运作。但是由于我国传统体制的原因,在工 程建设领域没有严格区分政府投资项目和非政府 投资项目。如何加强我国政府投资项目采购是我 国当前培育与国际接轨的政府采购市场和深化工 程建设市场改革的瓶颈和焦点问题。我国2002年
administration
superviMon
the supervisory mechanism
of the public
project in
Hght
of the official
department.
Keywords:public
project;agent—construction system:fund—supervision;planRing—supervision;market—supervision
菅从财政资金预算和资垒使用效率角度建立政府授赘项目资金监督妁柬机制;计划监督从我国发展委员奢角度 对政府投贵项目的决策、设计等阶段进行监督;市场监管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角度建立政府投资项日建设市场
监督机制。 关量词:政府投责项目;代建制;资金监管;计划监管;市场监管 中圈分类号:F294 Research
6月9 U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义通过并颁布
个基本要素是行政控制和会计控制。行政控制指 坚持管理达到组织目标的程序和记录;会汁控制 指程序、记录和报告,它足为保护资产和提高财务 记录和报告的可信性而设计的,即支出经过适当
授权,并与法律和规章相适应。
了《政府采购法》,使我国的政府采购走上了有法 町依的道路…J。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无疑属于政 府J二程采购的范畴。因此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模式改革的总体思路应该是¨2 J: 严格区分政府投资项目和非政府投资项日, 进一步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政府投资项 目,对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仍然采用项目法人责 任制。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的建设组织实施 方式可以结合国际惯例的做法,采用代建制。所 谓代建制就足政府投资项目经过规定的程序,由 专业性的管理机构或工程项日管理公司代行政府 业主职能,对政府投资项目实现相对集中的专业 化管理,实现投、建、管、用的分离。 2我国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及其选择模式 针对我国的国情,可以采取以下几种代建制的形
建议《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两法合一
向作 用 突 出 。从 管 理 职 能 看 , 按 事 业单 位 ,政府 采 购法 》第 十八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出 台 的 规 定 要 一 《
《 政府采购法》 ,财政性资金的工 条规定它除了对纳入集 中采购 目
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
再者我们认为政府采购的各 家专业细分不合理 ,让我们经常
2 3
■_一 圈墨r ■0 臻 — _圈 HI 豳● 躐 _ E _ 醴 _ 强 隧 _ …
许多的规定是不一致 的,最基本 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根据《 招标投 级监督管理部门执行监督的相关
的一 点 在 于 1 号 令 明确 了政 府 标 法 》招标 投标 活动 过 程 中 的主 8 , 采 购 货 物 招 标 应 由 财 政 部 门主 体 只包 括招 标人 、 投标 人 、 标代 招 规定 要 一致 。在 宁波市 ,宁波 市 本级 出 台了各 种 管理办 法 ,但 到
挥政 府采 购 的作 用 ,希望 在 出 台 构 的生 存 ,建议 撤消 采 购 中心这 对评 审专 家 的组成 和抽 取 程序 进
两个具体条例前能够两法合一 。
样的集 中采购机构 ,给我们创造 行法律上的规定 ,各级政府部 门
其次 我们希 望在政 府行 政 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也许有人 只出台有类似于 《 政府采购评审 事业单位改革的过程中能够逐步 担 心社会 中介机 构 以营 利为 目 专家管理办法》 的规定。按照《 招
部 等部 门从 事 工程 管理 监督 和具 机构 存 在 业 务 上 的 分 配 问 题 , 我 ( 求 意 见稿 )上 , 烈 反 对 “ 征 》 强 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释义政府采购法解释序政府采购制度是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一项有效措施。
我国自1996年开展政府采购试点工作以来,推行政府采购在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支出使用效益以及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均起到了积极作用,取得较好效果。
随着政府采购工作的深入开展、迫切需要通过立法予以进一步推动和规范。
众所期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于2002年6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的颁布,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和财政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政府采购工作法制改革和财政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政府采购工作法制化建设所取得的重要成果,对于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决定精神和中纪委确定的反腐倡廉措施,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开创政府采购工作新局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法律重在实施。
实施的前提是知法,只有知法才能更好地执法和守法。
知法必须先学好法,准确地掌握法律的精神及各项规定。
因此,在政府采购法施行以前,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学习,积极开展宣传培训活动,提高自身的思想认识水平和管理能力,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并将实行规范的政府采购变成社会各界的自觉行动。
政府采购的各当事人也要认真学习政府采购法,增强依法参加政府采购和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
政府采购法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以及政府采购工作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但这些规定主要是框架性和原则性的,必须准确把握其精神和具体含义才能正确地贯彻实施。
为了帮助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政府采购法,指导政府采购法的宣传培训活动,本网特推出了“采购法专栏”,并以最大篇幅开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知识问答"专题。
该专题分别按照"立法目的"、"本法规定的含义"、"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这一基本体例对政府采购法九章八十八条进行了逐条阐释,并前后照应,融会贯通。
在政府招标采购中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关系
在政府招标采购中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的关系处理一、在政府采购工作中,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关系现状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都是政府采购当事人,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
2、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采购代理机构是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3、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4、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5、可以看出,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由于工作性质和出发点不同,既合作又有一定的冲突,有相互监督和制约关系。
二、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容易产生矛盾难题的原因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容易产生矛盾,原因主要有:1、实际工作中,不少的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都以大家都属于同一级政府管理,使用的都是同一级财政资金,淡化了委托代理手续。
从而导致在采购项目发生质量等问题时,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经常因职责不清而发生推诿扯皮等现象。
2、采购人容易“越位”介入具体的采购操作。
按理,采购人在向采购代理机构委托了他们的采购项目后,就不应该再过多地干预采购代理机构的具体采购操作,可是,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的职责含糊不清的现象经常发生,从而使得采购人经常对采购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指手画脚”,横加干涉,使得采购代理机构丧失了独立的或自主的代理权限。
3、采购代理机构不能严格考虑到采购人的实质需求。
采购代理机构作为法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必须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实施代理,并使采购项目尽量或充分满足采购人提出的需求。
政府采购期末考试重点
一,名词解释:(11选4)1,政府采购: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公开透明原则:指有关采购的法律、政策、程序和采购活动都要公开。
公开透明原则源自于政府采购的公共性。
3,公正平等原则:主要指采购人应按照事先公布的原则对待所有的供应商,不偏袒和歧视任何供应商,不得滥用手中的权利,这是确保公平竞争原则实现的保证。
4,政府采购当事人: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从我国政府采购的实践看,政府采购的主体包括:政府采购管理机关(采购办公室)、政府采购机关(采购中心)、采购单位、政府采购社会中介机构、供应商和资金管理部门。
5,公开招标:是这样的一种采购程序,采购方根据已经确定的采购需求,提出招标采购项目条件,邀请所有有兴趣的供应商参加投标,最后由招标人通过各投标人所提出的价格、质量、交货期限和该投标人的技术水平、财务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比较,确定其中最佳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并与之最终签订合同的过程。
6,定向评分法:对申请人报送的资格预审资料进行分类,并按照一定的评判标准进行评分,最后确定一个取得投标资格的最低分数线,达到或超过最低分数线的申请人被视为合格;未达到最低分数线的申请人则被视为不合格,不能参加投标。
7,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为进行投标工作所必需的文件,其作用在于,阐述需要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性质,通报招标程序将依据的规则和程序,告知订立合同的条件。
8,邀请招标:只有收到了采购机构投标邀请的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者才可以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又称为选择性招标、有限性招标。
9,询价采购:也称货比三家,是指采购单位向国内外有关供应商(通常不少于三家)发出询价单,然后对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并确定中标供应商,以确保价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10,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依照一定的法定程序,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所达成的协议的法律文本。
浅析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与社会中介代理机构的区别
浅析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与社会中介代理机构的区别引言随着社会发展的进步和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政府采购在国家经济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中介代理机构是两种常见的采购模式。
本文将对这两种机构进行对比和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它们之间的区别。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是由政府建立和管理的,专门负责政府采购活动的机构。
它们可以是中央政府的部门或地方政府的机构。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通常具有以下特点:1.权威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通过法律或政府规章设立,具有法定的采购权限和职责。
2.专业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通常有专门的工作人员,他们拥有丰富的采购经验和专业知识。
3.透明度: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在采购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和规章,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并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采购。
4.资金支持: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通常由政府提供资金支持,能够根据需要进行采购,并及时支付采购款项。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中起着重要作用。
它们不仅可以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还可以公平公正地分配采购订单,维护市场秩序。
社会中介代理机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是指由社会机构或私人企业组成的,代表政府进行采购活动的机构。
社会中介代理机构通常具有以下特点:1.独立性:社会中介代理机构是由社会机构或私人企业自主组建的,相对于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2.灵活性:社会中介代理机构相对于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更加灵活,可以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灵活的采购策略。
3.利润导向:社会中介代理机构的目的是追求利润,他们通过代理政府采购项目来获取佣金或利润。
4.政府委托:社会中介代理机构是政府委托的,他们在采购过程中代表政府与供应商进行协商、合同签订等。
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他们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采购项目的特点,更加灵活地寻找供应商、进行议价和合同谈判,提高采购的效率和成本控制。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与社会中介代理机构的区别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在实施政府采购中具有一些明显的区别:1.权威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具有法定的权威地位,行使着采购权限和职责,向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发出采购任务。
浅析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与社会中介代理机构的区别
浅析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与社会中介代理机构的区别背景政府采购一直是一个重要的话题。
政府采购是指政府及其部门为了满足公共财政收支需要,以委托方式采购或者租赁商品、工程和服务等财政支出项目的行为。
在采购过程中,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中介代理机构的角色很关键。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与社会中介代理机构的区别政府集中采购是指政府为了节约资源、规范采购行为与增强政府采购的公正性,设立了采购机构。
而社会中介代理机构是个体经营者或企业以代理方式,为政府采购人员提供一系列采购服务的机构。
角色不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是政府采购的主体,具有权力确定采购计划,起草采购文件,开展竞争性谈判、拍卖或投标等采购活动,并进行所有采购决策。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中起到了主导、制定政策、监管和执行采购活动等职能。
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则是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项目提供配套服务的中介机构,其角色定位是配合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活动,并服务于两个或多个主体之间。
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与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之间是一种供给与需求的关系,代理机构对采购员的市场信息和技术信息进行收集和分析,提供合理的方案,以实现效益最大化和资金的合理节省。
财务来源不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财政来源来自于政府财政拨款或政府赋予的经费,因此它的财务运作与政府的财政运作紧密相关。
而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则主要靠与政府或其他采购单位签订合同赚取利润。
社会中介代理机构根据与客户的约定,来确定其收益来源和利润水平,因此社会中介代理机构的财务收益与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不同。
管理方式不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在管理方式上面临着公共服务、公共资源配置等方面的压力,必须在保证采购品质和采购效能的前提下,确保采购的合法和公正。
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在从事代理服务过程中,必须时刻注意保护自己的信誉,确保所提供的方案可行、符合法律法规,并尽量在采购限制条件内,保障客户的利益。
总结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中各有着自己的作用。
招标代理机构分类.doc
招标代理机构分类招标代理机构分类有很多种,要从中选择适合的就要非常了解每个招标代理机构,下面就汇总了如下招标代理机构。
1、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
中央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住建部负责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项目。
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商务部负责从事利用国外贷款和国内资金进行国际采购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44 号文中第38项,取消商务部审批。
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负责从事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事宜是指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代理业务,以及政府采购咨询、培训等相关专业服务。
需要注意的是,对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不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5、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备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第105项取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审批。
6、科技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科技部负责科技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负责全国范围内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资格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并具体负责国家科技计划中重大项目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资格认定。
7、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现已取消)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发展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受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文中第10项,取消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
招标代理机构与集中采购机构的区别
招标代理机构与集中采购机构的区别招标代理机构与集中采购机构的区别《政府采购法》规定:“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性事业法人”。
它的工作性质是不以营利为目的,是为党政机关服务,为政府把关。
目前有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在承担采购计划招标时不向采购人和供应商收取任何费用。
招标文件都是免费发放。
这就决定了该机构在招投标活动中不会受采购人和供应商左右,为供应商创造一个公开竞争的平台,容易在采购活动中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而招标代理机构是社会中介机构,是非生产经营性企业法人,它作为一个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理性经纪人,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其根本目的。
由于收取了采购人招标代理费,对于采购人不合理的要求很难公正处理。
属性不同政府采购活动是政府行政职能的延伸,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际上是一种准行政组织,即行政性事业单位,它不具备国家行政机关性质,但实际上是经政府设立和授权,承担着一定行政管理职责的机构。
《招投标法释义》中指出,从性质上说,招标代理机构既不是一级行政机关,也不是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而属于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不具备准行政组织的属性。
从法律角度来说,政府集中采购执行机构是事业法人,而社会中介代理机构是非生产经营的企业法人,二者法律基础完全不同,不能同日而语。
职能不同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活动,不仅仅是招标,还包括采购计划的.落实、组织招标、制定采购操作规程、集中采购人员培训、催促合同履约、采购效益评估分析等。
这些职能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环环相扣不能分开。
而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之间是一种单纯的民事主体关系,委托代理行为是建立在完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它只需在委托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以代理人的身份办理招标业务,是通过民事合同来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这是具有法律强制性的,采购人没有选择权,不能擅自将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办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以“特殊要求”为由规避集中采购而由社会招标代理机构采购。
事业单位政府采购范围及方式分析——以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为例
事业单位政府采购范围及方式分析——以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为例程琴【摘要】针对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进行分析.以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为例,明确政府采购的范围,重点分析政府采购的方式.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应该严格采购管理,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行为应在本单位财务管理规范中明确采购主体及方式.目的在于解决实际采购工作中,不管资金来源、金额大小,无论是否属于目录内采购项目均实行政府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行为,简化采购流程手续,提高采购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期刊名称】《淮海工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年(卷),期】2015(024)004【总页数】4页(P75-78)【关键词】采购;政府采购;政府采购范围;政府采购方式;质量和效率【作者】程琴【作者单位】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交通经济系,福建福州 350007【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630;F2330 引言事业单位日常采购活动中经常会出现如下一些现象:几万元的项目也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有些急需办理的业务因接二连三的流标而影响工作进程;有些可以自行采购的项目委托代理机构采购,造成人力、物力、财力及时间的浪费,降低了采购的效率,增加了采购成本.同时也存在一些违规采购现象,如:把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以项目特殊为名自行采购;未经省财政厅批准同意,对需要公开招标的项目,擅自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进行采购等. 在实际采购工作中,既不能一刀切地不管资金来源、不论资金金额大小、不分是否属于目录内采购项目都首选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也不能把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事业单位要做到合法合规、科学高效地进行采购,就要认真学习、正确理解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内容,正确区分政府采购与非政府采购,明确政府采购的范围及方式.1 政府采购的范围及方式分析1.1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内容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调整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依法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目前,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部门规章、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组成的.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1].政府采购的资金为财政性资金.按照财政部的现行规定,财政性资金即财政预算内和财政预算外资金,来源于税收和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的费用以及履行职责获得的其他收入[2].而高等学校食堂经营管理项目、校服等代理采购项目均没有使用财政性资金,所以不在《政府采购法》规范之列.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1].集中采购,是指由一个专门的政府采购机构负责本级政府的全部采购任务,采购单位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不得擅自自行组织采购.其适用范围是一些大宗的、通用性的项目,或者是一些社会关注程度较高、影响较大的特定商品、大型工程和重要服务类项目.分散采购,是指采购单位(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活动.其适用范围是一些在限额标准以上的、专业化程度较高或单位有特定需求的项目,一般不具有通用性的特征.政府采购的当事人为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2].采购代理机构分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是进行政府集中采购的法定代理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是“福建省政府采购中心”.该中心成立于2001年6月,主要任务是负责执行省级政府采购目录中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采购工作.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主要负责分散采购的代理业务,其资格由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主要包括招标公司、设计、认证、检验等社会中介机构[3].以福建省为例,2014年8月29日闽财购[2014]31号文件颁布了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并于印发之日起执行.该文件明确了福建省适用《政府采购法》管辖的项目范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应当根据财经法规和本部门、本单位财务管理规范执行[4].1.2 政府集中采购的范围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分为通用类目录和部门有特殊需求类目录.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设定金额起点,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或超过金额起点的实行集中采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其中通用类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部门有特殊需求类的采购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可以委托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也可以根据委托协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4].各预算主管部门要做好本部门、本系统同类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管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不管是通用类还是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采取的采购方式为网上竞价、非公开招标或者公开招标.通用类项目网上竞价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代理采购.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代理采购,也可以委托一般采购代理机构.1.3 政府分散采购的范围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实行分散采购管理.福建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服务类采购预算金额30万元(含);工程类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含).即货物、服务类采购预算金额30万元(含)以上、工程类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含)以上,属于分散采购范围.《政府采购法》规定,分散采购应由采购单位委托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也可以依法自行组织采购[2]. 属于政府分散采购的项目,货物和服务50万元以上,工程100万元以上必须公开招标;货物及服务30~50万元项目、工程50~100万元项目,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一般采购代理机构,也可以依法自行组织采购.1.4 政府采购的方式及适用情况政府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限制性招标、非招标采购方式等.非招标采购方式又包括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各种采购方式及适用情况分析如表1所示.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货物或服务项目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其中货物大于或等于5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大于或等于100万元.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2)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并且没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以福建省为例,货物、服务类采购预算金额30万元(含)至50万元可以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50万元(含)以上公开招标;工程类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含)至100万元可以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100万元(含)以上公开招标.表1 政府采购方式及适用情况Table 1 Methods and application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采购方式适用情况公开招标采购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福建省规定:货物、服务50万元以上,工程100万元以上)邀请招标① 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限制性招标① 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非招标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①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③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④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单一来源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②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③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询价适用于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2 非政府采购的范围及方式分析集中采购目录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即货物、服务类采购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下,及工程类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下的项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并没有对采购方式提出要求,而是要求由单位自行规范,自行组织采购,属于非政府采购的范围.2.1 非政府采购的范围(1)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应当根据财经法律法规和本部门、本单位财务管理规范执行.福建省的标准为货物、服务类采购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下,工程类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下. (2)集中采购目录内未达到集中采购金额起点的,由单位自行组织采购.各采购单位应提高采购项目的计划性,做好同类采购品目的年度采购预算和定期归集.集中采购目录内有实行网上竞价的品目,单位自行采购同类品目的年度累计金额不得超过50万元;未实行网上竞价的品目,单位自行采购同类品目的年度累计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5].同类品目是指集中采购目录中同一品目编码的采购项目.集中采购目录内未达到集中采购金额起点的项目、目录外限额标准以下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由单位自行组织采购.2.2 非政府采购的方式非政府采购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法》规范的范围,采购办法及采购方式由单位自行制定.3 事业单位加强采购管理的措施通过以上分析,在正确区分政府采购与非政府采购、明确政府采购的范围及方式的前提下,加强事业单位采购管理还应采取以下措施.(1)事业单位要自行制定并完善本单位采购管理制度.要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建设,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原则框架内,结合本单位实际,针对政府采购工作中的各个环节,从采购范围、配置标准、论证审查、专家选聘、采购预算、采购流程、合同签订、组织验收、资金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体系[5].简化采购流程手续,提高采购工作的质量和效率.(2)事业单位要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政府采购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对从业人员的要求较高.各单位要着力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廉政教育和专业培训,增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依法采购的观念,不断提升采购从业人员法制化、专业化管理水平.4 结语事业单位要认真学习并正确理解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相关内容.在日常采购中,如果能够做到正确区分政府采购与非政府采购、明确政府采购的范围及方式,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切实完善本单位采购管理制度,就能防范日常采购中发生的问题.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灵活运用政府采购的方式方法,能够为本单位日常采购活动带来便利和实惠.【相关文献】[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十四号[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08-31.[2]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274-279.[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31号[A].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06-03-01.[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闽财购[2014]31号[A].福建省财政厅,2014-08-29.[5]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预算工作的通知:闽财购[2014]27号[A].福建省财政厅,2014-07-29.。
论《政府采购法》中采购人
论《政府采购法》中采购人政府采购行为是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一项有效措施,它牵涉到政府各级各类机关、各类事业单位和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与作为供应商或希望成为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广大公司、企业及从事生产经营的公民有密切的关系。
政府采购也是一种透明、公正的商业活动方式,在当今各国及各国际组织中,业已形成了一整套完备的运作程序与制度规则,我国政府采购法也是在借鉴通行的国际惯例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做出各方面规定的。
自200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施行以来,规范了政府采购行为,提高了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率,有效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我国目前法律法规关于采购人的规定1.《政府采购法》对于采购主体的相关规定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
作为第一部规范我国政府采购行为的法典,①《政府采购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行为今后将纳入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政府采购法》对采购主体也做出了具体规定。
第十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第十五条规定“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
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由此可见,《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采购主体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论政府采购审计的价值展现
论政府采购审计的价值展现作者:郭海燕来源:《创新科技》 2013年第7期郭海燕(河南省审计厅,河南郑州450003)[摘要] 政府采购审计的主要意义在于规范政府行为、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政府效率和防治腐败中提供必要的监督及对发现问题的环节提出必要的意见和建议。
为更好增强政府采购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调控作用,协助财政部门尽快制定政府采购本国产品管理办法,继续完善政府采购支持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和执行机制。
[关键词] 审计;政府采购;价值[中图分类号] F239.6 [文献标识码] A1 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审计先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单位、招标代理机构、供应商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的各方相关行为等都在审计监督的范围,都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的义务。
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上专门提出“要充分发挥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作用”、“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财政预算执行和收支、政府投资和国有资产的监管,及时发现问题”。
为适应加强政府采购审计监督的需要,审计部门今后需加大审计力度,逐步开展对参与政府采购管理和执行各单位的审计监督,促进其严格按法律和制度要求规范采购行为,努力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依法采购的水平。
对于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计机关主要审计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编制、下达政府采购预算、采购计划,采购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及其管理,以及履行其他监管职责情况等。
这就要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加强采购项目预算管理,要求采购部门将政府采购项目纳入部门预算,编制具体的采购项目预算和计划。
政府采购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预算的一个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在目前普遍存在预算编制周期短,编制项目比较粗的情况下,容易发生编制项目不具体,预算不准确,预算执行随意性较大的问题,反映到政府采购上,就出现了无预算采购、重复采购、盲目采购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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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与招标代理机构的区别与作用政府采购是一项伟大的不断发展的事业。
在西方发达国家已有200 年的历史,在我国只有短短几年时间,但却取得了非常明显的成效,2004 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突破2000 亿元。
节约财政资金数百亿元。
全国集中采购规模占总采购规模的60%, 其中地方集中采购规模占地方总采购规模的70% (我市集中采购规模占总采购规模大约50% ),这种格局基本上确定了集中采购在现阶段作为政府采购主要形式的地位。
另外,政府集中采购越来越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提高政府集中采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充分发挥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作用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政府采购工作,国家领导人在廉政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逐步全面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充分发挥政府集中采购的重要作用,由于长期以来的分散采购方式,缺乏制度约束和监督机制,采购的随意性大,采购行为透明度低,形不成规模效益,也容易滋生腐败。
而集中采购可以有效弥补分散采购的缺陷,通过集中招标,可以减少采购次数,降低采购成本;采购事务集中,透明度高,方便监督,降低监督成本;集中使用采购资金,可以获得规模效益,有利于实施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
因此,加大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力度,是解决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的有效途径”。
作为依法承担这项功能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更是备受各界关注。
目前,很多人对这一新生机构还不了解,甚至有人把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等同于社会中介机构,这是一个很大的误区。
实际上集中采购机构与中介机构有着本质的区别。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是由各级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的执行机构,其非营利事业法人性质、法定的价值取向、比较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等,决定了他与社会中介代理机构有着本质的区别”。
通过以上有关法律文件我们知道集中采购机构不是社会中介机构。
所以,提高对集中采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充分发挥集中采购机构的作用,是解决政府采购中一些突出问题的有效途径。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与招标代理机构的区别(一)目的不同《政府采购法》规定:“集中采购机构是非盈利性事业法人”。
该机构的人员工资是国家开支,所说的吃“皇粮”,它的运行和从事集中采购活动的费用都由财政承担,不需要在招投标活动中收取各种费用来维持。
它的工作性质是为党政机关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
目前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在承担采购计划招标时不收取任何费用。
招标文件都是免费发放了。
这就决定了该机构在招投标活动中不受任何采购人和供应商左右,为供应商创造一个公开竞争的平台。
容易在采购活动中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而招标代理机构是社会中介机构,是非生产经营性企业法人,它作为一个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理性经纪人,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其根本目的。
由于收取采购人招标代理费,对于采购人不合理的要求很难公正处理,很难像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那样,处理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公平、公正地对待所用供应商。
(二)属性不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是各级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成立的,负责本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纳入集中采购目录项目采购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
政府采购活动是政府行政职能的延伸,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际上是一种准行政组织,即行政性事业单位,它不具备国家行政机关性质,但实际上是经政府设立和授权,承担着一定行政管理职责的机构。
国外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属于政府行为。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是2003 年 1 月由中编办批准成立的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执行机构,是经注册的独立事业法人。
经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和中编办批准,中央国家机关采购中心列入依照公务员管理范围,这就是说中央国家机关采购中心虽然是事业单位,但其基本管理制度与国家公务员并无原则区别。
在《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对社会中介代理机构的定义,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公正性、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
《招投标法释义》中指出:“从性质上说,招标代理机构既不是一级行政机关,也不是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而属于社会中介组织,社会中介组织,是指那些本身不从事生产经营和商品流通活动,而专门为从事生产和商品流通的市场主体提供各种服务的组织。
其中大部分是盈利性质的企业单位、法人实体,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担风险”。
招标代理机构不具备准行政组织的属性。
从法律角度来说,政府集中采购执行机构是事业法人,而社会中介代理机构是非生产经营的企业法人,二者法律基础完全不同,不能同日而语。
(三)职能不同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能作出明确规定:“集中采购机构要接受委托,认真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采购,制定集中采购操作规程,负责集中采购业务人员培训”。
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活动,不仅仅是招标,还包括采购计划的落实、组织招标、制定采购操作规程、集中采购人员培训、催促合同履约、采购效益评估分析等。
这些职能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环环相扣不能分开,哪一个环节做得不好都影响整个招标结果。
而招标代理机构则不具备这些职能,它和采购人之间是一种单纯的民事主体关系,委托代理行为是建立在完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它只需在委托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以代理人的身份办理招标业务,是通过民事合同来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这是具有法律强制性的,采购人没有选择权,不能擅自将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办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以“特殊要求”为由规避集中采购而由社会招标代理机构采购,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四)作用不同强调集中采购的地位和重要作用,要求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集中采购机构在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中的重要作用”。
政府集中采购是深化财政支出体制改革的组成部分,它能够有效规范采购行为,防止腐败,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有效地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目标,其意义十分深远重大。
特别是现在,美国和欧盟一再要求我国兑现入世承诺,尽快开放政府采购市场。
这就使得政府集中采购的作用更加重要。
《政府采购法》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由该机构办理集中采购事宜,服务对象是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
他的设立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提供了组织保障。
而社会中介代理机构面向社会上各类市场主体,更多的是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代理服务。
行为准则是参与市场活动,遵守市场活动基本原则。
可见社会招标代理机构不具备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功能和作用,二者差别明显。
(五)价值取向不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在财政体制改革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长春市政府集中采购六年采购规模累计达到149778 万元,节约资金23487 万元,有力推动了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把政府采购的阳光洒满了春城。
该中心在实施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中不收取任何费用。
而招标代理机构在委托人做业务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各种费用。
以采购1000 万元工程项目为例,采购人和供应商需额外花费如下费用:交招标公司代理服务费:65500 元;交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的标底制作费42000 元;交建委交易中心服务费12000 元和招标公告费800 元;供应商交招标代理公司购买标书费1000 元,共计121300 元。
羊毛出在羊身上,这笔钱无论是采购人出还是供应商出,最后都得财政出,因为供应商不可能做亏本的买卖。
所以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招标代理机构在价值取向上是截然不同的,一个是以为政府机关服务为目的,一个是以盈利为目的。
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主要作用•有利于充分发挥规模效益采购规模是检验《政府采购法》实施效果的重要标志。
政府采购宏观调控功能的实现,财政资金节约率的提高都要以一定的规模为基础。
有规模才能有效益,规模上不去,政府采购制度的优越性就不能充分发挥。
集中采购机构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组织形式,更有利于实现采购的规模效益。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可以将各部门采购需求会总整合,制定统一采购方案,“化零为整”,集中批量采购,减少采购数量,降低采购成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有利于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政府集中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
可以利用政府集中采购的优势,发挥政策功能,例如,加大节能和环保产品集中采购的力度;优先采购国产软件,扶持国内软件产业的发展;扶持地方中小企业发展;在汽车采购中,坚持排气量和价格标准,坚持购买国产汽车等。
就长春市的政府集中采购而言,可以向制定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坚持购买一汽轿车等政策。
•有利于政府机关的廉政建设实行集中采购,将原来的多个部门分别实施的采购性为集中由一个专门机构统一组织实施。
监督部门只需对集中采购机构实行监督,就可以有效地实现对政府采购行为监控的目的。
监督对象相对集中,可以通过公开透明的采购程序、严格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和约束制衡机制,有效地规范采购行为,抑制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腐败现象发生。
我国每年公共部门的消费支出占社会总消费比例非常大,如果没有有效的制度规范和监督制约机制,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和公共权力委托代理失灵,寻租行为在所难免。
正如市长祝业精曾说过,在政府采购问题上监督多家有困难,但是集中监督一家就容易多了。
由此可见,政府集中采购一方面可以促进政府机关的廉政建设,抑制腐败;另一方面可以大大节约监督成本,有效提高监督效率。
•招标代理机构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它的作用主要是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为市场主体提供招标服务的专业机构。
在政府集中采购活动中起辅助作用,同时在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起桥梁作用,是政府管理招标人招标行为的纽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