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细则(pdf 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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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属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细则

非金属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细则

非金属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细则1总则1.1 目的:为了保证非金属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1.2适用范围:(一)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表压,不含液体静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2.5MPa·L的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非金属压力容器,包括石墨制压力容器、纤维增强热固性树脂(以下简称玻璃钢)制压力容器、全塑料制压力容器、移动式非金属压力容器(不包括气瓶)等;(二)与上述非金属压力容器相关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表等安全附件;(三)非金属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粘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粘接)缝的焊(粘)接坡口、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与压力容器直接相连的吊耳、支架、裙座或其他支承结构的第一连接点及其支承结构;(四)非金属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五)非受压元件与非金属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粘接)接头。

与非金属压力容器组合或联接的金属部件或装置还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2检验工作的主要依据本细则引用标准未注年号的,应使用最新版本。

2.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2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2.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2.4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1—20042.5 GB150 钢制压力容器及相关标准2.6 JB/T4730承压设备无损检测2.7HC20640《塑料设备》3检验前准备3.1检验时机非金属压力容器投用后首次全面检验周期为1年。

当定期检验发现有缺陷需要监控使用时,下次内外部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内外部检验情况与使用单位协商确定后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TSGR7001-2018《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pdf

TSGR7001-2018《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pdf

TSG R7001—200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2004年6月23日发布 2004年9月23日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TSG R7001—200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质量,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属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

其中,在用汽车罐车、铁路罐车、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车)的定期检验,除符合本规则正文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当遵照本规则附件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的规定。

在用医用氧舱(以下简称医用氧舱)的定期检验应当按本规则附件二《医用氧舱定期检验要求》进行。

第三条年度检查,是指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在检验周期内的安全而实施的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以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

第四条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一)全面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

全面检验应当由检验机构进行。

其检验周期为: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3~6年一次;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评定按本规则第五章进行。

(二)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合格后,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者气压试验。

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原则上应当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当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在同一年度进行时,应当依次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其中全面检验已经进行的项目,年度检查时不再重复进行。

对无法进行或者无法按期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按照《容规》第138条规定执行。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压力容器是一种广泛应用于化工、石油、电力、航空航天等行业的重要设备,具有储存和输送气体、液体的作用。

为了确保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一、检验资格与程序(1)监督检验机构应具备国家认可的检验资格,并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执行检验程序。

(2)监督检验机构应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督,并接受上级监管部门的抽查。

二、检验内容(1)压力容器的基本信息,包括生产单位、型号规格、设计压力等。

(2)材料验收检查,包括材料出厂合格证明、化学成分分析、力学性能测试等。

(3)焊接工艺评定,包括焊工资格试验、焊接材料试验等。

(4)外观质量检查,包括容器表面情况、涂层质量等。

(5)密封性能检查,包括静态密封试验、泄漏检验等。

(6)安全附件检查,包括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等。

(7)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包括内部检查、外部检查、气密性试验等。

三、检验方法与标准(1)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如GB/T 150、GB/T 151、GB/T 152等。

(2)检验过程中应使用合格的检验设备和仪器,并进行校准和验收检查。

(3)检验结果应与产品技术规范进行比较,判断是否符合要求。

(4)如发现问题或不达标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重新进行检验。

四、检验记录与报告(1)监督检验机构应编制检验记录,详细记录检验日期、地点、检验项目、检验结果等。

(2)检验报告应包括检验机构的名称、检验结果、合格证书等信息,并由负责人签署。

五、检验结果处理(1)符合要求的产品应获得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签章。

(2)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应进行整改,并重新进行检验,直到符合要求为止。

(3)严重违反安全规定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产品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

六、监督检验的监督与评估(1)监督检验机构应接受上级监管部门的评估和监督,并定期向监管部门提供检验结果和数据。

(2)监督检验机构应加强内部质量管理,提高检验水平和服务质量。

2023年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

2023年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

2023年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使用,依法加强对压力容器产品的监督检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压力容器产品的监督检验活动,包括对设计、制造、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监管。

第三条压力容器产品监督检验的目的是确保产品安全性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压力容器产品监督检验由相关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具体检验工作。

第五条压力容器产品监督检验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验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定,确保监督检验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六条压力容器产品监督检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不得推诿、失职、渎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第二章设计和制造环节监督检验第七条对压力容器产品的设计和制造环节进行监督检验,应当按照以下要求:(一)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保证产品的安全性、可靠性和耐久性。

(二)建立健全设计审核机制,对压力容器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核,确保设计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

(三)制定合理的制造工艺流程和操作规程,确保制造过程中的各个环节符合要求,并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

(四)建立健全原材料采购和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使用的原材料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且经过必要的检验和试验。

(五)制定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检验制度,对制造过程进行全面控制和检验,确保产品达到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八条对压力容器产品的设计和制造环节进行监督检验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监督检验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监督检验的检验项目和方法。

(二)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对压力容器产品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产品材料、结构、尺寸等方面的要求。

(三)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对压力容器产品的制造工艺流程和操作规程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工艺流程、操作规程、质量检验等方面的要求。

(四)监督检验机构应当进行对原材料的抽样检验和试验,检验内容包括原材料的化学成分、物理性能等方面的要求。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R7001-2004-11-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Pressure Vessels 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4年6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年度检查 (3)第三章全面检验 (9)第四章耐压试验 (17)第五章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19)第六章附则 (24)附件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 (26)附件二医用氧舱定期检验要求 (34)附件三安全阀校验要求 (47)附录1 压力容器年度检查报告 (52)附录2 压力容器全面检验报告 (55)附录3 耐压试验报告 (75)附录4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76)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质量,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属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

其中,在用罐车(以下简称罐车)、在用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式集装箱)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除符合本规则正文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当遵照本规则附件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的规定。

第三条年度检查,是指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在检验周期内的安全而实施的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以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

第四条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一)全面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

全面检验应当由检验机构进行。

其检验周期为: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3~6年一次;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R7001-)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R7001-)
(三)准备好压力容器技术档案资料、运行记录、使用介质中有害杂质记录;
(四)准备好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范,操作人员的资格证;
(五)检查时,使用单位压力容器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到场配合,协助检查工作,及时提供检查人员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检查前检查人员应当首先全面了解被检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管理情况,认真查阅压力容器技术档案资料和管理资料,做好有关记录。
5.停止使用时间超过2年的;
6.改变使用介质并且可能造成腐蚀现象恶化的;
7.设计图样注明无法进行耐压试验的;
8.检验中对其他影响安全的因素有怀疑的;
9.介质为液化石油气且有应力腐蚀现象的,每年或根据需要进行全面检验;
10.采用“亚铵法”造纸工艺,且无防腐措施的蒸球根据需要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验;
11.球形储罐(使用标准抗拉强度下限бb≥540MPa材料制造的,投用一年后应当开罐检验);
(1)选型错误;
(2)表盘封面玻璃破裂或者表盘刻度模糊不清;
(3)封印损坏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限;
(4)表内弹簧管泄漏或者压力表指针松动;
(5)指针扭曲断裂或者外壳腐蚀严重;
(6)通旋塞或者针形阀开启标记不清或者锁紧装置损坏。
(二)液位计
1.液位计年度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液位计的定期检修维护制度;
当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在同一年度进行时,应当依次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其中全面检验已经进行的项目,年度检查时不再重复进行。
对无法进行或者无法按期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按照《容规》第138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压力容器一般应当于投用满3年时进行首次全面检验。下次的全面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本次全面检验结果按照本规则第四条的有关规定确定。

2024年进出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

2024年进出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

2024年进出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进出口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加强对进出口压力容器的监督检验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进出口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第三条进出口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进行,确保进出口压力容器的合法性。

(二)科学、合理的检验方法,确保进出口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

(三)严格把关,确保检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四条进出口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并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操作。

第五条进出口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应当根据压力容器的种类、用途和技术要求,确保其安全性能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二章监督检验范围和周期第六条进出口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压力容器设计和制造材料的选用和质量检验。

(二)压力容器密封性能的检验。

(三)压力容器的承压试验。

(四)压力容器的爆破试验。

(五)压力容器的外观检验。

(六)压力容器的标识和防腐处理的检验。

第七条进出口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周期应当根据压力容器的等级和用途确定,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执行。

第八条进出口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结果应当及时记录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三章检验机构的资质要求第九条从事进出口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法定资质和认证。

(二)具备完备的检验设备和技术手段。

(三)具备独立、中立、公正的态度。

第十条进出口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内部自评和外部第三方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进行整改。

第四章监督检验的流程和要求第十一条进出口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应当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接受申请。

压力容器的进出口企业应当向检验机构提出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申请。

(二)评估审核。

检验机构将根据申请企业的资质和相关信息进行评估审核,确定是否受理申请。

(三)检验计划制定。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范本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范本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确保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制定本监督检验细则。

本监督检验细则依据《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监督检验细则适用于压力容器产品的监督检验。

第三条检验单位对于压力容器产品的监督检验,由国家压力容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检验单位)进行。

第四条检验依据压力容器产品的检验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技术规程》2.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检验方法》3. 国家相关标准和行业标准4. 产品设计文件和制造文件第二章检验内容第五条检验范围压力容器产品的监督检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材料和焊接质量检验2. 压力容器结构形式和尺寸检验3. 容器壁厚测定和非破坏检测4. 试验压力和试验介质的选择与确定5. 试验过程和结果记录6. 安全装置的安装和调试7. 技术文件、合格证及标志的齐全性检验8. 其他必要的检验项目第六条样品选取1. 根据相关规定,从生产企业的产品中,按照一定的比例选取样品进行检验。

2. 样品应当在保持原样的基础上进行。

第七条检验方法检验方法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执行。

第三章检验要求第八条技术文件审核对于压力容器产品的监督检验,检验单位应对产品的技术文件进行审核,确保产品的设计和制造过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九条材料和焊接质量检验1. 对于压力容器产品的材料和焊接质量,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检验,包括材料的化学成分、机械性能和金相检查等。

2. 对于焊接接头,应进行焊缝的无损检测,确保焊缝的质量。

第十条压力容器结构形式和尺寸检验对于压力容器产品的结构形式和尺寸,应进行检验,确保其符合设计要求。

第十一条容器壁厚测定和非破坏检测1. 对于压力容器产品的壁厚,应进行测定和非破坏检测,确保其达到要求。

2. 非破坏检测应根据相关标准进行执行,包括超声波检测、射线检测等。

第十二条试验压力和试验介质的选择与确定1. 对于压力容器产品的试验压力和试验介质,应根据相关标准进行选择和确定。

TSG R7001-200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TSG R7001-200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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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格)
附录 2,《压力容器 16 耐压试验报告
10 全面检验报告目录》 17 气密性试验报告
(第 57 页)
18 附加检查、检测报告
16 气密性试验报告 17 附加检查、检测报告
另,附录 3:《耐压试验报告》(第 75 页)最后一栏修改为:
检验机构核准证号:
检验:
日期:
(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 年月日
附件: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修改单 (第 1 号,对 2004 年 8 月第 1 版的修改)
序号 1
2
修改条款 第二条(第 1 页第 6 行)
第十七条第(二)项 (第 8 页第 9 行)
原文内容
本规则适用于属于《容规》适 用范围的压力容器的年度检 验和定期检验。其中,在用罐 车(以下简称罐车)、在用罐 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式集装 箱)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 验,……。 在用医用氧舱(以下简称医用 氧舱)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 应当按本规则附件二《医用氧 舱定期检验要求》进行。
序号 4 5
6 7
修改条款
第二十九条的[σ]t有 关内容(第 17 页第 18 行)
原文内容
[σ]t - 设 计 温 度 下 材 料 的 许 用应力,MPa。
(二十)罐车年度检验工作完 成后,检验人员应该根据实 附件一,第二(二十) 际检验情况,按《压力容器 项(第 31 页第 16 行) 定期检验规则》年度检验的 有关规定做出检验结论,出 具检验报告。
修改后内容
本规则适用于《容规》适用 范围的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 和定期检验。其中,在用汽 车罐车、铁路罐车和罐式集 装箱(以下简称罐车)的定 期检验,……。 在用医用氧舱(以下简称氧 舱)的定期检验应当按本规 则附件二《医用氧舱定期检 验要求》进行。

2024年低温绝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细则

2024年低温绝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细则

2024年低温绝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细则第一节总则1.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相关要求,对2024年低温绝热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验。

2. 本细则的主要目的是确保低温绝热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节检验频次1. 低温绝热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频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 大型储罐:每3年进行一次检验;(2) 中型储罐:每4年进行一次检验;(3) 小型储罐:每5年进行一次检验。

2. 低温绝热压力容器的初次检验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定期检验频次的一半。

3. 低温绝热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时间应提前3个月进行申请,并根据检验机构的安排确定具体的检验日期。

第三节检验内容1. 外观检验(1) 检查低温绝热压力容器的外观是否有明显的变形、腐蚀、裂纹等情况。

(2) 检查低温绝热压力容器的附件、阀门等部件是否完好,是否有松动、渗漏等情况。

2. 内部检验(1) 检查低温绝热压力容器的内部是否有腐蚀、积垢等情况。

(2) 检查低温绝热压力容器的焊接接头是否有裂纹、疲劳等情况。

(3) 检查低温绝热压力容器的历次维修记录,确认维修质量是否合格。

3. 确认低温绝热压力容器的材料和焊接工艺符合设计要求,并进行必要的抽样分析。

第四节检验报告1. 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检验情况出具详细的检验报告。

2. 检验报告中应包含以下内容:(1) 低温绝热压力容器的基本信息,包括容器型号、容积、制造单位、使用单位等。

(2) 检验过程中的各项检测数据和结果。

(3) 检验结论,包括对低温绝热压力容器的使用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的评估。

(4) 检验机构的意见和建议。

3. 检验报告应在检验完成后的3个工作日内出具,并提供给使用单位和相关监管部门。

第五节处理措施1. 如果低温绝热压力容器存在安全隐患,使用单位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必要的修复措施。

2. 对于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低温绝热压力容器,应及时予以报废,避免进一步的安全风险。

非金属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细则范本

非金属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细则范本

非金属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细则范本一、引言本细则旨在规范非金属压力容器的监督检验流程,确保其安全、可靠、合规运行。

非金属压力容器的监督检验包括验收前检验、定期检验及非计划检验等内容。

本细则适用于非金属材料制成的压力容器。

二、验收前检验1.验收前检验应由监督检验机构或委托的技术机构进行,以确保非金属压力容器的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验收前检验应包括以下内容:(1)制造单位提供的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和制造工艺。

(2)非金属压力容器的内外表面检查,包括外观、焊缝、腐蚀、破损等情况。

(3)非金属压力容器的尺寸测量,包括直径、长度、厚度等参数。

(4)非金属压力容器的材料质量检验,包括材料强度、韧性、耐腐蚀性等性能。

(5)非金属压力容器的焊接质量检验,包括焊缝的完整性、焊接接头的质量等。

(6)非金属压力容器的试压测试,应按设计要求进行,确保容器的密封性和强度。

2.验收前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非金属压力容器的正式投用,并进行定期检验。

三、定期检验定期检验是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重要环节,应定期进行,并由监督检验机构或委托的技术机构进行。

定期检验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压力容器外观检查,包括外观完整性、腐蚀、破损等情况。

2.非金属压力容器的材料性能检验,包括强度、韧性、耐磨性等。

3.非金属压力容器的焊接连接部位的检查,包括焊缝的完整性、焊接接头的质量等。

4.非金属压力容器的内外表面清洁度检查,确保容器表面无杂质和腐蚀物。

5.非金属压力容器的定期压力测试,应定期进行试压测试,确保容器的密封性。

6.非金属压力容器的泄漏检测,应定期进行泄漏检测,防止容器的泄漏事故发生。

定期检验的周期应根据非金属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环境条件和设计要求进行确定。

四、非计划检验非计划检验是指对非金属压力容器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进行的检验。

异常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非金属压力容器出现泄漏或损坏;2.非金属压力容器使用条件改变,如温度、压力等;3.非金属压力容器的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如化学介质、湿度等;4.非金属压力容器的使用寿命已满或已达到设计要求的允许使用年限。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共49页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共49页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21、静念园林好,人间良可辞。 22、步步结庐在人境,而无车马喧;问君 何能尔 ?心远 地自偏 。 25、人生归有道,衣食固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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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既然我已经踏上这条道路,那么,任何东西都不应妨碍我沿着这条路走下去。——康德 72、家庭成为快乐的种子在外也不致成为障碍物但在旅行之际却是夜间的伴侣。——西塞罗 73、坚持意志伟大的事业需要始终不渝的精神。——伏尔泰 74、路漫漫其修道远,吾将上下而求索。——屈原 75、内外相应,言行相称。——韩非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00002)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00002)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对无法进行或者无法按期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按照《容规》第138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压力容器一般应当于投用满3年时进行首次全面检验。

下次的全面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本次全面检验结果按照本规则第四条的有关规定确定。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周期应当适当缩短:1.介质对压力容器材料的腐蚀情况不明或者介质对材料的腐蚀速率每年大于0.25一,以及设计者所确定的腐蚀数据与实际不符的;?2.材料表面质量差或者内部有缺陷的;3.使用条件恶劣或者使用中发现应力腐蚀现象的;4.使用超过20年,经过技术鉴定或者由检验人员确认按正常检验周期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5.停止使用时间超过2年的;6.改变使用介质并且可能造成腐蚀现象恶化的;7.设计图样注明无法进行耐压试验的;8.检验中对其他影响安全的因素有怀疑的;9.介质为液化石油气且有应力腐蚀现象的,每年或根据需要进行全面检验;10.采用“亚铵法”造纸工艺,且无防腐措施的蒸球根据需要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验;11.球形储罐(使用标准抗拉强度下限fb≥540MPa材料制造的,投用一年后应当开罐检验);12.搪玻璃设备。

(二)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压力容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全面检验周期可以适当延长:1.非金属衬里层完好,其检验周期最长可以延长至9年;2.介质对材料腐蚀速率每年低于0.1一(实测数据)、有可靠的耐腐蚀金属衬里(复合钢板)或者热喷涂金属(铝粉或者不锈钢粉)涂层,通过1-2次全面检验确认腐蚀轻微或者衬里完好的,其检验周期最长可以延长至12年;?3.装有触媒的反应容器以及装有充填物的大型压力容器,其检验周期根据设计图样和实际使用情况由使用单位、设计单位和检验机构协商确定,报办理《使用登记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构)备案。

第六条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压力容器,其累积监控使用的时间不得超过3年。

在监控使用期间,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提高其安全状况等级,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细则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细则

压力容器定期检查细则1.总则为认真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保证在用压力容器检查工作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合用于已经注册登记旳固定式在用压力容器(不包括超高压容器、在用医用氧舱)旳定期检查。

2.检查根据本细则根据旳原则未注年号旳,应使用压力容器制造时所根据旳版本。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TSG R0004-2023《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如下简称《固容规》);(3)TSG R7001《压力容器定期检查规则》;(4)GB150《钢制压力容器》;(5)GB151《管壳式换热器》;(6)GB12337《钢制球形储罐》;(7)GB18442《低温绝热压力容器》;(8)HG20585《钢制低温压力容器技术规定》;(9)有关旳技术原则及设计文献。

3检查前准备3.1检查时机压力容器定期检查工作包括全面检查和耐压试验。

.1全面检查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时旳检查。

其检查周期为:⑴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旳,一般每6年一次;⑵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旳,一般3~6年一次;⑶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旳,其检查周期由检查机构确定;⑷压力容器一般应当于投用满3年时进行初次全面检查。

.2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全面检查合格后,所进行旳超过最高工作压力旳液压试验或者气压试验。

3.2现场条件3.2.1使用单位检查前旳准备工作容器在检查前应当具有如下条件:(1)影响全面检查旳附属部件或者其他物体,应当按检查规定进行清理或者拆除;(2)为检查而搭设旳脚手架、轻便梯等设施必须安全牢固(对离地面3m以上旳脚手架设置安全护栏);(3)需要进行检查旳表面,尤其是腐蚀部位和也许产生裂纹性缺陷旳部位,必须彻底清理洁净,母材表面应当露出金属本体,进行磁粉、渗透检测旳表面应当露出金属光泽;(4)被检容器内部介质必须排放、清理洁净,用盲板从被检容器旳第一道法兰处隔断所有液体、气体或者蒸汽旳来源,同步设置明显旳隔离标志。

严禁用关闭阀门替代盲板隔断;(5)盛装易燃、助燃、毒性或者窒息性介质旳,使用单位必须进行置换、中和、消毒、清洗,取样分析,分析成果必须抵达有关规范、原则旳规定。

低温绝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细则

低温绝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细则

低温绝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细则
通常由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规定。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细则概述:
1. 检查检验周期:低温绝热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周期一般为一年一次,但根据具体情况和压力容器的使用状况,可以酌情调整为两年一次或更频繁的检验。

2. 检查检验项目:定期检验的项目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容器外观检查:检查容器的表面是否有明显的腐蚀、磨损或变形。

- 容器内部检查:检查容器内部的腐蚀、结垢、裂纹等情况。

- 容器密封性检查:检查容器及其连接部件的密封性能,确保容器的气密性。

- 容器压力测试:对容器进行静态或动态压力测试,以确保容器的耐压性能符合要求。

- 容器附件检查:检查容器的附件(如阀门、仪表、安全阀等)是否正常运行和安装。

3. 检查检验方法: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用以下方法进行定期检验:
- 目视检查:通过直接观察容器表面和内部来判断其状况。

- 渗漏检查:利用液体或气体进行渗漏测试,以检验容器的密封性能。

- 压力测试:通过施加一定的压力,检验容器的耐压性能并记录压力变化情况。

- 超声波检测:利用超声波检测设备来检测容器内部的裂纹、腐蚀等情况。

- X射线检测:利用X射线设备检测容器的内部结构和裂纹情况。

4. 检查检验记录:对于每次定期检验,必须详细记录检查结果、检查方法、检查日期和检查人员等信息,并将记录保存至少5年。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低温绝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细则可能因国家或地区的法规和标准而有所不同,以上仅为一般情况下的细则概述。

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本地法规和标准进行具体操作。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实施细则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实施细则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实施细则1.目的:为了规范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相关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的规定,制定本文件。

2 适用范围:2.1安装在固定位置使用的压力容器2.2 不包括气瓶类容器、医用氧舱、移动式压力容器。

3 编制依据:3.1《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2《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3.3《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3.4 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及专业标准。

4 职责按院《质量手册》3.4人员职责执行。

5 检验控制流程图(见附图)定期检验流程图6 检验控制要求6.1对检验人员要求:6.1.1 从事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并且按照规定进行注册。

6.1.2检验检测人员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被检单位的原则,为容器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服务,对被检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6.1.3 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

6.1.4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利用检验机会故意刁难被检单位。

6.1.5检验检测人员认真执行使用单位有关动火、用电、高空作业、罐内作业、安全防护、安全监护等规定,确保检验工作安全。

6.2检验检测的准备6.2.1检验前,压力容器检验部的检验师根据压力容器的使用状况、损伤模式及失效模式制定检验方案,由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有特殊情况的压力容器的检验方案,应当征求使用单位的意见。

检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检验方案进行检验。

6.2.2检验前,检验人员一般需要审查以下资料:使用单位必须提供检验人员需要的资料6.2.2.1设计资料,a设计单位资质证明b.设计、安装、使用说明书c.设计图样,包括设计日期、产品标准、设计使用年限d.强度计算书等6.2.2.2制造(含现场组焊)资料a.制造单位资质证明b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对真空绝热压力容器,还包括封口真空度、真空夹层泄漏量检测结果、静态蒸发率指标等)6.2.2.3压力容器安装竣工资料6.2.2.4改造或者重大维修资料包括施工方案和竣工资料、改造以及重大维修的监督检验证书6.2.2.5使用管理资料,a.《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b.运行记录、开停车记录、运行条件变化记录以及运行中出现异常情况的记录等6.2.2.6检验、检查资料包括定期检验周期内的年度检查报告和和上次的定期检验报告本条6.2.2.1至6.2.2.4在首次定期检验时必须进行审查,以后的检验视需要(如发生移装、改造及重大维修等)进行审查资料审查发现使用单位没有按照要求对压力容器进行年度检查,以及发生使用单位变更、更名使压力容器的现实状况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内容不符,而没有按照《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R5002)的要求办理变更的,应当向使用登记机关反映。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1总则1.1目的:为认真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和要求,确保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和监督检验工作的质量,特制定本检验细则。

1。

2适用范围:本检验细则适用于本院负责的在《容规》范围内的压力容器产品(包括液化气体汽车罐车产品)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任务.2检验依据2。

1 国家管理部门法规:(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2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4)国质检锅[2003]194号附件3《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以下简称《容监检规》);(5)国质检锅[2003]194号附件1《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以下简称《制造许可》);(6)《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7)进出口压力容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检验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8)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

2。

2 境内接受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以下简称受检企业)制造的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应以我国现行的有关标准、技术条件以及设计图样为依据(不包括出口压力容器)。

2.3进出口压力容器产品:(1)进口监检一般要求不得低于我国现行规范、标准,如果产品依据的国外规范、标准高于我国现行规范、标准,应该同时满足相应的国外规范、标准.(2)除对外贸易合同、各种契约、协议等(统称合约)中有规定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与验收所依据的规范、标准外,在设备进口监检或设备到我国口岸检验时,一律按我国规范、标准进行。

(3)如果境外企业在短期内完全执行我国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确有困难时,对出口到我国的压力容器产品,在征得总局安全监察机构的同意后,可以采用国际上成熟的、体系完整的,并被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技术规范或标准,但同时必须满足《制造许可》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八条的要求。

低温绝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细则范本

低温绝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细则范本

低温绝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细则范本一、维护机构及责任1. 检验机构:本定期检验由厂家内部质检部门负责,质检部门需具备合适的设备和人员,确保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负责人:定期检验由质检部门负责人统筹安排。

二、检验目的低温绝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容器的安全可靠性,并检查容器的各项指标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检验内容1. 外观检查:检查容器外观是否完好无损,表面是否有腐蚀、裂纹、漏气等问题。

2. 内部检查:检查容器内部是否有异物、污垢或腐蚀物,确保容器的内部清洁。

3. 密封性检查:检查容器的密封性能,包括阀门、管道等连接部位是否密封完好,是否存在泄漏现象。

4. 压力检测:检测容器的压力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包括观察压力表的读数是否正常,并进行压力测试。

5. 保温性能检测:检测容器的保温性能是否符合要求,包括测量容器表面温度、热交换效率等参数。

6. 材质检测:对容器的材质进行化学成分分析,确保材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四、检验方法1. 视觉检查:通过目视观察容器外观和内部情况,发现外观缺陷、杂质、腐蚀等问题。

2. 压力测试:使用专业的压力测试设备对容器进行压力测试,记录测试结果。

3. 温度测量:使用温度计等设备对容器的温度进行测量,记录测量结果。

4. 化学分析:通过取样检验的方式,将容器材质送至实验室进行化学成分分析。

五、检验周期低温绝热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周期根据容器的使用情况和相关标准规定来确定,一般为一年一次。

六、检验记录与报告1. 检验记录:定期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需记录每一项检验内容的结果,包括外观检查、内部检查、压力测试等结果。

2. 检验报告:定期检验完成后,由检验机构负责人编写检验报告,报告应包括检验结果、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案等内容。

七、问题处理在定期检验过程中,如果发现存在问题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需要及时处理。

处理方法包括修理、更换零部件等措施,确保容器的安全可靠性。

八、附则本细则的制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及标准发布,应及时进行修订。

低温绝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细则

低温绝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细则

低温绝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细则低温绝热压力容器是一种常见的储存和输送低温液态气体的装置,其安全性对于保障生产和环境的安全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低温绝热压力容器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定期检验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本文将详细介绍低温绝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的细则。

1. 检验周期低温绝热压力容器的检验周期一般为一年,但具体的检验周期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容器的使用情况来确定。

当容器的使用环境条件较恶劣或容器曾发生过事故时,应缩短检验周期。

2. 检验内容低温绝热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外部检查:包括检查容器的外部表面是否有明显的损伤和腐蚀,是否存在渗漏现象,以及附属设备的完好性等。

(2)内部检查:包括检查容器内壁是否有明显的腐蚀、积垢和结垢,是否存在裂纹和变形等。

(3)安全附件检查:包括检查压力表、安全阀、液位计、排放装置等安全附件的完好性和正常工作情况。

(4)材料和焊接接头检查:对容器中的材料和焊接接头进行检查,确保其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5)试验压力检查:对低温绝热压力容器进行水压或气密性试验,以验证其密封性能和承压能力。

(6)杂质和水分检查:对容器中的液态气体进行杂质和水分含量检查,以保证气体的纯度和质量。

(7)维修和更换:对检验中发现的故障、损伤或老化的部件进行维修和更换,确保容器的完好性和安全性。

3. 检验方法低温绝热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法:(1)目测检验:通过肉眼观察容器的外部和内部情况,检查是否存在明显的损伤和腐蚀。

(2)测量仪器检验:使用合适的测量仪器对容器进行厚度测量、尺寸测量、液位测量等,以获取容器各项指标。

(3)杂质和水分检验:采用相应的分析方法对容器内液态气体的杂质和水分含量进行检验,帮助判断气体的纯度。

(4)试验压力检验:通过给容器施加一定的水压或气压,检查容器是否存在泄漏或破裂现象。

(5)超声波检测:利用超声波技术对容器的材料和焊接接头进行检测,判断其是否存在裂纹和变形等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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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小型制冷装置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
一、总 则 (一)本专项要求是在本规则的框架下,对在用小型制冷装置 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提出的具体要求。 (二)本专项要求适用于以氨为制冷剂,单台贮氨器容积不大 于 5 立方米且总容积不大于 10 立方米的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 的定期检验,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小型制冷装置压力容器主要包括冷凝器、贮氨器、低压循环贮 氨器、氨液分离器、中间冷却器、集油器、油分离器等。 (三)小型制冷装置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按照本规则第二章的 有关规定执行。全面检验按照本专项要求执行,其中符合本规则第 七条(一)、(二)项规定的压力容器,应该进行耐压试验,耐压试 验应当满足本规则第四章的要求。 二、全面检验前的准备工作 (一)检验人员应该审查以下资料: 1. 设计单位资格、设计、安装、使用说明书,主要受压元件 设计图样,强度计算书等; 2. 制造单位资格、产品合格证书、质量证明书、监督检验证 书等; 3. 安装资料、安装日期,竣工验收文件、安装监督检验证书
检验项目,制订检验方案,对于同一类型的压力容器,也可以制定 通用检验方案。
(三)使用单位应该确保检验现场具备以下条件: 1. 进行现场环境氨浓度检测,不得超过国家标准允许值; 2. 检验现场保持整洁,做好检验与非检验区域的隔离与安全 防护,不能有影响检验的各种杂物,不得有威胁到检验人员人身安 全的因素; 3. 根据检验方案搭设安全、牢固、便于检验的脚手架; 4. 根据检验方案拆除压力容器待检部位保温层,将焊缝及焊 缝两侧、受检表面清理干净,清除影响检测的涂层、锈、油污等, 采用不产生火花的清除方式; 5. 检验全过程符合动火、消防和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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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使用单位压力容器管理人员必须到现场配合检验工作; 7. 如果需要进入容器内部检验,还需要符合本规则第三章的 有关要求。 (四)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应 急预案,各项应急措施应当落实到位,要求配备的应急抢险设备、 器材应当齐全、完好。 三、全面检验项目 (一)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的全面检验可以在系统不停机 的状态下进行。检验项目包括宏观检查、氨液成分检查、壁厚测定、 安全附件检查和高压侧压力容器的外表面无损检测,必要时还应该 进行声发射检测、埋藏缺陷检测、材质检查、强度校核及低压侧压 力容器的外表面无损检测等检验项目。 (二)宏观检查的内容与要求如下: 1. 铭牌、标识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 保温层是否有破损、脱落、跑冷等现象,表面油漆是否完 好; 3. 首次全面检验时应该检查容器结构(例如筒体与封头连接、 开孔部位及补强、焊缝布置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以后的检验仅 对运行中可能发生变化的内容进行复查; 4. 高压侧压力容器外表面是否有裂纹、变形、腐蚀、划痕、 鼓包等缺陷; 5. 用酚酞试纸检测工作状态下压力容器的焊缝、接管等各连

原文内容
修改条款

(按照第 1 号修改单修改后)
修改后内容
本规则适用于《容规》适用
本规则适用于《容规》适用范围的
范围的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和定 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其中在
期检验。其中在用汽车罐车、铁 用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罐式集装箱(以
路罐车和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 下简称罐车)的定期检验,除符合本规
—3—
等; 4. 有关维修或者改造的文件,重大改造维修方案,告知文件,
竣工资料,改造、维修监督检验证书等; 5. 使用登记证; 6. 设备的运行记录; 7. 氨液充装时间及氨液成分检查记录; 8. 运行周期内的年度检查报告和历次全面检验报告; 9. 安全附件校验记录; 10. 使用单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应急预案。 (二)检验人员应该根据资料审查结果和现场的实际情况确定
附件: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修改单
(第 2 号,对 2004 年 8 月第 1 版及其第 1 号修改单的修改)
1 目录修改内容
序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1.2 附件三 安全阀校验要求
附件三 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 求
注:具体页码按照实际进行排列
2 正文修改内容
第二条(第 罐车)的定期检验,除符合本规 则正文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当遵照本规

2.1
1 页)
则正文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当遵 则附件一《移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
照本规则附件一《移动压力容器 要求》的规定。
定期检验附加要求》的规定。
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的定期检
验按照本规则附件三《小型制冷装置中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进行。
第(十一) 全阀校验要求”进行解体检查、 修与调试。安全阀校验合格后,打上铅 2.3
2(1)(第 15 维修与调试。安全阀校验合格 封,出具校验报告后方准使用;
页)
后,打上铅封,出具校验报告后
方准使用;
3 附件修改内容 (1) 将附件三《小型制冷装置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 及其内容插入第 47 页; (2)删除原附件三《安全阀校验要求》的全部内容。 (3)附件三的内容如下:
—5—
接处是否存在渗漏; 6. 必要时在停水状态下对冷凝器管板与换热管的角接接头部
位进行腐蚀、渗漏检查; 7. 紧固螺栓是否齐全、牢固,表面锈蚀程度; 8. 支承或者支座的下沉、倾斜、基础开裂情况。 (三)检验人员应该检查使用单位的氨液成分检查记录是否符
规程》)。
第十七条第
8.使用单位建立了符合附
8.使用单位建立了符合 TSG ZF001
2.2 (一)8(第 8 件三要求的安全阀校验站,自行 要求的安全阀校验站,自行进行安全阀
页)
进行安全阀校验。
校验。
(1)安全阀应当从压力容器
(1)安全阀应当从压力容器上拆下,
第二十五条 上拆下,按照本规则附件三“安 按照 TSG ZF001 要求进行解体检查、维
—1—
安全附件的检验包括对压
安全附件的检验包括对压力表、液
力表、液位计、测温仪表、爆破 位计、测温仪表、爆破片装置、安全阀
第十六条首
2.2
片装置、安全阀的检查和校验 的检查和校验(其中安全阀校验要求见
款(第 4 页)
(其中安全阀校验要求见附件 TSG ZF001-2006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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