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不作为侵权
侵权责任法—无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无过错责任原则展开全文一、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我国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主要形式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将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作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必要标准。
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法适用的基本原则。
我《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和《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对此已有规定。
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当事人无论是否有过错,只要法律明文规定赔偿责任,就应赔偿。
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法律明文规定才可适用。
法官不得自由创设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案件类型。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和《侵权责任法》第七条对此已有规定。
公平责任原则指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均无过错,且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进而使受害人遭受的损害得不到补偿,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审判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依公平合理原则,判由双方分担损失。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和《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对此已有规定。
二、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的一般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无过错责任是法律明文规定,行为人只要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法律规定他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具体的情形如下:1、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2、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3、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前半段:“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中,不作为是什么意思
侵权责任法中,不作为是什么意思当今社会,在侵权责任法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中,我们可能会遇到⼀些疑问,那么针对侵权责任法中,不作为是什么意思,店铺⼩编整理了相关资料给出了相应的答案,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侵权责任法中,不作为是什么意思不能拘泥于某⼀⽅⾯,⽽应当采取⼀种综合的解释。
其中,社会的规范评价与⾏为⼈的态度这两个⽅⾯是⾄关重要的。
在⼀定的社会中,⼈与⼈结成⼀定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经法律的确认⽽形成以权利义务关系为核⼼的法律关系。
权利和义务是同⼀法律关系的两个不同侧⾯,两者互相依赖⼜互相转化。
承担⼀定的法律义务实际上就是他⼈的权利得以实现的前提,⽽⾏使本⼈的权利也必须以他⼈履⾏⼀定的义务为基础。
因此,不作为是⼀种公然侵害他⼈权利的⾏为,不履⾏⾃⼰应当并且能够履⾏的义务的不作为同样是⼀种侵害他⼈权利的⾏为。
在这个意义上,不作为与作为具有等价性,即在否定的价值上是相同的,这是由社会的规范评价所得出的必然结论。
不仅如此,不作为虽然在物理意义上是“⽆”,但这种“⽆”的状态本⾝是受⾏为⼈的主观意志⽀配的,因⽽从⼈的态度上来判断也是⼀种“有”,在故意的不作为的情况下,不作为正是⾏为⼈之所欲为;⽽在过失的不作为(忘却犯)的情况下,⾏为⼈表⾯上看对于不作为没有意识到,但存在意识的义务,因⽽仍然可以归结为是⾏为⼈的态度。
相关知识点⼆、防卫过当造成损害需要赔偿吗对于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我国在⽴法上对防卫过当⾏为⼈作这样规定的理由是出于两个⽅⾯的考量:(1)从主观上说,防卫过当⾏为⼈是出于正当防卫的动机。
虽然防卫过当防卫⼈对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损害具有⼀定的罪过,但和其他故意或过失犯罪相⽐,防卫过当的主观恶性要⼩得多。
(2)从客观上说,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损害,这和那些危害公共利益、公民的⼈⾝、财产和其他权利的不法侵害相⽐较,防卫过当的社会危害性要⼩得多。
由此上述规定符合我国刑法的罪责刑相⼀致的原则。
安全保障义务与不作为侵权
安全保障义务与不作为侵权想象一下,大家在一家餐厅享受美食,突然间一场火灾爆发,大家因此受到了伤害。
那么,餐厅是否应该为大家的伤害负责呢?这个问题涉及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与不作为侵权的范畴。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这两种法律概念的定义、区别和启示,以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对其所能控制的范围内的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的合理注意义务。
也就是说,经营者应当通过合理的努力来确保其所能控制范围内的一切能够合理地消除或减少他人遭受伤害的风险。
安全保障义务的重要性在于它能够促使经营者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从而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和纠纷的数量。
不作为侵权是指侵权人因不履行应当履行的作为义务而承担责任的侵权行为。
在某些情况下,侵权人如果未能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护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即使没有发生实际损害,也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作为侵权的出现主要是为了督促侵权人积极履行保护义务,从而减少损害的发生。
在实际案例中,安全保障义务与不作为侵权常常容易混淆。
例如,在一起酒店火灾案件中,由于酒店未能及时更换老化的电线和设备,导致了一场火灾的发生,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失。
这个案件既涉及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也涉及到了不作为侵权。
因为酒店作为经营者,有义务确保其所能控制范围内的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却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预防火灾的发生,这是一种不作为侵权的行为。
安全保障义务的优势在于它能够促使经营者积极采取措施来消除或减少风险,从而确保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然而,安全保障义务也存在一定的局限。
例如,如果经营者已经采取了一切合理的措施来预防损害的发生,但损害仍然无法避免,那么经营者可能不承担法律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也需要经营者具备相应的经济和技术条件,如果经营者无法满足这些条件,也可能会影响其履行效果。
不作为侵权的风险和后果是不可忽视的。
如果侵权人未能履行应当履行的作为义务,那么受害人可能会遭受各种形式的损害,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
什么是不作为侵权行为
什么是不作为侵权⾏为政府官员有积极作为的义务,但是在某种情况下,没有去积极地作为,导致某种损失的产⽣。
这就构成了不作为侵权,接下来我们⼀起来了解下不作为侵权的具体内容,希望对⼤家能有所帮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如何审理?不作为是指⾏政主体不履⾏法定职责,对相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种消极的⾏为⽅式。
不作为侵权就是指,政府部门的不作为,造成对当事⼈的权利侵害。
民事法律关系上的不作为侵权具有以下构成要件:(a)⾏为⼈具有作为的义务(作为义务的来源主要包括:法律规定的作为义务,合同约定的作为义务,当事⼈间的特殊关系引起的作为义务);(b)⾏为⼈具有⾏为的能⼒;(c)不作为与损害具有因果关系;(d)过错责任还须⾏为⼈具有过错。
不作为⾏为类型关于不作为的类型,刑法理论的通说是分为纯正不作为与不纯正不作为。
此外,我国刑法学界还存在⼀种同时包含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形式的犯罪的观点。
我认为,这种观点混淆了作为与不作为的关系。
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别并⾮简单地在于⾝体动静,⽽主要在于违反的义务法规的性质。
作为是违反禁⽌性义务法规,⽽不作为是违反命令性义务法规。
因此,凡是违反命令性义务法规,应为⽽不为的,就是不作为。
不作为的内容是命令性义务法规规定的作为。
如果应为⽽不为,尽管实施了其他⾝体动作,仍然是不作为。
因此,对于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应当从本质上去把握,否则,就可能导致对纯正不作为的否定。
例如,公认为纯正不作为犯的遗弃罪,也并⾮没有任何⾝体动作。
遗弃婴⼉,往往将婴⼉置放在街边路旁。
在这个意义上,我主张作为与不作为是⼀种⾮此即彼的反对关系。
1、纯正不作为犯纯正不作为犯是指刑法规定只能以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纯正不作为犯在刑法中都有明⽂规定,据此可以对纯正不作为犯予以正确的认定。
例如,我国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活能⼒的⼈,负有扶养义务⽽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这是纯正不作为犯的⽴法适例。
不作为侵权作为义务类型研究
陈 波
( 南京 大 学法 学院 , 江 苏 南京 2 1 0 0 9 3 )
不作为侵权行为, 是指行为人在某种情况下, 负有特定 的作为义 务而不履行其义务, 并致他人受损害的行为。 不作为的行为和损害后 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行为人应对损害结果负责。 随着现代高科技的 发展 , 人们之间的交往越来越方便 , 社会关系也变得复杂 , 作为义务 的认定也呈扩大趋势 ,本文试就作为义务的类型进行梳理和分析 ,
律关系区别于其他关系的原因正是此种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而恋爱
关系的内容却属于道德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因此恋爱关系不受法
施的义务 , 即为保护他人免受损害的积极作为义务。 又如《 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 第1 8 条的全保障义务 , 也是法律的直接规定 。但法律
律规制。 笔者认为, 在恋爱关系中的男女双方存在侵权法上的“ 特殊 关系” , 我国实践中存在许多判决 , 表明处于恋爱中的行为人要对其 没有适当救助对方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四、 好人撒马利亚人( Go o dS a ma r i t a n ) : 一般性民事救助义务
三、 存 在 特 殊 关 系而 产 生 的 义 务
上述国外 的理论是值得借鉴的。但笔者认为, 对此项不作为侵权作
为义务的把握一定要严格和周全, 该项义务一方面存在上述恋人之 间的特殊关系的不 作为侵权中提及的控制能力的问题 , 同时这种理 论也是在法律与道德的边界中游走。 不作为侵权类型, 或是基于法律 的直接规定 , 或是基 于前者的 在先行为 , 或是基于当事人之问的合同 , 或是基于社会道德义务产
当行为人制造或者控制了某种
, 其必须尽到与其所实施活
动的性质相应的勤勉 义务 ,而且不应从事他没有充分准备的活动 。 如《 侵权责任法》 第3 7条第 l 款规定 , 公共场所的管理人 、 群众 眭活 动的组织者 由于其负有特定的职责 , 处于能够处理和控制危险情势 的有利地位 , 因而负有相应的防范危险的积极作为义务。
侵权责任法最新课件
(三)无过错责任 4.情形: (1)监护人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 (2)用工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35条) (3)生产者的产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章) (4)环境污染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章) (5)高度危险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九章) (6)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章)
(四)公平分担损失——非归责原则 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适用顺序: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特殊侵权)——过错责任(一般侵权)——公平分担
三、共同侵权与连带责任
(一)概念与特征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由于共同过错致人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主体的复数性 过错的共同性 结果的同一性 责任的连带性
(二)共同侵权责任类型 1.主观有共同过错:共同故意、共同过失、故意与过失——主观联系型的共同侵权(侵权责任法第8条) 2.教唆、帮助的共同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9条)——教唆帮助型的共同侵权 (1)教唆、帮助者与行为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负连带责任 (2)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全部责任 (3)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按份责任
(五)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1.主观无共同过错,客观行为直接结合(侵权责任法第11条) (1)分别实施——无主观上的关联 (2)同一损害——客观关联 (3)每一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 (4)数人承担连带责任 2.主观无共同过错,客观行为间接结合——非共同侵权,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侵权责任法第12条) 后果:过失、原因力大小——平均分担
(三)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 所谓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实施可能造成他人损害的危险行为并实际致人损害,而无法确定加害人的侵权行为。 由于无法确定加害人,法律推定各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都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各行为人都是加害人,并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总论期末复习完美总结
第一章侵权责任法概述一、侵权行为1、含义: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权益,依法应当承当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行为;2、特征:1是侵权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及法律保护的利益的行为; 2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3、分类:1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2作为的侵权行为和不作为的侵权行为;3自己加害行为和准侵权行为;二、侵权责任1、含义:指侵权人一方对自己的加害行为或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等后果依法应当承担的各种民事责任;2、特征:1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基本形式;2侵权责任的本质:不利的法律后果;3侵权责任的形式多样化;3、功能:1填补功能;2预防损害;3教育与惩戒作用;4分担损害与平衡社会利益;三、侵权责任法1、含义:指调整有关因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行为而产生的侵权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特征:1侵权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侵权责任关系2侵权法是一组相关法律规范的总和实质侵权法与形式侵权法3侵权法属于我国民法的一个部分3、渊源:包括宪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单行民事法律、司法解释、民事习惯与民法学说;四、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四要件说:加害行为、损害、因果关系和过错1、加害行为:指行为人实施的加害与被侵权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特征:1加害行为是侵权人或其被监护人、雇员等实施的行为;2加害行为在本质上具有不法性;3加害行为所侵害的是被侵权人的民事权益;分类:1自己的加害行为与他人的加害行为;2直接加害行为与间接加害行为;3积极加害行为与消极加害行为;2、损害:指被侵权人一方因他人的加害行为或物的内在危险之实现而遭受的人身、精神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特征:1损害是侵害合法民事权益所产生的对被侵权一方人身或财产的不利后果;2在法律上具有救济的必要和可能;3损害后果应当具有客观真实性和确定性;分类:1财产损失:指被侵权人因其财产或人身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经济上的损失;2人身损害:指侵害被侵害人的生命、健康权导致的损害后果;3精神损害:指被他人的侵害侵权人因他人的侵害而产生的精神方面的痛苦、疼痛和严重的精神反常现象;3、因果关系:指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4、过错:故意与过失;五、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以表明行为人的过错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追究责任的依据,即有过错方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适用范围: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对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适用方法:谁主张谁举证;过错推定中举证责任的倒置;过错推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侵权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人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特征:1法律对其适用对象予以特别规定,以与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区别开来;2在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方面,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侵权人的过错;适用范围:1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机动车一方对非机动车或行人致害的;3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4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5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6单位用工和用人个人承担雇主责任的;7监护人承担监护人责任的;不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可抗力;被侵权人故意;第三人过错;3、严格责任原则:4、公平责任原则:加害人与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但法律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案件除外;适用范围: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而其监护人尽到了职责时,由监护人根据公平责任原则适当承担责任;2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3因见义勇为行为遭受损害的;4一方在为对方的利益或共同利益进行活动中受到损害的,责令受益人给于补偿;、第二章数人共同的侵权责任一、概述1、含义:指由数个责任主体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的责任承担形式;2、特征:1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为二人以上;2数人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3数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方式具有多样性;3、分类:1数人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含义:指数个责任主体作为一个整体对损害共同承担责任,其中任何一个责任主体对全部损害都承担侵权责任;适用范围:实施共同侵权行为的数个加害行为人;帮助、教唆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实施共同危险行为的数个危险行为人;原因竞合的情况下的多数侵权人;法律规定数个责任主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的情况;2数人承担按份的侵权责任含义:指在数个责任主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情形中,每个责任主体只对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负清偿义务,不与其他责任主体发生连带关系的侵权责任;份额确定因素:比较各责任主体的过错大小;比较各责任主体的加害行为原因力大小;3补充的侵权责任含义:指在一个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产生了两个相重合的赔偿请求权的情况下,法律规定权利人必须按照先后顺序行使赔偿请求权;适用范围: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二、共同侵权行为1、含义: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2、构成要件:1主体的复数性;2意思联络或行为关联;3结果的统一性;3、主要形态:1共同正犯;2教唆者、帮助者;3关于团伙集合行为的共同侵权行为;三、共同危险行为1、含义: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危险行为,对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不能判明谁是侵权人的情况;2、构成要件:1数人共同或相继实施具有危险性的行为;2数人的行为具有危险性;3侵权人的不可确定性;4结果的统一性与原因的整体性之推定;3、免责条件:允许部分被告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不是共同危险行为人;四、原因叠加行为1、含义: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2、构成要件:1一般构成要件:行为人分别的过错、实施了加害行为、损害和作为整体的数个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特别构成要件:主体的复数性;行为的分别性;结果的同一性;原因的叠加性与推定性;第三章责任竞合与责任聚合一、民事责任竞合1、含义:指当事人的同一行为可能依不同的规范应承担数个不同的法律责任;2、特征:1侵权人不仅实施了一个不法行为;2同一不法行为违反了两个以上民事法律规范,构成两个以上民事责任;3数个民事责任相互冲突;4请求权竞合;二、侵权行为与违约责任的竞合1、含义:指不法行为人的同一行为即违反了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又违反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产生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并存且相互冲突的现象;2、关系:归责原则不同;举证责任不同;义务内容不同;时效的区别;责任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不同;责任形式不同;责任范围不同;对第三人的责任不同;诉讼管辖不同;3、适用条件:1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且一方实施了违约行为;2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同时侵害了对方人身、财产权益;3被侵权人享有选择权;三、侵权责任与返还不当得利责任竞合1、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2、竞合条件:1受益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并致他人损害;2受益人因为实施侵权行为而获利;3受益人受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3、竞合原因:无权处分行为;非法出租他人财产;非法利用他人之物获取利益;侵害知识产权、人格权获取利益;四、法律责任聚合1、含义:指行为人的同一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符合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多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2、特征: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2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多重违法性;3行为人承担多重责任;4追究程序的复杂性;3、类型:1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聚合:指行为人的同一行为既违反侵权责任法规范,符合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又违反刑法规范、符合刑事责任之构成要件;2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聚合:指行为人的同一行为既违反侵权责任法规范,符合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又违反刑法规范、符合刑事责任之构成要件;第四章责任抗辩一、责任抗辩概述1、含义:指侵权人一方针对被侵权人一方的指控和请求,通过提出特定的抗辩事由而不承担或减轻其侵权责任的主张;2、抗辩事由:指法律规定的可以减轻或不承担侵权责任的特定事由;分类:1正当理由的抗辩事由和外来原因的抗辩事由;2一般抗辩事由与特殊抗辩事由;3绝对免责的抗辩事由和相对免责的抗辩事由;4免责的抗辩事由和减责的抗辩事由;二、正当理由的抗辩事由含义: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他人损害,但该行为又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和合法性,行为人可以以这种正当性和合法性作为抗辩事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一正当防卫1、含义:指行为人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现实违法的攻击所采取的必要限度内的防卫措施;2、条件:1对象条件:不法侵害行为的实施者和不法侵害行为;2目的条件:保护、防卫本人、他人的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3时间条件:在正确的时间实施的防卫才能构成正当防卫;4限度条件:防卫所使用的力量须与侵害强度相适应;3、效果:在必要限度内进行正当防卫即使给被防卫人造成损害,防卫人也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则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二紧急避险1、含义:为了使本人或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或公共利益免遭正在发生的、实际存在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一种加害于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行为;2、效力:1紧急避险行为人的补偿;为了保护本人或第三人以免遭现有和重大危险而对他人造成损害者,仅在法官认为公平的范围内予以赔偿;2受益人的补偿;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且紧急避险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由受益人对受害人予以补偿;3险情引起者的补偿;所承担的民事责任以财产性责任为限,范围是对被侵害人的全部损失进行赔偿;三其他正当理由的抗辩事由1、依法行使权利: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的行为;条件:必须有合法的授权;不得滥用权利;2、依法执行职务: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具体的行政司法等公权事务的行为;条件:执行者具有合法授权;执行职务的程序和方式必须合法;造成损害是执行职务所不可避免的;损害不超过必要限度;3、被侵权人同意:指由于被侵权人事先明确表示自愿承担某种损害后果,行为人在其所表示的自愿承担的损害后果的范围内对其实施侵害,而不承担民事责任;条件:被侵权人事先明示的真实意思表示;行为人主观上的善意;不超过同意的范围和限度;不得违反法律与社会公序良俗;4、自助:指行为人于情势紧急无法求助公权保护自己合法利益时而对债务人的财产或人身实施的一种符合必要限度的强制性措施;条件:1目的要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情势要件:情势紧急而无法求助公权;3对象要件:必须针对债务人的财产或人身实施;4限度要件:对债务人实施自助行为,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三、外来原因的抗辩事由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分类:自然原因的不可抗力;社会原因的不可抗力;国家原因的不可抗力;2、意外事件:指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事故3、被侵权人过错故意与过失4、第三人原因第五章侵权责任方式与损害赔偿一、侵权责任1、含义:指在侵权责任构成的情况下侵权人依法应当对被侵权人一方承担的财产或人身方面的不利法律后果;2、方式:1填补损害类型: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2预防类型: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清除危险;二、赔偿损失1、含义:指侵权人通过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方式承担对被侵权人的损害予以救济的侵权责任;2、适用范围:直接和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对人身损害案件中各种相关财产财产损失的赔偿;对死亡与残疾损害后果的赔偿;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各种精神损害赔偿;3、原则:对被侵权人的实际财产损失,采用完全赔偿的原则;对被侵权人的间接财产损失,采用合理赔偿原则;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采用法定项目与法官酌定数额相结合的原则;对于人身损害采用法定主义的赔偿原则;4、影响赔偿数额的若干规则:1损益相抵:指被侵权人在遭受损失的同时也得到利益的,应将其所得的利益从应得的赔偿金额中扣除的一项规则;2过失相抵:指被侵害人对侵害之发生有过错的,应当依据其过错的大小和种类减轻直至免除行为人的责任;3衡平规则:三、财产损失赔偿1、含义:指侵权人一方承担的以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救济被侵权人一方财产上的损失的一种侵权责任方式;2、适用范围:1侵权行为作用于被侵权人一方的财产权益导致财产损失的情况;2侵权行为作用于被侵权人的人身权益,在导致人身损害或精神损害的情况下,还可能发生财产损失的;3侵权人侵害被侵权人一方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性权益或股权造成财产损失的;3、原则:1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实际损失2适当赔偿原则3法定赔偿范围与法定计算标准相结合的原则4、附带财产损失的赔偿:包括侵权行为侵害被侵权人一方的人身权益产生的全部财产损失;特征:是因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而附带产生的财产性损失;非“物损”的损害,而是侵害无体物和受到法律保护保护的财产利益而造成的经济性的损害;其赔偿不依赖于人身损害赔偿制度,而是由法律的特别规定调整;在法律适用上,与特别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存在较多的牵连;四、人身损害赔偿1、含义:指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方式在人身损害案件中的具体运用;2、适用范围:各种合理费用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康复费等残疾赔偿金和残疾生活辅助费用;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3、死亡赔偿金:指被侵权人因遭受侵权而死亡的情况下,侵权人一方对死者近亲属承担的综合性的赔偿责任;性质: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为20年;4、丧葬费:指侵权人一方对侵害他人生命权致人死亡时发生的丧葬费的金钱赔偿;数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5、残疾赔偿金:指侵权人的健康受到侵害,出现伤残的损害后果;侵权人对其支付的各相关项目的赔偿;项目包括:残疾赔偿金、被侵害人精神损害赔偿、残疾辅助用具补助费、医疗费等;计算:诉讼法院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6、其他:1医疗费;2康复费;3护理费;4交通费;5误工费;6营养费;五、精神损害赔偿1、含义:指以支付赔偿金的方式救济被侵权人一方人身权益遭受侵害而产生的精神损害的一项损害赔偿制度;2、适用范围:1自然人的人格权或隐私权益遭受侵害的;2监护或其他亲属关系遭受侵害的;3死者的名誉、隐私、姓名、人格等遭受侵害的;4具有人格象征性意义的特定纪念物永久灭失或损坏的;3、数额的决定因素:1侵权人过错程度;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六、其他侵权责任方式:1、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1停止侵害:指依被侵权人请求,判令侵权人停止正在实施的侵权行为的侵权责任方式;适用于各种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2排除妨碍:指依被侵权人请求,判令侵权人以一定的积极行为除去妨碍,使被侵权人正常行使合法权益的责任方式;适用于侵害所有权、他物权、知识产权的情况;3消除危险:依人身或财产受到现实威胁的被侵权人请求,判令造成威胁负有排除义务的侵权人消除危险状况的责任方式;适用于排污污染环境,对他人权利或合法利益造成威胁的情况;2、返还财产、恢复原状1返还财产:指法院依被侵权人的请求,判令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侵权人将侵占的财产返还被侵权人的责任方式;2恢复原状:指法院依被侵权人的请求,判令毁损他人财产的侵权人通过修理等手段,使受到损害的他人财产恢复到受损前状况的责任方式;3、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赔礼道歉:指侵权人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向被侵权人进行道歉,以取得其谅解的责任方式;适用于人格权受到侵害的情况2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指法院依被侵权人的请求,责令侵权人在一定范围内采适当方式消除对被侵权人名誉的不利影响的责任方式;。
民法学1c第三部分 侵权责任法
第二章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第一节 概述 一、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含义 确定责任归属的根本依据 标准
与民法基本原则
与损害赔偿原则
二、归责原则的体系
一元说 二元说 三元说
第二节 过错责任原则
一、概念 以过错为要件 以过错为最终要件 过错对责任范围的影响 二、价值功能 平衡个人自由与社会安全 三、我国侵权法中过错责任的地位 四、过错责任原则的具体适用
间接因果关系问题
因果关系的证明
四、过错
地位 侵权责任的决定性要件
本质 主观过错说 客观过错说 形式 故意 过失
重大过失 轻过失
认定 客观化 举证倒置
第四章 数人侵权
第一节 共同加害行为
一、概念 二、构成要件 1、主体多数 2、行为关联 3、共同过错 4、同一损害结果 三、本质 意思联络说;共同过错说;共同行为说; 关连共同说
(二)帮助侵权
五、责任承担 连带责任 内部责任分担
受害人能否免除部分侵权人责任
教唆、帮助侵权责任
第二节 共同危险行为
一、概念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或财产 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 际侵害行为人。 二、要件 三、责任 连带责任 四、免责
第三节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 ,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 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3、合理的自助行为。 条件: 目的要件 情势要件 对象要件 限度要件 法律后果 临时性救济
(三)受害人同意 受害人同意作为加害人免责的一种事由,是 指按照私法自治的原则,除了依法不能处分的权 益以外,受害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只 就是有效的。
要这种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善良风俗,
侵权案例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侵权行为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
我国《侵权责任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本文将针对侵权案例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过错承担侵权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侵权行为人即使没有过错,也要承担侵权责任。
3.公平责任原则:在特殊情况下,侵权行为人不能确定是否有过错,或者过错难以确定,应当由受害人与侵权行为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4.损害赔偿原则:侵权行为人应当赔偿因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
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侵权责任的起因,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2.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
3.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4.过错:侵权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四、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1.停止侵害:侵权行为人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排除妨碍:侵权行为人应当排除妨碍,使受害人能够恢复自己的合法权益。
3.消除危险:侵权行为人应当消除危险,防止损害的发生。
4.赔偿损失:侵权行为人应当赔偿因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
5.赔礼道歉:侵权行为人应当向受害人赔礼道歉。
6.恢复名誉:侵权行为人应当恢复受害人的名誉。
五、侵权案例法律规定实例1.人身权侵权案例(1)甲在公共场合辱骂乙,乙要求甲赔礼道歉,甲拒绝。
乙起诉至法院,要求甲赔礼道歉。
(2)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丁的姓名注册了公司,丁发现后要求丙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2.财产权侵权案例(1)甲将乙的汽车停在自己的车位上,导致乙无法使用。
乙要求甲排除妨碍,甲拒绝。
乙起诉至法院,要求甲排除妨碍。
(2)丙购买了一幅名画,后发现是赝品。
丙要求卖家退货,卖家拒绝。
丙起诉至法院,要求卖家赔偿损失。
3.知识产权侵权案例(1)甲未经乙同意,在其作品中使用了乙的著作权作品。
乙要求甲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侵权纠纷适用法律规定(2篇)
第1篇一、引言侵权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引发的纠纷。
在现实生活中,侵权纠纷层出不穷,涉及各个领域。
为了规范侵权行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将针对侵权纠纷适用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侵权纠纷的构成要件侵权纠纷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权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2. 侵权事实:侵权事实是指侵权行为所侵害的合法权益。
合法权益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
3. 侵权行为与侵权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与侵权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侵权行为是导致侵权事实发生的原因。
4. 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侵权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三、侵权纠纷的解决途径侵权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解决侵权纠纷,达成和解协议。
2. 调解解决:当事人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组织依法对侵权纠纷进行调解。
3. 仲裁解决:当事人可以签订仲裁协议,将侵权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4. 诉讼解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四、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1. 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我国处理侵权纠纷的基本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承担方式、免责事由等内容。
2. 民法通则:在处理侵权纠纷时,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如关于人格权、财产权、合同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3. 其他法律法规:根据侵权纠纷的具体情况,可以参照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
五、侵权纠纷的诉讼时效1. 一般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
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2. 特殊诉讼时效:对于特定类型的侵权纠纷,法律有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好意施惠引发的侵权案的法条是什么
好意施惠引发的侵权案的法条是什么好意施惠的法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法上的不作为侵权的作为义务来源通常有三种:一是法律直接规定。
如《婚姻法》规定的亲属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二是来自业务或职务上的要求。
一、好意施惠引发的侵权案的法条是什么好意施惠的法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能力是辨别自己行为应负某种责任的能力。
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或资格。
一般地讲,谢某良当初确实丧失行为控制能力,没有侵权责任能力。
但是,如果这种侵权责任能力的丧失系由自己引起,那么不能以侵权责任能力缺失作为免责抗辩理由。
《侵权责任法》第33条的规定,即是体现。
第33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仅从文本规定来看,本条规定与本案之间差异在于,条文规定的是“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而本案则是“没有避免损害结果发生”的不作为行为。
但从解释原理和生活经验来看,将“没有避免损害发生”纳入“造成他人损害”,尚未脱离涵射范围,属于扩张解释方法的正当运用。
侵权法上的不作为侵权的作为义务来源通常有三种:一是法律直接规定。
如《婚姻法》规定的亲属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二是来自业务或职务上的要求。
如消防员负有救火义务;三是来自行为人的先前行为。
当先前行为给他人带来某种危险时,则行为人必须承担避免危险发生的义务。
此外,为了应对现实生活的复杂性,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参酌社会一般认识,以及作为义务对当事人利益的影响等因素,对作为义务不断充实确有必要。
《侵权责任法》课堂笔记--专家讲解
《侵权责任法》课堂笔记 --专家讲解一、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背景《侵权责任法》在 2002 年 12 月曾经作为《民法草案》的一编做过审议。
当时想出台一部大的《民法草案》,其中共有九编内容:总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合用法和人格权法。
当时那个大本子拿出来之后,在常委会审议期间,不少常务委员提出了意见,说这个内容太多,提出建议说希翼能够分编审议为宜。
所以根据这个精神,我们就采取了分编审议的方式。
在那之后,首先出台的是《物权法》,差不多用了五六年的时间出台。
《物权法》在 2022 年出台之后,就开始起草《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在 2022 年 12 月正式颁布。
《侵权责任法》是一个权利的救济法,按理说它的法律关系比较简单,而且有不少可以借鉴国外的东西,但是没有想到,在起草《侵权责任法》过程中还是碰到了不少挑战。
其中有一个比较大的挑战就是,考虑到我国经济确实相对落后,地区发展不平衡,因此在设定不少制度的时候艰难比较多。
比如说伤害赔偿金到底怎么确定,地区之间的差异就会带来很大不同,在确定赔偿标准的时候就觉得难度比较大。
此外一个比较大的挑战在于,我国的保险体制不是很健全,所以一旦浮现需要赔偿的情况下,怎么支付这笔钱就成为了很大的问题。
我们也到德国一些国家做过调研,发现这些国家保险机制很健全。
比如说在德国发生医疗事故之后,赔偿会得到很快解决,因为它有两个保险在支撑:一个是病人的保险,病人看了病之后所有的医疗费基本上都能得到赔偿,通过保险机制得到救济。
另一方面医生还有一个医疗责任险,医生如果出了事故造成病人伤害的,同样可以通过保险给病人支付。
因此,由于保险机制的健全,他们在赔偿方面基本上不存在很大的问题。
但是我国的保险机制很不健全,现在除了一个机动车有强制责任险之外,其他不少行业都没有这样的责任险。
因此浮现了纠纷之后,这钱从哪儿赔,即使法院判决了之后如何执行,确实带来了很大的问题。
【司考】考点侵权责任法一般规定(上)(星考点)
基本概念1.一般侵权行为:即行为人基于过错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失的,并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的民事违法行为。
2.特殊侵权行为:即由法律直接规定,无须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而必须就他人人身、财产损害负民事责任的民事违法行为。
3.直接责任:是指对自己的行为或自己管理控制的物致人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4.替代责任:是指依法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5.过错责任:是指造成损害并不必然承担赔偿责任,必须要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
6.过错推定责任: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7.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只要其活动或所管理的人或物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除非有法定的免责事由,行为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8.公平责任:是指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重点考点详解一、责任方式与责任形态(一)责任方式1.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2.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
但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有顺序限制。
3.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4.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
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责任形态1.分类(1)单方责任、双方责任。
(2)单独责任、共同责任(按份、连带、补充、不真正连带)。
(3)财产责任:恢复原状、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包括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非财产责任:消除危险、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4)直接责任、替代责任。
2.法律明文规定的几种替代责任(1)监护人对被监护人。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不作为侵权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不作为侵权责任张梦瑶【摘要】[摘要]作为侵权与不作为侵权是以行为为逻辑起点对侵权行为的划分,不作为侵权行为有着自己明显的特点,但是二者在具体的实践中却不易辨认。
不作为侵权责任在构成要件上有自己的特点,其规则原则也有特殊性。
我国不久之前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中并没有提及“不作为侵权”,更没有分析不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期刊名称】天水行政学院学报【年(卷),期】2014(000)003【总页数】4【关键词】[关键词]不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侵权法上的“不作为”概念最早是从刑法中发展起来的,但是实际上法律规制中早已出现了“不作为侵权”。
世界最早的成文法典《苏美尔法典》就有对邻人的作为义务以及臣民疾病时国王的救助义务的规定[1]。
在早期的罗马法中,由于人口的频繁流动和商事交易量的增加,当时的市民法就已经要求旅店对流动商贩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以保护旅客的财产不受侵犯[2]。
随后,《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对不作为侵权做了相关规定。
侵权行为法发展至今,不作为侵权也在逐渐引起广泛的关注,各国法律制度已将不作为侵权作为侵权的例外或是特殊情况,或规定在成文法典中,或通过司法判例确定下来。
所谓不作为侵权行为,是指被告违反了所承担的作为义务,应当积极从事某种行为而没有从事该行为,并以此导致他人遭受损害的行为[3]。
和不作为侵权行为相对应,不作为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没有实施或正确实施其本应履行的作为义务,而导致他人损害而承担的损害后果[4]。
一、不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判断某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需要综合考虑多项因素。
这些被考虑的核心因素就是侵权责任构成要件[5]。
这些长期以来被法学家抽象出来的要素是一般侵权责任必不可少的要件,不作为侵权责任并没有突破这个基础框架,不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在传统的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二者在构成要件的理论基础上也是紧密相连的[6],但是其自身还是有特殊性存在的,单单机械地运用传统的四要件来解决问题仍然是具有很大的局限性的。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解读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解读侵权责任法是民法典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它规定了人民对他人因侵害而负有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则。
侵权责任法是保护个人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法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将对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进行解读,分析其有关规定及其适用。
一、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侵权责任法主要包括侵权行为、侵权责任和侵权赔偿三个基本要素。
其中,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侵权责任是指因侵权行为而应当由侵权人承担的法律责任,而侵权赔偿则是对受害人进行经济补偿的一种方式。
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违法原则:即任何非法行为都应当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意味着,无论是主观故意还是过失,只要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侵权人都应承担责任。
2. 举证责任原则:在侵权责任纠纷中,原告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被告需要证明其未违法行为或者责任免除的事实。
这一原则保护了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在维护自身权益时拥有更大的凭证优势。
3. 连带责任原则:侵权责任一般为连带责任,即在共同侵权的情况下,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这确保了受害人在多个侵权人之间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
4. 公平原则:侵权责任的承担应当公平、合理地分配。
法律应考虑到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过失程度以及侵害后果的严重程度,综合评估确定赔偿数额。
二、侵权责任的种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权责任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1. 故意侵权责任:当行为人以故意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时,需要承担故意侵权责任。
故意侵权责任是最严格的一种责任形式,行为人需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 过失侵权责任:当行为人因过失行为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损时,需要承担过失侵权责任。
过失侵权责任相对于故意侵权责任来说,赔偿数额可能会相应减少。
3. 无过错责任: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规定了无过错责任。
例如,当法定事由发生时,如不可抗力、紧急状态等情况下,行为人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三、侵权赔偿的计算原则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原则:1. 损失赔偿原则:侵权赔偿应当以损失赔偿为原则,即受害人可以获得其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的补偿。
对《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的理解(转载)
对《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的理解(转载)对《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的理解(转载)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在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活期间,受到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员⼈⾝损害的,由侵权⼈承担侵权责任;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员,是指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学⽣和其他⼯作⼈员以外的⼈员。
这些⼈员实施侵权⾏为,应当⾸先由其承担侵权责任。
在⽆法找到这些⼈员或者是其没有能⼒全部承担侵权责任时,才由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与其未尽到管理职责相应的补充责任,⽽不是全部责任。
在第三⼈侵权的情况下,学校等教育机构承担责任的要件之⼀是须有未尽管理职责的⾏为,主要表现为不作为。
不作为构成侵权的前提是⾏为⼈须有作为的义务,对于学校等教育机构⽽⾔,作为的义务来源主要有两个:⼀是当事⼈的约定,例如,私⽴幼⼉园或者全⽇制幼⼉园与⼊托⼉童家长之间的特殊约定;⼆是法律的规定,根据《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学校以及其他类似的教育机构对⽆民事⾏为能⼒⼈、限制⾏为能⼒⼈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
例如,《义务教育法》第⼗六条规定,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和教职⼯安全。
《未成年⼈保护法》第⼆⼗⼆条规定,学校、幼⼉园、托⼉所应当建⽴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的⼈⾝安全。
学校、幼⼉园、托⼉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园安排未成年⼈参加集体活动,应当防⽌发⽣⼈⾝安全事故;有时体现为对⽆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的教育、引导义务,例如,对⽆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进⾏⼈⾝安全教育、危险防范教育等;有时体现为对⽆民事⾏能⼒⼈、限制民事⾏为能⼒⼈的管理义务,例如通过制定学校的规章纪律,对学⽣进⾏管理,通过给予⼀定的处分,对学⽣的违纪⾏为进⾏惩戒等。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不作为侵权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不作为侵权责任
张梦瑶
【期刊名称】《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4(000)003
【摘要】作为侵权与不作为侵权是以行为为逻辑起点对侵权行为的划分,不作为侵权行为有着自己明显的特点,但是二者在具体的实践中却不易辨认。
不作为侵权责任在构成要件上有自己的特点,其规则原则也有特殊性。
我国不久之前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中并没有提及“不作为侵权”,更没有分析不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总页数】4页(P100-103)
【作者】张梦瑶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10008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7
【相关文献】
1.论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网络侵权责任 [J], 闵婉
2.我国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设计——兼论《著作权法》的修改与《侵权责任法》的衔接适用 [J], 何悦
3.论违法性在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地位——兼评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J], 杨德桥
4.安全保障义务视角下不作为的侵权责任——以《侵权责任法》第37条为中心
[J], 李燕芳
5.我国《侵权责任法》研究专题--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几个问题 [J], 梁慧星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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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刘元歆班级:法学一班学号:1490701026
不作为侵权
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对相对人具有法律意义的一种消极的行为方式。
不作为侵权就是指,政府部门的不作为,造成对当事人的权利侵害。
作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加害行为,限于有意识的举动,不仅指积极作为行为,还包括消极的不作为。
但是,对于不作为的加害行为而成立侵权行为,须以行为人于法律上本负有积极作为义务为前提。
结合《侵权责任法》的产生背景及其相关规定,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李飞认为,产生保护他人免受损害的积极作为义务的情形,主要存在以下几种:
1、法律的特别规定。
法律规定行为人应当积极作为,因不作为而致人产生损害,负有作为义务的主体应承担侵权责任。
如《侵权责任法》第91条第1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其中要求行为人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义务,即为保护他人免受损害的积极作为义务。
2、双方存在特殊关系而产生的义务。
这一特殊关系,既可以是合同关系,也可以是社会关系和事实关系。
在合同关系中,合同的相对方没尽到其相应义务如向对方告知某种情况时,应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
在社会关系中,如医生对于病人、学校对于学生,因处于不同地位并存在特殊社会关系而负有特定的安全注意义务。
在事实关系中,双方因某种单一或共同行为而产生相应的注意义务,如实施共同饮酒行为的双方,相互之间产生安全注意义务。
3、行为人负有特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当行为人制造或者控制了某种情势,其必须尽到与其所实施活动的性质相应的勤勉义务,而且不应从事他没有充分准备的活动。
如《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由于其负有特定的职责,处于能够处理和控制危险情势的有利地位,因而负有相应防范危险的积极作为义务。
4、特殊的应当“助人为乐”义务。
当某一行为危害严重而又较容易避免时,特定了解情况的人应负有采取措施避免他人遭受该损失的义务。
如某人了解到特定他人并不知道的危险即将来临,为使该人免受伤害,应负有呼喊或其他方法来提醒他注意危险的积极作为义务。
不作为侵权从法理上看根源还是一种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从构成要件上看,关于法律的特殊规定,公民有遵守的义务;合同上为了避免发生缔约过失,双方有遵守诚信原则不隐瞒重要信息的义务;在安全保障义务中,这样的特殊义务来源于职责,因为有职责的前提,所以这是权利实现的前提;“助人为乐”行为法律上并未明文规定,因为是道德的范畴,只规定了软性条款,提倡公民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实施“助人为乐”,法条上无规定,只是在司法实践中可作为保障权利的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