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一)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随着经济市场的发展,企业破产率在不断增加,这使得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出来。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可以帮助企业在破产情况下保护债权人、维护社会稳定以及维护企业的利益。
本文将详细讨论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以及其所包含的法律原则。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概念以及历史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指的是一系列法律规定及其实行机制,旨在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破产过程的公正性和效率,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破产法制是20世纪末以来在全球范围内不断发展和完善的。
最早的破产法制可以追溯到罗马法中的资产清算程序(Bonorum Venditio),通过司法权力管理破产程序,将债权人的债权获得保障。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20世纪初,破产法制的发展进一步加强了对企业和债权人的保护,以规范企业破产的程序、管理和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在全球范围内,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不断的完善和改进。
目前,各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差异在于各国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优先级、并购重组和破产管理等方面的不同。
中国的破产法律制度在改革开放后得到了重要的完善,目前坚持依法独立、公正、高效地进行企业破产程序,并加强了信息公开机制,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促进了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与市场经济的关系出现企业破产是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企业破产法制则是对市场经济的有效规范。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的破产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市场变化或者企业经营失败等因素的影响,如果没有明确的破产法制,将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
因此,企业破产法制的重要性在于可以规范市场经济的运行,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设计合理、机制完善的破产程序,维护市场信用,促进企业家精神的发挥,逐步改善经济环境,并为消费者提供更高的服务质量和更合理的价格。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原则与实践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实践必须基于一些基本原则。
首先是债权人优先原则,破产程序的主要目的之一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在充分保障债权人权益的前提下,分配剩余的资产等各种权利和利益。
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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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我国破产立法探析论文
2024年我国破产立法探析论文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破产作为一种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常态现象,日益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破产立法作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债权人利益、促进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在我国市场经济体系建设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破产立法现状的梳理与分析,探讨破产立法的发展趋势与存在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破产法制的健全与完善提供参考。
二、我国破产立法的历史与现状(一)破产立法的发展历程我国破产立法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清末民初时期,但真正意义上的破产法制度则是在新中国成立后才开始逐步建立。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破产立法也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的演变过程。
从最初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到现在的《企业破产法》,我国破产立法在不断完善中逐步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
(二)破产立法的现状当前,我国破产立法已经形成了一个以《企业破产法》为核心,包括相关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内的多层次法律体系。
然而,尽管我国破产立法在不断完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破产程序复杂、破产效率不高、债权人利益保护不足等。
三、我国破产立法的发展趋势(一)破产法制的国际化趋势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破产法制的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
我国破产立法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也逐步与国际接轨,借鉴了国际先进经验,为破产企业的跨国清算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破产立法的市场化改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破产是企业优胜劣汰的重要机制。
因此,破产立法应当更加注重市场化改革,通过简化破产程序、提高破产效率等方式,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强化债权人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利益相关者。
我国破产立法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逐步强化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如完善债权申报制度、优化债权清偿顺序等,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我国破产立法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一)破产程序复杂,效率不高当前,我国破产程序相对复杂,耗时较长,导致破产效率低下。
企业破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企业破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企业破产是一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常见的现象,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和经济周期的波动,企业破产风险也在逐年增加。
破产不仅仅对企业本身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也为破产工作的开展带来了很多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经济、社会等多个角度,阐述企业破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一、法律问题1.破产程序的复杂性企业破产程序涉及到的法律法规繁多,程序繁琐,往往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
此外,由于各个地区的法律法规不同,不同地区之间的破产程序也存在差异,这给企业在进行全国范围内的业务经营和破产程序后的重组带来很大的问题。
2.法律保障的不足在现行法律体系下,企业破产所享有的法律保障并不充分。
在破产程序中,企业在被判定为破产前,往往会面临债权人的追讨和法院的查封等措施。
然而,由于现行法律没有为企业提供足够的保护,可能会导致企业的破产。
因此,建立更完善的法律体系来保护企业的权益尤为重要。
3.司法机关运行效率低下目前,我国的司法机关(特别是法院)执法效率普遍较低。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由于涉及到复杂的法律程序和纷繁的利益关系,一旦导致司法机关迟迟未能判定企业破产,那么一些企业就无法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而可能导致不可逆转的经济损失。
二、经济问题1.企业经营风险的增大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企业破产的风险越来越大。
企业不仅需要面对市场规模的扩大、竞争格局的不断变化、消费者需求的多样化等问题,还需要克服资金周转、管理制度等方面的不足,面临的风险不断增加。
2.企业破产带来的初始成本企业破产本身即是一种极大的经济成本,这些成本包括:债务追讨、劳动者解雇费用、法务程序、破产清算等。
此外,一些企业的品牌及声誉也会因此而受到影响,从而影响企业未来的经营和发展。
3.企业重组操作复杂企业重新组建后,往往需要进行人员调整、资产重组、业务整合等方面的工作,这些工作涉及到的问题非常复杂,难度较大。
由于这些工作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既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也可能会影响企业未来的经营效率。
完善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
20 0 6年 6月
福 建 政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J n2 0 u . 06
第 2期 ( 第 2 总 8期 )
T eJ u a o  ̄i nt ueo o t a S i c h o r l f n பைடு நூலகம் F a Is tt f l i l ce e& L w n i P ic n a
( ) 破产法》 二 《 的条文过 于简单 , 破产界限模糊 , 难 于操 作
、
现行破产法 律 规范具 体条 文 的 内容 比较模 糊 、 简 单, 术语 的使用 也 不 够 严谨 。关 于 破 产原 因 的规 定 , 《 破产法》 第三条规定 : 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 成严重 “ 亏损 , 能 清 偿 到 期 债 务 的, 照 本 法 规定 宣 告 破 不 依 产。 据此 规 定 , 致 企 业 破 产 的 原 因 似 乎 仅 限 于 一 ” 导 种—— “ 企业 因经营管理 不善” 也 就是说 , , 企业 只有 因 经 营管理 不善造成严重亏损 , 不能 清偿 到期债务 的 , 才 会被宣告破 产 , 由于其 他 原 因导致 企业 不 能清偿 到期 债 务 的则 不 能宣 告 其 破 产 。 这 种 规 定 显 然 既 不 规 范 也 不科学 。因为 造成 企业 严重 亏损 、 能 清偿 到期 债务 不 的原 因绝非 “ 营管理 不 善” 种 !此外 , 条规 定模 经 一 该 糊、 笼统 , 何谓“ 营管 理不善” 何 谓“ 经 , 严重亏损 ” 亏损 , 到何种程度 , 何种地 步才算 “ 严重 亏损 ” “ ,不善 ” 的标准 又是什 么呢?并 没有一个量化 的标 准 , 以把握 , 难 实践
结合司法实践, 分析 我国现行 破产法律制度 中存在 的缺 陷, 并提 出完善我 国现行破产 法律制度 的建议。
我国的破产制度
我国的破产制度破产制度是指当一家企业无法偿还债务,并且无法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时,通过法律程序将其资产清算,以偿还债务并分配给债权人的一种制度安排。
破产制度对于保护债权人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破产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不断完善和创新的过程。
一、我国破产制度的演变1. 早期的破产制度在我国封建社会时期,由于经济制度的原因,我国没有完善的破产制度。
企业经营失败时,一般由国家出面协商解决,或者由债权人通过逼债手段直接追讨债务。
这种方式导致破产企业和债权人之间常常发生纠纷,治理效果不佳。
2. 建国初期的破产制度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逐渐建立了现代意义上的破产制度框架。
根据《公司法》和《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破产企业的债务清算程序得到了明确,并设立国家破产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
3. 改革开放时期的破产制度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迅速发展,但也出现了一些企业破产的情况。
为了满足市场经济的需求,我国不断调整和完善破产制度。
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进一步明确了破产程序、债权人保护和资产清算等相关规定。
二、我国破产制度的主要特点1. 程序规范化我国的破产制度规定了详细的程序,包括破产申请、法院立案、财产清算、债权人会议、债务核查和资产分配等环节。
这种规范化的程序有利于确保破产案件的公正、公平和高效处理。
2. 债权人保护我国的破产制度强调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可以通过债权人会议行使自己的权利,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
同时,国家还建立了债权人保护基金,用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3. 管理机构专业化为了加强对破产案件的管理和监督,我国设立了专门的破产管理机构。
这些机构由专业人员组成,负责破产企业的财产清算、债务核查和资产分配等工作。
他们的专业能力和经验可以提高破产案件的处理效率和质量。
4. 企业重整优先我国的破产制度鼓励企业在破产前尽可能进行重整,以保护企业和员工的利益。
对修改和完善我国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 , 企业破产 案
同时亦 可采取列举方 法具体规定破产 管理 人的义务 , 明确破
产管理人违反 “ 良管理人注意义务” 善 时应承担 的责任 。
件大幅度上升 , 但现行 的破产法及其相关的法律规定主要 是
在计划经济的框架下制订的 , 并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 的要
我认 为, 将来 制订新的破产 法时 , 破产管 理人 的监督机 制 对 应从 以下几个方面加 以完善 : 1 新破 产法应对破产管理 人的义务 作原则性 的规定 , . 即 破产管理人应以“ 良管理 人的注意执行 其职务 ” 善 。其执行 职务时的注意程 度应与其作 为破产 管理人 的身份及 自己的 职业 、 地位 、 能力 、 学识 等相适应 。总的说 , 应当如 实 、 依法 、
造成 了法律操作上的 困难 , 不仅增 加了人民法院审理 破产案 件 的难度 , 而且还给债务 人提 供了对抗 债权 人破 产申请的抗 辩理 由。什么是经营管理不善 , 它与严 重亏损之 间有 无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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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l 8卷 第 4期 ( 0 6年 4月) 20
山西 高等 学校 社会 科 学学报
S I CI CE O OC AL S EN SJ URNAL OF C 工EG F S OI . ES O HANXI
V0 . 80 ) A t 06
对 修 改和 完善 我 国企 业破 产 法律 制度 的几 点 建 议
李朝 霞
( 西 生 物 应 用 职 业技 术 学 院 , 山 山西 太 原
[ 摘
003 ) 30 1
要 ]我 国现 行 破 产 法 律 制 度 存 在 一 些 不 足 , 以在 适 用 法 律 上 存 在 诸 多 问题 。我 国破 产 制 度 应 建 立 和 所
试论我国公司清算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试论我国公司清算制度的缺陷与完善近年来,我国公司清算制度的改革以及完善推进取得了较大的进展,其中有多种新的措施,但仍然存在着一些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公司清算制度的实施中存在着一定的矛盾。
公司清算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往往面临着相当大的矛盾,处理公司清算时,缺乏良好的统筹调控与协调能力,导致清算制度的实施过程中面临着较大的挑战,严重影响了公司清算制度的有效实施。
其次,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公司清算制度的实施,其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对比较不完善,法律法规的拟定不够全面,缺乏相应的政策支持,缺乏相应的技术手段,使得公司清算制度的实施更加困难。
再者,机制完善不够。
有关公司清算制度的机制完善,也不够,缺乏学术研究的支持,未能及时建立起良好的监管机制,也加大了清算制度实施的难度,使得公司清算制度实施不能及时反映出其有效性。
因此,要想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司清算制度,就需要政府采取有力的政策措施,以便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建立起完善的机构框架,使公司清算制度有效实施,有效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首先,应该加强公司清算制度的法律法规建设,使其适应新的经济状况,不断完善清算制度,使其具备更强的可行性与可操作性,以便有效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其次,建立起有效的监管机构,将公司清算制度改革与完善纳入我国普遍法规体系,完善有关机构框架,使公司清算制度更加明确,落实得更为到位。
再者,完善学术研究支持机制,开展大量学术研究,不断提高对公司清算制度的理解程度,并结合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探讨出有效的措施,以促进公司清算制度的实施。
最后,重视宣传教育。
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让投资者更加了解有关公司清算制度,掌握投资者自身权利,认清公司清算制度的重要性,以便更为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国公司清算制度实施中存在着较大的问题,应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建立有效的机构框架,完善学术研究支持机制,加强宣传教育,使公司清算制度更加有效实施,为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而努力。
中国《破产法》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破产案件执行中,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困难,债权人受偿财产得不到保障,债权人赢了官司输了钱的情况屡见不鲜据调查,在破产案件中,半数破产企业的清偿率为0,清偿率最高的只有30 %左右,其余清偿率均在7%———15%之间。
由于破产企业往往是财务状况恶化到极点才进入破产程序, 破产财产极少。
而且许多破产企业财务管理混乱,会计账目与实际脱节, 清算难度比较大;再者,企业要债难是普遍现象,破产企业债权也很难兑现,债权难以全部收回,财产难以及时到账、准确评估,实践中往往又不能因一两笔债务尚未收回就停止破产程序的进行, 其结果是直接导致债权人受偿率降低。
(一)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审理中的合法权利难以落实依照《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中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通过破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然而在目前很多案例中, 包括银行在内的债权人在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上均没有表决权。
清算组和法院确定什么方案,就实施什么方案,在没有得到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情况下, 法院便裁定予以执行,债权人的意志和利益不能很好地得到体现和保证。
(二)一些破产企业“假破产真逃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除确实由于破产企业无产可破外, 债务人想方设法低估破产财产价值、压低偿债比例、转移破产财产的现象比较普遍。
有些企业将企业财产转移,另立公司或划小核算单位,搞空壳假破产,待破产清算结束免去余债后,以原企业的有效资产为基础再重新开张,甚至出现了企业一面静悄悄地酝酿破产, 一面又紧锣密鼓地投资兴办新厂的怪事;有的企业利用破产清算中获取的高额优先受偿费(包括职工安置费) ,重新组合、入股联营建立起新的企业;一些部门从地方、部门保护出发,帮助企业出谋划策,以使企业“起死回生”,破产成了某些地方政府保“一方平安”,使企业甩掉“包袱”轻装前进的最佳选择。
如此“破产”,令债权人叫苦不迭。
一、企业破产过程中损害债权人权益的表现破产法的基本原则是既保护债权人也保护债务人的利益, 其中更重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我国破产法的适用局限与完善建议
我国破产法的适用局限与完善建议首先,我国破产法的适用局限之一是在保护债权人权益方面存在不足。
虽然破产法规定了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的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的权益往往受到侵害。
特别是在一些大型企业破产时,债权人难以获得应有的债权保障。
因此,建议完善我国破产法,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建立健全的债权人委员会制度,提高债权人的参与度和话语权。
其次,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也存在一定的局限。
当前的破产法主要适用于企业破产,对个人破产的规定较为单一、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变革,个人破产问题也逐渐增多。
因此,建议在现有破产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个人破产制度,明确个人破产程序、有关权益的保护办法,确保个人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第三,我国破产法在涉及跨国企业破产问题方面的规定较为不足。
随着全球化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进行跨国经营。
然而,当前我国破产法对于跨国企业破产的规定较为简单,对各国法律制度之间的协调不够完善。
因此,建议在我国破产法中增加有关跨国企业破产的规定,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协作,建立跨国企业破产的法律制度体系。
第四,我国破产法在破产预防方面的规定不够充实。
破产是一种极端情况,对于债务人和债权人来说都是一种损失。
因此,应该注重破产预防,通过实施财务重组、债务重组等手段,提前解决企业破产的危机。
建议在我国破产法中增加有关破产预防的规定,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加强与相关法律制度之间的协调。
第五,我国破产法的司法实施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当前,我国破产审判中存在司法资源不足、审判效率低下、法官专业素养不高等问题。
因此,建议加大对于破产审判的资源投入,提高破产审判的效率和质量;加强对法官在破产领域的培训和专业素养提升,确保破产审判人员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总之,我国破产法的适用局限主要体现在对债权人权益的不足、对个人破产的规定不全、对跨国企业破产的管理不够完善、对破产预防的重视程度不够以及司法实施存在问题等方面。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该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完善个人破产制度、加强对跨国企业破产的规定、重视破产预防并加强司法实施。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近年来,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日益成为学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
破产制度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对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促进经济发展以及规范市场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并提出相关的建议和思考。
一、我国破产制度的现状分析目前,我国破产制度主要包括企业破产和个人破产两个方面。
就企业破产而言,我国采用的是清算破产制度,即将债务人的财产全部变现,然后按照债务人的债权债务比例进行清偿。
而对于个人破产,我国则是采取债务重组制度,即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达成债务重组方案,实现债务的分期偿还。
然而,当前我国破产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破产审判程序复杂繁琐,审判周期长,导致破产案件审理效率低下。
其次,破产清算和债务重组的机制设计不够灵活,对于特殊情况难以妥善处理。
再者,债务人破产后的财产分配问题存在诸多争议,债权人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最后,破产制度与其他相关法律制度的衔接不够紧密,造成矛盾和冲突。
二、我国破产制度的改革建议为了完善我国破产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市场秩序,下面我将提出以下改革建议:1. 加强破产审判的专业化和效率化应建立健全专门的破产审判机构,并加强破产审判人员的培训与素质提升,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
同时,可以引入电子破产审判系统,提供在线处理破产案件的渠道,提高审判效率。
2. 完善破产清算和债务重组机制对于公司破产清算,可以探索引入预包装债务重组等灵活机制,避免企业资产价值的流失。
对于个人破产债务重组,可以设立相关基金,提供资金支持,减轻债务人的还款压力。
3. 加强债务人财产分配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可以建立专门的破产财产分配机构,制定统一的资产清算和分配标准,确保债务人财产的公正处置和债权人利益的平衡。
4. 健全与其他法律制度的衔接机制破产制度与公司法、劳动法等其他法律制度需要有机衔接,形成相互配套、相互促进的制度体系,防止破产制度与其他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和漏洞。
我国现行破产法的缺陷及对其完善的思考
收 稿 日期 .0 1 2— 0 2 0 —1 2
作者简 介 : 程艳萍 ( 9 6 ) 女 , 16 一 , 贵州安顺人 , 贵州教育学院政治经 济系讲 师 。研究方 向 : 主要从事 民商法 、 经济法 研究。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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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企业 的破产仍然 无法可依 , 这种状况体现 了我 国破 产 立 法 的局 限 性 , 即不 能顺 应 世 界 各 国破 产 立 法 发 展 的趋 势 , 弃 依 主体 不 同而 适 用 不 同破 抛 产程 序 的作 法 的倾 向 ; 同时 , 破 产 法 内容 上 而 从 言 , 产制 度 是一 项 古 老 的法 律制 度 , 破 它有 一套 古 今 中外 实践 检 验 证 明 比较 合 理 的 , 适 合 我 国需 也 要 的规则 , 如按 不 同 所 有 制 的形 式 分 别 制 定 破 产 法 , 内容 极 其 雷 同 , 国《民事 诉 讼 法 》 的 企 其 我 中 业 法 人破 产还 债 程 序 对 《 产 法 ( 行 ) 的某 些 破 试 》 条 文 的重 复 就 是 一 个 例 证 。因 此 , 果 针 对 不 同 如 所 有 制形 式 的企 业 制 定 不 同 的 破 产 法 , 会 出 现 将 大 量 不必 要 的 重 复 , 不利 于 对破 产 问题 的统 一化 , 规 范 化管 理 。所 以应 在 总结 我 国破 产 实践 和借 鉴 外 国破 产 法 有 益 经 验 的基 础 上 , 定 一 部 适 用 于 制 切企 业 的统 一 的破 产 法 。 3 行 政 干 预 过重 , 国《 . 我 企业 破 产法 》 3条 第 第 3款 规定 :企 业 由债 权 人 申请 破 产 的 , 级 主 “ 上 管 部 门 申请 整 顿 , … ” 第 8条 规 定 :债 务 人 经 … ; “ 其 上级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后 , 以 申请 宣 告 破 产 ” 可 。 第 1 7条规 定 : 被 申请 破 产 的 企 业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 可 以 申请 对 该 企 业 进 行 整 顿 。 第 2 ” 0条规 定 : 企 “ 业 的整 顿 由其 上级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主 持 ” 。凡 此 种 种 , 不体 现 计 划 经 济 体 制 下形 成 的 依 赖 行 政 权 无 力 的思 维 方式 。 同时 , 司 法实 践 中 , 在 往往 也存 在 没有 地 方 政府 的 同 意 和 支 持 , 国有 的 企 业 破 产 对 程序 根 本 无 法进 行 的 现象 , 如 有 的学 者 指 出 , 正 在 许 多 地 方 , 府 不 仅 是 破 产 申请 的决 策 者 、 动 政 发 者 , 且 也 是 破 产 程 序 具 体 的组 织 者 、 与 者 , 而 参 国 有 企 业 的 破 产往 往 先 由政 府 为职 工 找 出 路 , 同银 行 协 商好 债务 问题 才 能 进 入 破 产 程 序 , 人 破 产 进 程 序 后 , 府 又 在 清 算 组 以及 在 协 调 各 方 面 的关 政
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多维解构及其改进
改进策略
1、完善相关法律
1、完善相关法律
首先,应当完善破产重整制度的法律规定,明确债务重组和资产重组的操作 流程、债务清偿的原则和顺序等问题,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此外, 还应当完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如税收优惠政策、土地使用权政策等,以促进破 产重整制度的顺利实施。在修法过程中,应当注重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利 益关系,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1、破产重整制度的概念和内涵
破产重整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债务重组、资产重组、人员优化、债务清偿 等。这一制度在实际操作中,能够使企业重新获得盈利能力,减少债务负担,调 整经营策略,从而实现企业的再生和发展。
2、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现状
2、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现状
自2007年《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我国破产重整制度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 应用。然而,目前我国的破产重整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法律规定尚不完 善,具体操作中存在一些法律空白和模糊地带。其次,实践操作中存在诸多不规 范现象,如债务重组中的定价问题、资产重组中的资产评估问题等。最后,市场 环境也是影响破产重整制度实施的重要因素之一。
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多维解构
目录
02 多维解构
引言
引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一些企业可能因为经营管 理不善或其他原因导致陷入困境,甚至破产。此时,破产重整制度作为一种重要 的法律制度,为这些企业提供了一种拯救和再生的机会,对于保护债权人利益、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以及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本次演示旨在探讨我国破产 重整制度的多维解构及其改进策略,以期为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参考和借鉴。
2、建立市场化机制
2、建立市场化机制
应当建立以市场化为导向的破产重整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债务重组和资产 重组中的决定性作用。具体而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与改革
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与改革一、引言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与改革是一个我们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企业破产问题不可避免地出现,而破产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可能会给企业、债权人和整个经济带来巨大损失。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进行论述:破产法律制度的重要性、当前存在的问题以及改革的方向。
二、破产法律制度的重要性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对于保护企业利益、促进经济发展以及保障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有助于保护企业利益。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面临着各种风险,包括市场变化、技术创新、经营失误等等。
当企业陷入破产困境时,破产法律能够提供一个合理的安排,以保护企业的权益,使其有机会通过重新组织或破产清算恢复生机。
其次,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
破产程序能够迅速化解企业破产风险,减少债权人损失,从而增加市场信心。
此外,破产程序还能够促进企业结构优化和资源重新配置,释放市场活力,推动经济发展。
最后,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可以保障社会稳定。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破产不仅涉及到企业自身,还会影响到社会各个方面的利益。
健全的破产法律制度可以有效地处理破产纠纷、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出现社会动荡和不稳定因素。
三、当前存在的问题在我国,尽管破产法律制度已经有所完善,但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破产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还不明确。
目前,我国破产法仅适用于法人破产,对于个体工商户等其他形式的破产缺乏明确的适用规定。
此外,破产法对于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等特殊类型的破产处理也尚不完善。
其次,破产法律制度的程序过于复杂。
当前的破产程序需要经历多个阶段,涉及到多个法院的审批和监督,导致程序冗长,费用高昂。
这对于已经资金紧张的企业来说是一种无形的压力。
最后,破产法律制度的执行效果有待提高。
虽然破产法律规定了债务清算、债务重组等方式,但具体的执行效果并不理想。
一方面,执行程序繁琐,耗时长,给企业带来了更大的损失;另一方面,债务清算后的资产分配不够公平,给债权人的积极性带来了打击。
试论我国企业破产管理人制度及其完善
人可以为 了实现财产的变价而 申请法院在债权人 之中选任财产管理人 , 由他来代表拍卖财产的特别 负责人 , 而且此种拍卖采用总括的方式 。但是实际 上, 由于法院从发布管财令到实现财产变价分配这 段时间太长 , 以就应该有一个人专 门负责管理债 所 务人 的财产 , 因此这个财产管理人就可 以兼负管理 的责任。总之, 财产管理人中已包括 了破产管理人 的内容 , 罗马法 的财产管理人制度 , 实际上就是 破 产管理人或破产清算人制度 的开端 。罗马帝制 以 后, 破产财产拍卖由总括转变成了个别拍卖 , 其程 序 不总括 拍卖 还要 复杂 ,花 费 的 时间 也就更 长 , 所 以设 置专 门的管理 人就是 大 势所 趋 了 。 法乃规 定 立 必 须选任 财 产管理 人 , 即相 当 于今 日之 破产 管理 人
第 3卷 第 5期 2 1 年 5月 01
赤 峰 学 院 学 报 (科 学 教 育 版 ) Junl f h e g nvrt sine d ct n orao in i sy(cec &e uao ) C f U ei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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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 以更换。 而且还在第二十九条也有相应规定 , ” 这 其 中不仅体现了我 国破产程序 中政府的主导地位 不可动摇 ,还展示 了在管理人行业刚刚产生初期 , 政府 的干预和引导必不 可缺 。但是 随着经济 的发 展, 这种规定的弊端就渐渐显露出来了。 笔者认为 , 主要有如下存在缺陷的地方 : 第一 , 法院对破产企 业概况掌握不完整容易导致选 出不当的管理人 。 第 二, 法院评定管理人资格 , 不利于长效管理。第三 , 法院决定管理人报酬 , 容易导致腐败。如下这些案 件就是一个活生生的证据 : 民主与法制时报》 据《 报 道 :0 6 6至 l 20 年 0月 ,深圳 中级人 民法院先后 5 名法官皆因破产案件被 中纪委、 最高检“ 双规 ” 或逮 捕, 破产庭三任庭长悉数落马。这就是权力过于集 中, 法官成为律师公关对象的结果。 ( ) 二 管理人 任 职 资格 没有 统一 的标 准
关于完善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思考
就是 破 产企 业职 工 安置 与救 济 问题 。
我国 《 破产法》第 4条规定: “ 国家通过各种 途径妥善 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 并保障他们 重新就业前的基本 生活需要” 。19 94年 国务 院在 《 关于在若 干城 市试行 国有企 业破 产有关 问题的 通知》 中也特别强调 “ 实施企 业破产必须首先安置 好 破 产企 业职 工” ,并 且 规 定 :“ 业破 产 时 ,企 企
法,适用破产制度上有不平等性 现行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产法》仅仅 以全 民所有制企业为适用
对象[ 见该法第二条] ,而 《 民事诉讼法》 中第 1 9 章 “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又没有规定 究竟适 用何种性质的企业法人,通说认为 《 民事诉讼法》 之规定实际适用于非全 民 所有制企业。 而且在破产 原 因上两部法律规定亦有不同之处。 这种做法, 不
别是市场经济体制 的确立和深化之后, 国社会和 我 经济发生 了重大而深刻的变化, 现行 《 破产法》的 局限性及其缺陷 日益显现出来, 所有这些都迫切要 求我 国破产法律制度进 一步完善。 本文仅拟从我国
容 上来看,我国现行破产规范具有 以下几个特点: ( 对全 民所有制企业和其他企业法人分别立 一)
干预迹 象 明显
的必 要性
我 国现行破 产规范主要是 18 年 1 月 2日颁 96 2 布 ,18 年 1 月 1日正式试行的 《 98 1 破产法》 ,共
6章 4 条; 9 年 4月 9日 3 1 1 9 通过的 《 民事诉讼法》 中第 1 章 “ 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另外还包 括 9 企 , 其他一些法律法规。由此不难看 出, 国破产法的 我 立法体系零乱 , 没有一部统一的、 完整的破产法典。 破产 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法律体 系中的重要制度,
论破产程序的完善
论破产程序的完善摘要:我国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关系调整的需要,应当进行修改完善。
民事强制执行程序并不能解决债权实现中的所有问题,而参与分配制度与破产制度相配合则是各国解决债权清偿问题通行的做法。
在我国,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也存在诸多问题,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关系调整的需要。
笔者对参与破产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参与分配;破产程序;完善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2-0-01一、破产程序的含义破产程序是指国有企业或其他企业法人经营严重亏损,资不抵债,该债务人或其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其破产还债的程序。
①破产制度与民事执行制度共同构成了现代的债务执行制度。
②破产程序与参与分配制度的适用条件都是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目的都是维护债权人权益。
企业法人资不抵债,不一定产生破产结果,在企业法人破产之前,适用参与分配制度。
是否选择破产程序,是申请执行人的权利。
在实行一般破产主义的国家,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都具有破产能力。
在执行程序中,如果债务人资不抵债,强制执行程序可以转为破产程序。
我国的破产立法仅赋予了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破产能力,在立法例上属有限破产主义。
但是,对于自然人和其他组织来说,如果遇到资不抵债的情况,无法适用破产法。
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意见》规定了强制执行中的参与分配制度,弥补了破产法适用主体上的不足。
我国在民事执行程序中设立参与分配制度的主要目的,并不是为了提高民事执行的效率及经济性,而是为了弥补有限破产主义(即法人破产主义)的缺陷,是为了利用个别执行程序来解决企业法人以外的公民和其他组织资不抵债的问题。
③二、破产程序与参与分配的区别民事强制执行程序并不能解决债权实现中的所有问题,参与制度与破产制度相互结合,是各国解决债权清偿问题通行的立法例。
破产程序与参与分配的区别主要是:1.法律制度不同。
破产制度是民商法特别法的范畴,既包括实体法的内容,也包括程序法的内容,通常是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申请,由法院主持成立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为独立的程序。
论我国破产法修改与完善
论我国破产法修改与完善破产是商品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出现的法律现象,是优胜劣汰自然规律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体现。
破产的实质,是指某些市场经济主体,当其丧失生存和发展的能力,为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保护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将破产主体的财产,通过既定的司法程序,按法定顺序和比率平等地予以清偿,从而免除破产主体清偿不能的责任,破产主体进而退出市场的法律行为。
一、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现状二、现行破产法律、法规的缺陷我国的破产法诞生后,对经济体制改革与市场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国务院的政策性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在不断修正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内容。
但现行破产法律法规受制定时经济体制改革与法律研究状况的局限,存在着立法思想陈旧、体系杂乱、范围过窄、制度缺失、行政干预、规范粗略、法律冲突、操作性差等诸多问题,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关系调整的需要,影响到了破产制度的正确实施,波及到了我国真正融入世贸组织的进程。
具体讲,我国现行破产法律、法规存在以下缺陷:1、适用范围较窄,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现行破产法只适用于国有企业,虽然后来在民事诉讼法“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中,法人型的企业被纳入破产范围之内,但仍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经济组织,如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等的破产问题排除在法律调整之外,自然人即个人就更无从谈起。
而现实社会中,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等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作为市场经济主体而大量涌现并客观存在。
既然是市场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大潮中,也需要破产法的调整,也应有权利享受平等的法律待遇。
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更应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实行平等的国民待遇。
这既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立法思想和协统一的需要。
更进一步讲,在时机成熟的时候,自然人也应纳入破产法调整的范畴。
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因多种因素,某个自然人对多个债权人形成债权债务的事实客观存在。
从其自身状况及发展前程来讲,即使给其几十年的时间,也无清偿债务的能力,与其让当事人间存在这种债权债务关系而无力清偿,还不如通过法律程序消除这种关系,从而使债权债务双方当事人都得以解脱,从而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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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一)
内容摘要
《企业破产法》是一个涉及多种社会关系和多方利益诉求,同时又关系到社会的经济发展和政治安定的问题。
破产法可以淘汰技术落后或者经营不善的企业,同时通过清算变价和分配使破产企业的财产转移到能够更有效地利用这些资源的企业手里,从而实现产业结构和资源配置的优化,破产法设立了重整、和解制度,以帮助企业恢复生机。
因此,我国《企业破产法》的颁布和实施对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及规范市场秩序,完善我国法律体系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但由于我国社会和经济发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变化,现行《破产法》的局限性及其缺陷日益显现出来,所有这些都迫切要求我国破产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
本文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进行论述。
一、现行破产规范的特点和建立统一破产法典的必要性。
二、加快与破产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尽快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救济制度。
三、建立统一破产法典,有必要纳入自然人破产程序。
总之,在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程序,纳入适用于所有民事主体的统一破产法典,是我国现实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加入WTO之后与国际接轨的必然要求。
也正是基于这一些要求,我们期待也相信我国破产法律将日益完善,形成一部兼顾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救济、确立自然人破产程序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统一破产法典。
《企业破产法》是一个涉及多种社会关系和多方利益诉求,同时又关系到社会的经济发展和政治安定的问题。
破产法可以淘汰技术落后或者经营不善的企业,同时通过清算变价和分配使破产企业的财产转移到能够更有效地利用这些资源的企业手里,从而实现产业结构和资源配置的优化,破产法设立了重整、和解制度,以帮助企业恢复生机。
因此,我国《企业破产法》的颁布和实施对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及规范市场秩序,完善我国法律体系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然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深化之后,我国社会和经济发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变化,现行《破产法》的局限性及其缺陷日益显现出来,所有这些都迫切要求我国破产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
现从我国应建立统一破产法典、完善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救济制度、建立自然人破产程序三个方面来对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进行试论。
一、现行破产规范的特点和建立统一破产法典的必要性
我国现行破产规范主要是1986年12月2日颁布,1988年11月1日正式试行的《破产法》,共6章43条;1991年4月9日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中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不便程序”,另外还包括其他一些法律法规。
由此不难看出,我国破产法的立法体例零乱,没有一部统一的、完整的破产法典。
破产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制度廖廖几十个条文已远远不能适应今日中国经济发展之趋势。
且从内容上来看,我国现行破产规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破产法》适用范围的局限性。
我国《破产法》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即国有企业),对大量的外商投资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合伙企业,甚至自然人的破产问题排斥在外,但是在破产实践中非国有企业的破产现象却层出不穷。
为此1991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增加了一章“企业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于非国有制企业法人破产,但这造成破产法的支离破碎和不统一,也不利于对所有的企业按统一的破产法进行规范的调整,各类企业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也得不到统一有效的保护。
因此,有必要尽早地制定一部适应所有市场经济主体的《破产法》。
(二)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其他企业法人分别立法,适用破产制度上有不平等性。
现行《破产法》仅仅以全民所有制企业为适用对象见该法第二条],而《民事诉讼法》中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又没有规定究竟适用何种性质的企业法人,通常认为《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实际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企业。
(1)见赵万一主编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商法
学》第463页,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6月第1版]而且在破产原因上两部法律规定亦不有同之处。
这种做法,不仅限制了破产制度的适用范围,而且也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基本精神。
(三)、现有破产规范渗透着计划经济因素,政府干预迹象明显。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现行破产规范无论从破产程序的启动,还是破产程序的进行,以至破产程序的终止,都渗透了政府干预的内容,例如《破产法》第8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
第17条规定:“企业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三个月内,被申请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的期限不超过两年”,同时第20条规定了破产整顿由上级主管部门主持。
第24条规定了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第42条规定了对破产负有主要责任的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处分,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破产负有主要责任的,对该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等等。
对破产程序进行适度干预是必要的,“有利于保护正当的社会竞争”见(1)第464页],但负面影响却是使得破产实践中司法独立难以真正实现。
(四)和解与整顿制度只能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适用破产程序,使债务人沦为破产人,不利于债务人的复苏,对债权人也有相应的损失,同时还给社会经济和社会生活带来负面影响。
为此我国破产规范中设立了和解与整顿制度作为破产开始后宣告破产前,可由当事人选择的一种程序。
然而,这一制度仅在《破产法》中得以体现,显然只能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对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尚无法适用,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破产法是调整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重要法律制度,它关系着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的均衡,关系着经济运行的秩序化,关系着社会的安全与稳定,进一步推动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深化。
由于现行
破产规范的不统一、不完善、不健全,与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和发展不相适应,因而建立统一破产法典迫在眉睫。
首先,破产法之适用范围不应以所有制为界限,各类企业及自然人应适用统一破产法典。
其次,要消除政府干预因素,将“上级部门,从破产法律关系中予以剔除,从而破产程序中司法得以真正独立。
所以立法者应对破产实践所可能涉及的法律关系设计相应的条文予以调整,做到全面、完整、具体、公平、可操作性强。
亦应在总结已有的破产实践经验基础上,尽量吸收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先进的立法经验。
二、加快与破产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尽快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救济制度。
破产程序的正常运作需要具备必要的条件,需要形成破产法赖以存在并发挥作用的宏观环境。
通过市场主体法的建设与完善,塑造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竞争主体在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下获得发展,为破产法的正常动作创造条件。
综观我国破产实践,虽然破产企业在数量上在逐年增加,而且已经涉及到许多大中型企业,然而由于与破产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的不完善,导致了企业破产实施中存在众多阻碍,反映相对突出的就是破产企业职工安置与救济问题。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4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
”1994年国务院在《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也特别强调“实施企业破产必须首先安置好破产企业职工”,并且规定:“企业破产时,企业贪污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以拍卖或者招标方式为主依法转让,转让所得首先用于企业职工的安置”;“处置企业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不足部分应当从其他破产财产所得中拨付”。
虽然国家法律和政府政策对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和救济作了特别的调整和倾斜,然而,破产企业职工因企业施破产而上访、拦阻、静坐示威等事件却屡有发生。
究其原因,
既有传统观念的束缚、旧体制的制约、社会保障的制约、生产结构的制约、也有法律法规不健全的制约。
笔者认为,在我国现阶段,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与救济是一个急待解决的问题。
对于破产企业职工应当给予一个相对的过渡期,以其心理适应,避免引发群体不满,从而导致社会不安定。
但也不能事事由政府和企业大包大揽,导致职工游离于企业破产后果的承受主体之外,使得职工无力适应市场经济激烈的竞争,严重的会导致破产约束机制的软化和松驰。
因为在传统体制下,国有企业职工的生活保障由政府包下来,并不是社会保障制度而是一种类似于“高福利”的政策,显然这种“高福利”的政策与市场经济运行的需求是不相适应的,“高福利”政策在我国现阶段逐渐被社会保障制度替代是一种必然趋势。
所以在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与破产法正常实施要求尚存不小差距的情况下,面对企业破产中诸如职工失业、医疗、养老、工伤、住房等一系列问题时,应尽快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破产企业职工安置与救济制度,纳入到破产规范当中,在现有社会保障和社会救济制度的建设基础上,为破产企业职工提供尽可能的社会保障,以保持社会在有序运行中的稳定,也为我国破产规范的顺利实施解除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