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常见问题.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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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例:在仓库进行资产盘存时,被倒下的桌子 砸伤右手
时间、地点、原因三个条件应同时具备
24
工伤保险
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2:
❖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 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 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例:门店结束营业后,手提收银箱将其送至 附一楼金库时,不慎踏空楼梯左足舟骨骨折
21
工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保险
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按本单位上年度从业 人员月平均缴费基数之和 的0.5%;
22
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主要是认定两个方 面的内容:
一是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 关系
二是工伤范围
只有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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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
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1: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地区

月工资标准(元) 小时工资标准(元)
07年 标准
08年 标准
07年 标准
08年 标准
1 长沙城区及经济技术开 635
665
6.8
7.5
发区
2 长\望\浏\宁四县(市) 530
560
6.4
7
7
养老保险
养保缴费比例:
按本单位上年度从业人员 月平均缴费基数之和的28%;
8
养老保险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具备的条 件:
(1)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 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满15 年;
(2)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男:60(55)岁;女:55(50) 岁;
9
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 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 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 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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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
参保人员下列情况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和吸毒; (2)交通、医疗事故; (3)工伤、职业病的医疗和康复; (4)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期间; (5)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非定点 零售药店和本地区外的医疗机构、药店就医 购药的; (6)超出规定的病种目录、药品目录、诊 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 (7)其他违法行为导致病、伤、残的。
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 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长沙 市城区失业人员的月失业保险金标准 为:665*80%=532元/月;月门诊医疗 费为27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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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
失业待遇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 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计 算: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 照规定累计缴费不满1年的,不领取失业 保险金;满1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 为4个月;以后每增加1年可增发2个月的 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5
社会保险
2008年度社会保险扣缴比例
序号 1 2
险种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单位 20% 8%
个人 8% 2%
合计 28% 10%
3
失业保险
2%
1%
4
生育保险
0.7%
5
工伤保险
0.5%
合计
31.2% 11%
3% 0.7% 0.5% 41.2%
大病医疗保险90元/年/人由单位支付
6
社会保险
长沙市最低月工资和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2008.7.1-200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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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
缴费年限
享受月数
失业 保 险
1年 2年 3年 4年 5年 6年 7年 8年 9年 10年 11年
4个月
6个月
8个月
10个月
12个月
14个月
16个月
18个月
20个月
22个月
24个月
20
失业保险
失业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就 业的,剩余的失业保险金停止发放,但 剩余的期限可以保留。重新就业且缴纳 失业保险费满1年后又再次失业的,核 定其享受待遇期限时,可将剩余的期限 合并计算。但合并计算后,失业人员领 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仍不得超过24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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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
失保缴费比例:
按本单位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缴费基数之和 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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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
享受失业待遇应具备的条件: (1)用人单位及其个人按照规定
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并足额 缴纳失业保险费;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本人意 愿中断就业;
(3)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并有 求职要求;
17
失业保险
失业待遇
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常见问题指南
通程商业公司人力资源部 2008年10月
1
社会保险
目录
1、社会保险扣缴比例及社保基数 2、养老保险基本常识 3、医疗保险基本常识 4、失业保险基本常识 5、工伤保险常见问题 6、生育保险常见问题
2
社会保险
社保种类: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社保年度:
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 存额除以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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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缴费不足15年,退休后不享受 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 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 本养老保险关系。
(3)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之后, 其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 性交付给其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3
社会保险
社保基数: 以上年度个人月平均收入作为
员工个人社保缴费基数 ;
最高基数标准: 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 最低基数标准: 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4
社会保险
2008年度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
2008年度长沙市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 资为1795元; 缴费基数最高不高于5385元(当地上年度 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缴费基数最低不低于1077元(当地上年度 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新进员工个人缴费基数按1077元计算。 老员工以上年度个人月平均收入作为缴费 基数 缴费年限为2008.4.1-2009.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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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
医保缴费比例:
按本单位上年度从业人员月 平均缴费基数之和的10%;
大病医疗互助:缴费标准为每人 每年90元,由单位承担。
12
医疗保险
医保待遇:
参保人员从用人单位及本人缴 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下月起享受基 本医疗保险待遇;
13
医疗保险
医保待遇: 参保人员住院基本医疗费用超
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可通过大病医疗 互助办法解决,大病医疗互助费支 付限额已达每年度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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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
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 职责而受到 暴力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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