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精品】第七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完整版
第七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3分,2011年的分值为2。
5分,题型全部为客观题。
2011年教材的主要变化是:删掉了原第六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法律制度”的全部内容.2012年教材的主要变化是:删掉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全部内容,该调整对考生的复习基本没有影响.本章基本结构框架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法律制度第七章国有资产评估法律制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法律制度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法律制度第一单元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一、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P266)1。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2。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3.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解释1】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解释2】国务院所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4.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如国资委、财政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5。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资委、财政部)代表出资人享有出资者权利。
二、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1.管理者的任免范围(P269)(1)国有独资企业: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国有独资公司:任免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向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2。
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2009年新制度单选题)(P269)(1)监事会所有的监事会(不管是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均应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人数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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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司章程模板免费参考范文(2)第七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二十四条: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被依法宣告破产时,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二十五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2、股东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第二十六条:公司依照前条第1项、第2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十七条: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按《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条:公司解散与清算的其它事宜,按《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章工会第三十一条为加强和改进企业工会工作,发挥企业工会团结组织职工、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根据《工会法》、《劳动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条列。
第三十二条企业工会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基层组织,是工会的重要组织和工作基础,是企业工会会员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公司营业期限自20__至20__年,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0年。
破产会计制度
破产会计制度草案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企业在破产程序中的会计核算行为,真实、完整地反映破产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的会计法规,特制定本破产会计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依法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清理、债权债务审核确认、资产处置与分配等环节的会计处理。
第二章破产宣告前的会计准备2.1 企业在法院宣告破产前,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破产审计,并编制破产清算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2.2 对于预计不能全额清偿的债务,应根据预期可收回金额计提减值准备;对于长期资产,应当根据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重新评估并调整账面价值。
第三章财产接管与清理阶段的会计处理3.1 破产管理人在接管企业财产后,应对全部资产进行盘点核实,发现盘盈或盘亏的,应及时调整相关会计记录。
3.2 对于破产企业的负债,应全面梳理债权人信息,对各类债务进行分类、核实,确定无争议债权金额。
3.3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产生的收入(如资产处置收益)和支出(如清算费用),均应准确及时地予以确认和计量,并计入相应的会计科目。
第四章债权申报与确认4.1 管理人应建立完善的债权申报登记制度,对债权人提交的债权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在会计上对应债权进行暂估。
4.2 经法定程序确认的债权应在会计系统中记载并更新,同时对可能存在的异议债权单独设置科目进行管理。
第五章资产处置与分配5.1 对于破产企业的资产,管理人应根据市场行情和法律规定进行评估、拍卖或变卖,取得的收入应入账并用于偿还债务。
5.2 清算结束时,管理人应按法律规定的顺序和比例分配剩余财产,并在会计报表中详细列示财产分配情况。
第六章信息披露与报告6.1 管理人应定期向法院、债权人会议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详细的财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清算期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财产分配方案等。
6.2 破产终结后,应编制最终的破产清算报告,包括整个破产清算过程中的会计信息和重要事项说明。
破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破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破产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破产企业所有员工、承包商及临时用工人员。
第三条破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责任到人、不留死角”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破产企业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领导和决策。
第五条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安全生产办公室职责:1. 负责制定、修订和发布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2. 负责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3. 负责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整改落实;4. 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及报告;5. 负责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工作;6. 负责与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等沟通交流。
第七条各部门、车间、班组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车间、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八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各部门、车间、班组负责人对本部门、车间、班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
第十条员工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高安全意识,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活动。
第四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十一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安全生产责任制;2.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3.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及统计分析制度;4.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5.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6.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7. 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8. 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制度。
第十二条各部门、车间、班组应根据本制度及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五章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第十三条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等。
第十四条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第七章 企业破产法(新教材)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 破产原因破产界线(破产界线) 破产原因破产界线(破产界线)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 清偿全部债务; 清偿全部债务;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 偿能力; 偿能力; • 破产法的社会作用(p114) p114)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法的一般规定
• 案例:1996年5月6日由甲市工商行政 案例:1996年 管理局登记的国有企业——甲市机械 管理局登记的国有企业——甲市机械 设备厂由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设备厂由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 乏清偿能力,设备厂厂长决定向本企 乏清偿能力, 业所在区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业所在区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三、债务人财产
• 还包括: 还包括: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 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 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 不得列为债务人的财产范围 (8条) 见法条) (见法条)
三、债务人财产
• 债务人财产行为的撤销和无效 1、债务人财产行为的撤销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 , 管理人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行为。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行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 人已达到破产界限, 人已达到破产界限,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 清偿的, 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 销。 2、债务人财产行为的无效 两种情况
四、债权申报
案例:某国有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 案例:某国有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 被债权人申请破产。债权人A 被债权人申请破产。债权人A接到通 知的第25天来法院申报债权, 25天来法院申报债权 知的第25天来法院申报债权,债权 接到通知的第35 35天来法院申报 人B接到通知的第35天来法院申报 债权,债权人C发出公告的第55 55天 债权,债权人C发出公告的第55天 来法院申报债权,债权人D 来法院申报债权,债权人D发出公告 的第95天来法院申报债权。 95天来法院申报债权 的第95天来法院申报债权。债权人 没有来法院申报债权。 E没有来法院申报债权。
第七章破产法练习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破产界限的实质是()A、经营管理不善B、造成严重亏损C、不能清偿到期债务D、资不抵债2.关于破产抵销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双方的债务属同一种类的给付,方可抵销B.双方的债务均已届履行期,方可抵销C.破产宣告后破产债权人对破人所欠的债务也可抵销D.破产受理前时,债权人对破产人同时负有债务的,不论给付种类是否相同,是否已到清偿期,债权人均有权在破产清算分配前先行抵销3.下列属于共益债务的是()A.管理人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分配而发生的费用B.管理人为破产财产的做人聘请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而支付的劳动费用C.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自己的仓库保管时发生火灾,殃及了近邻,造成了他人的财产损害,为此,债务人需要承担的赔偿费用D.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依照职权发生的债务人负担的调查费用、公告费用,文件送达费4.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有权提出上诉的是()。
A、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裁定B、宣告破产的裁定C、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D、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5.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应当由()。
A、全体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全部债权总额的2/3以上B、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全部债权总额的2/3以上C、全体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D、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6.关于债权人会议主席的产生,下列表述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是()。
A.由债权人会议成员选举产生B.由债权人会议成员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选举产生C.由管理人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产生D.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产生7.2005年8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甲提出的破产申请。
最新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全文_规章制度_
最新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全文还在找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条例吗,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最新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全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已经2019年5月13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
长沙中院管理人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长沙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工作,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管理人,是指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指定,负责破产事务管理的机构或者个人。
第三条管理人应当依法、公正、勤勉、诚实信用地执行职务,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院受理的破产案件,包括企业破产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案件。
第二章管理人的指定与更换第五条管理人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
指定管理人应当符合《企业破产法》和本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应当采取公开竞争方式,确保管理人的选任公平、公正。
第七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确定管理人的指定时间和方式,并公告。
第八条管理人更换的情形:(一)管理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宜继续履行职务的;(二)管理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三)管理人存在利益冲突,影响公正履行职务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更换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管理人更换的程序:(一)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有权提出更换管理人的请求;(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更换管理人;(三)更换管理人应当重新进行公开竞争方式指定。
第三章管理人的职责第十条管理人的职责包括:(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编制财产清单;(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决定债务人的债权债务的清偿;(六)管理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必要的债权债务处理;(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十)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企业破产法案例
01
丙公司提出以货款抵销欠付 甲公司的劳务费。经管理人 查明,此前丙公司欠甲公司 15万元的劳务费一直没有支 付。同年4月30日丙公司知 道甲公司有大笔到期债务无 力清偿后,遂向甲公司转让 15万元货物。
1
问题:
2
整顿期未满,可以宣告破产吗?
3
对某药业公司20万元的债权应如何处理?
要求: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甲公司的破产申请人、法院受理时间、甲公司提出异议的理由、管理人的产 生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甲公司破产前租用乙公司的设备,是否属于破产财产?应如何处理?说明理 由。 丙公司提出以货款抵销欠付劳务费的要求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甲公司的股东未缴足的出资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哪些属于破产费用?哪些属于共益债务?如何清偿?说明理由。 说明本案的破产清偿顺序? 丁公司可以获得的清偿金额为多少(列出计算过程)?
2006年12月27日,该厂的债权人之一向某市 人民法院申请该纺织厂破产。某市人民法院 在接到债权人的申请后,经审查于2007年1 月2日立案。同时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5日 通知了该纺织厂及已知的债权人,并于2007 年1月15日发布公告要求该纺织厂的所有债 权人申报债权,并决定在2007年5月20日召 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问题:甲能否在破产程序中主张 以这10万元债权与其所欠乙公司 的10万元债务相抵销?
案情:某市某纺织厂是一家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册登记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该厂自2005年以来,由 于经营管理不善,产品缺乏创新,致使产品滞销。 从2006年开始,连年亏损。当地政府曾采取一系列 措施,试图挽救该厂,但该厂状况未见好转,致使 亏损额越来越大。到2006年12月,企业债务已高达 23425万元,而该企业的资产和债权也只有1 0655万 元,且企业大部分资产作了银行贷款的抵押。
法律干货-公司章程(国有全资公司)
XX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出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公司章程。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条公司注册名称:XX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XX。
第四条股东名称为XX公司,营业执照号码为XX,出资方式为净资产,出资额为XX万元,出资比例为XX%,出资时间XX年X月X日前。
第五条公司经营期限为XX年,从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应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应诚实守信,承担社会责任;应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监督,对出资人负责。
第九条公司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推进司务公开,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为党的组织和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二章经营范围第十条公司的经营范围:XX。
第十一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经批准可依法调整经营范围,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
第三章出资人职权第十二条出资人职权如下:(一)审议批准公司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计划;(二)委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八)对发行公司债券等融资行为作出决定;(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向公司下达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和资产经营责任制目标,并进行考核、评价;(十二)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和权利。
美国的破产法律制度
美国的破产法律制度郭兵一、美国破产法的历史沿革“破产”一词来源于拉丁文,意指“其柜台被打破的商人”。
柜台被打破的商人无法再继续做生意。
破产制度源于罗马法上的财产委付程序制度(cessio bonorum)。
罗马法上的财产委付,经历了欧洲中世纪商事习惯法的提炼,形成了商人破产习惯法。
现代破产法起源于英格兰。
最初,英格兰的破产法仅适用于商人(merchants),并在十六世纪获得进展。
英格兰早期破产法仅同意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而不同意债务人主动申请破产。
那时,无力支付债务的债务人能够被投进监狱。
根据早期的破产法,满足债权人债权的唯一方法就是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清算。
破产清算具有三大作用:一、使得债权人能够从债务人处获得部分金钱;二、使债务人失去继续经营的资格,由于清算后,债务人已一无所有;三、破产财产的清算可使所有债权人公平受偿。
美国在1776年独立前,基本上无条件地习惯英国破产法。
美利坚合众国成立后,在加快汲取英国法的进程中,正式宣告以英国法为根据而使用适合美国国情的英国法,但是,美国法仍然继续同意了英国破产法的传统术语与原则。
美国宪法将破产立法的权力授予联邦立法机关,规定由国会负责制定“适用于全美国的有关破产事项的统一法”,保持了破产立法权的统一。
根据宪法的授权,美国国会在1898年前就通过了三部破产法,但是,这三部破产法的制定并未取得成功。
美国最早由国会颁布的破产法是1800年破产法。
该法只适用于商人,却没有规定债权人自愿申请破产的程序。
由于众多的原因,这部法律无什么有用价值而在1803年被废止了。
1841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第二部破产法,该法适用于所有的债务人,同时同意债务人自愿申请破产,确立了破产免责主义。
但是该法仍未获得成功,在1843 年又被废止了。
1867年,美国国会颁布了第三部破产法,该法之规定与第二部破产法并无太大的差异,只是特别引进了破产程序中的与解制度(composition)。
最新[经济法学]期末复习资料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经济法学》期末复习应考指南第一部分期末复习重点范围第一编总论第一章经济法的概念、本质和地位(略)第二章经济法律关系1.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的概念和含义,经济权利,经济义务。
P30、P31、P332.经济法律事实,经济法律行为,经济法律关系的管理和保护。
P36、P36-37、P37第二编经济组织法第三章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律制度1.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权利,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义务、经营责任。
P53-56、P56-582.《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规定的法律责任,《转机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
P69、P69-70第四章集体所有所有制企业法律制度(略)第五章私营企业法律制度1.私营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
P99-100、P103-1042.合伙和合伙协议,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企业盈亏分配及分担,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法律责任。
P107-109、P109、P109-110、P110-111、P111-112、P112-1133.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解散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法律责任。
P115-116、P116-117、P117-119第六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与出资方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P130-133、P134-1352.外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P150-151第七章公司法律制度1.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
P166-169、P169-170、P170-1722.股票的发行,上市公司。
P173-174、P175-1763.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发行程序。
P177-178、P1784.发起人或股东的法律责任,董事、监事、经理和职工的法律责任,清算组的法律责任,资产评估、验资、验证或审计机构的法律责任,政府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
P182-184、P184、P185、P185、P185-186 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1.债权人会议,和解和整顿,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破产财产的构成,破产债权。
注册会计师考试同步复习题典 经济法习题
经济法习题注册会计师考试同步复习题典编中公教育注册会计师考试研究院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用书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注册会计师考试同步复习题典.经济法习题/中公教育注册会计师考试研究院编.—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13.1(2014.1重印)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用书ISBN978-7-5429-3709-4Ⅰ.①注…Ⅱ.①中…Ⅲ.①经济法-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习题集Ⅳ.①F23-44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12)第310017号策划编辑张巧玲责任编辑郭光封面设计中公会计设计中心注册会计师考试同步复习题典·经济法习题出版发行立信会计出版社地址上海市中山西路2230号邮政编码200235电话(021)64411389传真(021)64411325网址电子邮箱lxaph@ 网上书店电话(021)64411071经销各地新华书店印刷大厂回族自治县彩虹印刷有限公司开本787毫米×1092毫米1/16印张15.5字数368千字版次2013年1月第1版印次2014年1月第2次书号ISBN978-7-5429-3709-4/F定价26.00元如有印订差错,请与本社联系调换第一部分同步复习测试题第一章导论(1)单项选择题(1)参考答案及解析(3)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6)一、单项选择题(6)二、多项选择题(7)参考答案及解析(8)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11)一、单项选择题(11)二、多项选择题(15)三、案例分析题(19)参考答案及解析(21)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27)一、单项选择题(27)二、多项选择题(35)三、案例分析题(42)参考答案及解析(45)第五章公司法律制度(55)一、单项选择题(55)二、多项选择题(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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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内容
• 第一节资源法概述 • 第二节土地管理法 • 第三节能源法 • 第四节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十章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 一、本章提要 • 本章阐述了对外贸易法的基本原则;分析
了对外贸易法律关系主体的管理机构的职责 与只能, 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说 明了对外贸易法规定的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基 本原则, 国家限制或者禁止的国际服务贸易 ;阐述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的意义以及对外 贸易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准则。
第三章企业法律制度
• 一、本章提要 • 本章介绍了企业的特征与分类, 论述
了国有企业资产的法律制度, 阐述了关 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介 绍了合伙企业的概念与特征及外商投资 企业先关的法律制度。 • 二、学习目标 • 通过本章的学习, 了解企业的分类及企
业的法律形态,掌握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主 要内容,运用合伙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分析实 际案例。 三、重点思考题 1、设立合伙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哪些? 2、 企业的特征。 3、 合伙企业的特征。 4. 中外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
• D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E国际条约和协定
练习题
• (三)填空题
• 1.资本主义经济法在20世纪30年代表现为
(
)。
• 2.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
• (四)名词解释
• 1.经济法 2.经济法的本质 3.经济法的基本原 则 4.经济法体系
• (五)简答题
• 1. 简述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 2. 简述经济法的渊源。
练习题
• 4.与传统行政法和传统民法不同, 经济法的主旨思想是( )
• A行政权力本位 B个体权力本位 C社会责任本位 D社会权利本位
美国的破产法律制度
美国的破产法律制度破产是指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且无力应对债务的情况下向法院递交申请,使其财产被出售,收回资金以支付债务的行为。
美国破产法律制度主要由联邦法律和各州的法规共同组成。
它们共同确立了一个全国性的、统一的破产法律体系,为美国的企业和个人在破产时提供了法律保护。
个人破产根据美国法律,个人可以通过向法院递交文件申请破产,以保护其不受债权人攻击。
美国破产法律体系中,个人破产程序主要由两种类型的程序组成:第七章和第十三章。
第七章破产第七章破产程序也被称为“清算破产”,它主要适用于那些没有财产或财产价值低于债务数额的人。
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的资产将被出售以偿还债务。
剩余的债务将被清零。
第十三章破产第十三章破产程序允许个人保持其财产,在一定期限内根据计划管理还款。
在计划期限内,债务人必须按照计划向破产法庭支付一定的金额,以分期偿还债务。
一旦计划完成,这些债务将被清零。
企业破产美国的企业破产主要由两种类型的程序组成:清算破产和重组破产。
清算破产清算破产是指企业停止运营,在破产法庭的监督下,将其财产出售以偿还其债务。
清算破产通常适用于已经无法恢复运营的企业。
重组破产重组破产同样也是在破产法庭的监督下完成的。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会制定出一份重组计划,该计划需要得到法庭和债权人的批准。
重组计划通常涉及企业的债务重组、资产出售和削减成本等方面的措施,以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
破产法律制度的优缺点在美国的破产法律制度中,债务人可能会放弃一部分财产,但最终会获得一份“清零”债务的奖励,这通常可以更快地从一场债务危机中恢复过来。
此外,美国的破产法律制度还允许企业在保持其运营的同时重组其负债结构,从而提高其经济效益。
然而,美国的破产法律制度并非完美无缺。
在一些情况下,人们可以利用破产法律规则来逃避它们所欠的债务,这导致许多债人变得非常不满。
此外,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信用记录往往会受到负面影响,这可能会使他们在未来难以获得贷款和信用卡等金融产品。
实质合并重整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间的竞争日益激烈,许多企业面临着经营困难、债务负担沉重等问题。
为了帮助这些企业渡过难关,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我国法律规定了企业重整制度。
其中,实质合并重整作为一种重要的重整方式,在挽救企业、维护债权人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围绕实质合并重整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一、实质合并重整的概念实质合并重整,是指债务人在重整程序中,将其全部资产与债权人或者其他重整参与人的资产进行合并,形成新的企业实体,以新的企业实体继续经营原债务人的业务,并按照重整计划对债务进行清理和偿还的重整方式。
二、实质合并重整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该法是我国企业重整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其中第七章专门规定了重整程序,包括重整申请、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批准、重整期间的管理等内容。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该规定对《企业破产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实质合并重整的条件、程序和责任等内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该法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经营等方面的内容,为实质合并重整提供了公司法律基础。
三、实质合并重整的条件1. 债务人具备重整价值:债务人必须具备一定的经营能力和发展潜力,能够通过重整实现盈利,偿还债务。
2. 债权人同意:债权人必须同意债务人的重整计划,包括同意债务人的资产与债权人或者其他重整参与人的资产合并。
3. 重整计划符合法律规定:重整计划应当符合《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重整程序合法、合规。
4. 债务人具备重整意愿:债务人必须愿意进行重整,积极配合重整程序,确保重整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实质合并重整的程序1. 重整申请: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实质合并重整。
2. 重整期间的管理:在重整期间,债务人应当继续经营,保持业务稳定。
同时,债务人应当与债权人或者其他重整参与人协商制定重整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一节申请第二节受理第三章管理人第四章债务人财产第五章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第六章债权申报第七章债权人会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债权人委员会第八章重整第一节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第二节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第三节重整计划的执行第九章和解第十章破产清算第一节破产宣告第二节变价和分配第三节破产程序的终结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本法的立法目的是:(1)规范企业破产程序企业破产制度,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因各种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通过法定程序,使债务得以延缓或者公平清偿的法律制度。
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全民所有制企业自主经营,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早在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该法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企业破产法(试行)》的制定和试行,填补了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空白,在中国体制转轨的时期,起到了重要的历史作用。
1991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九章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这一程序适用于除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法人。
这两部法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对规范我国企业破产行为,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我国企业破产出现了一些新情况,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律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目前企业法人破产的实际情况;现行企业破产的法律规定对破产程序的规定比较原则,也需要补充与完善。
在《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民事诉讼法》关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实施以来,全国法院受理了近10万件企业破产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10多件有关企业破产法的司法解释,也为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积累了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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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的概念
• 传统意义破产法上的“破产”,泛指经济组织的倒 闭清算。
• 现代意义破产法上的“破产”,是指当债务人丧失 偿债能力时,经债务人或债权人申请,由法院审理, 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公平、合理地清偿给全体债权 人的法律制度。
• (二)破产财产的变价
• 1.破产财产变价的概念 • 破产财产变价,是指管理人将非货币的破产财产,以合法的
方式出让,使之转化为货币形态的行为。 • 2.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法 • (1)破产财产的估价;(2)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 (3)公开变卖原则;(4)破产财产变卖的方式
• (三)破产财产的分配
• 1.破产财产分配的概念
• (二)破产费用的特点
• 1.产生于破产程序中
• 2.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产生
• 3.清偿顺序优先
• (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范围 • 具体参见教材 • (四)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 参见教材
四、破产清算和破产程序的终结
• (一)破产财产的管理
• 破产财产的管理是指破产管理人接管、收集、清理和保管破 产财产的活动。
• 1、扩大了适用破产制度的企业范围。 • 2、重新界定了企业破产原因。 • 3、增加了管理人制度。 • 4、更加完善了破产相关程序。 • 5、增加了重整程序。 • 6、完善了破产清算制度。
破产流程图
债权人 申请 法院裁定
重
债 债务人 重整
整
务
债务人申请或
人
债务人的出资人
丧 失
债权人
破产清算的
指定管理人 通知、公告
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 务。 • 4.重整程序的终止 • 根据我国新破产法第78条的规定,在重整期间,发生了法 定终止情形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 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 (四)重整计划
• 1、概念 • 重整计划,是指以维持债务人的继续营业,谋求债务人的复
• 传统意义上的破产法,仅指对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法 律。
• 破产法的特征:调整范围;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统一; 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保护的统一。
四、我国破产立法的历史沿革
• 参见教材。
五、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概况
• 我国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该法 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与1986年12月通过的《企业破产法》(试行)相 比,新的《企业破产法》在以下方面有重大突破:
兴并清理债权债务关系为内容的协议。 • 2.重整计划的制订 • 3.重整计划的通过和批 • 4.重整计划的效力和执行 • 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法院受理破产案件
前成立的所有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 • 5.重整计划的终止 • 重整企业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可以应
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
• (三)重整观察期间的营业
• 1.重整观察期间的概念 • 重整观察期间,是指法院裁定许可债务人重整时起至法院
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或者终止重整程序时止的法定期间。 • 2.自动停止 • 自动停止是重整观察期间对债务人运营价值的保护措施。 • 3.重整观察期间的营业保护 • 新破产法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
• (二)管理人的组成
• 1.管理人产生的方式和时间 • 2.管理人的范围 • 3.管理人的资格 • 4.管理人的指定 • 在破产案件中,对破产人财产的管理、清算与分配并非是由
人民法院直接进行,而是由破产管理人负责进行的。
• (三)管理人的职责 • 我国新破产法第23条规定,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案件
的进行过程中,应当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 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 ★注意:分配顺序,参见教材
• 2.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 3.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执行 •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生效后,由管理人负责执行管理人在分配
破产财产时,必须按照分配原则进行,只有在前一顺序的债 权得到全部清偿后,才能进行后一顺序的清偿。 • 4.破产财产的追加分配 • 新破产法第123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 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发现债务人有下列破产违法 行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追回,为债权人追加分配。
• (一)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 • (二)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
第四节 管理人和破产财产
• 一、管理人制度 • (一)管理人的概念及法律地位
• 1.管理人的概念 • 破产法上的管理人即破产清算人,是指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
清算、估价、变卖和分配的专门机构。依破产法原理,破产 管理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 2.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 破产中的重整是指对于濒临破产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实 施的,旨在挽救其生存的积极程序。
• 破产重整制度与破产、和解程序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 1.重整适用的对象一般为大型企业。 • 2.重整的原因较破产、和解宽松。 • 3.重整的措施具有多样性。 • 4.参与重整的主体具有广泛性。 • 5.重整程序优先于破产程序和和解程序。 • 6.担保物权的行使受到限制。
院不得主动依职权宣告债务人破产。 • (3)破产宣告是破产清算开始的标志,法院一旦作出破产宣
告的裁定,破产程序就进入实质性阶段,债务人正式成为破 产人,债权人则依清算、分配程序受偿。
• (二)我国现行破产法上宣告破产 的具体情形
• (三)破产宣告的程序
• (四)破产宣告的效力
• 1.对债务人的效力 • 2.对债权人的效力 • 3.对第三人的效力
• 一般而言,破产的概念专指破产清算制度。但这里 的清算制度不同于传统的破产倒闭清算,因为现代 破产法对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案件的处理并不以清 算为唯一的程序手段,倒闭清算也并非是债务人无 力偿债的必然结局,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通过和解 与重整等程序避免倒闭清算结局的出现。
二、破产制度的适用范围
• 破产制度的适用范围是债务人破产能力问题, 即哪些债务人可以破产,哪些债务人不具有 破产能力。
二、和解制度
• (一)和解的含义 • 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
而与债权人达成以让步方法了结债务的协议,协议经 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 • (二)和解的特征 • 1.和解的目的是避免破产清算。 • 2.和解的适用以债务人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为条件。 • 3.和解的成立必须由债务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并经债权 人会议同意。 • 4.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认可后才能生效。 • 5.和解协议无强制执行力。
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在人民法院监督下,讨论破产事 宜、表达债权人意思的破产机构,是债权人行使破产参 与权的场所。 • (二)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和职权 • 债权人会议是以召集的方式活动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由人民法院负责召集和主持,应当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 之日起15日内召开。 • (三)债权人会议决议
• 二、债权人委员会
• (三)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 1.和解协议成立前产生的和解债权的债权人只能按照
和解协议的约定接受债务清偿,不 得要求或接受债 务人在和解协议外给予的单独利益。 • 2.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自人 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担保物权。 • 3.债务人只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不得给个别和 解债权人以任何特殊利益,但公平地给全体债权人以 清偿上的利益除外。 • 4.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连带债务人无效。 • 5.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的,经人民法院裁 定认可后,终止和解程序,并由管理人向债务人移交 财产和营业事务。 • (四)和解的终结
• (二)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 1.重整申请 • 根据我国新破产法第70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
依照破产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重整。债权 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后、 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持有债务人注册资本 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 2.重整期间 •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裁定 许可债务人进行重整,并予以公告。 •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 期间。这里所指的重整期间,仅指重整申请受理至重整计划 草案得到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及人民法院批准,或重整 计划草案未能得到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或人民法院不予 批准的期间,不包括重整计划得到批准后的执行期间。
•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 • 三、破产申请的受理
• (一)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程序 • (二)破产债务人及有关人员的法定义务 • (三)破产案件受理裁定的法律效力 • (四)债权的申报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与债权人委员会
• 一、债权人会议
• (一)债权人会议的性质与组成 • 债权人会议是由申报债权的全体债权人组成,以维护债
• 二、破产财产
• (一)破产财产的概念与特征 • 1.破产财产的概念 • 破产财产即债务人企业所有的可供债权人在破产程
序中获得清偿的财产。 • 2.破产财产的法律特征 • (二)破产财产的范围 • 破产财产的范围,是指债务人的财产在一定时点上
的财产范围。
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制度
• 一、破产重整制度 • (一)重整的概念和特征
• 各国规定不一,主要有如下情形:只适用于 商人;只适用于法人;只适用于特定性质的 法人;既适用于法人,也适用于自然人。
• 我国: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制 度只适用于企业法人。
三、破产法的概念
• 现代意义上的破产法:是指在债务人丧失偿债能力 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债 权人,或通过和解、重整等程序延缓清偿债务,以 避免其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