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律制度(PPT 4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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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 经济法基础》PPT课件
(一)破产宣告的期限 (二)破产宣告的效力 (三)破产宣告前终结破产程序的法定情形
二、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是指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由管理人接 管的可以依照破产程序对破产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清偿的破产企 业的财产。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30条规定,我国企业破产财产由 下列财产构成:
1、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一、破产的概念
所谓破产,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时,经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 定程序宣告其破产并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 清偿给全体债权人,或者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下, 由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以使企业 复苏,避免企业倒闭清算的法律制度。
一、破产的特征
1.破产是一种特殊的执行程序。 2.破产适用的前提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3.破产的目的是使债权人得到公平清偿。 4.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手段。
二、管理人的职责
第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第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第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第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第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第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第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第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第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四、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效果
(一)对债务人的约束 (二)对债权人的约束 (三)对其他人的约束 (四)对其他民事程序的影响
破产申请人的种类
破产申请人有四类人:第一,债务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时候,债务人可 以申请破产(还可以申请和解或者重整)。第二,债权人——债务人不 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申请破产清算。这里注意不包括债务人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这是因为债务人的资 产情况,债权人作为外人无法知晓,所以只要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还可以申请重整)。第三,依法 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 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时候,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 产清算。第四,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不能清偿到 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国务 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破产清算的 申请(还可以申请重整)。
二、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是指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由管理人接 管的可以依照破产程序对破产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清偿的破产企 业的财产。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30条规定,我国企业破产财产由 下列财产构成:
1、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一、破产的概念
所谓破产,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时,经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 定程序宣告其破产并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 清偿给全体债权人,或者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下, 由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以使企业 复苏,避免企业倒闭清算的法律制度。
一、破产的特征
1.破产是一种特殊的执行程序。 2.破产适用的前提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3.破产的目的是使债权人得到公平清偿。 4.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手段。
二、管理人的职责
第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第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第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第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第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第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第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第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第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四、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效果
(一)对债务人的约束 (二)对债权人的约束 (三)对其他人的约束 (四)对其他民事程序的影响
破产申请人的种类
破产申请人有四类人:第一,债务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时候,债务人可 以申请破产(还可以申请和解或者重整)。第二,债权人——债务人不 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申请破产清算。这里注意不包括债务人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这是因为债务人的资 产情况,债权人作为外人无法知晓,所以只要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还可以申请重整)。第三,依法 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 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时候,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 产清算。第四,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不能清偿到 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国务 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破产清算的 申请(还可以申请重整)。
教学课件第6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赔偿额; (6)有财产担当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
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与破产债权
二、破产债权
❖ (三)债权不必申报的范围 为更好的维护职工权益,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
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 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也就是职工债权,不必申报,有管理人调查后列出 清淡并予以公示。
第四节 企业破产管理人制度与债权人会议
一、管理人制度
❖ (二)对管理人任职资格的规定 ❖ 1.管理人的选任范围
管理人可以由以下机构或个人担任: (1)由指定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 (2)律师事务所与会计师事务所。 (3)破产清算事务所所。 (4)其他中介机构。 (5)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职业资格的个人,
第二,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前者适用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以及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 资不抵债现象明显、易于判断的案件。后者适用于债权人提 出破产申请以及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资不抵债现象不易判 别的破产案件。
第二节 企业破产的申请和受理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
❖ (一)提出破产申请应提交的文件
为保证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 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第二节 企业破产的申请和受理
四、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效力
❖ (二)中止对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 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
继续进行。第一,对已提起的执行程序应当终止; 已经审结但尚未申请或移送执行的,不得再提起新 的执行程序。第二,应当终止的仅限于以财产为标 的执行程序,对债务人提起的非财产性的执行程序 可继续执行。
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与破产债权
二、破产债权
❖ (三)债权不必申报的范围 为更好的维护职工权益,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
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 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也就是职工债权,不必申报,有管理人调查后列出 清淡并予以公示。
第四节 企业破产管理人制度与债权人会议
一、管理人制度
❖ (二)对管理人任职资格的规定 ❖ 1.管理人的选任范围
管理人可以由以下机构或个人担任: (1)由指定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 (2)律师事务所与会计师事务所。 (3)破产清算事务所所。 (4)其他中介机构。 (5)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职业资格的个人,
第二,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前者适用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以及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 资不抵债现象明显、易于判断的案件。后者适用于债权人提 出破产申请以及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资不抵债现象不易判 别的破产案件。
第二节 企业破产的申请和受理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
❖ (一)提出破产申请应提交的文件
为保证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 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第二节 企业破产的申请和受理
四、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效力
❖ (二)中止对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 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
继续进行。第一,对已提起的执行程序应当终止; 已经审结但尚未申请或移送执行的,不得再提起新 的执行程序。第二,应当终止的仅限于以财产为标 的执行程序,对债务人提起的非财产性的执行程序 可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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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1)发生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2)是管理人在管理债务人财产过程发生 的;(3)是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
2、共益债务范围:(第42条)
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第43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
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共益
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 当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法院应当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并予以公告。
第六节 债权申报
一、概念 债权申报是指债权人在接到法院受理破产 申请的裁定通知或公告后,在法定期限内 向法院申请登记债权,以参加破产程序, 行使有关权利的意思表示。
• 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所丧失的只是进 入破产程序行使权利的机会,但不是说债 权人的债权也归于消灭,其实体权利依然 存在。
三、债权申报的要求
依据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 当按照下列要求:
(1)关于未到期债权和附利息债权的申报,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 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 止计息。(第46条)
• 破产申请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企业 破产案件有债务人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破产受理
(一)受理的期限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
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 当自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法院提出。法院 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 上述规定的情形外,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 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裁 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延长15日。
(11)关于债权表的编制、审查和确认。
2、共益债务范围:(第42条)
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第43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
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共益
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 当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法院应当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并予以公告。
第六节 债权申报
一、概念 债权申报是指债权人在接到法院受理破产 申请的裁定通知或公告后,在法定期限内 向法院申请登记债权,以参加破产程序, 行使有关权利的意思表示。
• 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所丧失的只是进 入破产程序行使权利的机会,但不是说债 权人的债权也归于消灭,其实体权利依然 存在。
三、债权申报的要求
依据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 当按照下列要求:
(1)关于未到期债权和附利息债权的申报,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 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 止计息。(第46条)
• 破产申请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企业 破产案件有债务人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破产受理
(一)受理的期限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
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 当自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法院提出。法院 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 上述规定的情形外,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 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裁 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延长15日。
(11)关于债权表的编制、审查和确认。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PPT课件
受
对于法院而言
理
(包括审理程序、执行程序 财产保全程序)必须中止
后
的
法 律
对于债务人而言
个别清偿受限
效
力
对于债权人而言
不得要求个别清偿
13
债权人会议
性质
是临时自治团体,不是权利主体;其 决议往往由法院认定,清算组执行
债
权
组成
人
由全体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
的主席应当由法院从有表决权的 债权人中指定
会 议
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职权
表决
14
表决权
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没有表决权,除非放弃优先受偿 兼有双重身份的债权人,债权人享有的表决权仅限于 无财产担保的部分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如果担保物小于债权,则债权人就 未清偿的部分享有表决权。
15
第一次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 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2、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正常终 结 3、企业被依法终结整顿的----------------------非正常终结
24
企业破产宣告的法律效力
企
业
破
产
宣
经营受限
告
的
法
律
效
力
破产宣告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自破产宣告日应当停止生产经 营活动清算组认为有必要的除外 通知其开户银行,限定其 银行帐户只能供清算组使用 法院指定必要的留守人员
4
破产制度的特点
破产执行程序
清偿能力 无清偿能力
目的
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结果
丧失主体资格
经济法之企业破产法律制度(PPT 40张)
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一节 破产与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界限与破产程序开始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
第四节 和解和重整 第五节 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第一节 破产与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和破产制度 破产的概念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法院主持强制清偿
不足部分不再偿还 破产制度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经由
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 主持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公平地清偿所欠全部 债务。最终消灭债务人主体资格的一系列法律 制度。
以后会议在法院或债权人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召 开,也可在 管理人或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 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债务人 列席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有财产担保的 破产债权人
——所有债权人 代替债务人清偿 债务后的债务人 的保证人
无财产担保的 破产债权人
二、职权及决议
1、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其性质及数额
法院是否受理该企业的破产申请?说明理由。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
一、概念和组成 概念
指债权人依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或公告组 成的行使债权、破产参与权的机构。
性质
1、清理债权债务的决议机构
2、监督机构
3、临时机构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第一次会议由法院召集;会议时间在通知(公告)中确定,自 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 3、引入重整制度 • 债务人有破产原因或者有可能出现破产 原因,都可以申请重整。新破产法第73 条第一款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 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 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 务。”
• 4、规制破产不当行为 新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前一年内,债务人具有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 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 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放弃债权等行为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予以撤销。 另外,新破产法第33条还规定,为逃避债务而 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 债务等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一节 破产与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界限与破产程序开始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
第四节 和解和重整 第五节 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第一节 破产与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和破产制度 破产的概念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法院主持强制清偿
不足部分不再偿还 破产制度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经由
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 主持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公平地清偿所欠全部 债务。最终消灭债务人主体资格的一系列法律 制度。
以后会议在法院或债权人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召 开,也可在 管理人或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 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债务人 列席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有财产担保的 破产债权人
——所有债权人 代替债务人清偿 债务后的债务人 的保证人
无财产担保的 破产债权人
二、职权及决议
1、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其性质及数额
法院是否受理该企业的破产申请?说明理由。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
一、概念和组成 概念
指债权人依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或公告组 成的行使债权、破产参与权的机构。
性质
1、清理债权债务的决议机构
2、监督机构
3、临时机构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第一次会议由法院召集;会议时间在通知(公告)中确定,自 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 3、引入重整制度 • 债务人有破产原因或者有可能出现破产 原因,都可以申请重整。新破产法第73 条第一款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 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 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 务。”
• 4、规制破产不当行为 新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前一年内,债务人具有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 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 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放弃债权等行为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予以撤销。 另外,新破产法第33条还规定,为逃避债务而 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 债务等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ppt
产,但如果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 则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5)企业在破产前,为维持生产经营向职工筹借的款 项视为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职工在企业破产前 作为资本金投资的款项,视为破产财产; (6)破产企业的对外投资及应得收益视为破产财产; (7)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未到期的债权,按到期债权 列入破产财产,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及其他 损失。
第三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一、破产制度的特征 二、破产界限 三、破产开始的效力 四、债权人会议 五、和解与整顿制度 六、破产财产 七、破产债权 八、取回权、别除权、抵消权与撤消权 九、破产财产的分配
破产制度的特征
1.民事诉讼与执行程序中的债务人通常具有清偿能 力,故强调债务人的自动履行,并在必要时强制 其履行。而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已丧失清偿能力, 其对个别债权人的自动履行将违背对全体债权人 公平清偿的原则。
取回权、别除权、抵销权与撒销权
1.取回权 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如由破产
企业保管、租用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 利人通过清算组行使取回权取回。 2.抵销权
(1)在破产宣告前,债权人对破产企业 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
(2)在破产宣告后,债权人对破产企业 发生的债务,禁止抵销。 3.撤销权 4.别除权
2.民事诉讼与执行程序是为个别债权人利益进行的, 而破产程序则是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进行的。前者 的目的是债的履行,而后者则更强调在债权人之 间的公平履行以及对债务人正当利益的保护。
3.破产程序是对债务人全部财产与经济关系进行的 彻底清算,破产程序终结后,债务人将丧失民事 主体资格。而民事诉讼与执行程序不涉及民事主 体资格问题,其范围仅限于债务人的相关财产。
破产开始的效力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 行程序,包括已经审结但尚未执行,虽已开始执行但尚未 执行完毕的,都必须中止;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不得对债务 人提起新的诉讼,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 民法院申报债权,统一依破产程序公平受偿。
第三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一、破产制度的特征 二、破产界限 三、破产开始的效力 四、债权人会议 五、和解与整顿制度 六、破产财产 七、破产债权 八、取回权、别除权、抵消权与撤消权 九、破产财产的分配
破产制度的特征
1.民事诉讼与执行程序中的债务人通常具有清偿能 力,故强调债务人的自动履行,并在必要时强制 其履行。而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已丧失清偿能力, 其对个别债权人的自动履行将违背对全体债权人 公平清偿的原则。
取回权、别除权、抵销权与撒销权
1.取回权 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如由破产
企业保管、租用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 利人通过清算组行使取回权取回。 2.抵销权
(1)在破产宣告前,债权人对破产企业 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
(2)在破产宣告后,债权人对破产企业 发生的债务,禁止抵销。 3.撤销权 4.别除权
2.民事诉讼与执行程序是为个别债权人利益进行的, 而破产程序则是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进行的。前者 的目的是债的履行,而后者则更强调在债权人之 间的公平履行以及对债务人正当利益的保护。
3.破产程序是对债务人全部财产与经济关系进行的 彻底清算,破产程序终结后,债务人将丧失民事 主体资格。而民事诉讼与执行程序不涉及民事主 体资格问题,其范围仅限于债务人的相关财产。
破产开始的效力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 行程序,包括已经审结但尚未执行,虽已开始执行但尚未 执行完毕的,都必须中止;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不得对债务 人提起新的诉讼,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 民法院申报债权,统一依破产程序公平受偿。
第06章__企业破产法律制度1.ppt
2020/10/5
二、管理人的报酬
1.管理人的报酬属于破产费用,由人民法院确定;债 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有异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 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
2.对清算组中参与工作的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 员,不支付报酬。
3.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聘请本专业的其他 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 用从其报酬中支付,不得在管理人报酬之外从破产费用 中另行支付。
第六章 破产法
2020/10/5
论
一、破产的概念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各种原因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通过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 使得债权债务关系依据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得以 调整,或者通过变卖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使得债权 人公平受偿的法律程序。
2020/10/5
破产清算的特点
破产清算执行程序
2020/10/5
(二)无效行为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提示:根据《刑法》的规定,公司、企业 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 式转移财产、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 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 元以下的罚金。
破产 清算
注销
破产财产 破产债权 财产清偿
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的法律效力
受 对于法院而言
理
后
的
法 律
对于债务人而言
效
力
对于债权人而言
对债务人其他民事执行程序 (包括执行程序、财产保全程 序)必须中止
个别清偿受限
不得要求个别清偿
2020/10/5
二、管理人的报酬
1.管理人的报酬属于破产费用,由人民法院确定;债 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有异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 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
2.对清算组中参与工作的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 员,不支付报酬。
3.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聘请本专业的其他 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 用从其报酬中支付,不得在管理人报酬之外从破产费用 中另行支付。
第六章 破产法
2020/10/5
论
一、破产的概念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各种原因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通过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 使得债权债务关系依据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得以 调整,或者通过变卖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使得债权 人公平受偿的法律程序。
2020/10/5
破产清算的特点
破产清算执行程序
2020/10/5
(二)无效行为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提示:根据《刑法》的规定,公司、企业 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 式转移财产、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 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 元以下的罚金。
破产 清算
注销
破产财产 破产债权 财产清偿
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的法律效力
受 对于法院而言
理
后
的
法 律
对于债务人而言
效
力
对于债权人而言
对债务人其他民事执行程序 (包括执行程序、财产保全程 序)必须中止
个别清偿受限
不得要求个别清偿
2020/10/5
企业破产法PPT课件
4
• 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 破产界限,但并非所有达到破产界限的企 业均被宣告破产,企业具有该情形,也可 以依法进行重整。(70条)
5
二、破产申请
• 是破产申请人向法院请求受理破产案件, 适用破产程序,宣告破产的意思表示。
• 依据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可 以提出破产申请;另外依法负有清算责任 的人,在清算过程发现企业资不抵债,应 当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17
三、债务人的无效行为
• 无效行为自始 无效。因无效行为取得的财 产,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 使行为人的财产恢复到行为之前的状态。
•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一是为 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二是虚构债 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得债务的。据此取得财 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18
四、抵消权
• 破产法上的抵消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 受理前对债务人即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无 论是否已到清偿期限,标的是否相同,均 可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确定前向管理人主 张相互抵消的权利。
3
第二节 破产申情和受理
一、破产界限 亦称破产原因,是法院据以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
标准。 破产法第2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
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依照本法清理债务。 由此可见,破产界限有两个可供选择的原因,一是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 偿全部债务;二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 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简称不能清偿
企业破产法
主要内容:破产界限、破产申情; 破产管理人、债务人财产、 破产费用;
债权人会议,破产清算; 和解和整顿
1
第一节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和特征 破产是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在法院的审理
• 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 破产界限,但并非所有达到破产界限的企 业均被宣告破产,企业具有该情形,也可 以依法进行重整。(70条)
5
二、破产申请
• 是破产申请人向法院请求受理破产案件, 适用破产程序,宣告破产的意思表示。
• 依据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可 以提出破产申请;另外依法负有清算责任 的人,在清算过程发现企业资不抵债,应 当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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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务人的无效行为
• 无效行为自始 无效。因无效行为取得的财 产,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 使行为人的财产恢复到行为之前的状态。
•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一是为 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二是虚构债 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得债务的。据此取得财 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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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抵消权
• 破产法上的抵消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 受理前对债务人即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无 论是否已到清偿期限,标的是否相同,均 可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确定前向管理人主 张相互抵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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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破产申情和受理
一、破产界限 亦称破产原因,是法院据以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
标准。 破产法第2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
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依照本法清理债务。 由此可见,破产界限有两个可供选择的原因,一是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 偿全部债务;二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 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简称不能清偿
企业破产法
主要内容:破产界限、破产申情; 破产管理人、债务人财产、 破产费用;
债权人会议,破产清算; 和解和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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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和特征 破产是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在法院的审理
第五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课件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PPT学习交流
1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本章目录
• 第一节 破产和破产法概述 • 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 • 第三节 管理人制度 • 第四节 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 • 第五节 和解与重整程序 • 第六节 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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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一节 破产和破产法概述 本节内容
一、破产的概念和特征 二、企业破产法的概念和立法发展概况
一、管理人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二、管理人的职责 三、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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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第三节 管理人制度
一、管理人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所谓管理人,是指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接管债务 人财产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务的专业人员。
➢ 在整个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始终处于中心地位,破产程序能否 顺利进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管理人的设置是否合理,以及管 理人是否认真地履行了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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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
三、破产案件的受理
破产案件的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认为 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 为。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审查如下要件:
申请人资格;
被申请人的破产能力;
接受申请法院的管辖权;
申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如是否提供了证据材料等);
PPT学习交流
7
新《企业破产法》制度的创新
知识链接5-1
2006年8月27日在北京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企业破产法》,它从 立法上确立了真正意义上的企业破产制度。《企业破 产法》共分十二章一百三十六条。该法不仅重新界定 了企业破产清偿顺序,而且平衡了劳动债权与担保债 权的权益。新《企业破产法》最重要的有六大亮点: 它的适用范围涵盖了所有的企业法人;引入了管理人 制度;引入了重整制度;规定了跨境破产制度;规定 了破产责任;规定了金融机构破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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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本章目录
• 第一节 破产和破产法概述 • 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 • 第三节 管理人制度 • 第四节 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 • 第五节 和解与重整程序 • 第六节 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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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破产和破产法概述 本节内容
一、破产的概念和特征 二、企业破产法的概念和立法发展概况
一、管理人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二、管理人的职责 三、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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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管理人制度
一、管理人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所谓管理人,是指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接管债务 人财产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务的专业人员。
➢ 在整个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始终处于中心地位,破产程序能否 顺利进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管理人的设置是否合理,以及管 理人是否认真地履行了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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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
三、破产案件的受理
破产案件的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认为 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 为。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审查如下要件:
申请人资格;
被申请人的破产能力;
接受申请法院的管辖权;
申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如是否提供了证据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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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破产法》制度的创新
知识链接5-1
2006年8月27日在北京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企业破产法》,它从 立法上确立了真正意义上的企业破产制度。《企业破 产法》共分十二章一百三十六条。该法不仅重新界定 了企业破产清偿顺序,而且平衡了劳动债权与担保债 权的权益。新《企业破产法》最重要的有六大亮点: 它的适用范围涵盖了所有的企业法人;引入了管理人 制度;引入了重整制度;规定了跨境破产制度;规定 了破产责任;规定了金融机构破产等。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pptx
破产申请与受理
破产申请的条件
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债务人以其行为或财产状况表明其不能偿还到期债务。
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无法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
破产申请的受理流程
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
企业破产的基本程序
申请与受理
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破 产,法院依法进行受理。
债权申报与确认
债权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管理人 申报债权,并由管理人进行审查和 确认。
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可以组成债权人会议,参与 破产程序的重大决策。
重整与和解
企业可以通过重整或和解的方式寻 求拯救或退出破产程序。
02
效力
和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需要按照协议履行自己的义 务。如无法履行协议内容,则可能会导致企业破产。
重整与和解的结果与效果
结果
重整与和解的结果通常是债权人获得部分或全部清偿,同时企业得以继续经 营并逐步恢复生机。
效果
重整与和解可以避免企业破产带来的社会问题,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 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pptx
xx年xx月xx日
目录
• 企业破产制度概述 • 破产申请与受理 • 破产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 • 破产债权与债权人会议 • 重整与和解制度 • 破产清算与终结程序
01
企业破产制度概述
企业破产的定义
定义
企业破产是指由于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通过法定程序, 将企业资产变现,以清偿债务,并依法对债务人的债务进行 清偿的行为。
宣告时债权有效。
破产申请的条件
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债务人以其行为或财产状况表明其不能偿还到期债务。
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无法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
破产申请的受理流程
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
企业破产的基本程序
申请与受理
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破 产,法院依法进行受理。
债权申报与确认
债权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管理人 申报债权,并由管理人进行审查和 确认。
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可以组成债权人会议,参与 破产程序的重大决策。
重整与和解
企业可以通过重整或和解的方式寻 求拯救或退出破产程序。
02
效力
和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需要按照协议履行自己的义 务。如无法履行协议内容,则可能会导致企业破产。
重整与和解的结果与效果
结果
重整与和解的结果通常是债权人获得部分或全部清偿,同时企业得以继续经 营并逐步恢复生机。
效果
重整与和解可以避免企业破产带来的社会问题,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 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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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企业破产制度概述 • 破产申请与受理 • 破产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 • 破产债权与债权人会议 • 重整与和解制度 • 破产清算与终结程序
01
企业破产制度概述
企业破产的定义
定义
企业破产是指由于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通过法定程序, 将企业资产变现,以清偿债务,并依法对债务人的债务进行 清偿的行为。
宣告时债权有效。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课件
二、管理人的性质及其组成
管理人作为破产法人代表,对外代表破产企业。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 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自 然人也可以担任管理人,但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三、管理人的职责
管理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全面接管债务人的财产、接受对债务人的债权的履行、回收债务人财产;负责登记债权,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对外代表债务人就有关财产纠纷参加诉讼,对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和 分配等工作。
二、企业的破产界限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法清理 债务。值得注意的是,不能清偿并不等同于资不抵债。
三、破产申请
(一)破产申请的主体 包括:债务人、债权人以及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二)破产申请的形式 破产申请应以书面的形式提出。 (三)破产案件的管辖 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任务二 债务人财产
2-1 债务人财产的构成
债务人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 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债务人财产划分为两部分: 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财产权利。其中财产权利 主要是指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票据权利、股权、物权等。 2.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财产权利。
二、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管理债务人财产 时所负担或产生的债务,以及因债务人财产而产生的,以债务人财产优先支付的债务。共益债 务的范围: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管理人作为破产法人代表,对外代表破产企业。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 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自 然人也可以担任管理人,但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三、管理人的职责
管理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全面接管债务人的财产、接受对债务人的债权的履行、回收债务人财产;负责登记债权,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对外代表债务人就有关财产纠纷参加诉讼,对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和 分配等工作。
二、企业的破产界限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法清理 债务。值得注意的是,不能清偿并不等同于资不抵债。
三、破产申请
(一)破产申请的主体 包括:债务人、债权人以及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二)破产申请的形式 破产申请应以书面的形式提出。 (三)破产案件的管辖 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任务二 债务人财产
2-1 债务人财产的构成
债务人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 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债务人财产划分为两部分: 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财产权利。其中财产权利 主要是指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票据权利、股权、物权等。 2.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财产权利。
二、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管理债务人财产 时所负担或产生的债务,以及因债务人财产而产生的,以债务人财产优先支付的债务。共益债 务的范围: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相关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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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案件的受理
(一)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审查 破产案件的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就破产申请进 行审查后,对其中符合法定申请条件和要求的 案件予以立案的行为。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进 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即人民法院经审查, 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予以立案; 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也应当在7日内通知申 请人,并说明理由。
务” 。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含义如下:1.债务为已到期债务;
2.债权人已提出清偿请求;3.债务人明显不能清偿债务
2019/2/24
上海师大 化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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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破产案件的管辖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1、地域管辖。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
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是指债务
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
不存在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的问题。根据最高法 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
第6条的规定,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
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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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面破产申请;(2)企业主体资格证明;(3)企业法定代 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4)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5) 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6)企业至破产 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 业投资情况等;(7)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
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法人、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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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又称破产界限,它是申请债务人破产的事实根据, 是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和破产预防的法律事实。破产界 限一般是指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即债务人资产达到何种状 况即可进行破产。
我国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界限,是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
2019/2/24 上海师大 化学系 14
如果破产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补充的,人民法 院可以限期申请人更正、补充。按期更正、补充材料 的,人民法院自收到更正、补充材料之日起7日内决定
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 第7条、第8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99条的规定,债权人
和债务人均可以提出破产申请,但两者的条件和要求有
所不同。
2019/2/24
上海师大 化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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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申请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条件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 期债务"。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 问题的规定》第7条的规定,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 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第一,债权发生的事
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2019/2/24
上海师大化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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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和特征
破产在法律上,它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 将其全部财产抵偿其所欠的各种债务,并免除其无法偿 还的债务的活动。
破产有以下特征: 第一,破产以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为前提。 第二,破产以对债务人财产的强制清算与公平清偿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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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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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大 化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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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申请 p150
破产申请,是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 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请求。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 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破产
包括开户审批材料、账号、资金等;(8)企业债权情况表,
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 讨偿还情况;(9)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
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10)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
(11)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12)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 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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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与证据;第二,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
证据;第三海师大 化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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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务人申请 债务人申请自己破产,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不能清 偿到期债务;二是债务人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还要 经过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具有法人资格的非全民所
有制企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宣告自己破产的,
所有制企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企业法
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
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该法第二百零六条还规定:全 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破产法的规定,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 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不适用本章规定。由此可见,我 国现行破产立法只赋予企业法人以破产能力,排除了非 法人组织、自然人的破产能力。
第三,破产以其程序上的特殊性而独立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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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法的概念 (一)破产法的定义 破产法作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广义、狭义 两种理解。狭义的破产法,仅包括破产清算制度;广义的破
产法,则将破产清算制度以及以挽救债务人免于破产为目的
的和解、重整等法律制度,均纳入破产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 现代意义上的破产法为广义的破产法。 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由一系列的单行法律法规及相应的 司法解释、政府部门规章、意见所组成的。这一系列规范可 以分为普通规范和特别规范两大类:p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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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大 化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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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所谓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就是相关主体的破产
能力问题。破产能力是指债务人能够适用破产
程序解决债务清偿问题的资格。通常,具有民
事权利能力是具有破产能力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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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大 化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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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全民
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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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级别管辖
关于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我国企业破产法和民 事诉讼法均未作规定,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 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3条的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 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 划调整的企业的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