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企业破产法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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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经济法——企业破产法答案

一、单选题(每题1分)

1 . B

2 . D

3 . A

4 . A

5 . C

6 . A

7 . C

8 . B

9 . B

10 . C

二、多选题(每题2分)

1 . BD

2 . BD

3 . ABCD

4 . ABCD

5 . ABCD

6 . ABC

7 . BCD

8 . ABD

9 . ABC

10 . ABC

三、名词解释(每题2分)

1 . 别除权是指债权人不依破产程序,而由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单独受偿的权利。

2 . 管理人是指破产宣告后,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清理、估价以及处理分配的专门机关。

3 . 债权人委员会作为债权人会议的代表机关,由债权人会议选任,向债权人会议负责。处于监督人的地位,其代表债权人会议行使监督职能,以彻底实现债权人监督破产程序进行的自治要求。

4 . 破产无效行为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状态下实施的使破产财产不当减少,或违反公平清偿原则,从而使债权人的一般清偿利益受到损害,依法被确认无效的财产处分行为。

5 . 和解是在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时,为了避免债务人破产,由债务人与全体(或者大部分)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按照和解协议调整债务人的债务、减轻债务人的负担,以使债务人恢复生机,并使债权人有可能得到比通过破产程序所能得到的更多的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

四、简答题(每题4分)

1 . 别除权是指债权人不依破产程序,而由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单独受偿的权利。别除权的构成要件为:

(1)别除权必须是在破产宣告前一定时间合法成立的。破产法规定,破产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一年内,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无效。

(2)别除权是对物设立的担保。

(3)别除权是经依法申报并经确认的债权。

2 . 管理人的职权主要有以下几项:

(1)接收债务人移交的财产及与财产有关的一切帐簿文件

(2)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清理和处分

(3)营业管理权

(4)诉讼权

(5)请求召集债权人会议

(6)行使撤销权及对抵销权和取回权的承认

3 . 抵销权必须符合如下法定条件:

(1)破产抵销权的行使必须以破产债权申报为前提,并且该债权已经得到确认;(2)主张抵销的债权债务均发生在破产宣告之前;(3)抵销时必须以破产债权人对破产人所负的债务数额为标准来抵销,而不能以破产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数额为标准来抵销;(4)附停止条件的破产债权,在条件未成就时,破产债权人不得行使抵销权;附解除条件的破产债权,在条件未成就时,可以行使抵销权;但是,破产债权人在解除条件成就前主张抵销的,必须按抵销债务额提供相应的担保;(5)破产债权人行使抵销权必须向管理人提出请求,经许可方可行使。

4 . 破产原因:《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所谓“支付不能”,是指债务人由于陷入经济困境,缺乏清偿能力,对已经到期的债务,债权人请求清偿时,不能予以清偿或不能继续予以清偿的客观状态。其一是债务人已陷入经济困境,缺乏偿债能力。其二是债务人客观上有未清偿已经到期并且债权人请求清偿的债务的事实。所谓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已不足以偿还其所有债务,即债务人的资产总额小于其债务总额,因此资不抵债也称为“债务超过”。资不抵债是就债务人的资产总额与负债额相比而言的,它反映的是债务人的一种客观经济状态。

5 . 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对债务人产生的法律后果:

(1)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有义务妥善保管好其财产、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不得隐匿、私分、转让、出售企业财产;有义务将其亏损情况、会计报表、债务清册和债权清册等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交。

(2)其法定代表人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回答债权人的询问,不得擅离职守,否则法院可依《民事诉讼法》第102 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被破产立案的企业为其他债务人担任保证人的,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被破产立案的企业有义务发出通知,债权人接到通知后,可以参加破产程序,也可以不参加破产程序。如果参加破产程序,通过分配破产财产受偿,未获清偿部分债权人有权向其债务人即被保证人继续要求赔偿;接到通知以后债权人既不参加破产程序也不告知保证人的,保证人的保证义务到此终止。通知的时间以收到法院关于破产立案的通知之日起计算5日内。

(4)债务人不得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如果对个别债权人清偿了,其他债权人就会因此而受到损失。因此,债务人不经法院许可,既不得个别清偿债务,也不得以其财产设立新的担保。其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须支付的费用也必须经法院审查批准。

五、案例分析(每题15分)

1 . 解题过程与步骤:

(1)各债权人中属于破产债权的情况如下:

甲债权人债权总额150万元,其中有财产担保的100万元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其破产债权为50万元。

乙债权人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依法视为到期债权,但应减去未到期的利息。据此,其破产债权数额为:本金100万元加上到期利息15万元,共计115万元。

丙债权人300万元债权均为破产债权。

丁债权人因合同解除而受到的实际损失100万元属于破产债权,合同的违约金不是实际损失,不

属于破产债权。

所以,各债权人的破产债权总额合计565万元。

(2)在总额565万元的破产债权中,因丙债权人有200万元债权可行使抵销权与其欠破产企业的债权抵销,故实际参加破产分配的债权数额为365万元。

2 . 解题过程与步骤:

(1)依照我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因为该企业系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所以应向当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2)该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张律师应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②申请目的;③申请的事实和理由;④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3)A公司与该企业之间尚未执行的调解书必须终止执行,由A公司凭已生效的调解书向受理该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依照破产程序受偿。

(4)该企业所欠工商银行的1000万元贷款,贷款时曾以一套进口设备作为抵押,因此工商银行属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从该变卖价款中优先受偿。另外,依照《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财产依照破产程序受偿,并可行使相应的其他权利。”由于当时作为贷款抵押的设备现在价值800万元,尚有200万元得不到清偿,因此这200万元贷款可以作为破产债权依照破产程序受偿。

(5)由于该企业为B公司向建设银行贷款500万元提供保证,而现在贷款已经到期,B公司无力清偿,因此该企业对建设银行就负有清偿的责任,建设银行可以作为债权人申报债权,加入到破产程序中来,从破产财产中得到清偿。

3 . 解题过程与步骤:

本案例所述财产中,属于破产财产的如下:

(1)企业破产时经营管理的300万元财产中,已作为担保物的200万元不属于破产财产,所余100万元财产为破产财产。

(2)破产企业对外投资200万元属破产财产。

(3)破产企业的专利权25万元属破产财产。

据此,破产财产总额为325万元。

破产企业租用他人的设备,不属于破产财产,由其权利人行使取回权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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