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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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取回权、抵销权、别除权和否认权的行使
(1)取回权 取回权是指财产权利人要求占有支配财产的清算组返还或 交付不属于破产财产的权利。如破产企业基于租赁、委托、 保管、承揽等合同关系或基于物上担保等其他关系而占有的 他人财产。 (2)抵销权 破产抵销权系指破产债权人于债务人受破产宣告时对该债 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不依破产分配程序而以自己享有的破产 债权与该债务在对等额内相抵销的权利。 (3)别除权 别除权是是指债权人于破产宣告前就破产企业所属的特定 财产上设置了担保权的,享有的可不依破产清算程序先于一 般破产债权人就担保标的物受清偿的权利。

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 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2)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 (2)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 (3)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 (3)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 (4)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 (4)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 (5)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 (5)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 定物; (6)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6)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7)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7)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8)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8)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9)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 (9)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
问题:法院是否应该支持债权人的主张?
[案例4] 2004年5月23日,杨某6岁的儿子边某 案例4] 2004年 23日,杨某6 在某机械厂宿舍楼平顶上玩耍时触电身亡。 事故发生后,杨某找到该厂和供电公司要求 赔偿。供电公司与杨某达成协议,赔偿其6 赔偿。供电公司与杨某达成协议,赔偿其6万 元。而该厂与杨某未达成协议,故杨某诉至 法院。由于该厂已于2003年 法院。由于该厂已于2003年9月27日宣告进入 27日宣告进入 破产程序,法院依法判令该厂破产清算组承 担赔偿杨某儿子死亡损失费用5 担赔偿杨某儿子死亡损失费用5万余元。同年 12月20日,杨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12月20日,杨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问题: 5万元死亡损失费如何执行?
三、破产申请
主体 债权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还可以是 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非法人社会组织; 债务人,全民所有制的债务企业申请破产的,必须 征得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 清算组,当公司因解散而处于清算并且资不抵债时, 清算组有权利也有义务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 产。
四、破产案件的管辖
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破产债权的概念
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企业所成立的, 必须通过破产程序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债 权。 破产债权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须是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债权,即债权发生 的原因存在于破产宣告之前; 第二,须是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即没有设 定财产性担保的债权; 第三,须是非依破产程序不得行使的债权.
[案例2]某机械厂与某销售公司发生合同纠纷, 案例2]某机械厂与某销售公司发生合同纠纷, 销售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期归还机 械厂的货款。机械厂的法定代表人一怒之下 提出:如果销售公司不按期归还货款,他将 向法院申请宣告销售公司资不抵债而破产, 让销售公司在法院的破产公告中“亮丑” 让销售公司在法院的破产公告中“亮丑”, 并以此贬低其商业信誉的方式来要挟销售公 司。然而,当机械厂的法定代表人到法院提 出宣告销售公司破产申请时,法院明确答复 对此申请不予受理。 问题:法院为什么对此申请不予受理?
三、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 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 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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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破产程序终结
►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
[案例3]某村委会于1992年出资设立一家取暖设备有限公司A, 案例3]某村委会于1992年出资设立一家取暖设备有限公司A 1994年12月,A公司与某外国公司B 1994年12月,A公司与某外国公司B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中外 合资有限责任公司C.2002年10月,C 合资有限责任公司C.2002年10月,C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发现A 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发现A、B两公司对C公司的 两公司对C 出资均存在严重问题:C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按照章程 出资均存在严重问题:C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按照章程 规定A公司应向C公司出资300万元(土地使用权作价150万元, 规定A公司应向C公司出资300万元(土地使用权作价150万元, 其它为现金出资),而A公司在C公司成立后不久便抽走了100 其它为现金出资),而A公司在C公司成立后不久便抽走了100 万元的现金出资;B公司向C公司出资的200万元是以机器设备 万元的现金出资;B公司向C公司出资的200万元是以机器设备 的形式出资的,而这些机器设备由于是二手设备,当时的实际 价值只有60万元。基于此种情况,法院欲以抽逃资金和出资不 价值只有60万元。基于此种情况,法院欲以抽逃资金和出资不 实为由追究A 实为由追究A、B两公司的责任,但调查后发现A公司已于2000 两公司的责任,但调查后发现A公司已于2000 年6月因违法经营被吊销了营业执照,之后,村委会认为A公司 月因违法经营被吊销了营业执照,之后,村委会认为A 的产品老化、市场萎缩,于是就把A 的产品老化、市场萎缩,于是就把A公司的厂房拆掉,在原址 上建起了一处水果批发市场,但是对A 上建起了一处水果批发市场,但是对A公司并未进行清算,也 未办理注销手续。而B公司在C公司成立1 未办理注销手续。而B公司在C公司成立1年后,也因种种原因 不再参与C公司的生产经营。面对这种情况,C 不再参与C公司的生产经营。面对这种情况,C公司的债权人主 张以村委会为被告,承担A公司对C 张以村委会为被告,承担A公司对C公司抽逃资金的责任。
六、关于债权的申报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提交债权证明和合法有效的 身份证明;申报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交证 明财产担保的证据。债权人会议对人民法院同意该 债权人参加破产财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 院申请复议。
七、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是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的、 债权人会议是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的 、 代表债权人共同意志参与破产程序实施的法 定机构。 定机构。
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 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 破产程序终结后,由清算组向破产企业原登 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案例1]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国有企业A公 案例1]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国有企业A 司,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 到期债务呈连续状态,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还 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债权人对清算组 提交的A 提交的A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没有提出任何 异议,但表决时因破产债权的清偿率为零而未 获通过。由于A 获通过。由于A公司破产财产确实较少,债权 人会议主席与其他所有的债权人以及清算组商 定后,一致表示没有必要再召开第二次债权人 会议,同意由法院直接裁定该分配方案。 问题:法院能否直接裁定财产分配方案?
二、破产界限
破产界限即破产原因,是指债务人应受破产宣告 的法定事由,也即债务人在什么境况下会被法院宣 告破产。 《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 企业破产法》 条第1款规定:“ 清偿到期债务, 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 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第五章 破产法
第一节 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将债务 人所有财产公平清偿给所有债权人,并免除未能 清偿的债务,从而消灭债务人主体资格的偿债程 序。 2、基本特征: (1)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程序 (1)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程序 (2)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所运用的偿债程序 (2)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所运用的偿债程序 (3)破产是以债务人全部财产清偿债务的偿债程序 (3)破产是以债务人全部财产清偿债务的偿债程序 (4)破产是公平清偿债务的程序 (4)破产是公平清偿债务的程序 (5)破产是以司法审判形式而实施的偿债程序
五、破产案件的受理
后果: 1、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尚在一审程序的,受 诉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 2、案件已进行到二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3、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4、以债务人为被告的其他债务纠纷案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 分别处理: (1)已经审结但未执行完毕的,应当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凭生效 (1)已经审结但未执行完毕的,应当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凭生效 的法律文书申报债权。 (2)尚未审结且无其他被告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 (2)尚未审结且无其他被告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 止诉讼,由债权人申报债权。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终结诉 讼。 (3)尚未审结并有其他被告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 (3)尚未审结并有其他被告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 中止诉讼,由债权人申报债权。待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审 理。 (4)债务人系从债务人的债务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4)债务人系从债务人的债务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案例5]上海爱建钢材有限公司系上海市金山区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案例5]上海爱建钢材有限公司系上海市金山区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007 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007 年9月1日,其债权人上海高超商贸公司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并于9 10日通 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并于9月10日通 知了债务人。9 15日该人民法院指定了由某律师事务所和会计 知了债务人。9月15日该人民法院指定了由某律师事务所和会计 师事务所组成的管理人。管理人进行了了如下活动: 1、决定解除了上海爱建钢材有限公司与上海大亚生产资料商店 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2、对上海爱建钢材有限公司的全部财产进行清点,登记造册。 该公司在宣告破产时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价值为350万元(其中 该公司在宣告破产时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价值为350万元(其中 100万元为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的厂房,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 100万元为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的厂房,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 后又在破产程序终结前限得对外投资收益100万元。债权人甲和 后又在破产程序终结前限得对外投资收益100万元。债权人甲和 乙在人民法院受理该公司的破产申请时对其分别享有456万元和 乙在人民法院受理该公司的破产申请时对其分别享有456万元和 110万元的债权,中国工商银行对其享有150元的债权。该公司 110万元的债权,中国工商银行对其享有150元的债权。该公司 欠发职工工资55万元,欠交锐金35万元。后又查明:在人民法院 欠发职工工资55万元,欠交锐金35万元。后又查明:在人民法院 受理该公司破产案件前3个月内,该公司无偿转让作价为80万元 受理该公司破产案件前3个月内,该公司无偿转让作价为80万元 的财产,管理人遂向人民法院申请予以撤销,顺利追回上述财产。
八、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布被申请 破产的债务企业进入破产清算并予以公告的 审判行为。
九、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是指宣告企业破产后,清算组在 人民法院的领导下,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 清理、作价、处理和分配的程序。
第二节 破产财产和分配
一、破产财产 1、概念: 破产财产是指在破产宣告后可依照破产 程序用于清偿破产债权的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 2、破产财产的范围: (1)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 (1)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 财产; (2)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 (2)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 产; (3)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3)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4)否认权 否认权是指为满足债权人最大比例的清偿要求而 设置的,由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 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损债权人利益的无益行为通过 人民法院进行否认并追回所转移的财产的权利。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 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1)隐匿、私 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1)隐匿、私 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 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 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 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 到期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 到期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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