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7.03.06•【文号】法发[1997]2号•【施行日期】1997.03.06•【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法发[199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近几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逐年增加,特别是国务院在若干城市进行企业优化资本结构,建立和完善企业优胜劣汰机制的试点工作以来,企业破产案件上升幅度较大。
为了正确、及时审理好这类案件,现就人民法院当前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一、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既要积极又要十分慎重。
要有利于促进调整产业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防止规避法律,逃避债务,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要摈弃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依法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要维护社会稳定,为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服务。
二、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要认真审查当事人的破产申请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条件,切实把好立案关。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不予受理。
要严防假破产、真逃债的情况发生。
三、《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492号)中有关破产方面的规定,只适用于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以下简称试点城市)内的国有工业企业,非试点城市的企业破产案件及试点城市中非国有工业企业破产案件,一律不得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6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2.06•【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1年9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明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其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城镇的各种行业、各种组织形式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但乡村农民集体举办的企业除外。
第三条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国家鼓励和扶持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前款所称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应当符合下列中任一项的规定:(一)本集体企业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二)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三)投资主体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集体企业,其中前(一)、(二)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应当占主导地位。
本项所称主导地位,是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占企业全部财产的比例,一般情况下应不低于51%,特殊情况经过原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适当降低。
第五条集体企业应当遵循的原则是:自愿组合、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民主管理,集体积累、自主支配,按劳分配、入股分红。
集体企业应当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精神,走互助合作、共同富裕的道路。
第六条集体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集体企业的财产及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2021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教材变化章名实质性变化第一章行政法基本理论无实质性修改第二章行政许可法律制度无实质性修改第三章行政处罚法律制度修改:按照新的《行政处罚法》进行调整。
第四章行政强制法律制度无实质性修改第五章行政复议法律制度新增:单独提出复议申请的事项中新增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情况第六章行政诉讼法律制度删除:经复议案件,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无监护人时法院指定诉讼代理人情况:口头委托中视为委托成立情况。
第七章民法基本理论与基本制度删除: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新增:公平原则、生态保护原则第八章物权法律制度修改:按照《民法典》以及《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内容进行调整。
第九章债权法律制度修改:按照《民法典》内容进行调整,且丰富许多知识点理论内容。
第十章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律制度修改:主要增加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的内容。
第十一章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无实质性修改第十二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无实质性修改第十三章公司法律制度新增: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涉及利润分配诉讼、优先购买权诉讼、股东与公司的诉讼第十四章破产法律制度修改:管理人制度重新编写、债权申报重新编写、重整计划执行中,“中止”改为“终止”第十五章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删除:《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修改: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征、电子经营者登记效力、电子认证新增:电子商务经营中的搭售和用户信息管理、数据电文的发出和接收时间、电子商务合同的效力规则第十六章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删除:证明的保全中关于鉴定、勘误、摘录证据以及书证的相关内容第十七章刑事法律制度新增:公益诉讼原告的相关内容、证据的作用、证明责任与证明责任分配删除:“刑罚形态“该部分内容;虚开发票罪项下普通发票的相关内容,受贿罪全部内容,以及贿赂犯罪相关表述。
修改:在体系.上将2020年”第三节刑罚种类与刑罚适用”变为”第三节刑罚种类"和"第四节刑罚适用”;下调了刑事责任年龄,由原来的14周岁改为“12周岁”。
2024年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工作方案
2024年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僵尸企业”出清,积极稳妥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难题,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畅通法院与政府之间的沟通渠道,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及《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省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工作方案》《市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我区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建立政府各部门与法院“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合力处置”的长效联动工作机制,形成“政府主导风险管控与事务协调,法院主导司法程序”的一体化处置模式,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涉及民生保障、社会稳定、财产接管、税收申报、资产处置、金融协调、信用修复、打击逃废债、变更注销、中介管理、费用保障等问题,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促进社会稳定、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主要任务(一)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制度化沟通协调机制,发挥政府相关部门和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协调解决政府和法院提交的企业破产审判涉及的债务处理、职工安置、资产处置、税务处理、信用修复、企业注销、破产费用以及刑民交叉、打击逃废债等重点难点问题。
(二)推动企业破产审判体制机制创新,探索推动预重整工作,探索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加快破产案件审理进度,发挥破产管理人作用,促进企业破产市场化、法治化、规范化。
(三)贯彻落实上级法院关于推进企业破产审判的决策部署,适用破产机制倒逼企业规范经营,使破产重整后的企业能尽快盘活重生、破产清算后的企业能尽快实现市场出清。
(四)建立维稳工作机制。
做好重大影响案件的风险评估、预警和舆情“三同步”工作,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潜在风险点,包括债权人诉求、职工债权保障、信访群访、特殊财产预先处置、零清偿情形等,协同做好维稳预案,预防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2.06•【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确认企业法人资格,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取缔非法经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一)全民所有制企业;(二)集体所有制企业;(三)联营企业;(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五)私营企业;(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第三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章登记主管机关第四条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论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
法学研究Һ㊀论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李晓涵摘㊀要:破产管理人制度是我国企业破产法借鉴国外法律引入的一项新制度ꎬ这项制度的引进改变了过去我国处理破产案件的方式ꎬ使管理人成为破产案件的核心ꎮ新的企业破产法实施后ꎬ为了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管理ꎬ我国各地法院逐步制定并实施了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ꎮ由于缺乏相关经验ꎬ管理人分级制度不可避免地暴露出了一些问题ꎬ唯有在实践的过程中不断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ꎬ这项制度才能够在我国真正发挥良好的作用ꎮ关键词:破产管理人ꎻ管理人名册ꎻ管理人分级中图分类号:D91㊀㊀㊀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㊀㊀㊀㊀文章编号:1008-4428(2019)06-0153-03㊀㊀破产是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或资不抵债时ꎬ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ꎬ按照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法律制度ꎮ破产是企业退出市场的重要途径ꎬ在我国现阶段的经济环境下ꎬ建立良好的市场退出机制ꎬ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ꎬ加快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ꎬ从而促进我国经济发展质量的提高ꎮ破产管理人ꎬ顾名思义ꎬ是在企业的破产案件之中ꎬ在破产程序启动之后依法设立的ꎬ在法院的指定和监管之下ꎬ接手破产企业ꎬ负责破产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ꎬ例如进行破产财产的保管㊁清理㊁估价㊁处理和分配等ꎮ当今世界各国关于企业破产的立法或本国的商法典中ꎬ大多数都有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相应规定ꎮ破产管理人制度不是凭空产生的ꎬ这项制度的起源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的债权人自力救济主义ꎬ发展到今天有着广泛而深厚的历史基础和法律渊源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ꎬ2007年6月1日起施行ꎮ其中首次规定了我国的破产管理人制度ꎬ并专门设立第三章作为管理人系列规定的独立章节ꎬ明确了包括管理人的选任方式㊁管理人的资格㊁管理人的职责等在内的相关问题ꎮ与此同时ꎬ最高人民法院还颁布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以下简称«指定管理人规定»)和«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作为配套规定与企业破产法同时施行ꎮ这些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共同形成了我国现阶段的破产管理人制度ꎮ从破产管理人的职能中不难得知管理人在破产案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ꎬ管理人直接影响着企业破产程序的开展和破产案件的最终走向ꎬ与债权债务人㊁破产企业员工和其他利害相关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ꎮ甚至可以说ꎬ管理人就是整个破产程序的核心ꎮ一㊁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介绍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ꎬ各地法院应当根据一定的标准和条件制定各地的管理人名册ꎬ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㊁会计师事务所㊁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可以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ꎬ提交相关证明材料ꎬ由人民法院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对其进行审核ꎬ最终决定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机构和个人ꎮ具体破产案件的管理人由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采取轮候㊁抽签㊁摇号等随机方式指定ꎬ一般从本地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ꎬ相对简单的企业破产案件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作为管理人ꎮ但法院通过管理人名册随机选任的方式往往达不到破产管理的效果ꎬ且部分法院没有设立明确的准入和退出机制更易造成管理人名册僵化ꎬ发挥不出其应有的积极作用ꎬ暴露出种种弊端ꎮ因而在此基础上ꎬ除了对编入管理人名册中的管理人进行管理ꎬ我国许多地区还推出了管理人分级制度ꎬ并陆续出台了关于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的文件ꎬ按照一定的标准对管理人名册中的管理人划分等级ꎮ当下也已经有越来越多的法院趋向于对管理人进行分级管理ꎮ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为例ꎬ该办法规定对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分级管理ꎬ按照综合考核结果划分为一㊁二㊁三级管理人ꎮ同时还根据案件类型㊁影响范围㊁价值总额等标准将破产案件分为三类 重大复杂破产案件㊁普通破产案件和小额破产案件ꎮ规定一级管理人可以作为所有三种破产案件的管理人ꎬ二级管理人可以担任除重大复杂案件以外的其他两种破产案件的管理人ꎬ而三级管理人只能担任小额破产案件的管理人ꎮ法院评审委员会结合管理人提交的材料ꎬ以管理人的执业能力㊁职业操守㊁工作绩效㊁勤勉程度等为考察因素综合认定管理人的等级ꎬ根据考核的结果有相应的进入和退出机制ꎮ确定具体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方法为:由人民法院按照案件类别在具有相应资格的不同等级管理人名册中采取摇号等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ꎮ目前ꎬ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官方网站上就能够看到当地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名册ꎮ此外ꎬ据了解ꎬ全国多地法院的做法都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相似ꎬ颁布了类似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破产管理人分级的管理办法ꎬ采取的分级方式也是大同小异ꎮ普遍上均是对已经被纳入本地管理人名册的破产管理人划分等级(多数分为三级)ꎬ限定部分较高级别管理人的人数ꎬ设立相关的进入和退出机制ꎬ规定成为较高级别的管理人的方式及其所应当具备的条件或资质ꎮ明确在处理不同类型的破产案件时选任管理人的方法ꎬ一般也都规定了较为复杂重大的案件只能由较高级别的管理人负责ꎬ较低级别的管理人可以处理相对简单的案件等制度ꎮ法院指定管理人时就从具有相应资质且自愿报名的破产管理人之中采取随机摇号等的方式进行指定ꎮ对破产管理人进行分级管理的办法相比之前不加任何区分地盲目随机选任的方式无疑是进步了一个台阶ꎮ 对症下药 的特点不仅便捷了法院的具体选任和管理工作ꎬ也能够有效推动破产程序的有序开展ꎬ节约本就紧张的司法资源ꎮ但在此过程中ꎬ管理人分级制度也暴露出了一些缺陷ꎬ加剧了管理人自身职业环境的不平等性ꎬ出现了一些不公平的现象ꎮ本文将全面地对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进行剖析ꎬ以期为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完善和管理人行业的发展提出建设性的意见ꎮ351二㊁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的优势(一)保障破产管理人的工作质量在目前ꎬ我国整个破产管理人群体不够成熟㊁社会中介机构执业能力和总体素质不均衡的情况下编制管理人名册ꎬ法院再根据一定的标准对管理人进行分级的做法ꎬ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设立了职业准入机制ꎬ这样就可以区分出不同资质的破产管理人ꎮ一方面使法院了解破产管理人的真正实力ꎬ方便法院管理和选择ꎻ另一方面使破产案件能够让具有相应资质的破产管理人接手ꎬ保证了管理人的工作质量和效率ꎮ由于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案件中处于核心地位ꎬ在保管㊁清理㊁分配和处置破产财产以及对债权债务的认定和清收等方面均有较大的权力ꎬ甚至可以直接影响破产案件的最终发展ꎬ因此选定适当的破产管理人尤为重要ꎮ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影响力的大小指定不同级别的管理人负责ꎬ由能力较高的管理人处理较为困难的案件ꎬ能力稍次的管理人处理相对简单的案件ꎬ能够较好地保障管理人处理破产案件的专业性和破产管理人的工作质量ꎬ促进破产程序的高效有序运行ꎬ降低责任风险ꎬ优化管理人团体的资源配置ꎬ提高工作效率ꎬ减轻法院的负担和压力ꎬ维护社会的稳定ꎮ(二)促进破产管理人能力的提升从较为通俗的角度来说ꎬ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就是管理人行业中优胜劣汰㊁适者生存的自然法则的生动体现ꎮ法院通过设立一定的资格准入标准ꎬ再进行分级管理㊁定期考核ꎬ虽然不是直接的竞争机制ꎬ但无形之中其实创立了一种隐藏的竞争机制ꎮ在考核中处于较低等级的破产管理人为了能够处理更为重要㊁更加复杂的破产案件ꎬ也为了能够获取更多的管理人报酬ꎬ势必想要成为更高等级的破产管理人ꎮ因此这样的分级制度具有一定的激励作用ꎬ促使在分级过程中暂时处于稍低层级的管理人努力提高工作能力和处理破产案件的水平ꎬ进入到更高级别的管理人中ꎮ这样一来ꎬ管理人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就能得到大幅提高ꎬ我国破产管理人团队的整体能力也必将提升ꎮ大多数具有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其他国家对管理人都有较高的资质要求ꎬ有些国家已经设立了破产管理人专门的职业资格考试制度ꎬ要求须通过考试才能够成为破产管理人ꎮ虽然我国目前还没有设立专门的管理人职业资格考试ꎬ但已然形成的管理人分级制度也反映出了我国对破产管理人素质的高度重视ꎮ这样具有较为明确的标准和条件划分等级的制度有利于激发地区破产管理人之间形成一种良性竞争机制ꎬ促使其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处理破产案件工作的质量和效率ꎬ也与国家对于管理人能力的重视相契合ꎮ(三)推动破产程序有序进行对管理人进行分级选任和管理的办法能够使法院更加具有针对性地为破产案件选出合适的管理人ꎬ真正达到破产管理的效果ꎮ这种 精准选任 的方式有效避免了之前随机选任带来的程序上拖沓缓慢和能力上不对口的现象ꎬ是对现阶段紧张的司法资源的高效节省ꎮ并且由法院来进行分级选任ꎬ能够推动破产程序的公平㊁公正㊁有序㊁有效开展ꎬ避免因管理人选任的不到位留给债务人时间和空间进行抽逃资金等一系列恶意逃债的行为ꎬ也避免了管理人同债务人恶意串通利用管理人在破产案件中的主导地位侵害债权人利益现象的发生ꎬ充分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ꎮ当然ꎬ对管理人分级选任的管理制度也能够加速促进整个社会资金的流动运转ꎬ及时解决债权债务纠纷ꎬ化解社会矛盾ꎬ有利于破产案件的尽早合理解决ꎬ促使破产企业及时退出市场ꎬ优化社会资源ꎮ三㊁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的缺陷(一)造成行业内部两极分化现象严重将破产管理人划分等级的做法固然解决了管理人业务水平㊁工作能力不一的问题ꎬ但是另一方面也逐渐造成了我国管理人两极分化的现象ꎮ具体表现为较高级别的管理人能够从事更多的专业性较强且复杂重大的破产案件ꎬ能够接管破产案件的机会也较多ꎬ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可以积累大量的实务经验ꎬ其工作能力也能够在此过程中得到不断的提升ꎬ获得的报酬也因此较多ꎮ而稍低级别的管理人囿于当前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下对其能够负责案件种类的限制ꎬ一般只能接手较为简单㊁资产较少的案件ꎬ总体从事破产案件的机会也少ꎮ他们本身因为缺乏相应经验或工作能力欠缺而被评为较低级别的管理人ꎬ后又因为处于较低级别而无法接手更多的案件来积累经验ꎬ尤其是重大复杂㊁财产较多的破产案件ꎬ反过来又因此被限制了发展ꎬ导致缺乏实践经验的还是缺乏㊁工作能力不足的依然不足ꎮ此外ꎬ在报酬方面由于较低级别的管理人一般都从事一些小额的㊁资产较少的破产案件ꎬ在某些情况下ꎬ他们可能都无法获取报酬ꎬ甚至还需要自行垫付破产费用ꎬ严重打击了他们从事破产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ꎮ在我国法院仍然采取现有标准和方式对破产管理人分级的情况下ꎬ稍低级别的管理人很难升级为较高级别的管理人ꎮ长此以往就造成了恶性循环ꎬ只能使好的越来越好㊁差的越来越差ꎬ严重影响我国管理人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ꎬ同时也不利于刚刚入行从事管理人职业的社会中介机构㊁不利于整个管理人团体的成长和发展ꎮ(二)阻碍破产管理人行业整体发展根据«指定管理人规定»ꎬ各地法院一般只能从当地的管理人名册中指定具体破产案件的管理人ꎬ对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全国范围内影响重大㊁法律关系复杂的破产案件ꎬ才可以从所在地区高级人民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列明的其他地区管理人或者异地人民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管理人ꎮ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可以看出ꎬ当指定管理人接管破产案件时ꎬ通常都只能局限于本地区的管理人ꎮ这种规定虽然考虑到了当地的管理人应该对当地的企业更为了解ꎬ处理破产案件时能够更得心应手ꎬ但也造成了不同地区之间的管理人并不流通的局面ꎬ管理人行业内部也缺乏一定交流机制ꎮ显而易见的是ꎬ就我国当前总体经济发展状况而言ꎬ与东部沿海发达地区比较ꎬ我国西部内陆地区的经济相对落后ꎬ企业数量相对较少ꎬ所以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数量也相对较少ꎬ相应地区的破产管理人处理破产案件的数量也相应较少ꎮ当地的破产管理人缺乏经验和实践操作机会ꎬ若再加上法院的管理人分级制度ꎬ一些刚刚入行或者工作能力暂时有所欠缺的破产管理人就几乎没有处理破产案件的机会ꎮ不同地区的破产管理人处理破产案件的机会和数量存在差异ꎬ进一步使得各地区的管理人之间能力和水平具有差异ꎬ从而造成全国范围内管理人整体发展不均衡㊁管理人素质参差不齐的现象ꎮ况且就管理人行业而言ꎬ我国缺乏专门的官方性组织ꎬ没有固定的行业协会和沟通机制ꎬ各地区管理人也并不流通ꎮ国家缺乏对管理人行业发展的整体引领机制和思路ꎬ各地区的管理人各自为营ꎬ阻碍行业整体发展ꎮ(三)导致破产管理人不平等职业环境的产生«指定管理人规定»里明确规定ꎬ各地法院一般应当根据管理人名册所列名单随机公开指定管理人ꎬ可以采取的随机方式有轮候㊁抽签㊁摇号等ꎮ对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或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ꎬ可以采取公告方式邀请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竞争并从中指定管理人ꎬ即在指定管理人时以随机指定为主要方式ꎬ以从竞争中指定为辅助方式ꎮ但以摇号㊁抽签等方式随机指定管理人的方式本身就存在较大的灵活性ꎬ法院在其中的可操作空间也较大ꎬ在对管理人进行分级的过程中也可以适当地进行干预和操作ꎬ让一些与法院有利益牵扯的破产管理人成为较高级别的破产管理人ꎮ实践中出现了有些社会中介机构短时间内连续被指定为管理人ꎬ而有的中介机构可能一年到头都没有一451法学研究Һ㊀次被指定为管理人的现象ꎬ而且这种现象的存在还比较普遍ꎮ另外ꎬ以一定的标准对管理人分级并限制不同等级管理人所能接手案件种类的做法本身就是一种不平等的现象ꎬ造成了管理人职业环境的不平等ꎬ管理人的能力在一定时间内固然存在高低差异ꎬ但是其所享有的被平等对待的权利都是一样的ꎮ而且有些法院对于管理人等级的划分以其从事破产工作的年限为标准ꎬ这样单纯以所谓的从业时间论资质的做法ꎬ难免会有些偏颇ꎬ也无法使各管理人信服ꎬ容易降低法院的威信力和公信力ꎮ这种不平等的职业环境不仅不利于管理人良性竞争机制的形成ꎬ也不利于破产管理人自身能力和素质的提高ꎬ打击其工作积极性ꎮ(四)缺乏固定的管理人团队和整体运作模式我国目前的管理人名册中的管理人大多为律师事务所㊁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ꎬ破产清算事务所只占据极少数ꎬ这就意味着多数破产案件的管理人并不是专门从事破产案件的机构或个人ꎮ在处理破产案件的同时ꎬ这些管理人还有其他的社会工作需要完成ꎬ即便是法院管理人名册中较高级别的管理人都很少有专门的管理人工作团队ꎮ而且对于较为优质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这样的社会中介机构而言ꎬ他们实际上在其他领域拥有更多的业务ꎬ并不以破产业务作为主要业务ꎮ在处理破产案件时很多都是临时组成管理人团队ꎬ管理人的队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和随机性ꎮ但是对于破产案件尤其是重大破产案件这种较为复杂㊁社会影响力大㊁牵扯人员多㊁涉及资金大的案件ꎬ需要更多的人员进行分工合作去完成复杂繁重的工作ꎬ也需要一定的默契和配合ꎮ在团队人员同时兼任其他社会职务的情况下ꎬ他们的主要精力一般都放在处理其他工作上ꎬ无法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之中ꎬ容易拖慢破产程序的进程ꎮ此外ꎬ在无固定管理人团队的情况下ꎬ在处理复杂案件时ꎬ管理人之间分工配合不够默契㊁凝聚力不强ꎬ短时间内无法高效完成工作任务ꎮ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ꎬ除了受我国的历史传统影响外ꎬ管理人分级制度和指定管理人方式的不确定性也是重要因素ꎮ因为一旦固定了管理人团队就代表团队要有日常的固定成本支出ꎬ而随机方式指定使管理人团队无法得知是否能够接手破产案件ꎬ也即无法确定团队的工作所获报酬是否能够满足日常开支的需求和分给各个成员的报酬ꎬ所以在分级制度和随机选择方式的制约下目前也难以形成固定的管理人专业运作团队来专门从事破产企业管理工作ꎮ四㊁完善管理人分级制度的思考(一)改变法院随机指定管理人的方式笔者建议ꎬ在法院指定管理人时取消抽签㊁摇号等能够留下可操作性空间的随机不确定的方式ꎬ在指定管理人时可由具有接管破产案件意愿的破产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相应企业破产案件的处理计划ꎬ以公平方式进行公开竞争ꎮ为了减少法院的工作量并提高处理破产案件的效率ꎬ法院可采用限制每个破产案件报名数量的方法ꎮ例如ꎬ规定稍微简单的破产案件每次只能由两名管理人报名ꎬ稍微复杂一些的破产案件每次可以由3 4位破产管理人报名ꎮ可以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ꎬ实行先到先得ꎬ既做到了公开透明ꎬ也减少了法院在其中的可操作空间ꎮ确定破产案件报名的管理人后ꎬ再由法院组成的专家评审委员会对不同管理人的方案进行审核ꎬ确定最终管理人ꎮ出现没有管理人报名的情况时ꎬ法院可以采取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ꎮ这样就能够减少随机方式的不确定性ꎬ增强指定管理人工作的透明度ꎬ让有意愿从事破产案件的管理人都有一个凭借实力公平公开竞争的机会ꎬ减少了不平等现象的产生ꎬ也让真正有能力㊁有资质的管理人能够接手破产案件ꎮ根据我国现状和管理人分级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的优越性ꎬ暂时无法改变管理人分级制度ꎬ所以可以继续对管理人进行分级ꎬ但应当建立更为公平公正公开的等级考核认定机制ꎬ所有法院都应当有明确的进入和退出机制ꎬ在指定管理人时应当更加开放包容ꎬ如果有较低级别的管理人对从事较为重大复杂破产案件的工作具有强烈意愿ꎬ法院应当酌情给予一定的参与和学习机会ꎬ促进其能力的提高和工作经验的积累ꎮ(二)组建专门的管理人协会ꎬ推进管理人职业化发展世界上许多其他国家都设立了专门的破产事务管理机构ꎬ如英国的破产署㊁美国的破产托管人管理办公室㊁加拿大的破产监管办公室㊁俄罗斯的联邦政府企业重整与破产管理局ꎮ目前我国只有少数地区(如厦门㊁杭州㊁济南㊁南京等)设立了破产管理人协会ꎬ为了更好地促进管理人行业的发展ꎬ笔者建议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性地建立破产管理人行业协会ꎬ加强各地管理人之间的交流ꎮ国家也要尽快出台关于管理人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和发展办法ꎬ鼓励不同地区的管理人之间加强交流沟通ꎬ定期举办业务培训会和经验交流会ꎬ召开全行业的会议ꎬ交流各地在处理破产案件时遇到的疑难问题以及如何更好地推动破产程序全面有序展开ꎬ发展我国的管理人团队ꎮ国家应当有所侧重和倾向ꎬ落实扶持性政策ꎬ着力提高全地区㊁全行业管理人的素质ꎬ促进我国管理人队伍的整体发展ꎮ同时ꎬ笔者建议国家应该鼓励管理人团队的专业化㊁职业化发展ꎬ可以对外国相关制度进行一定借鉴ꎬ如法国实施的破产管理人专职制度ꎮ推进管理人的职业化进程ꎬ使管理人全身心地投入到破产工作中ꎬ提高工作效率ꎬ也有利于我国管理人行业走向更加专业化㊁职业化的道路ꎬ同国际社会接轨ꎮ未来ꎬ为了进一步规范管理人群体ꎬ减少不同地区管理人的能力差异ꎬ国家还可以设立破产管理人职业资格考试ꎬ将其作为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㊁注册会计师考试等一样的行业内部职业资格准入考试ꎬ进一步优化我国管理人的职业环境ꎬ提高管理人团体的整体素质ꎮ(三)逐步放开管理人执业的地域限制ꎬ促进市场化发展我国只能从当地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管理人的规定限制了破产管理人的流通和市场化发展ꎬ这样的规定相当于设置了一定的地域保护ꎬ同我国市场化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不相适应ꎮ在将来ꎬ我国应当逐步放宽对管理人的地域限制ꎬ使各地区的管理人都能够加入破产案件中ꎬ保障行业内部的充分竞争ꎬ让其他地区有能力的破产管理人也能够接管本地的破产案件ꎮ在管理人职业化发展的进程之中ꎬ放开地域限制㊁促进市场化发展也是破产管理人整个行业未来的发展趋势ꎮ以实行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为主流的今天ꎬ无疑是对过去破产管理人管理制度优化的结果ꎮ但如何解决管理人分级制度存在的问题㊁改善和优化管理人的职业环境㊁具体配套措施如何落实等在我国的立法层面仍然留下了很大的发展和完善空间ꎬ在理论层面也需要更加深入的探讨ꎬ此外也有待于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推进和落实ꎮ参考文献:[1]王欣新.论新破产法中管理人制度的设置思路[J].法学杂志ꎬ2004ꎬ25(5).[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2013年5月15日本院审判委员会民专会2013年第7次会议通过)[Z].[3]最高人民法院关系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Z].[4]徐建新.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程序探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ꎬ2015.作者简介:李晓涵ꎬ女ꎬ山东聊城人ꎬ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学生ꎮ55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Don't get angry and try to win, don't see through and make breakthroughs, don't be jealous and appreciate, don't procrastinate, be positive, don't be moved by action.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一章第一条为鼓励、引导私营企业健康发展,保障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监督管理,繁荣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国家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私营企业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私营企业职工依法组织工会。
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私营企业可以成立私营企业协会。
第二章第六条私营企业分为以下三种:(一)独资企业;(二)合伙企业;(三)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条独资企业是指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
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第八条合伙企业是指二人以上按照协议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
合伙企业应当有书面协议。
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投资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公司名称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的字样;(二)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司章程;(三)投资者为二人以上三十人以下;(四)注册资金取得合法的验资证明;(五)投资者转让出资应当取得其他投资者的同意,投资者为三人以上的,需要取得半数以上的投资者的同意;(六)不得减少注册资金;(七)不得向社会发行股票。
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超过三十人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专项申报,经同意后始得办理登记。
论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
论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作者:李晓涵来源:《市场周刊》2019年第06期摘;要:破产管理人制度是我国企业破产法借鉴国外法律引入的一项新制度,这项制度的引进改变了过去我国处理破产案件的方式,使管理人成为破产案件的核心。
新的企业破产法实施后,为了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管理,我国各地法院逐步制定并实施了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
由于缺乏相关经验,管理人分级制度不可避免地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唯有在实践的过程中不断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这项制度才能够在我国真正发挥良好的作用。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管理人名册;管理人分级中图分类号:D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428(2019)06-0153-03破产是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或资不抵债时,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按照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法律制度。
破产是企业退出市场的重要途径,在我国现阶段的经济环境下,建立良好的市场退出机制,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加快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从而促进我国经济发展质量的提高。
破产管理人,顾名思义,是在企业的破产案件之中,在破产程序启动之后依法设立的,在法院的指定和监管之下,接手破产企业,负责破产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例如进行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
当今世界各国关于企业破产的立法或本国的商法典中,大多数都有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相应规定。
破产管理人制度不是凭空产生的,这项制度的起源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的债权人自力救济主义,发展到今天有着广泛而深厚的历史基础和法律渊源。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其中首次规定了我国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并专门设立第三章作为管理人系列规定的独立章节,明确了包括管理人的选任方式、管理人的资格、管理人的职责等在内的相关问题。
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颁布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以下简称《指定管理人规定》)和《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作为配套规定与企业破产法同时施行。
企业破产法案例
01
丙公司提出以货款抵销欠付 甲公司的劳务费。经管理人 查明,此前丙公司欠甲公司 15万元的劳务费一直没有支 付。同年4月30日丙公司知 道甲公司有大笔到期债务无 力清偿后,遂向甲公司转让 15万元货物。
1
问题:
2
整顿期未满,可以宣告破产吗?
3
对某药业公司20万元的债权应如何处理?
要求: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甲公司的破产申请人、法院受理时间、甲公司提出异议的理由、管理人的产 生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甲公司破产前租用乙公司的设备,是否属于破产财产?应如何处理?说明理 由。 丙公司提出以货款抵销欠付劳务费的要求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甲公司的股东未缴足的出资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哪些属于破产费用?哪些属于共益债务?如何清偿?说明理由。 说明本案的破产清偿顺序? 丁公司可以获得的清偿金额为多少(列出计算过程)?
2006年12月27日,该厂的债权人之一向某市 人民法院申请该纺织厂破产。某市人民法院 在接到债权人的申请后,经审查于2007年1 月2日立案。同时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5日 通知了该纺织厂及已知的债权人,并于2007 年1月15日发布公告要求该纺织厂的所有债 权人申报债权,并决定在2007年5月20日召 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问题:甲能否在破产程序中主张 以这10万元债权与其所欠乙公司 的10万元债务相抵销?
案情:某市某纺织厂是一家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册登记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该厂自2005年以来,由 于经营管理不善,产品缺乏创新,致使产品滞销。 从2006年开始,连年亏损。当地政府曾采取一系列 措施,试图挽救该厂,但该厂状况未见好转,致使 亏损额越来越大。到2006年12月,企业债务已高达 23425万元,而该企业的资产和债权也只有1 0655万 元,且企业大部分资产作了银行贷款的抵押。
企业破产法律法规
企业破产法律法规随着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企业破产问题也逐渐增多。
为了保护企业及其债权人的权益,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关的破产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企业破产相关的法律法规,旨在使读者对企业破产程序和相关法律制度有更深入的了解。
一、破产法的定义与意义破产法是一种专门用来解决企业破产问题的法律制度。
它通过明确破产程序、确定债权人顺序和保护企业资产等方式,为企业和债权人提供了法律保障。
破产法的目的是实现公平、合理的债务清偿和企业复兴,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国际上常见的企业破产法律法规1.美国破产法美国破产法是世界上最早形成和发展的破产法律法规之一。
该法规定了企业破产的各种程序和要求,其中包括破产申请、清偿顺序、重组方案等内容。
美国破产法主要通过“第11章”和“第7章”来处理企业破产问题,分别适用于重组和清算情况。
2.日本破产法日本破产法是亚洲地区最重要的破产法律制度之一。
该法规定了企业破产的程序和要求,并设立了破产管委会来协助处理破产事务。
日本破产法注重保护企业和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强调了企业复兴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性。
3.欧洲破产法欧洲破产法是一系列欧洲国家共同制定的破产法律法规。
这些法规主要包括欧洲破产法指令和欧洲破产法公约两部分。
欧洲破产法的特点是注重欧洲范围内的跨国企业破产问题,强调债务清偿和债权人保护的原则。
三、中国企业破产法律法规的发展中国的企业破产法律法规经历了从无到有、由粗到细的发展过程。
早期的企业破产问题主要依据民法和刑法处理,缺乏专门的破产法律制度。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破产问题日益凸显,因此中国逐渐建立了一整套企业破产法律法规。
中国企业破产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中处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这些法规明确了破产程序、债权人保护和企业资产处置等方面的要求,为中国企业破产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的企业破产法律法规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破产程序效率低下、债权人权益保护不充分等。
2019注会经济法第八章(习题+答案)
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一、单项选择题1、某公司以自有的办公楼作抵押向银行借款,该公司被宣告破产后,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银行对该公司的办公楼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B、如果该公司的办公楼不足以清偿银行的债务,银行就全部债权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一起依破产程序清偿C、如果该公司的办公楼清偿银行的债务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用来清偿其他债权人的债权D、如果银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2、特定债权人依据法律直接规定,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之变卖价值享有的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该权利属于()。
A、抵销权B、取回权C、优先权D、别除权3、下列属于共益债务的是()。
A、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B、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C、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D、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4、下列属于共益债务的是()。
A、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B、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C、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D、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5、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破产企业管理人应履行的职责是()。
A、监督破产财产分配B、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C、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D、处分债务人的财产6、2013年6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了对甲公司提起的破产申请。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人员中,有资格担任管理人的是()。
A、3年前被吊销执业证书,但现已重获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乙B、曾于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担任甲公司法律顾问的丙律师事务所C、甲公司董事丁D、甲公司监事会主席的妻子戊7、下列注册会计师中,可以担任管理人的是()。
A、注册会计师甲曾担任债务人的法律顾问,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辞去法律顾问职位B、注册会计师乙曾经是债务人的控股股东,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将所持债务人全部股份转让出去C、律师丙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D、律师丁是债权人控股股东的岳父8、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债权人会议应当以表决方式判定是否通过和解协议草案决议的法定条件是()。
破产管理人团队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破产管理人团队的管理工作,提高破产案件办理效率,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破产管理人团队的组建、运行、考核及解散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破产管理人团队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确保破产程序公正、公开、透明;(二)专业高效,提高破产案件办理效率;(三)诚实守信,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四)勤勉尽责,确保破产案件办理质量。
第二章组建第四条破产管理人团队由一名负责人和若干名成员组成。
第五条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熟悉破产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三)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行。
第六条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熟悉破产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三)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和实践经验;(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行。
第七条破产管理人团队负责人及成员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八条破产管理人团队负责人及成员的指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优先选择具备丰富破产案件办理经验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专业人员;(二)兼顾破产案件的复杂程度、债务人的行业特点等因素;(三)确保破产管理人团队的整体实力。
第三章运行第九条破产管理人团队成立后,应当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及完成时限。
第十条破产管理人团队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一)财务管理制度;(二)保密制度;(三)档案管理制度;(四)内部沟通协调制度;(五)其他必要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破产管理人团队在办理破产案件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依法依规办理破产案件,确保破产程序合法、公正、公开;(二)充分听取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保障其合法权益;(三)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四)严格按照破产程序进行资产清理、债权债务处理等工作;(五)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
06.企业破产法习题及答案
第六章企业破产法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规定,企业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是()。
A.企业经营管理不善B.企业无法继续经营C.企业严重亏损D.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之前,对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当中止B.继续进行C.移交到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继续审理D.终结审理3、下列有关管理人产生方式和组成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管理人由债权人会议依法指定B.管理人可以由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担任C.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但已经刑满释放的人可以担任管理人D.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担任管理人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A.无偿转让财产的B.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C.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D.以公允价格进行交易的5、A企业向B银行贷款50万元,C公司作为A企业的连带责任担保人。
当贷款尚未到期时,A企业和C公司分别被甲、乙两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
下列关于B银行申报债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A.只能向甲、乙两地先受理破产的人民法院申报50万元的债权B.只能向甲、乙两地受理破产的人民法院分别申报25万元的债权C.只能向受理担保人破产的人民法院申报50万元的债权D.可以向甲、乙两地受理破产的人民法院分别申报50万元的债权6、人民法院受理了B债务人的破产案件,经查,A债权人对B债务人拥有300万元的债权,其中,B债务人将其所有的价值100万元的财产对A债权人的债权设定了担保,A并未放弃该担保。
根据规定,A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对于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事项享有表决权的债权额为()。
A.100万元B.200万元C.250万元D.300万元7、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债权人委员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在债权人会议中应当设置债权人委员会B.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人数最多不得超过7人C.债权人委员会中的债权人代表由人民法院指定D.债权人委员会中应当有1名债务人企业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8、某公司因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
美国破产法律制度
美国破产法律制度美国的破产法律制度是建立在章典法之上的,它提供给个人和企业一个通过法律程序清算债务的途径。
破产程序的目标是保护破产债务人的权益,并在债权人之间公正地分配剩余财产。
以下是美国破产法律制度的主要方面。
1.破产的类型:根据美国联邦法律,破产分为两种类型:个人破产和企业破产。
个人破产适用于个人和家庭,企业破产适用于公司和商业实体。
2.破产的章节:3.破产保护:一旦个人或企业申请破产,破产程序会自动起诉,以便保护债务人免受债权人的追债。
这被称为自动停止权,它禁止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追逐债务人的债务。
4.债务清算:在个人破产中,债务人的所有非豁免财产将被出售,所得款项将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配给债权人。
一些财产可能是免于执行的,这取决于州法律和联邦法律。
企业破产中,公司的财产也将被清算并用于偿还债务。
5.重组计划:在企业破产中,债务人可以提交一个重组计划,以重新组织其负债情况,并通过和债权人的谈判达成协议。
重组计划需要获得法院的批准,并需考虑债权人的利益。
6.优先债权:有些债权在破产中具有优先权,这意味着它们有权在其他债权人之前获得偿还。
例如,员工工资和税款都是优先债权,在其他债权人之前获得偿还。
7.破产法院:联邦法院负责处理个人和企业破产案件。
这些法院具有专门的破产部门和法官,专门负责审理和决定破产案件。
8.破产申请:个人和企业都可以在破产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在个人破产中,需要提供详细的财务信息,包括债务和资产清单。
在企业破产中,须提交公司的财务报表和破产申请。
总结起来,美国的破产法律制度提供了一个法律程序,让个人和企业能够通过清算或重组来解决负债问题。
这一制度旨在保护债务人免受债权人的追债,同时公正地分配剩余财产给债权人。
破产申请需要通过破产法院,并按照法庭的判决进行处理。
通过这一法律制度,债务人有机会恢复经济状况,并继续他们的生活和商业活动。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21)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21)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20•【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21年12月20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瑞贺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委员长会议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一、关于公司法修改的必要性公司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公司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性法律。
我国现行公司法于1993年制定,1999年、2004年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2005年进行了全面修订,2013年、2018年又对公司资本制度相关问题作了两次重要修改。
公司法的制定和修改,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密切相关,颁布实施近30年来,对于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产权保护、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等方面作出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公司制度和实践进一步完善发展,公司注册登记数量由2013年的1033万家增加到3800万家,同时对公司法修改提出一系列任务要求。
第一,修改公司法,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重大政治原则,必须一以贯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也必须一以贯之。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将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职责划入审计署,不再设立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
国资国企改革政策法规全书(第二版)
国务院关于印 发《划转部分
1
国有资本充实
社保基金实施
方案》的通知
2
企业国有产权 交易操作规则
3 企业国有产权
无偿划转管理 暂行办法
4 企业国有产权
无偿划转工作 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办理上市
5 公司国有股权
无偿转让暂不 征收证券(股 票)交易印花 税有关审批事 项的通知
(二)财务
(一)总体规定
(三)职工安置
护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著作
2
权民事纠纷案
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
3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不正
当竞争民事案
件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4 关于审理侵害
知识产权民事 案件适用惩罚 性赔偿的解释
国务院国有资
5 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关于加强 中央企业知识 产权工作的指 导意见
国资委关于印发 《关于加强中央企 业品牌建设的指导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 于加强和改进城市 基层党的建设工作
的意见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 步加强和改进国有 企业党的建设工作
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 关于扎实推动国有 企业党建工作要求 写入公司章程的通
知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 记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 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 记管理暂行办法
本书收集了国家及相关部门制定的现行国有产权监督管理以及与国企改革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 共十四章,包括综合类、产权登记、资产评估、国有产权转让、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混合所有制与职工持股、国 有资产(股权)监管、“僵尸企业”清理、投资管理(境外投资)、党的建设及责任追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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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业财产状况明细
己
无
•债权清册和债务清册
力
•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请破产的意见还债
第06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案件管辖权
•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 辖
•法院管辖级别
•与企业注册登记机关的级别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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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6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 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 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 产清算申请。
•3、社会团体内部的财产:党团工会的经费及其购置财产不是破产财产, 但其无偿占用企业的财产是破产财产
•4、试点地区的国企在破产前向职工借款,视为欠职工的工资,职工投资 入股时缴纳的股款是破产财产
•5、社会福利设施:如职工住房、学校、幼儿园、医院等社会福利设施原则 上不计入破产财产,但没有必要续办或整体出让的计入破产财产
• 不能偿还期限
•对债务在可遇见的相当 •长的期间内持续不能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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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6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重整
破产的程序
•整 顿 •结 果
•申请 •受理
•破产宣 告
•继续存 在
•清算
•注销
•申请人 •管 辖 •申报债 权 •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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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组成 •债权人会议职权 •债权人会议表决
和解和整顿
•和
•和解和整顿的关系
解
和
整
•和解协议的效力
顿
•整顿的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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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6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和解和整顿的关系
•1 •和解和整顿提出
•由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申请 •对该企业进行整顿,然后债权 •人会议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
•2 •和解协议生效
•经人民法院审查认可可中止破产程 •序进行整顿,由上级主管部门主持
企业破产法中规定的三权
•剔除权(别出权) •有财产担保优先受偿
•抵销权
•撤销权
•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 •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题
第06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抵销权
•可抵消
•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 •算前抵销。无论是否到期、是否是同种类的债
•破产企业
•30万
•3 •只有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才可以申请整顿
•4 •上级主管部门应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日起3个月内提 出
•5 •整顿的期限不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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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6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和解协议的效力
•1、约束债权人(和解协议生效前)不得给个别债权人清 偿 •2、约束债务人
•3、不约束债务人的保证人和连带债务人 •4、无强制执行的效力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 务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 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习题 第06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不能清偿
•不
•还债方式
能
清
偿
•债的性质
•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以 •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式清偿
•清偿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提出清偿 •要求、无争议的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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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6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和解整顿的终结
•和 解
•正常终结
整
•整顿期限届满能清偿 •终结破产程序 •整顿期限届满不能清偿
顿
•终
的
•不执行和解协议
结
终 结
•非正常终结
•财务状况继续额化,债 •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
整 顿
•出现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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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6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破产宣告
第06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破产的概念和特征
•破 产
•破产的特征
的
概
念
•概念
和
特
•扩大了适用范围-所有的法人企业。
征
•注意: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
•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
•的程序 。如合伙企业。但不包括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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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6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破产的概念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 •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 •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 •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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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6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企业破产法中的担保问题
•企
业
•为破产企业(被保证人)做保证人
破
产
•破产企业作保证人
•题
法
中
的
•破产企业用自己的财产为自己担保
担
保
•破产企业用他人的财产为自己作保
问
题
•破产企业用自己的财产为他人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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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6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为破产企业(被保证人)做保证人
•6、破产企业对外投资应当收回作为破产财产
•7、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不是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清算组取回
•8、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
•试点地区的企业破产时的土地使用权首先安置企业职工,剩余的列入破产 财产
•9、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还回的财产是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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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6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概念 •确认
•其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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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6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破产企业用他人的财产为自己作保
•债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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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6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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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6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破产制度的特点
破产执行程序
清偿能力 无清偿能力
目的
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结果
丧失主体资格
一般民事执行程序 有清偿能力 为个别债权人的利益 仅限于债务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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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6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企业破产法应注意问题
•《破产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应
•破产法适用
•宣告破产的条件
•破 产 宣 •宣告破产的法律效力 告
•成立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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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6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宣告破产的条件
•1、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不予宣告破 • 产条件的, •2、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正常终 结 •3、企业被依法终结整顿的----------------------非正常终结
注
•《民诉法》第19章企业破产还债
意
•程序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企业
问
题
•破产界限
•不同法律规定不一样
•不能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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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6章企业破产法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制度
•《破产 法试行 》 •《民诉法》 •《公司法》 •新《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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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界限
•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 严 •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 务•企业因严重亏损,无力清 偿 •到期债务
•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企业的罚金、罚款
第06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企业破产财产的处置与分配
•破 产 财 产 的 处 置 与 分 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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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方案 •分配顺序 •清算费用
•由清算组提出,债权人会议通过;人 •民法院认可并公告;由清算组执行
第06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
• 优先拨付清算费用 •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甲 •20万
•不可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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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宣告后破产债权人对破产企业发生的债务
•在破产宣告后或破产案件受理 •后,取得他人的破产财产债权
•破产企业的股东享有的破产债权不 •得与其未到位的注册资本金相抵消
第06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出现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3、对原来没有担保的财产的债务提供担保 •4、 对未到期的债权提前清偿 •5、放弃自己的债权
•1、保证人代破产企业还债的,保证人就其所承担的 •债务可以申报破产债权 •2、债权人不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预先行使追偿权
•例
•债权债务关系
•债权人
•债务人
•担保关系
•保证人
•破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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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6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破产企业作保证人
•破产企业的保证责任不因其破产而免除
•1
•若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保证人的保证
第06章企业破产法律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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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4
第06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应 注 意 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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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破产法的进步
•新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的企业法人
•引入管理人制度
•重视债权人自治
•引入重整制度 •规制破产不当行为 •强化破产责任
•担保债权优先职工债权 •规定金融机构破产程式 •首提跨境破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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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为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 •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因解 •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破产债权
•破产企业的保证人代破产企业清偿债务
•破产企业未到期的债权为破产债权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非破产债权
•债权人为个人利益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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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6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企业破产宣告的法律效力
•企
业
破
产
宣
•经营受限
告
的
法
律
效
力
•破产宣告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自破产宣告日应当停止生产经 •营活动清算组认为有必要的除外 •通知其开户银行,限定其 •银行帐户只能供清算组使用 •法院指定必要的留守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