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案例解析--合同编--典型合同之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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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纠纷案评析(5篇)

承揽合同纠纷案评析(5篇)

承揽合同纠纷案评析(5篇)第一篇:承揽合同纠纷案评析承揽合同纠纷案评析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海民初字第﹡﹡号原告北京﹡﹡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现代城2号楼08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盛邦联合(北京)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现代城B座702室。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客户部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马道口3-6-504。

被告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22号上地科技综合楼B座8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北京市宏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恒通公司)与被告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中恒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华阳恒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金中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阳恒通公司诉称,2005年3月,我公司与金中恒公司签订“金中恒MP3展柜”制造工程合同,合同约定金中恒公司委托我公司承做“金中恒MP3展柜”设计及安装工作,工程期限是2005年3月23日至3月26日;工程费用总额为3.74万元,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工程总款的50%(即18700元),乙方将制作成品运到甲方指定地点,甲方验收后须支付乙方的工程总款45%(即16830元),余款即工程总款5%(1870元),甲方应于收到货品六个月之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合同签订后,我公司履行了义务,于合同约定日期完成了展柜的设计及安装工作,但金中恒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后期工程款。

根据合同第六条违约责任第2款规定,甲方如不能在所约定的时间内支付乙方工程款,甲方应付违约责任。

甲方须支付后期工程款的10%违约滞纳金,每迟延10日,违约滞纳金增加1%,乙方有权追究因此带来的一切相关损失。

民法典承揽合同

民法典承揽合同

民法典承揽合同第一章概述第一条本合同由被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受托人(以下简称“承揽人”)于本合同签定之日签定即生效,依据中国民法通则第166条“承租合同”规定依法成立。

第二条本合同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承揽人完成某具体工作的主体,受托人是指接受委托人委托,完成相应工作及负责提供有关服务的主体。

第二章合同内容第三条委托事项(一)委托人委托承揽人完成的工作的内容、要求及时限如下:……截至本条款签订日期……(二)委托人有权要求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进行准确、完整地报告,并对其进行不定期地审查;第四条收费标准(一)承揽人收取委托人的报酬如下:(二)承揽人所提供的服务收费标准:第三章合同的解除第五条委托人有权根据下列情况解除本合同:(一)委托事项完成;(二)承揽人违反合同;(三)双方发生重大变故,使委托事项不能完成的;(四)法律发生变化,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变得不可执行的;(五)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委托事项涉及国家利益,国家有权取消任务的;第四章其他条款第六条承揽人接受委托事项后,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执行,若违反本合同约定,则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任何损害,责任由承揽人承担,给承揽人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第七条承揽人完成全部任务之日起即构成完结,本合同正式解除。

第八条委托人及承揽人在合作中发生争议或纠纷,双方应和解,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本合同依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法律及法规规范和管理,本合同一经双方签订即视同成立,本合同一式两份,被委托人、受托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以上为本民法典承揽合同正文,以及被委托人、受托人及本合同签定之日的印章,经被委托人、受托人当事双方签订之日签订本合同生效。

被委托人:XXXX签约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之典型合同承揽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之典型合同承揽合同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之典型合同承揽合同第⼗七章 承揽合同 第七百七⼗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按照定作⼈的要求完成⼯作,交付⼯作成果,定作⼈⽀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作。

第七百七⼗⼀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式,材料的提供,履⾏期限,验收标准和⽅法等条款。

第七百七⼗⼆条 承揽⼈应当以⾃⼰的设备、技术和劳⼒,完成主要⼯作,但是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将其承揽的主要⼯作交由第三⼈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完成的⼯作成果向定作⼈负责;未经定作⼈同意的,定作⼈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三条 承揽⼈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作交由第三⼈完成。

承揽⼈将其承揽的辅助⼯作交由第三⼈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完成的⼯作成果向定作⼈负责。

第七百七⼗四条 承揽⼈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选⽤材料,并接受定作⼈检验。

第七百七⼗五条 定作⼈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

承揽⼈对定作⼈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不得擅⾃更换定作⼈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七百七⼗六条 承揽⼈发现定作⼈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

因定作⼈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百七⼗七条 定作⼈中途变更承揽⼯作的要求,造成承揽⼈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百七⼗⼋条 承揽⼯作需要定作⼈协助的,定作⼈有协助的义务。

定作⼈不履⾏协助义务致使承揽⼯作不能完成的,承揽⼈可以催告定作⼈在合理期限内履⾏义务,并可以顺延履⾏期限;定作⼈逾期不履⾏的,承揽⼈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九条 承揽⼈在⼯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必要的监督检验。

定作⼈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的正常⼯作。

第七百⼋⼗条 承揽⼈完成⼯作的,应当向定作⼈交付⼯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民法典的承揽合同

民法典的承揽合同

《民法典》承揽合同范本一、合同双方甲方(定作人):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揽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承揽事项承揽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项目内容描述:________________项目要求及标准:______________三、承揽期限承揽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若项目有分阶段完成的,应明确各阶段完成时间。

四、报酬及支付方式报酬总额:____元人民币(含税费)。

支付方式:____(如分期支付、验收合格后支付等)。

支付时间:____(如合同签订后__日内支付预付款,项目验收合格后__日内支付尾款等)。

五、材料提供双方应明确材料的提供方(甲方或乙方)及材料的质量要求。

最高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丨实务研究

最高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丨实务研究

最高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丨实务研究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法谚鉴于建设工程的重要性及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我国民法典将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分设两章进行规定,并明确建设工程合同章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

由此可知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存在相通之处,但其实二者又有诸多不同,为正确适用法律及合理分配权利义务,有必要在司法实践中对两种合同加以区分。

本期,我们选取了一则最高法院典型案例,就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

下文,我们将予以分享,希望对您有所启发。

案情简介一、2015年3月,华冶公司与昆仑公司签订《工程承揽合同》,约定由华冶公司作为承包人承建该工程,总价款为1500万元,工期120天。

同年4月,双方又签订《合同补充协议书》,约定在土建项目费用上昆仑公司同意增补85万元作为土建施工费用。

二、随后华冶公司将部分承包工程分包给不同的第三方进行实际施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工程进度滞后、工程进度款项迟延支付等问题发生纠纷,华冶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经审查,虽案涉双方签订的合同名为承揽合同,但根据合同内容来看,双方不仅约定了对施工项目进行勘察设计,而且还对建设工期、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以及预付工程款事项进行了约定,昆仑公司将案涉工程交由华冶公司施工,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特征。

四、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中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案涉纠纷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同性质定性准确,并无不妥。

昆仑公司申请再审认为本案属承揽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核心观点建设工程合同在性质上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但两种合同性质受到的法律规制大相径庭。

应从主体要求、承揽内容、履行方式及权利适用等方面准确界定合同性质,从而判别各方责任承担。

实务分析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都是以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典型的给付合同,但二者承揽的工作内容不同,建设工程合同属于一种特殊类型的承揽合同。

民法典合同编 第17章 承揽合同【第770-787条】逐条权威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合同编 第17章 承揽合同【第770-787条】逐条权威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合同编第17章承揽合同【第770-787条】逐条理解与适用1、本内容节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三)》,【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一书第1795 -1900页的内容。

2、本文档仅供个人学习研究使用。

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二分编典型合同 (2)第十七章承揽合同 (2)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定义和承揽主要类型】 (2)第七百七十一条【承揽合同主要内容】.............................................9第七百七十二条【承揽工作主要完成人】 (11)第七百七十三条【承揽辅助工作转交】.............................................12第七百七十四条【承揽人提供材料时的义务】 (14)第七百七十五条【定作人提供材料时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18)第七百七十六条【定作人要求不合理时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21)第七百七十七条【定作人变更工作要求的法律后果】 (23)第七百七十八条【定作人协助义务】 (26)第七百七十九条【定作人监督检验】 (28)第七百八十条【承揽人工作成果交付】 (31)第七百八十一条【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时的违约责任】 (34)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期限】 (37)第七百八十三条【定作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时承揽人权利】 (39)第七百八十四条【承揽人保管义务】 (42)第七百八十五条【承揽人保密义务】 (44)第七百八十六条【共同承揽人连带责任】 (46)第七百八十七条【定作人任意解除权】 (4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十七章承揽合同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定义和承揽主要类型】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承揽合同_工程_案例(3篇)

承揽合同_工程_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建筑工程行业迎来了蓬勃发展的时期。

在此背景下,承揽合同在建筑工程领域的应用日益广泛。

本文将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某住宅小区项目为例,分析承揽合同在工程实践中的应用。

二、项目概况1. 项目名称:某住宅小区项目2. 项目地点:某市某区3. 项目规模:占地面积约100亩,总建筑面积约20万平方米,包括住宅楼、商业楼、地下车库等配套设施。

4. 项目业主: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 承揽方: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承揽合同签订1. 合同类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2. 合同内容:(1)工程范围:包括住宅楼、商业楼、地下车库等配套设施的土建、装饰装修、安装等施工内容。

(2)工程工期:合同工期为24个月。

(3)工程质量:按照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执行,确保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等级。

(4)工程造价:合同总价为人民币2亿元。

(5)付款方式:按照工程进度分期支付,每完成一定比例的工程量后支付相应款项。

(6)违约责任: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如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工程实施过程1. 施工准备阶段(1)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条件,编制了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明确了施工方案、进度计划、质量保证措施等。

(2)组织施工队伍: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组建了专业的施工队伍,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等。

(3)材料设备采购: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工程进度计划,及时采购各类建筑材料和施工设备。

2. 施工阶段(1)土建工程: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土建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2)装饰装修工程:在土建工程完成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施工队伍进行装饰装修施工,包括墙面、地面、门窗、水电等安装。

(3)安装工程: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装饰装修工程完成后,组织施工队伍进行安装工程,包括管道、设备、电气等安装。

民法典案例解析合同编典型合同之运输合同

民法典案例解析合同编典型合同之运输合同

民法典案例解析合同编典型合同之运输合同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运输合同是一种常见且重要的合同类型。

无论是货物的运输还是人员的运送,都离不开运输合同的规范和约束。

今天,我们就通过一些具体的案例来深入解析民法典中关于运输合同的相关规定。

先来看一个货物运输的案例。

甲公司委托乙物流公司运输一批价值50 万元的货物,双方签订了运输合同,约定运输期限为 5 天,运费5000 元。

然而,在运输途中,由于乙物流公司司机的疏忽,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货物部分受损,损失价值 10 万元。

甲公司要求乙物流公司赔偿全部损失,但乙物流公司认为自己只应承担部分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承运人能够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上述案例中,交通事故并非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乙物流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对货物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再来看一个客运运输的案例。

_____乘坐长途客车从 A 市前往 B 市,在途中,客车司机为了避让突然冲出马路的行人,紧急刹车,导致_____受伤。

_____要求长途客车所属的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这种情况,民法典规定,承运人应当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在这个案例中,_____的受伤并非自身健康原因或者故意、重大过失造成,运输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接下来,我们探讨一下运输合同中的一些常见问题。

比如,运输合同的履行地点和方式。

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货物运输的履行地点为货物交付地,客运运输的履行地点为旅客上车的地点。

而运输方式则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和实际情况来确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方式进行运输。

还有关于运输费用的支付问题。

运输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承揽法律案例分析材料(3篇)

承揽法律案例分析材料(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建筑装修材料生产、销售的企业。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行业的蓬勃发展,建材公司的业务量也逐年增加。

为了满足市场需求,建材公司决定扩大生产规模,新建一座现代化厂房。

在厂房建设过程中,建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中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作为承揽方。

二、案例描述1. 合同签订建材公司与建筑公司于2018年5月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建材公司的新厂房,合同总价为1000万元,工期为12个月。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质量要求、违约责任等内容。

2. 工程进度与质量在工程开工后,建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了各阶段的施工任务。

然而,在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由于建筑公司施工质量不达标,导致部分墙体出现裂缝。

建材公司发现后,要求建筑公司整改。

建筑公司虽然进行了整改,但墙体裂缝问题并未得到彻底解决。

3. 争议产生在工程接近尾声时,建材公司发现建筑公司施工的屋顶部分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建筑公司进行返工。

建筑公司认为,屋顶质量问题并非自身责任,而是由于建材公司提供的材料存在问题。

双方就责任划分和修复费用产生争议,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4. 诉讼请求建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建筑公司承担因屋顶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工期延误损失等。

建筑公司则辩称,屋顶质量问题与建材公司提供的材料有关,要求建材公司承担部分责任。

三、案例分析1. 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建材公司与建筑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的体现,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有效。

2. 质量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标准。

本案中,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能保证工程质量,导致墙体和屋顶出现质量问题,违反了法律规定。

承揽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分析

承揽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分析

承揽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分析承揽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分析一、案例概述甲方(委托人)与乙方(承揽人)签署了一份承揽合同,甲方委托乙方设计并安装一套太阳能系统。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认为乙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工程,且工程质量存在瑕疵,因此拒绝支付尾款。

此时,乙方认为其已完成工程并符合约定标准,要求甲方履行付款义务。

由此,双方陷入合同纠纷。

二、双方基本信息甲方:名称:XXX公司地址:XXX法定代表人:XXX乙方:名称:XXX公司地址:XXX法定代表人:XXX三、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甲方身份:委托人权利: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设计并安装太阳能系统,并支付相应费用的权利;要求乙方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工程,达到约定标准的权利。

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

履行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项。

期限:在工程完工后,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款项。

违约责任:未按照要求支付工程款项的话,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方的损失。

乙方身份:承揽人权利:按照合同约定设计并安装太阳能系统,并获得相应费用的权利;要求甲方按照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项的权利。

义务:按照合同约定设计并安装太阳能系统,并达到约定的标准;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工程,并接受甲方验收;维护工程质量。

履行方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

期限: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

违约责任:未按照要求完成工程或工程质量不达标,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甲方由此引发的损失赔偿责任。

四、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该合同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五、明确各方权力和义务甲乙双方需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支付工程款项。

如一方未履行其义务或违反合同约定,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该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该遵守合同的约定,并且如果合同约定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不能执行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七、其他该合同应该由双方充分讨论并制定,确保各项条款符合法律要求,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避免出现纠纷。

民法典承揽合同模板

民法典承揽合同模板

民法典承揽合同模板合同背景本合同由甲方(以下简称“承揽方”)与乙方(以下简称“委托方”)就委托方需要承揽方提供的特定服务或完成特定工作达成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以下条款和条件达成本合同。

一、合同目的本合同的目的是明确委托方与承揽方之间关于具体服务或工作的责任、权益和义务,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合同内容1.服务/工作描述1.1 委托方向承揽方委托特定服务或完成特定工作,具体内容详见附件A。

1.2 承揽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标准来提供服务或完成工作。

2.报酬与支付2.1 双方约定的报酬金额为(具体金额),委托方应在最终完成服务或工作时支付报酬。

2.2 付款方式为(具体方式,例如:现金、转账等),付款账号为(具体账号)。

2.3 如因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的情况,导致服务或工作无法实施或中断,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并决定是否进行报酬调整或解除合同。

3.保密条款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可能接触到对方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信息。

双方承诺在签署本合同期间和合同终止后仍对此类信息进行保密,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不得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4.违约责任4.1 若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赔偿另一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4.2 若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均可免除此次违约责任。

5.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合同生效与解除1.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直至承揽方将服务或工作按约定完成。

2.合同解除2.1 在没有达到约定服务或工作完成前,任何一方可提前30天提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

2.2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任何一方可提前解除合同:–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约定且持续三十天未进行改正;–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致使无法履行合同。

四、其他1.附件附件A:服务/工作详细描述2.通知或联系方式双方协商一致约定通知或联系方式,具体如下:–承揽方(甲方):•姓名:•联系方式:–委托方(乙方):•姓名:•联系方式:五、附则本合同未约定事项,双方可协商补充或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进行处理。

承揽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范文

承揽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范文

承揽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范文承揽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一、双方基本信息:甲方:张某,身份证号:xxxxxx,职业:某公司法务工作人员。

乙方:李某律师事务所,注册地:某城市,地址:xxxxxx。

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甲方的身份:本次合同中,甲方为指定委托人,负责向乙方提供法律服务需求,以及支付相应的费用。

2.甲方的权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约定提供法律服务,以及就服务质量、服务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

3.甲方的义务:甲方需真实、详细地向乙方提供法律服务需求,保障乙方根据合同条款履行义务。

4.乙方的身份:本次合同中,乙方为承揽人,担任提供法律服务的角色。

5.乙方的权利:乙方有权获取甲方提供的和乙方为甲方提供的信息,并据此提供相应的服务;乙方也有权就甲方提供的信息进行必要的调查和核实。

6.乙方的义务:乙方需根据甲方提供的法律服务需求,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并承担服务提供者应有的义务。

同时,乙方需详细记录服务提供内容,在服务结束后提交服务报告。

三、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双方应当细致阅读和理解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守。

四、明确各方权力和义务1.甲方需向乙方提供真实、详细的法律服务需求信息、资料和证据;2.乙方需根据甲方的实际需求,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并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交服务报告;3.甲方有权监督和评价乙方提供的法律服务,乙方也有义务接受甲方的建议和指导;4.甲、乙双方均有义务保密本次合作的涉及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等内容。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1.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的义务;2.因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适用中国现行法律法规,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3.任一方违反本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对方的损失、承担罚款等。

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期为xxx,到期可续签。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当经双方协商后再作补充或协议,补充或协议效力与本合同相同。

承揽合同纠纷案例

承揽合同纠纷案例

承揽合同纠纷案例
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承揽合同,约定某甲公司承揽某乙公司的工程
项目。

双方约定工程款项为100万元,工期为6个月。

然而,在工程进展过程中,双方因为工程质量、工期延误等问题产生了分歧,最终导致了合同纠纷的发生。

首先,某甲公司认为工程进度延误是由于某乙公司提供的材料质量不达标所致,导致工程无法按时完成。

而某乙公司则认为是某甲公司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管理不善,导致工期延误,要求某甲公司加班加点赶工。

双方在工程质量和工期问题上产生了争执,最终导致了合同纠纷的发生。

其次,双方在合同中并未对工程质量和工期延误的具体标准和责任进行明确约定,导致了双方在纠纷发生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某甲公司认为某乙公司应承担工程质量不达标和工期延误的责任,而某乙公司则认为是由于某甲公司的管理不善导致的问题,要求某甲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双方在合同中对工程质量和工期延误的约定不够清晰,导致了纠纷的发生和处理的困难。

最后,双方在纠纷处理过程中未能及时进行沟通和协商,导致了纠纷的进一步
扩大和恶化。

双方在纠纷发生后未能坐下来进行深入的沟通和协商,导致了双方在纠纷处理上的分歧进一步加大,最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合同纠纷。

综上所述,承揽合同纠纷的发生往往是由于合同约定不清晰、沟通不畅和协商
不足所导致。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当对工程质量和工期延误等问题进行明确约定,避免发生纠纷。

同时,在纠纷发生后,双方应当及时进行沟通和协商,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避免将纠纷进一步扩大。

希望通过本案例的分析,能够引起各方对于合同约定和纠纷处理的重视,避免类似的纠纷再次发生。

承揽合同案例

承揽合同案例

篇一:承揽合同练习案例第七章承揽合同第一节承揽人的义务案例一、承揽人完成工作的义务[案情]某装潢公司承揽了某个体餐馆的门面装修业务,双方于某年5月23日签订了承揽合同,装潢公司为甲方,个体餐馆为乙方。

合同中约定:甲方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包括贴外墙转、做霓虹灯等修缮任务;合同总价款为1.8万元.由乙方预付工程造价的20%,加工日期截止到同年6月23日。

合同签订以后,装潢公司开始施工。

在施工中,由于装潢公司制作霓虹灯的人员突然生病,无法进行工作,为了按期完成任务,装潢公司又将该任务交给了另一家装潢公司,但是并没有通知个体餐馆。

工程验收时,个体餐馆发现装潢公司擅自转让工作任务的事实,于是拒绝向装潢公司支付全部的装修费。

双方经过数次交涉,个体餐馆均拒绝支付全部的装修费,并要求装潢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装潢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个体餐馆支付全部的装修费,并且支付迟延支付装修费的利息。

[问题]本案中,装潢公司将制作霓虹灯的工作交给第三人的做法是否是违约行为?[分析提示]1、相关的法律规定2、承揽人完成工作义务的基本要求3、承揽人完成工作不符合要求的责任第二节定作人的义务案例一、定作人的协助义务[案情]庆华公司与某广告公司签订了广告设计合同。

合同约定由广告公司为庆华公司设计一则电视广告和一则报纸广告,庆华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向广告公司提出广告的要求,广告公司应在1个月内将广告设计完毕。

合同中还规定了广告设计费、支付方法,与期限等。

合同签订后广告公司几次向庆华公司询问对于广告的要求,但庆华公司皆以经营部门正在讨论为由,拒不提供。

因得不到庆华公司的具体要求,广告公司无法开始工作。

在经数次通知庆华公司提供广告要求,庆华公司拒不理睬之后,广告公司向庆华公司宣布解除合同,并要求庆华公司赔偿其损失。

庆华公司表示,虽然没有及时向庆华公司提供广告的具体要求,使广告公司不能开始工作,对此表示歉意,但不同意向广告公司赔偿。

加工承揽合同十大案例

加工承揽合同十大案例

加工承揽合同十大案例案例一:“定制礼服的乌龙”小王要参加一个重要的晚宴,于是找了一家知名的裁缝店定制礼服。

双方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小王详细描述了自己想要的款式、颜色和尺寸。

可是等拿到礼服的时候,发现颜色完全不对,是那种很刺眼的颜色,跟自己要求的低调奢华差了十万八千里。

裁缝店却辩称是按照小王当时选的色卡做的,但是小王拿出合同副本,上面明确写着颜色的具体名称。

因为裁缝店的失误,小王没能穿着满意的礼服参加晚宴,裁缝店不得不承担违约责任,退还了小王的定金并且赔偿了一定的精神损失费(因为小王觉得这个事情让他在社交圈里很没面子)。

案例二:“木雕大师的瑕疵品”一位收藏家委托一位木雕大师制作一个精美的木雕佛像。

合同里规定了要用特定的木材,并且佛像的面部表情、手势等细节都有详细要求。

大师在制作过程中,为了节省成本,偷偷换了一种稍微次一点的木材,而且在佛像的手部雕刻上也没有达到合同要求的精致度。

收藏家来验收的时候,一眼就看出来了问题。

大师还想狡辩,说这只是一点小瑕疵不影响整体。

但是收藏家坚决不同意,按照合同要求,大师不仅要重新制作,还得赔偿收藏家因为延迟交付而造成的其他损失,比如预定的展示柜空着产生的租金损失。

案例三:“广告招牌的大麻烦”一家小商店的老板和一家广告制作公司签订合同,制作商店的招牌。

老板要求招牌要足够坚固,能抵御一定的风力,并且灯光要明亮均匀。

结果招牌刚挂上去没几天,一场不算大的风就把招牌吹得摇摇欲坠,而且有一部分灯光还不亮了。

广告公司来检查,发现是他们在安装的时候没有固定好,而且使用的灯泡质量也不过关。

小商店老板要求广告公司立刻整改,并且因为这几天招牌的问题影响了生意,要求广告公司赔偿相应的营业额损失。

广告公司一开始还不情愿,但是看到合同上白纸黑字写得清楚,只好乖乖照做。

案例四:“印刷错误的宣传册”某公司要参加一个大型的展会,于是找了一家印刷公司印刷宣传册。

合同里规定了宣传册的内容排版、纸张质量、印刷颜色等。

承揽合同背靠背条款案例

承揽合同背靠背条款案例

承揽合同背靠背条款案例案例一:李某与王某的承揽合同李某是一家建筑公司的经理,王某是一位建筑设计师。

李某希望王某能为他的公司设计一栋办公楼,双方达成了一份承揽合同。

李某同时也与张某签订了一份背靠背合同,要求张某在王某完成设计后进行承揽施工。

在合同中,李某与王某明确规定了承揽合同的条款,包括项目的具体要求、设计费用、工期等。

李某与张某也规定了背靠背合同的条款,要求张某在合同生效后的30天内开工,并在指定期限内完工。

由于某些原因,王某在原定的工期内没有完成设计。

李某感到十分困扰,因为按照合同的规定,他必须要承担与张某违约的责任。

在此情况下,李某与王某及张某进行了协商,并修改了背靠背合同的条款。

根据修改后的条款,如果王某无法按时完成设计,李某可以延长张某的工期,以便他有足够的时间来完成施工。

李某也要求王某支付额外的赔偿金,以弥补由于设计延期造成的损失。

最终,王某顺利完成了设计,张某也按时完成了施工。

双方都很满意地结束了这次合作,并没有发生纠纷和争议。

案例二:公司A与公司B的承揽合同公司A是一家生产电子产品的公司,公司B是一家专门从事电子产品包装的公司。

公司A希望由公司B来为他们生产一批电子产品的包装盒。

双方达成了一份承揽合同,并在合同中规定了背靠背合同的条款。

根据背靠背合同的规定,公司A负责提供产品的具体要求和规格,以及包装的数量和交付期限。

公司B则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包装,并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给公司A。

在生产的过程中,由于公司A提供的产品规格有所变动,导致公司B无法按照原定的计划进行包装生产。

公司B通过与公司A进行协商,修改了背靠背合同的条款。

根据修改后的条款,公司A同意支付额外的费用作为对公司B的补偿,用于购买新的包装材料以适应产品规格的变化。

公司B也同意延长交付期限,以确保最终能按照新的要求完成包装任务。

经过双方的努力,公司B顺利完成了包装任务,并按时交付给了公司A。

双方在合同中明确了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以确保在出现纠纷时能及时解决并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承揽合同纠纷案例

承揽合同纠纷案例

承揽合同纠纷案例案例背景本案是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涉及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合同纠纷。

甲方为一家建筑公司,乙方为一家装修公司。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承揽合同,约定乙方承担甲方某个项目的装修工作。

然而,在工程进行过程中,甲方发现乙方存在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不达标等问题。

双方因此产生了合同纠纷。

案件事实1. 合同约定根据双方签订的承揽合同,乙方同意完成甲方指定项目的装修工作,并约定了工程的交付时间、工程质量标准等具体要求。

2. 工期延误在工程进行过程中,甲方发现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工程,导致工程进展严重滞后。

3. 工程质量问题甲方在验收工程时发现,乙方的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如墙面涂料不均匀、地板铺设不平整等。

4. 甲方索赔由于乙方的工期延误和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甲方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甲方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揽合同的履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

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工程,并且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违反了合同约定的内容。

因此,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赔偿。

解决方案甲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解决合同纠纷:1.协商解决:甲方与乙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合同纠纷,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赔偿方案。

2.仲裁申请: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甲方可以向相关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由仲裁机构对合同纠纷进行调解或判决。

3.诉讼起诉:如果仲裁无法达成满意的结果,甲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件结果根据双方协商的结果,最终甲方与乙方达成了赔偿协议,乙方同意承担工期延误和工程质量问题所导致的经济损失,向甲方支付一定的赔偿金额。

结论本案是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工期延误和工程质量问题。

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最终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

这一案件提醒我们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约定工期、工程质量等具体要求,并且在发现问题时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合同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承揽合同纠纷案例事件及分析报告

承揽合同纠纷案例事件及分析报告

承揽合同纠纷案例事件及分析报告一、案例事件。

# (一)事件背景。

老张是个经验丰富的木工师傅,在当地小有名气。

有一天,一家新开的咖啡店老板小李找到老张,说想让他帮忙打造一批独具特色的木质桌椅,用来装点咖啡店,营造出一种复古又温馨的氛围。

老张看了小李提供的设计图后,觉得很有创意,自己完全能胜任,于是两人一拍即合,签订了承揽合同。

# (二)合同约定。

1. 工作内容。

老张负责按照小李提供的设计图制作10套木质桌椅,桌椅的木材要用优质的胡桃木,表面要进行精细的打磨和上漆处理,颜色要符合设计图上标明的复古棕色调。

2. 交付时间。

合同约定老张要在签订合同后的30天内完成制作并将桌椅交付到咖啡店。

3. 报酬及支付方式。

小李将支付给老张总共15000元作为报酬。

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先支付30%,也就是4500元作为预付款;在老张完成桌椅制作并经小李验收合格后,再支付剩余的70%,也就是10500元。

# (三)纠纷产生。

1. 交付延迟。

老张在制作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小麻烦。

他原本联系好的胡桃木供应商突然出了点状况,木材供应不足,导致老张不得不重新寻找供应商,这就耽误了不少时间。

结果到了第30天,老张只完成了8套桌椅,没有按时全部交付。

2. 质量争议。

小李来查看老张已经做好的8套桌椅时,发现桌椅的颜色和设计图上的复古棕色调有些偏差,看起来有点偏红。

而且,小李觉得桌椅的一些边角打磨得不够光滑,不符合他对精致的要求。

老张则觉得颜色的偏差是因为木材本身的差异造成的,在正常范围内,而边角已经打磨得很仔细了,只是小李的要求过于苛刻。

3. 报酬支付矛盾。

因为这些问题,小李拒绝支付剩余的报酬,并且要求老张尽快解决桌椅存在的问题并按时交付剩下的2套桌椅。

老张觉得自己已经很努力地按照合同做了,小李不应该因为这么点小问题就拒绝付款,而且重新调整颜色和进一步打磨边角还需要花费成本和时间,他希望小李能够先支付一部分费用来弥补自己的损失,然后他再继续完善这些桌椅。

《承揽合同》课件

《承揽合同》课件

合法性
合同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 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履行能力
合同要求双方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 技术能力、财务能力等。
承揽合同的履行和解除
1
履行
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益和义务,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变更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双方经协商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进行变更,调整各项条款。
3
解除
合同可以在双方协商下解除,或者因违约等特定情况导致合同自动解除。
承揽合同的概述
承揽合同是一种受委托方按约定对委托方提供特定产品或服务的合同。它涉及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要求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工作的范围和期限,并确保交付结果符合约定要求。
承揽合同的要素和要求
合意
合同要求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明确约定 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明确性
合同要求明确约定工作的范围、期限、成 果要求等关键内容。
常见的承揽合同类型
建筑承揽合同
涉及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 和交付等各个环节。
服务承揽合同
涉及提供具体服务的合同, 如咨询服务、清洁服务等。
供应承揽合同
涉及提供特定产品、材料或 设备的合同。
承揽合同中的常见纠纷
1 履行义务纠纷
2 质量问题纠纷
3 付款问题纠纷
双方对于合同约定的 权益和义务存在争议。
交付的产品或服务未 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承揽合同》PPT课件
欢迎大家来到今天的《承揽合同》PPT课件!在本课程中,我们将深入探讨合 同的定义和重要性,承揽合同的概述,要素和要求,履行和解除,以及常见 的类型、纠纷和案例分析。让我们一起开始探索吧!
合同的定义和重要性

民法典 第十七章承揽合同5篇

民法典 第十七章承揽合同5篇

民法典第十七章承揽合同5篇篇1民法典第十七章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是指一方承揽人请求另一方承揽人就特定事项提供劳务或者订立合同的一种合同。

承揽合同在民法典中被列为独立的合同类型,其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并规范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承揽合同的性质和特点承揽合同是双方一方请求另一方承担特定事项的合同。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向承揽人提出请求,要求其提供劳务或者订立合同,而承揽人则接受承揽人的请求,并为其提供相应的劳务或者履行合同。

承揽合同的性质和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相对性:承揽合同是相对对待合同,即合同各方都应当遵守其在合同中规定的义务,相互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信任。

2. 单方要约: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向承揽人提出请求,而承揽人则接受承揽人的请求。

因此,承揽合同属于单方要约合同。

3. 特定性:承揽合同是就特定事项提出请求的合同,其内容和范围均应当在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

4. 劳务性质:承揽合同的一方通常是提供劳务或者服务的一方,另一方则是受益于此劳务的一方。

因此,承揽合同具有明显的劳务性质。

二、承揽合同的成立条件承揽合同的成立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主体条件:承揽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客体条件:承揽合同的客体应当是合法的、具体的事项。

3. 定价条件:承揽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劳务的报酬或者合同的对价。

4. 诚实信用条件:合同各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以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协商,不得有欺诈、胁迫、误导等行为。

5. 合法条件:承揽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承揽合同的主要内容在承揽合同中,合同各方应当明确规定以下主要内容:1. 劳务的内容:合同应当详细描述双方之间的劳务性质、范围、标准等。

2. 履行期限:合同应当规定双方履行劳务的时间、地点等具体要求。

3. 报酬标准:合同应当规定受益方支付给提供劳务方的报酬,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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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承揽合同概念的规定。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根据当事人间订立的承揽合同,承揽人应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为定作人加工、定作、修理或完成其他工作;定作人则应给付相应报酬的合同。

提出工作要求并给付报酬的一方是定作人,按照要求完成一定工作的人是承揽人,都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其特征是:(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表现为一定的劳动成果为目的;(2)承揽合同的定作物是具有特定性质的物;(3)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独立完成主要工作;(4)承揽人在工作中自己承担风险;(5)承揽合同以留置定作物的方式实现担保。

承揽合同的种类主要有:(1)加工合同,是指由承揽人利用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或半成品,按照双方约定的产品、规格、数量、质量和期限等要求,加工特定产品,并由定作人按照约定给付报酬的协议。

(2)定作合同,是指由承揽人根据定作人提出的品种、规格、质量和数量等要求,使用自己的原材料为定作人制成特定产品并向定作人收取相应报酬的协议。

(3)修理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为其修复损坏的物品,并由定作人给付约定的报酬的协议。

修理合同的标的物一般是机器设备、工具等物品,当标的物是房屋时,修理合同又称修缮合同。

在修理合同中,如果修理所需的材料由承揽人提供,定作人除了给付承揽人工作报酬以外,还应向其支付修理材料的价款。

(4)复制合同,是指由承揽人按照定作人提出的要求为其重新制作与其提供的样品相类似的制品,并由定作人支付相应报酬的协议。

(5)其他承揽合同,包括测试合同、检验合同,以及改造、改制、翻译、医疗护理等承揽形式的合同。

案例评析无锡顺达智能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海龙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1]案情:2012年4月26日,海龙公司与顺达公司签订《技术协议》一份,同年5月21日,双方又签订《装配线合同》一份,与前述的《技术协议》相配套。

顺达公司与海龙公司在《装配线合同》第1条第1项约定:本合同总造价295万元,该套设备价格为交钥匙工程(顺达公司完成项目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培训全部合格,达到有关技术协议及合同要求,双方验收合格后交给海龙公司,保证海龙公司能够正常使用)的总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因此,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性质属于承揽合同。

评析:定作合同仅是承揽合同的一类。

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所需要的不是承揽人的单纯劳务,而是能满足一定工作要求的劳务成果。

本案中,根据装配线合同和技术协议的约定,顺达公司的合同义务不但需为海龙公司设计、制造上车线、下车线和总装线三条生产线的零配件,还需在海龙公司厂房内安装生产线,安装完毕后需调试生产线,调试正常后,为海龙公司培训员工正常操作生产线,最后双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视为顺达公司交付合格的工作成果,而且需在一年的质保期内承担质保义务。

定作合同只是受托人向委托人交付定作的产品,不能涵盖本案顺达公司的安装、调试、培训、验收、质保等全部合同义务。

本案合同标的即生产线的特殊性和专业性,决定了顺达公司的合同义务,也决定了本案合同性质属于承揽合同。

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承揽合同主要内容的规定。

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1)承揽的标的:是指承揽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要求所应进行的承揽工作;(2)数量、质量:是承揽合同标的的具体条件,约定数量的计算单位和方法,质量是标的的技术指标、具体要求、规格等;(3)报酬:是指定作人应当支付承揽人进行承揽工作所付出的技能、劳务的酬金;(4)承揽方式:是指承揽合同究竟是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的哪一或哪些具体方式;(5)材料的提供:是指完成承揽工作所需原料由哪一方提供,及提供的具体要求;(6)履行期限:是指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时间,主要是指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的时间,以及对方支付报酬或者价款的时间;(7)验收标准和方法:约定具体的验收标准和方法;(8)其他条款:如争议解决方法、违约条款等。

案例评析许昌许继风电科技有限公司、新疆新能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2]案情:原告新疆新能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许继风电公司于2011年9月30日签订《2.0MW风力发电机组塔筒(含基础环)技术协议》,由原告加工承揽许继风电公司在达坂城托里一期风电场的塔筒基础环的制作。

原告按通知单要求在2011年10月31日前完成10套基础环的制作,由于许继风电公司要求塔筒在2012年4月、5月全部交货,原告已按照许继风电公司的要求完成25套基础环及塔筒的加工和制作,但许继风电公司不接收货物,也拒绝支付货款。

现双方已无继续履行的事实基础和可能,原告已向许继风电公司发函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加工承揽合同关系,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加工承揽合同》解除;(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1632684.08元。

法院认定,任务通知单中关于塔筒的内容是预约的意思表示,双方未正式就塔筒的承揽合同达成合意。

评析:本案中,从任务通知单以及涉案技术协议看,任务通知单中许继风电公司所作要约,只有“先期安排25套基础环”,有明确的数量和价格内容,对塔筒的规格、报酬的支付、材料的提供、履行的期限、验收的标准和方法没有明确的内容,任务通知单中许继风电公司发出的是“在十一假期后十个工作日”签订相关合同的要约,而新能钢结构公司在向许继风电公司所发函件中也确认双方并未按任务通知单的约定“在十一假期后十个工作日”签订正式的承揽合同。

许继风电公司与新能钢结构公司往来的任务通知单、涉案技术协议、传真等文件只是双方就将来签订正式的定作承揽合同所作的意向性安排,系预约合同。

根据任务通知单所载内容,双方明确未来需要进一步磋商订立正式的本约。

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承揽人应当独立完成主要工作的规定。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独立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要工作,是指对定作人提交的工作构成实质意义的部分,即对定作物的质量有决定性作用的部分,或者是指定作工作中数量上的大部分。

经过定作人的同意,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而不是第三人向定作人负责。

未经定作人的同意,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享有法定解除权,可以解除合同。

解除权的行使以通知的方式进行。

案例评析南通尧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南通九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案[3]案情:在签订《合同三》《变更协议》之前,尧盛公司与九舜公司曾分别于2007年4月30日、8月15日签订两份《船舶建造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一》《合同二》),约定由九舜公司定作两艘总长106.58米、83.38米的驳船和六艘110米内河机动船船体,尧盛公司实际完成四艘110米船舶交付九舜公司,后九舜公司通知尧盛公司解除《合同一》部分内容,双方共同作为合同一方与永兴公司签订《合同三》《变更协议》,约定由永兴公司完成船舶建造,且只建造一艘106.58米驳船,同时还约定83.38米驳船已作分段加工费的计算方法和已交给永兴公司的材料的处理事宜。

《合同一》和《变更协议》均涉及106.58米和83.38米的两艘顶推驳船,且两份协议所涉顶推驳船的长度、高度和型深完全一致。

原审在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三》《变更协议》项下权利义务没有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结合《合同一》对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进行综合分析和认定,并无不当。

在《合同一》《合同二》项下,九舜公司与尧盛公司之间为承揽合同关系,九舜公司为定作方,尧盛公司为承揽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3条第2款规定,“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尧盛公司与九舜公司作为合同一方与永兴公司签订《变更协议》,将《合同一》约定由尧盛公司建造的106.58米船舶交给永兴公司建造,应视为尧盛公司经定作人九舜公司同意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永兴公司完成。

评析:在《合同三》《变更协议》项下,九舜公司是定作人,尧盛公司是承揽人,双方形成事实上的承揽合同关系。

上述法律关系的认定既尊重尧盛公司一审时的主张,也符合双方在订立《变更协议》以及履行该协议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同时,《变更协议》约定尧盛公司向永兴公司提供材料,支付船舶建造款,永兴公司向尧盛公司开立发票等内容,表明九舜公司与尧盛公司存在特别的约定,即定作人九舜公司同意承揽人尧盛公司将全部船舶建造事宜委托给实际承揽人永兴公司完成。

法院判决认定:“在《合同三》《变更协议》项下,九舜公司是定作人,尧盛公司是承揽人,双方形成事实上的承揽合同关系”,符合本案基本事实。

第七百七十三条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承揽工作辅助部分可交由第三人完成的规定。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不必征求定作人的同意。

承揽工作中的辅助工作,是指承揽工作中主要工作之外的部分,如定制服装合同,缝扣子、熨烫等工作就是主要工作之外的辅助工作。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如果第三人完成的辅助工作不符合承揽合同的要求,承揽人应当向定作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由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评析吴某、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4]案情:益通公司与赛拉德公司于2013年1月29日签订《承包合同》,约定由赛拉德公司(甲方)将其承包的亿瑞公司原料车间设备工程中的料仓施工工程部分,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给益通公司(乙方)施工,所用材料、质量标准按甲方与亿瑞公司的合同执行,所有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由乙方负责。

本案中,赛拉德公司为亿瑞公司承建原料车间设备工程,并将其工程中的辅助工作80个料仓的施工工作交由第三人(本案益通公司)益通公司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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