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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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您恢复记忆_经济法第5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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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五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一)“我领大家过中级”《经济法》第五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一)本章的重要程度是不言而喻的,因此本斑竹将分四贴为大家总结本章的重点内容。

本章主要讲了16个问题:1.破产界限;2.破产申请;3.破产受理期限;4.破产管理人组成;5.撤销权;6.抵销权;7.取回权;8.破产费用;9.共益债务;10.破产债权申报期限;11.债权人会议;12.重整;13.和解;14.破产宣告期限;15.破产财产分配顺序;16.破产程序终结期限。

第一贴总结问题1—4,第二贴总结问题5—8,第三贴总结问题9—12,第四贴总结问题13—16。

1.破产界限。

债务人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被法院宣告破产,其所依据的标准就是破产界限。

其标准就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通过上述标准可以得知,债务人在两种情况下可以被法院宣告破产: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破产申请。

能提出重整申请的包括两类人:债务人、债权人。

能提出和解申请的只有一类人:债务人。

能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包括三类人:债务人、债权人、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未清算完毕)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那么破产申请是向谁申请呢?是向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请。

3.破产受理期限。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有异议):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5日)通知债务人→(≤7日)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异议期满→(≤10日)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受理。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无异议):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5日)通知债务人;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15日)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受理。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15日)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受理。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5日)向申请人送达裁定并说明理由→(≤10日)申请人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一节申请第二节受理第三章管理人第四章债务人财产第五章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第六章债权申报第七章债权人会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债权人委员会第八章重整第一节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第二节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第三节重整计划的执行第九章和解第十章破产清算第一节破产宣告第二节变价和分配第三节破产程序的终结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一节申请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五章___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习题

第五章___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习题

第五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习题一、概念题1、共益债务共益债务是在破产中为使债务人的共同债务而产生的债务,如为增加债务人财产而履行双务合同等。

2、破产破产是债务人的实有资产不足以抵偿债务或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满足债权人的正当清偿要求,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下,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的以分配为目的的清算程序。

3、重整制度重整制度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4、和解制度和解制度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申请的破产案件后的法定期间内,债务人为避免破产宣告,提出和解申请,与债权人会议达成清偿债务协议的活动。

二、单项选择题1、下列关于我国新《破产法》适用范围的表述中,正确的是(D)。

A.仅适用于国有企业B.可以适用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C.只适用于三资企业和国有企业D.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企业法人2、破产案件由(A)人民法院管辖。

A.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B.债务人住所地的中级C.债务人主管部门所在地D.债权人所在地的基层3、根据新《破产法》的规定,依法在我国开始的破产程序,(C)发生效力。

A.仅对债务人国内的财产B.仅对债务人国外的财产C.对债务人国内和国外的财产D.仅对债务人管理的境内财产4、下列人员或组织中,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是(B)。

A.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代表B.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C.破产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D.曾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会计师5、新《破产法》规定,管理人的报酬,(A)。

A.由人民法院确定B.由债权人会议确定C.在支付破产费用后优先支付D.在支付破产费用前支付6、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可以采取的处理方式为(C)。

A.一律解除合同B.一律继续履行合同C.决定解除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D.申请人民法院裁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7、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时,申请人有权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的期限为(C)。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

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商法(第五章)第1页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本章主要法律规定】《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破产法》知识结构图第一节 一般规定一、破产原因破产原因是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法律事实。

它是法院进行破产宣告所依据的特定事实状态。

【法条】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法条】《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例题·多选题】中南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天一公司向法院提出对其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但中南公司以其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为由表示异议。

天一公司遂提出各种事由,以证明中南公司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

下列哪些选项符合法律规定的关于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形?( )(2012-3-71)A.因房地产市场萎缩,构成中南公司核心资产的房地产无法变现B.中南公司陷入管理混乱,法定代表人已潜至海外C.天一公司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中南公司财产,仍无法获得清偿D.中南公司已出售房屋质量纠纷多,市场信誉差[答疑编号506063050101]【答案】ABC。

第五章企业破产法

第五章企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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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案件受理裁定的法律效力 1.程序方面的效力 (1)保全措施解除和执行程序中止 (2)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中止和继续 (3)破产程序开始后的民事诉讼的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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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体方面的效力 (1)债务人有关人员的义务 (2)个别清偿无效 (3)向管理人为给付 (4)待履行双务合同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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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月葡萄酒厂申请破产,法院已经指定管理人,其他情况 如下:
第五章企业破产法
破产法的雏形
破产概念可追溯至罗马法。古罗马《十二铜表法》第三 表有以下规定: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 债务人处死或卖到国外当奴隶。如果债权人在两个以上时, 可将债务人进行肉体分割,平均分配给债权人。这种以人 为执行标的的的偿债方式,残酷血腥而野蛮,并不能给债 权人带来实际利益,而且当债务人总是逃走,因此法官就 将逃亡者的财产进行拍卖,拍卖所得按比例清偿各债权人。 罗马晚期形成了财产委付制度。即当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 时,经两个以上有执行名义的债权人申请,或者经债务人 委付做出将其全部财产供债权人分配的意思表示,裁判官 则扣押债务人全部财产,交由财产管理人悉数变卖,以价 金公平分配给个债权人。
①银月葡萄酒厂的债权人之一甲公司因追索2 500万元货 款而在一个月前起诉银月葡萄酒厂,此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②银月葡萄酒厂欠当地某玻璃厂货款600万元,玻璃厂向 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审理己终结,尚在执行过程中。
③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欠银月葡萄酒厂800万元, 现准备偿还。
④银月葡萄酒厂与青红农场签订了一年期的葡萄购买合同, 由青红农场在本年度内分6期提供给银月葡萄酒厂葡萄3万吨, 货到付款,已履行两期,尚有4期货物待发。
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不得向债务人清 偿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鼓励企业恢复经营,维护社会、民间资本和劳动者的正当权益,规范企业破产程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的破产宣布和破产程序处理,以及其他破产活动。

第二章企业破产
第三条根据本法,企业破产是指当债务人无力偿还其债务,勘定法庭依法宣布其破产的,企业及其有关经营的全部或部分财产由管理法庭接管,适用企业破产法实施的破产程序的行为。

第四条企业诉讼破产的,应当向相关法院提出诉讼申请,受理法院由破产管理人展开破产活动。

第三章破产管理人
第五条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任命,实施破产活动,包括组织、核查并完整调查破产企业的资产、债务、权利义务等;收取、兑现、清算破产企业财产并诚信处分之;优先清偿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外,还可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充分利用破产企业的资产,竭力恢复破产企业的经营状况;代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抗辩法律诉讼;代表债权人作出关于破产处理的决定,划定准确合理的债权清偿比例;实施补救预防措施,决定哪些债务可以支付,哪些应当撤销。

第六条破产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法和法律规定的原则、程序、程序,依照诚信原则,如实计算破产企业的债务,实施破产程序,将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保护。

以上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全文内容。

第五章企业破产法练习答案

第五章企业破产法练习答案

第五章企业破产法练习答案第五章企业破产法练习一、单选题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债权人会议职权的是( C )A.核查债权B.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C.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D.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2.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共益债务的是( C )A.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B.因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C.因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所产生的债务D.因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3.破产申请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破产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 B )A.提出申请的债权人住所地法院B.债务人住所地法院C.债务人财产所在地法院D.债务支付纠纷所在地法院4.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的时间是( A )A.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B.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时C.首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D.破产重整计划开始执行时5.下列主体不能..作为破产申请人的是( B )A.债务人 B.债务人的股东C.债权人D.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6.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下列各项中,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主体是( D )A.债权人B.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债权人C.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D.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7.下列关于破产债务人财产表述正确的是( D )A.破产债务人财产是管理人可以支配的属于债务人的全部有形财产B.破产债务人财产是管理人可以支配的属于债务人的全部无形财产C.破产债务人财产是破产程序终结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D.破产债务人财产是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8.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不能产生....有效法律后果的行为是( C )A.管理人接管债务人,债权人开始向管理人申报债权B.债务人和有关人员承担法定义务C.债务人继续清偿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D.管理人解除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未履行完毕的合同9.下列有关我国企业破产管理人的表述不准确...的是( A )A.管理人主要由政府有关部门派员组成B.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C.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管理人予以更换D.对管理人报酬有异议的,债权人会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10.下列不属于...破产费用范围的是( D )A.破产案件诉讼费用B.管理、变价债务人财产的费用C.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D.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11.下列关于破产宣告表述正确的是( B )A.破产宣告是债权人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并实施清算的行为B.破产宣告是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并实施清算的行为C.破产宣告后,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的财产享有普通债权人的权利D.破产宣告后,债务人的财产成为破产财产,在一定情况下,破产人仍可以对破产财产进行支配12.2008年7月15日人民法院受理了一件破产申请案,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是( C )A.2007年7月14日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B.2007年2月1日债务人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处理其财产的行为C.2007年7月20日,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D.2007年6月1日债务人宣布放弃对他人的债权的行为1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债权清偿的顺序应该是( A )A.职工债权→国家债权→普通债权B.国家债权→职工债权→普通债权C.国家债权→普通债权→职工债权D.职工债权→普通债权→国家债权14.企业破产清算期间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主体是( C )A.债权人会议B.企业上级主管部门C.清算组D.最大债权人15.下列债权中属于破产债权的是( D )A.破产宣告后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B.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C.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的费用D.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债权16.以下关于破产制度表述正确的是( D )A.按债权的先后顺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是破产制度的宗旨B.只要是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都享有表决权C.债权人会议作出的决定,一般须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过半数)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同意,且所代表的债权总额须占所代表的债权总额三分之二以上D.债权人会议作出的决定,一般须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同意,且所代表的债权总额须占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17.以下通过破产程序才能得到公平清偿的债权包括( CDE )(不好意思,这是多选题弄错地方了)A.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足额财产担保的债权B.破产宣告后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C.未能就担保物受偿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D.破产宣告时已到期的债权E.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18.破产财产是用于破产清算时分配给破产债权人的财产,以下属于破产财产的是(B /C )按照现行法律B、C均可A.债务人享有使用权的财产B.设定了担保物权的财产C.设定了担保物权,但担保物权价款超过了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财产D.破产企业的债权,但破产财产分配时未收回的财产19.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发生的,管理人可以行使否认权...的情形有( D ) A.债务人放弃债权的B.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C.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提供担保的D.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20.下列选项中,属于债权人会议法定职权的是( C )A.制定重整计划 B.指定管理人C.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D.决定债务人内部管理事宜21.下列关于破产财产分配的表述正确的是( C )A.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债权人委员会执行B.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执行C.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由管理人执行D.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由债权人会议执行22.下列关于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述正确的是( A )A.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同意,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B.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同意,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C.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同意,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1/2以上D.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同意,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1/2以上二、多选题1.破产申请受理后的法律后果有( ABCD )A.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B.管理人接管债务人,债权人开始向管理人申报债权C.债务人和有关人员承担法定义务D.有关债务人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E.依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只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发生效力2.破产重整期间,有关当事人依法可以行使的权利包括( ACD )A.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B.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投资收益分配C.债务人合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该财产的权利人有权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取回D.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监督报告E.担保权人随时可以行使债务人特定财产的担保权3.企业破产可以由下列哪些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AB )A.企业自身B.企业债权人C.股东D.人民法院E.企业的债务人4.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有(ABD )A.债权人B.债务人C.证券交易所D.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E.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三、名词解释1.破产重整2.企业破产制度3.抵销四、简答题1.简述债权人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及其职权。

第五章-企业破产法

第五章-企业破产法

• 2001年12月2日,安然申请破产保护。
优胜劣汰,适者生存
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 二、破产法适用范围
第一节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 (书P49)
破产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
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
况下,由法院主持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
受理期限、裁定期限(掌握)书P51
5日内送达申请人 5日内送达债务人 15日内 提交财产报告等 债权人 不 服 裁 定 日 内 债 权 人 可 上 诉 10 破产 宣告 前发 现不 符合 条件 裁定 受理 驳回 申请 不受理
人民法院
提 出 申 请
5日内
债务人
有 异 议
无异议
裁定
7日内提出
异议期满10日内
儿时经历
• 出生平凡:1962年,史玉柱出生在安徽省北部怀远 县城一个普普通通的家庭。 • 平凡少年痴迷小人书。 • 从《十万个为什么》得到的启示(自制收音机 、 制造炸药 ) • “请称呼我‘史大胆’!”(只要有胆子,敢干 ,就有成功的可能!)
学生时代
• 上中学后,“改邪归正”,想考个好大学。 • 极具数学天赋、发愤图强的史玉柱成为老师重点 培养的对象 • 整个人彻底脱胎换骨了,学习刻苦不说,还变得非 常有礼貌和懂事 • 史玉柱成为了当年怀远县的浙江理科状元。
初入职场
• 1984年,大学毕业后的史玉柱被分配到了在当时看 来专业非常对口的安徽省统计局工作 • 史玉柱使用计算机进行编程后,过去需要20人甚至 更多人干的统计活,现在只需要两个录入员,花一 两天就干完了 • 出类拔萃的工作业绩引起了有关领导的关注和重 视 • 1989年史玉柱研究生毕业的时候,年仅27岁。在这 个年龄当上处级干部,再加上有高学历、领导的赏 识,如果史玉柱继续留在统计局,未来的仕途的确 是“不可限量”。

第五章企业破产法(注会经济法课件)

第五章企业破产法(注会经济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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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的主体问题(破产能力): 1、《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 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2、第一百三十五条 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 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释义】 本条是关于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破产清算对本法适用的规定。 在经济生活中,除了一部分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外还存在其他形式 的非法人类经济组织,如合伙企业,也有一些非企业的法人机构从事某些经 济活动,如民办学校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它们依照法定规则进入市场, 参与竞争,也需要依照法定的规则退出市场。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解散或者终止,应当依法进 行清算。其中,有的清算属于人民法院主导下的破产清算。比如:《合伙企 业法》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 出破产清算申请;《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 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但是,有关法律未对这些组织的破产清算程 序作具体规定。为了解决这些组织破产清算的程序适用问题,本条规定,其 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 定的程序。 3、《企业破产法》第134条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 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问题:自然人个人破产行为未提。
企业破产法——概述
破产法 的含义 • 指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依法 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公平清偿给债权人或通过 和解协议进行债务清偿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法 律 特 征
• 1、调整范围仅限于企业丧失还债能力 ——对有清偿能力而不还债的问题,由其他法律解决 • 2、集实体法与程序法为一体 ——基本内容涵盖了实体性规范(破产界限、破产财产 等)和程序性规范(破产案件的管辖、破产申请、宣告等)

经济法-第五章-破产法

经济法-第五章-破产法

第二节 破产申请和受理
(二)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 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 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 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7、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 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
第二节 破产申请和受理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 帐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 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 问; (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4、如果“3”中火烈鸟公司的欠款尚未到 期,赵、钱获悉火破产,可否申报债权?
5、火烈鸟公司和丙公司签订一笔买卖合 同,向丙公司购买50万的上等布料,管理人解 除了该合同,丙公司可否申报债权?可以什么 理由申报债权?违约金是否也可申报?(5)
1、火烈鸟公司在一年前向甲银行贷款100万, 约定2年后归还,现甲知道火破产,可否申报债 权?(1)
2、火烈鸟公司从戊公司购进一批纽扣,签 给对方一张20万的支票,随后进入破产程序, 而银行不知情,仍把20万划给了戊。现在银行 该怎么保护自己权益?(7)
3、火烈鸟公司向乙银行贷款200万,由赵 某、钱某做保证人,到期后因火烈鸟公司无力还 债,乙向赵、钱分别追回了50万和80万,还有70 万债务未追回,乙可否申报债权?赵和钱如何保 护自己权益?(3)
第二节 破产申请和受理 2、若受理: (1)5日内送达申请人-债务人15日内提交 相关材料 (2)受理同时指定管理人 (3)受理后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 3、若不受理: 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不服10日内 向上一法院上诉

第五章 破产法 (终稿)

第五章 破产法 (终稿)

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宣告
组成清算组
清理债权债务
清偿处理
破产程序终结
二、企业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 的含义
• 指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依法 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公平清偿给债权人或通过 和解重整延缓清偿债务,避免债务人破产得法 律规范的总称。
三、我国目前企业破立法的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7年6月1日施行 1.扩大了破产制度的企业范围 ——适用于所有法人企业 2.重新界定了企业破产的原因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 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3.增加了管理人制度 ——更好的保护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4.更加完善了破产程序 5.增加了重整程序 6.完善了破产清算制度
• 财产权利: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票据 权利、股权、物权等
• 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 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 3、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 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 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 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 该企业如申请破产,应由谁受理? 2、工商银行的2200万元贷款应如何处 理? 3、 甲公司与该企业之间尚未审结的追 索货款之诉(一审)应如何处理? 4、 建设银行能否参加破产程序、申报 破产债权?理由是什么? 5、 应从企业财产中优先拨付的破产费 用包括哪些?
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
)确定
三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总体而言:依法执行职务,向法院报告工作,接受债 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 《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  《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破产宣告是指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通过对破产案件的审理, 对于债务人的破产事实予以判定,依法裁定债务人破产还债的司 法裁定行为。
2)破产宣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的效力
(1)对债务人的效力
①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 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 债权。
②债务人丧失对其财产和事务的管理权。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包括下述几个方面内容: 一是,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 起15日内召开。二是,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以下四种情况下召开:(1) 人民法院认为必要召开时;(2)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召开时; (3)债权人委员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召开时;(4)占债权总额的1/4 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召开时。
(1)积极条件。
能够担任管理人的主体有两类:
一是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 二是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
等社会中介机构。
(2)消极条件。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4条第三款的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
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5.7.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1)随时清偿。 (2)破产费用优先清偿。 (3)按比例清偿。 (4)不足清偿破产费用时的处理。
5.8 破产宣告与清算
5.8.1破产宣告 1)破产宣告的概念

经济法概论第5章企业破产法

经济法概论第5章企业破产法

(二)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与权利
•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 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二、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和职权
• (一)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债权人会议是依召集方式活动的决议机关。债权人会议设
主席1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主席主持
债权人会议。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
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
• 一、重整 • 二、和解
一、重整
• (一)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 1.重整申请

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
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 一、破产的概念与特证 • 二、破产法概念和适用范围
一、破产的概念与特证
• (一)破产的概念 • 破产是指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经法院审理并在其监督之
下,强制清算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二)破产的特征
• (1)以债务人已无清偿能力,不能对债权人履行全部清偿义务 为前提;
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⑤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
业;⑥通过重整计划;⑦通过和解协议;⑧通过债务人财产的
管理方案;⑨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⑩通过破产财产的分
配方案;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2.债权人会议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
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
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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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
一 破产的概念
破产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事实状态, 破产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事实状态,也 称事实上的破产。 称事实上的破产。 或者指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况下公平清偿债 务的一种法律程序。 务的一种法律程序。
二 破产法渊源
我国在1986年12月 日颁布了《 我国在1986年12月2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1986 破产法》 试行) 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破产法》(试行),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后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 后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对非全民所有制法 人企业的破产作了规定。根据高法的解释: 人企业的破产作了规定。根据高法的解释:人民法 院审理破产还债案件, 院审理破产还债案件,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 的规定外,可参照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的规定外,可参照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006年 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7年 日起施行。 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四 破产案件的程序 破产程序流程图
(一)破产案件的申请 1、破产申请概述 申 债权人申请 请 人 债务人申请 的人
2、债权人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 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提出 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必须具有以下条件: 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必须具有以下条件: 须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 ① 须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 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求权; ② 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求权; 须为已到期的请求权。 ③ 须为已到期的请求权。 因此, 因此,以下几种情况的当事人不能申请债务人破 产: 基于物权或人身权提出的无给付内容的请求; ① 基于物权或人身权提出的无给付内容的请求; 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 ② 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 丧失了申请执行权的债权; ③ 丧失了申请执行权的债权; 未到期的债权。 ④ 未到期的债权。
2、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 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 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管理人于 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 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 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 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
3、债务人申请 4、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 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 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二)破产案件的受理
破产申请的驳回或不予受理的情形有: 1、破产申请的驳回或不予受理的情形有: 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行为, ①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行为,为了逃避债务 而申请破产的; 而申请破产的; 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 ②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 损害公平竞争的。 损害公平竞争的。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符合以 下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下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属于应当不予受理情形的; ②属于应当不予受理情形的; ③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 去向的。 去向的。
(六)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1、破产宣告 (1)破产宣告是法院对债务人具有破产原因的事实作出有法律效 力的认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 力的认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 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 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 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2)破产宣告的效果 破产宣告后,破产案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① 破产宣告后,破产案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对债务人产生以下几项效果: ② 对债务人产生以下几项效果: 债务人成为破产人; a 债务人成为破产人; 债务人财产成为破产财产; b 债务人财产成为破产财产; 债务人丧失对财产和事务的管理权; c 债务人丧失对财产和事务的管理权; d 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承担与清算有关的法定义务。 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承担与清算有关的法定义务。 破产宣告后,债权人只能依破产程序接受清偿, 破产法》 ③ 破产宣告后,债权人只能依破产程序接受清偿,《破产法》 对破产宣告后的债权行使作出了一些特别规定: 对破产宣告后的债权行使作出了一些特别规定: 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 a 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随时由担保物清偿; b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随时由担保物清偿; 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债权人享有破产抵销权; c 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债权人享有破产抵销权; 无担保债权人依破产分配方案获得清偿。 d 无担保债权人依破产分配方案获得清偿。
3、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 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 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 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 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 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 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债权 人会议的决议, 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 约束力。 约束力。
2、破产清算 (1)变价规则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变 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 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2)分配规则 (2)分配规则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 偿: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①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 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②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普通破产债权。 ③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 均工资计算。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均工资计算。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 会议讨论。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 会议讨论。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 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由管理人执行。 后,由管理人执行。
(三) 确定管理人
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是破产程序开始 的标志。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 的标志。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 应当同时指定财产管理人——管理人可 应当同时指定财产管理人——管理人可 以由有关部门、 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 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 计师事务所、 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 中介机构担任。 中介机构担任
三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破产原因
(一)适用范围 ① 国有企业法人 破 产 ② 非国有企业法人 范 业愇 、 业 围 企业 (
、 企业法人 适用) 适用)
(二)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是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法律 事实。 事实。由于它是衡量债务人是否陷入破产的 界限,故又称为破产界限。 界限,故又称为破产界限。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 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依照《破产法》规定清理债务。 的,依照《破产法》规定清理债务。
五、破产程序的终结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 1、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 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 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 定终结破产程序。 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 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 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定。裁定终结的,应当债权申报的程序——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债权申报的程序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 自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 自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 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人 应当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 债权。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 债权。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 人未申报债权的, 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 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 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 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 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 补充申报人承担。 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 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六、破产的选择性程序 )、重整 (一)、重整
重整在破产流程中的位置图
1、重整申请 债务人尚未进入破产程序的, 债务人尚未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或者债权人 可以依照《破产法》规定, 可以依照《破产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 务人进行重整。 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 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 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 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 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 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重整期间: 2、重整期间: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 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自人民法院裁定 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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